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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民宗局制定《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28日
来源:江苏民族宗教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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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财务工作各个环节,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场所的实际情况,泰州市民宗局制定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内容包括:1、对场所财务人员的资格条件以及聘用和辞退程序作了具体规定。2、场所的各项支出由场所负责人实行一支笔审批,明确了场所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以及场所管理组织工作责职。3、规范了场所的票据、门票、功德薄、功德箱(奉献箱)、出售商品管理等财务业务的各个环节,防止各种财务漏洞产生。4、明确场所账册科目设置、账户开设、凭证制作、报表编报等方面的要求。5、将场所组织财务自查与民宗部门组织财务检查,列入场所的正常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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