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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祇律在华的译出、弘扬与潜在影响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曹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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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祇律在华的译出、弘扬与潜在影响
--兼论五分律的译出与流传

曹仕邦华冈佛学学报第七期页21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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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
僧只律被认为系法显自中印携回。后来,在南京组织译
经中心,翻译成中文;此外,还译有其他经典。这些律颂于
西元四一八年译成,中文定名为“摩诃僧律”。
虽然本律是译出了,但在长江流域却并不流行;只传到
黄河流域之上游长安地区以后,才被寺庙采行,作日常修道
之规范。到了洪遵、智首两律师,则在此一地区宏扬四分律
;于是,僧只律就被弃置不用了。若将其与四分律、十诵律
相比较,而僧只律定属于末位了。
但,僧只律在中国寺庙,仍有著潜在之影响。因为其主
要部份“僧只戒心”约西元二一五年,就有达摩鸠罗翻译成
中文;有的甚至早在一六一年代即译成中文者。四分律是在
西元四一二年首次被译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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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同之毗奈耶有不同的戒,但仍能持“手不可触及
金钱”之规定;可见僧只律则无此规定。由中国首先所孕育
之戒律即“僧只律”,所以也就接受信徒之捐献,以经管金
钱等。渐渐也更为个人积储财富。
五分律也是法显传于东土,本文亦将并入介绍。
在四分律独行天下(注1)以前,僧祇律是十诵,四分两
律而外的第三种在华流行的律典,而且僧祇戒本最先传入禹
城,是以四分律虽然在唐中宗以后普行天下(注2),而僧祇
律对中夏沙门的潜在影响力仍未失。因此,僧祇律的译出、
弘扬与潜在影响这三方面是非常值得深入探讨一下的。由于
五分律的梵本与僧祇律一样;是由著名的求法沙门法显大师
自五天竺携返,虽然这部律在中国并不流行,本文亦一并论
及。
一、僧祇、五分两律的译出
最先传入中夏的律藏典籍,应该是“僧祇戒心”,高僧
传(大正藏编号二○五九) 卷一魏洛阳昙柯迦罗传略云:
昙柯迦罗 (Dharmakala) 此云法时,本中天竺人。 以
魏嘉平中 (约二五一 ) 来至洛阳,于时魏境虽有佛法
,而道风讹替。 亦有众僧,未禀归戒,正以剪落殊俗
耳。设复斋忏,事法祠祀。迦罗既至,大行佛法。 时
是诸僧共请迦罗译出戒律, 迦罗以律部曲制,文言繁
广,佛教未昌,心不承用,乃译出僧祇戒心,止备朝
夕。更请梵僧立羯磨(注3)法,中夏戒律始自乎此。
迦罗后不知所终(注4)。
传称昙柯迦罗未抵中夏以前,曹魏的中国沙门只是剃了头,
谁都没有依佛教的正式程序受戒,而且礼佛也仿效了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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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原有的祠祀方式。及至迦罗至来,禹域僧人要求他译出戒
