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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中的「所知」與「所識」之研究(2)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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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rma與vastu視為所知,換言之,凡是盡於蘊等三法,其意就
是成立所知的諸法。所以兩本對`jneya`的解釋是同一的。於此
可以說《集論》的`jneya`,雖然沒有像《瑜伽論》那樣分為所
知事與所知諸法,但因其`jneya`包含蘊等三法,或色心等五法
的有為法與無為法,所以從如此廣義來看時,彼等所知事與所知
諸法都包含於其`jneya`之中。

(四)所知法與十三智的關係

總而言之,《瑜伽論》卷第69中,曾區別所知諸法與所知事
,而對前者,以「由事故」等五種相來建立所知法的差別。其中
的第一「由事故」,即如上述的所知事;而其第二「由品業差別
」,即對其事(vastu)再分為五種所知與五事作業,而作詳細的
說明。(37)下面,就是分類其說明,以便了解其兩者的項目與意
義:

┌─────────┬───────────────────────────┐
│ 五品所知差別 │ 五 品 所 知 作 業 │
├─────────┼───────────────────────────┤
│ (1)假 立 所 知 │世俗智能知假立所知。知假立故,如實了知世俗道理善不善 │
│ │法,有罪無罪廣說乃至緣生法等,一分應遠離,一分應修習。│
│(或有假立故名所 │又能了知世俗言說遊行世間,隨因隨緣而起眾行, │
│ 知 ) │ │
├─────────┼───────────────────────────┤
│ (2)勝 義 所 知 │法智、類智、苦智、集智、滅智、道智能知勝義所知。知勝 │
│ │ │
│(或有勝義故名勝 │義故,能證見修所斷,法斷。 │
│ 義所知 ) │ │
├─────────┼───────────────────────────┤
│ (3)所作究竟所知 │盡智、無生智能知所作究竟所知。知所作究竟故,心得決定 │
│ │ │
│ (或有所作究竟故 │無有疑惑,於自斷中,離增上慢。 │
│ 名所知 ) │ │
├─────────┼───────────────────────────┤
│(4)他心淨不淨行所 │他心智能知他心淨不淨行所知,由知此故,如實知他所有意 │
│ 知 │ │
│ (或有他心淨不淨 │樂界及隨眠。 │
│ 行故名所知 ) │ │
├─────────┼───────────────────────────┤
│(5)一切種別所知 │十力智能知一切種別所知,由知此故,能正於他,起一切種 │
│ │教誡教授,能斷一切有情疑惑,能善安置一切有情於善趣果 │
│ (或有一切種別故 │及解脫中,有大勢力能作一切有情利益及安樂事。 │
│ 名所知 ) │ │
└─────────┴───────────────────────────┘

如上述,假立所知等五種所知是由世俗智等十一種智順次地
所知的,並且由其所知而能遠離諸不善法的修行,而漸次進到自
利利地,甚至達成其所
──────────────
37.《瑜伽論》69 (大正30, pp. 680下-681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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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救渡眾生的大乘菩薩的作業。如此五種所知差別與五種所知作
業即能包含一切所知諸法。

無論如何,世俗智等十一種智對彼等的所知諸法擔任重要的
任務,所以於其次第三項目,設「由智依處差別故」,而於第四
項目,設「由智差別故」說明其智的依處與種類。就是於前者,
把世俗智等十一種智略稱為五種智;因為其十一種智是能知五種
所知的智,所以取用其五種所知的名稱來做其五種智的形容冠詞
。如能知「勝義所知」的法智等六智稱為「勝義智」,而能知「
所作究竟所知」的盡智與無生智稱為「所作究竟智」。以上八智
與前面的世俗智,及其後面的他心智共為十智,此十智是從部派
佛教以來就有名的,但是關於其前後的順序沒有一致,《品類足
論》(38)卷第一所列舉的順序是「法智、類智、他心智、世俗智
、苦智、集智、滅智、道智、盡智、無生智」。雖然《俱舍論》
(39)卷第26所列舉的順序與前述《瑜伽論》相同;但是在《瑜伽
論》卷第81(40)所列舉的順序是:「苦智、集智、滅智、道智、
法智、種類智、他心智、世俗智、盡智、無生智」。如此,不但
早期的一切有部的論書中所排的順序與《瑜伽論》不相同,甚至
《瑜伽論》自己,其前後卷數中所出現的排法也有不相同。

