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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树的中论用了辩证法吗?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杨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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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树的中论用了辩证法吗? 杨惠南


台大哲学论评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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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 论《中论》(`Madhyamakakarika`),是龙树 (`Nagarjuna';A. D. 150-250)诸多论著当中,最重要的哲学作品。一般相信,这是一部批判龙树在世时印度诸学派的代表作,例如,清辨(又译成分别明,`Bhavaviveka; A. D. 500-570)的《中论》注--《般若灯论释》(`Prajnapradipa`)卷一,在注释《中论》第一品第三颂时,就以为龙树是在批判僧佉(`Sankhya`)、鞞世(`Vaisesika`)、阿毗昙(`Abhidharma`)、裸形部(Digambaras)等学派(1)。

龙树到底采用什么样的论理方式,来批判他当时的各学个派?这是后代注释《中论》的印度学者所最感到兴趣的问题。清辨认为,《中论》里的所有论证,都可以用唯识宗的学者--陈那(`Dignaga`; A. D. 480-540),所发展出来的“因明学”(`hetu-vidya`)来加以改写。基本上,陈那的因明学,是从正理理学派(`Nyaya`)的还逻辑而加以适当的修改得来的。依据陈那的因明学,一个论证(`anumana`)必须具备三个命题,称为“三支”,它们是:做为结论的“宗”(`pratijna`);相当于小前提的“因”(hetu);以及相当于大前提的“喻”(`udaharana`)。因此,如果排除一些哲学的考虑之后,陈那的论证,相似于亚里士多德的“定言三段论”;而在陈那,则称之为“(为他人)立量”(`parartha-anumana`)。──────────────1.参见《大正藏》卷30, pp. 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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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辨即采用陈那的三段论,来改写《中论》的所有论证。因此,后人称他是中观学派中的“自立论证派”(`Svatantrika`),意思是:自己构作论证(`svatantra-anumana`)以批判论敌的学派。

但是,并不是每一个龙树的后学,都赞同清辨的作法。月称(`Candrakirti`; A. D. 600-650)就是一个显著的代表。他认为清辨采用唯识宗的矛,攻击唯识宗的盾,是龙树的学说之所以受到唯识宗批判的主要理由(2)。因此,他采用相似于西洋逻辑的“归谬法”(reductio ad absurdum),叫做“应成法”(`prasanga`),来诠释《中论》里的所有论证。以致月称被称为为是“应成论证派”(`prasangika`)。

穆谛(T. R. V. Murti)认为,清辨所代表的自立派,后来与唯识宗合流,成为中观学派的支流;而月称的应成派,却一直代表著龙树的真精神(3)。本文的第一个目的,试图透过《中论》的几个主要论证,来探讨龙树所采取的“应成法”,到底和西洋逻辑中的“归谬法”,有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另外,包括穆谛在内的许多学者,都认为《中论》所采取的“应成法”,是某一种意义的辩证法(dialetic)。这些学者大多认为,龙树利用应成法,除了批判他当时的一切学派之外,还企图显示一种不是语言,也不是一般逻辑论证所能表达的真理。这些学者明白地表示,在龙树的哲学里,真理是存在的,只不过是无法说出而已。本文的第二个目的,试图对这种说法,做一全盘的检讨。

二、《中论》里的四句“四句”(catuskoti),是《中论》里最常见的一种论式。李查?罗宾生(Richard H. Robinson)曾经从月称的《明句论》(`prasannapada`),选出底下一个显著的例子:一切实非实,亦实亦非实,非实非非实,──────────────2.清辨的三支立量,受到了唯识学者安慧(Sthiramati; A. D.510-570)的强烈批判,也受到了中国唯识学者窥基(A. D.632-682)的批判;详下文。3.参见Murti, T. R. V., The Central Philosophy ofBuddhism, Chap. V.255页是名诸佛法(4)。在这首诗颂中,出现了四个命题:(1)一切事物都是真实的;(2)并非一切事物都是真实的;(3)一切事物都是真实的而且也并非都是真实的;(4)并非一切事物都是真实的而且也并非不是都是真实的。诗颂中还明白地说到这四个命题都是释迦佛所亲口宣说的(5)。

李查?罗宾生把这四句,分别用P,非P,P且非P,非P且非非P等四个句形表示。然后,他说:由于第四句的“非非P”等值于P,因此,第四句与第三句是同一个句形,而且都违反亚里士多德的“矛盾律”(Law of Non-contradiction)(6)。而□山雄一更依据李查?罗宾生的这个结论断言:龙树所采用的四句,不是一般的逻辑论式,而是“具有辩证法的性格”(7)。

李查?罗宾生和□山雄一的分析都是错误的,因为他们都不附合《中论》的传统注释。《中论》青目(Pingala)释对这四句有底下的说明:诸佛无量方便力。诸法无决定相,为度众生,或说一切实,或说一切不实,或说一切实不实,或说一切非实非不实。一切实者,推求诸法实性,皆入第一义,平等一相,所谓无相。如诸流异色异味,入于大海,则一色一味。一切不实者,诸法未入实相时,各各分别观,皆无有实,但众缘合故有。一切实不实者,众生有三品,有上中下;上者观诸法相非实非不实,中者观诸法相一切实一切不实,下者智力浅故观诸法相少实少不实;观涅槃无为法不坏故实,观生死有为法虚伪故不实。非实非不实者,为破实不实故,说非实非不实(8)。

在青目的这段说明里,第一句“一切实”被解释成为解脱者所体悟到的最高真理;第二句“一切非实”被解释成为未解脱的修行者所体悟到的次级──────────────4.参见Robinson, R. H., Early "`Madhyamika`" in Indiaand China, p. 57 ff.又,这个例子相当《中论》第18品第8颂 ;《大正藏》卷30, p. 24。5.李查?罗宾生,以及史却巴斯基(T. Stcherbatsky)、□山雄一等人,都曾引证这四句是原始佛典--《阿含经》所本有的。详见上引罗宾生的著作, p.56. Stcherbatsky, Th., TheConception of Buddhist "`Nirvana`", pp. 14-15,SamuelWeiser, Inc., New York,1978;□山雄一《佛教中观哲学》, pp 83-85。6.同注释4所引书。7.□山雄一《佛教中观哲学》, p. 84。8.《大正藏》卷30, p. 25。

256页真理;第三句“一切实非实”也被解释成为未解脱的修行者(中、下品众生),所体悟的两种道理;而最后一句“一切非实非不实”被解释成为第三句的批判,因此也是已解脱的上品众生所体悟的真理。青目的说明,明白地告诉我们,四句所阐示的道理,是佛陀对不同的四种人或在不同的四种情况之下而发的“方便”说。特别是李查?罗宾生认为违反“矛盾律”的第三句,“一切实”是指涅槃无为法,“一切不实”是指生死有为法。因此,“一切实”如果以P表示,无论如何,“一切不实”决不可以用“非P”表示。这样,第三句的“一切实不实”也就不会变成李查?罗宾生所指出来的矛盾句了。因此,也更不可能得出□山雄一所说的结论了。事实上,把四句看成是释迦的“方便”说,不但是青目的意见,而且也是清辨与月称的共同看法;这一点,□山雄一已经了解到(9),但他却仍然掉入“龙树采用辩证法”这个错误的结论当中。

