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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仁与唐代巡检(1)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黄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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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以日本入唐僧圆仁(794-864)所著一手史料《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为主,讨论他在唐代中国目睹及经历唐代巡检的一些问题。
  唐人所谓“巡检”,有巡回检查、巡行视察之义。有关圆仁和唐代巡检的关系,在代四卷八万字的日记中,记载极详。本文从圆仁所经历的地方巡检、帖报官府、申请公验过所和关津勘验等事,讨论他遭遇唐代巡检的经过,和一些应付巡检的具体行动。圆仁的经历,当然无法说明唐代巡检的全貌。但他九年多的经历和详赡的记录,填补了唐代巡检的许多空白,自然弥足珍贵。本文分五节,除“前言”与“结语”外,讨论的重点,主要包括第二节“圆仁所见的唐代地方巡检”、第三节“圆仁与帖报官府”、第四节“圆仁与申请公验过所及关津勘验”。
  关键词:圆仁 巡检 唐代*中央研究所历史语言研究所
  本文曾获黄宽重、陈弱水、柳立言、刘淑芬、卢建荣、洪金富、
  管东贵、范毅军等诸先生及二位审查人提供宝贵参 考资料及修改
  建议,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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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
  历史是死的吗?史料是枯燥的记录吗?
  过去读书时常听人这么说,自己多年来读史时也曾有这种感触。可是,最近阅读日本僧人圆仁所著的《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以下简称《入唐记》)时,却感受到1100多年前的历史,犹然鲜活地呈现在这部内容丰富的日记中。作者的感情并未像传统正史刻意隐藏,他千里迢迢求法寻经的足迹,是重要的历史地理材料;他遍历大半个唐帝国的所见所闻,更是宝贵的政治、社会、宗教、文化和民俗的记录。展读这样的作品,我们可以说:历史不曾死,不会死,史料也不枯燥。
  圆仁《入唐记》具有极高的第一手史料价值,学界早有定论。有人誉为“东洋学界至宝”,有人赞为“东方游记中一颗璀璨的明珠”,与玄奘的《大唐西域记》、马可波罗《东方见闻录》(《马可波罗行记》)并列,都是珍贵的文献。(注1)
  圆仁(794-864),僧姓壬生氏,生于日本下野国都贺县。他幼习经典,十五岁师事日本天台宗创始人最澄(767-822)。在他入唐求法之前,已是一位高僧。(注2)唐文宗开成三年(日本仁明朝承和五年,公元838年),圆仁随遣唐使藤原常嗣一行,历经海上波涛,千辛万苦地在这一年的七月二日,踏上大唐土地--扬州海陵县白潮镇桑田乡东梁丰村。此后,圆仁游历扬州、登州、五台山和长安等地,足迹达于现在的江苏、山东、河北、山西、陕西、河南、安徽等七省。根注1.例如:美国学者赖世和 (Edwin O. Reischauer)、日本学者冢本
  善隆、大陆学者顾承甫、何泉达及白化文等,皆有类似说法。见
  :Edwin O. Reischauer,Ennin's Travels inbT'angcChina(
  New York: The Ronald Press, 1995),页1-13;小野胜年,《
  入唐求法巡礼行记?研究》(以下简称“小野本”),第一卷(
  京都:法藏馆,1964原刊、1989再版),冢本善隆“序”;圆仁
  著、顾仁甫、何泉达点校,《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以下简称“
  顾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前言”;圆仁著、白化
  文、李鼎霞、许德楠校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校注》(以下简
  称“白本”;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2,“前言”)。注2.有关圆仁生平及入唐以前事迹,参见佐伯有清,《圆仁》(东京
  :吉川弘文馆,1989、1994),页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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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统计,圆仁行程所经过的唐朝当时州府治所20处、县治35处,村落有名称记录者84处。(注3)圆仁最后因为遇上会昌法难,而于唐宣宗大中元年(847),携带在各地所得的经书、章疏、诗文等返回日本。圆仁入唐时45岁,返国时55岁,公元864年示寂,享年71岁,死后赐号“慈觉大师”。(注4)
  圆仁入唐,一共历时9年7个月左右,经文宗、武宗、宣宗三朝。他在《入唐记》中,以汉文、用日记体裁写下这段期间的重要经历。全书共约600多则,8万言,分4卷。此书的版本, 研究者不少,毋须赘言。(注5)过去利用此书丰富的材料进行研究者很多,最具开创之功者是冈田正之,他利用此书讨论唐代宦官问题、会昌废佛、唐与回鹘、日本、新罗关系等课题。(注6)最富盛名的是赖世和(EdwinO. Reischauer)和小野年二人。赖世和曾对此书进行详细的英文译注,(注7)并在《圆仁在唐的旅行》(注8)揭橥许多引人兴趣的研究课题。小野胜年则按原书分卷对此书进行详赡的注释及研究,刊行《入唐求法巡礼行记?研究》四钜册。(注9)注3.齐涛,《魏晋隋唐乡材社会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
  95),页69-71。又见《入唐记》,顾本,“前言”。注4.有关圆仁入唐事迹及返国后显扬佛法、示寂等事,参见佐伯有清
  ,《圆仁》,页55-262。注5.参见小野胜年,《入唐求法巡礼行记?研究》,第一卷(京都:
  法藏馆,1964原刊、1989再版),“序说????--慈觉大师
  ?入唐巡礼”;圆仁著、顾承泉、何泉达点校,《入唐求法巡礼
  行记》,“前言”;圆仁著、白化文、李鼎霞、许德楠校注,《
  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校注》,“前言”。注6.冈田正之生前最后完成的有关圆仁《入唐记》之研究,共计四篇
  论文:〈慈觉大师?入唐记行?就??(第一回)〉,《东洋学
  报》11.4(1921):461-486;〈慈觉大师?入唐记行?就??