無論如何,以上十智在《瑜伽論》卷69,略稱為世俗智,勝
義智,所作究竟智及他心智的四種智,但其最後第五智(一切種
智,十力智)可能是指能知如來的十力(41)所知的智。尤其是把
此五種智分為自利行與他利行兩方面的智;就是前三智當做自利
行的依處,而其後兩智當做他利行的依處。

然而關於後者「由智差別故」的項目,卻是由世間及出世間
方面的作用來解釋其十一種智的無漏性的不相同點。其大意即如
下:
(1) 關於<世俗智>:其智無論善、不善、無記、有漏、無漏
都屬於世間方
──────────────
38.《品類足論》1(大正26, p.693下)。
39.《俱舍論》26(大正29, p.134下)。
40.《瑜伽論》81(大正30, p.751中)。
41.如來的十力(`dasa tathagata-balani`)是佛十八不共法之一
科,此十力又名十神力,或十種智力,就是處非處智力等十
種,詳細請參考,<望月>:《佛教大辭典》pp. 2402中-2403
, 3546下。但是沒有十力智的名稱,又遁倫:《瑜伽論記》
卷第18(大正42, p.729上)也沒有提起此十力智。然而在<窺
基>:《大乘法苑義林章》卷第6(大正45, p.353中)有說明
十力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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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智。此處的無漏,雖然已斷一切煩惱的無學身中可
得的;但此無漏與其餘的善等都是屬於世俗智。

(2) 關於勝義智:法智與類智等六智唯是無漏;所以屬於出
世間方面的智。

(3) 關於所作究竟智:其盡智與無生智是於唯無漏中所生的
;但此無漏有兩種:
A)對盡與無生不分別(就是沒有分別我已得諸漏永盡,
我未來苦不得當生),這種無漏是屬於出世間。

B)對盡與無生有分別,這種無漏是屬於世出世間的世俗
智。

(4) 關於他心淨不淨行智:其他心智是屬於世間的有漏與無
漏兩種,就是:
A)在異生及有學相續中所有的是有漏。

B)在無學相續中所有的是無漏。此無漏是他心智顯現的
所行境,所以不與一切煩惱相應。

(5) 關於一切種智:其十力智也是無漏世間智所攝,因為在
如來相續中,是未曾得而唯無漏性的,但由此,一切種
智皆帶戲論而現行,所以屬於世間智。

關於前述的所知諸法的五種相中的第五「由攝餘智差別故」
的項目,雖然列舉神通智、解脫門智、無礙解智、無諍智、願智
、力、無畏、念住,一切種不共佛法等諸智,但又說明此諸智都
是屬於前述五種智(或十一種智),所以敘述其五種智與此神通智
等的關係如下:




│<五神通>(神足通、天眼通、天耳通、他心通、宿命
│通)都是世俗智所攝。其中關於諸異生與諸有學的相
[六]神 通 智│續中的諸智是屬於有漏。
│<第六神通>(漏盡通)是所作究竟智(盡智與無生智)
│所攝。




│<空解脫門智>是勝義智(法智、類智等六智)與所作
│究竟智 (出世間盡智、無生智)所攝。
[三]解 脫 門 智│<無願解脫門智>是法智、類智、苦智、集智、盡智、
│無生智所攝。
│<無相解脫門智>是法智、類智、滅智、盡智、無生智
│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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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礙解智、無諍智、願智、[十]力、[四]無畏、[三]念
住,一切種不共佛法智等,雖然屬於無漏,但是全部都為世俗智
所攝。

總而言之,《瑜伽論》所述的所知諸法的差別,雖有五種相
的建立,但彼等都可要略於第一、第二兩種相中;就是包含有為
與無為的所知事。而且,此事再由世俗智等的五種智的特質與作
業如何而區別有漏、無漏、世間、出世間智的五種作業所成的所
知諸法。在《集論》中也有敘述色心等五法的`jneya`以後,又
說明其由十三種智的所行(所緣境界)所構成的所知法
(`jneya-dharma`)。雖然此十三種智在ASbh記為十三種識
(`vijnana`)(42),但表示其意思與十三種智相同。所以對其信
解智等十三種智再如下順次地分配為聞所生智等十三種智。(43)

(1)信解智所行(`adhimukti-jnana-gocara`)→聞所生智
(`srutamaya-jnana`)

(2)道理智所行(`yukti-jnana-gocara`)→思所生智
(`cintamaya-jnana`)

(3)不散智所行(`avisara-jnana-gocara`)→世間修所生智
(`laukika-bhavana-maya-jnana`)

