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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六·一、广六位心所——善心所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3日
来源:   作者:韩镜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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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六·一、广六位心所——善心所

 

  【论文】

  六·一 已说遍行、别境二位,善位心所,其相云何?

  【疏翼】  第一以五颂﹝第十颂至第十四颂﹞别显心所中,第二以一颂﹝第十一颂﹞辨善位心所。

  【述记·卷三十四】

  明心所中,下第二段1。初、结前问后也。

  【颂文】六·二 颂曰:善谓信、惭、愧、无贪等三根、勤、安、不放逸、行舍,及不害。

  【疏翼】  第二以一颂﹝第十一颂﹞辨善位心所中,第二答。

  【述记·卷三十四】

  自下、依问别答。初、颂,后、释。即为二也。

  然《百法》等,信后说勤2,此中“根”后,方说“勤”者,彼依“因依”以辨次第,信为欲依,欲为勤依故。此约“立依”以辨次第,依根、精进、立舍等三3。理须相合,故不同故。

  言“行舍”者,此行蕴舍,别受舍故4。“及”言有二,至下当知5。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于别境后,次当说善。是故颂曰:善谓信、惭、愧,无贪等三根,勤、安、不放逸,行舍及不害。

  论曰:言如是十一法者,是此中省文。

  【论文】

  六·三 论曰:唯善心俱名善心所,谓信、惭等,定有十一。

  【疏翼】  第二依问别答中,第二长行释。

  【述记·卷三十四】

  下长行中,文别有三:初、释善得名,破异宗执,次、依颂列别出善体。下诸门辨。

  解善得名,破异执也。解颂“善”字,定十一故者,遮异执故。

  且萨婆多法救《俱舍》6、《杂心》7等8,说善有十种,除此无痴乃减此一9。正理论师说有十二,更加欣、厌10。《婆沙》虽说别有厌等11,法救12等不说。故此中非之,但言“唯善”、“十一”,不言遍善,故遮彼也13。正量部说十三唯善,此十一外,更加欣、厌。故此“定”言,遮增减执。

  又遮萨婆多等轻安遍善,今言“唯善”,非必遍善。下虽更说有多善法,其胜用者,唯十一故。

  【论文】六·四 云何为信?于实、德、能,深忍、乐、欲,心净为性。

  【疏翼】  第二长行释中,第二依颂列别出善体。

  【述记·卷三十四】

  次下第二、出诸善体。分为八段,合惭、愧为一,三善根为一故。别解信中14:初、申正义,下、破外执。申正义中:初、略15,后、广。略中,体、业,此即性也。

  《显扬》16、《对法》17、《五蕴论》18等,虽文同此,然有,实等,不别分别,唯此说之。“实、德、能”三,是信依处,是境第七;“深忍、乐、欲”,是信因果;“心净为性”,正显自体。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此中信者,谓于业果、谛、宝之为实有、具德、有能,能深忍可、心净,乐欲为性。

  此信有三行相:一者、谓于实有事、具德或非具德,忍可行相。二者、谓于实有事、具德,心净行相。三者、谓于实有事、具德、有力能得、能成,希欲行相。

  言心净者,谓由与心浑浊相违故,若与此相应者,则烦恼及随烦恼秽浊无故,依此心净令成净故,名为澄净。此以欲依为业。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言“云何为信?谓于业果谛宝忍可乐欲心净”中,“业”者,有三种:福、非福及不动。

  此中非福者,谓与不善相应故,是欲界所属性。福者,由异熟不决定故,是欲界所属。由于得异熟无动摇故,名为不动。非福异熟者,于欲界中不可乐欲。福异熟者,是可乐欲。不动异熟者,色、无色界是可乐欲。

  此中以忍可业、果二者,实有为行相之信者,即信实有善不善业,并如其次第,即信实有可乐欲果及不可乐欲果。又此乃善不善业为因所生,谓非大自在天等所变幻。如是,于因性果性无有颠倒,于业及果异熟二者因果相属深忍可者,即是以忍可业果二者实有为行相之信也。

  谛者,苦、集、灭、道。由与诸圣者相违故,实是无常等性故,此果体五取蕴,为苦谛;实为苦因故,由缘等行相无颠倒故,此因性五取蕴体,名为集谛;由以能息灭有因诸苦为体故,由静等行相无颠倒故,灭尽诸苦,名为灭谛;由能证苦灭故,由出等行相无颠倒故,八圣道支,名为圣谛。于苦集二谛中,有以忍可如是实有为行相之信,谓苦是实有、集是实有;于灭道二谛中,有以忍可如是行相之信,谓我当证灭,我能生起道。

  三宝者,谓佛、法、众僧。由是珍希、大宝、令喜、摄益,可对治非人等为害故,与大宝相似,名之为宝。此中宝体者,谓由菩萨不爱著诸有及受用故,不顾身命,相续不断积惫菩提资粮,亦经三无数劫当证得故,名之为宝。是故佛陀出世,即如邬敦巴惹﹝梵文为“udumbara”﹞花出现,说为希有。由依佛陀出世故,法及僧宝亦唯希有。

  大宝体者,谓由诸获得能究竟圆满一切希欲所依者,以福、智二种资粮当证得故。此中福资粮者,谓施、戒、忍三波罗蜜多;智资粮者,谓慧、静虑波罗蜜多。由为福、智资粮支分事故,精进波罗蜜多,亦属二种资粮。

  法宝者,谓遍舍有为当证得故,名为大宝。

  僧宝者,谓于成就生死果中,最殊胜故,由福、智二资粮当证得故,谓之大宝。由见、闻、随念三宝,能令喜故,为喜之因故,说为令喜。如是由迎接、供奉、寻求、应遍知、摄益有情故,说为摄益。如有颂云:

  由迎汝故作吉祥,若作供奉令安乐;遍寻求故令聪慧,如能遍知则纯净。

  能息灭非人等能为害者,如经说云:诸苾刍即便独处伽蓝,乃至广说怖畏,或惊恐、毛竖等,皆当息灭。如是随念法宝,随念僧宝,亦当说。

  此中佛者,谓于一切所知,已得无著、无碍智威力故,即得转依。此已远离一切有漏法种子,增长一切无漏法种子,由无量威力所摄持故,如如意珠大宝,任运无余,能作无量有情利益。

  法有三种:一、契经应颂等教法,二、八圣道支及其眷属所成就法,三、涅槃胜义法。此复二种:有余依及无余依。此中所谓远离烦恼,即有余依;现生已灭,未来生不起,即无余依。

  僧者,谓八种补特伽罗——四向及四住果。彼此和合不分、不离导师,故名僧伽。由是能圆到功德,究竟除遣过失,住持所在故,于薄伽梵毛竖所显,及异生等所表为信相者,谓之为信;以能息灭一切具因苦法为体性,及能得能除故,如是信相,谓之信法;由能住持涉越生死泥淖乃涉越生死泥淖道故,以信僧为体,谓之为信。

  信有三种:一、于实有事、具德或非具德,以忍可为行相之信。二、于实有事、具德,以清净为行相之信。三、于实有事、具德,以希欲能得能成为行相之信。

  若尔,由以希欲为行相故,岂不成为任一爱与欲耶?

  此不如是。由以善为境界故,非是爱;欲以信为先行故,非是欲。言“心净为性”中“信”者,谓与心浑浊相违。是故若与此相应者,烦恼及随烦恼之浑浊不起。由依于信,心澄净故,说为“心净”。由与能使水清珠物相似,于彼异法心所,说为“清净”。为显示非是清净色为体故,说之为“心净”,谓非是色。此以欲依为业。

  《顺正理论》卷十一分别爱敬差别云:

  爱,谓爱乐,体即是信。然爱有二:一、有染污,二、无染污。有染,谓贪;无染,谓信。信复有二:一、忍许相,二、愿乐相。若缘是处,现前忍许,或即于中,亦生愿乐。此中爱者,是第二信,或于因中,亦立果称。前信是爱,邻近因故,名爱无失。

  【论文】六·五 对治不信,乐善为业。

  【疏翼】  第一略中,第二出业。

  【述记·卷三十四】

  此、明业用。

  《显扬》19说有五业,然治不信,初与此同20。

  此言“乐善”,即彼四种:“能得菩提资粮圆满”故、“利益自他”故、“趣善道”、“增长信”。即是《论》21中“坚固”信也22。《对法论》23说“乐欲所依为业”,即是彼第十24云“信为欲依”,约入佛法初首为论。若言通论一切信业,《显扬》25五业中,除第二菩提因26。

  【疏翼】

  以上第一申正义中,第一略申讫。

  【论文】六·六 然信差别,略有三种:

  【疏翼】  第一申正义中,第二广申。

  【述记·卷三十四】

  下、广前难,有三:初、解依处,次、解业用,后、解自性。初中又二:先、标,后、释。此初也。

  【论文】六·七 一、信实有:谓于诸法实事理中,深信忍故。

  【疏翼】  第一解依处中,第二释。于中有三:一、释“实”,二、释“德”,三、释“能”。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四】

  谓于一切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

  《对法》27云:于实有体,起忍可信。古师依此,谓此四谛体实有也。

  今此中言:若信虚空,此是何等?体非实故,亦非谛故。为信虚空,即此摄故,但可总言若理,若事,空虽体无28,有空理故。

  【论文】六·八 二、信有德:谓于三宝真净德中,深信乐故。

  【疏翼】  第二释中,第二释“德”。

  【述记·卷三十四】

  同体、别体,有漏、无漏,住持、真、行所有三宝,皆是彼摄29。如、真,净故;所余,是此真净方便,亦名真净。

  【论文】六·九 三、信有能:谓于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

  【疏翼】  第二释中,第三释“能”。

  【述记·卷三十四】

  谓于有漏、无漏善法,信己及他今“能得”,后“能成”——无为“得”,有为“成”;“世善”“得”,“出世”“成”——起希望故,“希望”,欲也。“忍”、“乐”、“欲”三如次配上。

  《对法》但言“谓我有力能得、能成”,且据自成。此亦通他,总致“能得”等言。

  上来已解信所依讫30。随文便故,未解“心净”。

  【疏翼】

  以上第二广申中,第一解依处讫。

  【论文】

  六·一○ 由斯对治不信,彼心爱乐,证、修世、出世善。

  【疏翼】  第二广申中,第二解业用。

  【述记·卷三十四】

  次、释彼业。

  正治不信彼实事等,能起“爱乐”——于无为“证”;有为善“修”——故是信业。

  【论文】六·一一 忍谓胜解,此即信因;乐欲谓欲,即是信果;确陈此信自相是何。

  【疏翼】  第二广申中,第三解自性。

  【述记·卷三十四】

  自下、欲显“忍、乐、欲”三,是信因果,及欲显彼“心净”之言,是信自相,寄问征起。于中有四:一、问,二、答,三、难,四、通。

  此、外问也。

  前言“忍”者,即谓胜解,忍可境故,即是此信同时之因。下言“乐、欲”,并是欲数,乐希境故,即是同时信所生果。此中何者是信自相?

  确实论其“自相是何”,“确”者,实也,或“忍、乐、欲”异时因果,理无遮也。

  【论文】六·一二 岂不适言“心净”为性?