律,而法时考虑到当时中土佛法仍在萌芽时期,律典文繁而
且内容复杂,译出后必然难以实行,故仅译出“僧祇戒心”
让此土出家人作为日常轨范。
“僧祇戒心”是怎样的一部典籍?据历代三宝记 (大正
藏编号二○三四,以下简称“长房录”) 卷五、大唐内典录(
大正藏编号二一四九,以下简称“内典录”) 卷四、开元释
教录(大正藏编号二一五四,以下简称“开元录”)卷一均称
此书为“僧祇戒本”(注5),足见这是记载戒规的书。而它
所以有“戒心”之称,倒并非指“戒之在心”,而是佛家目
录学术语中的“心”字是指一部佛经的节本,例如仅有二百
五十字的“般若波罗蜜多心经”是从六百卷大般若波罗蜜多
经中撮录出来的最精要部份,是众所习知的事。而律典记载
每一条戒规的订立初机和详细内容,而戒本则简单地排列每
一戒规,方便僧侣遵行,再不加以诠释 (因为有问题时可以
检对律典), 故戒本可视为律典的“心经”,故也可称为“
戒心”。开元录卷一曹魏录略云:
僧祇戒本一卷。右一部一卷,本阙。沙门昙柯迦罗(注6)。
据此,知道这部书在开元十八年(七三○)释智升编纂开元录
时已佚。其所以不再流传者,因为晋义熙十四年(四一八)时
僧祇律和它的戒本经已译出(后见),故这早期翻译不再为人
所重。更有进者,长房录卷七东晋录略云:
僧祇尼戒一卷。本注:法显共觉贤 (即佛陀跋陀罗)译
,是第二出,与魏世昙柯迦罗出者小异(注7)。
然则法时所译的僧祇戒心,应该是僧戒与尼戒混而为一;以
供出家人“止备朝夕”的一种简化性的节本。无怪在僧戒和
尼戒都已译出后它受到淘汰了。
至于摩诃僧祇律(Mahasanghikavinaya)大本的传来和译
出,是释法显(卒于四二三以后)返国以后的事,据显公所撰
佛国记(大正藏编号二○八五)略云:
法显本求戒律, 而北天竺诸国皆师师口传,无本可写
。 是以远涉,乃至中天竺,于此摩诃衍僧伽蓝得律一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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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摩诃僧祇众律,佛在世时最初大众所行也,于祗桓
精舍传其本。自余十八部(律)各有师资,大归不异,
然小小不同,或开或塞,但此最是广说备悉者(注8)

按,法显在姚秦弘始二年(公元四○○)出国(注9),早在十诵
,四分两律传入中国并译成华文的十多年前(注10),故他特
别申明自己是为了“本求戒律”而出国。至于他携回僧祇律
,恐怕并非完全由于这部律是“佛在世时最初大众所行”和
“最是广说备悉”,而多少受到僧祇戒心传来中国的影响,
认为既然“戒心”已被介绍来华,则律典大本更应传入中国

至于本律的译出,出三藏记集(大正藏编号二一四五,
以下简称“祐录”)卷三新集律分为五部记略云:
婆鹿富罗律四十卷, 此一名僧祇律,沙门释法显游西
域,于摩揭提 (Magadha,一译摩揭陀,古时印度恒河
流域大国 ) 巴连弗邑阿育王塔 (南 ) 天王精舍, 写
得胡本,赍还京都 (南京 ),以晋 (安帝 ) 义熙十二
年 (四一六 ) 岁次寿星十一月,共天竺禅师佛驮跋陀
( Buddhabhadra, 三五九 -- 四二九 ),于道场寺译
出,至十四年(四一八) 二月未乃讫 (注 11)。
长房录卷七东晋录略云:
僧祇律四十卷, 僧祇大比丘戒本一卷,安帝世,北天
竺国三藏禅师佛驮跋陀罗, 晋言觉贤,于扬都 (即南
京 ) 及庐山二处 (译 )。僧祇尼戒一卷,本注:法显
共觉贤译,是第二出,与魏世昙柯迦罗出者小异 (注12)。
上述便是僧祇律大本与附属的僧、尼戒本译出的经过。
至于弥沙塞部和□五分律(Mahisasakavinaya)的传入,
也是法显的功劳,佛国记略云:
到师子国(注13),法显住此国二年,更求得弥沙
塞律本(注14)。