(4)內證智所行(`pratyatma-jnana-gocara`)→勝義智
(`paramartha-jnana`)

(5)他性智所行(`paratma-jnana-gocara`)→他心智
(`para-citta-jnana`)

(6)下智所行(`adhara-jnana-gocara`)→法智
(`dharma-jnana`)

(7)上智所行(`urdhva-jnana-gocara`)→種類智
(`anvaya-jnana`)

(8)壓患智所行(`vidusana-jnana-gocara`)→苦智
(`duhkha-jnana`)

(9)不起智所行(`asamutthana-jnana-gocara`)→集智
(`samudaya-jnana`)

(10)無生智所行(`anutpada-jnana-gocara`)→滅智
(`nirodha-jnana`)

(11)智智所行(`jnana-jnana-gocara`)→道智
(`margo-jnana`)
──────────────
42. ASbh p. 20 "`punas-trayodasa-vidhasya vijnanasya yo
visayah taj-jneyam anena pradarsitam`"(還有,凡是十
三種識的對象,由此而顯示它是所知)《雜集論》3,(大正
31, p.705中)說:「當知此中以十三種智所緣境界,顯示
所知義」。
43. AS[P] p. 16,AS[G] d. 19,把第6下智名為
"`avara-jnana-gocara`"。ASbh p. 20,《雜集論》3(大正
31,p.705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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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究竟智所行(`nistha-jnana-gocara`)→盡無生智
(`ksayanutpada-jnana`)

(13)大義智所行(`mahartha-jnana-gocara`)→大乘智
(`mahayana-jnana`)

關於以上兩種十三種智的相配中,對其名稱有問題的《雜集
論》即如下解釋:
「他心智名他性智,謂緣他心為境故,法智名下智者,謂
於諸諦最初生故,種類智名上智者,謂從法智後所生故,
........緣智故名智智........緣大義故名大義智,自利
利他名為大義」(大正31, p.705中)

無論如何,關於`jnana`(智)的研究,在阿毘達磨論書中已
經有很煩雜而嚴密地討論過的。(44)以上十三種智,可謂從十智
擴大的。此外,《顯揚聖教論》卷第17也有敘述現觀差別等的十
八智(45)如下:

┌────────┬────────┬────────┬────────┐
│聞所生智現觀 │思所生智現觀 │修所生智現觀 │順抉擇分智現觀 │
│見道現觀 │修道現觀 │究竟道現觀 │不善清淨世俗智現│
│ │ │ │觀 │
│善清淨世俗智現觀│勝義智現觀 │不善清淨行有分別│善清淨行有分別智│
│ │ │智現觀 │現觀 │
│善清淨行無分別智│成所作前行智現觀│成所作智現觀 │成所作後行智現觀│
│現觀 │ │ │ │
│聲聞等智現觀 │菩薩等智現觀 │ │ │
└────────┴────────┴────────┴────────┘

其中最初三慧智與《雜集論》所述的十三種智中的前三智相
同。<窺基>在《大乘法苑義林章》卷第6中,對《瑜伽論》卷第
69所列的十智,也把其世俗智認為三慧所攝。(46)當然,依據《
瑜伽論》,此三慧智是有漏、無漏的世俗智,而從法智到道智等
六智是能知勝義所知,所以稱為勝義智,因為彼等智是唯無漏的
出世間的。還有把大乘智認為大義智是因以十力智等作自利利他
的無漏世俗智。<窺基>對此再解釋:(47)雖然十力智可通自利與
利他,但十力智
──────────────
44.望月信亨:《佛教大辭典》pp. 3546-3548。
45.《顯揚聖教論》(17)(大正31, pp.562-563上)。
46.《大乘法苑義林章》6(大正45, p.353中)。
47.《雜集論述記》6《卍續藏經74, p.390右)對於此十三智的
解釋:<窺基>參照《瑜伽論》等諸論而做比較,以致分為「
顯增減」等五分來說明十三智,尤其如下面說明智與識的關
係「然此諸智依識辯智,緣真者,總名如理智,緣俗者,總
名如量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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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唯利他行,此與盡智及無生智的二種智和合時,才能為究竟智
。由以上的種種說明而知道;所知法是比所謂有為的心、意、識
,及無為的真如等的所知事更有廣義,而當做其對自利,利他行
的世俗智與勝義智等的對象。

