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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六·二、广六位心所——辨根本烦恼体业(注解)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3日
来源:   作者:韩镜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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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六·二、广六位心所——辨根本烦恼体业(注解)

 

  注解

  1 即遍行、别境,及善位。

  2 烦恼位心所。

  3 “等”,取《五蕴论》、《瑜伽》卷五十八、《显扬》卷一、《对法》卷一。

  4 《瑜伽》卷一亦同。

  5 即第十二颂“烦恼谓贪、嗔、痴、慢、疑、恶见,随烦恼谓忿、恨、覆、恼、嫉、悭”之首二字。

  6 灵泰《抄》云:

  若随烦恼,但名随烦恼,不得名烦恼也。亦得等流性,从前等流生故。若根本烦恼,亦名随烦恼,不得名等流性也。

  7 《对法》卷七原作:

  诸烦恼皆是随烦恼,有随烦恼,非烦恼。谓除烦恼所余染污行蕴所摄一切心所。

  此复云何?谓贪等六烦恼所余染污行蕴所摄忿等诸心所。又贪、嗔、痴名随烦恼心所,由此随烦恼随恼于心,令不离染﹝藏文作“chags pa/”﹞,令不解脱,令不断障故,名随烦恼。如世尊说:汝等长夜为贪、嗔、痴,随所恼乱,心恒染污。

  8 即出贪体、业。

  9 谓邪见。

  10 如本论卷六云:

  彼亲所缘,虽皆有漏,而所仗质,亦通无漏。

  本论《述记》卷三十七末云:

  又嗔、慢可成无漏缘惑,若灭道下,无漏别缘贪,如何说成无漏缘惑?由此不说贪无漏缘。迷则可尔,是故言“随应”。

  11 《瑜伽》卷五十八云:

  缘灭道境,及缘不同分界境﹝藏文作“khams mi 'dra ba/”﹞所有诸漏,是缘自分别所起名境。何以故?非此烦恼能缘灭道,亦不能缘不同分界。非无所缘故﹝藏文无此句﹞。

  12 如本论卷六云:

  而有处言贪、嗔、慢等不缘上者,依粗相说,或依别缘。

  13 《瑜伽》卷八:

  “由猛利贪”者,谓于他所有﹝藏文有“财物”二字﹞,由贪增上,欲为己有,起决定执故。“于财”者,谓世俗财类。“具”者,谓所受用资具。即此二种,总名为“物”﹝藏文作“rdzas/”﹞。“凡彼所有定属我”者,此显贪欲﹝藏文作“brnab sems/”﹞生起行相。

  又云:

  贪者,谓由亲近不善丈夫、闻非正法、不如理作意故,及由任运失念故,于外及内可爱境界,若分别若不分别,染著为体。

  14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贪由十事生:一、取蕴,二、诸见,三、未得境界,四、已得境界,五、已所受用过去境界,六、恶行,七、男女,八、亲友,九、资具,十、后有及无有﹝藏文作“'jig pa/”﹞。

  问:何贪于何事生耶?答:随其次第,十贪于十事生。何等为十?谓事贪、见贪、贪贪、悭贪、盖﹝藏文作“sgrib pa/”﹞贪、恶行贪、子息贪、亲友贪、资具贪、有无有贪。

  15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问:如世尊言“妄分别﹝藏文只作“分别/”﹞贪,名士夫欲”,以何因缘唯烦恼欲﹝藏文作“bon movs pa'i 'dod pa/”﹞说名为“欲”﹝藏文作“说以欲声”﹞?非事欲﹝藏文作“dvos po'i 'dod pa/”﹞耶?

  答:以烦恼欲性染污故,又唯烦恼欲能欲事欲故,又烦恼欲发动事欲,令生种种杂染过患﹝藏文作“又烦恼欲能令事欲发动,作杂染过患”﹞,谓诸所有妄分别贪未知未断﹝原作“未断未知”,今依藏文改,藏文作“由未知而未断妄分别贪”﹞故,先为欲爱﹝藏文作“'dod pa'i sred pa/”﹞之所烧恼;欲爱烧故,追求诸欲,便受种种身心疲苦。虽设劬﹝原作“功”,今改。藏文作“brtsol ba/”﹞劳,若不称遂,便谓我今唐捐其功,及受劬劳无果之苦。设得称遂,便深恋著,守掌因缘﹝藏文作“kun tu bsruv ba'i gz/i/”﹞,受防护苦。若受用时,贪火所烧,于内便受不寂静苦。若彼失坏,受愁忧苦。由随念故,受追忆﹝藏文作“分别”﹞苦。又由是因发起身、语,及意恶行,又出家者弃舍﹝诸﹞欲时,虽复舍离烦恼欲因,欲复还起﹝藏文作“还能摄取烦恼欲因”﹞。又唯烦恼欲因缘﹝藏文还作“gwi/”﹞故,能招欲界生、老、病、死﹝藏文有“等”字﹞、恶趣等﹝藏文无“等”字﹞苦。如是等辈杂染过患,皆烦恼欲以为因缘,是故世尊唯烦恼欲,说名为欲,非于事欲。

  16 《显扬》卷一云:

  贪者,谓于五取蕴,爱乐覆藏、保著为体;或是俱生,或分别起,能障无贪为业,障得菩提资粮圆满为业,损害自他为业,能趣恶道为业,增长贪欲为业,如经说诸有贪爱者为贪所伏蔽。

  17 《五蕴论》云:

  云何为贪?谓于五取蕴,染爱、耽著为性。

  已见前引安慧《广释》文。

  18 《对法》卷一云:

  贪者,三界爱为体,生众苦为业。“生众苦”者,谓由爱力,五取蕴生故。

  19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谓于灭谛起怖畏﹝藏文作“skrag pa/”﹞心,起损害心﹝藏文作“kun nas mnar sems/”﹞、起恚恼﹝藏文作“kov kro ba/”﹞心,如是嗔恚,迷于灭谛。

  又云:

  所余贪等迷道烦恼,如迷灭谛,道理应知。

  20 《对法》卷一云:

  嗔者,于诸有情,苦及苦具,心憎恚﹝藏文作“kun nas mnar sems pa/”﹞为体,不安隐住﹝梵为“asparwa vihara”;藏文作“reg par mi gnas pa/”﹞,恶行所依为业。“不安隐住”者,谓心怀憎恚,多住苦故。

  21 泰《抄》谓有两本:一作“或”,一作“惑”,并作两解,余多作“惑”。

  22 《瑜伽》卷八:

  恚者,谓由亲近不善丈夫、闻非正法、不如理作意故,及由任运失念故,于外及内,非爱境界,若分别不分别,憎恚为体。

  23 《瑜伽》卷五十八原文作:

  损己他见,他有情所,及于所爱不饶益所,所不爱作饶益所。

  24 指取生诸蕴。

  25 《显扬》卷一云:

  嗔者,谓于有情,欲兴损害为体,或是俱生,或分别起,能障无嗔为业,如前乃至嗔恚为业。如经说:诸有嗔恚者,为嗔所伏蔽。

  26 《瑜伽》卷一云:

  复有二业:谓随意识转——随善染转、随发业转。

  27 《对法》卷一。

  28 即相应无明。

  29 《瑜伽》卷五十八云:

  邪见者,一切﹝颠﹞倒见,于所知事颠倒而转,皆名邪见。当知此见,略有二种:一者、增益,二者、损减。萨迦耶见、边执见、见取、戒禁取,此四见等,一切皆名增益邪见。谤因、谤用﹝藏文作“bya ba/”﹞、谤果、坏实有事等﹝藏文作“yod pa'i dvos po 'jig par byed pa'i lta ba/”,无“等”字﹞,心执﹝藏文作“mvon par z/en pa/”﹞、增益﹝藏文作“sems la 'jog pa/”﹞所有诸见,一切皆名损减邪见。无施、无受﹝藏文无“无受”﹞,亦无祠祀﹝藏文作“mchod sbyin med do/ sbyin sreg/ med do/”﹞,是名“谤因”。无有妙行,亦无恶行,是名“谤用”。无有妙行、恶行诸业果及异熟,是名“谤果”。无父、无母、无化生有情,亦无世间真阿罗汉诸漏永尽,乃至广说,如是一切,名“坏实有事”。

  30 谓见道所断无明。

  31 谓修道所断无明。

  32 “邪定”,谓邪决定。藏文作“log par ves pa/”。

  33 《瑜伽》卷五十八云:

  无明者,谓于所知真实觉悟﹝藏文作“rtogs par bya ba/”﹞,能覆能障心所为性。此略四种:一、无解﹝藏文作“ma rtogs pa/”﹞愚,二、放逸愚,三、染污愚,四、不染污愚。若于不见闻觉知所知义中,所有无智,名无解愚。若于见闻觉知所知义中,散乱、失念所有无智,名放逸愚。于颠倒心所有无智,名染污愚。不颠倒心所有无智,名不染污愚。

  相应、不共二种无明,已如前引。

  34 谓第五卷“七识”处已分别二种无明。

  35 已如前指

  36 即五见。

  37 谓十九无知、五无知。

  五愚、七愚、十九无知配属如下表。

  五愚

  七愚

  所缘

  所由

  行相

  1.

