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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赵朴初老居士在宗教政策方面的功绩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萧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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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五月二十一日,是原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老居士逝世三周年纪念日。我在想,我应当用甚么东西、以甚么方法来纪念这位中国佛教界的领袖、我们的好领导呢?我想来想去,觉得我所能做到的也只能是写一篇纪念文章。所以我就着手搜集材料,准备写一篇追忆赵朴老的文章,但是一接触材料,如入浩海,新中国佛教事业都与赵朴老紧密相连,岂是一篇文章所能囊括的。我只好择其一点,就赵朴老在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方面所做出的重大功绩,写一追忆文章,作为我对赵朴老的怀念。
  参与制定和积极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一九四九年,赵朴初居士应邀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当选为全国政协委员,他和其他宗教界人士一起参加了"共同纲领"的讨论和制定工作,特别是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研究、讨论更为认真和重视,会后他向佛教界人士进行了传达和宣传。一九五四年他当选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他又积极参加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讨论和制定工作,他先后写了"我参加了宪法初稿的讨论"和"从宗教信仰自由来看我国的宪法"等诗词和文章,热情颂扬新宪法,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应该说,新中国建立后的头几年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了认真的贯彻执行,佛教界爱国人士的政治地位得到提高,调动了全国佛教徒的爱国热情和参加祖国建设、保卫世界和平运动的积极性;全国性和各级地方性的佛教团体相继建立,一些着名佛教寺院得到修整,宗教活动正常开展,佛教文物得到维修和保护,佛教对外友好交往逐渐增多。这无疑是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政策的成果。但是,在某些社会政治运动中和某些地方也曾经发生过局部的不执行甚至违反宗教政策的事情。赵朴老出于爱国爱教、勇敢地宣传和捍卫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他说:"各地违反宗教政策、妨碍宗教生活的事情,还是存在的,而且个别事件相当严重。我认为贯彻宗教信仰自由不只是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事,而是大家的事。宗教信仰自由规定在宪法里,而且列为专条,大家都有遵守的义务。宗教政策像一切政策一样,只有在大家注意和正确理解之下,违反政策的事情才不致发生或者可以及时得到纠正。特别是精神世界的事,不可以用粗暴方法来对付。"这是一段非常中肯、诚实的良言。
  从一九六四年开始,宗教工作中的极"左"思想进一步膨胀,佛教界遭到严重损害,到了"文革",佛教同其他宗教一样遭到严重摧残。一九七九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宗教方面的拨乱反正的任务尤其繁重,首要的是如何正确认识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彻底地从“左”的错误思想和错误政策中解放出来。赵朴老肩负重任,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许多文章、讲话中阐明了宗教问题上许多基本观点,从理论思想、政策观点上进行拨乱反正,并在实际工作中极力推动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恢复了一批佛教寺院和佛教院校,培养和任用了一批高僧,恢复和健全了各级佛教协会和佛教文化机构,广泛团结佛教界人士爱国爱教,使佛教工作出现了可喜的新局面。
  积极宣传中国宗教的"五性论"
  中国宗教的"五性论"(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是在一九五三年中央统战部总结少数民族工作主要经验时提出来的,是完全符合中国宗教实际情况的正确总结,是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重要理论基础。赵朴老在许多讲话或文章里,根据不同对象讲述中国宗教(特别是佛教)的五性论,使人们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宗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正确的态度。他的"宗教五性论"的宣传,内容丰富。简述之:(1)宗教的群众性。今天世界上信宗教的群众约占人口三分之二,约有三十亿人。他们的绝大多数是劳动人民。在我国,信教群众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大,但绝对数字不小。在今天的我国宗教工作问题是关系到亿万群众的思想信仰问题。我们贯彻落实好宗教政策,做好宗教工作,从而把亿万宗教徒团结起来,这对发展安定团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宗教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中有广泛的影响。做好宗教工作,对于争取、团结台湾、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对于促进台湾回归祖国、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也有重要意义。(2)宗教的民族性。我国的许多少数民族分别信奉佛教、伊斯兰教,也有信奉天主教和基督教的。这些信奉宗教的少数民族,大多数分布在边境地区。贯彻落实好宗教政策,做好宗教工作,对于加强国内各民族的团结,巩固我国的边防,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3)宗教的国际性。佛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被称为三大世界宗教,广泛分布在世界五大洲。有许多国家以宗教为国教,有佛教国、伊斯兰国等。宗教徒的友好合作是促进各国人民之间友谊的重要渠道之一。(4)宗教的复杂性。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这三者构成了宗教的复杂性,而且宗教本身还具有许多复杂因素。宗教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宗教思想内容的丰富性,宗教与民族文化的密切性。宗教的复杂性还表现在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问题上,信教者与不信教者之间、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思想信仰上和生活习惯上的种种差别,这种差别和关系所发生的种种矛盾。如果处理不当,原来非对抗性的矛盾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的矛盾;反之,如果因势利导和及时正确的处理,对抗性矛盾也可能转化为非对抗性矛盾。所以要求我们认真做好宗教工作,绝不可掉以轻心。(5)宗教的长期性。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产生宗教的客观上的自然根源和社会根源的彻底消除,是需要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过程。这就决定了宗教的长期性,也确定了宗教工作的长期性和重要性。