雖然《集論》所述的`jneya`省略dharma(法)與vastu(事)的
附屬語,但是其意義是廣泛地包含dharma與vastu,就是所謂
sarva-dharma-vastu的`jneya`,此術語,當然表示有包含蘊等
三法,及色心等五法。還有關於彼等的染淨性,說明無為法是清
淨性,但其他的有為法,卻有染淨的共通性。為了理解其文意,
於下面先把《集論》的文分為六段:
「(1)若依(48)是處雜染、清淨,
(2)若所雜染及所清淨,
(3)若能雜染及能清淨,
(4)若於此分位,
(5)若此清淨性,
(6)一切皆是所知。」
(`yatra samkleso vyavadanam va yat samklisyate
vyavada-yate va yasca samklesayati vyavadayati
va ya ca tatrava-stha ya ca vyavadanata
tadasrayena sarvam jneyam`)

上面引用文中的前五段表示染淨的五位法。因此,對《雜集
論》的解釋文,也如下面,分為六段:

((1)處者,謂色法,(2)所染淨者,謂心法,(3)能染淨
者,謂貪等、信等心所有法,(4)分位者,謂於色心及
心法分位假立心不相應行,(5)清淨者,謂清淨無為法
,(6)非一切,所以者何,唯法界及擇滅是清淨性故。


ASbh的梵文比上述《雜集論》的文簡略(1)、(2)、(6)等三
段文;(49)但是依據其餘文意來探究其所省略的心法的特質,可
以推測其心法是不淨不染的法。因為心法是被能淨的信等善心所
所淨,另一方面,被能染的貪等煩惱所染。

關於染污與清淨的問題,在三法品中,正式當做六十種
(`prakara`)中的兩種來說明。(50)其大意是:染污法指不善與
有覆無記(`nivrtavyakrta`)
──────────────
48.《雜集論》3(大正31, p.705上)此文中的「依」出於《集論
》2(大正31, p.667中)是「處」AS[P] p.16 yatra當然可
以譯為「於是處」。
49. ASbh p.20《雜集論》3(大正31, p.705上-中)。
50.《集論》(大正31, pp. 668下-669上) AS[G] p. 22《雜集
論》(大正31, p.708中) ASbh p.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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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其中有覆無記是與遍行意相應的煩惱等,以及屬於色,無色
的諸煩惱。又諸蘊,十果(據《雜集論》所說:七識界、色、聲
、法界),四處(色、聲、意、法處)的一分也是染污法。與此相
對,不染污法指善與無覆無記法。這是除了上述十界以外八界(
眼、耳、鼻、舌、身、香、味、觸)及四處以外的八處(眼等五處
, 及香、味、觸),及諸蘊與餘界處(眼等十界,色等四處)的一
分都是不染污法。由此可知,法界、法處、意界、意處都是染淨
法。然而上述「所知」的項目,《雜集論》曾說:「非一切,所
以者何,唯法界及擇滅是清淨性故。」據此文意,即知法界唯限
定清淨性;但是此文意與前述文意不符合。因為不善心所法也含
在法界中,以致法界是染淨性的。此事由說明「界建立」(51)的
項目中,曾主張法界所含的無為法有善法真如與不善法真如等八
種而得了解。

舉要而說,善法與不善法都平等地為真如,就是如《雜集論
》所主張:「雖復有時說有雜染(`samklista`),當知但是客塵
(`agantuka`)煩惱之所染污,....以諸法法性(`sarvadharmanam
dharmata`),自性清淨(`prakrti-prabhasvara`)故」。(52)其
意明示自性本來清淨,但在現象界上,當有客塵煩惱出現而染污
,所以心法,及包含諸心所法的法界也不能免無染淨的兩方面。
雖是如此,在究極位,如實地體會此諸所知法的特質時,即能捨
掉其執著知者(`janaka`)與見者(`pasyaka`)為我的我見等的諸
煩惱;於是即能由大乘智而能達成其實踐自利與利他的大義智的
所行境界(`jnana-gocara`)。