对于“四句”论式,李查?罗宾生又从月称的《明句论》中,摘出了底下的另一个例子(10):若半天半人,则堕于二边,常及于无常,是事则不然。

青目的《中论》释,对这一首诗颂,有底下的说明:“若众生半身是天,半身是人,若尔,则有常(及)无常。半天是常,半人是无常。”(11)这意思是:如果众生的身体有一部分是属于天,有另一部分是属于人,那么,属于天的那一部分是常恒的,属于人的那一部分则是不常恒的。李查?罗宾生依据这个注释,把“常与无常”这第三句,写成底下的句形:有些x是A且有些x是非A。他甚至从这第三句形,推广到另外的三个句形,而成为底下的四个句形(12):所有x都是A没有x是A有些x是A,而且有些x不是A──────────────9. 参见□山雄一《佛教中观哲学》, pp. 84-86。10.同注释4李查?罗宾生的著作, p. 57. 又,这个例子相当《中论》27品17颂;《大正藏》卷30, p. 38。11.《大正藏》卷30, p. 38。12.同注释4所引书。257页没有x是A,而且没有x不是A

由于第四句形中的“没有x不是A”,等值于“所有x都是A”,因此,李查?罗宾生说,第四句形乃是亚里士多德逻辑中的E、A两命题的连言(conjunction);而第三句形则是I、O两命题的连言。对于李查?罗宾生的这个分析,笔者无法苟同。这不但是因为□山雄一再次地引用这种分析,来证明龙树用了辩证法(13),而且还因为种分析会导出矛盾。底下是详细的说明:

“四句”,并不像前文所引证的两个例子,都是释迦用来肯定某种意义的真理;相反地,有些时候,它也用来否定四种哲学主张。例如《中论》25品22颂说:一切法空故,何有边无边,亦边亦无边,非有非无边(14)。

青目对这首诗颂,有底下的注释:“一切法、一切时、一切种,从众缘生故,毕竟空,故无自性。如是法中,何者是有边?谁为有边?何者是无边、亦有边亦无边、非有边非无边?谁为非有边非无边?....如是等六十二邪见,于毕竟空中皆不可得。”(15)在这首诗颂中,四句是:(1)一切法皆有边;(2)一切法皆无边;(3)一切法亦有边亦无边;(4)一切法非有边非无边。而青目的注释明白地告诉我人,这四句都属于六十二种“邪见”当中,因此也都在批判、否定之列。

但是,如果这四句真的像李查?罗宾生的分析那样,可以分别以A,E,I?O,以及E?A等四个句形来表示的话,那么,矛盾就会产生。为什么?因为这四句的否定是底下的四个句形,而它们是不一致的(不可同真的,inconsistent):非A,非E,非(I?O),非(E?A)。如果四句的否定是佛所说而且是不一致的,那么,这等于说,佛说了一个永远不可能真的句子!对于中观派的学者来说,李查?罗宾生的分析,显然是不可忍受的错误。──────────────13.同注释9所引书,pp. 86-87。14.《大正藏》卷30,p. 36。15.同前书。258页李查?罗宾生的错误,发生在他未曾检验,就无条件地采用传统逻辑,来分析龙树的论式。在李查?罗宾生的分析里,四句中的第三句是:“有些x是A且有些x不是A”。然而,第四句可以像李查?罗宾生那样,写成“没有x是A且所有x都是A”吗?为了回答这个问题,让我们再回忆一下青目对本节所引第一首诗颂的注释:“非实非不实者(即第四句),为破实不实(第三句)故,说非实非不实。”青目显然把第四句看成是第三句的批判;因此,第四句应该具有底下的形式:“并非有些x是A且并非有些x不是A”。现在的问题是:这个句形与李查?罗宾生所说的第四句形是不是等值?答案是:如果不采用传统逻辑,那么,二者并不等值。在传统逻辑中,底下都是有效的(valid)论证:(1)非非P∴P;(2)非(P且Q)∴非P或非Q;(3)(非P)或Q∴若P,则Q;(4)并非有些x是P∴所有x都不是P;(5)并非所有x都是P∴有些x不是P。细心地检查,我人即可知道,李查?罗宾生的分析,必须预设上面(1)--(5)这几个传统逻辑所承认的有效论证。例如,当他说第四句里的“没有x不是A”等值于“所有x都是A”时,就用到了(1),甚至还可能用到了(4)。现在,让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第四句是不是等值于“并非有些x是A且并非有些x不是A”?我们发现,在(1)--(5)的预设下,它们二者确实是等值的。

但是,(1)--(5)真的都是自明的(self-evident)吗?传统逻辑没有值得批评的地方吗?我们发现,至少由布洛尔(L. E. J.Brouwer)、海丁(A. Heyting)等人所发展出来的新逻辑--直觉主义逻辑(intuitionistic logic),并不承认它们是自明的。在直觉主义逻辑中,上面的(1)、(2)、(5)都不成立(16)。因此,如果按照青目注释,四句中的最后一句是“并非有些x是A且并非有些x不是A”,应该在直觉主义逻辑中等值于“所有x都不是A且所有x都是非非A”,却不等值于李查?罗宾生所说的“所有x都不是A且所有x都是A”;因为“非非A”,在直觉主义逻辑中,并不──────────────16.详见Heyting, A., Intuitionism: An Introduction, pp.99-105, North-Holland Pub. Co., Amsterdam, 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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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值于A。这样,李查?罗宾生的分析所引生的矛盾,即可解消掉。

直觉主义逻辑,主要是建立在传统亚里士多德逻辑的怀疑上。亚里士多德逻辑,把排中律(Law of Excluded Middle)--“P或非P”视为自明的真理,连带著,上面的(1)也成为有效的论证。但是,直觉主义的逻辑家却认为,当P是一个全称命题(universal proposition),而且讨论界域(domain ofdiscourse)是一个无限集合(infinite set)时,排中律变成不是自明的定律,连带著,上面的(1)也成为可疑的论证。因此,直觉主义的逻辑家,坚持放弃可疑的排中律与论证(1)等传统逻辑中所承认的定律和推论(17)。

然而,《中论》里的论式,是不是可以了解成直觉主义式的论证呢?我人没有更多的文献,可以用来支持这种“附会”;我人只能说,龙树有很浓厚的直觉主义倾向。传统逻辑里的排中律,基本精神乃在肯定:任一个命题P,及其否定句“非P”,必须要有一个成立。但是,《中论》里的许多诗颂,明显地都在否定这种信念;例如,第25品第17、18两颂,就是最好的例子:如来灭度后,不言有与无,亦不言有无,非有及非无。如来现在时,不言有与无,亦不言有无,非有及非无(18)。

这两首诗颂当中,P是“如来灭度(逝世)以后,如来是存在的”或“如来还未灭度以前,如来是存在的”;而“非P”则是这两句的否定。颂文明白地说到P不成立,“非P”也不成立;也就是说,传统逻辑中的排中律,对于如来的存在与否,完全适用不上。青目的注释,可以让我们更清楚地了解这点:若如来灭后,若现在,有如来亦不受,无如来亦不受,亦有如来亦无如来亦不受,非有如来非无如来亦不受。以不受故,不应分别涅槃有无等(19)。

穆谛也看出龙树不认同排中律,虽然他从《中论》中摘出的例子大都是──────────────17.同前书, Chap. I。18.《大正藏》卷30, p. 35。19.同前书,pp. 35-36。260页不恰当的(20)。穆谛甚至极尽无情地攻击排中律;他说:排中律预设了某种形式的全知,还从我人的无知骗取本钱。声言两种可能已经穷尽论域(universe of discourse)中的所有情况,而且声言再也没有第三种可能,这种说法永远不能够从所声言的两种可能得知它的正确性(21)。

穆谛还认为,像排中律这样的“量”(即得到知识的准则,`pramana`),具有两种角色,一方面它是用来做为正确知识的判准,二方面本身也可以成为知识的对象。就第二个角色来说,排中律或“量”成了理性所要探求的对象。排中律或其他的“量”,既然成了理性所要探求的对象,那么,我人就可以追问:排中律或“量”是自明的吗?可靠的吗?然而,事实上,“实在论者有他们自己的逻辑,观念论者有他们另外一套不同的逻辑”(22),排中律或其他的“量”,怎么可能是自明的或是完全可靠的?他下结论说:“坚持无条件地接受‘量’或其他获得知识的准则,实际上是独断主义为了压抑批判主义或辩证法的一种诡计。”(23)

