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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藏Дx3558唐《格式律令事类》残卷试考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李锦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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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藏敦煌文献》第十册载Дx03558号文书图版,题名为“道教经典”[1]。荣新江、史睿《俄藏敦煌写本〈唐令〉残卷(Дx3558)考释》[2]一文(以下简称《考释》)最早研究这份残卷,将之定性为法律文书,可谓独具慧眼。该文在详悉考证后,判断此文书为《永徽令》修订本的抄本,并做了补字和复原,其分析考释,受到重视。但笔者认为其所论有待补充。
残卷现有10行文字,其中第3行与4行、7行与8行文字之间均有空白,应是断片上部残缺,而原文仍有字。《考释》一文,已有该残卷录文,并补出缺字。今为论述方便,将残卷录文如下:


1. ]□六[
2. ]四时享庙牲牢调度
3. ]几案有阙亦官给主客
4. ]
5. ]
6. ]上帝皇地祗神州宗
7. ]月星辰先代帝王岳镇
8. ]等为中祀司中司命风
9. ]之属为小祀州县社及
10. ]
11. ]□圆丘高祖配牲用苍
12. ]□日月用方色犊各一五
13. ]中官一百五十九座外


文书1行残甚,内容已不可晓。余12行含三项内容,其中2至4行是有关二王后祭祠物品供给者,6至10行是大、中、小祀的区分,11行至13行是有关祭[昊天上帝]于圆丘者。文书内容皆与礼制、祭祀有关。


一、文书的时间性


  正如《考释》一文所指出的,文书第2至4行源于开元三年二月敕。《册府元龟》卷一七三帝王部继绝门[3]略云:
玄宗开元三年二月敕,二王后每年四时享庙牲及祭服祭器,并官给。其帷帐[4]几案有阙,亦官给。主客司四时省问,子孙准同正[5]三品荫。
  文书内容较敕文有省略,应为《主客式》,详见本文第3部分。
  文书6至10行记载了大中小祀的区分,对判断年代,颇为重要。据残卷可知,[五方]上帝、皇地祗、神州、宗[庙]为大祀,[日]月星辰、先代帝王、岳镇、[海渎]等为中祀、司中、司命等为小祀。这些记载已体现了文书的上下两限。
《册府元龟》卷三三帝王部崇祭祀门略云[6]:

  (天宝)三载三(二)[7]月戊寅,并社稷五星为大祀。诏曰:“……自今已后,社稷及日月五星并升为大祀,仍以四时致祭。”

日月星辰在天宝三载二月升为大祀。在文书中,其与先代帝王及岳镇等并列,应为中祀。据此可知残卷应在天宝三载二月日月等升大祀前,天宝三载二月为该文书最下限[8]。
  文书的上限为显庆二年七月十七日。《文苑英华》卷七六四显庆二月十七日长孙无忌、许敬宗同议《先代帝王及先圣先师议》[9]略云:

  伏惟大唐,稽古垂化,网罗前典,唯此一议(礼),咸秩未申。今新礼及令,无祭先代帝王之文,今请聿遵故实(事),修附礼令,依旧三年一祭。

可见显庆二年七月前,唐无祭祀先代帝王之制,太尉长孙无忌与负责修礼事宜的礼部尚书许敬宗同上奏议,祀先代帝王才被列于礼及令,成为定制。文书残卷中,“先代帝王”属中祀,可推知文书体现的是显庆二年七月后的制度。日本学者著《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历史文书》“补遗”部分将此残卷定名为“永徽(显庆)礼抄录(?)”[10],当亦是根据“先代帝王”一条,而将文书年代注为显庆时。
  根据日月星辰、先代帝王为中祀的记载,我们可将文书年限确定在显庆二年七月至天宝三载二月之间。这是文书第二部分所体现的时间性。
  残卷11至13行更是我们判断的直接依据,其中“中官一百五十九座”一句尤为重要。《旧唐书》卷二一礼仪志略云:
至(开元)二十年,萧嵩为中书令,改撰新礼。祀天一岁有四,祀地有二。冬至,祀昊天上帝于圆丘,高祖神尧皇帝配,中官加为一百五十九座,外官减为一百四座。
  中官一百五十九座,是开元礼制改革的结果。《旧志》所记简略,开元中中外官座数多有变化。
  《册府元龟》卷五八九掌礼部奏议门略云[11]:


  唐张说为中书令,开元十一年与秘书监贺知章参定南郊之礼,奏议曰:“……臣等案祠令,五星已下内官五十三座,中官一百六十座,外官一百四座,众星三百六十座。臣共所由勘史传及星经,内外所主,职有尊卑,旧图座位,升降颇错,今奉墨敕,授尊卑升降,又新加杠(星)等座,总三百一十九座,并众星六百六十九座,凡六百八十七座,具图如左。”诏遂颁于有司,以为例程。

