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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六·二、广六位心所——辨根本烦恼体业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3日
来源:   作者:韩镜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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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六·二、广六位心所——辨根本烦恼体业

 

  【论文】

  六·一三二 如是,已说善位心所,烦恼心所,其相云何?

  【疏翼】

  第一以五颂﹝第十颂至第十四颂﹞别显五位心所中,第三段文﹝第九颂辨二位,第十颂辨善位。今第十一颂前半﹞辨烦恼心所。于中分二:一、问,二、答。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别解六位心所中,辨三门1讫。此当第四2,初、结前问后,如文可知。

  【颂文】

  六·一三三 颂曰:烦恼谓贪、嗔、痴、慢、疑、恶见。

  【疏翼】

  第三段文﹝第十一颂前半﹞辨烦恼位心所中,第二答。于中有二:一、以颂二句答,二、长行释。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次、举颂等。

  《百法》等3说,痴居慢后,显通利钝,遍上下故。此4明不善根,故在慢上。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次后应显烦恼,是故以彼为依。

  颂曰:烦恼谓贪、嗔,痴、慢、疑、恶见。

  论曰:贪、嗔,及与痴,颂说“贪、嗔、痴”。

  【论文】

  六·一三四 论曰:此贪等六,性是根本烦恼摄故,得烦恼名。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长行释。

  【述记·卷三十六】

  下、长行释。释中有三:第一、辨烦恼得名,解颂5上二字。第二、出体业,释颂“谓”以下文。第三、诸门广辨,明此六义。此释总名。

  谓“贪等六”是随烦恼之“根本”故,虽复亦得名随烦恼,而“根本”摄。非唯等流性,得“烦恼”名,不名随烦恼6。

  《杂集》第七说:诸烦恼皆随烦恼,有随烦恼,非烦恼7。由此即显根本名烦恼,亦得名随,亦随他生故。忿等但名随,不名烦恼,非根本故。

  【论文】六·一三五 云何为贪?于有、有具,染著为性;能障无贪,生苦为业。

  【疏翼】

  第二长行释中,第二出体业,释颂“谓”以下文。于中分六,依次解释。

  【述记·卷三十六】

  自下、第二门也。

  释六为六,于中各二:初、出体业8,后、逐难辨。 云何“等”者,双问体、业;“于有、有具”等,即皆双答。

  然有难处,论覆成之,“于有”者,谓后有,即唯异熟三有果也。“有具”者,即中有,并烦恼、业及器世等三有具故。或无漏法,论下文说与见9等俱,缘无漏起缘生贪者,皆名“有具”。

  萨婆多师缘无漏贪是善法欲。今大乘说,爱佛、贪灭皆染污故。与见俱生,缘无漏起,故无漏法,能资长有,亦名“有具”10。

  五十八等不说此贪缘无漏者11,下文自会12。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此中贪者,谓于有及受用,耽著希愿为性,此以遍生诸苦为业。苦者,此中即说五取蕴。由五取蕴乃依欲爱、色爱及无色爱增上所引生故,今说贪以生苦为业。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言“云何为贪?谓于五蕴染爱耽著为性”中,谓即有漏色、受、想、行、识五者,名为色、受、想、行、识五种取蕴。此中色取蕴者,即二界色。受等四取蕴者,即三界受等。由此于三有中,能摄取有得生起,或摄取后有诸业,说名能取诸有。由取所生起故,依于取故,或依彼等,诸取生起故,名为取蕴。与摄持不放相似,故名染爱﹝藏文作“z/en pa/”﹞。如谷物油脂等入于布缕等处,继续延展,虽极挤搓,亦难拔除出自处所。如是贪惑亦尔,入自所缘,继续延展,虽经极大勤奋,亦难令离自所缘境。故名染爱。

  “耽著”者,即贪自性。复次,于胜妙所触中,亦有所谓腻滑﹝藏文作“snum pa/”﹞者,为与彼相差别故,另说“耽著”言。此以生苦为业。由与三苦相应故,随其所应三界五蕴,说名为苦。此苦由欲有、色有及无色有增上,所生起故,今说贪业能生诸苦。