  【疏翼】  第三解自性中,第一答。

  【述记·卷三十四】

  下、论主答彼,因解“心净”。

  “适”者,向也、才也。

  【论文】六·一三 此犹未了彼“心净”言。若净即心,应非心所;若令心净,惭等何别?心俱净法,为难亦然。

  【疏翼】  第三解自性中,第三难。

  【述记·卷三十四】

  三、外难言:

  “此犹未了彼‘心净’言”,若“净”体即是“心”,持业释者,信应非心所,“净”即“心”故;若“净”体非即“心”,令“心净”者,“心”之“净”故,依依士释,第三啭声,“惭等何别”?亦令心净故;若“心俱净法”,邻近释者,净与心俱,故为难同令31净,亦惭等无别。

  【论文】六·一四 此性澄清,能净心等,以心胜故,立心净名。

  【疏翼】  第三解自性中,第四通。于中有二:一、正解“心净”,二、破外邪执。初中又二:一、信体“澄清”,二、不信“浑浊”。初文又三:一、明体,二、说喻,三、简余善等。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三十四】

  论主通曰:此信体“澄清,能净心等”,余心、心所法,但相应善;此等十一,是自性善。彼相应,故体非善、非不善;由此信等俱故,心等方善。故此净信,能净心等,依依士释。

  又惭等十法体性虽善,体非净相;此,净为相,故名为信。唯信是能净,余皆所净故。

  以心王是王,但言“心净”,不言净心所,文言略也。

  【论文】六·一五 如水清珠,能清浊水。

  【疏翼】  第一信体“澄清”中,第二说喻。

  【述记·卷三十四】

  喻如水清32珠,能清浊水。浊水,喻心等,“清珠”,喻信体。以投珠故,浊水便清,以有信故,其心遂净。

  【论文】六·一六 惭等虽善,非净为相,此净为相,无滥彼失。

  【疏翼】  第一信体“澄清”中,第三简余善等。

  【述记·卷三十四】

  若尔,惭等例亦应然,体性净故,斯有何别?

  其余“惭等”,体性“虽善”,令心等善,不以净为相,但以修善羞耻等为相;此信以“净为相”,无滥惭等之失。非惭惭故,信是无惭;非信信故,惭是不信;今此“净”者,信体之能。

  【疏翼】

  以上第一正解“心净”中,第一信体“澄清”讫。

  【论文】六·一七 又诸染法,各别有相,唯有“不信”,自相浑浊,复能浑浊余心、心所,如极秽物,自秽、秽他,信正翻彼,故净为相。

  【疏翼】  第一正解“心净”中,第二不信浑浊。

  【述记·卷三十四】

  此、第二义。

  所余一切染法等中,各别有相,如贪爱等。染心所内,“唯有‘不信’,自相浑浊”,浑浊余心等,令成染污。“如极秽物自秽、秽他”,亦如泥鳅,动泥浊水,不信亦尔,唯一别相浑秽染污,得总33染也。信,正翻彼不信浑浊,故以“净”为信之相也。

  【疏翼】

  以上第四通中,第一正解心净讫。

  【论文】六·一八 有说:信者,爱乐为相。

  【疏翼】  第四通中,第二破外邪执。于中有二:一、破“爱乐为相”,二、破“随顺为相”。初中又二:一、叙执,二、正破。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四】

  下、破有二,如文可知也。

  上座部义,或大乘异师,谓爱乐彼法故。

  【论文】六·一九 应通三性,体应即欲;又应苦、集,非信所缘。

  【疏翼】  第一破“爱乐为相”中,第二正破。

  【述记·卷三十四】

  论主难云:“应通三性”,爱三境故。

  若许三性,体应即欲!欲缘所乐故,若汝之信,有其善恶,恶不信,可是有;于无记中,其信是无,复非是欲。

  又信于三,信非三性,何妨爱三,而唯性善?及34为遮此妨35,作是言。又于四谛,皆有信生。若爱乐是信,应于“苦、集”二谛,信不缘之!谁有圣者爱乐苦集?故“苦、集”谛,应“非信所缘”!

  【疏翼】

  以上第二破外邪执中,第一破“爱乐为相”讫。

  【论文】六·二○ 有执:信者,随顺为相。

  【疏翼】  第二破外邪执中,第二破“随顺为相”。于中分三:一、叙执,二、正破,三、破非解欲救,四、破别有顺体救。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四】

  或大乘异师,或是大众部,以随顺彼法,是信相故。

  【论文】六·二一 应通三性,即胜解欲。

  【疏翼】  第二破“随顺为相”中,第二正破。

  【述记·卷三十四】

  境有三性,故随通三。若许尔者,应胜解、欲!

  【论文】六·二二 若印顺者,即胜解故;若乐顺者,即是欲故。

  【疏翼】  第二“破随顺为相”中,第三破非解欲救。

  【述记·卷三十四】

  彼若救言:虽言随顺,体非解、欲者;论主难云:随顺有二种:一者、印顺:即是胜解,印而顺彼故。二者、乐顺:即是欲数,乐于彼法,即是欲故。

  【论文】六·二三 离彼二体,无顺相故。由此应知,心净是信。

  【疏翼】  第二破“随顺为相”中,第四破别有顺体救。

  【述记·卷三十四】

  若彼救言:二俱之顺体是信,非即欲、解;论主难云:若离欲、解,决非顺相,非彼二故,如受想等。故论但言“离彼二体,无顺相故。由此应知,心净为信”。忍可及欲,是信之具。正理论师以忍可为信,即当此胜解也36。

  【疏翼】

  以上第二八段出善体中,第一段别解信讫。

  【论文】六·二四 云何为惭?依自、法力,崇重贤、善为性;对治无惭,止息恶行为业。

  【疏翼】  第二八段出善体中,第二段合解“惭愧”。于中分二:一、别解,二、总解。初中又二:一、别解惭,二、别解愧。初别解惭中,又分为二:一、解惭体业,二、重解。此即解惭体业。

  【述记·卷三十四】

  下第二段、惭愧合解。于中有二:初、别解。后、总解。   “依自法力”者,《显扬》云: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过恶耻,即是二缘。今此乃显惭之别相,即是“崇重贤善”二法。谓于有“贤”德者——若凡、若圣——而生崇敬;于一切有漏、无漏“善”法,而生“崇重”。此惭之别相,至下当知。

  “对治无惭”,其义可知。与“止息恶行”为所依,由此,故恶不转。《显扬》皆例于信起五业,初皆所治别业,即皆同此。

  【疏翼】

  《显扬》卷一云:

  惭者,谓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耻过恶为体,断无惭障为业。如前乃至﹝如信五业中,第二“能得菩提资粮圆满为业”、第三“利益自他为业”、第四“能趣善道为业”﹞增长惭为业。如经说惭于所惭,乃至广说。

  《对法》卷一云:

  惭者,于诸过恶,自羞为体,恶行止息﹝藏文作“legs par sdom pa/”﹞所依为业。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惭者,谓依自,或法增上,于所作罪羞耻为性。是诸胜者所诃责故,能得非爱异熟果故,于诸恶法,说以罪名;于已作罪或未作罪,羞耻心怯,是名为惭。此以止息恶行所依为业。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言“云何为惭?谓自增上及法增上,于所作罪,羞耻为性”者,谓若有以此为依,于诸所作或转,或还,能作增上,即能为主之义。由胜者所诃责故,果异熟不可爱故,即诸恶法,说名为罪。或已作罪,或未作罪,由自或法增上能为主已,于所作罪令心怯畏,名为羞耻。由自种姓及学识等功德,知所作恶不应理故,自谓我既如此,何当作如是恶行,或何能现作耶?又由悟知当取非爱异熟,并能为害于他人故,法亦诃责。如是顾及自或法力,于所作罪羞耻于怀,是名为惭。

  【论文】六·二五 谓依自、法,尊贵增上,崇重贤、善,羞耻过恶,对治无惭,息诸恶行。

  【疏翼】  第一别解惭中,第二重解。

  【述记·卷三十四】

  谓于自身,生自尊爱增上;于法,生贵重增上;二种力故,崇贤重善、羞耻过恶,谓作是意言:我如是身,乃作诸恶?

  彼法甚好,故37依用之。即虽依周孔之书,皆名贵法,世礼仪故。然以刑防恶,如国法律,即是后文;又世间愧摄。

  【疏翼】

  以上第一别解中,第一别解惭讫。

  【论文】六·二六 云何为愧?依世间力,轻拒暴恶为性;对治无愧,止息恶行为业。

  【疏翼】  第一别解中,第二别解愧。于中分二:一、解愧体业,二、重解。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四】

  “依世间力轻拒暴恶”,别者,谓若他人讥毁,及羞诸恶法而不作,皆名“依世间”,恶法名他故。《对法》38但言“羞他为体”。《显扬》39即言“依40世增上”,即是缘也。有恶者,名“暴”;染法体,名“恶”。于彼二法,“轻”有恶者而不亲,“拒”恶法业而不作;或总“轻拒”,或总“暴恶”。此皆是愧别相,余业如前。

  【疏翼】

  《显扬》卷一云:

  愧者,谓依世增上,羞耻过恶为体,断无愧障为业,如前乃至增长愧为业。如经说愧于所愧,乃至广说。

  《对法》卷一云:

  愧者,于诸过恶,羞他为体。业如惭说。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愧者,依世间增上,于所作罪,羞耻为性,谓此为世间所诃责。若觉知自造是业,亦当所诃责,由怖畏如讥毁等故,于罪羞耻。此亦以止息恶行为业。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补充云:

  惭者,若恶行已作,由决定断故,说以止息恶行为业。愧者,若恶行未作者,则由防止。此二以止息为业,即前所引故。

  【论文】六·二七 谓依世间诃厌增上,轻拒暴恶,羞耻过罪,对治无愧,息诸恶业。

  【疏翼】  第二别解愧中,第二重解。

  【述记·卷三十四】

  谓为世人所诃、自厌于恶染已,二增上力,所以乃止息诸恶业。

  【疏翼】

  以上第二段合解惭愧中,第一别解讫。

  【论文】六·二八 羞耻过恶,是二通相,故诸圣教假说为体。

  【疏翼】  第二段合解“惭愧”中,第二总解。

  【述记·卷三十四】

  下、总解有四:一、会旧文,二、难古说,三、释外问,四、解自他。此初也。

  “羞耻”等,是惭、愧二法之“通相”,故诸《对法》、《显扬》等依此通相,假说为二别体。彼虽言他、自增上等,然是起缘,非是别相。

  【论文】六·二九 若执羞耻为二别相,应惭与愧体无差别,则此二法,定不相应,非受、想等,有此义故。

  【疏翼】  第二总解中,第二难古说。于中分三:一、既体无别,应非相应难,二、应非实有难,三、应不遍善难。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四】

  今难彼言41。

  下、难古说,有四:一、体无别难,二、不相应难,三、非实有难,四、不遍善难。此初、二难也。

  执彼羞耻为此“二别相”,应此二体无有差别,相无异故。既尔,二体定不相应。无二受二想等体,有此俱起义故,二量可知。

  【论文】六·三○ 若待自他,立二别者,应非实有,便违圣教。

  【疏翼】  第二难古说中,第二应非实有难。

  【述记·卷三十四】

  此、非实有难。

  谓彼若言:由待自他境差别,故二体有别可俱起者;应此二种皆非实有,有所待故。如长短等,无别自体。待自他故,方成二别,岂非是假?若许是假,“便违圣教”,五十五等说:十一善中,八是实有42。

  【论文】六·三一 若许惭、愧,实而别起,复违论说十遍善心。

  【疏翼】  第二难古说中,第三应不遍善难。

  【述记·卷三十四】

  此43、不遍善难。又彼若言:此二,体定实有。然前后生,不可俱起,待自他故。若尔,复违论说十遍善心。此《大论》中六十九说44,至下当知。故知二法,非前后起。

  【疏翼】

  以上第二总解中,第二难古说讫。

  【论文】六·三二 崇重、轻拒,若二别相,所缘有异,应不俱生;二失既同,何乃遍责?