开元十一年前祠令中规定,“中官一百六十座,外官一百四座”,张说奏改后,数额不详,至开元二十年开元礼撰成,中外官座数又有变化。《通典》卷一O六开元礼纂类序例上神位条[12]略云:
冬至祀昊天上帝于圆丘,以高祖神尧皇帝配座……第三等祀。(中官市垣座、七公、日星、帝座、大角、摄提、太微、太子、明堂、轩辕、三台、五车、诸王、月星、织女、建星、天纪等十七座及二十八宿,并差在前列。余百四十二座……)又祀外官百五座,于内壝之内。又设众星三百六十座于内壝之外。
  《大唐郊祀录》卷一凡例上俎馔条略云:

  昊天上帝及配帝,每座笾豆各十二……内官凡五十五座,中官一百五十九座……外官众星四百六十五座……

开元二十年九月萧嵩奏上《开元新礼》[13](即《大唐开元礼》[14])中规定,中官159座,外官105座,众星360座[15],外官众星合为465座。也就是说,较张说奏改前,中官有所减少,外官有所增加,与武德时中官135座,外官112座[16],永徽时中官136座,外官112座[17]相比,变化更大。
  “中官一百五十九座”,为开元二十年《新礼》改定之制。结合上文据残卷6至10行的年代推测,我们可将该文书时间定于开元二十年九月至天宝三载二月之间。


二、大祀、中祀、小祀

  唐祀分大中小三等[18],具载祠令。《唐令拾遗》复原了开元七年、开元二十五年的令文[19], 池田温代表编辑的《唐令拾遗补》又据《天地瑞祥志》追加补充了永徽令[20]。
  武德时关于大中小祀的祠令已不可考[21],贞观年间三祀制只能约略推见。《玉海》卷六九礼仪门礼制下“唐贞观礼、大唐仪礼”条略云:

  至太宗时,中书令房玄龄、秘书监魏征与礼官学士等因隋之礼……是为《贞观礼》。吉礼之别,有大祀、中祀、小祀,而天子亲祠者二十有四。大祀:天地、宗庙、五帝;中祀:日、星、社稷、岳、渎;小祀:风、雨、灵星、山川焉。

《玉海》称此段引《礼乐志》,但《新唐书·礼乐志》中,并无“《贞观礼》”之下一段原文,《新唐书》卷二一礼乐志关于大中小祀的记载也与《玉海》不同,此段只能作为判断贞观祠令的参考[22]。
  根据《天地祥瑞志》复原的永徽令是现存最早关于大中小祀的祠令。《唐令拾遗补》卷八云:


  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祗、神州、宗庙等为大祀;日月、星辰、岳镇、海渎、先农等为中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诸星、山林、川泽之属为小祀,州县之社稷、释奠及诸神司,亦准小祀例。


永徽令于永徽二年闰九月十四日删定后颁于天下[23]。其后,中小祀的内容不断增多,三年三月,先蚕被敕列于中祀。显庆二年七月许敬宗奏曰:“社稷多于天地,似不贵多……又先农之神,尊于释奠……今请大祀同为十二,中祀同为十,小祀同为八,释奠准中祀。”[24]则知此前社稷已为祭祠中定项,而释奠又被列在中祀中。显庆二年七月十七日,中祀又增补先代帝王一项,显庆二年七月后中祀的排列顺序应为社稷、日月、星辰、先代帝王、岳镇、海渎、先农、先蚕、释奠等,唐代中祀的规模至此确立。但这时的大祀中少了神州一项。
  武后时,大中祀有所增并,如乾封中,恢复了大祀中的神州[25],垂拱以后,把此前的籍田改为先农。高宗、武后又大兴明堂,因与常规三祀关系不大,此不多论。神龙元年,“改先农为帝社坛,于坛西立帝稷坛”[26],中祀的先农分为帝社、帝稷两项。但“睿宗太极元年,亲祀先农,躬耕帝籍”[27],则帝社、帝稷又被合并为先农祀。
  开元时的大中小祀诸书多有记载,却不尽相同。《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员外郎条云:

  若昊天上帝、五方帝、皇地祗、神州、宗庙为大祀;日月、星辰、社稷、先代帝王、岳镇、海渎、帝社、先蚕、孔宣父、齐太公、诸太子庙为中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众星、山林、川泽、五龙祠等及州县社稷、释奠为小祀。

《大唐开元礼》卷一序例2择日门[28]的记载与《六典》近似,除个别文字外,《六典》较《开元礼》最大的不同是小祀中一作“众星”,一作“灵星”,《开元礼》多了“诸神祠”一项。《六典》开元二十七年撰成,有关祠部部分应抄录祠令、礼部格式及《大唐开元礼》等,除“众星”尚需多论外,其它与《开元礼》的文字不同当视为撰抄时的增改省略。
  仁井田陞《唐令拾遗》中,据此恢复了开元七年、开元二十五年祠令。但从开元七年到开元二十五年,唐祭祀制度多有变化。这表现在五个方面。
  其一,《唐会要》卷二二龙池坛条略云:

  开元二年闰二月诏,令祠龙池……十六年,诏置坛及祠堂,每仲春将祭,则奏之。

似五龙池祭祠的制度在开元十六年之后,开元七年祠令中小祀是否有五龙祠一项,尚待考证。
其二,灵星是贞观礼中名目,永徽祠令中作“诸星”。开元二十年奏上的《大唐开元礼》又使用了灵星这一名词。开元二十四年七月,“敕宜令所司特置寿星坛,恒以千秋节日,修其祠典。又敕寿星坛,宜祭老人星及角亢七宿,着之恒式”[29]。由于增加了寿星等,开元二十四年以后灵星被替为“众星”,故而开元二十七年上奏的《唐六典》改为“众星”,天宝四载七月二十七日敕,提到“众星”[30],而“天宝三载二月戊寅,升日月五星为大祀,诸星为中祀”[31],则“诸星”很有可能是开元二十五年祠令所使用的名目。
  其三,关于诸太子庙。《通典》卷一O六开元礼纂类序例上神位门云:

  隐太子庙、章怀太子庙、懿德太子庙、节愍太子庙、惠庄太子庙、惠文太子庙。(以上六庙……并新加此礼。)

则知贞观、显庆礼无祭太子庙条。六太子中,惠庄太子撝开元十二年薨后册赠,惠文太子范开元十四年册赠[32],则开元七年祠令中如有诸太子庙一条,也应是四庙而非六庙。开元三年,“右拾遗陈贞节以诸太子庙不合守供祀享,上疏”,要求“其四陵庙等,应须祭祀,并令承后子孙,自修其事”,而群臣计议的结果,则为“隐太子等四庙,请祠如旧”,只是减削了陵庙官署的一半府史[33]。因此,开元七年祠令中应列有诸太子四庙的条文,修《大唐开元礼》时,四庙更发展为六庙。此后,祠太子庙又发生变化。《通典》卷四七皇太子及皇子宗庙条[34]略云:

  开元二十二年七月敕:“赠太子顷年官为立庙,并致享祀,虽欲归厚,而情且未安……其诸赠太子有后者,但官置庙,各令子孙自主祭,其署及官悉停。若无后者,宜依旧。”

这样,以诸子孙祭祀教孝为名,撤销了有后的诸太子庙,实际上,即将诸太子庙从国之中祀里销除,因此承袭此制而来的开元二十五年祠令中应无诸太子庙的条款。
  其四,关于“诸神祠”。除大中小祀条例的内容外,尚有许多由国家祭祀的神祠,《唐六典》卷一四廪牺令丞条注提到的司人、司禄、司冰皆在大中小祀条目之外,而《通典》卷一O六开元礼纂类序例上神位条“立冬后亥日,祀司中、司命、司人、司禄于国城西北”下注云:“已上四祀,旧不用乐。”可见司人、司禄等贞观、显庆礼中已存在,故而永徽祠令中有“诸神司(司当为祠之误)”一项。据《大唐开元礼》,诸种神祠尚包括司寒、马祖、先牧、马社、马步等[35],以文省事增为原则的欧阳修在修《新唐书·礼乐志》时,索性将小祀概括为:“司中、司命、司人、司禄、风伯、雨师、灵星、山林、川泽、司寒、马祖、先牧、马社、马步、州县之社稷、释奠。”将“诸神祠”具体化了。因而就完整性起见,祠令中的小祀条款中应包括诸神祠一项。
  其五,关于“风伯”。风师改称风伯的具体时间不详,开元十四年六月丁未,以久旱,命六卿分祭山川,诏曰:“动万物者莫先乎风,眷彼灵神,是称师伯。虽有常祀,今更陈祈,宜令光禄卿孟温祭风伯。”[36]则至迟在开元十四年,已改为风伯。其后,天宝四载七月升风伯雨师为中祀敕[37],五载四月十七日祭雷师诏[38],与雨师相提并论的是风伯,表明风伯是这期间祭祀的法定称谓。称风伯而不是风师,应是开元二十五年祠令的又一显著特征。
  根据以上分析,似可恢复开元二十五年祠令条文了。其中大祀条是可以肯定的,应为“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祗、神州、宗庙等为大祀”,中祀条应包括日月、星辰、社稷、先代帝王、岳镇、海渎、帝社(或称先农)、先蚕、孔宣父、齐太公,小祀包括司中、司命、风伯、雨师、众星(诸星)、山林、川泽、五龙祠、州县社稷、释奠及诸神祠,其行文格式应与永徽祠令差不多。
  有关唐前期大祀中祀尚有《旧志》、《唐律》和《宋刑统》三处记载。《旧唐书》卷二一礼仪志略云:
昊天上帝、五方帝、皇地祗、神州及宗庙为大祀;社稷、日月、星辰、先代帝王、岳镇、海渎、帝社、先蚕、释奠为中祀;司中、司命、风伯、雨师、诸星、山林、川泽之属为小祀。
  凡祭祀之礼,“文宣王、武成王曰释奠”[39],则上文分析开元二十五年祠令中祀“孔宣父、齐太公”可用释奠代替。除小祀中无五龙祠及州县社稷、释奠、诸神祠外,《旧志》的条款与推测的开元二十五年祠令内容完全相同,故而《旧志》所引当是开元二十五年祠令。州县社稷一段,当是《旧志》编写时略去,而无“五龙祠”一项,似可推测开元二十五年祠令原文并未补充“五龙祠”,比较开元二十五年祠令与《大唐开元礼》,在“五龙祠”上的记载,则不难得出祠令更改更为慎重这一结论。
  《唐律》与《旧志》不同。《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十恶条【疏】议曰[40]:

  大祀者,依《祠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祗、神州、宗庙等为大祀。”

同书卷九职制律大祀不预申期及不如法【疏】议曰:

  中小祀者,谓社稷、日月、星辰、岳镇、海渎、帝社[41]等为中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诸星、山林、川泽之属为小祀。

《唐律》大祀条据《祠令》,中小祀条也应是《祠令》的一部分。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祠令》,并不完全是开元二十五年者。比较《唐律》与永徽祠令,不难看出其中的一致性:“大祀”一条,文字完全相同,“中祀”多出了社稷,将先农改为帝社(而《宋刑统》仍作先农),“小祀”略了州县一段,用风师而不是风伯,仍同于永徽祠令。可以看出,《唐律》所引祠令的主干是永徽令,开元二十五年修订时,将中小祀条据开元二十五年令修改,但增改并不彻底,只增加了社稷一条,而先代帝王、先蚕、释奠等则略而不补了。此外,据开元令,《唐律》又将永徽令中的“先农”改为“帝社”,而抄《唐律》的《宋刑统》却仍作“先农”,此固可解释为唐后期帝社被称作先农[42],《宋刑统》据唐后期称呼而改,但我更倾向认为《唐律》本来据永徽令作先农,其后才改为帝社,而《宋刑统》所据,正是未改的《唐律》之本。从《唐律》所引祠令一条的删改过程,也可看出《唐律》编纂与修订的具体情况。
  明确了《唐律》及《旧志》所引祠令的时间性,对我们判定文书残卷的年代,也具有意义。《旧志》所引为开元二十五年祠令的绝大部分,结合《令集解》所引《开元令》云:“释奠为中祀,州县释奠,亦准小祀例”[43]和永徽祠令,我们可以将《旧志》脱漏的一句补充为:“州县社稷、释奠及诸神祠,亦准小祀例。”
残卷6至10行可填补为[44]:

6.[祀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祗、神州及宗
7.[庙等为大祀;社稷、日]月、星辰、先代帝王、岳镇、
8.[海渎、帝社、先蚕、释奠]等为中祀;司中、司命、风
9.[伯、雨师、诸星、山林、川泽]之属为小祀。州县社及
10.[诸神祠,亦准小祀例。]

与开元二十五年祠令完全相符,因而可以确定,文书6至10行为开元二十五年祠令原文,而文书内容的年代也可因之进一步定为开元二十五年。
  除按制度变革增补了社稷、先代帝王、先蚕、释奠,将先农改为帝社,将风师改为风伯外,开元二十五年祠令与永徽祠令行文格式完全相同,体现了唐令删改过程中的承袭性;而《大唐郊祀录》卷一凡例上辩神位条有“皆为大祀”、“并为小祀”句,与《大唐开元礼》同,也展示了礼仪编纂历程中术语的继承性。

三、文书的定性

  这份文书残卷的性质,定为永徽令或“礼抄录”均有疑问。明确可定为令的部分只是文书的6至10行,而第一部分2至4行,显然不是职员令文。至于称之为“礼抄录”,文书后两部分6至13行可以说是礼,也可以在《大唐开元礼》中寻找出内容相近的句子,但第一部分,二王后享祭在唐礼中并无条款,虽然其属于广义宾礼的内容,但将宾礼置于大中小祀的规定及祀昊天上帝于圆丘前,亦不符合唐礼本身的前后次序,定名为礼抄录似亦不妥。
  关键是对文书第一部分的理解。《白孔六帖》卷七七二王后祭式下注云[45]:

  主客式:二王后每年四时享庙,牲牢调度祭服祭器,一切并官给。其帷帐几案有缺,亦官给。主司四时省问。

据此,可以确定文书的第一部分为《主客式》,而文书内容可据《主客式》和开元三年二月敕补充为:

2.[主客式: 二王后每年]四时享庙,牲牢调度
3.[祭服祭器,并官给。其帷帐]几案有阙,亦官给。主客
4.[司四时省问。]

由于第3行所补字数较多,推测文书每行字数将在17至19字之间,与敦煌所出同年删定名例律疏残卷(北图河字17号)[46]每行字数相同或相近。
  这种集开元二十五年祠令和主客式于一体的文书应名为《格式律令事类》[47]。《旧唐书》卷五O刑法志[48]略云:
(开元)二十二年,户部尚书李林甫又受诏改修格令……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二十五年九月奏上,敕于尚书省写五十本,发使散于天下。
  汇集式令以礼仪祭祀为中心的文书残卷,应是开元二十五年《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的一部分。文书残卷的价值之高,自不待言。
  文书第一、二部分已确定为式、令,第三部分,也应是祠令。《旧唐书》卷二一礼仪志略云:

  武德初,定令:
  每岁冬至,祀昊天上帝于圆丘,以景帝配……五方上帝、日月、内官、中官、外官及众星,并皆从祀。其五方帝及日月七座,在坛之第二等;内五星已下官五十五座,在坛之第三等;二十八宿已下中官一百三十五座,在坛之第四等;外官百十二座,在坛下外壝之内;众星三百六十座,在外壝之外。其牲,上帝及配帝用苍犊二,五方帝及日月用方色犊各一,内官已下加羊豕各九。
  夏至,祭皇地祇于方丘,亦以景帝配……每祀则地祇及配帝设位于坛上,神州及五岳、四镇、四渎、四海、五方、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并皆从祀。神州在坛之第二等。五岳已下三十七座,在坛下外壝之内。丘陵等三十座,在壝外。其牲,地祇及配帝用犊二,神州用黝犊一,岳镇已下加羊豕各五。

《旧志》此段,当为武德七年祠令原文。《通典》卷四三礼典沿革门郊天下条记载了“武德初定令:每岁冬至,祀昊天上帝于圆丘”的条文,但有删改,当是经过杜佑重新编排后的武德七年令。《大唐郊祀录》卷一凡例上牲牢门“若冬至祀圆丘,加羊九豕九,夏至祀方丘,加羊五豕五”下注云:

皇朝武德初定令,祀于官内□□以下加羊豕各九,夏至祭地祗,岳镇以下加羊豕各五。

疑《郊祀录》所引当为“祀于圆丘,内官以下加羊豕各九”,此二句为《旧志》所载武德祠令冬至与夏至祭祀条末的最后两句,“夏至”以下,《通典》无载,这更证明了我们得出的《旧志》为武德祠令的原文而《通典》为祠令删改本的结论[49]。
文书残卷所载的开元二十五年祠令与武德祠令差别甚大,《考释》将祠令所残部分恢复如下:

10.[冬至日,祀昊天上帝于]圆丘,高祖配,牲用苍
11.[犊二,其从祀五方上帝]、日月用方色犊一五
12.[星以下内官五十五座],中官一百五十九座,外
13.[官一百五座,众星三百六十座,加羊九豕九。]

开元二十五年祀圆丘的祠令比武德初简单得多,但据开元十一年张说与贺知章奏议所云:“按祠令,五星已下内官五十三座,中官一百六十座,外官一百四座,众星三百六十座”[50],则知文书残卷11行以下所载确为开元祠令。据张说所引祠令,似从开元七年的祠令已与武德祠令大异,此中原因,尚值深思。
  唐礼最早编纂于贞观时,高宗以贞观礼节文未尽,又令许敬宗等撰新礼,显庆三年奏上,是为显庆礼[51]。贞观、显庆礼的修撰,也促进了祠令的变革,即礼、令分工,祠令简化,祠令一部分内容由礼记载,礼也具有约束制度及行为规范的效力。显庆三年奏上的《显庆礼》,不但在编纂时“增损旧礼”,而且“并与令式参会改定”[52],正是礼、令新型关系形成的体现[53]。比较武德七年、开元二十五年祠令及《大唐开元礼》条文,不难看出礼令关系及祠令的显著变化。武德七年祠令中的圆丘建置、神位,皆归由《礼》记载,《令》则极为简洁。自贞观、显庆礼出现之后,群臣奏议,礼令并举。如贞观二十一年许敬宗奏,州县释奠,“望准祭社给明衣。修附礼、令”[54],这里的礼指贞观礼,令指贞观令。龙朔二年,修礼官奏曰:“据祠令及新礼,并用郑玄六天之义”[55],此处祠令指永徽令,“新礼”指显庆礼。至此,唐礼、令发展进入一新时期,而礼令这种有明确区分又互相补充的关系,也构成了唐代礼制的基本特色。由于唐礼研究者多注重礼律关系,礼令与格式的关系及其对比论者较为薄弱,这应是今后唐礼研究中的一项亟待加强的重要课题。


四、关于《格式律令事类》的一些推测


  Дх3558文书虽只残存下半部分,对我们推测《格式律令事类》一书的构成,极有意义。
  《新唐书》卷五八艺文志史部刑法类云:

  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中书令李林甫、侍中牛仙客、御史中丞王敬从、左武卫冑曹参军崔晃[56]、卫州司户参军直中书陈承信、酸枣尉直刑部俞元杞等删定,开元二十五年上。)

正是开元二十五年删缉律令格式的原班人马,而《格式律令事类》可以说是开元二十五年删改编纂律令格式后的一个副产品。此书性质,史籍只记载了“以类相从,便于省览”八字。俄藏文书残卷成为我们推定此书内容及构成的主要依据。
  《通志》卷六五《艺文略·史类·刑法总类》条云:

  唐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李林甫纂,律令格式长行敕,附尚书省二十四司,总为篇目。)

则《格式律令事类》按尚书省二十四曹分篇目。Дх3558文书三部分中,第二、三部分的祠令是属于祠部的,这从《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员外郎职掌“其差有三”及“冬至祀昊天上帝于圜丘”条可找到相同或相近的记载。至于主客式一条,《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祠部郎中员外郎条云:

  二王后享庙,则给牲牢、祭器,而完其帷幄、几案,主客以四时省问。

这条史料说明两个问题:其一,它肯定了残卷2至4行主客式隶属于《格式律令事类》祠部卷的事实。其二,它提醒我们需要更进一步研究《新唐书·百官志》的史料来源。《新志》记载了不少《旧志》、《六典》未载的百官职掌(如祠部郎官条,其与《旧志》、《六典》的不同显而易见),而《格式律令事类》可能是解决这种史料不同来源的突破口。
  据《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员外郎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国忌庙讳、卜筮医药、佛道之事”,《格式律令事类》祠部卷的分类应大多与之相同,而《新唐书·百官志》祠部郎中员外郎条的记载也提供了更多的参照内容。据此文书残缺格式可恢复如下:

《格式律令事类》祠部卷
上缺
二王后
相关律令格(前缺至文书1行)
主客式(文书2至4行)
祠祭(文书5行)
祠令(文书6至13行)
(下残)


文书2行“二王后”之前应有“主客式”三字,5行空缺部分可补“祠祀”或“祠祭”二字,6行“昊天上帝”之前应有“祠令”二字。这些填补之字,正体现了《格式律令事类》“以类相从”编排律令格式的特点,而将“主客式”、“祠令”之名冠于式文、令文之首,不再分行,也正具备了“便于省览”的特点。
  唐《格式律令事类》一书久佚,遂湮没无闻。唐以后,以“事类”命名的刑法书并未断绝,其中最著名的,当属《庆元条法事类》。《直斋书录解题》卷七史部法令类“《嘉泰条法事类》八十卷”下注云[57]:
宰相天台谢深甫子肃等嘉泰二年表上。初,吏部七司有《条法总类》,《淳熙新书》既成,孝宗诏仿七司体分门修纂,别为一书,以“事类”为名,至是以《庆元新书》修定颁降。此书便于检阅引用,惜乎不并及《刑统》也。
  《宋史》卷三七宁宗纪庆元四年九月条云:

  丁未,颁庆元重修敕令格式。

同书卷三八宁宗纪嘉泰二年八月条云:

  甲午,谢深甫等上《庆元条法事类》。

则《庆元条法事类》是在庆元重修敕令格式之后修纂的,与唐《格式律令事类》为开元二十五年重修律令格式副产品性质相同。《庆元条法事类》的特点是“便于检阅引用”,与“便于省览”的唐《格式律令事类》有共同之处。因此,推定《庆元条法事类》为与唐《格式律令事类》形式相同或类似的刑法律令之书,当不为无据。
  《庆元条法事类》的编纂方式为卷、类目、敕令格式等,今略举一例。卷五职制门云:[58]


奉使(敕令格申)

职制敕
诸奉使赴阙应还本任而违限者,论如官文书稽程。

诸奉使印记应纳及申尚书省礼部而稽违者,论如官文书稽程律。
杂敕
诸内侍官因使私贩物者,徒二年。

职制令
诸外任官……
诸印记应纳者……
(以下有令21条)
考课令
诸奉使若属官,其所差月日,听理为资任。
驿令
诸命官奉使,并给驿劵。


可知其编纂形式为:卷→类目(如奉使、之官违限、考课等)→敕令格类→敕令格名(如职制敕、杂敕、考课令、驿令、文书令、给赐格、吏卒格等)→敕令格文。比唐《格式律令事类》的卷、类目、律令格式名、律令格式文的分类多出令、格等类目一项,更为细致。但总的来说,《庆元条法事类》等“事类”型法制著作,是由唐《格式律令事类》发展而来的。从敦煌现存唐《格式律令事类》文书,到《庆元条法事类》,可以看到二者的继承发展轨迹。
  唐后期,白居易应科举考试之需,撰《白氏六帖事类集》三十卷,又称《白氏经史事类》[59],其书杂采成语故实,而割裂饾饤,甚为四库馆臣所讥[60],然因其保存了唐律令格式条文,甚有史料价值,受到历史研究者的重视[61]。《白氏六帖事类集》名为“事类”,而广泛取材于唐律令格式,则似可看作《格式律令事类》一书的影响。
  俄藏Дх3558、Дх6521号文书,虽只残存十几行,却极有价值。文书残存的部分分别是开元二十五年《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中祠部卷及户部卷的一小部分。文书“以类相从”,成为判定《格式律令事类》构成内容及编排方式的重要依据。史载开元二十五年九月李林甫等奏上《格式律令事类》后,“敕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发使散于天下”。Дх3558、Дх6521号文书是尚书省发使散于天下的五十本之一,还是沙州另抄的,尚难遽断。但可以肯定的是,开元二十五年中央的这次律令格式删缉编纂行动,对远在西陲的沙州也是影响巨大的,敦煌发现了开元二十五年由中央递送的律令等法制文书多件,而《格式律令事类》在敦煌文书中的首次发现,也为开元二十五年的律令修订影响全国提供了新的佐证。