穆谛对于排中律和其他“量”的批判,或许不是《中论》所本有的,但是,如果我们把他的分析拿来和直觉主义逻辑相比较的时候,我们即可肯定他有几分道理。可惜的是,他把龙树的方法论,没有反省地当做是某种意义的辩证法;这正是笔者所无法苟同的。有关这点,将在下文详细讨论。

在还未讨论《中论》是否像穆谛所说的,采用了辩证法之前,让我们先──────────────20.穆谛在证明龙树否定排中律时,引用了《中论》1品1颂,1品3颂,以及第2品中有关来与去(运动)的诗颂。这些例子虽都可以证明龙树否定每一个选言命题(disjunctiveproposition)当中的每一个选言项(disjunct),但是,由于选言命题当中的选言项并不一定穷尽所有可能的情形,因此这些例子不能用来证明龙树否定排中律。例如《中论》1品1颂中的最后一句--“不来亦不去”,与它对应的选言命题是“x来或x去”,其中的选言项有两个:“x来”,“x去”。这两个选言项并没有穷尽x的所有状况,因为x还有不是来也不是去的静止状况。因此,当龙树否定“x来”与“x去”这两个选言项,而成为颂文中的“不来亦不去”时,可能会得到第三种状况的“x静止不动”。从龙树的颂文看来,他并没有明言不可能(当然,他在其他的颂文当中也否定了“静止”的真实性),因此,就这个例子看来,龙树并没有否定排中律。参见Murti, T. R. V., The Central Philosophy ofBuddhism, Chap. Ⅵ, Sec. Ⅲ。21.Ibid., p. Lines 12-15。22.Ibid., p. 152, Lines 2-3。23.Ibid., pp. 152-153。

261页来看看另一个与“四句”相干的传统推论规则--双重否定律(Lawof Double Negation)双重否定律的标准形是:从P可以得到“非非P”;反之,从“非非P”可以得到P。前文已经说过,直觉主义的逻辑家,虽然接受从P到“非非P”的推论,却不接受从“非非P”到P的推论。而龙树呢?从《中论》的诗颂看来,龙树每当说到“非非P”时,从来不曾把它简化为P;“四句”中的第四句就是一个显然的例子。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龙树对于双重否定律的了解,也有浓厚的直觉主义的倾向。

事实上,印度的几个主要学派,都把“非有”(不存在,`abhava`),当做某种意义的真实。正理学派(`Nyaya`)的学者瓦沙耶那(`Vatsyayana`),把“非有”(例如瓶子的不存在)称为“能分别之于所分别的存有”(`visesya-visesana-bhava`);它是某种意义的“有”(存在,`bhava`),可以经由我人的感官而知觉到(24)。胜论学派(`Vaisesika`)也把“非有”当做某种真实的事物,而列入七种“句义”(即实体,`padartha`)之中(25)。另外,弥曼沙学派(`Mimamsaka`)的主要学者,例如鸠摩利拉巴达 (`Kumarila-bhatta`)的信徒们,也都认为“非有”虽然有些是主观的,却也有一些具有外在客观性(26)。由此可见,“非有”或“不存在”,一直被印度的某些学派看成是某种意义的“有”(存在)。因此,如果把“非有”用“非P”表示,那么,在这种奇怪的理论中,“非非有”(亦即“非非P”)只是一重否定--某种存在的否定,决不可视为存在之否定的否定。这样一来,“非非有”或即“非非P”,也就不可单纯地视为“有”或P的同义语了。把“非有”看成某种“有”既然是印度学界的普遍现象,那么,《中论》里的“四句否定”的最后一句,未尝不是为了否定这种意义的“非有”。

总之,李查?罗宾生对于“四句”的分析,必须预设传统逻辑里的排中律和双重否学律(即“非非P”等值于P)。他对四句的批判及其衍生的矛盾,也是从这个预设而来的。而□山雄一更以李查?罗宾生的分析做基石,进一步断言龙树的论式不是一般的逻辑,而是辩证法。这些说法都是错误的──────────────24.参见Stcherbatsky, F. Th., Buddhist Logic, Vol. one,pp. 387-388。25.参见Chatterjee, S. & D. Datta, An Introduction toIndian Philosophy, pp. 240-243, Ed. 6, 1960。26.同注释24所引书, pp. 388-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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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些说法的立足点--排中律和双重否定律,在龙树的《中论》里并不成立。

三、《中论》里的应成证法

除了“四句”论式之外,《中论》还采用了“应成证法”(`prasanga-anumana`)。应成证法是某种形式的归谬证法(reductio ad absurdum)。在印度,类似应成法的是“思择”(tarka)。思择,是古代中国佛教徒的译名,意思是论理学或逻辑;这也许是“思择”一词最原始的用法,因为古老的佛经和史诗--“摩诃婆罗多”(`Maha Bharata`),已经出现这种意义的“思择”。把tarka译成“思择”并不足以显示它的意义。巴林加(S. S. Barlingay)说,tarka一词至少有三个意思:(1)论理学或逻辑学(`anviksiki`),即佛经或摩诃婆罗多的用语;(2)比量(即逻辑中的“论证”或“推论”,`anumana`);(3)归谬证法(`vyapyaropena vyapakaropah`)(27)。tarka的第(3)种意义,首次出现在正理学派的“正理经”(`Nyaya Sutra`)。正理经的作者乔达摩(Gotama),一般相信是释迦稍后的学者。而活跃在第四世纪的正理派学者瓦沙取那(`Vatsyayana`),在其有名的“正理经注”(`Nyaya Bhasya`)之中,还没有把做为归谬法的tarka,列入获得知识的方法之一(28)。龙树是第二、三世纪的佛教学者,较瓦沙耶那稍早,因此,即使龙树知道tarka,也不一定善于应用。所以,□山雄一说,龙树的方法论可能源自希腊的论理学。他还说,佛护(`Buddapalita`; A. D. 470-540)--一个比龙树晚了两、三百年的中观派学者,才是第一个把龙树的论式改成归谬证法或“应成法”的人(29)。

然而,龙树真的不曾采用tarka或归谬证法吗?这是值得探究的问题。依据巴林加的研究(30),做为归谬证法的tarka,常常以“如果非q,则非p”的形式出现;其中,q是构作论证者的主张,而p是某一已知的事实。例如,某甲看到远山有烟,然后推知远山有火;此时某乙怀疑地说:“你──────────────27.参见Barlingay, S. S., A Modern Introduction toIndian Logic,pp. 119-121。28.Ibid., p. 120。29.□山雄一《佛教中观哲学》,pp. 110-112。30.同注释27所引书,p. 63, Lines 7-8。263页怎么知道远山有火?”;而某甲利用tarka回答说:“如果远山没有火,那么,远山怎么会有烟?”从这个常被正理学派引用的例子看来,所谓的tarka,的确相似于西方逻辑中的“归谬证法”。而龙树的《中论》有这种论式吗?答案是肯定的。《中论》24品共有四十首诗颂,其中第20、21、33、39颂明显地是tarka的应用,另外,3品2颂,8品4-6三颂,11品2颂,15品5颂,20品6、16两颂,21品8颂,22品3-7颂,23品12、16颂、25品2颂,27品20颂,也都明显地用到了tarka。而9品2颂,当龙树重述其他学派的论证时,也明显地用了tarka。因此,把龙树的归谬证法看成是源自布腊的逻辑,而不是印度所本有的说法,无疑地是一种错误。为了更清楚地了解龙树所采用的tarka,让我们看看《中论》8品4-6颂这个例子(31):若堕于无因,则无因无果,无作无作者,无所用作法。若无作等法,则无有罪福,罪福等无故,罪福报亦无。若无罪福报,亦无有涅槃,诸可有所作,皆空无有果。