  义

  愚

  2.见愚

  1. 前际过去诸行

  2. 后际未来诸行

  3. 内诸行

  不如理分别

  有无、体类、去来无知

  1. 世愚

  4. 内各别诸行

  5. 外非有情数诸行

  6. 外他相续诸行

  不如理作意或分别

  怨亲中,

  迷我、我所

  2. 事愚

  17. 因

  18. 因所生行

  不如理分别

  计无因或自在等不平等因

  6. 染净愚

  3.放逸愚

  7. 业

  8. 业及果

  9. 异熟果所摄诸行

  不如理分别

  执作者受者等

  3. 移转愚

  4.真实义愚

  10. 佛菩提

  11. 僧正行

  12. 正法善说性

  不思惟、邪思惟

  迷三宝、四谛

  4. 最胜愚

  5。增上慢愚

  13. 苦

  14. 集

  15. 灭

  16. 道

  19. 六触处如实通达

  放逸、毁谤

  增上慢者于所依中,颠倒思惟

  5. 真实愚

  7. 增上慢愚

  38 无著解《缘起经》义,见上表。

  39 世亲《缘起经论》﹝影印北京版经释,chi,9B.1﹞、德慧《缘起经论广释》﹝影印北京版经释,chi, 106B.4续解﹞。

  世亲《缘起经论》﹝影印北京版经释,chi,12A.7﹞云:

  如是一切无知略说为七种痴﹝藏文作“kun tu rmovs ba/”,藏文《瑜伽》作“rmovs ba/”,即“愚”﹞:一、世痴,二、事痴,三、移转痴,四、最胜痴,五、真实痴,六、染净痴,七、增上慢痴。

  《缘起经》从“无知乃至﹝中略“无见、无现观、愚、痴”﹞无明、黑暗”等,有无明六种异名,当知即是七种痴事。最后二种痴事,合而为一。当见此中以无明及黑暗二种为行相,是二种异名。其余异名如闻所成慧、思所成慧、修所成慧所有所对治分,依次有三种异名。此等所对治分亦由软、中、上故,分三。由所对治分差别,及自性分别,当知又是六种异名。

  依最初差别所分别诸法之异名如“前际无知”等无知。

  《上座舍利子所说经》云:

  苾刍!若略说者,当知无明有二业:一、无明具有给与一切种流转所依为业,二、无明具有障碍一切种还灭为业。

  尊者!云何一切种流转?苾刍!谓于何流转、何者流转,及云何流转,如是名为一切种流转。

  尊者!于何流转?苾刍!由分别有我,于世流转。

  尊者!何者流转?苾刍!由执有我故,于内、外处。

  尊者!云何流转?苾刍!有我分别及遍邪分别故﹝德慧《论释》谓遍分别他业及异熟﹞,业及异熟相续流转。

  尊者!云何一切种还灭?苾刍!若略说,一切种还灭有四种:一、还灭所依,二、还灭所缘,三、还灭思惟,四、由成就还灭果故。

  又此中如能解说者﹝指无著﹞于《瑜伽师地论》说世无知。于内等者,谓内外处差别,及内处所依差别﹝德慧《广释》谓眼等所依﹞。还灭思惟者,谓于诸因及因所生法。

  又此中善者,谓由能对治无明义故;不善者,谓由彼所对治分义故。

  又此诸善此余外道所有者,是有罪;诸内法者所有,是无罪,无罪亦是应修习。即此诸善有漏者,是下劣;无漏者,是上妙。即彼不善是黑,无漏善是白,此外为杂故,即有异分。由一切亦即缘起故,说为缘已生。

  即此经显示无明等句义而说云:尊者!所对治分何者为无明差别耶?苾刍!无明即最胜法所对治分。又当见即是广大法﹝藏文作“rgya chen pa/”﹞所对治分。

  尊者!无明云何为最胜法所对治分?苾刍!由五根﹝信、勤、念、定、慧﹞中,此应取者,即应修习,谓即慧根。彼所对治分,即所谓无明。

  尊者!云何广大法所对治分,为无明耶?苾刍!闻所成、思所成,及修所成智所对治分,即无明。由此,即名广大法所对治分。

  尊者!何者为无明相属差别?苾刍!谓于有顶以下三界诸有情皆有无知者:谓不分段﹝藏文作“dum bur ma byas pa/”。德慧《广释》谓非见道所坏﹞,不分爽迷﹝藏文作“gsov ldov du ma byas pa/”,德慧《广释》谓非修道所毁﹞,及随眠随逐﹝德慧《广释》谓即种子随逐﹞。因此,彼诸有情为一切所缚,亦是乐趣及恶趣所有因果无知。又此极软者,为无色界系有情所有。居中者,为色界系有情所有。盛大者,为欲界系有情所有﹝德慧《广释》谓依次以“愚”声显,以“痴”声显,及以“无明黑暗”二声显﹞。

  又德慧《缘起经论广释》﹝影印北京版经释,chi,121B.1﹞云:

  安立差别者,谓如说言从“前际无知”乃至“于六触处如实通达无知”。

  安立异名者,谓如说言“无知、无见、无现观、愚、痴、无明、黑暗”。

  安立行相者,此复二种:一、安立能令无见行相,由黑暗异名显示。二、安立颠倒行相,谓二意﹝即疑﹞、无慧﹝即贪等﹞、恶慧烦恼相应。由三异名显示﹝即愚、痴、无明﹞。

  安立所对治分差别者,谓如说言闻所成、思所成,及修所成智所对治分,即由无知、无见、无现观三异名显示。

  安立自性者,谓如说言即是此等所有所对治分,另有软、中、上三种差别。如是由所谓愚、痴、无明、黑暗行相显示。

  安立能作﹝藏文作“byed pa/”﹞者,谓如说言前际等无知随顺我执,及能障碍从此解脱,当知由二种因相故。如说具有能给与一切种流转所依为业,及具有能障一切种还灭为业。

  40 如本论卷六云:

  有义:不慢,信一分摄。谓若信彼,不慢彼故。有义:不慢,舍一分摄,心平等者不高慢故。有义:不慢,惭一分摄。若崇重彼,不慢彼故。

  41 安慧亦然。

  42 即“恃己”,与我见相应。

  43 “并”字,于灵泰《抄》、《秘蕴》、《义演》、金陵本、《续藏》作“辨”,《续藏》注所引异本作“并”。

  44 安慧《广释》及《三十论》中已详。

  45 “谓于五取蕴随观为我,或为我所”。

  46 “谓于未得增上殊胜所证法中,谓己已得”。

  47 “他”字,原作“于”。

  48 “胜己”二字,原作“殊胜”。

  49 “谓”字,原作“计”。

  50 “不及”二字,原作“下劣”。

  51 原为“谓实无德、计己有德”。

  52 《入阿毗达摩论》卷上、《顺正理论》卷四十七、《品类足论》卷一等小乘论亦同。《顺正理论》并设难答云:

  方劣言胜,方等言等。称量而知,何失名慢?于可爱事心生爱染,如实而转,如何成贪?此既耽求诸可意事,无有颠倒,应非烦恼!然由此起能染恼心,既许成贪是烦恼性,如是虽实胜劣处生,而能令心高举染恼;名慢烦恼,于理何失?

  53 《俱舍论光记》卷六十七云:

  “我胜慢类”,谓我胜彼;“于等谓己胜”,即是过慢;“我等慢类”,谓我等彼;“于等谓己等”,即是慢;“我劣慢类”,谓我劣彼;“于胜谓己劣”,即是卑慢。

  54 《俱舍论光记》云:

  “有胜我慢类”,谓有他胜我;“于胜谓己劣”,即是卑慢;“有等我慢类”,谓有他等我;“于等谓己等”,即是慢;“有劣我慢类”,谓有他劣我;“于等谓己胜”,即是过慢。

  55 《俱舍论光记》云:

  “无胜我慢类”,谓无他胜我;“于等谓己等”,即是慢;“无等我慢类”,谓无他与我等;“于等计己胜”,即是过慢;“无劣我慢类”,谓无他劣我;“于胜谓己劣”,即是卑慢。

  56 “本论”,即《发智论》卷二十,说九慢类:

  从前七慢三中离出。

  57 如《品类足论》云:

  释慢类者,且我胜慢,从三慢出:谓慢、过慢、慢过慢三。由观劣、等、胜境别故。

  58 即《品类足论》卷一说七慢,《发智论》说九慢。

  59 《大毗婆沙论》说“依有身见所起”。

  60 谓劣、等、胜境。

  61 《俱舍论》卷十九云:

  如是七慢,何所断耶?一切皆通见、修所断。诸修所断圣未断时,为可现行?此不决定。谓有修所断,而圣定不行。如杀生缠是修所断,而诸圣者必不现行。杀生缠者,显由此惑发起故思,断众生命。等言为显盗淫诳缠,无有爱全,有爱一分。

  “无有”名何法?谓三界无常。于此贪求,名“无有爱”。“有爱一分”,谓愿当为蔼罗筏拏﹝梵文为“airavana”﹞大龙王﹝《光记》卷六十七云“蔼罗筏拏,是水名。水中龙象,从水为名。即是帝释所乘龙象王也”﹞等。此诸缠爱,一切皆缘所断故,唯修所断。

  62 见《显扬》卷一。

  63 《瑜伽》卷八十八云:

  当知此中二种我慢:一、于诸行执著现行,二、由失念率尔现行。此中执著现行我慢,圣者已断,不复现行,第二我慢由随眠故。萨迦耶见虽复永断,以于圣道未善修故,犹起现行。萨迦耶见唯有习气常所随逐,于失念时,能与我慢作所依止,令暂现行。是故此慢亦名未断,亦得现行。

  又诸圣者若于诸行,思惟自相,尚令我慢不复现行,况观共相?若于假法﹝藏文作“gdags pa'i sgo nas/”﹞作意思惟,住正念者,亦令我慢不得现行。若于假法﹝藏文作“gdags pa bid/”﹞作意思惟,不住正念,尔时我慢,暂时现行。若诸异生,虽于诸行思惟共相,尚为我慢乱心相续,况住余位?又萨迦耶见,圣相续中,随眠与缠皆已断尽,于学位中习气随逐,未能永断。若诸我慢,随眠与缠,皆未能断。又计我欲者﹝藏文作“va'o sbam du 'dun pa/”﹞,当知即是我慢缠摄。何以故?由失念故,于欲于定﹝藏文作“sbam par 'jug pa/”﹞,为诸爱味所漂沦﹝藏文作“'pho pa/”﹞者,依此欲门,诸我慢缠数数现起。言未断者,由随眠故,未遍知者,由彼缠故,彼于尔时有忘念故。言未灭者,虽于此缠暂得远离,寻复现行。言未吐﹝藏文作“zad par ma byas pa/”﹞者,由彼随眠未永拔故。

  64 《瑜伽》卷五十八云:

  慢者,谓令心举心所﹝藏文无“心所”二字﹞为性。

  此复四种:谓于诸见、于诸有情、于受用欲、于诸后有处起。又此慢略有二种:一、惑乱﹝藏文作“rnam par 'khrul ba/”﹞,二、不惑乱慢。“于有情处慢”者,谓三慢类﹝我胜、我等、我劣慢类﹞,已如前说。

  “于受用欲处慢”者,谓由大财、大族、大徒众等现在前故,心遂高举。“于后有处慢”者,谓由计我当有、不﹝当﹞有,广说乃至我当非想非非想等,若动、不动﹝藏文作“rlom pa/”﹞、戏论、造作﹝所有﹞诸爱趣﹝藏文作“rnam pa/”﹞中,现前转故,心遂高举。“不惑乱慢”者,谓于下劣计己为胜,于等计等,而生憍慢。“惑乱慢”者,谓余六慢﹝藏文作“谓余五慢”﹞。又由受用劣鄙资具,自谓富乐,名“惑乱慢”。若由受用胜妙资具,自谓富乐,名“不惑乱慢”。又由邪行,谓后有胜,名“惑乱慢”。若由正行﹝藏文作“yav dag pa'i sgrub pa/”﹞,谓后有胜,名“不惑乱慢”。

  65 《瑜伽》卷五十八原文作:

  谓于他世、作用、因﹝藏文有“之”﹞果、诸谛、宝。

  66 “疑”字,《续藏》有,余本无。

  67 《瑜伽》卷八原作:

  即于所知事唯用分别异觉﹝藏文作“brtags pa la kho na'i yid gbis za ba/”﹞为体。

  68 “末底”,梵文为“mati”。

  69 “般若”,梵文为“prajba”。

  70 “毗”,梵文为“vi”。

  71 “毗末底”,梵文为“vimati”。

  72 见《瑜伽》卷八。

  73 “异慧疑”,即“分别异觉”。

  74 除护法、安慧、德光、地亲以外。

  75 “即”字,《瑜伽》五十五原文作“是”。

  76 谓实物有。

  77 谓别有心所性。

  78 “若南”,梵文为“jbana”。

  79 “职吉蹉”,梵文为“cikitsa”。

  80 “毗职吉蹉”,梵文为“vicikitsa”。

  81 见《显扬》卷一。

  82 《对法》卷一。

  83 别说者,“差别有五”。

  84 “萨迦耶达利瑟致”,梵文为“sat-kaya drsti”。《杂集论述记》卷六云:

  “迦耶”﹝梵文为“kaya”﹞者,聚集义;身,聚集故;“达利瑟致”﹝梵文为“drsti”﹞是见义,聚之见故。“萨”﹝梵文为“sat”﹞有三义:一、有﹝阿悉提底,梵文为“asthiti”﹞,二、伪﹝思诞拔底,梵文为“sthanqpatti”﹞,三者、移转﹝僧吃烂底,梵文为“sajkranti”﹞。

  85 《杂集论述记》卷六云:

  佛生死智能知未来。

  86 “拔”字,两《述记》等原作“提”,今改。

  87 “思诞拔底萨”,梵文为“sthanqpatti sat”。

  88 《大毗婆沙论》卷八初云:

  谓譬喻者作如是说:萨迦耶见无实所缘。彼作是言:萨迦耶见计我、我所,于胜义中无我、我所。如人见绳谓是蛇,见杌谓是人等,此亦如是,故无所缘。

  89 “阿悉提底萨”,梵文为“asthiti sat”。

  90 “萨言表有”,《入阿毗达磨论广释》卷二﹝德格,对法,bu, 259A.1﹞有二解,第二解云“yod pa ste du ma ces ba'i tha tshig/”。

  91 “僧吃烂底萨”,梵文为“saj kranti sat”。

  92 《杂集论述记》卷六云:

  今大乘言:虽一“萨”字,释成三义,今取“移转”。“迦耶”,聚集,已假非真;更致“萨”言,表成“移转”。

  复为息止未来二执。由训释词有差别故。训释词言“僧吃烂底萨”,执我之心非无影像,似我不实,体是伪,故非实有;仍从缘起,性是依他,成所缘缘,而体少有。复非全伪,无实用故,我所依故,不同二执,故名“移转”﹝藏文作“'jig/”。《入阿毗达磨论广释》卷二﹝德格,对法,bu, 258 B.7)解为“'gyu ba/”﹞。又心外无,横执为有,可言虚伪,不同有执,内影像有,彼拨为无,非全虚伪,不同无执。为遮实执定有、定无,故训释词,表成“移转”。

  93 《显扬》卷一云:

  见者,谓五见为体:一、萨迦耶见:谓于五取蕴计我、我所染污慧为体,或是俱生、或分别起,能障无我无颠倒解为业,如前乃至增长萨迦耶见为业。如经说如是﹝断萨迦耶﹞知见,永断三结,谓身见、戒禁取、疑﹝余四分别为:边执见、邪见、见取见、戒禁取见﹞。

  94 第七识所计执心,即第八见分。

  95 《对法》卷一原文作:

  谓计色是我,我有诸色﹝藏文作“gzugs bdag dav ldan pa/”﹞,色属于我,我在色中。

  96 “相应”,藏文作“'brel bas/”。

  97 “随转”,藏文作“dbav 'gyur bas/”。

  98 “不离”,藏文作“tha dad du mi 'jug pas/”。

  99 《对法》卷一云:

  “相应我所”者,谓我有色,乃至我有识。所以者何?由我与彼相应说有彼故﹝《杂集论述记》卷七云“‘相应’者,不乖返,相顺义。由我与蕴不乖相顺,故说彼蕴是我之所”﹞。“随转我所”者,谓色属我,乃至识属我。所以者何?若彼由此自在力转,或舍,或役﹝藏文作“bsgo ba/”﹞,世间说彼是我所故。“不离我所”者,谓我在色中,乃至我在识中。所以者何?彼计实我处在蕴中,遍体随行故。

  问:萨迦耶见当言于事,了不了耶﹝藏文作“色事,或无色事,知为无色所依事”,并不作问语”﹞?答:当言于事不得决了,如于绳上妄起蛇解。于事不决了者,若能决了色等实相,必不应起虚妄我见﹝《杂集论述记》卷七云“《摄大乘》﹝《摄论·无性释》卷六﹞说:‘于绳谓蛇智,见绳了义无;证见彼分时,知如蛇智乱。’此中有义依依他觉,遣所执觉,依圆成觉,遣依他觉。所遣二觉,如名所诠即二性觉,要见其如方了行故。有义:三觉俱所执觉。遣所执觉,如说唯识。遣依他觉,如遣执识,所取、能取,先后遣故。不尔,依他便同所执,体亦非有,遣断同故。后得智品,亦应不成”﹞。譬如有人欻尔见绳,遂执为蛇,不了绳相,而起蛇执。

  又说萨迦耶见五种过失云:

  问:薄伽梵﹝于《阿毗达磨大乘经》中﹞观何过失故,于蕴界处以五种相诽毁计我﹝藏文作“bdag bsal bar mdzad do/”﹞?答:观彼摄受﹝藏文作“yovs su zin ba/”﹞萨迦耶见者有五种过失故。谓异相过失、无常过失、不自在过失、无身过失、不由功用解脱过失。

  “异相过失”者,谓色蕴等非我体性,异我相故。“无常过失”者,谓非我处色等蕴中,我应无常故。非所依无,能依有故。“不自在过失”者,谓不应观我有色等,我应不自在故。所以者何?我于色中不能自在转故。“无身过失”者,谓非离色等异处有我,我应无身故。所以者何?离身计我不可得故。“不由功用解脱过失”者,设有如是分别我相,亦不应理。无色等我不由功用应解脱故。所以者何?身缚若无,我应任运解脱。

  100 “相”字,灵泰《抄》、《秘蕴》、《义演》有,合《义演》牒文,余无。

  101 谓《大智度论》卷十五所说。

  102 《大乘义林章》卷十三〈六十二见章〉云:

  《大智度论》说身、边二见以为根本,有二十句我、我所见,三世合数,并本二见成六十二。非此所宗。

  《大智度论》云:

  诸法若有边、若无边、若有无边、若非有无边,若死后有去、若死后无去、若死后有去无去、若死后非有去非无去。是身是神﹝即我﹞、身异神异,亦如是,皆不实。于六十二见中观诸法,亦皆不实。

  103 “八”字,本论《述记》作“十”,今改。

  104 《大毗婆沙论》卷八原文为:

  或应说六十五:谓分别缘蕴我,具行相差别,亦分别所起处。如等随观色是我,受是我璎珞、是我僮仆、是我器。如受有三,想、行、识亦尔。四三,十二,并观色是我,总有十三。如观色是我有十三,受、想、行、识,亦尔,五种十三为六十五。

  或应说七十二:谓分别缘界我,具行相差别,不分别所起处。如是等随观眼界是我、我有眼界、眼界是我所、我在眼界中。余十七界亦尔。十八界各四,故有七十二。

  或应说四百八:谓分别缘处我,具行相差别,亦分别所起处。如等随观眼处,是我色处,是我璎珞、是我僮仆、是我器。如色处有三,余十处亦尔。十一种三,有三十三,并观眼处是我,总有三十四。如观眼处是我,有三十四,余十一处亦尔。十二种三十四,为四百八。

  或应说九百三十六:谓分别缘界我,具行相差别,亦分别所起处。如等随观眼界,是我色界、是我璎珞、是我僮仆、是我器。如色界有三,余十六界亦尔。十七种三有五十一,并观眼界是我,总有五十二。十八种五十二,为九百三十六。

  如是缘蕴行相,界地分别,缘处行相,界地分别,缘界行相,界地分别,若以相续,若以世,若以刹那分别,则有无量萨迦耶见。此中且说分别缘蕴我,与行相差别,不分别所起处。故但有二十句萨迦耶见。

  如是《大毗婆沙论》从一萨迦耶见至九百三十六,乃至无量。

  105 《瑜伽》卷五十八云:

  云何迷苦有十随眠?略五取蕴,总名为苦。愚夫于此五取蕴中,起二十句萨迦耶见。五句见我,余见我所,是名迷苦萨迦耶见。

  106 《显扬》卷一。

  107 《枢要》卷下云:

  萨迦耶见二十句,六十五中,准前﹝卷一初﹞计我,略有三种:“一者、即蕴,二者、离蕴,三者、与蕴不﹝原作“非”,下一同﹞即不离。”此句即是初即蕴计我,无后二计。离蕴,总说而为一我,蕴别有三﹝如我有诸色、色属于我、我在色中﹞,如是我所有十五句。既说与蕴不即不离,不可定说蕴为我所,故无诸句。

  然准《瑜伽》第六﹝如云“又我今问汝,随汝意答:为即于蕴施设有我?为于诸蕴中,为蕴外余处,为不属蕴(藏文作“phuv po med pa jig/”,《显扬》作“非蕴性”)耶?若即于蕴,施设我者,是我与蕴无有差别,而计有我谛实常住,不应道理。若于诸蕴中者,此我为常?为无常耶?若是常者,常住之我为诸苦乐之所损益,不应道理。若无损益,起法、非法,不应道理。若不生起法非法,应诸蕴身(藏文只作“lus/”,无“诸蕴”),毕竟不起!又应不由功用(藏文作“'bad mi dgos pa/”),我常解脱。若无常者,离蕴体(藏文作“诸行”)外,有生有灭相续流转法不可得,故不应理。又于此灭坏,后于余处不作而得,有大过失,故不应理。若蕴外余处者,汝所计我,应是无为,不应道理。若不属蕴者,我一切时应无染污!又我与身不应相应(藏文作“由我与身无相应故”,作上句因),不应道理”﹞,及六十四﹝如云“又若略说,离彼诸蕴生故、相故,及业用故,别有我性不可得故。又异彼相,安住诸行所有我性,当知毕竟定无所有。又彼常性不应道理。当知如前(卷六)已广分别”﹞说:离蕴有三:一者、异蕴,住在蕴中。二者、异蕴,住离蕴法中。三者、异蕴,非住蕴中,非异蕴中,一切蕴法都不相应。如是三种,皆有十五我所,合成四十五句我所,并我,总有四十八句。说所行相,各有起处。

