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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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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佛教自身建设,严肃僧纪,整饬僧团,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度牒是僧尼的僧籍身份凭证,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僧尼经考察合格发给度牒。持有度牒的僧尼由其剃度或常住寺院登记造册,建立僧籍。
  第三条 度牒和僧籍登记表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并由中国佛教协会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以下简称省佛教协会)按规定分发有关寺院颁发登记。
  第四条 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具有五名比丘或五名比丘尼僧团的寺院,方可接收剃度弟子。寺院每年计划接受新出家者的名额,须在当年第一季度向省佛教协会申报核定,省佛教协会将核定情况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
  第五条 要求出家者,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虔诚,爱国守法(包括无法律纠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父母许可,无婚姻恋爱关系。寺院对要求出家者,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方可予以剃度,并按规定发给度牒。
  第六条 已出家的僧尼,经省佛教协会会同常住寺院僧团考察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由其常住寺院登记造册,并由省佛教协会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后发给度牒。有关实施细则,由中国佛教协会在调查研究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订。
  第七条 僧尼的度牒、戒牒由其常住寺院保管。僧尼符合《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出参学期间,其度牒、戒牒由留单寺院暂行保管。
  第八条 僧尼还俗须收回度牒、戒牒。对违犯重戒,破坏寺规,教育不改者,经寺务会议决定,报上级佛教协会批准,开除僧籍,收缴度牒、戒牒。对违法犯罪、受刑事处理者,一律开除僧籍,收缴度牒、戒牒。
  收回、收缴度牒、戒牒,注销僧籍,由省佛教协会会同常住寺院执行,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
  第九条 颁发度牒,收回、收缴度牒,不得营私舞弊,挟嫌报复。如遭排挤报复,当事人可向上级佛教协会直至中国佛教协会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佛教协会
  200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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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精神,加强佛教自身建设,本会于1996年5月29日至6月2日在无锡召开了中国佛教协会教制工作委员会扩大会议,对本会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等三个文件进行了深入认真的讨论。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三个文件切中时弊,正本清源,对中国佛教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会后,本会将这三个文件分送我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以上领导审阅修改,并采纳吸收了大家所提出的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使这三个文件得到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1997年3月16日,中国佛教协会在前门饭店召开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通过了教制建设的这三个文件。
  国家宗教事务局对这三个文件十分重视。1997年10月以后,我会领导曾多次与国家宗教事务局有关领导进行认真研究修改,并达成了共识。
  国家宗教事务局于2000年8月11日以国宗函[2000]142号批转颁布了中国佛教协会教制建设的三个文件。这三个文件的颁布实施,表明当代汉传佛教的管理,正在向着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迈进。这也是佛教界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证明。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组织本省理事、常务理事、住会办公人员和各寺院负责人,认真学习,深入讨论,提高认识,达成共识,以利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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