祐录卷三新集律分为五部记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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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沙塞律三十四卷,弥沙塞者,此名为五分律,比丘
释法显,于师子国所得者也。法显以晋义熙二年
(四○六)还都(注15)。
至于其释出,则在显公身后,同书同卷略云:
(自法显返国后 ) 众经多译, 唯弥沙塞一部未及译出
而亡。到宋景平元年 (四二三 ) 七月,有罽宾 (今喀
什米尔 Kashmir) 律师佛大什 (Buddhajiva) 来至京
都, 其年冬十一月,琅玡王练,比丘释慧严、竺道生
于龙光寺,请外国沙门佛大什出之。 时佛大什手执胡
文,沙门智严为译,至明年 (四二四 ) 十二月都讫 ( 注 16)。
高僧传卷三宋建康龙光寺佛驮什传云:
佛驮什,此云觉寿,罽宾人。 少受业于弥沙塞部僧,
专精律品,兼达禅要。 以宋景平元年七月届于扬州,
先沙门法显于师子国得弥沙塞律梵本,未及翻译而法
显迁化。 京邑诸僧闻什既善此学,于是请令出焉。以
其年冬十一月集于龙光寺, 译为三十四卷,称为五分
律。什执梵文,于阗沙门智胜为译,龙光 (寺 ) 道生
、东安 (寺 ) 慧严共执笔参正,宋侍中琅玡王练为檀
越, 至明年四月方竟,仍于大部抄出戒心及羯磨文等
,并行于世。 什后不知所终 (注17)。
据此,知道五分律的戒本和羯磨文,是从译为华文的大本中
另行抄出,而非译自梵本。开元录卷六梁录略云:
五分比丘尼戒本一卷。 沙门释明徽,杨都建初寺僧也
,戒行精苦,习弥沙塞部。 徽以宋时觉寿译弥沙塞律
,但出比丘戒本而无尼戒,遂以武帝普通三年 ( 五二
七 ) 壬寅,于大律内抄出尼戒一卷,即今见行者是也(注18)。
这就是说,当年道生、慧严等自律典中仅抄出僧戒本(注19)
而并未顾及尼戒,要等到一百另四年后才有人自大本中录出
供比丘尼遵行的戒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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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僧祇、五分两律的弘扬
曩读汤用彤先生(一八九二--一九六二)汉魏两晋南北朝
佛教史(注20),汤先生认为南方的宋代学习僧祇律的僧人极
少,而且他老人仅找到祇洹寺用僧祇律,他则阙如(注21),
故不再费篇幅来纪述这一律典的流传。虽然,研习僧祇律的
沙门是比不上研习十诵、四分者之众,但在僧史中仍能找到
在长江和黄河流域修治斯律的僧伽。今先言长江流域,高僧
传卷十一宋京师长乐寺释慧询传略云:
释慧询 (三五七 -- 四五八 ),姓赵,赵郡人, 少而
疏食苦行, 经游长安, 受学什公 (鸠摩罗什
Kumarajiva 三三四 -- 四一三 ),精研经论,尤善十
诵、僧祇。宋永初中 (约四二一 ) 还止广陵,大开律
席。元嘉中 (约四三七 ) 至京师,止道场寺,寺僧慧
观,亦精十诵 ( 注 22)
同书同卷宋京师闲心寺释道营传略云:
释道营 (三九六 -- 四七八 ), 未详何许人,晚依 (
慧 ) 观、(慧 ) 询二律师咨受毗尼 (Vinaya), 偏善
僧祇一部,蔬食守节。庄严 (寺 ) 道慧、冶城 (寺 )
智秀,皆师其戒范。 时有释慧祐者,本丹徒人。年三
十出家, 厉身苦节,精寻律教。 齐初 (约四八○ --
四八一 ) 入东,讲摩诃僧祇部,齐竟陵王子良,遣迎
出都,仍止闲心寺焉 (注23) 。
按,长江下游是僧祇律译出的地方,而研习斯律的南方沙门
,今仅能找到慧询、道营、道慧、智秀、慧祐等数人而已,
亦见僧祇律在南方势力的微弱。更有进者,慧询传称询公“
尤善十诵、僧祇”,而本传所附的慧观则“亦精十诵”,从
传文语意上的暗示,很可能慧询在广陵(今江苏省江都市)“
大开律席”,讲的说不定以十诵律为主而以僧祇作副,因为