  “缘”谓缘历、依起、所缘,三义皆得。若缘处者,不分别处有四十八。若分别者,一处有三十三我所;一我,合三十四;十二个三十四,合成四百八;十二个我见,三百九十六我所见。十八界等,随应当思。

  执遍计所执实法萨迦耶见,如下卷九初及《佛地经论》卷七初当知。

  108 《杂集论述记》卷六云:

  “边”有二义:一者、边侧,障中道故。二者、边鄙,障胜行故。

  109 四一分常、十六有想见、八无想。

  110 即八非有想非无想论。

  111 《瑜伽》卷五十八云:

  常见所摄边执见者,谓六十二诸见趣中,计度前际诸遍常论、一分常论,及计后际诸有想论、无想论、非想非非想论。断见所摄边执见者,谓诸沙门、若婆罗门、七事断论。此边执见,唯分别起,无有俱生,唯除即此先世以来串习随逐边执见等。

  112 《俱舍论》卷十九云:

  云何有问,但应舍置?谓若有问世为常、无常、亦常亦非常、非常非无常?世为有边、无边、亦有边亦无边、非有边非无边?如来死后为有、为非有、亦有亦非有、非有非非有?为命者即身、为命者异身?此问,名为但应舍置。

  113 如理《义演》云:

  即次下他界缘中,许缘他地皆缘他我。彼起断常等。如下自说。

  114 《瑜伽》卷五十八云:

  又有诸见妄计自在、世主﹝藏文作“skye dgu'i bdag po/”﹞、释、梵,及余物类为常,为恒,无有变易。如是邪见,亦迷苦谛。

  115 如本论卷六云:

  总缘诸行,执我、我所,断、常慢者,得缘上故。

  116 《大乘法苑义林章》卷十三〈六十二见章〉初。

  117 本论卷六云:

  而有处言贪、嗔、慢等不缘上者,依粗相说,或依别缘。不见世间执他地法为我等故,边见必依身见起故。

  〈六十二见章〉云:

  见起所因者,《瑜伽论》﹝卷八十七﹞说:“谓彼一切,萨迦耶见以为因缘。”因缘虽有,或亲,或疏。亲依我见,诸见方起,不尔,便非边见所摄。由亲依故,说为边见;疏相依者,说为邪见,缘梵王常等,有邪见故。

  118 该经卷上初只略及。

  119 十四卷全。

  120 “梵动品”,梵文为“brahmajala-sutta”。

  121 谓《大毗婆沙论》一百九十九卷中至二百卷终。

  122 谓《瑜伽》第六、第七全,《显扬》卷九、卷十全,同说“十六异论”。

  123 “见趣”,藏文《对法》作“lta bar gtogs pa/”。

  124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有文同此。

  125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云:

  一、由能忆一坏成劫,或二,或三乃至八十,彼便执我、世间俱常。问:彼何故作是执?答:彼计转变,或隐显故。转变论者作如是执:乳变为酪、种变为芽、薪变为灰,如是等类,若续而有者,皆是彼所转变。非彼法灭有此法生,故一切法自性常住。隐显论者作如是执:诸法自性或隐,或显。彼见此处先有如是形显分量大地、洲渚、妙高山王、余山、大海、诸树等坏,后于此处复有如是形显分量大地等成。便作是念:彼于中间不可见者,非性坏灭。然坏劫时,彼性潜隐。至成劫位,彼性复显。又七士身﹝卷一百九十八云“谓地、水、火、风、及苦、乐、命。此七士身非作。乃至如伊师迦(梵文“yasti”,木或山坚固难坏)安住不动”﹞常无转动,互不相触,命不可害,故作是念:我及所忆,二俱是常,由斯便见我及世间俱是常住。

  126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云:

  二、由能忆一生,或二,或三乃至百千生事。彼便执我、世间俱常,由计转变及隐显故。......

  问:此与第一义有何异?答:前虽忆多,而于能忆诸生无间未得自在。今虽忆少,而于能忆诸生无间已得自在。

  127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云:

  三、由天眼见诸有情死时、生时,诸蕴相续。谓见死有诸蕴,无间中有现前,复见中有诸蕴无间生有现前,又见生有诸蕴无间本有现前。本有诸蕴分位相续,乃至死有。譬如水流,灯焰相续。由不觉知微细生灭,于诸蕴中,遂起常想。故便执我、世间俱常。或计转变或隐显故,如刀于鞘、蛇于其穴、人于暗室、入出隐显,故作是念:我及所见,二俱是常。由斯便见我及世间,俱是常住。

  128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云:

  四、由寻伺不如实知,谓我世间俱是常住。彼作是念:有法常有,无法恒无,无不可生,有不可灭。彼执因果从无始来,性唯是一,无灭、无起,故是前际分别见摄。彼若执色以为我者,由见显形恒相似故,便执为常;若执心等以为我者,由心等法无间生故,相似生故,恒时生故,不能了知细生灭故,能忆往昔所更事故,前后事业互相似故,他不疑故,便执为常。彼由如是虚妄寻伺,执我世间俱是常住。如是四种前际分别执遍常论,由劫,及生、死、生寻伺,四事而起。

  129 谓宿住随念通。

  130 同彼论。

  131 谓起如是见、立如是论。

  132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原为:

  大种无常,心是常住。或翻此说,心是无常,大种常住。

  133 彼论原作“或生此间”。

  134 便作是执。

  135 彼论无“信其所言”四字。

  136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原文作:

  是故世间一分常住,一分无常。

  137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原文作:

  有先从戏忘天殁,来生此间,由得宿住随念通故,作是执:彼天诸有,不忘失念者,在彼常住。我等先由极戏忘念,从彼处没,故是无常。

  138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原文作:

  有先从意愤天没,来生此间,由得宿住随念通故,便作是执:彼天诸有,不极意愤,角眼相视,在彼常住。我等先由意极相愤,角眼相视,从彼处没,故是无常。

  139 如本论《述记》卷二十六云:

  “戏忘天等”,“等”嗔恚天,总言是欲界上四天,无别处所。但乐、憎者,......若准《瑜伽》﹝卷五﹞,即上四欲天,以下二天可相杀故。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云:

  有说彼住妙高层级,有说彼是三十三天。

  140 即人、法二我见。

  141 “前”,《演秘》牒释,依“何”字本,并谓有作“前”,或“四”字本,应从多本。《义演》从“前”字本。

  142 “见”字,《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初原作“种”。

  143 原作“谓彼外道”。

  144 具意:执余四蕴以为我所,彼所执我以色为性。

  145 原无“我”字。

  146 “想”字下,原文有“说名为想。此有色我,有彼想故”。

  147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此处有:

  以执四蕴为我所故。彼作是念:此有色我,死后有想。

  148 “故”字,原作“建”。

  149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此处作:

  依第二见,建立第二我——无色,死后有想论。谓彼外道......

  150 原无“蕴”字。

  151 “我”字下,《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有:

  执无色为我,执色或余无色蕴为我所。谓若除想,执余三蕴总别为我,即执想、色蕴为我所。若执想蕴为我,即执余蕴为我所。

  152 谓如彼《大毗婆沙论》二百下文应知。

  153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

  建立第三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有想论。谓彼外道执色无色为我,如谛语外道﹝梵文为“satya-vadin”﹞等总于五蕴起一我想。由彼各别分别诸蕴不得实我,犹如各别分别甘、醋、咸、辛、苦、淡,无总实有一味可得。彼于诸蕴起一想已,总执为我。彼所执我,以色无色为性故,名亦有色亦无色。......以执自身诸蕴为我,执他诸蕴为我所故。

  有余外道于有色我见过失已,依无色我而住;于无色我见过失已,复依有色我而住。彼诸外道我见未断,虽执有我,而不决定说所执我唯是有色,或唯是无色,然作是念——此亦有色,亦无色,我死后有想。

  154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作:

  此在欲界全,随其所应乃至广说。

  155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续云:

  彼作是念:我虽实有,而不可说定亦有色亦无色。彼见实我定亦有色亦无色,俱有过失,故作是说:此我非有色非无色,死后有想。余如前说。

  156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作:

  执我有边,死后有想论者,若执色为我,彼所执我体有分限。或在身中,如指节量,光明炽盛或在身中,称身形量,内外明彻。如说:我、我形相端严,光明炽盛,清净第一。乔答摩尊宁说无我?若执非色为我,亦有分限。以非色法所依所缘有分限故,亦名有边。彼依寻伺起如是执。若依等至起此执者,必未得遍处定。如是二种,俱作是念:我定有边,死后有想。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

  157 谓无色界有色。

  158 如《明论》说:

  有我士夫,其量广大边际难测,光色如日。诸冥暗者,虽住其侧,而不能见。要知此我,方能越度生老病死。异此,更无越度理趣。又如有说:地即是我,我即是地,其量无边。若执无色为我,彼作是念:如不至火,终不能烧;若不至刀,终不能割;若不至水,终不能烂;如是若有不至我者,终不能取无边分量。彼依寻伺起如是执,若依等至起此执者,必已得遍处定。如是二种,俱作是念:我定无边,死后有想。此在欲界全,随其所应。

  159 《瑜伽》卷六原文作:

  又若见少色、少非色者﹝藏文作“若于有色、非有色,均见少者”﹞,彼计﹝《显扬》及藏文俱作“见”﹞有边。若见彼无量者,彼计有﹝藏文无“有”字,可删﹞无边。若复遍见,而色分﹝“分”,藏文作“was”﹞少,非色分无量,或色分无量,非色分少者,彼计亦有边亦无边。若为对治此故,但由文异,不由义异而起执者,彼计非有边非无边。或计解脱之我﹝藏文只作“解脱”﹞,远离二种。若执色为我,彼所执我,随所依身,或卷,或舒,其量不定。彼作是念:身若有量,我即有边;身若无量﹝《述记》原衍“等”字,今略﹞,我亦无边﹝《述记》原作“量”今改﹞。

  160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续云:

  若执无色为我,彼作是念:若随有量所依所缘,我即有边;若随无量所依所缘,我即无边。如是二种俱作是念:我亦有边亦无边,死后有想。此在欲界全,随其所应,乃至广说。

  161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作:

  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有想论者,即遮第三。为此第四、三门异说,如前应知。如是四种,或依寻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

  162 原作“依想受异,故作是说”。

  163 “少”字,原作“小”。

  164 原无“纯”字。

  165 原无“纯”字。

  166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此段原作:

  我有一想者,谓在前三无色。由彼诸想一门转故,说名“一想”。我有种种想者,谓在欲色界,除无想天。由彼诸想六门四门转故,及缘种种境故,名“种种想”。依寻伺者我,亦有差别:谓有一种工巧智者,名“有一想”;若有种种工巧智者,名“有种种想”。

  我有小想者,谓执少色为我,或执少无色为我。若执少色为我,彼执色我其量狭小,如指节等,彼执想为我所。依小身故,缘少境故,说为“小想”。我与彼合,名有小想。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无想天。

  167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续云:

  许无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无色。若执少无色为我,彼或执受为我,想为我所。依小身故,缘少境故,说为“小想”。我与彼合,名“有小想”。执行﹝蕴﹞为我,执识﹝蕴﹞为我亦尔。若执想为我,彼想依小身故,缘少境故,说为“小想”。彼执小想为我性故,或有想用,名“有小想”。此在欲界,乃至无所有处,除无想天。

  168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作:

  我有无量想者,谓执无量色为我,或执无量无色。若执无量色为我,彼执色我遍一切处。彼执想为我所,依无量身故,缘无量境故,名“无量想”。我与彼合,名“有无量想”。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无想天。

  169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此段原文作:

  如是四种,或依寻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

  170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为:

  我纯有乐者,谓在前三静虑。诸得定者,以天眼通见三静虑,恒时受乐。后从彼没,来生此间,便作是意:我纯有乐。诸寻伺者,见诸有情于一切时与乐具合,便作是念:我纯有乐。如于此世,他世亦尔。

  171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云:

  我纯有苦者,谓在地狱。诸得定者,以天眼通见在地狱,恒时受苦,复从彼没来生此间,便作是念:我纯有苦。诸寻伺者,见诸有情于一切时与苦具合,便作是念:我纯有苦,如于此世,他世亦尔。

  172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为:

  我有苦有乐者,谓在傍生、鬼界、人,及欲界天。诸得定者,天眼通见彼有情苦乐杂受。后从彼没,来生此间,便作是念:我有苦有乐。诸寻伺者,见诸有情有时与苦具合,有时与乐具合,便作是念:我有苦有乐,如于此世,他世亦尔。

  173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为:

  我无苦无乐者,谓在第四静虑乃至无所有处,彼得定者,知彼有情无苦无乐。后从彼没,来生此间,便作是念:我无苦无乐。诸寻伺者作如是念:我体是常,不明了转;虽有暂时苦乐相应,而彼是客,我非有彼。此十六种后际分别诸有想论,依前所说十六事起。

  174 原作“八无想论”。

  175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作:

  一、执我有色,死后无想。谓彼执色为我,得无想定;及见他得彼定,生无想有情天,便作是念:我有色,死后无想,当生无想有情天中,想不起故。诸寻伺者执色为我,见有风洴、熟眠、闷绝、苦受所切,似全无想;便作是念:我虽有色,而无其想。如于此世,他世亦尔。

  176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作:

  二、执我无色,死后无想,彼执命根为我,得无想定,及见他得彼定、生无想有情天。便作是念:我无色,死后无想。当生无想有情天中,想不起故。诸寻伺者执命根为我,见有风洴、熟眠、苦受所切,似全无想,便作是念:我无色,亦无想。如于此世,他世亦尔。有寻伺者除想,执余﹝受、行、识﹞三蕴为我,亦容执我无色,死后无想。

  177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作:

  三、执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无想:谓彼执色、命根为我,彼于此二起一我想。由彼各别分别此二不得实我,犹如各别分别甘等,不得总味。彼执此二为一我已,得无想定,及见他得彼定,生无想有情天,便作是念: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无想。当生无想有情天中,想不起故。诸寻伺者执色、命根为我,见有风洴、熟睡、闷绝,苦受所切,似全无想,便作是念:我亦有色亦无色,而全无想。如于此世,他世亦尔。有寻伺者除想,执余﹝色、受、行、识﹞四蕴为我,亦容执我亦有色无色,死后无想。

  178 “无别有物”下,原文有:

  为此第四,三门异说,如前应知。

  179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作:

  一、执我有边,死后无想:谓若执色为我,彼执色我,其量狭小,如指节等。若执无色为我,彼执命根为我,遍在身中,称身形量。如是执已,得无想定,及见他得彼定,生无想有情天,便作是念:我有边,死后无想。当生无想有情天中,想不起故。诸寻伺者亦执彼为我,见有风洴,随其所应,广如前说。

  180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为:

  二、执我无边,死后无想:谓若执色为我,彼执色我,遍一切处,若执无色为我,彼执命根为我,亦遍一切处。如是执已,得无想定,及见他得彼定,生无想有情天,便作是念:我无边,死后无想。当生无想有情天中,想不起故。诸寻伺者亦执彼为我,见有风洴,随其所应,广如前说。

  181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为:

  三、执我亦有边亦无边,死后无想:彼执色我,或卷,或舒。若执无色为我,彼执命根为我,亦如身色,或卷,或舒。如是执已,得无想定,及见他得彼定,生无想有情天,便作是念:我亦有边亦无边,死后无想。当生无想有情天中,想不起故,诸寻伺者亦执彼为我,随其所应,广如前说。

  182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为:

  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无想:即遮第三,为此第四,三门异说,如前应知。如是八种后际分别诸无想论,依前所说八种事起。

  183 原作“八非有想非无想论”。

  184 原作“谓有色等四、有边等四。有色等四者......”。

  185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为:

  一、执我有色,死后非有想非无想:谓寻伺者,执色为我,彼见有情想不明了,便作是念:我有色,非有想非无想。如于此世,他世亦尔。非得彼定,可有此执。所以者何?要已离无所有处染者,方可执非想非非想处诸蕴为我。彼既无色,此执理无所依。别义说得,彼定亦有此执。谓生欲色界已离无所有处染者,执非想非非想诸蕴为我。彼所执我,体虽非色,而与色合,名有色我。如说有髻人,而人体非髻。彼虽不执色为我所,而所执我,未离色身。乃至命终犹随身故,说我有色。彼由入非想非非想处定,想不明了,故执我现在非有想非无想,死后亦然。许无色界亦有色者,彼许有执非想非非想处我实有色,而非有想,亦非无想。

  186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作:

  二、执我无色,死后非有想非无想:谓得彼定者,执非想非非想处诸无色蕴为我,或为我所。彼所执我无色为性,或有无色,故名无色我。彼由所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执,乃至广说。

  187 “非”字,《义演》谓应作“依”,非是。

  188 《大毗婆沙论》此处有:

  又此一切,皆容执非想非非想处四无色蕴为我、我所。

  189 “短”字,原作“促”。

  190 谓总四蕴为所缘。

  191 原作“执我亦有边亦无边”。

  192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为:

  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无想。即遮第三,为此第四。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云:

  三门异说,如前应知。此中一切皆由所入非想非非想处定想,不明了故,执我现在非有想非无想,死后亦然。诸寻伺者,及许无色界亦有色者,执色无色为我,随其所应,广如前说。如是八种后际分别非有想非无想论,依前所说八事而起。

  问:何故无想论及非有想非无想论中,不说我有一想等八耶?若亦说者,一切皆应名有想论,以有想受者非无想等故。如是一切有想论说死后故,皆是后际分别见摄。

  193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作:

  一、作如是念:此我有色,粗四大种所造为性,死后断灭,毕竟无有,齐此,名为我正断灭。后见此生受胎为初,死时为后,便作是念:我受胎时本无而有,若至死位,有已还无,名善断灭。

  194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作:

  二、作是念:此我欲界天,死后断灭,毕竟无有。齐此,名为我正断灭。后作是念:我既不因产门而生,本无而有,有已还无,如彗星等,名善断灭。

  195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作:

  三、作是念:此我色界天,死后断灭,毕竟无有,齐此,名为我正断灭。彼作是念:我既不因产门而生,本无而有;由等至力,有已还灭,名善断灭。或有说者:此三断见,皆缘已离初静虑染有情而起。彼断见者虽已得定,而未能离初静虑染。所发天眼唯见下地前三有情既命终已,皆生上地。所受中有,生有等身,非彼境界,便作是念:得静虑者既命终已,悉皆断灭。

  196 即识无边处天。

  197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续云:

  毕竟无有,齐此,名为我正断灭。

  198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为:

  如是七种后际分别诸断灭论,依前所说七事而起。如是七种,皆说死后,故是后际分别见摄。

  199 见《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至二百。

  200 《续藏》云:“中”下当增一“常”字。读之,乃《续藏》误计。

  201 “养”字,原作“乐”,《大毗婆沙论》卷二百亦然。今依《瑜伽》卷八改。藏文《瑜伽》、《杂集》均作“mchod sbyin/”。《续藏》注云:《瑜伽》作“养”。

  202 “作用”二字,《显扬》卷一作“功用”,藏文作“byed pa/”。

  203 “无化生有情”,藏文作“sems can 'byuv ba med pa/”。

  204 即诽谤异世往来作用故。诽谤任持﹝藏文作“'debs pa/”﹞种子﹝《杂集论述记》卷七云“母能任持,父为种子”﹞作用故,诽谤﹝结生﹞相续作用故﹝《杂集论述记》卷七云“诸趣中有,名化有情,先业所招,能续后有,故谤无此,名‘谤相续’”﹞。

  205 “谤”字,原作“坏”。

  206 “谤事实”,藏文作“yod pa'i dvos po/”。

  207 “真”字,天海本作“实”,原文无此字。

  208 见《对法》卷一。

  209 即萨迦耶见、边执见、见取、戒禁取。

  210 《瑜伽》卷五十八原文:

  一切倒见,于所知事颠倒而转,皆名邪见。当知此见略有二种:一者、增益,二者、损减。萨迦耶见、边执见、见取、戒禁取,此四见等一切皆名增益邪见。谤因、谤用﹝藏文作“bya ba/”﹞谤果、坏实事等心执、心持﹝汉译误作“增益”,藏文作“sems la 'jog pa/”,今据藏文改﹞所有诸见,一切皆名损减邪见。

  211 《对法》卷一原文作:

  问:如是五见,几增益见?几损减见?答:四是增益见,于所知境增益自性及差别故。于诸见中,增益第一及清净故——谓于五取蕴所知无我境,增益我、我所自性,是萨迦耶见;增益我常、无常差别是边执见;于诸恶见增益第一,是见取;即于此见,增益清净,是戒禁取。一多分,是损减见;一多分者,由邪分别,不必损减故。

  212 如前已引。

  213 如《瑜伽》卷八云:

  “无有施与、无有爱养、无有祠祀”者,谓由三种意乐,非拨施与:一、财物意乐,二、清净意乐,三、祀天意乐。

  供养火、天,名为“祠祀”。又显非拨戒修所生善,能治所治故,及显非拨施所生善能治所治故,说如是言:“无有妙行,无有恶行”。又显非拨此﹝戒、修、施﹞三种善,能治所治所得果故,说如是言:“无有妙行、恶行二业果,及异熟。”

  又显非拨流转依处缘故,说如是言:“无有此世,无有他世。”又显非拨彼所托缘故,及非拨彼种子缘﹝藏文作“de'i sa bon kyi rkyen/”,指红白﹞故,说如是言:“无母、无父。”又显非拨流转士夫﹝藏文作“'jug pa'i skyes bu/”,指结生相续识﹞故,说如是言:“无有化生﹝藏文缺“化生”二字﹞有情。”又显非拨流转对治还灭故,说如是言:世间无有真﹝藏文无“真”字﹞阿罗汉,乃至广说。

  又《瑜伽》卷五十五亦云:

  损减事亦有四种:一、谤因,二、谤果,三、谤作用,四、谤善事。当知此中谓无施与,乃至无妙行、恶行,是名“谤因”。谓无妙行、恶行业果异熟,是名“谤果”。谓无此世间,乃至无化生有情,名“谤作用”。所以者何?诸士夫用,是此中作用义。此士夫用﹝藏文作“skyes bu'i byed pa/”﹞复有四种:一、往来用,二、持胎藏﹝藏文作“mval/”﹞用,三、置种子用﹝藏文作“sa bon 'debs pa/”﹞。若谓世间无阿罗汉等,名“谤善事”﹝藏文还作“yod pa'i dvos po/”﹞。

  214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无有妙行,亦无恶行,是名“谤用”,......无父、无母、无化生有情,亦无世间真阿罗汉诸漏永尽,乃至广说,如是一切,名“坏实事”。

  215 即《杂集论述记》卷七。

  如云:

  “无祠祀”者,无以财食供养三宝所生妙行。恶行翻此。或初二﹝即“无施与、无爱养”。“养”原作“乐”,《述记》亦依“爱乐”释,今不依﹞无妙行。“无祠祀”者,无恶行。别则此三,总即妙行及恶行等。《瑜伽论》第八及五十五,说皆同此。

  《瑜伽》卷五十八云:

  无妙行、恶行名谤作用者,此谤无体,彼谤无用;此谤无思业,彼谤无身语;此谤为因果未生位,彼谤其用果将生起。然用及因,实非即离,各据一义,理不相违。

  又云:

  然父及母各有二德:一者、可敬福田,二者、任持相续。五十八说无父、无母,名坏实事。谤无第一可敬福田。此说谤无任持相续,名“谤作用”,故不相违。亦由父母杀成重逆,故彼谤无,名坏实事。

  化生有情﹝即指“中有”﹞亦有二类:一者、异生,二者、有学。此谤异生,名“谤作用”。五十八中说谤圣者,名“坏实事”。又谤体无,名“坏实事”。谤用无者,名“谤作用”。亦不相违。“谤作用”中复言“等”者,“等”诸法中一切作用、水土能生等。

  216 “彼时”二字,本论《述记》原作“诸法”二字,今改。

  217 “本”字下,本论《述记》原衍“因”字,今删。

  218 即指能取及所取。

  219 “生”字,本论《述记》原作“而”字。

  220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原文作:

  二无因生论者,一、从无想有情天没来生此间,由得宿住随念通故,虽能忆彼出无想心及后诸位,而不能忆出心以前所有诸位。便作是念:我于彼时,本无而起,诸法如我,亦应一切本无而生。由斯便执我及世间皆无有因,自然生起。

  221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原文作:

  由寻伺虚妄推求:今身所更,既皆能忆,前身若有,彼所更事今此身中亦应能忆,既不能忆,故知彼无。

  222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原文续云:

  又作是念:若依彼生诸有情类,必还似彼。如酪中虫,还似于酪;牛粪中虫,还似牛粪;青叶中虫,还似青叶;父母生子,还似父母。非即酪等是虫等因,故知一切身,及诸根、觉、慧等法,皆无因而起。又作是念:现见孔雀、鸾凤、鸡等,山、石、草、木、华、果、刺等,色形差别,皆不由因,自然而有。彼作是说:谁铦诸刺?谁画禽兽?谁积山原?谁凿涧谷?谁复雕镂草、木、华、果?如是一切,皆不由因。于造世间,无自有者,由斯便执我及世间,皆无因生,自然而有。

  223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原作:

  如是二种前际分别无因生论。

  224 “虚妄”,本论《述记》原作“戏忘”二字,今改。

  225 《瑜伽》卷八十七作:

  若有一向忆念上、下,下至......。

  《大毗婆沙论》作:

  由天眼,见下惟至......。

  226 《大毗婆沙论》作“见上惟至”。

  227 “初”字,本论《述记》乃据《瑜伽》作“第四”,〈六十二见章〉同。今暂据《大毗婆沙论》作“初”,《杂集论述记》卷七引文亦作“初”。

  228 “便”字,《大毗婆沙论》作“彼”。

  229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原作:

  过此,若有我及世间,我亦应见。既更不见,故知非有。由斯,便执我及世间俱是有边。

  即是二种有分限义。

  230 《瑜伽》卷八十七作:

  若有一向傍忆......

  《大毗婆沙论》作:

  由依止胜分静虑发净天眼,傍见。

  231 “边”字,《瑜伽》作“际”。

  232 谓执我于中悉皆遍满。

  233 “故”字,原作“便”。

  234 谓执我及世间俱是无边,即是二种无分限义。

  235 《瑜伽》卷八十七作:

  若有一向忆念上下,下至无间捺落迦下,上至第四静虑之上。忆念如是分量边际,便于世间住有边想。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作:

  由天眼及神境通:由天眼通见下惟至无间地狱,见上惟至初静虑天。

  236 《瑜伽》卷八十七作:

  若有一向傍忆无际,于世间住无边想。若有忆念二种俱行,便于世间住二俱想。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作:

  由神境通,运身傍去,不得边际,遂于上下起有边想,于傍世界起无边想,执我于中悉皆遍满。由斯,便执我及世间,亦有边亦无边,即是二种,俱有分限、无分限义。

  237 《瑜伽》卷八十七原作:

  若时忆念。

  238 “生”字,原作“住”。

  239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云:

  四、非有边非无边者,即遮第三为此第四。彼作是念:我及世间,俱不可说定是有边,定是无边,然皆实有。或有说者,彼见世间横无边故,执我世间俱非有边。彼见世间竖有边故,执我世间俱非无边。虽无决定,而实有我。复有说者,彼执我体,或舒、或卷,不可定说,舒无边故,说非有边;卷有边故,说非无边。

  240 《大乘法苑义林章》卷四〈六十二见章〉云:

  《长阿含经》说此第四依“捷疾﹝观察﹞智”。《瑜伽》皆依静虑“宿住﹝随念通﹞”智起。然《毗婆沙》:一、以天眼见,下至地狱,上至初定,执我于中悉皆遍满,便作是念:过此有我,我应可见,故知有边。二、傍见无边,为执同前,起无边想。三、依天眼及神境通,见上、见下,如初近远,运身傍去,不得边际,于上下,起有边想,于傍,起无边想。四者,返此。

  四皆缘现在,待未来故,名为前际。唯第四见与八十七别,余三见同;然见于上,亦有近远。然《阿含经》总相而说,得定起执有边无边,不说缘何分齐起执。彼第三与《婆沙》同,彼第四见,依“捷疾﹝观察﹞智”而起此执,亦不说彼缘何境起,故不可依。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云:

  问:如是四种既缘现在,云何说为前际分别?答:彼待未来,亦名前际。复有说者:此四由忆成劫,坏劫而建立故﹝《瑜伽》卷八十七亦取此说“由彼忆念诸器世间,成、坏两劫,出现方便”﹞。皆得说为前际分别,谓第一论由忆过去成劫之时,我及世间竖﹝即《瑜伽》所谓“上下”﹞有分限,故便起有边想。若第二论,由忆过去成劫之时,我及世间横﹝即《瑜伽》所谓“傍忆”﹞无分限,故便起无边想。若第三论,由忆过去成劫之时,我及世间竖有分限横无分别﹝即《瑜伽》所谓“二种俱行”﹞,起亦有边亦无边想。若第四论,由忆过去坏劫之时,我及世间虽不可得分量狭广,而有实是,起非有边非无边想﹝《瑜伽》所说与彼有异,如云“若时忆念坏劫分位,尔时便住非有边想非无边想,诸器世间,无所得故”﹞。

  有作是说:执有边者,即是断见。执无边者,即是常见。执亦有边亦无边者,即是一分断见、一分常见。执非有边非无边者,即是唯起萨迦耶见﹝《显扬》卷二则依前后断续说云:“是中若依断边际求世边时,若忆念坏劫,即于世间起有边想。若忆念成劫(来有),即于世间起无边想”。评云“今应问彼:汝何所欲?从前坏劫以来,为更有世间生起,为无起耶?若言有者,汝计世间(前后)有边,不应道理;若言无者,汝今依此世间而住,念世间边不应道理。如是从彼来有故,从彼来无故,皆不应理。是故此论非如理说”﹞。如是四种前际分别有边等论,依前所说多四事起。

  241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原文有:

  有诸外道求生彼天,问外道论,作如是说:......。

  242 “由答”,原作“若有能答彼”。

  243 “故”字,原作“者”。

  244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原文作:

  若不能答彼不死天无乱问者,无得生义。然无乱有二种﹝藏文作“mi g-yev ba/”﹞:一、有相有分别,二、无相无分别。有真见者,无相无分别﹝《瑜伽》卷八十七同,并谓净天有二“若能证入内法定者,当知是天名善清净。于诸谛中,已了达(藏文作“mvon par wes pa/”)故,其心已得善解脱故”。又云“前清净天于自不死,无乱而转,是故说名不死无乱(藏文亦作不善清净天自度之词)”﹞,无所依故。无真见者,有相有分别﹝《瑜伽》云“若唯能入世俗(藏文作“世间”)定者,当知是天不善清净,于诸谛中,不了达故,其心未得善解脱故”﹞,有所依故。彼外道辈于诸不死无乱问中,以言矫乱﹝《瑜伽》云“后不清净,若有依于不死无乱,有所诘问,便托余事,矫乱避之”﹞。

  245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原作:

  一、作是念:我不如实知若善、若不善,及四圣谛。

  246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原作:

  有余沙门,婆罗门等,于如是义求如实知,彼若问我如是义者,不得定答。

  247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原作:

  我若决定答彼所问,便为妄语。由妄语故,我便不得生于彼天。故于不死无乱问中,以言矫乱。谓作是说:我于诸天秘密义中,不应皆说,或自所证,或清净道。

  248 此为本论《述记》复依《瑜伽》怖无知,而设矫乱者云:勿他由

  此鉴我无知云云。

  249 “即”字,原作“则”。

  250 《显扬》卷十、《瑜伽》卷七解此四种论发起因缘,及能计者,有

  二复次,如云:

  是中第一,不死乱者觉未开悟。

  又云:

  又复第一怖畏妄语及怖畏他人知其无智,故不分明答言,我无所知。

  251 “者”字,《瑜伽》原无。

  252 “清”字,本论《述记》引文作“修”。

  253 《瑜伽》卷八十七原文作:

  行谄曲,作是思惟:我于此中,应如是记:非我净天一切隐密皆许记别,谓自所证及清净道。如是思已,故设诡言而相矫乱。彼既如是住邪思惟,遍布其心,于彼最上清净天所,故称我是不死矫乱,作如前语。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则作:

  我若拨无彼所问义,便为邪见。由邪见故,我便不得生于彼天。彼怖邪见,故于不死无乱问中,以言矫乱。

  《显扬》卷十解云:

  第二、于所证法起增上慢。

  又云:

  第二、于自所证未得无畏,惧他诘问,怖畏妄语,怖畏邪见故,不分明说我有所证。

  254 “劣昧”,本论《述记》引文作“昧劣”。

  255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作:

  彼若问我如是义者,我“若不实印彼所问,彼或诘问,我便不知。由无知故,我便不得生于彼天。彼怖无知,故于不死无乱问中,以言矫乱。”

  《显扬》卷十解云:

  第三、觉已开悟而未决定。

  又云:

  第三、怖畏邪见、怖畏妄语、惧他诘问,故不分明说我不决定。如是三种,假托余事,以言矫乱。

  256 《瑜伽》卷八十七此句原作:

  不能以其谄诈方便,矫设乱言......。

  257 “问我”,原作“来问”。

  258 “答”字,本论《述记》引文误作“问”,今改。

  259 “随”字,原作“如”。

  260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云:

  四、作是念:我性昧劣,不能构集矫乱言词。又作是念:若一向执,非为妙善,以一向执,非皆称顺诸有情心。若于他心有所违逆,我便不得生于彼天,故我应依不相违理。若有问我有后世耶,应返问言:汝何所欲?若言欲有,应印彼言:我于彼世亦许为有;如是问无、亦有亦无,或问如是、或不如是,或异、或不异,皆应返问。随彼所欲,我皆便印之。又作是念:我性愚痴,若违拒他,彼便别我。怖愚痴故,于诸不死无乱问中,以言矫乱。

  《显扬》卷十解云:

  第四、羸劣愚钝﹝《长阿含》云“愚冥暗钝”﹞。

  又云:

  第四、唯惧他诘问,于世间道及出世道,皆不了达,于世文字亦不善知,而不分明说言,我是愚钝,皆无所了。但返问彼,随彼言词而转,以矫乱彼。

  261 谓以上所述——念我不知善、不善等;行谄曲者;怀恐怖,而无记别;有愚憨专修止行,不能矫言——四种分别。

  262 〈六十二见章〉云:

  此与《﹝长﹞阿含》全有差别,彼依四问,即为四别:一、问世间有报无报耶,二、问有无他世,三、问善非善,四、自愚钝,他问不知。《毗婆沙》言:一、怖妄语,二、怖邪见,三、怖无知,四、怖愚痴。故矫乱答,成四别也。

  263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云:

  五现法涅槃论者,谓外道执——若于现在我受安乐,名得涅槃;若我有苦,尔时不名得涅槃者,不安乐故。初作是念:此我清净、解脱,出离一切灾横。谓现受用妙五欲乐,尔时名得现法涅槃。

  《瑜伽》卷七云:

  妄计清净论者,谓如有一若沙门、若婆罗门,起如是见、立如是论:若我解脱、心得自在、观﹝藏文作“rnal 'byor/”﹞得自在﹝故﹞,谓于诸天微妙五欲坚著﹝藏文作“'byor/”﹞、摄受﹝藏文作“ldan/”﹞、嬉戏、娱乐﹝藏文作“dga'/”﹞、随意受用﹝藏文作“dga' spyod/”﹞,是则名得现法涅槃第一清净。

  264 “得”字下,明历本有“欣”字,天海本有“欲”字。

  265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云:

  第二、能见诸欲过失,彼作是念:欲所生乐,众苦所随,多诸怨害。定所生乐,微妙寂静,无众苦随,离诸怨害。复作是念:此我清净解脱,出离一切灾横。谓现安住最初静虑,尔时名得现法涅槃。

  《瑜伽》卷七云:

  又有外道起如是见、立如是论:若有离欲、恶不善法,于初静虑得具足住,乃至得具足住第四静虑,是亦名得现法涅槃第一清净。

  266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云:

  第三、能见诸欲寻伺俱有过失,彼作是念:此我清净、解脱、出离一切灾横。谓现安住第二静虑,尔时名得现法涅槃。

  《瑜伽》卷七云:

  又有外道起如是见、立如是论:若有众生于孙陀利迦﹝藏文作“mdzes ldan/”﹞河沐浴支体,所有诸恶,皆悉除灭。如于孙陀利迦河,如是于婆湖陀﹝藏文作“lag sbyin/”﹞河、伽耶﹝藏文作“ga ya/”﹞河、萨伐底﹝藏文作“tshig ldan/”﹞河、殑伽﹝梵文为“gavga”;藏文作“gav ga/”﹞河等中沐浴支体,应知亦尔;第一清净。

  267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云:

  第四、能见诸欲寻伺及喜过失,彼作是念:此我清净、解脱,出离一切灾横。谓现安住第三静虑,尔时名得现法涅槃。

  《瑜伽》卷七云:

  复有外道计持狗戒,以为清净,或持牛戒,或持油﹝藏文作“'bru mar/”﹞、墨﹝藏文作“sre mog/”;《显扬》亦译作“墨”﹞戒,或持露形戒,或持灰戒,或持自苦戒,或持粪秽﹝藏文作“mthas thug pa/”﹞戒等,计为清净。谓说现法涅槃外道,及说水等清净外道,作如是计。

  268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云:

  第五、能见诸欲、寻、伺、喜,﹝及﹞入出息皆有过失。彼作是念:此我清净、解脱、出离一切灾横。谓现安住第四静虑,尔时名得现法涅槃。

  269 《大毗婆沙论》意同。

  270 “且”字,明历作“具”。

  271 《杂集论述记》卷七有“亲”字,从之。

  272 “自在天”,梵文为“iwvara”;藏文为“dbav phyug chen po/”。

  273 “世主”,梵文为“praja-pati”;藏文为“skyes bu'i bdag po/”。

  274 “帝释”,梵文为“wakra”;藏文为“brgya byin/”。

  275 “梵王”,梵文为“mahabrahman”;藏文为“tshav pa chen po/”。

  276 “自性”,梵文为“prakrti”;藏文为“rav bz/in/”。

  277 本论卷一中破“大自在天体实、遍、常,能生诸法”、“识外实有”,并例余云:

  余执有一大梵、时、方、本际、自然、虚空、我等,常住实有,其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278 “彼”字,多作“后”,《续藏》注云:古本作“彼”。

  279 如本论卷六云:

  既说嗔、恚、憎、嫉灭、道,亦应憎、嫉离欲地故。总缘诸行执我、我所、断、常、慢者,得缘上故。余五缘上,其理极成。而有处言贪、嗔、慢等不缘上者,依粗相说,或依别缘。不见世间执他地法为我等故,边见名依身见起故。

  280 《瑜伽》卷五十八云:

  欲界迷苦有十烦恼;迷集有八,除萨迦耶及边执见。如迷集谛,灭道亦尔。

  又云:

  又有诸见,妄计自在、世主、释、梵,及余物类,为常为恒无有变易。如是邪见,亦迷苦谛。

  281 谓非计见、戒,及彼眷属为胜故。

  282 《瑜伽》卷五十八云:

  又有沙门、若婆罗门,计自在等是一切物生者、化者及与作者,此恶因论所有邪见。

  283 “因”字,《义演》牒释均作“因”,下一同;余多作“胜”,下一同。

  284 即随我见断而断。

  《瑜伽》卷五十八云:

  云何迷苦有十随眠?略五取蕴,总名为苦。愚夫于此五取蕴中,起二十句萨迦耶见:五句见我,余见我所,是名迷苦萨迦耶见。即用如是萨迦耶见以为依止,于五取蕴见我断常,故边执见亦迷于苦。

  《佛地经论》卷七云:

  言二障者,一、烦恼障,二、所知障。恼乱身心,令不寂静,名烦恼障。覆所知境无颠倒性,令不显现,名所知障。

  烦恼障者,谓执实我萨迦耶见以为上首,百二十八根本烦恼及随烦恼﹝三界迷谛,见所断一百十二,修所断十六﹞,若所发业,若所得果,皆摄在中。皆以烦恼为根本故。

  所知障者,谓执遍计所执诸法萨迦耶见以为上首,所有无明、法爱、﹝法﹞恚等诸心、心法﹝“分别推求唯在第六、第七意识”﹞,及所发业,并所得果,皆摄在中,皆以法执及无明等为根本故。

  285 《瑜伽》卷五十八云:

  又有邪见诽谤集谛,谓诸外道作如是计:如彼沙门乔答摩种为诸弟子所说集谛,此定无有。

  286 《瑜伽》卷五十八云:

  云何迷灭有八随眠?......又有沙门,若婆罗门,谓说现法涅槃者所有邪见。

  287 《瑜伽》卷五十八云:

  又有诸见计边无边,如是亦名迷苦邪见。

  又云:

  云何迷灭,有八随眠?谓诸沙门、若婆罗门,计边无边不死矫乱诸见一分。

  288 《瑜伽》卷五十八云:

  又有沙门,若婆罗门,不死矫乱一分,亦迷苦谛。

  又云:

  云何迷集有八随眠?......又有邪见、不死矫乱外道沙门,若婆罗门一分。

  又迷灭,如上引一分文,又云:

  云何迷道有八随眠?谓拨无世间真阿罗汉,乃至广说,此中所有诽谤一切智为导首有为无漏,当知此见是迷道谛所起邪见。

  289 《瑜伽》卷五十八云:

  即用如是萨迦耶见以为依止,于五取蕴见我断常,故边执见亦迷于苦。

  如理《义演》云:

  意云:此上所引五十八文不说十四不可记中边等四见何谛下断,无如此文。今以理准,亦同二十句见苦谛下断。虽有迷处,而无断处,故以理准也。

  290 《瑜伽》卷八十八云:

  此中云何名诸外道我见违诤﹝藏文作“bes rtsom/”﹞所生众苦?谓此正法毗奈耶外,所有世间种种异道,萨迦耶见以为根本,所生一切颠倒见趣,如是一切,总称我见。谓我论者﹝藏文作“bdag tu smra ba/”﹞、我论相应一切见趣。或一切常论者,或一分常论者,或无因论者,或边无边论者,或断灭﹝藏文作“chad pa/”﹞论者,或现法涅槃论者,彼论相应一切见趣。或有情论者,彼论相应一切见趣,谓诸邪见拨无一切化生有情,诽谤他世。或命论者﹝藏文作“srog tu smra ba/”﹞,彼论相应一切见趣,谓命论者,计命即身,或异身等。或吉祥论者﹝藏文作“ltar dav bkra wis smra ba/”﹞,彼论相应一切见趣,谓观参罗﹝藏文作“skar mkhan/”﹞、历算、卜筮种种邪论,妄计诵咒﹝藏文作“bzlas brjod/”﹞、祠祀火等,得所爱境,能生吉祥,能断无义,又计睹相为祥、不祥。

  彼复云何?