  (第二回)〉,《东洋学报》12.2(1992):147-186;〈慈觉
  大师?入唐记行?就??(第三回)〉,《东洋学报》12.3(19
  92):273-294;〈慈觉大师?入唐记行?就??(第四回)〉
  ,《东洋学报》13.1(1923):1-28。Edwin O. Reischauer,
  Ennin's Travels in T'ang China, pp. 13-14, 对冈田正之这
  四篇论文有简短的评介。注7.Edwin O. Reischauer, Ennin's Diary: The Record緌fca
  Pilgrimage to China in Search of the Law(以下简称“赖
  本”;New York: The Ronald Press Co.,1995)。注8.见注1。注9.小野胜年,《入唐求法巡礼行记?研究》,第一卷、第二卷、第
  三卷(京都:法藏馆,1964原刊、1989再版)
  ;第四卷(京都:法藏馆,1969原刊、1989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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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入唐记》中所载唐代俗讲、会昌废佛等资料而讨论者,不胜枚举。(注10)最近更有人藉《入唐记》以讨论唐代的新罗人、新罗坊、(注11)唐代的村落(注12)等等。
  本文采用“巡检”一词,系依唐人及圆仁之用法。唐人所谓“巡检”,有巡回检查、巡行视察之义,譬如在遣诸道按察使“巡检”天下盐铁之课时,可以和“检责”、“勾当”、“检校”、“纠觉”等义相近;(注13)“巡检”也有巡逻警备、检查非违之义,包括范围极广,兹略举三例:《旧唐书.李揆传》说:“(肃宗)时京师多盗贼,有通衢杀人置沟中者,李辅国方恣横,上请选羽林骑士五百人以备‘巡检’。”(注14)《唐会要》说:“太和四年(830)九月,比部奏:‘......又当州或属将校所由,(注15)有‘巡检非违,追捕盗贼,须行赏劝,合给程粮者......’敕旨,宜依。”(注16)《通典》说:“大唐左右监门府置大将军、中郎注10例如向达,〈唐代俗讲考〉,收入氏著《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
  (台北:明文书局,1981),页294-335;至于武宗灭佛一事,
  由于圆仁亲历这项法难,《入唐记》对于此事的记载较诸两《唐
  书》等为详,历来讨论此事者,多援引圆仁的记事。注11例如卞麟锡,〈试论九世纪唐朝新罗坊的性质〉,收入中国唐代
  学会主编,《第二届国际唐代学术会议论文集》(台北:文津出
  版社,1993),下册,页887-900;牛致功,〈圆仁目贾的新罗
  人--读《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札记〉,收入郑学檬等主编,《
  唐文化研究论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页544-555。注12齐涛,《魏晋隋唐乡村社会研究》,页68-76。注13开元十年,玄宗“遂令将作大匠姜师度、户部侍郎强循俱摄御史
  中丞,与诸道按察使‘检责’海内外盐铁之课。“比令使人‘勾
  当’,除此外更无别求。在外不细委知,如闻称有侵刻,宜令本
  州刺史上佐一人‘检校’,依令式收税,如有落帐欺没,仍委按
  察使‘纠觉’奏闻。其姜师度除蒲州盐池以外,自余处更不须‘
  巡检’。”见《旧唐书》(标点本),卷四八,页2106-2107,
  〈食货志(上)〉。又见王溥,《唐会要》(标点本),卷八八
  ,页1603-1604,〈盐铁〉。注14《旧唐书》,卷一二六,页3560,〈李揆传〉。注15唐代所谓“所由”,至少有下列几种用法,其一为一般用语,指
  “从所由来”;其二为一般用语转化为特殊用语,如“所由长官
  ”、“所由司”、“所由长吏”等,胡三省注“所由”为“犹言
  所主也”,又谓“所由人”为“有所监典”;其三,至唐末五代
  时,“所由”已专指“胥吏”。以上参阅:船越泰次,〈五代节
  度使体制下?于??末端支配?考察--所由节级考--〉,《
  集刊东洋学》13(1965):29-244。本条承审查人惠赐参考意见
  ,特此致谢。注16《唐会要》,卷五九,页1036-1037,〈尚书省诸司(下).比
  部员外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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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等官。龙朔二年(662),改府为卫,大将军各一人,所掌与隋同,将军各二人以副之。中郎将各四人,分掌诸门,以时‘巡检’;领官属,并隋置,大唐因之。”(注17)在《入唐记》中,圆仁经常使用“巡检”或“检校”等词,来指称上述巡逻警备、检查非违的行动。仅管如此,唐代尚未以“巡检”一名而命官,直到五代后梁、后唐才出现巡检使、都巡检使、三城巡检使等官。(注18)宋代有巡检司、(注19)金代设有各种巡检使,(注20)都是担任巡逻警戒、检查非违之职。明、清以注17杜佑,《通典》(校点本;北京:中华书局,1988)卷二二,页
  789,〈职官(十).武官(上),左右监门卫〉。注18例如:《旧五代史》(标点本),卷十,页150,〈梁书.末帝
  本纪下.龙德三年(923)〉条说:“闰月壬寅,唐军袭郓州,
  陷之,巡检使前陈州刺史刘遂严、本州都指挥使燕颙奔归京师,
  皆斩于都市。”又如:《旧五代史》,卷九四,页1246,〈晋书
  .张廷蕴传〉说:“张廷蕴,字德枢,开封襄邑人也。......廷
  蕴少勇捷,始隶宣正军为伍长,唐天复中,奔太原,武皇收于帐
  下为小校。及庄宗救上党,战柏乡,攻蓟门,下邢、魏,皆从之
  ......累加检校兵部尚书、帐前步军都虞候,充诸军濠寨使。同
  光(923-925)初,从明宗收汶阳,加检校尚书右仆射,充魏博
  三城巡检使。”注19《宋史》(标点本),卷一六七,页3982-3983,〈职官(七)
  .巡检司〉说:“巡检司:有沿边溪峒都巡检,或蕃汉都巡检,
  或数州数县管界、或一州一县巡检,掌训叉甲兵、巡逻州邑、擒
  捕盗贼事;又有刀鱼船战桌巡检,江、河、、淮海置捉贼巡检,
  及巡马递铺、巡河、巡捉私茶盐等,各视其名以修举职业,皆掌
  巡逻几察之事。中兴以后,分置都巡检使、都巡检、巡检、州县
  巡检,掌土军、禁军招填招习之政令,以巡防捍御盗贼。凡沿江
  沿海招集水军,控扼要害及地分阔远处,皆置巡检一员,往来接
  连合相应援处,则置都巡检以总之,皆以材武大小使臣充。各随
  所在,听州县守令节制,本砦事并申取州县指挥。若海南琼管及
  归、峡、荆门等处跨连数郡,控制溪峒,又置水陆都巡检使或三
  州都巡检使,以增重之。”有关宋代巡检的讨论,参阅:苗书梅
  ,〈宋代巡检初探〉,《中国史研究》3(1989):41-54。本篇
  论文出处由柳立言先生提供,谨此致谢。注20《金史》(标点本),卷五七,页1325-1326,〈百官(三).