长江流域是当时十诵律的主要基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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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黄河流域,僧祇律却比较有所发展,续高僧传 (
大正藏编号二○六○)卷十七隋京师清禅寺释昙崇传略云:
释昙崇 (五一一 -- 五九○ ),姓孟氏,咸阳人。 七
岁入道, 逮于受戒,志逾清厉,遂学僧祇十有余遍,
依而讲解,听徒三百,京辅律要,此而为宗。 于是五
众二百余人, 依崇习静,声驰陇塞,化满关河,周武
帝 (五六 -- 五七八在位 ) 特所钦承,乃下敕云,崇
禅师所预学徒,未闻有犯。 并任陟岵寺主,即从而教
导,僧尼有序。(隋) 文帝 (五八三 -- 六○四在位)
接礼,自称师儿,献后延德,又称师女 (注 24)。
同书二一隋京师大兴善寺释灵藏传略云:
释灵藏 (五一九 -- 五八六 ), 俗姓王氏,雍州新丰
人也。年未登志学,依随和尚颖律师而出家焉。(灵 )
藏承遵出要,善达持犯,僧祇一部,世称冠冕。 藏与
(隋 ) 高祖 (即文帝 ) 布衣知友,情款绸狎。及龙飞
兹始,弥结深衷,任选形胜而置国寺焉。 藏以朝寄唯
重, 佛法攸凭,乃择京都中会,路均远近,于遵善坊
天衢 ( 注 25) 之左而置寺焉,大兴善 (寺 ) 是也。开皇十四年
(五九四 ) ,关辅亢旱,文帝引民众就给洛州 (洛阳
),敕藏同行。 既达所在,归投极多,帝闻之,告曰
:弟子是俗人天子, 律师为道人天子,有乐离俗者,
任师度之。遂依而度, 前后数万 ( 注 26)。
同书卷十五唐京师普光寺释道岳传附明旷传略云:
释道岳 (五六八 -- 六三六 ), 姓孟氏,河南洛阳人
也。 父皓,仕隋为临淄令,治声远肃。有隐士西门义
者,求仪府舍,(临淄 ) 令 (孟皓 ) 乃命诸子绍、续
、绩、旷、岳、略等,列于 (西门 ) 义前,令其顾指
。 义曰:府君六子,诚伟器也,自长而三,州县之职
。 已下之三,其志远,其德高,固非世局之所常谈也
。 旷年十年,遂得出家,操行贞固,志怀明约,善大
论及僧祇,有学徒百数,即洛阳净土寺明旷法师是也(注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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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书二九唐绵州振响寺释僧晃传略云:
释僧晃 (卒于六一九至六二○之间 ), 姓冯氏,绵州
涪城南昌人。及升坛之后,偏攻十诵。周 (武帝 ) 保
定 (五六六 -- 五六九 ) 后,更业长安,进学僧祇,
讨其幽旨, 有难必究,是滞能通 (注 28)。
同书同卷唐京师清禅寺释慧胄传略云:
释慧胄(约卒于六二七至六二九之间),姓王氏,蒲州
蒲□人。少在道门,受具已后,师表僧祇(注29) 。
据上之所引,僧祇律在黄河流域的发展,当较之长江流域为
胜,尤其有了昙崇、灵藏等为帝王尊崇亲近的人物,当然得
归投数万之盛了。
然而进入唐代以后,僧祇律在黄河流域便渐渐消沉,续
高僧传卷二一隋西京大兴善寺释洪遵传略云:
释洪遵 (五三○ -- 六○八 ),姓时,相州人也, 受
具后专学律部。 开皇七年 (五八七 ),下敕追诣京师
,至十六年 (五九六 ), 复敕为讲律众主,于崇敬寺
聚徒成业。 先是关内素奉僧祇,习俗生常,恶闻异学
,乍讲四分 (律 ),人听全希。 (洪 ) 遵欲广流法味
,理任权机,乃旦剖法华 (经),晚扬法正 (注 30)。
来为闻经,说为通律,屡停炎燠,渐次附宗,开导四
分,一人而已,迄至于今,僧祇绝唱 (注 31)。
按,关中地区本来是僧祇律的主要活动基地,前述昙崇、灵
藏与僧晃,即弘律于关中的长安一带。然而经过四分律大德
洪遵的努力,他使用了“旦剖法华,晚扬法正”的策略,先
在白天讲法华经以吸引听众前来,跟著在讲经时介绍一些四
分律的理论(所谓“来为闻经,说为通律”),然后在晚上再