  谓二十句萨迦耶见为所依止,发起妄计前际后际六十二种诸恶见趣,及起总谤一切邪见。

  由执似义显现以外别有实我、实法,故于刹那生灭事中,计常、计断。常者,所执实我、实法以为尚在;断者,所执实我、实法以为不空,皆自情计,颠倒错乱而已。“总谤一切”,则拨似义显现等因果亦无,即遮依他起性非有。

  《大毗婆沙论》卷二“入断见品收”如云:

  《迦多衍那契经》中说:世有二见:一者、有见,二者、无见。如次摄入常断见品。《师子吼经》说一切见,皆依二见:谓有见、无有见。耽著有见, ,憎无有见。依无有见者,耽著无有见,憎有见。此二如次亦即摄入常断见品。如契经说:常见外道或执转变,或执隐显,或执往来,意界常等。

  又有见、无有见,《法蕴足论》卷八〈杂事品〉,及《瑜伽》卷八十九,亦多执常断见,与萨迦耶见同列为随烦恼。《广百论释论》卷十末云:

  胜义理中,无有少法。以一切法本性无性,故有见宗,于斯寂灭。依有见故,非有见生,此见既亡,彼见随灭。

  291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见取者,于六十二诸见趣等,一一别计为最、为上﹝藏文作“mchog tu gtso bo/”﹞、为胜、为妙,﹝而﹞威势取执,随起言说:唯此谛实,余皆虚妄;由此见故能得清净、解脱、出离,是名见取。

  292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若有见取,妄取迷苦﹝迷集、迷灭、迷道﹞所有邪见以为第一,谓能清净、解脱、出离,如是名为迷苦﹝迷集、迷灭、迷道﹞见取。

  293 见《俱舍论》卷十九云:

  于劣,谓胜,名为见取。有漏名劣,圣所断故。执劣为胜,总名见取﹝《入阿毗达磨论》云“取是推求(藏文作“rtog pa/”;《广释》以“dpyod pa/”释之)及坚执义”﹞,理实应立“见等取”名﹝《光记》卷六十六云“理不但执见以为胜法,亦执非见以为胜法”﹞。略去“等”言,但名“见取”。

  294 《入阿毗达磨论广释》卷二﹝德格, mvon pa, bu, 249B.4﹞云:

  戒者,谓因;禁者,谓道。

  295 《续藏》注云:一作“或”。余多作“戒”。

  296 《瑜伽》卷五十八云:

  戒禁取者,谓所受持﹝藏文作“yav dag par blavs pa/”﹞随顺见取、见取眷属、见取随法,若戒,若禁,于所受持诸戒、禁中,妄计为最、为上、为胜、为妙、威势﹝藏文作“nan gyis/”﹞执取,随起言说:唯此谛实,余皆虚妄。由此戒禁,能得清净、解脱、出离,是名戒禁取。

  又云:

  若有见取,妄取迷苦所有诸见﹝无异熟、无父母、无中有,计自在等为常、计边无边等﹞以为第一,谓能清净、解脱、出离,如是名为迷苦见取。若有妄取随顺此见,此见随法所受戒禁,以为第一,能得清净、解脱、出离。此戒禁取是迷苦谛。

  又云:

  又有邪见,诽谤集谛,谓诸外道作如是计:如彼沙门乔答摩种,为诸弟子所说集谛,此定无有。如是等见﹝以上计自在等等恶因论、无施与、无妙行、无恶行等﹞,是迷集谛所起邪见。若有见取,取彼诸见以为第一,能得清净、解脱、出离,是迷集谛所起见取。若于随顺此见诸法所受戒禁,取为第一,能得清净,广说如前,是迷集谛戒禁取。

  又云:

  谓说现法涅槃论者。

  及云:

  拨无世间真阿罗汉。

  唯谤断等,又云:

  又有邪见诽谤灭谛,谓诸外道,广说如前﹝佛所说灭论定无有﹞。又有横计诸邪解脱所有邪见,如是诸见,是迷灭谛所起邪见。若有见取,取彼邪见以为第一,广说如前,是迷灭谛所起见取。若于随顺彼见诸法所受禁戒,取为第一,广如前说,是迷灭谛戒禁取。

  又云:

  谓拨无世间真阿罗汉。

  所有诽谤一切智为导首有为无漏。

  又云:

  又诸沙门,若婆罗门,不死矫乱见一分,亦迷于道。又诸外道谤道邪见,彼谓沙门乔答摩种,为诸弟子说出离道,实非出离。由此不能尽出离苦,佛所施设,无我之见及所受持戒禁随法,是恶邪道,非正妙道,如是亦名迷道邪见。又彼外道作如是计:我等所行若行﹝去声读﹞,若道,是真行道,能尽能出一切诸苦,如是亦名迷道邪见。若有见取,取彼邪见以为第一,能得清净、解脱、出离,如是名为迷道见取,若于随顺彼见诸法所受戒禁取为第一,能得清净、解脱、出离,是名迷道戒禁取。

  297 《瑜伽》卷八说“二取”云:

  见取者,谓由亲近不善丈夫、闻非正法、不如理作意故,以萨迦耶见、边执见、邪见,及所依、所缘、所因﹝藏文作“gz/i dav bcas pa/”﹞俱行、相应等法,比方他见,等随观执﹝藏文作“yav dag par rjes su lta ba/”﹞为最、为上、胜妙、第一,唯用分别染污慧为体。

  戒禁取者,谓由亲近不善丈夫、闻非正法、不如理作意故,即于彼见、彼见随行若戒若禁,及所依、所缘、所因、俱有、相应等法,等随观执为清净、为解脱、为出离,唯用分别染污慧为体。

  298 已如前引。

  299 此句原作:

  不言“能得清净,戒禁取名能得清净”,不言是最、上、胜、极;与小乘等同;何故此中乃言:见取执见眷属为最胜、能净,戒禁取执戒眷属为胜,能得净?

  300 即“妄计为最、为上、为胜、为妙”。

  301 如《瑜伽》卷五十八说:

  若有见取,妄取迷苦所有诸见以为第一,谓能清净、解脱、出离。若有妄取随顺此见,此见随法所受戒禁,以为第一,能得清净、解脱、出离。

  302 此为第二解。

  303 如《瑜伽》卷五十八说迷灭八种随眠中云:

  又有沙门,若婆罗门,谓说现法涅槃论者所有邪见。

  又云:

  又有横计诸邪解脱所有邪见,如是诸见,是迷灭谛所有邪见。

  304 如《瑜伽》卷五十八说迷道八种随眠中云:

  又诸沙门,若婆罗门,不死矫乱邪见一分,亦迷于道。

  又云:

  又彼外道作如是计:我等所行若行﹝读去声﹞,若道,是真行道,能尽能出一切诸苦,如是亦名迷道邪见。

  305 如本论卷六云:

  或计自在等是一切物因,或有横计诸邪解脱,或有妄执非道为道,诸如是等皆邪见摄。

  306 如《瑜伽》卷八云:

  想倒者,谓于无常、苦、不净、无我中,起常乐我净妄想分别。见倒者,谓即于彼妄想所分别中,忍可﹝藏文作“bzod pa/”﹞、欲乐﹝藏文作“'dod pa/”﹞、建立﹝藏文作“rnam par 'jog pa/”﹞、执著。心倒者,谓即于彼所执著中,贪等烦恼。

  《枢要》卷下云:

  《瑜伽》第八说有七倒:谓“想倒”、“见倒”、“心倒”,及净﹝“于不净净倒”﹞、乐﹝“于苦乐倒”﹞、我﹝“于无我我倒”﹞、常﹝“于无常常倒”﹞。彼四妄想分别,是想倒。“于彼妄想分别中,忍可、欲乐、建立、执著”,是见倒。于﹝彼﹞所执著﹝中﹞贪等烦恼,名心倒。

  烦恼有三:一、“倒根本”:“谓无明”。二、倒自性﹝原作“颠倒体”﹞:“谓萨迦耶见、边执见一分、见﹝取﹞、戒﹝禁﹞取,及贪”。三、“倒等流”:“谓邪见”及﹝原无﹞“边执见一分、恚、慢,及疑”。“萨迦耶见,是无我、我倒;边﹝执﹞见一分,是无常、常倒;见取,是不净、净倒;戒禁取,是于苦、乐倒。贪通二种:通净、乐二倒﹝原作“谓不净净倒,及于苦乐倒”﹞,故合﹝不净计净,及于苦计乐为﹞一,如《疏》。

  又解:此随顺门,故二取收。不说见、戒,有所依、缘,及二义不具,非二取摄。若单缘见,及缘同时五蕴,并前后伴类,为胜、能净,是见取。若单缘戒,并俱时及前后五蕴,及一切法为胜、能净,是戒取。

  或胜、非净,或净、非胜,并缘见及同时五蕴,为胜、非能净,为能净、非胜,皆非见取。戒取亦尔。

  若缘见增、随顺戒劣,亦名见取。戒增,随顺见劣,亦名戒取。若缘二俱增,行相亦俱增者,必非二取。二取不相顺,不相应故。但是法执染慧,非二见摄。二见摄者,必深推求,行相独胜故。不作如前等解,便违此及《瑜伽》等文,二义不具。设二义具,非见、戒者,非名所目,故非二取。

  307 《瑜伽》卷八云:

  此中萨迦取见,是无我我倒,边执见一分是无常常倒,见取是不净净倒,戒禁取是于苦乐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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