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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与宗教工作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3日
来源:不详   作者:陈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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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与宗教工作
  陈宗荣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既需要更新观念,更需要付诸行动;既要进行宏观制度设计,也要着眼微观操作方式;既要求政府自我革新,也需要社会积极参与。那么,建设服务型政府与宗教工作有什么关系?在一向敏感、复杂、意识形态性强的宗教工作领域如何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要求?也许有人会问,宗教意识与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截然相反,政府要不要提供公共服务;宗教属于精神范畴,政府如何才能提供公共服务。本文拟就此谈一点体会和认识。
  笔者认为,宗教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信仰是广大信教群众的基本权利,宗教工作当然要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理念、贯彻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政府也理应为信教群众提供应有的公共服务。在宗教工作中要切实贯彻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就必须大力弘扬服务精神、切实履行服务职责、努力培育服务作风。
  一、弘扬服务精神
  服务型政府是要以人民为本,而不是以政府自身为本,是要将管制型、权力型、命令型政府转变为以为公众服务为宗旨的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难点不在于制度设计,而在于转变理念,在于全体政府工作人员树立和强化服务精神。服务精神主要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弘扬人本精神。弘扬人本精神,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为本,以人民的需要、人民的利益、人民的喜好为本。人民是政府的渊源和目的,舍弃了以人民为本的价值准则,政府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和意义。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以人的具体需要为本,即:既要以人的一般需要、基本需要为本,又要以具体的人的需要为本;既要以人的物质需要为本,又要以人的精神需要为本;既要以当下人的需要为本,又要以未来人的需要为本。
  在宗教工作中弘扬人本精神,就是要树立以信教群众为本的意识,始终着眼于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利益。特别是要高度关注广大信教群众的精神需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并使这种精神需求统筹协调于人民(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其他需求之中,以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进步。
  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服务型政府,并不是要建立一套慈善机构,而是要构建一种政府治理模式,因此,服务型政府首先必须是法治政府、必须是依法行政。法治是服务型政府运作的基本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就是要培育对法的信仰,培植对法的忠诚,倡导对法的依赖;就是要奉行民主平等、公平正义的价值准则,增强权利义务共生共存、有权利必承担义务、有义务必享有权利的观念,养成循规守纪、尊崇公序良俗的生活方式;就是要以法治的“眼”认识看待事物,以法治的“脑”分析思考问题,以法治的“方式”处理处置事务,以法治的“观念”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党的十七大要求,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在宗教工作中弘扬法治精神,就是要根本转变观念,改变以往很长时期里以内部政策为依据处理宗教事务的做法,加快推进宗教法制建设进程,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拓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广度和深度,依法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利益,规范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
  弘扬和谐精神。“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因,也是当今时代的最强音。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社会结构、组织方式,人们的利益格局、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不同群体的利益,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体现和谐精神、践行和谐理念是服务型政府的本质属性之一。
  弘扬和谐精神,就是要培植宽容、包容的精神,尊重世界文明的多样性和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利益,照顾和维护国内不同利益主体的物质和精神诉求;就是要树立多元共存、和而不同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学会多角度、多层次看待问题,多维度、多视角分析问题,多方式、多手段处理问题;就是要坚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想要别人怎样对待你,你就要怎样对待别人”的“黄金法则”,始终把对方、第三方的喜好和利益放在应有的位置,提倡互赢、共赢。
  在宗教工作中弘扬和谐精神,就是要坚持公民在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经济等根本利益方面团结合作的原则,平等、宽容地看待宗教信仰,公平、合理地对待信教与不信教群众;在宗教问题上,坚决屏弃阶级斗争、政治对立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以和谐的精神处理宗教与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弘扬公共精神。现代政府与传统政府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就是有没有强烈的公共意识。随着人类社会在交通运输、信息传播、生产方式、交际形式等方面的快速发展变化,社会的公共领域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有了前所未有的扩展。有效地治理公共领域,为公民提供各种服务早已成为政府最重要的职责。这就要求现代国家的政府必须是服务型政府,必须是建立在公共精神之上,必须体现公共理念。公共精神是服务型政府的灵魂。
  弘扬公共精神,就是要转变传统管理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树立治理理念,探索建立平等协商、互利互惠、诚信友爱,灵活运用社会自律和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相配合的管理模式;就是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制度和机制,使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能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个人的监督,始终把公共政策、公共活动置于人民的视野之中;就是要充分信任和依靠社会力量,让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就是要坚持理性、科学的精神,消除个人的、非理性的和感情的因素,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既不因亲或位高而优特,也不因疏或位低而歧视。