向他们宣弘四分律(注32)。经过这样的潜移默化,渐渐地,
四分律在关中地区便取代了僧祇律的地位,到了释道宣 (五
九六--六六七)于唐高宗麟德二年(六六五) 写成续高僧传之
时(注33),僧祇律在这一地区已成为“绝唱”。故慧胄已属
于能找到的最后一位弘扬僧祇的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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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五分律的弘扬,则资料更少,宋高僧传(大正藏编
号二○六一)卷十四唐开业寺爱同传略云:
释爱同,俗姓赵,本天水人也。 具戒后讲弥沙塞律,
远近师禀,若鳞羽宗乎鲲凤也。昔南宋 (即刘宋 ) 朝
罽宾三藏觉寿 (佛陀什 ) 译成此律,因出羯磨一卷。
时运迁移, 其本零落,寻求不获,学者无依,同遂于
大律之内,抄出羯磨一卷,彼宗学者,盛传流布。 (
唐中宗 ) 神龙中 (约七○六 ),(爱 ) 同与文纲等参
预译场。 (爱同 ) 著五分律疏十卷,复嘱西明寺玄通
律师重施润色。后安史俶扰(注34),焚燎丧寺,今无类矣 (注35)。
上述是关中五分律弘扬的唯一史料。至于佛陀什时自大律抄
出的五分羯磨至唐时失落,至劳爱同律师自律典中再次抄出
,也反映了五分律的流通不广。除了爱同和玄通,再也找不
出黄河流域有何人物了。
长江流域方面,除了前节所述自律典内抄出五分尼戒的
释明徽而外,今更得一人,宋高僧传卷十五唐吴郡东虎丘寺
齐翰传略云:
释齐翰 (七一八 -- 七五五 ),吴兴沈氏之子。 至 (
唐玄宗 ) 天宝八载 (七四九 ),奉制度,配名永定 (
寺 ) ,九载 (七五○ ) 十月, 跻五分坛,纳形俱戒
,移名开元 (寺 )( 注 36)。
这里说齐翰出家时“跻五分坛”,即谓他是在据五分羯磨程
序的戒坛中受戒。可注意者,唐中宗景龙三年(七○九)下墨
敕令天下寺院执行四分律(注37)而后,昙无德戒规早应普流
天下,而今知在景龙三年的四十二年后,长江流域的吴兴一
带,仍有五分律的活动痕迹。
据上所引,知道僧祇律与五分律的主要活动地区都在黄
河上游的关中一带,其原因仕邦在中国佛教史传与目录源出
律学沙门之探讨一文下篇(注38)已指出是由于僧祇四分二律
都由法显传来中夏,译出地点也在南京一带。而在古代,译
场弟子往往被训练成宣讲的经师,是以就译出与弘扬而言,
在中国方面这两部律典的系统是相同的(注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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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两律所以传入关中,则关乎佛陀跋陀罗与长安译场的关系
。注意中国佛教史的人都知道觉贤起初主译于姚秦的长安译
场,其后横为秦僧所摈,远赴江左,另主译业。 换言之,他
跟长安僧侣是建立了一定关系的 (尤其他的横遭摈逐, 一定
有人在暗中同情他 ),后来他在南京译出僧祇律, 大抵总会
寄一份给长安一带的宗门友好。 也许僧祇律与关中有缘,从
此便大行斯域,亦未可定。 至于五分律在同一地区能有所作
为,大抵也是沿著同一渠道输入。 仕邦在前引拙文中曾言及
智升这位长安崇福寺的沙门曾据僧祇、五分二律来批评明徽
所集的五分尼戒的内容有所阙失(注40) (注 40), 也反映了关中地
区注意毗尼之学的僧人(注41) (注 41), 往往会同时兼习这两种律
典。
三、僧祇戒心对华夏僧伽生活的深远影响
治中国佛教史的学人们都知道四分律宗有所谓“九祖”
,而其中的第二祖是昙柯迦罗(注42)。法时跟四分律的译出
与弘扬本来毫无关联,他之所以被南山宗推作祖师,完全缘
于他是最初把律学介绍到中土的人之故。僧祇戒心既然替它
的翻译人法时在律宗取得如斯高位,然则僧祇戒心本身对中
土沙门有否产生深远的影响?答案是肯定的!