[1].《俄藏敦煌文献》第1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32页。《敦煌学辑刊》1999年1期封二及山本达郎、池田温等着《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历史文书》补遗部分(B)(东洋文库2001年版,第4页)也有该文书图版。
[2] 见《敦煌学辑刊》1999年1期,第3—13页。
[3] 中华书局影印宋本,1989年版,第406—407页,参考了中华影印明本,1960年版,第2094页。《全唐文》卷三四《优给二王后及隋后敕》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75页。
[4] 《唐会要》卷二四二王三恪门作“及帷幄”(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462页),当以《册府》为是。
[5] 《唐会要》无“正”字,当以《册府》为是。
[6] 中华书局影印明本,第362页。参《唐大诏令集》卷七三《升社稷及日月五星为大祀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12页;《通典》 卷四五礼典社稷门,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272页;《唐会要》卷二二社稷门,第425页;《旧唐书》卷四二礼仪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933页;《玉海》卷九九郊祀门“唐亲祀太社、东都太社”条,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90年影印本,第1801页。
[7] 据上引《通典》 、《唐会要》、《旧唐书》、《玉海》改,参《唐代诏敕目录》,东洋文库唐代史研究委员会1981年版,第229页。
[8] 天宝三、四载大中小祀等级变易频繁。《唐会要》卷二二祀风师、雨师、雷师及寿星等门(参《通典》 卷四四风师雨师及诸星等祠条)云:“天宝四载七月二十七日敕,风伯雨师,济时育物,谓之小祀,颇紊彝伦。去载众星以为中祀,永言此义,固合同升。自今以后,并宜升入中祀。”可知天宝三载众星等升为中祀,四载七月风伯雨师又从小祀升为中祀。诸祀升等,则不止日月星辰一项。
[9] 此奏议诸书均有记载,文字不同。《通典》 卷五三祀先代帝王条作“礼部尚书许敬宗等奏”,无年代,见该书第1477页;《通志》卷四三祀先代帝王条略同于《通典》 ,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578页。《旧唐书》卷二四礼仪志作“显庆二年六月,礼部尚书许敬宗等奏”,第915页。《唐会要》卷二二前代帝王门作“显庆二年七月十一日,太尉长孙无忌议曰”,第429—430页。《宋本册府元龟》卷五八六掌礼部奏议门作“显庆二年七月,太尉长孙无忌奏”,第1763页。《文献通考》卷一O三宗庙考一三祀先代帝王贤士条作“显庆二年,太尉长孙无忌议”,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983页。
[10] Tun—Huang and Turfan 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 Supplement, (A) Tntroduction and Texts , The Toyo Bunko , 2001 , pp7 (162)—8 (161) .
[11] 《宋本册府元龟》,第1754页。参《大唐郊祀录》卷四,民族出版社影印适园丛书本,2000年版,第758页;《全唐文》卷二二四张说《复位南郊星辰位次议》,第2260页。
[12]. 第2766页。参《大唐开元礼》卷一序例上神位条,民族出版社影印洪氏公善堂刊本,2000年版,第13页,《大唐郊祀录》卷四冬至祀昊天上帝条,第758页。
[13] 《旧唐书》卷八玄宗纪,第198页。
[14] 《旧唐书》卷二一礼仪志,第818页。
[15] 《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员外郎条,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20页。
[16] 《旧唐书》卷二一礼仪志,第820页。《通典》卷四三礼典沿革门郊天下条(第1192页)同。隋开皇礼规定“次官一百三十六座,外官一百一十一座”,见《隋书》卷六礼仪志,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16页。
[17] 《唐令拾遗补》据《天地瑞祥志》复原《永徽令》,东京大学出版会,1997年版,第489—490页。
[18] 有关大中小祀的研究参金子修一:《唐代の大祀·中祀·小祀について》,《高知大学学术研究报告》,第55卷,人文科学第2号,1976年,第13—19页。高明士:《论武德到贞观礼的成立——唐朝立国政策的研究之一》(《第三届国际唐代学术会议论文集》,台北:文津出版社,1993年,第1166—1170页)也论述隋唐三祀礼的变化,此文由吴丽娱女士提供,谨致谢忱。
[19] 仁井田陞:《唐令拾遗》,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1933年版,第159-—161页。
[20] 第488—489页。
[21] 《隋书》卷六礼仪志记载开皇礼制:“昊天上帝、五方上帝、日月、皇神祗、神州、社稷、宗庙等为大祀;星辰、五祀、四望等为中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及诸星、诸山川等为小祀”(117页)。可为继承隋开皇制度的武德祀制的参考。关于开皇礼的编纂,参高明士:《隋代的制礼作乐——隋代立国政策研究之二》,载《隋唐史论集》,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1993年版,第18—21页。