(五)所識的意義與特質

《集論》與《阿毘達磨品類足論》(53)一樣,在「所知」以
後繼述「所識」與「所達」的兩術語。但在《異部宗輪論》中,
(54)當做枝末宗異義的部份,就有
──────────────
51.《集論》1(大正31, p.666上) AS[P] p. 12。
52.《雜集論》2(大正31, p.702中) ASbh p. 14(12)漢譯多增
「煩惱」為客塵的補助語。
53.《品類足論》6舉列「有所知法」以及「非心俱滅法」等約
163法(大正26, pp.711中-712上),寺本婉雅,平松友嗣共
編譯註:《藏漢和三譯對校異部宗輪論》(日本,國書刊行會
,昭和49年) pp. 47-48中,當做一切有部的根本教義的部份
,也有說:「一切法處,皆是所知,亦是所識及所通達」。(
大正49, p. 16上)。
54.《異部宗輪論》(大正49, p. 17上),前揭,寺本:《異部
宗輪論》 p.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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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略「所達」的術語。《瑜伽論》卷第66也有省略此語;但用「
所緣」的術語補其缺。尤其《瑜伽論》卷第65,唯解釋其「所緣
」的術語,而省略「所知」與「所識」兩術語與其意。(55)然而
在《瑜伽論》卷第69中,(56)沒有把「所識」當做「所知」的並
列術語,而把它單獨地如下說明:
「一切法皆是所識,諸識能識,由五種相,諸識差別,如
其所應建立所識。何等為五,一、依緣差別故,二、欣
慼差別故,三、勝劣差別故,四、心所差別故,五、障
治生差別故,六、何依緣差別,謂由所依所緣差別,建
立眼等六識差別,眼識了別諸色境界,餘識各各了自境
界,意識了別一切眼色乃至意法以為境界....」。

舉要而說,其「所識」的五種相中的第一「依緣差別」的項
目,是說明以眼等的所依與色等所緣的差別來建立眼識等的六識
的差別。換言之,就是說明色等六境的所識與眼等六識的能識的
關係。尤其在其說明文中的「意識了別一切眼色乃至意法以為境
界」,此文意與《俱舍論》卷第3所說的「一切唯是意識所識」
的文意相同。(57)在《品類足論》卷第6,雖略述「一切法是識
所識」,但同論卷第1中,卻有述「諸色二識所識,謂眼識及意
識....諸觸及四大種二識所識,謂身識及意識....」。(58)於此
可以略說上述諸論的共同點是:諸識為能識,而諸色境為所識。

在《集論》主張「一切皆是所識」,而對其理由敘述從「無
分別故」至「微細差別故」等八種。關於其中的前六種,《雜集
論》中有如下的說明:
「(1)無分別者,謂五識身
(2)有分別者,謂意識身
(3)因者,謂阿賴耶識
(4)轉者,謂所餘識
(5)相者,謂根及義
(6)相所生者,謂根義所生(59)諸識」

上列六種之中,前四種是指阿賴耶識(`alaya-vijnana`)等
的諸識;就
──────────────
55.《瑜伽論》66(大正30, p.668中),同書65(大正30, p.662
下),<窺基>在他的《雜集論述記》6(卍續藏74, p.386左)
,引《瑜伽論》65的文中有加「所知」與「所識」於「所緣
」之前。
56.瑜伽論69(大正30, pp.683下-684中)又說:「如是五界,六
識中二識所識,餘十三界,一切唯是意識所緣」。
57.《俱舍論》3(大正29, p.13上)。
58.《品類足論》1, 6, (大正26, pp.692下-693上, 713下)

59.《集論》2,(大正31, p. 667中) AS[G] p. 19, AS[P]
p. 17,《雜集論》3(大正31, p.705中) ASbh p.21,梵文
本沒有「根義所生」的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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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阿賴耶識等諸識是當做所識(`vijneya`)來說明的。但是前述
《瑜伽論》所主張的所識是色等六境,而能識是六識。於此可見
兩論所用的能,所的範圍有不相同之處。雖是如此,關於《瑜伽
論》所說的「依緣差別」的意思來看,兩論卻有相同之點。因為
上列的《集論》所述的六種之中,(4)、(5)、(6),主要是表示
根、境、識的互相關係。其中的境,當然是指所識。於此可見所
識的範圍有廣狹的區別;而《集論》所主張的所識(`vijneya`)
是,以廣義來包含境、根、識皆為所識的。因此指阿賴耶識等諸
能識為所識才是《集論》的特色。雖然《瑜伽論》把諸識稱為能
識,但是如前述,主張「一切法皆是所識」,而其「諸識能識」
等的解釋都是屬於所識的範圍。因此可以說兩論的重要點是同一
的。