这是龙树批判“无因生”(偶然论)的三首诗颂。青目对这三首诗颂有底下的注释:若堕于无因,一切法则无因无果。能生法名为因,所生法名为果。是二即无。是二无故,无作、无作者,亦无所用作法,亦无罪福。罪福无故,亦无罪福果报及涅槃道。是故不得从无因生(32)。

依照青目的注释看来,《中论》的这三首诗颂,的确用了正理学派的tarka。为了更清楚地显示这点,我们把这三首诗颂改写成底下的论证:如果无因生(偶然论)成立,那么,因果律即不成立。(世界上就没有行为、行为者、以及所行的事物。)如果因果律不成立(亦即没有行为等等),那么,世界上就没有罪与福的存在。如果世界上没有罪与福的存在,那么,世界上也就没有罪报与福报。如果世界上没有罪报与福报,那么,世界上就没有解脱者所证得的涅槃;换句话说,任何的行为都不会有结果。(但是,事实上并不是任何行为都不会有──────────────31.《大正藏》卷30, p. 12。32.同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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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可见无因生不成立。)

在这个论证中,最后括弧里的两句是龙树《中论》所没有的(这正显示它的tarka原形),却明显地出现在青目的注释之中。如果我们把这个论证的形式(form)写在底下,我们更可以看出龙树确实用了tarka:如果p,则非q;如果非q,则非r;如果非r,则非s;如果非s,则非t;(非非t;所以,非p。)

在这个含有五个前提的论证当中,显然,第二、三、四等三个前提都是tarka。

如果像巴林加所说的,tarka的形式是“如果非q,则非p”,那么,龙树的《中论》还不只用到tarka。《中论》另外一种更常用的论式是:如果p,则q;非q;所以非p。这相似于西洋逻辑中“否定后件律”(Modus tollendo tollens)。例如,《中论》1品14颂说:若谓缘无果,而从缘中出,是果何不从,非缘中而出?(33)

我们可以把这首诗颂改写成底下,以便显示它的逻辑结构:如果原因产生结果的时候,结果不存在于原因之中,那么,这个结果也应该从不是原因的其他事物产生才对。(但是,事实上结果只能从原因产生而不能从不是原因的其他事物产生。可见,因生果时,果不存在于因中的说法是错误的。)

这个论证是用来破斥“因中无果论”的。它的论证形式(argument form)与其说是归谬证法,不如说的“否定后件律”还来得比较相似。

从以上的分析看来,龙树的论式,不管是正理派所采用的tarka或西洋逻辑的否定后件律,都不是严格意义的归谬证法。(tarka也是某种形式的否定后件律。)比较像是归谬证法的例子,也许不是《中论》所可找到的,但是却可以在龙树的其他著作当中找到。《十二门论》第二门,在批判“──────────────33.同前书,p. 3。

265页共生”(因中亦有果亦无果)的主张时,曾有底下的一段说明:若谓因中先亦有果亦无果而果生,是亦不然。何以故?有无性相违故。性相违者,云何一处?....是故因中先有果先无果,二俱不生(34)。为了更清楚地了解这个论证的形式,我们把它改写成底下:如果原因产生结果的时候,结果一方面已经存在于原因之中,另一方面结果又不存在于原因之中,那么,我们就得到了一个自相矛盾的情形,亦即:原因之中已经有果而且并不是原因之中已经有果。这种矛盾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因生果的时候,一方面果已存在于因中,另一方面果又不存在于因中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

显然,这个论证具有底下的形式,它比前面所引证的任何例子都更像是归谬证法:如果p,则q且非q;所以,非p。

龙树之后的中观学派,如前文所说,分裂成为两派:严守龙树归谬证法的是“应成派”,佛护、月称,还有恐怕比这两人更早的青目,是这一派的代表;另一派是放弃龙树的归谬证法,改采陈那因明学的“自立派”,以清辨(分别明)为代表。对于佛护、月称的归谬证法(应成证法),笔者不想多说,因为,一方面我们已从《中论》的例子当中熟知这种论式,另一方面,李查?罗宾生和□山雄一的著作当中也已有详细的引证(35)。笔者所关心的是:自立派的论证,是否能做为《中论》的最佳注释?为了回答这个问题,让我们举一个例子。清辨的《般若灯论释》一品,在注释《中论》1品3颂中的“不他生”(因中无果论)时,采用了陈那的三段论法,构做了底下的一个论证:第一义中,他缘不能起眼等入。何以故?以他故。譬如经等(36)。

陈那因明学中的论证,依次序,具有宗(结论,`pratijna`)、因(小前提,hetu)、(大前提,`udaharana`)等三种“支分”(部分,avayavas)──────────────34.同前书,p. 162。35.参见Robinson, R. H., Early "`Madhyamika`" in Indiaand China, Chap. Ⅱ;□山雄一《佛教中观哲学》,三章。36.《大正藏》卷30, p. 52。

266页

。现在,为了说明的方便,让我们把上面那个论证,依照喻、因、宗的次序,改写成底下的定言三段论(categoricalsyllogism):所有与视觉器官具有不同本质的事物,例如丝线(经),都不是视觉器官产生的原因;所有与视觉器官不同的事物(他缘),都与视觉器官具有不同的本质;因此,依照最高的真理(第一义)看来,所有与视觉器官不同的事物,都不是视觉器官的产生原因。在这个定言三段论中,结论出现了“依照最高的真理看来”一词。如果我们把它删去,显然,这是一个有效的(valid)论证。反之,如果我们不删除这一词,结论即变成底下的条件句:如果我们是依照最高的真理来讨论问题,那么,所有与视觉器官不同的事物,都不是视觉器官的产生原因。

这样一来,清辩的论证并不是有效的定言三段论,而是无效的(invalid)论证。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到底可不可以把结论前的那一词删去?答案是否定的。这就牵涉到什么是“最高的真理”?《中论》24品8-10颂,把“谛”(真理,satya)分成两种:(1)世俗谛(`lokasamvrti-satya`),亦即依语言、思惟(`samvrti`)而获得的真理(37);(2)第一义谛(又译为真谛或胜义谛,`paramartha-satya`),亦即最真实的真理(38)。清辨《般若灯论释》品24,对龙树的“二谛”论,曾有底下的注释:世俗谛者,一切诸法无生性空,而众生颠倒故妄生执著,于世间为实。诸圣贤了达世问颠倒性故,故一切法皆空无自性,于圣人是第一义谛(39)。

这是把世俗谛解释成未解脱的凡夫所了解的真理,这种真理以为“世间为实”(世间的事物本质上都是实有而不空的)。而第一义谛则解释成已解脱的圣人所了解的真理,这种真理以为“一切法皆空无自性”(世间的事物──────────────37.`samvrti`一词的意义非常暧昧,□山雄一《佛教中观哲学》pp. 95-97,曾对各种定义做了详细的批判。目前我们所采用的定义,即是他所采用的。38.参见《中论》24品8-10颂;《大正藏》卷30, pp. 32-33。39.《大正藏》卷30, p. 125。

267页本质上都不实在的、空的)。由这种解释看来,在世俗谛中成立的命题,不一定会在第一义谛之中成立;反之,在第一义谛当中成立的命题,同样也不一定会在世俗谛中成立。因此,前文所学的那个论证的结论,我们决不可把加在它前面的那一词删去。