何以言之?中国寺院的经济活动,如今已成为治佛教史
或经济史的学人们的热门题目,有关专书或论文可谓汗牛充
栋,而僧侣可以拥有私人财产,也是众所周知的事,故出家
人身边带著金钱,也成了自古迄今的传统。然而研究佛门经
济史的学人们都往往忽略了一项事实,就是沙门直接或间接
从事经济活动;甚或接触金钱,据西天传统都是犯戒的。据
姚秦佛陀耶舍(Buddhyasas)所译的四分僧戒本(大正藏编号
一四三○)略云:
若比丘自手取金银若钱,若教人取,若口可受者,尼
萨耆波逸提。若比丘种种卖买金银宝物者,尼萨耆波
逸提。若比丘种种贩卖者,尼萨耆波逸提(注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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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姚秦鸠摩罗什所译的十诵比丘波罗提木叉戒本 (大正
藏编号一四三六)略云:
若比丘,自手取金银,若使人取,若教他取,尼萨耆
波夜提。若比丘,以金银买种种物,尼萨耆波夜提。
若比丘,种种贩买,尼萨耆波夜提(注44)。
据佛陀跋陀罗所译的摩诃僧祇律大比丘戒本 (大正藏编
号一四二六)略云:
若比丘,种种卖买,尼萨耆波夜提。若比丘,种种贩
卖生色似色,尼萨耆波夜提(注45)。
据佛驮什等抄出的弥沙塞五分戒本 (大正藏编号一四二
二)略云:
若比丘自手取金,若使人取,尼萨耆波夜提。若比丘
种种用金,尼萨耆波夜提。若比丘种种贩卖,尼萨耆
波夜提(注46)。
据元魏瞿昙般若流支 (Gautama prajnauci)所译的解脱
戒本经(大正藏编号一四○六)略云:
若比丘,若宝若似宝,若自取若教人取,波逸提 (注47)
据上所引,知道东晋南北朝以来所译的各种不同佛门部派的
戒本,都是禁止沙门从事经济活动的。而其中的“尼萨耆波
夜(逸)提Naihsargika-prayascittika)”是一种相当重的罪
过,犯戒沙门若不集众悔过, 会被摈逐。 而“波夜提 (
Pataka)” 罪较轻一点,犯过者若不悔过,死后堕烧煮地狱

既然大部份的戒本都视沙门从事经济活动为重罪,何以
中土沙门都甘冒此大不讳而犯禁?却原来在上引五种戒本之
中,摩诃僧祇律大比丘戒本虽然禁止比丘“种种卖买”及“
贩卖生色似色”,但却没有其他戒本中“若比丘自手取金银
,若使人取,若教他取”或文字大同小异的这条戒规。
虽然僧祇戒本的译出已在十诵、四分两律的戒本之后,
但我们不要忘记佛陀跋陀罗所译的“摩诃僧祇律大比丘戒本
”跟昙柯迦罗所译的“僧祇戒心”是同样的戒本,内容自然
相同(顶多法时所译可能文句和内容简单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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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中土沙门最早接触到的戒本,是不禁“手捉金银”
的,也就是容许他们亲手处理善信们所布施的金银财物!僧
只戒心的译出在公元二五一年左右(注48),而四分律的译出
在公元四一二年;十诵律的译出在四一三年(注49),这就是
说,中土沙门在僧祇戒心译出的一百六十一年之后,才知道
大部份的其他戒律,是不许“手捉金银”的。因此早期佛教
史料,往往记载了沙门如何亲自处理财物之事。高僧传卷一
洛阳安清传略云:
安清字世高,吴末(约二七八--二八○)行至扬州,使
人货一箱物,以买一奴名福善,福善以刀刺安侯 (安
世高)胁,于是而终(注50)。
同书卷四晋炖煌竺法乘传略云:
竺法乘,未详何许人。依竺法护 Dharmaraksa,约二
六六--三○八时人)为沙弥。(竺法)护既道被关中,
且资财殷富,时长安有甲族,欲奉大法,试护道德,
伪往告急求二十万(钱),护未及答,(法)乘年十三,
侍在师侧,即语客曰:和尚意已相许矣,客退后,乘
曰:观此人神色,非实求钱,将以观和尚道德如何耳
。护曰:吾亦以为然。明日,此客率其一宗百余口,
诣护请受戒,具谢求钱之意(注51)。
同书卷四晋剡东囗山竺道潜传略云:
竺道潜 (二八六 -- 三七四 ), 还剡之□山,于是逍
遥林阜,以毕余年。支遁 (三一三 -- 三六六 ) 遣使
求买囗山之侧沃洲小岭, 欲为幽栖之处,(竺道 ) 潜
答云:欲来辄给, 岂闻巢 (父 )、(许 ) 由买山而隐
( 注 52)。
同书卷六晋庐山释慧远传略云:
释慧远 (三三四 -- 四一六 ),雁门楼烦人也。 年二
十一,欲渡江,中原寇乱,南路阻塞,志不获从。 时
沙门释道安 (三一四 -- 三八五 ) 立寺于太行恒山,
(慧 ) 远遂往归之, 便与弟慧持 (三三七 -- 四一二
),投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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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发。精思讽持,以夜续书。贫旅无资,缊纩常阙,
而昆弟恪恭,终始不懈。有沙门昙翼(约卒于四一一)
,每给以灯烛之费。安公(道安)闻而喜曰:道士(指
昙翼)诚知人矣(注53)。
上引的四个例子,都是十诵、四分或其他律典译出之前中土
沙门有关经济活动的情况。安世高教人家替他卖了一箱东西
,得钱买一奴隶。长安大族假意向竺法护求贷二十万钱,反
映了这位月支沙门是如何富有。支遁向竺道潜购买一座小山
岭,也显出他财力不弱。昙翼以“灯烛之费”的名义来资助
同一寺门的慧远兄弟,他是发心以私人财产来帮忙同门,故
道安闻之而喜。这件事发生在慧远二十一岁(即公元三五五)
时,也是中土沙门仅知有僧祇戒心的时代。
由于中国僧伽不知道律中有“手捉金银”之戒而亲手处
理财物已有一百六十多年之久,故十诵、四分两律分别风行
于长江和黄河流域而后,佛门中人久已积习难返,例如续高
僧卷二二隋西京禅定道场释慧瓒传略云:
释慧瓒 (五三六 -- 六○七 ), 壮室出家,受具已后
,偏业毗尼。 时在定州,居于律席,讲至宝戒 (与财
宝有关的戒规 ), 法师曰:此事即目卒难制断如何!