  【疏翼】  第二总解中,第三释外问。

  【述记·卷三十四】

  下、解释外问,有六:一、问,二、答,三、难,四、通,五、征,六、释。此问也。

  若崇重善为惭——唯缘善故;轻拒恶为愧——唯缘恶故;是二之别相者,此二所缘既有异故,应不俱生!彼此二失既同,何乃偏能责我?我亦境别,缘自他故,不同时故。

  【论文】六·三三 谁言二法所缘有异?

  【疏翼】  第三释外问中,第二答。

  【述记·卷三十四】

  此、论主答。

  即是惭愧同一境也。

  【论文】六·三四 不尔如何?

  【疏翼】  第三释外问中,第三难。

  【述记·卷三十四】

  此、外人难。

  【论文】

  六·三五 善心起时,随缘何境,皆有崇重善,及轻拒恶义,故惭与愧俱遍善心,所缘无别。

  【疏翼】  第三释外问难中,第四通。

  【述记·卷三十四】

  此、论主通。

  “善心起时,随缘何境”,不简诸谛实45等,皆是随一善心。此一聚心等中,皆有崇重善及拒惮恶义。此二种义,是二别相,非二所缘,所缘同故。即是二法各别功能,是二别相——一性能崇善、一性能拒恶。善心起时,必有此二,故得俱起。此中非是二所缘故,二必同缘,故此二法遍善心也。

  【论文】六·三六 岂不我说亦有此义?

  【疏翼】

  第三释外问中,第五征。

  【述记·卷三十四】

  外人复征,我前所言,亦有不缘自他境别,但是二法待自及他,功能异故;许俱时生,体非假有。

  【论文】六·三七 汝执:惭、愧自相既同,何理能遮前所设难?

  【疏翼】  第三释外问中,第六释。

  【述记·卷三十四】

  此、论主释。

  惭、愧俱以羞耻为相,即是此二自相既同,何理能遮我前所设难——一、体无别难,二、不相应难,三、应假有难,四、非遍善难?故我可然,有二别相,所缘不别故。

  【疏翼】

  以上第二总解中,第三释外问讫。

  【论文】

  六·三八 然诸圣教说顾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间名他;或即此中崇拒善恶,于己益损,名自他故。

  【疏翼】  第二总解中,第四解自他。

  【述记·卷三十四】

  下、解自他。其中二释:

  一、自身及法名“自”,世间王法等名“他”,内外异故。

  又,《涅槃经》46、《对法》47等说此二别,顾自他者,崇善,是顾自义;拒恶,名顾他义。所以者何?下通二义。“于己益”名“自”,“于己损”名“他”故,即会自、他是二别相。

  正理论师云:羞现罪因,名“自”,现属身故;羞罪果,名“他”,非现属己故48。今显别彼也。

  【疏翼】

  以上第二八段出善体中,第二合解惭愧﹝亦即解第十一颂第一句﹞讫。

  【论文】六·三九 无贪等者,“等”无嗔、痴。此三名根——生善胜故,三不善根,近对治故。

  【疏翼】  第二八段出善体中,第三解﹝第十一颂第二句﹞“无贪等三根”。

  【述记·卷三十四】

  下文有二:初、总,后、别。总中又二:初、牒颂显,后、释善根。

  颂中所云“无贪等三根”,“等”者,等取无嗔、无痴。释“根”名者,“生善胜故”。

  有何胜也?

  “三不善根”,正相翻对,近别对治故。此远总对治,即正见也,非别治故。

  然准此下文,“三不善根”由三义故:一、六识相应,二、正烦恼摄:此二简诸一切心所非不善根,三、起恶胜故。正释根义。其此三法,正对翻彼,名为“善根”。

  今准此文,“善根”由二义:一、“三不善根,近对治故”:简余一切善心所等,不名善根,非“不善根近对治故”。二、“生善胜故”:正释根义。余论无此,如文可解。

  【论文】六·四○ 云何无贪?于有、有具,无著为性;对治贪著,作善为业。

  【疏翼】  第三解“无贪等三根”中,第二别释。

  【述记·卷三十四】

  下、别释,有二:初、解无贪、嗔,后、解无痴。初中又二:初、别解二,后、总解之49。

  “有”,谓三有之果;“有具”,即能生三有之因。相顺之因,唯是有漏。为缘之因,亦取涅槃。能发贪等,故亦是“具”。中有、业、惑皆是业具。“无著为性”,恶行不起,故善能作。

  【疏翼】

  《显扬》卷一云:

  无贪者,谓于有、有具,厌离、无执、不藏、不爱,无著为体;能断贪障为业,如前乃至增长无贪为业。如经说无贪善根。

  《对法》卷一云:

  无贪者,于有、有具﹝藏文作“srid pa'i yo byad”﹞无著﹝藏文作“chags pa med pa”﹞为体;恶行不转所依为业。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无贪者,谓贪对治。言贪者,谓于诸有及有具,贪著、希、愿为性;能对治彼,说名无贪。即于有及有具,无贪著及不趣向,此以不起恶行所依为业。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言“云何无贪”中,“无贪”者,有三义转:一、无有,二、别异,三、对治。此中为显于对治义转,非于无有及别异义转故,乃言“谓贪对治”。于无嗔、无痴中,亦当如是说。

  言“令心厌患,无著﹝藏文作“不取”﹞为性”者,谓分别无贪自体性。所谓“贪”者,谓于诸有及受用,遍染著及希愿。彼对治者,谓无贪,即于诸有、有具,无贪著及不对向。“令心厌患”者,谓由遍知有及受用过患故,于诸有、有具,不复对向。“无著”者,谓于诸有、有具,不贪著。又为显无著差别故,说“厌患”言,即以于诸有、有具,不对向为行相之无著,说为无贪。

  【论文】六·四一 云何无嗔?于苦、苦具,无恚为性;对治嗔、恚,作善为业。

  【疏翼】  第一别解中,第二解“无嗔”。

  【述记·卷三十四】

  “苦”,谓三苦。“苦具”,即彼能生苦者,一切皆是。准无贪中,灭谛、涅槃,亦是苦具,迷理生故。

  【疏翼】

  以上第一解无贪、嗔中,第一别解二讫。

  《显扬》卷一云:

  无嗔者,谓于诸有情,心无损害,慈愍为体;能断嗔障为业,如前乃至增长无嗔为业,如经说无嗔善根。

  《对法》卷一云:

  无嗔者,于诸有情、苦及苦具﹝藏文作“苦所依”﹞,无恚为体;恶行不转所依为业。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无嗔者,谓嗔对治。言嗔者,谓于诸有情,及于诸苦,及诸苦所依法,憎恚为性。由此无嗔能对治嗔故,即于诸有情,及于诸苦,及苦所依法,无有憎恚。此亦以不起恶行所依为业。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言“云何为无嗔?谓嗔对治,以慈为性”中,“嗔”者,谓于诸有情,及于诸苦,及苦所依法,憎恚为性。彼对治者,谓无憎恚。由嗔对治,亦有余法故,乃说“慈”言。嗔对治以慈为体,说为无嗔。

  【论文】六·四二 善心起时,随缘何境,皆于有等,无著、无恚。观有等立,非要缘彼,如前惭、愧,观善恶立。故此二种,俱遍善心。

  【疏翼】  第一解无贪、嗔中,第二总解之。

  【述记·卷三十四】

  此、总解二。

  其诸“善心”,“随缘何境”,一一心中,皆“无著、无恚”,此是功能。贪对有、有具;嗔对苦、苦具;立二别相。

  “观”谓观待。如惭与愧,观待自他,非要无贪缘有、有具,无嗔缘苦、苦具,故遍善心,如惭愧说。贪通三界,发业润生,总说“有、有具”;嗔唯欲界,发业力胜,故云“于苦、苦具”。然《对法》50与此同51,《显扬》52嗔但约有情重处为论。今能除法53,并通三界54。

  【疏翼】

  以上第二别释中,第一解无贪无嗔讫。

  【论文】六·四三 云何无痴?于诸理事,明解为性;对治愚痴,作善为业。

  【疏翼】  第二别释中,第二解“无痴”。

  【述记·卷三十四】

  下、解无痴,有二:初、略,后、广。此略也。

  无痴,于“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作善”、止恶,是此体、业。

  【疏翼】

  《显扬》卷一云:

  无痴者,谓正了真实为体,能断痴障为业,如前乃至增长无痴为业。如经说无痴善根。

  《对法》卷一云:

  无痴者,由报﹝即异熟﹞、教、证﹝藏文作“rtogs pa”﹞、智、决择为体;恶行不转所依为业。惭等易了,故不再释。

  “报、教、证、智”者,谓生得、闻、思、修所成慧,如次应知。

  “决择”者,谓慧、勇勤俱﹝藏文作“brten pa dav 'brel ba'i wes rab/”﹞。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无痴者,谓以如实正了知为性。言“痴”者,谓于业果、谛、宝,无知为性。由此无痴能对治痴故,即于业果、谛、宝,正了知为性;此亦以不起恶行所依为业。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言“云何无痴?谓痴对治、如实正行为性”﹝据地婆诃罗《大乘广五论》译文﹞中,由一切善法与一切染法相违故,是彼对治,是故说言“如实正行”﹝藏文作“yav dag pa la yav dag par rtogs pa/”﹞为性,即正实无倒了知。此又由差别,分为二种:一、智,二、决择。智又由差别分为四种:一、由异熟为因,二、由教为因,三、由思为因,四、由修证为因。

  “决择”者,谓具勇定﹝或如《对法》作“勇勤”。藏文作“brten pa dav bcas pa/”﹞、慧。

  言“勇定”者,谓慧、精进,及三摩地。此中以慧二实不得伴行故,说与精进三摩地相应慧为“决择”。由此力故,虽不能永拔永坏烦恼种子,然亦不容烦恼生起。此中句义,即为如是:谓于以如实智为自体,并于以决择为自体之殊胜智,说为“无痴”,是故无痴以不起恶行所依为业。

  【论文】六·四四 有义:无痴即慧为性。《集论》说此:报、教、证、智,决择为体。生得、闻、思、修所生慧,如次,皆是决择性故。

  【疏翼】  第二解“无痴”中,第二广。于中有二师义:一、安慧﹝德光、地亲﹞等义,二、护法等义。初中又二:一、标宗并引证,二、别立所以。

  【述记·三十四】

  广有二说,体即别境慧。《对法》第一说,“报、教、证、智,决择为体”,此是本论。

  彼释云:谓“报、教、证、智”,是“生得、闻、思、修”,如次配之。以“报”为“生得”,生便即得故,从所依名“报”。“闻”,缘教生,从境为名故。“思”,能引证故,说“思”为“证”;“证”,是“修”慧,是思所生,思慧从果以彰号。“智”谓“修”慧,是“所生”故,当体得名;若名修慧,从因定为名。

  【论文】六·四五 此虽即慧,为显善品有胜功能,如烦恼见,故复别说。

  【疏翼】  第一安慧等义中,第二别立所以。

  【述记·卷三十四】

  问:若体即是别境慧者,何须善中,唯说于慧,余四别境,善中不说也?

  “为显善品有胜功能”——增长善故,断不善根故;如“烦恼”中“见”用增胜——故别说之。

  【疏翼】

  以上第二广中,第一安慧﹝德光、地亲﹞等义讫。

  【论文】六·四六 有义:无痴非即是慧,别有自性,正对无明,如无贪、嗔善根摄故。

  【疏翼】  第二广中,第二护法等义。

  【述记·卷三十四】

  下文有四:一、标宗,二、引证,三、会违,四、立理。此初也。

  此以量破“无痴”非慧,“别有自性”,正对不善之中无明,“善根摄故”,“如无贪”等。

  量云:“无痴”定别有体。所正对治是不善根故。“如无贪、嗔”。

  又此离慧实有自性,无贪等三善根摄故。如无贪、嗔。  不言是善十一,“善根摄”55,舍等为过故56。

  【论文】六·四七 论说:大悲,无嗔、痴摄,非根摄故。若彼无痴以慧为性,大悲如力等,应慧等根摄。

  【疏翼】  第二护法等义中,第二引证。于中分二:一、引五十七文,二、引五十五文。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四】

  下、引证。有二文证,此以教理齐难。

  何以知实?