關於《瑜伽論》所說的五種相中,其第二「所慼差別」是指
其與苦、樂等感受相應的識;第三「勝劣差別」是指其與善、惡
等諸法相應的識;第四「心所差別」是指心所法。雖然,《集論
》中省略此三種,但是置重點於區別阿賴耶識是前六識的因
(hetu),而前六識中包含無分別的前五識與有分別的意識。如此
說明其諸識的各異的特質,可認為《集論》是比《瑜伽論》更有
進展的「所識」說。又關於其餘二項目,就是《集論》所說的第
七「能治、所治故」的項目,及《瑜伽論》所說的第五「障治差
別故」的項目,雖然兩論的說明文有多少相異,但其重要思想卻
有一致。然而《集論》把「微細差別故」,特別放在最後第八的
項目,以表示其所含的深意是在前述《瑜伽論》中所看不到的;
因為《雜集論》,對此項目,以「七種難識了別差別故」的有關
的意義做詳細說明。<窺基>對前述「所識」的前七種項目全無註
釋,但對此第八「微細差別故」,特別如下的說明:
「所識中七種難識中不可知了別,器了別中,法亦應有有
執受,舉外顯內,舉廣小亦應有,第八行相不可知了別
,今明所了能了行相,即第二門了然,七難識各破小乘
一一如理思。」(60)

其要點,可謂若知第八阿賴耶識的行相,就能知道七種難識
,同時也可以由此各別地打破小乘思想。雖然《雜集論》沒有如
此的說明,而<窺基>也沒有對它做詳細的說明:但是此《雜集論
》所列舉的從「不可知了別,器了別」
──────────────
60.《雜集論述記》6(卍續藏74, p.391左)。

59頁
(`bhajana-vijnapti`)至「解脫了別」(`mukta-vijnapti`)的七
種難識了別(`sapta-vidha-dur-vijnana-vijnapti`)的說明來看
, (61)可認為其意也含在其中。因為其七種都是關於阿賴耶識
與諸識的流轉緣起與還滅緣起有關的不容易知道的`vijnapti`(
表識,了別)之說明。此說明可以打破其當時不信有阿賴耶識緣
起說的小乘思想。於此應特別注意的,就是其七種的各一種都有
`vijnapti`。雖然此`vijnapti`與`vijnana`不相同,但它卻譯
為「了別」、「記識」、「表識」、「表色」與「表業」等譯語
,以示此`vijnapti`即具有「識」(`vijnana`)的活動所表面化
的了別等特質。一般來說,`vijnana`(識)是視為能識;而
`visaya`,或artha(境)就是視為「所識」(`vijneya`)。然而此
`vijnapti`卻具有其兩者有關的重要特質;而於此當做「所識」
(`vijneya`)的重要項目所說明的。總而言之,《雜集論》所說
的七種難識了別,可以說,是總合《瑜伽論》卷第51所說的證明
(A)阿賴耶識存在的八種相,及(B)建立阿賴耶識流轉的四種相與
建立其還滅的一種相。(62)因此,於下面把兩論的學說做一比較
表供為參考。

┌──────────────────┬──────────────────┐
│ 雜 集 論 │ 瑜 伽 論 │
├──────────────────┼──────────────────┤
│(1)<不可知了別,器了別>:一切時無分 │B) (1)<所緣轉相>:了別內執受,了別 │
│ 別相故(`asamvidita-vijnaptih │ 外無分別器相.....阿賴耶識緣境 │
│ bhajana-vijnaptih, sarvakalam │ 世聰慧者亦難了故。 │
│ aparicchinnakaratvat`) │ │
├──────────────────┼──────────────────┤
│(2)<種種行相了別>:一法一行有種種 │B) (2)<相應轉相>:....遍行心所相應 │
│ 相,此難建立是故微細(`citrakara- │ 故,異熟一類相應故,極微細相 │
│ vijnaptir ekasyaneka akaro │ 應故,恒常一類緣境而轉相應故, │
│ vicitras ceti durvyavasthapanad │ 不苦不樂相應故,一向無記相應 │
│ asyah suksmatvam`) │ 故。 │
├──────────────────┼──────────────────┤
│(3)<俱有了別>:一時間諸識俱起.... │B) (4)<識等俱轉轉相>: │
│ (`sahabhava-vijnaptir, │A) (5)若無諸識俱轉,業用差別不應道 │
│ ekakalotpannani vijnanani`....) │ 理....略說有四種業.... │
└──────────────────┴──────────────────┘
──────────────
61.《雜集論》3(大正31, p.705中-下) ASbh p. 21。
62.《雜集論》3,同上, ASbh 同上,《瑜伽論》51(大正30,
pp.579-587中),宇井伯壽:《印度哲學研究》第6卷
pp.545-551。
60頁