也许有人会说,只要把上面那个论证的第二个前提(因,小前提),变成底下的条件句,那么,清辨所犯的错误即可解除:如果我们是依照最高的真理来讨论问题,那么,所有与视觉器官不同的事物,都与视觉器官具有不同的本质。

但是,这个条件句是一个假的命题;因为,在最真实的真理(第一义谛)之中,任何事物都不存在(空),其中没有所谓“不同的事物”或“不同的本质”之分。例如,《大般若经》卷59即说:“空无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别异之相。”(40)类似的情形,也发生在第一个前提(喻,大前提)上;因为在第一义谛之中,并没有“不同本质”的事物,这样,“与视觉器官具有不同本质的事物”一词,即成没有意义的语词。因此,无论如何,清辨的结论必须加上“依第一义谛看来”一词;而两个前提,无论如何都不能加上“依第一义谛看来”一词。这变成了清辨无法解消的困难。

有关这点,早在月称的《明句论》中就有详细的叙述。月称的批判,用现代的逻辑术语来说,乃在他认为清辨犯了“歧义的谬误”(fallacies of ambiguities)。就任何一个“三支立量”(定言三段论)来说,其中的“有法”(小词,` paksa`)乃是“能别法”(大词,`sadya`)所要描述的对象。依据三支立量的规则,出现在因支(小前提)中的有法,与出现在宗支(结论)中的有法,必须具有相同的意义;也就是说,小词的两次出现决对不能是歧义的,--用月称的话说,小词必须是“两定共极成”的。类似地,“法”(大词,`sadhya`)的两次出现,也必须是没有歧义的,--月称所谓的“两家共许”。《明句论》的这些说明,都被宗喀巴(`Tson-K'a-pa`)--一位活跃于14-15世纪的西藏大学者,引述在他的伟大作品《菩提道次第广论》(Lam-rim-chen-po)当中:

有法(小词)乃是立敌二家观察能别法(大词)之所依,必须两家共──────────────40.《大般若波罗蜜多经》卷59;《大正藏》卷5, p. 332,11-12行。268页

极成故。如其有法必须共许,如是其法(大词)亦须共许(41)。

另外,三支立量的喻支(大前提)所提出的喻,月称说,也必须是讨论问题的双方(立敌二家)所共同认为妥当的比喻;也就是说,大前提必须是两方所承认为真的命题。所以月称又说:“又于成立所立之前(又于构作定言三段论之前),于所立喻先须极成(比喻必须两方共同承认)。”(42)但是,清辨的三支立量是不是遵守这个规则呢?答案是否定的。例如,清辨的《大乘掌珍论》卷上,就有一个备受攻击的论证:真性有为空,如幻缘生故;无为无有实,不起似空华(43)。

这首诗颂的前两句,可以改写成为底下的三支立量:所有依靠某些条件而产生的事物(缘生法),例如魔术(幻),都是不真实的(空)。除了虚空、涅槃等没有变化的事物(无为法)之外,其他所有会变化的事物(有为法),都是依靠某些条件而产生的事物。因此,就最真实的道理(真性,即第一义谛)来说,所有会变化的事物都是不真实的。

在这个论证之中,除了触犯前文所说的所有谬误之外,还触犯了另一个谬误:月称所说的“喻不极成”,亦即大前提并不是论敌所承认为真的命题。就清辨自己的注释看来,这个论证是针对唯识宗而发的(44)。唯识宗把缘生法称为“依他起相”(paratantralaksana)。按照唯识的经论所说,包括魔术在内的依他起相是不空的,因为它们是一切执著、烦恼--所谓“遍计所执相”(parikalpitalaksana)的产生基础。例如,唯识宗的经典之作--《解深密经》卷二就说,如果以为依他起相是空的,那么就是“诽拨遍计所执相”,这样,就会“退失智慧”、“退失广大无量善法”(45)。

既然缘生法(依他起相),在唯识宗看来是不空的,那么,清辨针对唯识宗的这个论证是失败的,因为它的大前提(喻支),根本是唯识宗所不承认的命题。所以,月称批评清辨的三支立量,不但犯了前文所说的宗不成、──────────────41.宗喀巴《菩提道次第广论》卷21, p. 16(下)。42.同前书, pp. 16 (下)-17(上)。43.《大正藏》卷30, p. 268。44.参见前书, p. 268(下),第二大段论文。45.参见《大正藏》卷16, pp. 695-696。

269页因不成的两种过错,还犯了目前所说的喻不成过(46)。

不但中观学派内的学者,像月称,反对清辨的三支立量,而且,中观学派之外的唯识宗学者,也看出了清辨的错误(47)。在中国,窥基的《成唯识论述记》,处处说到了清辨的困难;例如卷一,首先描述清辨的主张说:“清辨计言:‘若论世(俗)谛,心、境俱有;若依胜义(谛),心、境俱空。’”(48)这是说,清辨以为:在世俗谛(言语、思惟的世界)之中,内在的精神(心)与外在的现象(境)都是实有的;但是,在胜义谛(最高的真理)之中,内在的精神与外在的现象都是空而不实的。描述了清辨的主张之后,窥基接著又说:彼(清辨)立量(构作论证)云:‘汝(唯识宗)之内识,如境非有,许所知故,如汝心外境。’清辨俗谛外境许有,今就中道无,自违失。又,《(大乘)掌珍(论)》中,依胜义谛,说:‘有为、无为并是空’等,皆如彼说(49)。

窥基的这段话,是注释《成唯识论》卷一中的一句论文:“或执内识如境非有”(50)。在这段话里面,窥基批判了清辨的三个论证。后两个出现在《大乘掌珍论》中,前文已经讨论过了。另一个谅想是《般若灯论释》之中的论证,它可以改写成底下的形式:凡是认知的对象,例如唯识宗所说的外在现象,都是空而不实的;唯识宗所说的内在精神体,是认知的对象之一;所以,就最高的真实来说,唯识宗所说的内在精神体,是空而不实的(51)。

对于清辨的这个论证,窥基的批判只有简短的一句:“清辨俗谛外境许有,今就中道无,自违失。”这个批判是针对喻支(大前提)而发的。窥基──────────────46.同注释41所引书,卷21, p. 17(上)。47.例如安慧(Sthiramti; A. D. 510-570)的《大乘中观释论》卷一,《大正藏》卷30, p. 137(上), 3-14行,就曾批判本文所引《般若灯论释》之中的那个论证。安慧的批判与月称完全相同。月称稍后于安慧,因此,月称的批判,可能源自安慧的批判。另外,安慧的批判,在□山雄一《佛教中观哲学》pp. 119-120,有详细的展开。48.《大正藏》卷43, p. 236(中)。49.同前书, p. 236(下)。50.同前书。51.结论中,原文没有“就最高的真实来说”一词。但是,在所有三支立量的结论,都加上这一词,乃是清辨论证的特色。所以,在这个例子当中,我们也把它加上去。参见□山雄一《佛教中观哲学》, p. 117。

270页以为清辨一方面从世俗谛的观点,说外在的现象(外境)是实有,另一方面又从中道(胜义谛)说它们是空而不实;这是自相矛盾的。笔者以为,这个批判是不公平的,因为窥基并没有说出为什么主张世俗谛有而胜义谛无就是矛盾。但是,窥基的批判使我们再次回想到月称的批判,因为这个论证的大前提,再度说到了“依他起相”--外境等认知对象,它们是唯识宗所认为不空的。

总之,清辨是澈底失败了。那么,与他对应的“应成派”,应该成为龙树的最佳诠释者才对。但是,□山雄一却有不同的意见;他和其他大部分的学者一样,以为龙树所采取的论式,并不是一般的形式逻辑,而是辩证法。龙树真的用了辩证法吗?这是我们所最关心的问题。

四、龙树的《中论》用了辩证法吗?