  亦有文证。《瑜伽》五十七卷说:大悲以彼无嗔、无痴二法为体,非二十二根摄57,若无痴以慧为性。此大悲如十力应二十二根中,慧根、三无漏等根58所摄。彼说十力、四无畏等,慧根等摄,不摄悲故59,此为一违。

  然彼前师何以解此文?

  彼云:以有无嗔为体,故非根摄,至下当知。

  【论文】六·四八 又若无痴,无别自性,如不害等,应非实物,便违论说:十一善中,三世俗有,余皆是实。

  【疏翼】  第二引证中,第二引五十五文。

  【述记·卷三十四】

  又引论难。

  若此无痴以慧为性,“如不害等,应非实物”,不害以无嗔为性,此以慧为体故。若许无痴是假,便违《大论》五十五说:十一善中,不放逸、舍,及不害三,是世俗有,余皆实有60。由前一理、二教,故别有体。

  【疏翼】

  以上第二护法等义中,第二引证讫。

  【论文】六·四九 然《集论》说:慧为体者,举彼因果,显此自性。如以忍、乐表信自体,理必应尔。

  【疏翼】  第二护法等义中,第三会违。

  【述记·卷三十四】

  若尔,《对法》61文如何通?

  此、会违也。

  “慧为体”者,举无痴之因果,以显无痴。无痴之因果,皆通四慧,或是俱时,或是别念。此是等流、增上、士用果故62。如彼论解信中,亦以忍、乐——即胜解、欲——举信因果以解信故,无痴亦然,以为同喻,理必应然,以四慧为因果而表无痴。

  【论文】六·五○ 以贪、嗔、痴,六识相应,正烦恼摄,起恶胜故,立不善根。

  【疏翼】  第二护法等义中,第四立理。于中分二:一、先举所治,二、次显能治。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四】

  所以者何?

  下、立理也。

  由此三种能具二义:一、“六识相应”,即简疑等。二、“正烦恼摄”,简不信等,余非此位。小乘五63义简64,此中二义简,及“起恶胜故”,解于“根”义。二简余法,由一义故,立不善根。

  举此所治,方辨能治。

  【论文】

  六·五一 断彼,必由通、别对治,通虽善慧,别即三根,由此,无痴必应别有。

  【疏翼】  第四立理中,次显能治。

  【述记·卷三十四】

  断彼三时,必由二对治:一、“通”对治:即“唯善慧”,能总断故。二、“别对治”:即无贪、嗔、痴。如贪、嗔二有“通、别对治”,不善根摄,故痴亦尔。不善根摄,亦有二对治,如贪、嗔二。故必别有无痴,以不善根起恶胜故,须二对治,余惑不然。由此因缘,无痴离慧,定别有体。

  前师解大悲非根65云:以用无嗔、无痴二法为体,论66从无嗔说为非根,实是根摄67。

  68若尔,即三念住等亦尔69!

  不尔,大悲似四无量70中,悲唯以无嗔为性。今从无嗔说根71所不摄。念住依慧72,故根73所摄。且约影显74,非实理文。

  75若尔,即“三世俗有”文76,如何通?

  答:实有者,体即慧故。

  问:不害体即无嗔,应非假有!

  答:“世俗有”言,通假、实故。如种子“世俗有”言,即是实故77。

  三是世俗,皆是假有78。

  此亦不然。如五见、慧分,说为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无痴亦尔。

  79若尔,不害无嗔分,如何通?故后师为正。

  【疏翼】

  以上第二八段出善体中,第三解﹝第十一颂第二句﹞“无贪等三根”讫。

  【论文】六·五二 勤谓精进,于善、恶品,修、断事中,勇悍为性;对治懈怠,满善为业。

  【疏翼】  第二八段出善体中,第四解“勤”。

  【述记·卷三十四】

  颂80所言“勤安”等者,下文有二:初、略,后、广。  “勤苦”名,通于三性,此即“精进”,故体唯善。“于善品修”、“于恶品断事”中,“勇”健且“悍”——“勇”而无惰,自策发也,“悍”而无惧,耐劳倦也;“勇”者,升进义,“悍”者,坚牢义。

  “满善为业”者,《对法》云:成满一切81善品为业。彼释云:满善品者,谓能圆满随初所入根本静虑82。成善品者,谓即于此极善修治83。

  此中但言“满善”。彼据因中一分随所入定,更复修治。此据行因成佛果满,更不修治,故唯言“满”,即通三乘究竟果位。或作“善”事圆了,名“满”。能满善故,非要圣果。

  【疏翼】

  《显扬》卷一云:

  精进者,谓心勇、无惰、不自轻贱为体;断懈怠障为业,如前乃至增长精进为业。如经说起精进住:有势、有勤、有勇、坚猛、不舍善轭。

  《对法》卷一云:

  勤﹝藏文作“brtson 'grus”﹞者,被甲﹝藏文作“sems mvon par spor ba'i go cha/”﹞、方便﹝藏文作“sbyor ba”﹞、无下﹝藏文作“mi 'gov ba”﹞、无退﹝藏文作“mi ldog pa”﹞、无足,心勇为体;成满善品为业。谓如经说有势﹝藏文作“mthu dav ldan pa”﹞、有勤、有勇、坚猛﹝藏文作“brtun pa”﹞、不舍善轭﹝藏文作“brtson pa mi 'dor ba/”﹞。如其次第,应配释被甲、心勇等句﹝此下释文,如上《述记》已引﹞。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精进者,谓懈怠对治。于诸善品勇悍为性,而非于染污品类。由于染污品类勇悍者,是可诃责故,即是懈怠﹝《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补充云“下劣勇悍,即是懈怠,亦即懒惰义。此于善不善均不勇悍。......由于染品极修习故,如任运而起,何须勇悍?并寻常如是,若处有待勇悍,亦极少有”﹞。此以能圆满及能成就善品为业。

  【论文】六·五三 “勇”表胜进,简诸染法;“悍”表精纯,简净、无记。即显精进唯善性摄。

  【疏翼】  第四解“勤”中,第二广。

  【述记·卷三十四】

  若唯言“勤”,三性之法,俱可勤苦;然此中言,何性所摄?

  下、广解有二:初、释前难,后、辨差别。此初也。

  “勇”表念念高“胜”;非如染法,设虽增长,望诸善品,皆名为退;亦不名“进”,无益进故,“进”谓进成圣者身故。

  “悍表精纯”,简四“无记”无覆“净”也。彼虽加行作意修习,而非“精纯”,不应正理,故不名“精”。复非染故,乍可名“纯”。今此“精纯”,即总释也。

  【论文】六·五四 此相差别,略有五种,所谓:被甲、加行、无下、无退、无足。

  【疏翼】  第二广解中,第二辨差别。

  【述记·卷三十四】

  “有五”,如文。下、辨差别有三:初、论家作名,次、引经属,后、显位异。此初也。

  【论文】六·五五 即经所说:有势、有勤、有勇、坚猛、不舍善轭,如次应知。

  【疏翼】  第二辨差别中,第二引经属。

  【述记·卷三十四】

  即以经属。《显扬》84但有经之五名,《对法》85二名,皆悉具有86。

  八十九云:最初发起猛利乐欲,名“被甲”,经名“有势”,如著甲入阵,即无所畏,有大威势。

  次、起坚固勇悍方便87,名“加行”,经名“有勤”,坚固其心,自策勤也。

  次、为证得所受88诸法、不自轻蔑,亦无怯惧,名“无89下90”。经名“有勇”,不自卑下,更增勇锐。

  次、能忍受91寒热等苦,于劣等善92不生厌93足,欣求后后胜品94功德95等,名“无退96”,经名“坚猛”,遭苦不屈,坚猛其志。

  次后乃至渐次入谛观等后后胜道97,名“无足”,经名“不舍善轭”。“轭”,谓车轭,以轭牛者,令牛不出,能有所往。善法亦尔,轭修行者不越善品,往涅槃宫。修曾不足,从喻为称98。

  【论文】六·五六 此五别者,谓初发心、自分、胜进。自分行中,三品别故。

  【疏翼】  第二辨差别中,第三显位异。于中有四解,此第一解。

  【述记·卷三十四】

  下、显位异。今此第一、即初发心,余四、修行。修行中有二:“自分”、“胜进”。

  自分行中,有上、中、下三品别,故总为五也。且如初地行舍,有初发心,有下品、中品、上品行檀99。檀成满已,方入二地持戒。胜进趣后,名“胜进”行,如是乃至十地之中,位位皆尔。如《十地论》广解100。

  【论文】六·五七 或初发心,长时、无间、殷重、无余,修差别故。

  【疏翼】  第三显位异中,第二解。

  【述记·卷三十四】

  下、第二解。

  此五,即是四种修中加“初发心”。谓“长时修”、“无间修”、“殷重修”、“无余修”四。如《对法》第十二101、抄102,及《摄论》第七广解103,下第九104卷说105。

  然十八任持,精进有三106,摄此四者,亦如彼抄107。〈本地·菩萨地〉108及〈决择〉七十八等并尔,即六度皆有也109。

  【论文】六·五八 或资粮等,五道别故。

  【疏翼】  第三显位异中,第三解。于中分二:一、与五位合,二、配三乘究竟道所以。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四】

  自下、第三解。

  资粮、加行、见、修、无学五位,如《对法》第八末、第九等解。

  【论文】六·五九 二乘究竟道,欣大菩提故,诸佛究竟道,乐利乐他故。

  【疏翼】  第三解中,第二配三乘究竟道所以。

  【述记·卷三十四】

  问:既通三乘,三乘无学云何无足、不舍善轭?果已满故。

  110二乘无学回心,“欣大菩提故”,佛“究竟”果乐,尽未来际“利乐”有情故,皆得名“不舍善轭”。趣寂二乘亦利乐他,即波罗蜜者,略故不说111。

  【疏翼】

  以上第三显位异中,第三解讫。

  【论文】六·六○ 或二加行、无间、解脱、胜进别故。

  【疏翼】  第三显位异中,第四解。

  【述记·卷三十四】

  又加行等四道为五。然加行中,有近、有远,名“二加行”,四道如后第十解。即此112并前,合有五解。

  【疏翼】

  以上第二八段出善体中,第四解勤讫。

  【论文】六·六一 安,谓轻安。远离粗重,调畅身心,堪任为性;对治惛沉,转依为业。

  【疏翼】  第二八段出善体中,第五解“安”。于中分二:一、解体业,二、重解业。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四】

  亦牒颂113解。

  谓轻而安隐——离重名“轻”;调畅名“安”。此有二种:一、无漏者除有漏粗重,粗重通三性。二、有漏者除烦恼粗重,唯是善性。此正对治惛沉一法。

  然《对法》说除一切障114,《显扬》云除粗重115。然《对法》第十,说亦同之116。彼117约通障,此约别障。以“惛沉”是无堪任性118,“安”是堪任,故唯除彼。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轻安者,谓粗重对治,身心调畅为性。言“粗重”者,谓身心无堪任性,及一切杂染法种子。此若无者,有轻安故。