  诸府镇兵马、巡检、关津、边将等职〉说:“诸巡检:中都东北
  都巡检使一员,正七品,通州置司,分管大兴、漷阴、晶平、通
  、顺、蓟、盈州界盗贼事。司吏一人,掌行署文书。马军十五人
  ......西南都巡检一员,良乡县置司,分管良乡、宛平......易
  州界盗贼事。诸州都巡检使各一员,正七品。副都巡检使各一员
  ,正八品。司吏各一人。......西北路依此置,余不加“使”字
  。散巡检,正九品。内泗州以管勾排岸兼之。皆设副巡检一员,
  为之佐。右地险要处置司。唐、邓、宿、泗、颍、寿、蔡等州及
  缘边二十五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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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近代,都有类似职官分层负责。圆仁以一名外国请益僧身分在唐旅行、求法寻经,他所遭遇到的“巡检”,主要发生在海岸、港澳、关津、市集、旅店、城镇等处。为了应付各种巡检,经常“帖报”官府、申请“公验”或“过所”等旅行证明文书。
  二、圆仁所经历的唐代地方巡检
  自唐文宗开成三年(838)七月二日,圆仁踏上大唐土地--扬州海陵县白潮镇桑田乡东梁丰村--起,至唐宣宗大中元年(847)九月二日,圆仁乘船离开大唐国境--登州赤山浦--止,圆仁在帝国境内大约9年2个月。在这段期间内,由于帝国地方巡检、帖报官府、及申请旅行公验、过所等事,圆仁对唐帝国的地方及中央政府的一些巡检措施,有著各种不同程度的接触与了解。在《入唐记》中,也有著许多宝贵的记载。以下试分别叙述并略加分析。本节的讨论,先自圆仁踏上大唐国境所遭遇的地方巡检开始。
  圆仁踏上大唐土地的第一个晚上,留学僧等一行,即在扬州海陆县白潮镇桑田乡东梁丰村“守捉军季赏宅停宿”。(注21)不久,又遇见扬州海陆县淮南镇的镇军及盐官判官。(注22)镇与守捉是唐代在边境所设置的警备驻屯部队,《新唐书.注21《入唐记》,卷一,“开成三年七月二日”条,顾本,页3;白
  本,页8;小野本,第一卷,页108;赖本,页10。注22《入唐记》,卷一,“开成三年七月二日”条,顾本,页4;白
  本,页8-9;小野本,第一卷,页108-109;赖本,页10-11。按
  此事系于七月一日及二日,小野本校记疑日期有错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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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志》说:“唐初,兵之戍边者,大曰军,小曰守捉,曰城,曰镇,而总之者曰道。......其军、城、镇、守捉皆有使。”(注23)
  圆仁此后在大唐境内的旅行,与这些警备部队的接触,相当频繁。例如:抵唐的第二天(838年七月三日),他们到达“海陆县白潮镇管内守捉军中村”,(注24)几天之后(七月九日),圆仁一行接受海陆镇大使的慰问及其僚属的例行性巡检,《入唐记》说:“海陆镇大使刘勉来慰问使等,赠酒饼,兼设音声。相从官健、亲事八人,其刘勉著紫朝服,当村押官亦同著紫衣。巡检事毕,却归县家。”(注25)这条资料有几个地方值得注意:此处的“镇大使”,小野胜年指出或为海陵县的白潮镇,或为如皋镇。(注26)《新唐书.百官志》说:唐代的镇,分上、中、下三等,各有镇将、镇副一人,下有仓曹、兵曹参军事,每镇又有使一人,副使一人。(注27)“官健”是健儿的别名、“亲事”是近侍者之义。至于“押官”,小野引《通典》卷一四八“兵”条:“每队五十人,押官一人,队头一人,副二人,旗头一人,副二人,火长五人。”又引《唐六典》卷五“兵部”条:“凡诸军镇,每五百人置押官一人,一千人置子总管一人,五千人置总管一人。”小野并推测,押官或许在唐代后期的藩镇时代常驻于各个村落,担任类似现代宪兵性质的工作。(注28)注23《新唐书》(标点本),卷五○,页1328-1329,“兵志”。参
  :唐长孺,《唐书兵志笺正》(北京:科学出版社,1957),卷
  二,页33,唐氏云:“按军及守捉,设置稍后,其将领称使,为
  带职而非官称,故无品秩。......以官制言之,自节度以及守捉
  之使仅是差遣......军与守捉虽有高卑之别,然守捉军亦有多于
  军者;如陇右之平九守捉管兵三千人,而宁塞军止五百人;河西
  之张掖守捉管兵六千三百人马千匹,而建康宁寇二军止千七百人
  马百匹,其例也。”注24《入唐记》,卷一,“开成三年七月三日”条,顾本,页4;白
  本,页10-11;小野本,第一卷,页119;赖本,页12-13。注25《入唐记》,卷一,“开成三年七月九日”条,顾本,页5;白
  本,页11;小野本,第一卷,页121;赖本,页14。注26《入唐记》,小野本,第一卷,页122注。注27《新唐书》,卷四九下,页1319-1320,“百官志”。注28《入唐记》,小野本,第一卷,页123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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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的镇、守捉及一些胥吏,对于入境及出境之行旅及其船只等交通工具,负有检校人员数目及装载货物等责任。《入唐记》开成三年七月十九日条说:“(遣唐)大使牒到来。案牒状称,甚漂泊船,随便检校于所由守捉司,其守舶水手等,依数令上向,不得缺留者。”(注29)前述海陵镇大使刘勉在圆仁等一行入境时曾率员检校,同样地,他们在同年七月二十日出境时,“镇大使刘勉驾马来泊舫之处,马子从者七、八人许,检校事讫,即去。”(注30)