┌───────────────────┬──────────────────┐
│(4)<能治、所治速疾迴轉了別>:具縛者, │B) (5)<雜染轉故,及彼還滅故>:阿賴 │
│ 云何有貪等心須臾轉變起離貪心 │ 耶識是一切雜染根本.....當知轉 │
│ (`vipaksa-pratipaksalaghu-pariv- │ 依,由相違故,能永對治阿賴耶 │
│ rtti-vijnaptih, katham ragadi- │ 識。 │
│ samasta-bandhanam cittam │ │
│ tan-muhureva sakrd-nita- │ │
│ ragadikam bhavati`) │ │
├───────────────────┼──────────────────┤
│(5)<習氣了別>:諸業現行熏習於心,云 │A) (4)<若無阿賴耶識,有種子性不應 │
│ 何非離心外別有習氣,亦非即心,又 │ 道理>: │
│ 與果時次第而轉(`vasana-vijnaptih, │B) (3)<互為緣性轉相>:阿賴耶識與諸 │
│ katham karmabhih samudacara- │ 轉識作二緣性,一為彼種子故, │
│ dbhih cittam vasyate, na ca │ 二為彼所依故,為種子者,謂所 │
│ tasmad anya sa vasana,napi │ 有善不善無記轉識轉時,一切皆 │
│ tanmatram eva, phala-danam ca │ 用阿賴耶識為種子故.... │
│ pratikramena vrttilabha`) │ │
├───────────────────┼──────────────────┤
│(6)<相續了別>:無量種感自身,業熏習 │A) (1)若無阿賴耶識,依止執受不應道 │
│ 在識.....餘熏習轉於異趣令生相續 │ 理.... │
│ (`pratisamdhi-vijnaptih, katham- │ 先世所造業行為因,眼等轉識於 │
│ aneka-prakaratmabhava-nirvar- │ 現在世眾緣為因..... │
│ taka-karma-paribhavitam sad- │ │
│ vijnanam....anyatarakarma- │ │
│ vasanam anyatarasyam gatau │ │
│ pratisamdhi-badhnati`) │ │
├───────────────────┼──────────────────┤
│(7)<解脫了別>:阿羅漢心證得第一無戲 │ B) (5)<阿賴耶識還滅相>:..修善法,│
│ 論法性,超越生死....(`mukti-vijna- │ 若諸異生以緣轉識為境,作意方 │
│ ptih, katham arhatas cittam │ 便住心,能入最初聖諦現觀.... │
│ paramam nisprapancam │ 由緣真如境智修習,多修習故, │
│ dharmata praptam samsaro.... │ 而得轉依.....轉依是煩惱不轉 │
│ samatikrantam`....) │ 因,聖道轉因。 │
└───────────────────┴──────────────────┘

關於上述《瑜伽論》所說的阿賴耶識存在的八種論證是很有
名的。(63)不但
──────────────
63.《瑜伽論》51(同上)《決定藏論》上(大正30,pp.1018下
-1019上),《顯揚聖教論》17(大正31, p.565上-下)《雜
集論》2(大正31, pp.701中-702上), ASbh pp. 11~13,
詳細請參照宇井:《印度哲學研究》6, pp.545-561,723
-757,□谷憲昭:「-識存在八論證關諸文
獻」(《駒澤大學佛教學部研究紀要》第36號,昭和53年
pp.1-26)。

61頁
其異譯本,《決定藏論》也有論過,在《顯揚聖教論》,甚至在
此《雜集論》卷第2,說明「識建立」的項目中,也有引用其八
論證。但是在此卷第3,說明其七種難識了別的目的,除了要論
證 (64)阿賴耶識的存在以外,當然把其重要點放置於阿賴耶識
與諸識等心所法的流轉緣起與還滅緣起的理論上。尤其為了總合
其前述的無分別的五識身等七種項目的說明──就是把從識、根
、境至能治與所治的諸心、心所有關的特質,正式表示為
`vijnana`的`vijneya`,而於最後第八的項目,說明其七種難解
的`vijnapti`;如此可使瑜伽行唯識者知道其微妙而難解的表象
性的活動(`vijnapti`)是與諸識(`vijnana`)一樣都屬於重要的
`vijneya`,所以<無著>主張要觀察其`vijneya`(所識)是為了捨
棄我見;就是把能見者(`drastr`)(65)等當做`atman`(我)來執
著的我見全部捨掉,以便實現無我的理想的境界。