  在宗教工作中弘扬公共精神,就是要把宗教作为人类社会和我国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更多地关注宗教的社会属性,将宗教事务作为普通社会事务的一部分,运用处理公共社会事务的方式看待和处理宗教事务;要推动我国宗教在思想观念、行为模式等方面加快社会化进程,以便更好地融入现实社会,与社会相适应;要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桥梁纽带作用,既要引导、鼓励他们协助党和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又要支持、帮助他们加强自身建设,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公共责任精神,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履行服务职责
  我国政府有四项主要职能,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服务型政府中的“服务”,不单体现在“公共服务”中,而是作为政府的一种治理理念,作为政府的一种行为模式,深层次贯穿于政府的全部职能之中。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是要以服务的理念、服务的精神、服务的宗旨、服务的方式履行政府全部职能。在宗教工作方面,政府主要履行的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宗教工作主要要履行好以下四项基本职能。
  完善政策法规,提供制度保障。法律制度具有根本性、稳定性、长远性、导向性。制定公共政策是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主要方式。美国学者戴维 ? 伊斯顿( David Easton )提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做有权威的分配。政府通过制定公共政策构建起一系列制度,以保障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促进整个社会效益。因此,衡量一个政府是否代表人民利益、是否为人民利益尽职尽责,首先要看它制定的公共政策是不是符合人民利益,是不是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建立健全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是政府宗教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改革开放30年来,为了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我国积极推进宗教法制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2004年又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事务局陆续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等部门规章;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也制定了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法规规章确立了宗教事务方面的主要制度,保障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宗教活动规范化、秩序化,使我国宗教领域保持了长期和谐稳定的局面,这与世界许多地方因宗教问题引发冲突和战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在这种深层次变革的宏大背景下,我国宗教领域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及时制定政策法规进行规范。目前,我国的宗教法制建设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只是初步建立起了大体的法律框架,尚未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现行的宗教法规有些条款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法规需要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实际进行修订;有些宗教事务还没有纳入法律调整范畴,在这些方面,政府、宗教界和社会有关方面缺乏统一的行为规范,如有关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问题、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问题等;各地也需要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原则规定,修订或建立健全各自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努力解决上述问题,是宗教工作部门今后履行服务职责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协调相关关系,保护合法权益。宗教不仅仅是意识形式,更重要的是它还表现为社会实体。无论何种宗教都会外化为信教群众、宗教活动场所、宗教组织、宗教仪式和活动等,这些实体必然要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政府宗教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帮助宗教界协调他们与有关方面的关系,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合法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在支持、帮助宗教界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宗教房产、加强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培养宗教人才、开展与境外宗教组织友好往来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赢得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广泛赞誉。随着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和经济体制转轨,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增多,利益协调和整合的难度加大。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宗教界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利益关系也更加复杂,需要政府帮助协调的事务大量增加,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该本着为信教群众服务的宗旨,积极主动地协调矛盾、解决冲突,兼顾有关各方利益,依法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消除影响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的因素。
  规范行为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宗教问题是当今世界的热点问题之一。宗教既是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的积极力量,同时,又被各种势力所利用,成为引发冲突和动荡的主要因素。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爆发的局部战乱,或直接或间接大都包含着宗教因素。国内极少数人打着宗教旗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少地方某些宗教发展热、活动乱、内部矛盾和冲突不断,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不断加剧,这些都给我国的社会政治稳定造成了现实和潜在危害。
  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范之内,有效维护宗教领域里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是政府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责。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期和各种矛盾凸显期,保持一个长期和谐稳定的国内国际环境,是保证我国持续发展进步的前提条件。因此,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这类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似乎不着边际、可有可无,但实则是貌虚体实、形轻意重,不但能使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体人民受益,而且有利于推动建设和谐世界。