  此中身堪任者,谓随身应作﹝藏文原作“dgos pa”;《大乘五蕴论广释》作“bya ba”﹞,轻而易举所生。心堪任者,谓已起正作意,所有安适轻快之心为因,使转作余心所有法,若与此相应,即于所缘心无碍转,故名心堪任。由身殊胜所触喜所摄受时,当知名身轻安。由经说言若意喜时身轻安故,由此增上,能转所依故,此以无余永除烦恼障为业。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补充云:

  此中身轻安,虽非心所有法,然是心所类分﹝藏文为“skal ba”﹞故,亦说为轻安正觉支。复次,由身堪任性能引发心堪任性故,是故虽非心所有法,此中亦说“身堪任性”。

  【论文】六·六二 谓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转安适故。

  【疏翼】  第五解“安”中,第二重解止。

  【述记·卷三十四】

  释转依业。

  有漏者“伏”,无漏者“除”一切能障定法——此或烦恼,或是受数,但“能障定”,即是所除。又今说此但是惛沉,令所依身转去粗重,得安隐故。

  【疏翼】

  以上第二八段出善体中,第五解“安”讫。

  【论文】六·六三 不放逸者,精进、三根,于所断、修,防、修为性;对治放逸,成满一切世、出世间善事为业。

  【疏翼】  第二八段出善体中,第六解“不放逸”。

  【述记·卷三十四】

  下、有略广,此、略也。

  “不放逸”以“精进”及“三根”,于“所断”恶法,“防”令不起,“所修”善法,“修”令增长。体是四法,约别功能,假说不放逸,所防中通一切有漏法。

  【疏翼】

  《显扬》卷一云:

  不放逸者,谓总摄无贪、无嗔、无痴、精进为体;依此能断恶不善法,及能修彼对治善法,断烦恼障为业,如前乃至增长不放逸为业。如经说所有无量善法生起,一切皆依不放逸根。

  《对法》卷一云:

  不放逸者,依止正勤﹝藏文“由具有精进”﹞、无贪、嗔、痴,修诸善法,于心防护诸有漏法为体;成﹝藏文作“yovs su sgrub pa”﹞、满﹝藏文作“yovs su rdzogs pa”﹞一切世出世福为业。谓由正勤等为先,能修一切善法,及防有漏﹝藏文无此四字﹞,是故依此四法,假立不放逸体。“有漏法”者,谓诸漏及漏处所﹝藏文作“gnas”﹞境界﹝《杂集论述记》卷六云“‘漏处所’者,漏所依根。‘漏境界’者,漏所缘法。若根、若境、若诸烦恼,皆名有漏,互增长故”﹞。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此中不放逸者,谓放逸对治。即是无贪乃至精进,名不放逸。若依无贪等能断除诸不善法,及能修习彼能对治所有善法,即此无贪等,名为不放逸。由是,放逸对治为性;由放逸与此相违故。此以圆满一切世、出世间福德﹝藏文为“phun sum tshogs pa/”﹞为业。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言“云何不放逸?谓放逸对治依止无贪,乃至精进舍诸不善,修彼对治诸善法”中,言“放逸”者,谓由此故,于诸烦恼心不防护,于诸善法能为减退。“不放逸”者,谓能断除烦恼,且能修彼对治善法,是故显示不放逸为放逸对治。

  言“无贪乃至精进”者,谓取其具有精进之无贪、无嗔、无痴。“依此诸无贪等乃至精进”者,即由所依并具有能依,断除不善法。由此显示,一切无贪等为不放逸。“诸不善法”者,当知即有漏及漏所依诸境界。“断除”者,谓以除遣、制伏,拔除种子为体。“诸境”者,由永断故断。言“彼对治”者,谓诸不善法之能对治,彼等即一切有漏善及无漏。“修”者,谓能修习彼等,即能数数现前。如是依具有精进、无贪等,断除诸不善法,并修习彼对治诸善法故,于具有以上精进之无贪等,假立为不放逸,由此即显于具有所依或具有因,假立为不放逸。此以能圆满一切世、出世间福德为业。

  世间福德者,谓护得殊胜诸有及受用。出世间福德者,谓证得声闻等菩提。

  【论文】六·六四 谓即四法,于断、修事,皆能防、修,名不放逸。非别有体,无异相故;于防恶事、修善事中,离四功能,无别用故。

  【疏翼】  第六解“不放逸”中,第二广。

  【述记·卷三十四】

  下、广有二:初、废立119,后、问答辨。此初也120。

  此非别有体。离彼四法,“无异相故”,体性无别。“无别用故”,作用不殊,双成无别体用也,其文易了。

  【论文】六·六五 虽信、惭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势用微劣,非根、遍策,故非此依。

  【疏翼】  第一废立中,第二废余。

  【述记·卷三十四】

  问:信等十法,皆有防恶修善之能,何故唯于四法立也?

  其余六法“而方彼四势用微”而且“劣”故。

  何谓为“劣”?此四法中,三法为“根”,精进“遍策”一切能断、能修善心;彼余六法“非根”及“遍策”,故非不放逸之依,即非胜也。

  【疏翼】

  以上第二广中,第一废立讫。

  【论文】六·六六 岂不防、修,是此相、用?

  【疏翼】  第二广中,第二问答辨。

  【述记·卷三十四】

  下、问答有六:初、问,次、质,三、答,四、难,五、征,六、释。

  顺正理等外人121问曰:岂不“防”恶“修”善是此不逸相用?何用以四为体?

  此则一切别立有体皆作是说:别有不逸,不逸即是“防修”。隐不逸之名,出“防修”为难。

  【论文】六·六七 防、修,何异精进、三根?

  【疏翼】  第二问答辨中,第二质。

  【述记·卷三十四】

  论主次质,此质也。

  汝之“防、修”,何异四法?四法能防恶及修善故。

  【论文】六·六八 彼要待此,方有作用。

  【疏翼】  第二问答辨中,第三外人答。

  【述记·卷三十四】

  外人答曰:彼四法无力,不能防修,要待此中别有不逸令其四法,方有防修之用;故不以四法为防修体,故知别有不放逸也。

  【论文】

  六·六九 此应复待余,便有无穷失。

  【疏翼】  第二问答辨中,第四难。

  【述记·卷三十四】

  论主难曰:四法能防修,四体无力,故待不逸;不逸能防修,亦应无力复有所待,如彼四法!如是展转,有无穷失。若不放逸别有自性,不待余法即能防修,彼四亦然。故非离彼,别有不逸。

  【论文】六·七○ 勤谓遍策,根但为依,如何说彼有防、修用?

  【疏翼】  第二问答辨中,第五征。

  【述记·卷三十四】

  外人征曰:“勤”体唯能“遍策”励善心,三根但能为善法依——“依”是根义——如何说此四法有防修用?

  【论文】

  六·七一 汝防、修用,其相云何?

  【疏翼】  第二问答辨中,第五征。

  【述记·卷三十四】

  此、论主问。

  【论文】六·七二 若普依持,即无贪等,若遍策录,不异精进,止恶进善,即总四法。

  【疏翼】  第二问答释中,第六释。于中分三:一、释无别体,二、释别用别体,三、结用不离体。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四】

  “若普依持”一切善心,名防修义,即是三根。

  “依”,谓依处,“持”令增长。若能“遍策”发、驱“录”一切善心,名防修,不异精进等,此四别能也。若止“恶”不生,“进善”令起,名防修者,总此四法,故无别体。

  【论文】六·七三 “令不散乱”,应是等持;“令同取境”,与触何别?“令不忘失”,即应是念!

  【疏翼】  第六释中,第二释别用别体。

  【述记·卷三十四】

  若令心等不散,名防修,即应是定。若令心、心所法同取一境,不乖返缘,名防修,与触何别?若所作善恶,忆念不忘,名防修,即应是念。

  【论文】六·七四 如是推寻不放逸用,离无贪等,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无别体。

  【疏翼】  第六释中,第三结无别体。

  【述记·卷三十四】

  由前道理,推不放逸防、修之用,“离无贪等”四法总别之能,“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无别体。”

  问:何故此中以无贪为首,等余三法,不以精进为初?

  答:次前别简中,以无贪为首122,故从近而结也。即显不逸不如小乘体是实有,即是假有之所以也。

  【疏翼】

  以上第二八段出善体中,第六解“不放逸”讫。

  【论文】六·七五 云何行舍?精进、三根令心平等、正直、无功用住为性;对治掉举,静住为业。

  【疏翼】  第二八段出善体中,第七解“行舍”。即第十一颂第四句前二字。文分为二:一、略解,二、广解。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四】

  “行”者,行蕴。行蕴中“舍”,简受蕴中舍,故置“行”言,非谓行123也。亦以四法为体,别正“对治掉举”体性,“静住为业”。

  【疏翼】

  《显扬》卷一云:

  舍者,谓总摄无贪、无嗔、无痴、精进为体;依此舍故,得心平等、得心正直、心无发动,断发动障为业,如前乃至增长舍为业。由不放逸除遣染污,由彼舍故,于已除遣不染污住。如经说:为除贪、忧,心依上舍。

  《对法》卷一云:

  舍﹝藏文作“btav sboms/”﹞者,谓依止正勤﹝藏文作“具有勤故”﹞、无贪、嗔、痴,与杂染住相违,心平等性、心正直性﹝藏文作“sems rnal du 'dug pa bid/”﹞、心无功用住性为体,不容杂染所依为业。“心平等性”等者,谓以初、中、后位,辩舍差别。所以者何?由舍与心相应,离沉没等不平等性故,最初证得心平等性。由心平等远离加行自然相续﹝藏文作“'jug pa/”﹞故,次复证得心正直性;由心正直,于诸杂染无怯虑﹝藏文作“dogs pa med pa/”﹞故,最后证得心无功用住性。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梵藏文第十一颂第三句末“不放逸”后,有“俱”字,在第四句颂,便略无“行舍”。因此,解“不放逸”前,先解“俱”字,即指“行舍”,较汉译多一段文。﹞不放逸俱者,谓由与不放逸俱故,说为“不放逸俱”。此俱义为何?谓即是行舍。何以故?由一律是善性故,此中适说一切善分故,非如信等现前说故,除此更无别善数故。即知此所俱者,乃说行舍。

  ﹝此下解不放逸后,解行舍:﹞行舍者,谓心平等性、心正直性、心无功用住性﹝藏文作“lhun gyis grub pa/”﹞。由此三句显示行舍初、中、后位。此中惛沉及掉举,说名心不平等,由此无故,说为最初平等性。从此以后无有造作,不须励力,随其所应,由等引心平等续转,说名心正直性。于此位中,由修未久故,时虞惛沉掉举生起,此后由修习胜进故,此所对治分已远隔故,无复忧虞。由于能对治惛沉掉举因,须无奋勉,自然而住故,名为心无功用住性。此以不容烦恼及随烦恼生起所依为业。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补充云:

  言“又由此故,于已除遣染污法中”中,“由此”者,即由舍体。“染污法”者,谓具有欲贪等。若除遣彼,则不复生。由行舍与染污住相违返故,决定由此能使欲贪等生起无所依止,是故说彼能除遣。如是染污住与行舍住相违返故,说行舍住为非染污住。即由此故,行舍以不容染污生起所依为业。