(六) 結 論

《集論》是以唯識思想為中心的論書,所以三藏所包含的諸
法都是諸心、心所法的所緣(`alambana`),也是行境(gocara),
尤其是彼等諸心、心所法的所緣與行相等常與蘊、界、處(三法)
有密切關係。因此,三法品的第一部份所述的「所知」
(`jneya`)暗示蘊等的三法,或以三法來表示`jneya`;尤其,由
其三法的互相關係來攝盡一切諸法。但是三法品的第二部份所述
的`jneya`,即明示色、心、心所,不相應行與無為的五法(五事
,或名五位法);尤其由其五法與三法的相攝關係來表示一切諸
法。遍計所執性等三性,不但擁有三法的同義語,也稱為所知相
。在抉擇分,得品中,把包含此三性的迷亂以及不迷亂等流的六
種正式稱為`jneya`(所知境)。當然於此有包含其從虛妄分別的
阿賴耶識等的諸識,及其所現的`vijnapti`(表識)與無為法的真
如。
──────────────
64.<窺報>:《瑜伽論略纂》13(大正43, p.171上-下)對其八種
論證中,第2、第3、第5認為不是正式建立第八識的存在,是
因為外道與小乘不信第八識的存在,故為破其執而說明的。又
宇井:《印度哲學研究》6(p.723)也同意其主張,而說明其目
的,可認為一方面為論證其存在,而另一方面明示其性質等。
65.《集論》2(大正31, p.667中), AS[G] p. 19, AS[P]
p.17,關於其中的「能見者等」,《雜集論》說:「見者等
言當知,為顯見者、聞者、嗅者、嘗者、觸者、識者」(大正
31, p.705下) ASbh p.22 "`drastadi grahanena drasta
ghrata svadayata sprasta vijnata cety esam grahanam
veditavyam`"
62頁
關於其虛妄分別的說明,選擇其十種分別中的前五種,而比
較《雜集論》與《攝大乘論》的說明,結果得知虛妄分別具有能
取的`vijnana`與所取的`vijnapti`的特質,以致色,心,或識
與境都是`jneya`,其實以廣義的`jneya`來說,不但有分別的境
、識的有為法、甚至無分別的真如的無為法都是`jneya`。

在《瑜伽論》卷第69有說明所知諸法與所知事之同異點。其
第26中,說明其從苦獲得解脫所要的禪定中之修行觀法,就是不
淨等五停心觀、五善巧、六行觀與四聖諦的所知事。雖然《集論
》中省略此理論,但在ASbh中主張:凡是盡於
sarva-dharma-vastu(一切法事),即成立`jneya`,所以其所知
事也可認為含有所知法。

對`jnana`(智)與`jneya`(所知)的關係,在《瑜伽論》說明
其「假立所知」等五種是由「世俗智」等五種智所知的,由此遠
離不善等而實踐自利利他的大乘作業等都為所知法。與此相對,
在《集論》說明信解智等十三智所行的所知法。其十三智當然可
要略於有漏、無漏的世俗智與勝義智等五種:而其所知法,就是
當做此為自利與利他的世俗智等五種智的對象。當其智(`jnana`)
知道所知法時,不但能捨棄其執著知者(`janaka`)與見者
(`pasy-aka`)為我的我見,尤其由大乘智而能實踐利他的大義行


《集論》所說的「所識」(`vijneya`),不但是指識
(`vijnana`)的色等六境的對象,也<指根與識>。尤其包含阿賴
耶識的特質;就是指廣義的「所識」。此學說與《瑜伽論》的說
明有多少出入;但其重要意義,兩論卻有相同之處。尤其關於「
一切皆是所識」,而敘述「無分別故」等八種理由,其中第八「
微細差別故」所含的深意,如「七種難識了別差別故」所表示的
七種「了別」"`vijnapti`"(表識,表色等)的意思,不但是總合
《瑜伽論》卷第51所論證的阿賴耶識的存在,及其與諸識的流轉
與還滅緣起的重要性,也總合《集論》所述的「無分別」等七種
項目的說明;就是把識、根、境以及能治、所治的心,心所有關
的特質正式拉入於`vijneya`範圍。因此悟徹此義的瑜伽行者,
即能捨棄執著見者(`drastr`)等為我的我見,當然也能實踐其對
國家進展與世界和平有貢獻的菩薩道,以便實現「無我」的理想
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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