  由于唐时“有所由制不许外国人滥入寺家”,(注31)圆仁在抵达扬州府时须要先向官府报牒(详第三节),获准后才能到寺院居住。因此,圆仁等在进进扬州府开元寺之前,是先宿于官店。在这里,他们或者受到“勾当日本国使王友真来官店慰问僧等”(注32)的待遇,或者要接受“勾当日本国使王友真共相公(指淮南节度使李德裕)使人到官店,勘录金成(日本船师佐伯金成)随身物。”(注33)金成随身物之所以接受使人的“勘录”,是因为他已经“患痢,经数日”,并在勘录次日就死亡了。但在圆仁一行获准离开官店住进开元寺前,地方官吏“令检校官房。(注34)由此看来,唐代对于行旅,尤其外国人或外国僧人之检校,是相当严密的。即使住进寺院,也还是要受到官方巡检,圆仁在扬州开元寺就遇到这样的事例:注29《入唐记》,卷一,“开成三年七月十九日”条,顾本,页6;
  白本,页15;小野本,第一卷,页132;赖本,页17。注30《入唐记》,卷一,“开成三年七月二十日”条,顾本,页7;
  白本,页16-17;小野本,第一卷,页135;赖本,页19。注31《入唐记》,卷一,“开成三年八月三日”条,顾本,页9;白
  本,页27;小野本,第一卷,页164;赖本,页26。注32《入唐记》,卷一,“开成三年八月九日”条,顾本,页10;白
  本,页31-32;小野本,第一卷,页176;赖本,页28-29。注33《入唐记》,卷一,“开成三年八月十六日”条,顾本,页11;
  白本,页33;小野本,第一卷,页180;赖本,页30。注34《入唐记》,卷一,“开成三年八月廿四日”条,顾本,页11;
  白本,页35;小野本,第一卷,页189;赖本,页31。
  页907
  开元寺僧贞顺弘以破釜卖与商人,现有十斤,甚商人得铁出去
  ,于寺门里,逢巡检人,被勘捉,归来。......即勾当并贞顺
  具状,请处分,官中免却。自知扬州管人不许卖买铁矣。(注
  35)
  外国人如果与唐人发生各种纠纷或者违法买卖各种违禁品,当时是要受到唐律处分的。圆仁所随遣唐使同行的人,在准备离开扬州府前就发生这样的事:
  (开成四年二月二十日)第四舶射手一人水手二人,缘强凌唐
  人,先日捉缚,将州著枷,未被免。......不久之间,第四舶
  监国信并通事,缘买敕断色,相公交人来唤,随使入州去。..
  ....晚际,第四舶通事、知乘等被免,趍来。长[判]官傔从
  ......等四人,为买香药等,下船到市。为所由勘追,舍二百
  余贯钱逃走,但三人来。(二月)廿一日,大使傔从......先
  日为买物,下船往市,所由捉缚,州里留著,今日被免来。又
  第四舶射手被免放来。到江阳县回船堰,夜宿。(二月)廿二
  日,辰时,发。射手......于市买物,先日被捉,闭缚州里。
  今日被放来,又不失物。不久之会,第四舶射手、水手二人被
  免却来。史[生]......先日住市买物,所由报州,请处分,
  今日趍来。(注36)
  圆仁这段详细记事,主要是同行者中有人“强凌唐人”及有人“买敕断色”,而遭到地方胥吏逮捕。“强凌唐人”的实际状况如何,从记事人无法得知,但关于“买敕断色”一事,小野胜年曾作详注,(注37)略谓:“敕断色”是指皇帝敕令禁止在对外贸易中买卖的物品,如锦、绫、罗、真珠、金、铁、香药等类。这类物品的交易,必须得到朝廷批准,否则就是犯法。《唐令拾遗》中的“关市令”,说明了对外贸易是受到政府严格管理的。(注38)《入唐记》的这段记载,生动说明了上述事实,可以说是珍贵的史料。注35《入唐记》,卷一,“开成三年十一月七日”条,顾本,页18;
  白本,页62-63;小野本,第月卷,页259;赖本,页48-49。注36《入唐记》,卷一,“开成四年二月二十日至二十二日”条,顾
  本,页31-32;白本,页115-119;小野本,第一卷,页405-417
  ;赖本,页82-85。注37《入唐记》,小野本,第一卷,页414-415。注38仁井田升,《唐令拾遗》(东京: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19
  33),页713-721,“关市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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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以上圆仁在扬州府地区接触的地方警备部队与相关执勤胥吏之外,有关唐代的地方巡检,还须注意到一般州、县、村、里的制度及其运作。早在圆仁抵唐不久,他就看到扬州海陵县如皋镇附近的郭补村(小野疑补或当作铺)的夜防情形。圆仁停宿该村时,观察到的情形是:“入夜多蚊,痛如针刺,极以艰辛。通夜打鼓,其国之风,有防援人,为护官物,至夜打鼓。”(注39)至于从村落至州、县、节度使的地方巡检体系,圆仁海州的遭遇,则提供了一个具有珍贵史料价值的完整说明。
  圆仁一行离开扬州后,先取道运河北上,再由淮水入海,拟登陆山东半岛。开成四年(839)三月廿九日,船舶抵达海州管内东海县东海山东边,入澳停住。但是,他们连日等候信风而不得,只好在四月五日登陆,于申时(约午后4时许)到达宿城村的新罗人宅暂息。这时负责“督察奸非”的村老王良即来书云:“和尚到此处,自称新罗人,见其言语,非新罗语,亦非大唐语。见道日本国朝页使船,泊山东候风,恐和尚是官客,从本国船上逃来。是村,不敢交官客住,请示以实,示报,莫作妄语。只今,此村有州牒,兼有押衙使下,有三、四人,在此探候。更恐见和尚,禁捉入州。”(注40)《入唐记》接著说圆仁等人接到村正书信后,正在“思虑之会”时所发生的情形:
  海州四县都游[奕]将下子巡军中张亮、张茂等三人,带弓箭
  来,问从何处来?僧等拟以实答,还恐人称有罪过禁捉,即作
  方便、设谋,便虚答之:“僧等实是本国船上来,缘病暂下船
  。夜宿,不觉船发。雇人到此,请差使人送去。”云云。爰军
  中等的然事由,便将僧等,往村长王良家。任军中请,具录留
  却之由与抽衙。僧等便作状交报,甚状称:“...(略)...”