  【论文】六·七六 谓即四法,令心远离掉举等障,静住名舍——平等、正直、无功用住。初、中、后位,辨舍差别,由不放逸,先除杂染,舍复令心寂静而住。

  【疏翼】  第七解行舍中,第二广解。

  【述记·卷三十四】

  下文有二:初、正解体业,后、解废立。此、初也。

  若通对治,亦一切法。《对法》云:由舍相应,离沉没等不平等性故,即举通障。此举别障。

  “平等、正直”者,《对法》云:由舍与心俱,离沉没等,初、心平等;“远离加行”,次、“心正直”;于染“无怯”124,后125、“无功用”,广如彼说。

  然诸论皆言:由不放逸,断诸惑已,此舍“静住”,不容杂染。谓如不逸是无间道,此舍是解脱道,解脱道中,不容受杂染。此前、后时,别起胜用。

  或今所说,此虽同时,同时不逸能除障已,舍令此心寂静而住,义说前后。依此二用,互增之时,说其相也。

  此间据别障掉举,等取余法,不同《对法》第十“除贪忧”126。《对法》第一127明通能治一切法128也。

  【论文】六·七七 此无别体。如不放逸,离彼四法,无相用故;能令寂静,即四法故;所令寂静,即心等故。

  【疏翼】  第二广解中,第二解废立。

  【述记·卷三十四】

  下、废立。

  然今此舍离前“四法”无别“相”及作“用”。何以故?若“能令寂静”为舍,即四法之能。若所令寂静名舍,即除四法外,余心等是。

  然既以能寂静为舍,故体即四法。信等净相等,是非静也。如前不逸,就胜依立,义如前说129。此亦应尔,就胜而说,余法不障。

  《对法》第十及《显扬》云:如契经说为除贪、忧,心依上130舍。此据离欲或无漏相语。以忧根俱,亦有舍也131。然烦恼俱忧及贪,皆是欲界,与善心等,性相违返,说名“除”也。

  《对法》第十“七觉132”支中说故133,唯约无漏。

  【疏翼】

  以上第二八段出善体中,第七解“行舍”讫。

  【论文】六·七八 云何不害?于诸有情,不为损恼,无嗔为性;能对治害,悲愍为业。

  【疏翼】  第二八段出善体中,第八解“不害”。于中有三:一、总举,二、别解,三、破别有体。此总举也。

  【述记·卷三十四】

  此、总举已134。

  【疏翼】

  《显扬》卷一云:

  不害者,谓由不恼害诸有情故,悲哀恻怆,愍物为体。能断害障为业。如前,乃至﹝如“信”中云“能得菩提资粮圆满,利益自他为业,能趣善道为业”﹞增长不害为业。如经说由不害故,知彼聪睿,乃至广说。

  《对法》卷一云:

  不害者,无嗔善根一分,心悲愍为体;不损恼为业。当知不害,不离无嗔,故亦是假。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不害者,谓害对治。不由杀缚等,损恼有情故,名为不害。由免除福德受损名为悲愍,所谓福德者,即是安乐,即保持安乐义。有悲愍者,若他苦时,亦苦随转故,此以不损恼为业。已说十一善。

  【论文】六·七九 谓即无嗔。于有情所,不为损恼,假名不害。

  【疏翼】  第八解“不害”中,第二别解。于中分二:一、别解假名,二、解别立义。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四】

  “于有情不损恼”,非谓不断命。不断命,是无嗔故,故此但约不损恼事,余文可知。

  【论文】六·八○ 无嗔,翻对断物命嗔,不害,正违损恼物害;无嗔与乐,不害拔苦;是谓此二,粗相差别。

  【疏翼】  第二别解中,第二解别立义。于中又二:一、解粗相别,二、解慈悲二相别。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四】

  问:此既无嗔,何须别立?

  此有二解:“无嗔”返对“断物命”之嗔,此“不害”,即违于“损恼物”之害,故此二别。明害损物,不为断命,嗔断物命,不但损物。既尔,如诃风等不断物命,即非害故。故知此中且约“粗相”,于有情所辨此二别。

  又不约所治,但明此体,别前无嗔,“与”有情“乐”,是慈之体;不害,“拔”众生之“苦”,即是悲也。故《显扬》第四云:慈以无嗔为性135,悲以不害为性。今此二翻约“粗相”别。

  【论文】六·八一 理实,无嗔实有自体,不害依彼一分假立。为显慈、悲二相别故,利乐有情,彼二胜故。

  【疏翼】  第二解别立义中,第二解慈悲二相别。

  【述记·卷三十四】

  “理实,无嗔”体是“实有”。“不害依”无嗔“一分”拔苦之义胜故,假立“不害”。

  问:前大悲以无嗔、痴二法为体136,今何故独言不害?

  彼据实体,此约假成。又彼是大悲,此但是悲,四无量摄。

  问:何不于无贪等上建立?

  答:为显功德中,慈悲二相别故,依无嗔假立,不依无贪等。

  问:诸功德等如胜处137等,亦以无贪为性138,何以善中,不依无贪之上为显功德别故,别立一假法耶?

  答:一切功德,依圣人胜;于圣人身,佛为最胜;佛身之中,利乐有情胜;利乐之中,慈悲二种最胜。为显极胜功德别故,依无嗔立不害,非无贪等。

  《显扬》第四云:喜是不嫉139,何故不立140为善根?

  答:拔苦,悲胜,别立不害;喜不胜悲,不立不嫉。

  【疏翼】

  以上第八解“不害”中,第二别解讫。

  【论文】六·八二 有说:不害非即无嗔,别有自体,谓贤善性。

  【疏翼】  第八解“不害”中,第三破别有体。于中分四:一、外人标宗,二、问,三、答,四、结破。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四】

  萨婆多师《正理论》等说“谓贤善性”,谓有此者,人即贤善也141。

  【论文】六·八三 此相云何?

  【疏翼】  第三破“不害”别有体中,第二问。

  【述记·卷三十四】

  此、论主问。

  【论文】六·八四 谓不损恼。

  【疏翼】  第三破“不害”别有体中,第三答。

  【述记·卷三十四】

  此、外人答。

  【论文】六·八五 无嗔亦尔,宁别有性?谓于有情,不为损恼,慈悲贤善,是无嗔故?

  【疏翼】  第三破“不害”别有体中,第四结破。

  【述记·卷三十四】

  非离无嗔别有自性。“谓于有情,不为损恼”,体性“贤善”之相,即“无嗔”故。离“无嗔”无别“不害”,明不害是假也。

  第二、出十一善体已。

  【疏翼】

  以上第二长行释中,第二依颂列别出善体讫。

  【论文】 六·八六 “及”,显十一义别心所,谓欣、厌等善心所法。

  【疏翼】  第二长行释善心所中,第三诸门分别。于中有二:一、分门别叙,二、例思余门。初分为十二门:一、义摄所余门,二、问答废立门,三、征责多少门,四、假实分别门,五、俱起门,六、八识有无门,七、五受俱门,八、别境相应门,九、三性分别门,十、三界分别门,十一、有学无学非学非无学分别门,十二、三断分别门。

  第一义摄所余门中分三:一、解颂“及”字例余欣厌等,二、总释不应为善法所以,三、别释。此即初中初也。

  【述记·卷三十五】

  自下第三、诸门分别。于中有十二:第一义摄所余。

  颂142云“行舍及不害”,此因解“及”字。谓“及”显善十一之外,更有“义别心所,谓欣厌等”。

  梵云遮143有二义:一、及,二、等。不能置“等”言,故总有“及”字。

  “及”字有二义:一、显十一各各体别,即相违释。二、显十一外心所。今论但约“等”取余法一义解也。

  【论文】六·八七 虽义有别说种种名,而体无异,故不别立。

  【疏翼】  第一义摄所余门中,第二总释不应为善法所以。

  【述记·卷三十五】

  释不应为善法所以。

  此“欣、厌等”,虽义望前十一有别,然非实有144。

  〈杂事经〉者,是《阿含经·杂事品》,及今《法蕴足》并广解145。及《大论》五十八146、八147十九148皆具有染名字解之。翻彼,善等虽依义别说种种名,而体离此十一法更无异故,不别立之。

  【论文】六·八八 欣,谓欲俱,无嗔一分,于所欣境,不憎恚故。

  【疏翼】  第一义摄所余门中,第二别释。于中分九:一、释“欣”,二、释“不忿”等,三、释“厌”,四、释“不悭”等,五、释“不覆”等,六、释“不慢”,七、释“不疑”,八、释“不散乱”等,九、释“悔”等不定四法。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五】

  此是“无嗔一分”,于“境不憎”,方欣彼故。此性非欲,欲俱法也。

  然八十六解三不善根众名中,不说149嗔名欣,贪亦名欣150。今若翻彼,名不欣,应无贪一分。贪是著义,染贪名欣;“无贪”,“厌”义,“无嗔”,名“欣”。各约一义,亦不相违。

  【论文】

  六·八九 不忿、恨、恼、嫉等亦然,随应正翻嗔一分故。

  【疏翼】

  第二别释中,第二释“不忿”等。

  【述记·卷三十五】

  翻二十随惑中四法151,“不忿”、不“恨”、不“恼”、不“嫉”,“亦然”。

  “随应正翻”,无嗔一分。彼所治者,嗔之分故。“随应”之言,显不同欣与欲俱故。此忿等不然,各各别翻,又但是彼无嗔一分,故言“随应”。

  复言“等”者,依《瑜伽》八十九,“等”取不愤发152、不恶说153、非不忍154、不抵突155、不諀訾156、无恚157寻158、无害寻159等七法。

  【论文】

  六·九○ 厌,谓慧俱,无贪一分,于所厌境,不染著故。

  【疏翼】

  第二别释中,第三释“厌”。

  【述记·卷三十五】

  此、即无贪一分,于所厌不染故。

  【论文】

  六·九一 不悭、憍等,当知亦然,随应正翻贪一分故。

  【疏翼】

  第二别释中,第四释“不悭”等。

  【述记·卷三十五】

  翻随二法——“不悭”、“不憍”——此是无贪一分,彼160贪之分故。“随应”之言,前“厌”慧俱,此不尔故,又各各翻。“等”者,依八十九,“等”取不研求,乃至不家势寻等十八种161。

  【论文】

  六·九二 不覆、诳、谄,无贪、痴一分,随应正翻贪、痴一分故。

  【疏翼】

  第二别释中,第五释“不覆”等。于中有二义,此初师义也。后师独释不覆。

  【述记·卷三十五】

  “不覆”、“不诳”、“不谄”三法,是二善根一分。“无贪”即翻“贪分”等故。

  言“随应”者,义更等取六十二中,不矫162、不诈等163。此中不覆所治之覆164,有贪著名故覆罪,有痴故覆罪;故今“无贪痴一分”。

  【论文】

  六·九三 有义:不覆,唯无痴一分,无处说覆亦贪一分故。

  【疏翼】

  第五释“不覆”中,第二师独释“不覆”。

  【述记·卷三十五】

  论唯说是痴分165。起,必有痴故,以理释之。此教为证。   此、“唯无痴一分”。此所治“覆”,《瑜伽》166、《对法》167,皆言痴分,不说为贪分故168。贪名,故覆,覆体亦痴,痴教然也。

  前解为胜。虽无论文,理故胜也。

  以前即忿等初九讫169。以害有正翻故,此中不出。

  【疏翼】

  以上第二别释中,第五释“不覆”等讫。

  【论文】

  , 六·九四 有义:不慢,信一分摄,谓若信彼,不慢彼故。有义:不慢,舍一分摄,心平等者,不高慢故。有义:不慢,惭一分摄,若崇重彼,不慢彼故。

  【疏翼】

  第二别释中,第六释“不慢”。有三师说。

  【述记·卷三十五】

  上根本惑六中,三根自有翻,余三不翻170,且翻“不慢”。

  三说可知。然《对法》171解慢——不敬,苦生、为业172。即此中第三“惭一分”胜,以惭崇敬师长等故。

  此论卷下烦恼之中,但言“障不慢”,义可通三。然障于“惭”,如前理可。

  【论文】

  六·九五 有义:不疑,即信所摄,谓若信彼,无犹豫故。有义:不疑,即正胜解,以决定者,无犹豫故。有义:不疑,即正慧摄,以正见者,无犹豫故。

  【疏翼】

  第二别释中,第七释“不疑”。

  【述记·卷三十五】

  “不疑”三解,如文可知。

  《瑜伽》第八疑谓:分别异觉为体173,“觉”,即慧也。五十七174云:简择犹豫。故正简择,即是“正见”175。“不疑”,说为正见少分,亦有此理。

  然随烦恼176有八,相翻入善之中:谓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惛沉、掉举、害、放逸。余十二不翻。