  【论文】六·一三六 谓由爱力,取蕴生故。

  【疏翼】  第一出贪体业中,第二逐难解辨。

  【述记·卷三十六】

  若发业、若润生,皆令取蕴生,非谓唯润惑。或上二界中由爱静虑等故,彼诸烦恼因此增长,亦取蕴生。

  《大论》第八13、五十五14,及五十八15、《显扬》16、《五蕴》17、《对法》18皆广说贪相,然《大论》第八同此。

  【疏翼】

  以上第二出体业中,第一出贪体业讫。

  【论文】六·一三七 云何为嗔?于苦、苦具,憎恚为性;能障无嗔,不安隐性,恶行所依为业。

  【疏翼】  第二出烦恼体业中,第二出嗔体业。于中亦二:一、正出,二、逐难辨。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于苦、苦具”者,“苦”即三苦,皆生于嗔。

  “憎”唯苦受,乐受乖离,嗔亦依之生故。

  “苦具”者,一切有漏及无漏法但能生苦者,皆是“苦具”,依之嗔生。

  问:有漏顺苦法,可名为“苦具”;无漏不顺苦,如何名“苦具”?

  答:随顺苦具,无漏即非,缘生于苦,无漏亦是。故邪见等,谤无漏无,招恶趣苦。

  又五十八:迷灭、道谛,嗔亦亲憎嫉灭、道故19,亦说无漏为“苦具”也。

  《对法》等论,但言“苦具”20,不知是何?

  惑21者,云之唯有漏法,此不然矣。《大论》第八22,同也。五十八云有四:谓他见、有情、于所爱不饶益、于非爱作饶益23。上但缘取生24,然彼尚局,据重处语。《显扬》亦说但缘有情25,据业道重语,非于余无嗔。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嗔者,谓于有情,憎恚为性,即于有情,心暴戾性﹝藏文作“sems rtsub pa/”﹞。由此所伏蔽故,于诸有情,思作杀缚等损害事业。此以不住于触﹝即“不安隐住”﹞,及恶行所依为业。

  “触”者,谓安乐。与彼俱住,名“住于触”。不安于触,名为“不住于触”,即与苦俱之义。

  若有憎恚心,则决定能生忧故。心中烧恼﹝藏文作“gduv ba/”﹞。由随心变故,身亦即烧恼。谓于彼一切威仪中,俱苦及俱匮乏而住。由具有憎背﹝藏文作“z/e 'gras pa/”﹞心者与诸恶行邻近故,今说嗔以不住于触及恶行所依为业。

  【论文】六·一三八 谓嗔必令身心热恼,起诸恶业,不善性故。

  【疏翼】  第二出嗔体业中,第二逐难辨。

  【述记·卷三十六】

  嗔必起业,不善性摄。发“恶业”者,答不善故。意识为转,五识为随转,如《大论》第一说26。

  “不安”者,不安静也。《对法》27云:心怀憎恚,多住苦故。此嗔与恶行,不安为所依也。

  【疏翼】

  以上第二出烦恼体业中,第二出嗔体业讫。

  【论文】六·一三九 云何为痴?于诸理事,迷暗为性;能障无痴,一切杂染所依为业。

  【疏翼】  第二出烦恼体业中,第三出痴体业。于中亦二:一、正出,二、逐难辨。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于理、事者,谓独头无明迷理,相应28等,亦迷事也。

  【疏翼】

  《瑜伽》卷五十八初云:

  又此无明,总有二种:一、烦恼相应无明,二、独行无明。非无愚痴﹝藏文作“rmovs pa/”﹞而起诸惑,是故贪等余惑相应所有无明,名烦恼相应无明。若无贪等诸烦恼缠,但于苦等诸谛境中,由不如理作意力故,钝慧士夫所余﹝藏文有“de las gz/an pa/”;汉译缺,今补﹞补特伽罗诸不如实简择﹝藏文作“不如实显现”﹞,覆障、缠裹、暗昧等﹝藏文无“等”字﹞心所性﹝藏文作“能覆障、能缠裹心、能暗昧心性”﹞,名独行无明。

  《显扬》卷一云:

  无明者,谓不正了真实为体,或是俱生,或分别起。能障正了为业,如前乃至增长无明为业。如经说:诸有愚痴者,无明所伏蔽。

  《对法》卷一云:

  无明者,谓三界﹝所有﹞无智为体,于诸法中,邪决定、疑,杂染生起所依为业。“邪决定”者,谓颠倒智。“疑”者,犹豫。“杂染生起”者,谓贪等烦恼现行。彼“所依”者,谓由愚痴起诸烦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痴者,谓于恶趣、善趣、涅槃,与能得彼因及彼等诸因与果无倒相属,无知为性,此以杂染生起所依为业。此中杂染有三种:一、烦恼为体,二、业为体,三、生为体。