  爰子巡军中等,更加别状,遣报押衙都游奕所。(注41)
  接著,圆仁等一行接受一连好几天的检查、盘问,甚至宿城村的顶头上司东注39《入唐记》,卷一,“开成三年七月十八日”条,顾本,页6;
  白本,页14;小野本,第一卷,页129-130;赖本,页16-17。注40《入唐记》,卷一,“开成四年四月五日”条,顾本,页40-41
  ;白本,页138;小野本,第一卷,页484;赖本,页104-105。注41同上。
  页909
  海县的县令、海州刺史也都亲自接见、询问。《入唐记》对于这段经过记载极为详细,兹摘录其中有关部份如下:
  (四月)六日,天晴,县家都使来请状,依昨样,作状与之。
  子巡将等差夫二人,遣泊船处,令看彼船发未。但缘使者迟来
  ,不可得发去......晚头,县都使来云:“余今日且行,明日
  ......待和尚来......”语了即去。少时,押衙差州司衙官李
  顺,把状走来,其状称:“彼九只船发未?专到那岛里看定虚
  实,星夜交人报来者。”子巡张亮据看船使说,便作船已发、
  并不见之状。差人报示于押衙所。七日,卯时,子巡军中张亮
  等二人,雇夫令荷随身物,将僧等去。......巳时,到县家都
  使宅斋...未时,到兴国寺...押衙在此,使入寺相看,具陈事
  由。抽衙官位姓名:海州押衙兼左二将十将四县都游奕使勾当
  蕃客朝议郎试左金吾卫张实。啜之后,便向县家去......晚头
  到县,到押司录事王岸家宿......。八日,早朝,吃粥之后,
  押衙入县,少时归来。县令通直郎守令李夷甫、县丞登仕郎前
  试太常寺奉礼郎摄丞崔君原、主簿将仕郎守主簿李登、县尉文
  林郎尉花达、捕贼官文林郎尉陆僚等,相随押衙来看,并僧等
  语话。......押衙与僧等斋后出王录事宅,向舶处。......僧
  等且欲上舶,押衙不肯......僧等三人相随押衙入州去......
  至刺史前,著椅子,令坐,问抛却之由,令押衙申。刺史姓颜
  名措,粗解佛教......刺史颜大夫差一军将,相送僧等三人及
  行者,暂住海龙王庙。......僧等为求佛法,起谋数度,未遂
  斯意。临归国时,苦设留却之谋,事亦不应,遂彼探觅也,左
  右画议,不可得留,官家严检,不免一介......(注42)
  引文中的最末一段,是圆仁对整个事件的感触。圆仁对于唐代地方巡检执行过程中官吏的执法态度,一定是印象深刻,所谓“官家严检,不免一介”,是在经过多日层层检查之后,所发出的叹息。此后,圆仁一行再经过几天等候信风,才于四月十三日离开东海县向东转北而行。注42《入唐记》,卷一,“开成四年四月五日至八日”条,顾本,页
  41-43;白本,页138-143;小野本,第一卷,页484-504;赖本
  ,页105-112。
  页910
  以上所述圆仁在海州东海县宿城村到县衙、州衙的经历有二点值得说明:
  第一,圆仁一行抵达宿城村不久,村老王良立即修书来问,书中不仅透露著他所获得的情报相当正确,并说明有三、四名押衙使下的胥吏在该村探候。按:唐开元二十五年户令规定,有关乡里邻保坊村的组织及职责为:“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錀,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在田野者为村,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不满十家者,隶入大村,不得别置村正。”(注43)《入唐记》此处所称“村老”、“村长”,与“村正同义。(注44)村正既有“督察奸非”之责,则王良所获圆仁一行的情报,可能来自于邻保的迅速相告,因为唐代的户令有这样的规定:“诸户皆以邻聚相保,以相检察,勿造非违。如有远客,来过止宿,及保内之人,有所行诣,并语同保知。”(注45)圆仁不但是远客,更是外国朝贡使“官客”,王良在圆仁等抵达不久立即得知消息,并不足异。《入唐记》还记载说:圆仁等一行,在开成四年(839)四月廿六日抵达登州牟平县乳山西浦,为了补给及留宿问题,而与邵村“勾当”王训有所来往。同年“五月一日,遣买过海粮于‘村勾当’王训之家,兼问留住此村之事。王训等云:‘如要往者,我专勾当......’。”(注46)“村勾当”即村正,(注47)买粮、住宿问题要由村正负责勾当,实可补充传统史籍之记载。
  第二,王良书中所说有三、四名押衙使下的胥吏在该村探候一事,及前项引文中所称子巡将、都游奕使等官,牵涉到州县的巡检系统。按:押衙,本应书作押牙,胡三省谓:“后世军中遂置牙门将,又有牙兵,典总此名者以‘押注43仁井田升,《唐令拾遗》,页215,“户令”。注44《入唐记》,小野本,第一卷,491注。注45仁井田升,《唐令拾遗》,页229,“户令”。注46《入唐记》,卷二,“开成四年五月一日”条,顾本,页57;白
  本,页157;小野本,第二卷,页17-18;赖本,页122。页47《入唐记》,“开成四年五月一日”条,小野本,第二卷,页18
  注。
  页911