  【论文】

  六·九六 不散乱,体即正定。摄正见、正知,俱善慧摄。不忘念者,即是正念。

  【疏翼】

  第二别释中,第八释“不散乱”等。

  【述记·卷三十五】

  前解九法讫,以是小烦恼摄,一段明之。下有三法,皆通染心起,故在后简。

  不乱,体即正定。虽散乱别有体,或无体,即“定”少分皆翻彼,名“正定”,性对治故。根本中染见,随中不正知,今翻皆入善慧所摄。不正知或别境慧分,或痴分,皆尔,性对治也。

  不忘失念,是“正念”。设别境念分,或是痴分,亦尔。

  此三设是翻痴分者,以有别境分故,别境通三性,不翻为善。欲、胜解,亦尔。然此唯说是痴分者,所以不说。前忿等即翻入善,以无别体,不通三性故。

  【论文】

  六·九七 悔、眠、寻、伺通染、不染,如触、欲等,无别翻对。

  【疏翼】

  第二别释中,第九释不定等四。

  【述记·卷三十五】

  不定四法通染、不染、三种性故,如遍行“触等”,等余四法177。别境中“欲等”,亦等四法178,“无别翻对”。唯恶不通三性法者,方翻之也。

  此前,或有行相相翻,如舍治掉举。掉举相高,舍相静故,亦得通治。以掉举是贪、痴分故。

  又说性对治,即忘念等三179痴分者,是不忘念等正翻是。或有行相、体性,皆相翻,不忿等是无嗔一分等,如理应思。   然八十九大有诸烦恼名字,一一应翻对之180。数彼多少,何分所摄。

  【疏翼】

  以上第三诸门分别中,第一义摄所余门讫。

  【论文】

  六·九八 何缘诸染所翻善中,有别建立,有不尔者?

  【疏翼】

  第三诸门分别第一分门别叙中,第二问答废立门。文分为五:一、外问别立不立,二、答相用别者立,三、答遍六识者立,四、害障悲故立,五、失念等三不翻所立。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五】

  第二、问答废立。

  外人问曰:何缘前说:除别境等体外,合根本随烦恼二十六中181,十一别翻为善182,余者此中及诸论中不别翻之,有何所以?

  【论文】六·九九 相、用别者,便别立之,余善不然,故不应责。

  【疏翼】

  第二问答废立门中,第二答相用别者立。

  【述记·卷三十五】

  论主答曰:“相、用别者”,“别立”为善。余所翻善,相用不别,故不立之183。汝何须责?

  【论文】

  六·一○○ 又诸染法,遍六识者胜故,翻之别立善法;慢等、忿等,唯意识俱。

  【疏翼】

  第二问答废立门中,第三答遍六识者立。

  【述记·卷三十五】

  问:若尔,此何别用?余何无用?

  论主答曰:此“诸染法,遍六识者胜,故翻之”。以能染体遍多识故,过失流满多识中故。

  根本中慢等七184,随惑之中忿等九法185,唯意识起,流染识少,所以不翻别立善法,不约一一功能增胜。

  不嫉即是喜无量故,亦应别翻!但以流染186识非多故,无此妨也,然不障余翻为善法。

  【论文】

  六·一○一 害虽亦然,而数现起,损恼他故,障无上乘胜因——悲——故,为了知彼增上过失,翻立不害。

  【疏翼】

  第二问答废立门中,第四害障悲故立。

  【述记·卷三十五】

  问:若尔,害唯在意,应不翻之!

  论主答曰:害虽亦尔,唯在意地,有三义故,所以别翻,不同忿等。

  一、“数现起”:即简余烦恼——嫉、悭——虽亦然。二、此则损自他,嫉等不然故。三、“障无上乘胜因”之“悲”故,无上之乘,要须悲救,悲因既缺,难以济生。害之功能,增障于此,故虽在意,与余不187同。三义胜余,故须翻善。令知此失,故翻立善。生得善位,随此而说。

  【论文】

  六·一○二 失念、散乱,及不正知,翻入别境,善中不说。

  【疏翼】

  第二问答废立门中,第五失念等三不翻所以。

  【述记·卷三十五】

  若尔,痴分、忘念等三,何故不翻?

  “失念、散乱、不正知”等,虽有痴分及别境分性相翻,相翻入别境。善少分故,善中不说。

  余慢等七188、忿等九,如前。

  【疏翼】

  以上第三诸门分别中,第二问答废立门讫。

  【论文】

  六·一○三 染、净相翻,净宁少染?

  【疏翼】

  第三诸门分别第一分门别叙中,第三征责多少门。文分为三:一、征染多净少,二、净胜染劣解,三、理通事局解。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五】

  第三、征责多少。

  问:从染翻净、从净翻染,何为染多、净少,对治不同?

  【论文】

  六·一○四 净胜染劣,少敌多故。

  【疏翼】

  第三征责多少门中,第二净胜染劣解。

  【述记·卷三十五】

  论主答曰:“净”体“胜”法,“染”体“劣”法,胜少敌劣多,故染多而净少。其实,体相相翻头数亦等,而此所违,多少不同,故有此答189。

  【论文】

  六·一○五 又解理通,说多同体;迷情事局,随相分多;故于染、净,不应齐责。

  【疏翼】

  第三征责多少门中,第三理通事局解。

  【述记·卷三十五】

  问:此义虽尔,何故不立善多染少也?

  此、第二解。

  净法是“解”,顺于正“理”;故虽翻染有不慢等多名,总即与此十一同体。以“解理通”,相通融故,可少摄多,法同体也。“迷情”隔于物理,事体既局,随染增相故分多种;故染望净,不应令齐。又染顺情,令知厌恶,故须广说。善法多说,恐起难修之心,故略不说。

  何故染法六十二190,及〈摄事分〉八十九191中,有众多法,何故此中但言二十?

  答:以用增胜、遍染,故说但有二十。谓忿等十法及无惭无愧增胜、猛利,故说之也。下之八法,或复十法192,遍染心故,所以说之。余法或非增猛,或不遍染,故此不说。此如下随烦恼中说193。

  问:何故所治唯在欲,能治通上界,如嗔、忿等?或所治通三界,能治唯上二,如轻安治惛沉?何故所治染法唯在意识,能治善法即通六识,如害翻为不害是?或有所治通六,能治唯在意,如惛沉翻作轻安?

  答:性相相当,辨能治、所治,不以通识及通界故,说能所治。

  【疏翼】

  以上第三诸门分别第一分门别叙中,第三征责多少门讫。

  【论文】

  六·一○六 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谓:不放逸、舍,及不害,义如前说;余八实有,相、用别故。

  【疏翼】

  第三诸门分别第一分门别叙中,第四假实分别门。

  【述记·卷三十五】

  第四、假实。

  《对法》194等195,五十五196亦尔。

  彼言“世俗有”,“世俗有”言,通假、实故,如前已引197。无痴善根无别体家云:如五见定世俗,非体即假,以即别境之中慧故。无痴亦尔,虽言实有,即慧善性。非如舍等用四法成,体非别性198!

  199若尔,不害例亦如慧200!

  故今述正201。与《对法》202等,同三假、八实,所以如文。

  【论文】

  六·一○七 有义:十一,四遍善心——精进、三根遍善品故,余七不定。

  【疏翼】

  第三诸门分别第一分门别叙中,第五俱起分别门。有二师说,文分为二。第一师说中,分三。

  【述记·卷三十五】

  此第一师,有三:一、标宗,二、立理,三、引证。此初也。

  “十一”中,四法“遍善”,定地、不定地,漏、无漏,皆遍,功力遍故,“余七”不然。

  【论文】

  六·一○八 推寻事理,未决定时,不生信故;惭、愧同类,依处各别,随起一时,第二无故;要世间道,断烦恼时,有轻安故;不放逸、舍,无漏道时,方得起故;悲愍有情时,乃有不害故。

  【疏翼】

  第一师说中,第二立理。

  【述记·卷三十五】

  下、立理也。

  解七不遍善心。披读推理未决,无信生故;信缘定境,故信非遍。惭愧如前,依自、他力别,俱以羞耻为其自相;以同类故,如二受等,定不俱生,“起一”之时,无“第二”故。故亦非遍,决、未决时,不障互起一203。

  “世道”离欲,方有“轻安”,除烦恼粗重故。不障有信及惭愧一。

  “不放逸、舍,无漏道时”乃方建立。四法功能,彼方胜故,不障起前法,除缘无相等。

  “悲愍有情时”,“有不害故”,以正对治害损恼故,不障起前法。

  然散心位,或无漏位,都无轻安204;有漏善时,无不放逸、舍;无想善心,无不害故;故余七法非遍善心。

  然说十遍者,据容有时,有时起故,非谓皆遍一切善心。

  【论文】

  六·一○九 论说:十一,六位中起。谓:决定位,有信相应;止息染时,有惭、愧起,顾自他故;于善品位,有精进、三根;世间道时,有轻安起;于出世道,有舍、不放逸;摄众生时,有不害故。

  【疏翼】

  第一师说中,第三引证。

  【述记·卷三十五】

  以何为证?

  下、引证也。

  《瑜伽论》五十五说:六位中,起十一善205。泛起善心,不深心止染,无惭、愧起,不顾自、他故,余如文可知。

  然今此师决定如是起时之语,不遮有时决定相应。由此,决定于其六位起十一善。虽惭与愧,起别有时,以俱止恶,合一位摄。

  然又此位说有如是之时,非必一切不许,有时或得俱起。此意总显未必俱时,非必不俱。后别但破说不俱时,许俱之时,不是破限。

  【疏翼】

  以上第五俱起分别门中,第一师说讫。

  【论文】

  六·一一○ 有义:彼说未为应理。推求事理,未决定心,信若不生,应非是善;如染心等,无净信故。

  【疏翼】

  第五俱起分别门中,第二师说。

  【述记·卷三十五】

  下文有五:一、破前,二、释难,三、显正,四、引证,五、解疑。此初也206。

  前义不然。汝言推事未决,有三性心,汝言彼善心中无信者,应非是善!无净信故,如染、无记心。“染等”者,“等”取无记也。

  又云:善心定有信起,善心摄故,如定时善心。

  【论文】

  六·一一一 惭、愧类异,依别境同,俱遍善心,前已说故。

  【疏翼】

  第一第二师破前中,第二惭愧可俱。

  【述记·卷三十五】

  此之二法,各有别相,体是异类,崇善、拒恶故。“依”于自、他,增上虽别,而境是同,一时俱起,遍善心有。前自体207中,已成立讫208。

  【论文】

  六·一一二 若出世道,轻安不生,应此觉支非无漏故。

  【疏翼】

  第一第二师破前中,第三无漏有轻安。

  【述记·卷三十五】

  无漏之位,若无轻安,应轻安觉支非无漏摄。前师若言散心无此,轻安非遍,谁谓无漏轻安不俱?深为错难!

  然以前师轻安觉支非在无漏观有,无漏观后有漏观时生,然亦名“觉支”,体非无漏,说名无漏者,无漏定远引故,如苦根无漏。

  若尔,佛应无此觉支!