[22] 武德、贞观礼中三祀的内容,高明士做过推断,见《论武德到贞观礼的成立》,《第三届国际唐代学术会议论文集》,第1167、1169页,可参看。《唐会要》卷三五释奠门(贞观)二十一年中书侍郎许敬宗等奏云:“释奠既准中祀,据礼必须禀命……州县释奠,既请遣刺史、县令,亲为献主,望准祭社给明衣,修附礼令为永式”(第641页)。则知贞观礼中释奠准中祀,且祠令中有州县祭社的条款,州县释奠则在贞观二十一年后附于礼令。“准中祀”与为中祀不同,贞观礼中释奠的地位值得注意。
[23] 《唐会要》卷三九定格令门,第701—702页。斯三三七五“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第27行作“永徽二年闰九月十四日朝散大夫守刑部郎中上柱国判删定臣贾敏行上”。
[24] 《旧唐书》卷二一礼仪志,第825页,参《唐会要》卷一七祭器议,第349页。
[25] 《旧唐书》卷二一礼仪志,《通典》卷四五方丘条。
[26] 《旧唐书》卷二四礼仪志,第913页。
[27] 《旧唐书》卷二四礼仪志,第913页。
[28] 大祀、中祀部分,《通典》卷一O六开元礼纂类序例卜日礼条注文同。
[29] 《通典》卷四四风师雨师及诸星等祠条,第1242页。
[30] 《唐会要》卷二二祀风师雨师雷师及寿星等条,第426页。
[31] 《玉海》卷九九唐灵星祠条,第1808页。
[32] 《旧唐书》卷九五睿宗诸子传,第3016 、3017页。
[33] 《唐会要》卷一九诸太子庙条,第380—382页。
[34] 第1324页。《唐会要》卷一九诸太子庙条亦载此敕,作开元三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敕,“三”当是“二”之误,第382页。
[35] 第8页,参《通典》,第2771页。
[36] 《册府元龟》卷一四四帝王部弭灾门,第1752页,《唐大诏令集》卷七四《命卢从愿等祭岳渎敕》作正月,且文字略有不同,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18页。
[37] 《唐会要》卷二二祀风师雨师雷师及寿星等条,第426页;《唐大诏令集》卷七四,第420页;《通典》卷四四,第1242页。
[38] 《唐会要》卷二二祀风师雨师雷师及寿星等条,第426页。
[39] 《大唐郊祀录》卷一凡例上辩神位条,第728页。
[40] 《宋刑统》卷一同,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0页。
[41] 《宋刑统》卷九职制律祭祀条作“先农”,第150页。
[42] 《大唐郊祀录》卷一凡例上辩神位条“帝社”下注云:“今礼谓之先农。”第728页。
[43] 《令集解》卷一五学令释奠条引唐开元令,此段尚引开元式,可补充唐礼部式,见《令集解释义》,日本东京:内外书籍株式会社,1931年,第395页。
[44] 见上引《考释》一文,《敦煌学辑刊》1999年1期,第4页,本文只将9行第一字改为“伯”,《考释》作“师”,更改原因见上文“风伯”部分。
[45] 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影印,第二册285页。
[46] 录文见山本达郎、池田温、冈野诚:《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历史文书》1法制文书(A),第10—14页。
[47]雷闻《俄藏敦煌Дх.06521残卷考释》(《敦煌学辑刊》2001年1期,第1—13页)考证了另件《格式律令事类》文书,他指出,俄藏Дх.06521文书中包含着一道开元二十五年的《考课令》、一条同年的《户部格》以及一条由开元二十二年八月的敕,因而它可能就是开元二十五年删定律令格式的同时编纂的《格式律令事类》之断简。请参看。
[48] 第2150页。参《唐会要》卷三九定格令门,第703—704页;《册府元龟》卷六一二刑法部定格令门,第7348页。
[49] 据笔者考证,《旧唐书》卷二一礼仪志武德初定令:“每岁冬至,祀昊天上帝于圆丘”以下至“孟冬,祭神州于北郊,景帝配,牲用黝犊二”(第820—821页)一段,应为武德七年祠令原文。而“昊天上帝、五方上帝”以下至“中祀已下,惟不受戒,自余皆同大祀之礼”(第819页)一段,应是开元二十五年祠令原文,但略有删减。因此,复原唐令应重视多引原文而少有增省的《旧唐书》。
[50] 《册府元龟》卷五八九掌礼部奏议门,第7038页。张说所引当是开元七年祠令。
[51] 《旧唐书》卷二一礼仪志,第816—818页,参《通典》卷四一礼典沿革门礼序,第1121页。
[52] 《旧唐书》卷二一礼仪志,第818页。
[53] 任爽:《唐代礼制研究》一书中指出,“显庆修礼之际,‘与令式参会改定’,亦即注意到了礼制与法律的统一,而长期以来礼制与法律各自为政的局面遂由此而改观。”此说值得重视。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页。
[54] 《唐会要》卷三五释奠条,第641页。
[55] 《册府元龟》卷五八五掌礼部奏议门,第7003页。
[56] 《旧唐书》卷五O刑法志作“崔见”,第2150页;北京图书馆藏敦煌河字17号名例律疏残卷作“霍晃”;《唐会要》卷三九定格令门作“崔冕”,第703页;《册府元龟》卷六一二刑法部定律令门作“霍冕”,第7348页。
[57] 徐小蛮、顾美华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225页。
[58] 《庆元条法事类》,静嘉堂文库藏,日本京都:古典研究会1968年影印,第34—38页。
[59] 《新唐书》卷五九艺文志子部类书类,第1564页。
[60] 《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三五子部类书类《白孔六帖》条,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143—1144页。
[61] 如仁井田陞《唐令拾遗》取材此书多条,韩国盤恢复唐式时,亦多参考此书,见其着《传世文献中所见唐式辑存》,《厦门大学学报》1994年1期,第33—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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