  彼“生起”者,谓前前杂染为因,能得后后杂染自体。“生起所依”者,谓由愚痴故,依邪智、疑、贪等烦恼,后有业及诸生等生起,而非由不愚。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言“云何无明?谓于业果及谛、宝中,无智为性,此复二种,所谓俱生分别所起”中,“俱生”者,谓非与其余烦恼相应,而为不共。“分别”者,谓与疑、邪见、戒禁取等烦恼相应。业无知者,谓不知实有福、非福、不动业,即不解了不通达义,此即俱生无明。于福、非福及不动业,犹豫不决;或损减谤无福、非福、不动业;及诸于福起非福想者作杀牲烧炙等业,及于非福作福想者,作杀牲烧炙等业;如是无明与疑、邪见相应,即为分别。此于诸法中,邪决定、疑及杂染生起所依为业。

  【论文】六·一四○ 谓由无明起疑、邪见、贪等烦恼、随烦恼业,能招后生杂染法故。

  【疏翼】  第三出痴体业中,第二逐难辨。

  【述记·卷三十六】

  此、释前业。

  谓“由无明”于谛等犹豫,邪见拨无29,后余贪等,次第生起,造诸恶业,乃复“招后生”诸“杂染”也,此中所谓见道无明30生起次第。

  然修道者31,不必起疑及邪定32故。谓由无明起贪等故,造人天业,招后生染。

  然《对法》中以“邪见”者,无明增故,说邪定为先,后方有疑。然生次第,此文为正。

  五十八云:有四种愚,乃至相应、不共33。然第五卷第七识中,已分别讫34,此略不说。

  然诸论贪、嗔之后,即次说慢35,此中但以不善根同,次说无明。《瑜伽》第五十八及第八,皆见36为首,以利惑故。

  复七种无知37等相摄,如《大论》第九38、《缘起经》等说39。

  【论文】六·一四一 云何为慢?恃己于他,高举为性;能障不慢,生苦为业。

  【疏翼】  第二出烦恼体业中,第四出慢体业。于中亦二:一、正出,二、逐难辨。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能障不慢”。

  “不慢”者何?

  如善中说40。

  【疏翼】  《显扬》卷一云:

  慢者,谓以他方己,计我为胜、我等、我劣,令心恃举为体;或是俱生,或分别起能障无慢为业,如前乃至增长慢为业。如经说三种慢类:我胜慢类、我等慢类、我劣慢类。

  《对法》卷一云:

  慢者,依止萨迦耶见,心高举为体;不敬、苦生所依为业。“不敬”者,谓于师长及有德所,而生憍慢。“苦生”者,谓生后有故。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慢者,谓一切所说我慢,均依萨迦耶见而起,此以令心高举为相。由于诸蕴增益我及我所为实有故,谓此为我,此为我所,如是由彼彼差别,令自高举陵慢于他。此以不敬,苦生所依为业。“不敬”者,谓轻蔑师长及诸有德补特伽罗,且无身语礼敬。“苦生”者,此中即谓后有生起。

  此于高举心自性,虽无差别,然由高举心生因不同,故分七种:即所谓慢、过慢等。

  若方于他种姓、多闻、财宝等,劣者,谓己种姓、多闻、财宝等为胜,令心高举;或方于他种姓等同者,谓己为等,令心高举;是名为慢。

  过慢者,即方于他种姓、多闻、财宝等,同者,谓己施舍、尸罗及技艺等为胜;或方于他种姓、财宝、明智等为胜者,谓己多闻、财宝等为同;是名过慢。

  若方于他种姓、多闻,及财宝等,胜者,亦谓己种姓、多闻及财宝等为胜,令心高举,是名慢过慢。

  我慢者,谓于本无我我所五取蕴中,执著我我所故,令心高举,如是名为我慢。

  增上慢者,谓于增上殊胜所证法中,计己已得,令心高举,如是名为增上慢。

  卑慢﹝藏文作“cuv zad sbam pa'i va rgyal/”﹞者,即方于他种姓、明智等多胜,谓己种姓、明智等少劣,令心高举,如是名为卑慢。

  邪慢者,即虽具非德,谓己有德,令心高举,如是名为邪慢。

  “非德”者,谓恶戒等。若有此非德等者,彼即名为具非德。由彼计己有德故,虽无正施戒等,亦唯许有彼德。由无实故,名为邪慢。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言“我慢谓于五取蕴”中,欲与贪名“取”;希未来身,为欲;耽著,名贪。此中未来身者,由欲为门故取。现在诸蕴,由贪为门,不稍舍故取,是故此二,说名为取。与此等相应诸蕴,名为取蕴,于彼远离我及我所诸取蕴中,执著我及我所故,生高举心,是名我慢。