  【论文】

  六·一一三 若世间道,无舍、不放逸,应非寂静、防恶、修善故;又应不伏掉、放逸故。有漏善心既具四法,如出世道,应有二故。

  【疏翼】

  第一第二师破前中,第四世间道应有舍、不放逸。

  【述记·卷三十五】

  若“舍、不放逸”唯出世道有,世间道心“应非寂静”,以无舍故,如染等心;亦应不能“防恶、修善”,无不放逸故;亦如染等心。既有“寂静”等,故有“舍、不放逸”。

  又世间善心“应不伏掉举”及“伏放逸”,无能治故,如染心等。既知世间道,准散善亦有。然有比量:散善等中应有此二。是善心故,具四法故。如出世道。

  【论文】

  六·一一四 善心起时,皆不损物,违能损法,有不害故。

  【疏翼】

  第一第二师破前中,第五善心亦有不害俱。

  【述记·卷三十五】

  不害之数,善心皆有,不损自他违害损故,如大悲心。但说大悲不害为体,岂余善位遂亦无也?理必应俱精进等四。以义同故,所以不说。

  【疏翼】

  以上第二师说中,第一破前讫。

  【论文】

  六·一一五 论说:六位起十一者,依彼彼增,作此此说,故彼所说,定非应理。

  【疏翼】

  第二师说中,第二释难。

  【述记·卷三十五】

  若尔,六位起十一文如何通?

  此、释难也。

  彼五十五依决定时信增、止染时惭愧增等,非无余法。即是“依彼彼增”缘有六非一,故说“彼彼增”言。

  言“作此此说”者,依“决定时”等,信增故,遂言“决定时”有信等六类非一,“作此此说”也,非无十法恒遍善心。

  【论文】

  六·一一六 应说信等十一法中,十遍善心,轻安不遍;要在定位,方有轻安、调畅身心,余位无故。

  【疏翼】

  第二师说中,第三显正。

  【述记·卷三十五】

  若尔,如何?

  下、显正也。

  此中十法,遍一切善,“轻安”不遍。

  何以知者?

  初以理证:“轻安”调畅,要除粗重;散位粗重,体不无故,无轻安也209。

  【论文】六·一一七 〈决择分〉说:十善心所,定、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心中,增轻安故。

  【疏翼】

  第二师说中,第四引证。

  【述记·卷三十五】

  以文证者210,下引证。

  六十九末说十善心所定地、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之中增轻安故211。十恒遍善,有时增十一。

  【论文】

  六·一一八 有义:定加行亦得定地名,彼亦微有调畅义故。由斯欲界亦有轻安,不尔,便违〈本地分〉说信等十一通一切地。

  【疏翼】

  第二师说中,第五释疑。文分为三:一、总释,二、异说解疑。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五】

  问:此言定地增轻安,何者是定地?

  上来是总。下子段,异说解疑。

  如闻、思位,修定之时,未得上定,定前近加行,亦名定地,此时微有调畅义故。除远加行,余散善位。今坐禅者,虽不得定,亦有调畅故,即是欲界亦有轻安。若欲无者,便违〈本地分〉第三卷说:信等十一法,通一切地212。若言从多地说,言通一切非实通者,应从多分,说彼俱起!十恒俱故,既不许尔,故知欲界亦有轻安。

  其五十六213、六十三卷214、《显扬》第五215皆云:不定地者,谓无轻安地。欲界者,谓除轻安俱定等。彼云:谓根本上界胜妙轻安无故,作如此说,非说无欲界轻安。如说无色界无色,彼非无定色故。

  【论文】六·一一九 有义:轻安唯在定有,由定滋养,有调畅故。论说:欲界诸心、心所,由阙轻安,名不定地。

  【疏翼】

  第五释疑中,第二异说解疑,于中分二:一、欲界何名“不定地”,二、“轻安”何通“一切地”。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五】

  不然。“轻安”唯在上界定地中有。

  所以者何?

  “由定滋”润所长“养”故,“有调畅故”,欲界系心,决非实定。故无滋润,名“调畅”也。

  何以得知?

  六十三等说:欲界诸心、心所216,“缺轻安”故,“名不定地”。不尔,应言缺上界轻安故217,“名不定地”。

  【论文】

  六·一二○ 说一切地有十一者,通有寻、伺等,三地皆有故。

  【疏翼】

  第二异说解疑中,第二“轻安”何通“一切地”。

  【述记·卷三十五】

  若尔,如何说通“一切地”?此等皆通有寻伺等三地有,何失也?

  初禅、中间、上地之定,有轻安故。但诸心所,无不皆然,然自于有寻伺等有长短也218。然返覆文理,不言欲界有定,得有轻安故。后师为胜,此中余义同故,更无异说。

  【疏翼】

  以上第三诸门分别中,第五俱起分别门讫。

  【论文】

  六·一二一 此十一种,前已具说第七、八识随位有无;第六识中,定位皆具,若非定位,唯阙轻安。

  【疏翼】

  第三诸门分别第一分门别叙中,第六八识有无门。于中分二:一、六七八识有无,二、前五有无。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五】

  此等可知,即第六门,皆说正义。

  【论文】

  六·一二二 有义:五识唯有十种,自性散动,无轻安故。

  【疏翼】

  第六八识有无门中,第二前五有无。于中有二师义,此即第一师义。

  【述记·卷三十五】

  五“无轻安”,体“散动”故。此师即说十五界有漏,佛无无漏五识。若因、若果,二位皆然219!

  【论文】

  六·一二三 有义:五识亦有轻安。定所引善者,亦有调畅故;成所作智俱,必有轻安故。

  【疏翼】

  第二前五有无中,第二师义。

  【述记·卷三十五】

  此、有三解:

  一云:此唯在佛,由意引故,五有轻安。又此五识“成220”事“智俱”,“有轻安”故。初、约他引立宗,后、论自俱引证,总约佛位。

  此解破前佛无无漏五识身解221。即顺三界分别之中,欲无轻安。

  第二、又解:定所引善有轻安者,此在因位。有漏五识身,在欲界定所引善五识之中,非无调畅,即如通果天眼天耳善者,有轻安,无记者即无222。破前所说因位五无,在果许有。此据因位。若在佛果,此为正义。

  或初地时,成所作智俱,必有轻安故。若作此解,违前所说欲无轻安中第二正义。鼻、舌二识,欲界所系,有轻安故。

  彼前但据一切异生及下意识223,说之为无。据理,圣者后得智引五有轻安,不相违也。前文但对彼初师说,非为尽理。

  第三、又解:此中五识在色界者,彼无鼻、舌,文中言总,理实三识。不违前文224。

  【疏翼】

  以上第三诸门分别第一分门别叙中,第六八识有无门讫。

  【论文】

  六·一二四 此善十一,何受相应?

  【疏翼】

  第三诸门分别第一分门别叙中,第七五受相俱门。于中分二:一、问,二、答。此即初问。

  【述记·卷三十五】

  第七、五受俱问225也。

  【论文】

  六·一二五 十五相应,一除忧、苦,有逼迫受,无调畅故。

  【疏翼】

  第七五受相俱门中,第二答。

  【述记·卷三十五】

  十一中,除轻安,余得五受俱。遍通三界故,轻安唯除忧、苦二受,唯下界有逼迫二受,无调畅轻安故。

  若尔,虽定所引,五识应无轻安!

  此理不然,所引善者,舍、乐俱故。然菩萨后得智虽起苦根,可名无漏,然无轻安,名迫受故。余受,可有,即通果心。

  若尔,鼻、舌、身三非通果,如何通?

  苦根虽名无漏,不言轻安俱。轻安俱时,怡悦五识;苦受逼迫,五识不俱。然实菩萨后得智中起五识,有轻安俱无失,但除苦受——定滋润故。然上界三识,下界五识。

  【疏翼】

  以上第三诸门分别第一分门别叙中,第七五受相俱门讫。

  【论文】

  六·一二六 此与别境,皆得相应,信等、欲等,不相违故。

  【疏翼】

  第三诸门分别第一分门别叙中,第八别境相应门。

  【述记·卷三十五】

  自下第八、与前别境相应。

  以遍行通,所以不说;不定四者,彼中自说,所以不论;故唯言“别境”。皆不违彼,故有漏位、无漏位,皆得相应。

  然欲界十俱,除轻安;上界具十一,如前理说。

  此据别境五俱起时,可得为语,然彼有时一二等生故。

  【论文】

  六·一二七 十一唯善。

  【疏翼】

  第三诸门分别第一分门别叙中,第九三性分别门。

  【述记·卷三十五】

  第九、三性。

  “唯善”。

  【论文】

  六·一二八 轻安非欲,余通三界。

  【疏翼】

  第三诸门分别第一分门别叙中,第十三界分别门。

  【述记·卷三十五】

  第十、三界。

  “轻安非欲,余通三界”,如前可知。

  问:何故所治有唯在欲,如嗔、害等,能治通三界?烦恼隔情,多不遍界;善顺于理,即通三界。彼无所治,岂有能治?欲有惛沉,轻安岂有?

  但以性相相治,不以界系相望治之。

  【论文】

  六·一二九 皆学等三。

  【疏翼】

  第三诸门分别第一分门别叙中,第十一三学分别门。

  【述记·卷三十五】

  第十一、有学、无学、非学非无学,一切皆通。然学、无学身中,皆通有漏、无漏,顺学等故。如《对法》第四226、五十六、七227等228,皆尔。

  【论文】

  六·一三○ 非见所断。《瑜伽论》说:信等六根唯修所断,非见所断。

  【疏翼】

  第三诸门分别第一分门别叙中,第十二三断分别门。

  【述记·卷三十五】

  十二、三断。并非见断。非障见故,非邪生故229。

  以何为证?

  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说:十四法一分见所断,一分修所断——谓七色、命、五受,及意。十二一分,修所断,一分非所断,谓即十四中,六及余六——谓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当知。

  彼说二“六”:五受及意,通见除故,以为前“六”;其信等五、未知当知,非见除故,以为后“六”。

  二,非所断——谓后二无漏根。

  今举唯善后“六”为论,唯是修断及与不断。

  问:此论下言无想定等是见断故230,及《对法》第四:一切往恶趣业果皆见断231,何妨善业见断也?

  答:彼不言善法断缘缚名为见断。若不尔者,下修道烦恼亦招恶趣等,岂见所断232?故以此为证善非见断。若言见断,以此证非。

  略有四门,如下缘生中说233。

  问:分别业报,可言见断,修道业惑之果,见道断不?不断,违文234;断,便违理!因未断,彼235果岂断也?

  答:如无想天果、北郁单越果,虽亦断,彼善岂断耶?故知但果先亡,因于后断。何所以者?果粗障圣,入见,断果;因细,不障见;入见,不断因。于善染二因、三恶趣等,皆名断也。

  又无想定果,见惑所引,见惑因亡,果亦随丧。如无想定,入圣亦不断,但断彼果,善法随顺可入圣故。若成彼果,不得入圣。如下236缘生中,不生名断,其因亦断。断缘缚断,唯修所断等。

  既尔,恶趣善业等,亦见所断?

  今据断缚,故不相违。

  至下第八,当广分别。威仪、工巧、变化既通善性,善中具几,各应思之237。

  【疏翼】

  以上第三诸门分别中,第一分门别叙讫。

  【论文】

  六·一三一 余门分别,如理应思。

  【疏翼】

  第三诸门分别中,第二例思余门。

  【述记·卷三十五】

  谓有报、无报,何地、缘何地,他皆仿此,如理思之238。

  【疏翼】

  以上第一以五颂﹝第十颂至第十四颂﹞别显心所五段中,第二段﹝第十一颂﹞辨善位心所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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