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惜福与布施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3日
来源:不详   作者:朱 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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惜福与布施
  朱 斐
  慧炬杂志出了两个专题,越洋传真向我徽稿,一者惜福、二者布施。前者十二月廿五日截稿,一算日子,写好邮寄已经超过了限期;後者元月十日截稿,尚有一个月时间。这两个专题,在我们佛教徒的日常生活中,都很重要,索性两者合一,不知主编人能通融录用否?
  朱老居士积有数十年撰稿经验,故本刊不惜越洋邀稿,一则充实内容,再者可遂朱老退而不休之志。
  有能力而擅发挥,是惜福;以己之所能而成就他人,是布施。善哉、善哉!朱老「惜福与布施」。
  编 者
  一、人在福中不知福
  福者福报,这属於果;必先造善因,始结福果。我们所造的善因越大越多,获福的果报也越厚越长。而善因有独自完成的,也有与人或多人共同完成的,因此其所得的福报,自亦有共报与别报之分。且因果通三世,今生造的善因,不一定今生即获得福报;今生得的福报,也不一定是今生所造的善因。我们必须了解这前因後果的法则,才不会怀疑因果的正确性。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若说不报,时间未到。」
  就以住在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来说,虽然同样是炎黄子孙,其福报之差距却相当的大。大陆同胞在过去四十年中普遍所受的苦果,不是以笔墨三言两语可以形容,即今日而言,他们的精神与物质生活之享受,仍普逼低落。而住在台湾的国人,他们在过去四十年中,大多过着安定自在的日子,至今其精神与物质生活的享受,也非常优裕。这是什么原因呢?按因果律来推测+来台湾或在台湾的国人,必然在过去曾共同造了「多」且「大一的善因,所以才能获致如此「厚」且「长」的福果。但在台的国人中,也有曾遭遇不幸的果报者,那是因为「共中不共」的别报。至於在大陆的国人中,也有造下「共中不共」的业因,而获致不幸中较幸运的环境和生活条件者。但只是少数而已。这「共中不共」的业因是什么,又怎么会造「共业」和「共中不共业」呢?
  人类最容易造的恶业,也最普遍的就是杀业,「千百年来盌裏羹,怨深似海恨难平,若问世上刀兵劫,且听屠门夜半声。」这首诗已充分说明了人类共同所造的杀业,因此共同接受这天灾人祸等等不幸的苦报。但其中若有半途放弃杀生食肉的,这便是共中不共之因,而获致的果报,自然也与众不同了。
  杀生是十恶业中最重的业因,佛教徒所提倡的戒杀,也是最不易为一般人所接受者,所以在地球上始终没有一天停止过战争,这也是连锁循环性的因缘果报,始终不断的造作和承受,世人习以为常,不知不觉,即使佛教徒在大声疾呼,劝人少造杀业,也多置若罔闻。
  那么今日在台湾的国人中,其多数所获得的福报,不但不好好的珍惜,除了尽情的享受外,仍一味盲目地又开始广造杀业。真是「人在福中不知福」,若等福报享尽,未来的苦果将接睡而至,便後悔莫及了!
  亲爱的读者们,请您多劝世人:好好惜福,切莫更造新殃;多多积福,务请戒杀护生。前途将是一片光明,後福无穷。
  二、如何如法布施
  布施的梵文是Da^na音译檀那,就是以自己的财物施舍与人。我国出家人称护法的居土为「檀越」,前一字是梵昔,後一字为汉字,义为「超越贫穷」,因为出家比丘专志道业,需要在家居士护持。其实布施的对象很广,包含一切众生,只要对方需要,皆应尽力施与。
  布施分财、法、无畏三种,财施中又分内外;外财即指身外之财物,内财指我人身上所有的头目脑随身躯等,佛经上有许多本生故事,如饲虎、喂鹰等都属内财之施』昔日释尊在行菩萨道时,不惜身命要舍即舍,但今人恐就难以做到了。不过今人亦有可以做到的内财施,有下列几种:
  一、血液施和器官施 今日医学发达,只要血型相同,就可以把您的血输给需要手术的病人。除施血外,甚至在我人命终後,将身上所有能够应用的器官,如眼角膜、肾脏、心脏、旰脏等移植给需要的病人,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图,真是功德无量!我认为诸布施中,当以内财布施为最。因为难舍能舍,若非具有菩萨心阳者,又怎能做得到。
  二、力施与赞施 有钱的人固然可以作财施,若自身贫穷而无财物又如何去作布施呢?但只要我有力气,我有能力,见到有人需要帮助时,我就去帮助他;或见人行善,我虽无力做到,但可以生欢喜心,随喜称赞,从旁鼓舞,使行善的人,越做越有兴趣,下次再发心去作。这也是一种布施,而且你也成为檀那——施主。这在《优婆塞戒经》上说过:「天下之人,谁无贫穷而无身者,如其有身,见他作福,身应往助,欢喜无厌,亦名施主,亦得福德。」
  其他法施与无畏施都很重要,但限於时间,姑且从略。不论财、法、无畏任何布施,要在如何布施才「如法」?所谓如法,即合情合理合佛法。否则因此功亏一篑,美中不足,岂不可惜?
  ㈡布施前要发心纯正,不为名利,不求报酬,完全为发大悲心故,随缘而作。不可既发大心而行小施,便不如法。
  ㈡布施时对受施者一视同仁,不可择其有德无德,不可说其善恶或分别种族观念,不可轻视求者或恶口駡人,方为如法。
  ㈢布施後不生疑虑或後悔,不对受施者作任何要求(如服劳役等),不自己赞叹,不求还报,不求人天福报,才称如法。
  ㈣布施物品,分有形或无形,不论何者,不以恶物(已经损坏破旧之物)施人(财施)。不以邪法教人(法施),不以财势恐吓於人。所谓「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也(无畏施)。
  ㈤至高无上的布施,要做到完全如法,就必须要懂得“三轮体空」。所谓施者、受者、施物三者,喻如三轮。这三轮之相存在意识中,即为有相之三轮,意即对三者不能放下,常以此自满,像这样的布施,不能算真正的檀那之行。一定要识得三轮体相本空,必须灭此三轮之相,不著痕迹,清净无相,如《金刚经》所说:「菩萨於法应无所住,行於布施。;」愿与读者共勉之。
  摘自《慧炬》第320-3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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