  推动自身建设,强化自我管理。随着我国社会的全面转型,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社会公共事务中,发挥着政府难以替代的作用。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宗教组织,是我国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宗教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发挥了独特作用。我国宗教领域始终保持团结稳定和谐的局面,与广大宗教组织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密切相关。但客观地看,我国宗教组织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人才培养、服务社会等方面还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多年来,党和政府在帮助宗教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后,党和政府除了继续对宗教组织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外,特别要从制度方面科学规范宗教组织与党和政府以及社会的关系,准确定位宗教组织在社会网络中的方位,给宗教组织发挥作用留出合适的空间、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还要着力推动、指导宗教组织加强制度建设和人才培养,增强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三、培育服务作风
  公务员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风貌直接关系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服务精神的弘扬、服务职责的履行都需要依靠每一个公务员的具体行为来实现。宗教工作群众性很强,既有意识形态工作的特点,又有社会工作的属性;既需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又需要依法加强管理。宗教工作的这种特殊性质对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切实提高干部素质,努力转变工作作风。
  实事求是,科学决策。准确研判、正确认识宗教工作形势,并通过民主、科学的程序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前提。由于宗教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在宗教问题上历来都会有不同的认识,针对同一现象,往往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的看法。认识不同,形成的观点必然不同;观点不同,采取的政策措施也必然不同。判断宗教工作形势好坏,一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增强政治意识、树立全局观念、着眼历史角度,以是否有利于实现、发展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核心利益、长远利益为根本标准。那些主观臆断宗教工作形势,片面做出政策决策的行为,不但无益于宗教工作,而且还会给党、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带来损害。
  知行合一,真抓实干。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宗教问题的认识有了历史性变化,大大丰富、发展、完善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形成了一整套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确立了一整套关于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基本政策。当前,宗教工作的大政方针已定,关键是如何抓好落实。长期以来在宗教工作中存在一种知易行难、上热下凉、国重民轻的现象,即:口头喊得响、文件发得多、会议开得勤,但具体抓落实不够;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重视程度高,可在许多地方越到基层重视程度越低;党和政府关注多,投入精力多,而广大民众则漠然视之。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宗教工作难度加大,这就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但要进一步提高对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为重要的是要抓好具体落实,真正把对宗教工作的重视,落实到相关政策措施和制度的建立、完善上,体现到对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党政领导干部、宗教工作干部、爱国宗教界人士)培养培训上,贯穿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为信教群众服务工作的各个层次各个方面。
  以情感人,依法管理。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既要关心信教群众的物质利益,也要关心他们的精神需求。要坚持以人为本,多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交朋友,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真心实意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对他们的思想工作,深入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知识,塑造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要引导他们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制意识,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要鼓励和支持他们广泛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引导他们丰富精神生活。同时,要从管理社会事务的角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切实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要通过服务实现管理,通过管理体现服务。
  廉洁行政,便民高效。服务型政府应该是廉洁、高效、便民的政府。宗教工作面对的是广大宗教界人士和成千上万信教群众,更多的时候是与人打交道、做人的工作,这就要求宗教工作部门转变职能、优化结构、理顺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把握好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与简化行政程序的关系,处理好行政成本与社会效益的关系,时刻把信教群众放在心上,一切替信教群众着想。但是,长期以来,宗教工作机构不健全,体制机制不顺,干部数量少,连最基本的职能都难以履行。为了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应着力健全宗教工作机构,转变宗教工作职能,提高宗教工作干部素质,增强工作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宗教工作行政管理体制。当前,当务之急是加强对现有宗教工作三支队伍的培训,增强服务信教群众的能力,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同时,服务型政府还应该是廉明的政府。廉政问题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宗教工作干部只有清正廉洁、两袖清风,才能赢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信任,更好地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团结、凝聚到党和政府周围;宗教工作部门只有清明公正、一心为公,才能忠实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妥善处理好我国的宗教事务,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作者为国家宗教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来源:中国宗教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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