《中论》里的“四句”,并不像李查?罗宾生等所说的,是一种辩证法;这已在前文说过。《中论》1品3颂,是另一个与“四句”非常相似(却不相同)的例子:诸法不自生,亦不从他生,不共不无因,是故知无生(52)。

这是龙树证明“不生”(没有生起变化,`anutpada`)的一个论证。在这个论证当中,龙树把“生”(`utpada`)分成四种:(1)自生,自己生起自己,这是“因中有果论”;(2)他生,由不同于甲物的其他乙物生起甲物,这是“因中无果论”;(3)共生,甲物由甲物以及不同于甲的乙物生起,这是“因中亦有果亦无果论”;(4)无因生,甲物没有任何原因而生起,这是“偶然论”。从这首诗颂的文意看来,龙树显然以为这四种生已经穷尽所有生起变化的可能。而且,龙树把这四种生一一否定,然后推论到“无生”(没有生起变化)的结论。

龙树的《中论》并没有证明何以“不自生”乃至何以“不无因生”。(虽然在青目及其他人的注释之中,都一一加以详注。)但是,龙树的《十二门论》之中,却对这四种不生,一一用归谬证法(或相似于归谬证法的tarka及“否定后件律”)加以证明;有关这点,前文已有例证说明。证完了四种不生之后,龙树紧接著说:──────────────52.《大正藏》卷30, p. 2。

271页

是故先因中有果亦不生,无果亦不生,有无亦不生。(无因亦不生。)理极于此,一切处推求不可得,是故果毕竟不生(53)。

从以上的说明我们知道,龙树的证明“不生”,采取了“两难式”(dilemma)或即“穷举证法”(proof by cases);它的形式如下:如果P,则:Q或R或S或T;如果Q,则X;如果R,则X;如果S,则X;如果T,则X;(并非X;)所以,非P。

其中,P代表“生是真实的”一句;Q、R、S、T分别代表“自生是真实的”乃至“无因生是真实的”;而X代表矛盾的命题(例如“因中已经有果而且并不是因中已经有果”),或者代表一个与事实相反的命题(例如“丝缕可以生出车、马”)(54)。

从龙树证明“不生”的这个例子看来,龙树的论证用了归谬证法、穷举证法、以及与归谬证法相似的tarka;甚至还用了“否定后件律”,一种很像tarka,也很像归谬证法的推论规则。

《中论》的注释者--佛护,当他注释这四种不生时,也有类似以上的证明法(55)。现在,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他如何证明“不自生”上:事物不由其自体生。这是由于其(第二度)的生起是无用的东西,又由于这会导致无限地、不断地生的错误(56)。

这是典型的应成证法。但是,□山雄一却说:“此中却有困难的地方。”(57)因为,这表示:“佛护即间接地主张(一)、事物不由自体生起,换言之,由其他东西(自他两者又或无因)而生起、和(二)、事物的生起是有用的....──────────────53.《十二门论》门二;《大正藏》卷30, p. 162.其中,“无因亦不生”一句原文从缺;但是,就其文意,应该加进去。54.参见《十二门论》门二;《大正藏》卷30, pp. 160-162。55.参见□山雄一《佛教中观哲学》,pp. 113-114。56.同前书, p. 114, 1-2行。57.同前书, 9-10行。58.同前书, 12-13行。

272页

....。”(58)□山雄一接著下结论说:“这样理解(《中论》)的佛护,即与龙树的真意相背。”(59)换句话说,他以为佛护等所代表的应成派,与清辨的自立派,都没有正确地理解龙树。因此,他对这两大中观学派的总结论是:如上面所见到的那样,把龙树的论理换写成定言论证式的清辨的努力,与以归谬法作为武器的佛护的努力,同归于不成功。龙树的本体的论理是不能以现象的论理来写的。倘若要以后者的立场来理解,则必须说龙树的论理其自亦是谬误。因此,《中论》的论理并不依形式论理,应当把它作为辩证法来理解(60)。

□山雄一的结论有三:(1)自立派失败了;(2)应成派失败了;(3)因为自立、应成两派都失败了,所以龙树的《中论》用了辩证法。对于(1),笔者完全同意;对于(2)、(3),却不敢苟同。

就(2)来说,□山氏的分析完全错误。首先,拿龙树与应成派来说,前文已经说过,二者的方法论完全相同;他们都用了分类证法、归谬证法、以及相似于归谬证法的tarka和否定后件律。其次,前文所引述的,□山氏对佛护的批判,也完全是无稽之谈。因为,一方面,佛护的那个论证,在龙树的《十二门论》也出现过;另一方面,□山氏对那个论证的分析,有些是他对逻辑的误用,有些则是基于排中律的预设。现在分别说明如下:

《十二门论》门二,龙树证明“不自生”时,有底下的论证:若果因中先有而生,是则无穷。如果先未生而生者,今生已复应更生。何以故?因中常有故。从是有边复应更生,是则无穷。....是故先有而生,是事不然(61)。

这是说:如果自生,则会有无穷的的过错;所以不自生。龙树又说:“复次,有已先成,何用更生?如作已不应(更)作,成已不应(更)成。是故有法不应(更)生。”(62)这是说:如果自生,则第二度的生起(更生)是没有用、没有意义的;所以不自生。从《十二门论》这两段话可以证明,佛护的论证不过是这两段话的结合或翻版,并不是他自己的新创。□山氏说佛护“与龙树的真意相背”,那只能证明□山氏没有注意到这点而已。──────────────59.同前书, 14行。60.同前书, p. 120, 6-9行。61.《大正藏》卷30, p. 160(中), 21-26行。62.同前书, p. 160(下), 6-7行。

273页

其次,□山氏对佛护那个论证的两点批评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这两点批评,不是逻辑的误用,就是必须预设传统逻辑里的排中律。□山氏的第(一)点批评是:因为佛护证明了四生中的第一生(自生)不成立,所以佛护等于主张四生中的另外三生之一。就这第(一)点批评来说,完全是□山氏误用了一个逻辑规则--“否定肯定律”(Modus tollendo pollens)。因为,如果我们把四生分别用Q-T来表示,那么这四种可能的生可以写成底下:Q或(R或S或T)。

此时,佛护利用应成法否定了Q,佛护一定会利用“否定肯定律”而主张“R或S或T”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R或S或T”可能是一个矛盾句,例如“(A且非A)或(B且非B)或(C且非C)”,也可能是个与事实相反的假命题,例如“丝缕可以生出车来,或丝缕可以生出马来,或丝缕可以生出饮食来”。佛护在否定Q之后,不可能笨到又去认同一个自相矛盾或与事实相反的假命题。佛护和龙树一样,只想在四种所有的可能之中,一一指出它们的荒谬,而不相提出自己的任何主张。穆谛说得好:“中观学派则(与其他学派)不同,它并不主张任何理论以取信于论敌。它不相信有什么理由或事例可以是真实的。因此,中观学派所致力的,仅仅限于利用论敌所信服的原理和主张,来导出论敌的荒谬。”(63)

□山雄一对佛护的第(2)点批判是:因为佛护的论证从自生的假设推论到(第二次的)生起是无用的,所以佛护间接地主张(第二次的)生起是有用的;而这与龙树的主张互相矛盾。□山氏的这个批评显然预设了传统逻辑中的排中律。而前文说过,排中律在龙树的《中论》之中并不成立,--龙树有很明显的直觉主义倾向。因此,用这样一个中观学派所不同意的逻辑律则来批判中观学派的学者,难免是一种错误。尤有进者,当一个命题的主词(subject)是不存在的事物,那么,不管它的宾词(predicate)是什么,都是没有意义的命题,因此也都不能说它为真。穆谛就曾经举过两个例子,其中第一个是:

(1)3与4之间的整数是质数;(2)3与4之间的整数不是质数。

依据排中律,(1)与(2)之中必须有一个成立;但是,事实上它们都没有意──────────────68.Murti, T. R., The Central Philosophy of Buddhism,p.145, Line 8-14。

274页义,也没有真假,因为它们的主词--“3与4之间的整数”一词,根本无所指(64)。

穆谛的第二个例子是佛教经论之中常见的例子;一个人误把绳子当成蛇;这时候的蛇,我们不能说它“生”或“不生”,因为它根本不存在(65)。

穆谛的论证应该是有所本的,虽然他并没有说出来。《大品般若经》卷4品11有底下的一段经文:佛告须菩提:‘于汝意云何?幻,有垢有净不?’(须菩提言:)‘不也,世尊!’(佛言:)‘须菩提!于汝意云何?幻,有生有灭不?’(须菩提言:)‘不也,世尊!’(66)

这段经文明白地告诉我们:对空幻不实的事物来说,不可以用垢、净、生、灭等任何概念来描述它。所以,龙树的《大智度论》卷(44),在注释这段经文时说:“若(某一法)不异(幻),是法即是空,入不生不灭法中。”(67)这些经文和论文、可以证明穆谛的解释合乎龙树的精神。

总之,□山雄一对应成派的批判,以及对龙树思想的理解都是有待商榷的。他的错误发生在他误用逻辑规则和轻信中观学派所不认同的排中律。而他的特色是:以为中观学派的学者,在诠释龙树的思想时,触犯了某种形式逻辑上的谬误;然后,为了避免这些错误,而归结到龙树的方法论不是一般的形式逻辑,而是辩证法。

另外一种学者,例如穆谛,他同意中观学者的论理形式,乃在否定一切的主张(“见”,drsti),但却也和第一种学者一样,归结到一个相同的论点:龙树的《中论》用了辩证法。穆谛首先先批判了西方黑格尔与东方耆那教(Jaina)的辩证法,说前者是“合取的综合”(conjunctive synthesis),后者是“析取的综合”(disjunctive synthesis),二者似乎有所不同,却都试图依靠思惟来获得最高的真实(68)。接著,他解释中观的辩证法如下:──────────────64.Ibid., p. 147, Lines 30-35。65.Ibid., p. 147, Lines 35-36。66.《摩诃般若波罗蜜经》卷四:《大正藏》卷8,p. 239(下),16-18行。67.《大正藏》卷25, p. 376(下), 16-17行。68.同注释63所引书,pp. 127-128。

275页(中观的)辩证法乃是一连串的归谬证法(应成法,`prasangapadanam`)。每一个主张都自相矛盾。中观学派是一个辩证的(`prasangika`),亦即自由自在的批判家(vaitandika)。中观学派反证论敌的主张,却不证明自己的任何主张(69)。

因此,相对于黑格尔与耆那教的“综合”,穆谛把中观辩证法了解成一种“分析”(analysis)。他说:“(中观)辩证法,做为一种分析来说,只显示(reveals)事物,而不添加或歪曲事物。”(70)

就此看来,穆谛仿佛是一个一切皆空论(`sarvavainasika-vada`)者,因此,也仿佛最接近龙树的思想。但是,事实上,他否定一切,却又找到了另一种真实:“智的真觉”(intellectual intuition),--那是康德以为无法依靠它来获知本体(Noumenon)的一种智慧(71)。他说:就中观学派而言,思惟的实际而全面地消失,就是真实之直觉(intuition of real)。此时没有任何事物产生,一切都是寂静不动(`tathata sarva-kalamtathabhavat`)。这种状态只有思惟(`samvrta`)才会蒙蔽它(72)。

我人决不同意这种看法,因为穆谛的分析虽然否定一切错误的主张(`drsti`),却又“显现”(reveals;这是穆谛自己的用语)另一种真实(73)。这与《中论》一切皆空的说法不同。《中论》里的“空”(`sunya`;抽象名词化即成`sunyata`,证为“空性”),一般被了解成为某种意义的手段或方法。在《中论》24品7颂,曾把“空”分成两种或三种。两种是:(1)空 (`sunyata`);(2)空义(`sunyatartha`);这是《般若灯论释》卷14所说到的两种空(74)。另外,青目释里则出现三种空:(1)与(2)同前;(3)空因缘(`sunyataprayojana`)(75)。《般若灯论释》对这两种空的注释是:“空者,能灭一切执著戏论,是故名空。空义者,谓缘空之智,名为空义。”(76)依这个──────────────69.同前书, p. 131, 7-11行。70.同前书, p. 161, 12-14行。71.同前书, pp. 140-141。72.同前书, p. 141, 7-11行。73.同前书, p. 161, 12-14行。74.《大正藏》卷30, p. 124 (下)。75.同前书, p. 32(下)。76.同前书, p. 124(下), 26-27行。

276页解释看来,两种空都是手段或方法,而非目的;它们都是消灭烦恼(执著戏论)的工具(智慧--般若波罗蜜多)。其次,青目释对“空因缘”只有底下的一句说明:“以何因缘说空?”(77)这仍然把空当做一种工具,否则不会问说:为什么原因(目的)而说空?(prayojana一词的字义是:情况、对象、目的、原因等(78)。)

正因为“空”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所以,在《中论》里,“空”也在被否定(被“空”)之列;例如,《中论》13品9颂说:大圣说空法,为离诸见故,若复见有空,诸佛所不化(79)。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空只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那么,空的目的是什么?空有没有目的?穆谛显然以为有;他认为那是一种“没有任何事物产生,一切都是寂静不动”的状态(详前文),也就是“涅槃”。但是,这与《中论》的本意不合;《中论》24品4-5颂说:涅槃不名有,有则老死相,终无有有法,离于老死相。若涅槃是有,涅槃即有为,终无有一法,而是无为者(80)。

这可见穆谛所说的涅槃境界,在《中论》里也是不真实的。因此,像穆谛那样,把龙树的论式--空(否定)当做是“显现”真实的辩证法,无论如何是不行的;因为,他和李查?罗宾生、□山雄一等人一样,都犯了“不空”的错误。

五、龙树《中论》里的其他问题也许,辩证法的癖好者会追问:(1)难道龙树是虚无主义者?(2)龙树曾把真理分成世俗谛与第一义谛两种(详前文),难道他也否定第一义谛?

第一个问难牵涉到“空”的定义。《中论》24品18-19颂,曾把“空”(无)定义成“因缘生”(依存于各种条件而产生):众因缘生法,我说即是无....未曾有一法,不从因缘生,是故一切法,无不是空者(81)。──────────────77.同前书, p. 32 (下), 13行。78.参见Sir Monier Monier-Williams, A Sanskrit-EnglishDictionary, p. 688, Column 3, Motilal Banarsidass,Delhi, India, 1970。79.《大正藏》卷30, p. 18。80.同前书, p. 35。81.同前书, p. 33。

277页青目对这两首诗颂,有底下的注释:“众缘具足,和合而物生。是物属众因缘,故无自性;无自性故空。”(82)这个注释,从空的定义--因缘生,推论到“无自性”;因为无自性,所以空。因此,所谓的空,是空掉(否定掉)“自性”。自性,在梵文是`svabhava`,它的字义是:`sva`(自己、自我、灵魂),与`bhava`(变成、形成、出现、存在)二词的结合,相当于“实体”(substance)或“物自体”(thing-in-itself)等名词(83)。