  实事求是解决宗教政策的实际问题
  赵朴老领导中国佛教协会在贯彻落实宗教政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全国一些历史悠久、影响较大的佛教名山大寺的保护,修复和开放,都有赵朴老的关注和付出的心血,他虽然年事已高,但肩负重任,不辞辛劳,曾亲自到江苏、上海、安徽、山西、陕西、广东、浙江、福建、四川、云南等地视察,调查研究,具体指导各地贯彻落实政策,协调关系,解决了不少老大难问题,使许多寺院陆续归还给佛教界。他在贯彻落实宗教政策中,从实际出发,实事求事,从全局和长远考虑,满足信徒过宗教生活的需要,保护佛教名刹和佛教文化,适应对外交往的要求,真正体现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从下面一些具体事例,可以领悟出赵朴老不拘于一些条条框框,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政策思想。
  (1)朴老针对佛教四大名山落实宗教政策时强调指出:佛教四大名山是以佛教道场而成为名山,普陀山在舟山群岛中是一个不很突出的小岛,比普陀山条件好的岛屿很多,但没有普陀山有名,就是因为有"不肯去观音"成了观音菩萨应化道场,国内外佛教徒和游人络绎不断地前来朝拜和观光。其他佛教名山也都是这样由弘扬佛教而逐渐形成的。因此,四大名山要以佛教为主体,真正体现佛教名山的特色,有关部门包括旅游、园林、文物等部门应该是服务于佛教名山的需要,相得益彰,而不应该宣宾夺主,取代佛教。
  (2)朴老在要求将开封大相国寺收归佛教界管理使用时多次指出:相国寺历史悠久,规模很大,从民国时期就长期被改作他用,而开封却没有一座开放的佛教寺庙,佛教徒没有宗教活动场所,而且这座寺庙同日本相国寺派有着祖庭的关系。无论从落实宗教政策考虑,或者从国际友好交往考虑,都应该将相国寺交还给佛教界管理使用。
  (3)朴老在一九八七年视察深圳时发现有一座停建了多年、拟改建他用的寺庙,他就向省、市领导口头和书面陈述意见,要求给佛教界续建。他认为:深圳是改革开放的城市,又紧邻港澳地区,修建一座寺庙有好处,满足内地及港澳信徒的愿望,有利于宣传政策,扩大影响,广交朋友;这个寺庙由僧人管理开放较之弃置一旁或改作他用要有利得多,既能使之成为体现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一个窗口又能通过佛教的纽带开展海外联谊活动;从经济上来说对当地发展旅游也有利。
  (4)北京云居寺是《房山石经》的所在寺庙,朴老为修复云居寺出了大力,亲自捐资并动员海外居士捐赠了大笔资金。但是,文管部门占据着这座寺庙。朴老曾亲自约见市领导阐明房山石经是由历代和尚苦心刻制的佛教经典,云居寺是佛教徒建造的寺庙,理应由佛教界管理和使用的道理。并指出:佛教徒长期以来制造和保护了这批珍贵的佛教文物,他们比任何人重视保护佛教文物,文物部门可以从保护文物的要求提出保护的措施。
  (5)朴老积极支持了江苏无锡修复祥符寺和建造"灵山大佛"。他说:"我们不主张乱建大佛,但有些地方建大佛,我们是支持的,如无锡的灵山大佛,那是一个名胜古迹的地方,玄奘法师称之为小灵山,唐宋间有大寺名祥符寺。恢复古刹,建一尊大佛,是为胜地增色。但我不主张再造大佛,全国有五方五佛便够了(北有云冈大佛,中有龙门大佛,西有乐山大佛,南有天坛大佛,东有灵山大佛)。除此之外再不同意造大佛,以防乱建滥建。"他对无锡修复祥符寺和建造灵山大佛提出的要求:一是大佛和寺庙一体化,由僧人统一管理;二是按照佛教传统要求,运用铸造和建筑先进技术,创建有时代感的佛教文化;三是筹建单位要服务于佛教寺庙的管理和建设,带动旅游和经济开发。
  宗教立法刻不容缓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需要有具体实施的法律法规做保障;多年来宗教工作方面行之有效的那些方针、政策、规定,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就提出了尽快制定一部宗教法的要求。赵朴老很早就提出宗教立法的问题,他态度最积极,曾亲自组织力量,指导编写宗教法草案;他和全国政协副主席、基督教爱国会丁光训主席多次商议有关宗教立法问题,并联名向有关方面提交了一个宗教法的建议草案。他在全国政协会议上多次提出宗教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敦促有关立法机关和尽快解决宗教立法问题。他在许多讲话中阐明了宗教立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他在汉族地区重点寺庙管理工作座谈会上讲话中指出:"宗教工作的发展要尽快解决宗教立法问题。通过制定宗教法规把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规范,根据改革开放的要求,加以充实和发展,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一九八八年四月他在全国政协七届一次会议上的发言中提出:"解决宗教立法问题刻不容缓。有了宗教法,宪法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才能具体化,并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有了宗教法,才能在宗教工作上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就不会因人事的变更和某位负责人一句话而影响到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体实施;有了宗教法,宗教徒和非宗教徒、群众和公职人员在涉及宗教问题上都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制定好宗教法,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突破一些被认为不可触动的旧框框,体现宗教工作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要开拓视野,发展新观念,进入新境界。重点要摆在保障宗教徒、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的正当权益方面。起草过程中,要同宗教界人士充分协商,广泛征求宗教工作者以及法律工作者的意见。"一九九八年三月他在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的发言中讲到健全法制、依法治国的问题,他说:"就宗教工作来说,健全法制,首先是制定一部宗教法,没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宗教法作主干和基础,有关宗教的单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出台再多,也不能形成有关宗教的法律体系。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也就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一九九九年三月他在全国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发言中又一次提出:用法律规范社会和宗教行为,保护合法,抵制非法,打击犯罪,匡正人们对宗教"左"的偏见,规范政府宗教部门的行政行为,是依法治国,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回顾赵朴老生前在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方面所言所行,我万分钦佩他的高深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更敬仰他的坚定不移地积极维护和认真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负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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