  牙’为名,至于官府,早晚军吏两谒,亦名为衙。”(注48)又谓:“押牙者,尽管节度使牙内之事。行官,主将命往来京师及邻道及巡内郡县。”(注49)小野胜年对此一从节度使至州县皆设置的属官,定义为具有现代宪兵性格及警察职务性质之武官,在其担任武职时,往往兼有都游奕使之衔。(注50)唯鄙意以为:若其在州县担任职役时,往往也兼具文官身分。引文中最具体的例子,是圆仁列举了张实的全部官衔:“海州押衙兼左二将十将四县都游奕使勾当蕃客朝议郎试左金吾卫”。其中,“兼左二将十将四县都游奕使”及“试左金吾卫”是兼任武职;“勾当蕃客”是兼任职事,负责与外国人接触、交涉及取缔等事:(注51)而“朝议郎”,则在开元以后为品阶正六品上的文职散官官阶。(注52)至于“游奕使”、“子将”等官,胡三省曾谓:“游奕使,领游兵以巡奕者也......杜佑曰:游奕,于军中选骁勇谙山川、泉井者充,日夕逻候于亭之外,捉生问事;其副使、子将,并久军行人,取善射人。”(注53)因此,游奕使及其属官子将所执行的任务是在于“巡奕”、“日夕逻候”和“捉生问事”等。上引《入唐记》的记载,是这种活动具体而细致的说明之一例。此外,如开成四年(839)四月二十四日,圆仁等人的船舶在登州牟平县邵村浦海边下碇时,也从船上看到“骑马人来于北岸,(圆仁等)从舶上差新罗译语道玄令迎。道玄却来云:‘来者是押衙之判官,在于当县。闻道本国使船泊此,日久,所以来拟相看。’”(注54)后来,登州押衙更曾在同年五月十四、十五日两度亲自上船,“问舶上之人数”、“官人具录其数,帖报州家。”(注55)这也可以说明,唐代巡检并非徒具虚文,其执行的程度,甚至可说是相当严格的。注48司马光,《资治通鉴》(标点本),卷一八五,页5788 ,“高
  祖武德元年四月”条胡三省注。注49《资治通鉴》,卷二一六,页6887,“玄宗天宝六载十二月己已
  ”条胡三省注。注50《入唐记》,小野本,第一卷,页491-493注。注51《入唐记》,小野本,第一卷,页502注。注52黄清连,〈唐代散官试论〉,《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58.1(1987):200。注53《资治通鉴》,卷二○九,页6621,“中宗景龙二年三月”条胡
  三省注。注54《入唐记》,卷二,“开成四年四月廿四日”条,顾本,页55;
  白本,页154;小野本,第二卷,页8;赖本,页119。注55《入唐记》,卷二,“开成四年五月十四至十五日”条,顾本,
  页58;白本,页159;小野本,第二卷,页28-29;赖本,页124。
  页912
  三、圆仁与帖报官府
  圆仁在大唐境内的旅行,与唐代巡检最频繁的接触,除了地方巡检之外,就是在帖报官府与申请称为“公验”与“过所”的旅行证明书、以及在离开五台山进入长安途中所经过的关津等场合了。学界过去的相关研究,集中在《入唐记》所载之外的公验、过所实物的讨论,主要的原因是由于传世的公验与过所文书宝物,只有日本入唐僧最澄(767-822)与圆珍(814-891)所遗留,及敦煌吐鲁番所出土。因此,从本世纪30年代初内藤虎次郎发其端,(注56)直至最近的研究,注意的集点多半在于探讨公验与过所文书的内容、形式、签署及勘验流程、相关法令规定,以及文书中所反映的社会经济问题等等。(注57)《入唐记》中公验、过所的记录,相形之下,并未受到太多的重视。实际上,圆仁在唐旅行过程中,帖报官府与申请公验、过所、关津勘验等事,仍有许多值得再加探讨的问题。以下试以前人研究成果为基础,略加讨论。
  唐代的巡检,除了上节所述对于行旅的各种检查之外,《入唐记》中屡见圆仁等人在各个官府所在地“帖报”官府,亦即送交“文条”、“状”、“帖”、“牒”、“行历”等,申请或缴验“公验”或“过所”。但是,“帖报”官府,其目的为何?是不是仅仅为了获得公验或过所?还是避免触犯唐朝律法或规定?到底行旅必须在哪些官府进行这些帖报程序?如何获得公验、过所?《入唐记》中有丰富的资料。
  先看《入唐记》中有关为了寻求公验、过所为主要目的以为、但仍与巡检有关的“帖报”记载。兹略按时间先后,依事列举并分析如下:
  开成三年七月二日,圆仁一行抵达东梁丰村,当晚就差使节团中的一名判官注56内藤虎次郎,〈三井寺所藏?唐过所?就?〉,《桑原博士还历
  记念东洋史论丛》(弘文堂书房,1931),页1325-1343。本文
  中译,题为〈三井寺藏唐过所考〉,收入万斯年编译,《唐代文
  献薣考》(开明书店,1947),页26-50。注57有关唐代过所、公验的研究史,参考砺波护,〈唐代?过所?公
  验〉,收入氏编,《中国中世?文物》(京都:京都大学人文科
  学研究所,1993),第一节“过所公验研究小史”,页663-673。
  页913
  长和一名录事“令向(淮南镇)镇家,兼送文条(小野本以意改为文牒)。”(注58)这是日本使节团甫抵大唐国境,而依法递交文牒,即日本方面的公文书。
  开成三年十月五日,遣唐使已发赴长安,圆仁等人仍留在扬州。十月十九日,“为令惟正、惟晓受戒,牒报判官、录事。大唐大和(小野疑当作元和)二年以来,为诸州多有密与受戒,下符诸州,不许百姓剃发为僧......因兹,请报所由,取处分也。”(注59)但在“(同年)十二月二日,本国(指日本)留后官为令惟正等受戒,更帖相公。虽先帖送所由,而勾当王友真路间失却,仍令更帖送。”(注60)到了同月十八日,“勾当王友真来云:‘......又沙弥等受戒之事,相公不许。比年有敕云:“不令受戒”,非敕许,未可允许’云云。”(注61)
  圆仁一行在开成四年四月五日抵达宿城村,遇到海州的子巡将的巡检,已见上节。但值得注意的是,他们为了“任军中请,具录留却之由与押衙,僧等便作‘状’交报”。很清楚地,此状的目的在于说明留住村中的理由,它的内容是什么呢?《入唐记》详细记载如下:
  日本国朝页使九个船,泊东海山东岛里候风。此僧(圆仁自称
  )缘腹病兼患脚气,以当月三日下船,傔从僧二人、行者一人
  ,相随下船,寻水登山里,日夜将里,未及平损。朝页使船为
  有信风。昨夜[发去。]早朝到船处,觅之不见矣。留却绝岸
  ,惆怅之际,载炭船一只来,有十人在,具问事由,便教村里
  。僧等强雇一人,从山里来到宿城村。所将随身物:被、衣服
  、钵盂、铜鋺、文书、澡瓶,及钱七百余、笠子等。如今拟往
  本国船处驾船归国,请差使人送。(注62)注58《入唐记》卷一,“开成三年七月二日”条,顾本,页4;白本
  ,页9;小野本,第一卷,页109;赖本,页11-12 。注59《入唐记》卷一,“开成三年十月十九日”条,顾本,页16-17