从以上的分析看来,龙树所要否定的,乃是事物“背后”或“底层”所预设的、不可知觉的“物自体”,而不是要否学事物显示在“外”的“感觉材料”(sense-data及由这些材料所衍生的功能。(除非这些感觉材料也被执著为具有真实的“自性”。)因此,龙树决不是虚无主义者。龙树在《中论》24品14颂中说:否定一切才能建立一切;空并不是仅止于否定,而是为了说明一切事物存在的依据(84)。

辩证法的癖好者所可能提出的另一个问难是:难道龙树也否定第一义谛吗?这个问难涉及到“第一义谛”的定义。依字义,第一义(`paramartha`)是由`parama`(最远、最细微、最究极、最终、最高、最基本等),以及artha(目的、目标、原因、动机、理由、利益、作用、功能、事物、对象等)两词所结合而成。《般若灯论释》卷14,对二谛有底下的注释,这有助于我们了解什么叫做“第一义谛”:世(俗)谛者,谓世间言说....是等不说名第一义。第一义者云何?谓是第一而有义故,名第一义。又是最上无分别智真实义故,名第一义(86)。

在这个注释中,把第一义解释成“第一而有义”(最殊胜的目标),也解释成“最上无分别智真实义”(最高智慧所了解的事物)。因此,所谓的第一义谛,是指利用最高智慧(般若波罗蜜多)所获得之道理。值得注意的是,清辨的注释告诉我人:第一义谛是相对于可以言说的世俗谛,所谓“是──────────────82.同前书, 15-17行。83.参见注释78所引书, p. 1275(Column 1), p. 754(Columns 1-2)。84.这首诗是:“以有空义故,一切法得成;若无有空义,一切则不成。”《大正藏》卷30, p. 33。85.参见注释78所引书, p. 588 (Colum 1), p. 90 (Columnss2-3)。86.《大正藏》卷30, p. 125, 5-10行。

278页等不说名第一义”。龙树在《回诤论》中也暗示了这点:“依世(俗)谛故能说一切诸法体空。若离世谛(而在第一义谛中),法不可说。”(87)龙树的意思是:对于事物的任何描述都是世俗谛,即使说“空”也不例外。--在第一义谛之中,连“空”都不可说,更何况说“有”!因此,如果说“第一义谛(最高的真理)存在”,那是不合龙树之本意的;换句话说,辩证法的癖好者,没有任何根据地以为龙树把第一义谛当做真实的存在。在中国,中观派(三论宗)的学者吉藏(A. D. 549-623),一直强调二谛的分类,只是为了教化的方便(他所谓的“约教二谛”),而不是真的有两种不同的真实(他所谓的“约理二谛”)(88);笔者以为,这的确把握了龙树二谛论的精义。

总之,龙树的《中论》,并没有用到辩证法;因为,龙树的否定(空),不管是四句或tarka、应成证法,在指出论敌的荒谬之后,都不曾指向或“显现”任何真实。在龙树的字典里,虽然处处出现“真实”一词,却又处处否定“真实”。一个人如果因为澈底地否定(空),而得到烦恼的止息--涅槃,那也是就世俗谛而言,并非就第一义谛。而且,一个人即使得到解脱,也是生活在经验、常识之中。所以他说:“涅槃与世间,无有少分别;世间与涅槃,亦无少分别。涅槃之实际,及与世间际,如是二际者,无毫厘差别(89)。”

主要参考文献1.《中论》,龙树造,青目释;《大正藏》卷30, p. 1下。2.《十二门论》,龙树造;《大正藏》卷30, p. 159下。3.《回诤论》,龙树造;《大正藏》卷32, p.13下4.《般若灯论释》,龙树造,分别明释;《大正藏》卷30, p.51下。5.《大乘掌珍论》,清辨造;《大正藏》卷30, p. 268下。6.《成唯识论述记》,窥基撰;《大正藏》卷43, p. 229下。7.《菩提道次第广论》,宗喀巴造(法尊译);新文丰出版公司,民国64年初版,台北。8.《佛教中观哲学》,□山雄一著(吴汝钧译);佛光出版社,民国67年初版,高雄佛光山。──────────────87.《大正藏》卷32, p. 18, 22-23行。88.详见吉藏《二谛义》;《大正藏》卷45, pp. 78-115。89.《中论》25品, 19-20颂;《大正藏》卷30, p. 36。

279页9.Murti, T. R. V., The Central Philosophy of Buddhism,Geo. Allen and Unwin, 1955。10.Robinson, Richard H., Early `Madhyamika` in Indiaand China, Motilal Banarsidass, Delhi, India, 1976。11.Barlingay, S. S., A Modern Introduction to IndianLogic, National Pub. House, India, 1965。12.Stcherbatsky, F. th., Buddhist Logic, Dover Pub.,Inc., New York, 1962。13.Heyting, A., Intuitionism: An Introduction,North-Holland Pub. Co., Amsterdam, 1966。

本文原稿曾在民国71年5月底,宣读于台湾大学哲学系的一次历行讨论会上。讲评人是来自美国的客座教授郑学礼先生。郑先生的主要批评有两点:一是有关本文标题的批评,另一是有关内容方面的批评。对于本文的标题,郑先生批评说:“辩证法”一词可以指黑格尔之前的辩证法,也可以指黑格尔之后的辩证法。如果“辩证法”一词包括黑格尔之前的意义,那么,龙树的《中论》显然用了辩证法。因此,郑先生认为本文的标题意义含混不清。对于这点批评,笔者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可以同意的是,郑先生对于“辩证法”一词的说明完全正确,可以不同意的是,本文所提到的辩证法,像李查?罗宾生,□山雄一,乃至穆谛等人的论证或分析,都明显的指谓著黑格尔之后的辩证法,而不是黑格尔之前的辩证法。因此,本文仍以原来的题目发表。

郑先生对于本文的内容,主要的不同意见是:龙树并不是经验论者,也不是常识哲学家,相反地,常常带有神秘主义的色彩。有关这点,笔者完全同意,因此,笔者已把原稿的这些论断全部删除。笔者非常感激鄚先生的这点批评。

除了讲评人的批评之外,另一种批评是来自文献学的批评。有人说,本文所采用的《中论》版本及注释,仅仅限于汉译的文献,不能旁及梵文的资料,因此,本文的论据值得怀疑。对于这个批评,笔者的答覆可以分成三点:(一)本文内容并不涉及考据、历史、或注疏的细节,而是纯逻辑或纯哲学的处理,没有必要旁征博引。(二)学界以为,《中论》的梵文本只有一本,那是从月称的《明句论》所摘录出来的。而《中论》的注释有底下的十家:(1)相信是龙树自己的注释,但却可疑的《无畏注》(Akutobhaya);(2)佛护注;(3)月称的《明句论》;(4)天寂(`Devasarman`)注;(5)求那师利(`Gunasri`)注;(6)德慧(Gunamati)注;(7)安慧(Sthiramati)注;(8)无著

280页(`Asanga`)的《顺中论》;(9)清辨的《般若灯论》;(10)青目注。(参见望月信亨《佛教大辞典》4, pp. 3671c-3672b.)在这十家的《中论》注释当中,有些已经散佚,例如(4)与(5);有些是站在唯识宗一派的立场来注解,有失公道,例如(6)、(7)、(8);还有一些只存在于西藏文的译本当中,例如(1)与(2)。笔者虽略通藏文,但一者还无法善用,二者也没有必要引用;因此,实际上只有(9)与(10),还有(3),是值得采用的资料,而这些值得采用的资料,本文都用到了。(月称《明句论》的引用,是透过李查?罗宾生的英译,以及汉译本的对勘。)(三)本文引用最多的《中论》注释是青目释,那是学界公认最古,也最接近龙树本意的注释。基于以上(一)、(二)、(三)等三大理由,笔者不认为本文在文献的处理上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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