( 慧 ) 瓒闻之,私贱其说,时幞中有钱三百,乃掷弃
之。由是卒世言不及利 (注 54)。
传称慧瓒在定州一个宣讲戒律的法会上,闻法师说手捉金银
一类戒规在目前很难断定是对还是不对,听了之后,慧瓒很
瞧不起这位法师的理论,于是把身上的三百铜钱掷弃,然后
一生再也不谈钱财之事。
上述故事透露了很重要的两点:第一,这位讲律的法师
底一番话,正透露了中土沙门从事经济活动久已积习难返,
故无法制断手捉金银是对还是不对。第二,慧瓒瞧不起这位
法师,气得把身上的钱全部掷弃,也反映了在此以前,慧瓒
身上是带著钱的,由于受了这一刺激,在戒规与现实的冲突
之下,才痛下决心追随戒律。
然而慧瓒的例子是个别性的,事实上,华夏沙门已很难
置身于经济活动之外,也很难身边不再带钱!而这一传
230页
统的形成,无疑滥觞于僧祇戒心未载不许手捉金银之戒。从
此华夏佛门生活,便与古时天竺及现今东南亚的南传佛教的
寺院生活大异其趣, 这能够说不是僧祇戒心的深远影响吗
(注55)?
注 解
(注 1)参拙著传说与史实关系一例证--庐山归宗寺中诸传
说所透露之中国律宗消长史一文,页一八二至一八
七,刊南洋大学学报第六期,一九七二,新嘉坡。
(注 2) 参前注引拙文页一八三--一八六。
(注 3)羯磨 (Karma)法,即佛教的受戒及礼拜仪式与程序。
(注 4) 高僧传页三二四下--三二五上。
(注 5)见长房录页五六中、内典录页二二六下和开元录页
四八六下。
(注 6) 开元录页四八六下。
(注 7) 长房录页七一中。
(注 8) 佛国记页八六四中。
(注 9)关于法显出国之年,一般都认为应在东晋隆安三年
(公元三九九,即姚秦弘始元年),但据拙著论两汉
迄南北朝河西之开发与儒学释教之进展一文 (刊新
亚学报五卷一期,一九六○,香港) 页一三五至一
三六所考,管见以为弘始二年才合。
(注 10)四分律在姚秦弘始十四年(四一二)于长安译出,十
诵律则在次年(四一三)译出。
(注 11)祐录页二十下至二一上。参同书卷十五法显法师传
页一一二中。
(注 12) 长房录页七一上--中。参注七。
(注 13)佛国记页八六四下, 师子国即今斯里兰卡
(Sri Lanka)国。
(注 14) 佛国记页八六五下。
(注 15) 祐录页二一上。
(注 16) 祐录页二一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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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7) 高僧传页三三九上。
(注 18) 开元录页五三八上。
(注 19)仕邦所以视为自大本中抄出比丘戒的人是道生智慧
严而非佛驮什,因为什公是不识华文的,他译经时
需人传语,传称“于阗沙门智胜为译”,即谓智胜
是翻译时把什公讲解律文的话自梵文译成中文的人
。什公既不懂中文,而智胜是于阗 (今新疆省和阗
县) 人,虽晓华文,恐怕不似华文僧侣的道生和慧
严的精通,故自大本中抄出僧戒和羯磨文,应该是
这两人的事。关于译场的传语制度,请参拙作论中
国佛教译场之译经方式与程序一文 (刊新亚学报五
卷二期,一九六三,香港) 页二四一至二四三,又
页二四八至二五一;页二六七至二六八。
(注 20) 民国五十一年台一版。
(注 21) 汤氏书下册页二九五。
(注 22) 高僧传页四○一上。
(注 23) 高僧传页四○一下。
(注 24) 续高僧传页五六八上--中。
(注 25) 指通往皇宫的大道。
(注 26) 续高僧传页六一○中--下。
