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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召开全省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工作会议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03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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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日至3日,贵州省宗教局在贵阳召开全省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国家宗教局《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09〕20号)精神,研究部署全省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工作。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王茂爱,省宗教局局长龙德方,副局长张开银、张和平,巡视员柏怀思出席会议。省委统战部二处,省宗教局机关各处室副处级以上干部,各市、州、地宗教局(民宗局)分管宗教工作副局长、宗教科长、政法科长以及各全省性宗教团体主要负责人等6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分别由省宗教局副局长张开银、张和平主持。

龙德方局长在会上作了动员讲话。他指出,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是国家宗教局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中提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中央的要求,认真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宗教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创建活动中,各有关单位要准确把握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标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创建活动的范围是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和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即依法登记的所有宗教活动场所。要坚持爱国爱教、知法守法、团结稳定、活动有序、教风端正、管理规范、安全整洁、服务社会的八条基本标准;要准确把握创建活动的目标要求。按照国家宗教局的安排意见,从今年起,力争5年内使全省多数宗教活动场所达到创建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树立一批典型、表彰一批先进。

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王茂爱在讲话中要求,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工作要立足现实,着眼长远,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抓好寺观教堂内部建设,树立教职人员的良好形象,增强广大信教群众的凝聚力。同时要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和法律意识,正确处理好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讲大局,促稳定,不断促进全省宗教界的团结和睦。

会上,张开银副局长传达了国家宗教局《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09〕20号),并对《宗教事务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进行了讲解。张和平副局长宣读了《贵州省宗教局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实施意见》。各市、州、地宗教局负责人就2005年以来审批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及相关工作情况作了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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