  ;白本,页55;小野本,第一卷,页241-242;赖本,页45-46。注60《入唐记》卷一,“开成三年十二月二日”条,顾本,页22;白
  本,页83;小野本,第一卷,页308;赖本,页61。注61《入唐记》卷一,“开成三年十二月二日”条,顾本,页24;白
  本,页87;小野本,第一卷,页319;赖本,页64。注62《入唐记》卷一,“开成四年四月五日”条,顾本,页41;白本
  ,页138;小野本,第一卷,页484-485;赖本,页105-106。
  页914
  事实上,由藤原常嗣所率领的朝贡使节已在同一天和圆仁等四人暂行分开,圆仁在状中说要寻找“本国船处驾船归国”,只是为了掩饰他和三名从者脱离使节团,恐被视为“从本国船上逃来”的使宜说辞。小野胜年也指出:依据严格的唐朝律法,圆仁等四人不能脱队单独行动。因此,从唐政府的角度看,他们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进入国境。(注63)不论如何,圆仁状中除了说明留在宿城村的理由外,还列举了随从人数、随身物品及欲往何处等,这是值得留意的。此状在递交子巡军将转呈押衙后,第二天(四月六日),“县家(东海县)都使来请状,依昨样作状与之。”(注64)
  开成四年四月十三日,圆仁等人船舶离开东海县往北而行,十七日抵达海边下碇,他们从二名唐人口中才得知身在“登州牟平县唐阳[小野疑或脱“乡”一字]陶村之南边,去县六十里,去州三百里......便作帖,报州县。”(注65)圆仁等人在该地未遇巡检之人,为何要主动作帖报州县?赖世和英译本谓系“作帖通州县[称吾等业已抵达]”。(注66)按:此说应可成立,其动机当与圆仁等在东梁丰村情形类似(见本节前引“兼送文条”)。二天之后(四月十九日),圆仁一行船抵邵村浦,到了同月廿四日才遇到巡检之人,廿六日停泊于乳山西浦,在这两个地方都经过一番巡检。
  圆仁一行于开成四年六月七日抵达登州文登县青宁乡赤山村,七月中旬即与日本使节团完全脱离、分别行动。圆仁及其随从一共四人,住在该村的赤山法花院,这是由新罗人所建的寺院。到了七月廿八日“县使窦文至等两人将县帖来”,该帖主旨在于责问青宁乡为何违反巡检的有关规定,圆仁等人和赤山院主僧也因而作帖回报。《入唐记》详细登录这三件帖状的全文,由于这三件文书注63《入唐记》,小野本,第四卷,英文摘要"A Study of the
  Nitto-Guho Junrei-Koki",页10。注64《入唐记》,卷一,“开成四年四月六日”条,顾本,页41;白{? 本,页140;小野本,第一卷,页495;赖本,页106。注65《入唐记》,卷一,“开成四年四月十七日”条,顾本,页46;
  白本,页150;小野本,第一卷,页525;赖本,页116-117。注66《入唐记》,“开成四年四月十七日”条,赖本,页117。
  页915
  与唐代巡检规定有直接关系,兹具录第一件县帖全文及摘录圆仁及赤山院之部份状文如下:(注67)
  县 帖青宁乡
  得板头窦文至状报:日本国船上抛却三人。
  右检案内:得前件板头状报,其船今月十五日发讫,抛却三人
  ,见在赤山新罗寺院。其报如前者。依检,前件人既船上抛却
  ,即合村保板头当日状报,何得经今十五日然始状报?又不见
  抛却人姓名兼有何行李衣物?并勘赤山寺院纲维、知事僧等,
  有外国人在,都不申报。事须帖乡,专老人勘事由。限帖到当
  日,具分状状上。如勘到一事不同及妄有拒注,并进上勘责。
  如违限、勘事不子细,元勘事人必重科决者。
  开成四年七月廿四日
  典王佐 帖
  主簿判尉胡君直
  摄令戚宣员
  求法僧等便作状,报留却之由。其状如左:
  日本国僧一人、从小师二人、行者一人,留在山院事由。
  右僧等......却巡圣国,寻师求法。缘朝贡使早归......遂住
  此山院。已后便拟巡礼名山,访古修行。但随身物铁钵一口、
  铜鋎二具、铜瓶一口、文书廿余卷、遮寒衣裳等,更无别物。
  今蒙县司勘问,具事由如前。牒件状如前。谨牒。
  开成四年七月廿日
  日本国僧圆仁状帖
  从僧惟正、僧惟晓、行者丁雄万奉帖注67《入唐记》,卷二“开成四年七月廿八日”条,顾本,页65-67
  ;白本,页175-177;小野本,第二卷,页80-81;赖本,页138-
  141。
  页916
  青宁乡赤山院状上。
  勘日本国僧人船上不归事由等状。
  右日本国僧......计四人。口云:“......拟次寻名山圣迹,
  巡礼诸方。缘时热,且在山院。避热待时凉,即便行。”遂不
  早县司状。惟悉察,其僧等缘身衣钵,更无别物。如通状后,
  不予细,法清等虚巡之过。谨具状上。事由如前。
  开成四年七月 日
  院主僧法清状
  从文登县帖责问青宁乡的内容,可以得知当时巡检的几点规定:(1)外国使团成员不得单独行动,否则即为非法,发现这类非法的村保等人应立即向上级状报。(2)状文中应包含非法入境或滞留者的姓名及随身物品。(3)唐时“有所由制不许外国人滥入寺家”,已见上节,因此,县帖责问赤山院统辖僧众的纲维等人,应即申报。(4)状报或申报内容必须确实,如有虚报、经查不实者则重罚。(5)县帖是一份正式公验,必须经过该县的典史、主簿及县令等人的签署,方才生效。从圆仁及赤山院的帖报看,居留者的人数、姓名、事由及随身物品,是申报的主要内容。
  不过,文登县对于这件事的调查,并未因圆仁及赤山院的回帖而结束。到了九月三日,县使送来了一件署于八月十三日的县帖给青宁乡,判云:“恐后州司,要有追勘状,请帖海口所由及当村板头并赤山院纲维等,须常知存亡。”同样要求严密监控圆仁等人行踪的县帖,在第二天(八月十四日)也送达海口所由,当村板头、赤山院等处,但到了九月初,文登县典史却发出一件牒文,指出:“寻问本乡里正称,村正谭亶抛却帖,至今都无状报。其谭亶见在伏请处分。”圆仁因此再帖报县府,说明“今蒙帖,勘东西存亡”,因而“谨具事由,状上如前”。(注68)村正谭亶受到何种处分,并不清楚。但从县府“恐后州注68以上帖报、县牒及圆仁报帖之全文,见《入唐记》,卷二,“开