(注 27) 续高僧传页五二七上--中。
(注 28) 续高僧传页六九四中--下。
(注 29) 续高僧传页六九七下。
(注 30) “法正”乃“昙无德(Dharmagupta)”的义译。昙
无德是古昔印度制订四分律的佛门大德,故四分律
的本名是“昙无德律(Dharmagupt avinaya)”,至
于“四分律”一名,不过译出之后,华人以其书分
四部份,故改今名。是以“晚扬法正”,即谓洪遵
在夜里开讲四分律。
(注 31) 续高僧传页六一一。
(注 32) 参注三○。
(注 33)关于续高僧传的成书年代,请参陈垣先生 (一八八
○--一九七一)中国佛教史籍概论一书(中华书局出
版,一九六二)页二九。
232页
(注 34) 安史之乱的起迄约为七五五--七六二。
(注 35) 宋高僧传页七九六中。
(注 36)宋高僧传页七九九下。按,唐时出家,要向政府申
请,然后由政府将这要出家的人分配在指定的寺院
中,然后剃度。故传中称“配名永定”和“移名开
元”,即谓齐翰先被分配在永定寺,然后再被转配
至开元寺。
(注 37) 参(注1)引拙文页一八五。
(注 38) 刊新亚学报七卷二期,一九六六,香港。
(注 39) 参前注引拙文页八五。
(注 40) 参前注引拙文页八二--八五。
(注 41) 智升属律学沙门,参前注引拙文页八一--八二。
(注 42)参拙作中国佛教史传与目录源出律学沙门之探讨一
文中篇(刊新亚学报七卷一期,一九六五,香港)页
三一一。
(注 43) 四分僧戒本页一○二五下。
(注 44) 十诵比丘波罗提木叉戒本页四七三中--下。
(注 45) 摩诃僧祇律大比丘戒本页五五一下。
(注 46) 弥沙塞五分戒本页二○二中。
(注 47)解脱戒本经页六六三中。按,解脱戒本经是迦叶毗
律 (Kasy apiyavinaya) 的僧戒本,迦叶毗律大本
虽在唐时由玄奘三藏 (六○二--六六四) 自印度携
返 (见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大正藏编号二○
五三”页二四九中--下),但一直未有机会译出。
(注 48) 参注四。
(注 49) 参注一○。
(注 50)高僧传页三二四上。按,安世高来华约在汉桓帝世
(约一四八--一六七),故传称他吴末仍存,大有神
话意味。然而这故事究竟是早期在华僧徒从事买卖
的反映。
(注 51) 高僧传页三四七中--下。
(注 52) 高僧传页三四八上。
(注 53) 高僧传页三五八上。
233页
(注 54) 续高僧传页五七五上。
(注 55)读者们也许会指出即使僧祇律大比丘戒本未载不许
手捉金银之戒,但它记载了不许从事买卖之戒 (参
注45), 那么安清的卖物购奴;支遁的买山而隐岂
非也属明知故犯?因为僧祇戒心与僧祇律大比丘戒
本同样是僧祇律的戒本,它们的内容应彼此相若,
早期华夏僧伽应从戒心中知道不许从事买卖啊!然
而我们不要忘了长房录曾透露了僧祇戒心是混僧戒
与尼戒为一的一种简化性节本 (参注7),法时译出
“戒心”,也为了提供早期华人比丘“止备朝夕”
(参注4) 的一种权宜性节本,很可能在这部已佚的
一卷戒本中,简单得连不许从事买卖的一类戒规也
被略去呢!更有甚者,佛法在东汉桓、灵之世已传
入中夏,故昙柯迦罗传称“虽有佛法,而道风讹替
”,所谓“讹替”的“道风”,很可能包括僧侣储
存财物和从事买卖在内。换言之,从事经济活动,
可能是很早的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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