  成四年九月三日”条,顾本,页68-70;白本,页181-182;小野
  本,第二卷,页106-107;赖本,页143-146。
  页917
  司,要有追勘状”,并对整个事件锲而不舍地严密追踪来说,唐代地方政府的行政效率及巡检工作的执行程度,约略可见。
  圆仁一行四人在赤山院住了九个多月,于开成五年(840)二月十九日离开该地,转往五台山朝圣。三月二日,抵达登州都督府蓬莱县城西南的开元寺宿。这地该地的巡逻,即“城南地界所由乔汶来请‘行由’,仍书‘行历’与之”。所谓“行历”,是由旅行当事者书明行由(旅行事由及经过)、再主动地(如本节前文所论)或被动地(如本条所述)帖报官府的文书,与下文所要讨论的“公验”或申请“公验”的帖或牒文,在性质上和文书写作的目的上,有所不同。《入唐记》详细登录了这件行历:(注69)
  日本国求法僧圆仁、弟子惟正、惟晓、行者丁雄万。
  右圆仁等日本国承和五年(838)四月十三日,随朝贡使乘船
  ,离本国界。大唐开成三年(838)七月二日,到扬州海陵县
  白潮镇。八月廿八日,到扬州,寄住开元寺。开成四年二月廿
  一日,从扬州上船发,六月七日,到文登县青[宁]乡,寄住
  赤山新罗院,过一冬。今年二月十九日从赤山院发,今月二日
  黄昏,到此开元寺宿。谨具事由如前。
  开成五年三月二日
  日本国求法僧圆仁状
  这件“行历”清楚说明了旅行当事者的姓名、从何处来、经过何处等资料。这些资料,是各地负责巡检的所由,在行旅抵达该地时,就应该加以掌握的。文书的内容,与上引圆仁为了“报留却之由”而帖报文登县的状帖比较,有所不同。注69《入唐记》,卷二,“开成五年三月二日”条,顾本,页85-86
  ;白本,页222;小野本,第二卷,页248-249;赖本,页176-177。
  页918
  四、圆仁与申请公验过所及关津勘验
  前文指出,有关唐代公验、过所的讨论,学界已取得相当丰硕的研究成果。为了避免重覆,本文以下的讨论,除先举出数条前人屡加征引的重要法令规定外,著重在圆仁基于求法寻经的旅需要,在各地申请公验、过的遭遇,与在各个关津所面临的巡检。
  唐代所谓“过所”,指由官方所发给的通行证明;所谓“公验”,广义是泛指由官府发给、经过官吏签署和钤印的证件,狭义是指通行证明。过所是公验的一种,因此,过所和公验有时可以互称。(注70)按照唐代法令规定,凡是通过天下诸门和关津的人,除持有公验等证明文件者外,都必须持有过所。《唐六典》卷六〈尚书省刑部司门〉条说:
  司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之籍赋,而审其政
  。凡关二十有六,而为上、中、下之差。京城四面关有驿道者
  为上关,余关有驿道及四面关无驿道者为中关,他皆为下关焉
  。所以限中外,隔华夷,设险作固,闲邪正暴者也。凡关呵而
  不征,司货贿之出入。其犯禁者,举其货,罚其人。(原注:
  古书帛为繻,刻木为契,二物通谓之传。传,如今过所。)凡
  度关者,先经本部本司请过所,在京,则省给之;在外,州给
  之。虽非所部,有来文者,所在给之。(原注:若私度关及越
  度,至越所而不度,不应度关而给过所,若冒名请过所与人及
  不应受而受者,若家人相冒及所司无故稽留,若领人、兵度关
  而别人妄随之,若赍禁物私度及越度缘边关,其罪各有差。)
  (注71)
  《唐六典》卷三十〈三府督护州县官吏.镇戍岳渎关津官吏〉条又说:
  关令掌禁末游,伺奸慝。凡行车马出入往来,必据过所以勘之
  。......津吏掌桥船之事。(注72)注70参看程喜霖,〈唐代的公验与过所〉,《中国史研究》1(1985
  ):121-134。注71李林甫等,《唐六典》,卷六,〈尚书省刑部司门〉条,点校本
  (北京:中华书局,1992),页195-196;近卫家熙本(台北:
  文海出版社,1974),页47上-48下。参见《唐令拾遗》,卷二
  六,页713,〈关市令〉:“诸度关者,先经本部本司请过所,
  在京,则省给之,在外,州给之。虽非所部,有来文者,所在给
  之。”又,“诸度关津,及乘船筏上下,经津者,皆当有过所。
  ”注72《唐六典》,卷三十,〈三府督护州县官吏.镇戍岳渎关津官吏
  〉条,点校本,页757;近卫家熙本,页42上-下。
  页919
  唐代法律严格规范州、镇、戍、关津等的门禁,凡是私度、私越者,都可能受到严厉处分。例如《唐律疏议.卫禁律.越州镇戍等城垣》条说:“诸越州、镇、戍城及武库垣,徒一年;县城,杖九十(皆谓有门禁者)。......(《疏议》曰:诸州及镇、戍之所,各自有城......纵无城垣,篱栅亦是。......又依《监门式》:京城每夕分街立铺,持更行夜。鼓声绝,则禁人行;晓鼓声动,即听行。若公使赍文牒者,听。其有婚嫁者,亦听。注云:‘须得县牒,丧、病须相告赴,求访医药,赍本坊文牒者,亦听。’)”(注73)《唐律疏议.卫禁律.私度及越度关》条说:“诸私度关者,徒一年。越度者,加一等(不由门为越)。(《疏议》曰:水陆等关,两处各有门禁,行人来往皆有公文,谓驿使验符券,传送据递牒,军防、丁夫有总历,自余各请过所而度。若无公文,私从关门过,合徒一年。)”(注74)
  由于刑法上对于私度、私越的处分相当严厉,主管官吏判给、审查过所、公验、县牒等公文,因而比较慎当、严格,是可以理解的。圆仁等人为了通过各地巡检,当然必须向官府申请公验或过所,《入唐记》中有不少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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