  又云:

  言“云何增上慢?谓于未得增上殊胜所证法中,谓我已得,心高举为性”中,人﹝趣﹞所有法,谓贪、嗔、痴等﹝烦恼﹞及由此所生身语意业。此人法对治者,谓静虑及等至等。此于人法,名为“增上殊胜”﹝藏文作“gov ma'i khyad par/”﹞。“增上殊胜所证”者,即彼可获。于此增上殊胜所证并无所获,而自谓已得增上殊胜,心生高举,名为增上慢。

  又云:

  卑慢者,谓于己彼多胜种姓、明智、财宝等所,谓己种姓等少劣,生高举心。且若有于等谓等,或于等谓胜,或于胜亦谓己胜,由如是高举所依故,理应起于我慢;今既自视为劣,何因缘故,为高举所依而说此心为我慢耶?虽于多胜,由己少劣自视卑下,然非如其多胜而计己如是多劣故,即此为高举所依。复有居于最胜第一有情聚中,若已形己劣,然犹自谓相称,生高举心。

  于此三慢所说,于前有补,故译如此。

  【论文】六·一四二 谓若有慢,于德有德,心不谦下,由此生死轮转无穷,受诸苦故。

  【疏翼】  第四出慢体业中,第二逐难解。于中有三:一、辨慢业,二、辨差别,三、辨通二断。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于胜“德”法,及“有德”者,“心不谦下”,故受众苦;显令厌舍,勿复轮回。

  然《对法》中但由有我,故心高举41。此中所谓“我见相应”42,及等流生,或远从根本说。

  【论文】六·一四三 此慢,差别有七、九种,谓于三品、我、德处生。

  【疏翼】  第二逐难释中,第二辨差别。

  【述记·卷三十六】

  “有七、九种”,不过于五法上生:谓上、中、下三品,及我,并43胜德处生。

  此义云何?

  如《五蕴论》说44,谓七慢中,于下品及中品起第一慢——“谓于劣计己胜,于等计己等”;于中品、于上品,起过慢——“谓于等计己胜,于胜计己等”;于上品起慢过慢——“谓于胜计己胜”;于我蕴起我慢45——自恃高举;于未证胜德,起增上慢——虽得少分,于所未得,谓己已得46;于上品起卑慢——“谓他47多分胜己48,谓49己少分不及50”;于己无德,谓己有德51,起邪慢。

  此邪慢者,全无谓有;其增上慢,己得少胜谓多殊胜;此即二别也。然于三品起四,于我起一,于德起二,于五处起七慢也52。

  九慢者,大乘中不见文。《显扬》第一云:如经说三慢类:我胜、我等、我劣慢类。《婆沙》等第一百九十九及《俱舍》第十九,说有九慢:前三,为三;有胜、有等、有劣,为三;无胜、无等、无劣,为三;过慢、慢、劣慢,如次为初三53;卑慢、慢、过慢,如次中三54;慢、过慢、卑慢,如次后三55;依本论56及《品类足》57两说大广58。然九依我见后生59,三品处60起。此,与诸见相应无失。

  【论文】六·一四四 一切皆通见、修所断,圣位我慢既得现行,慢类由斯起亦无失。

  【疏翼】  第二逐难释中,第三辨通见修断。

  【述记·卷三十六】

  彼小乘中,通见、修断,圣有而不行,无修道我慢故61。

  今大乘修道,既得有我慢,是故圣者现行。《显扬》62及八十八等云:七慢或俱生,或分别63,故知九慢修起,无失。

  五十八稍广,作差别说64。

  【疏翼】

  以上第二出烦恼体业中,第四出慢体业讫。

  【论文】

  六·一四五 云何为疑?于诸谛理,犹豫为性;能障不疑善品为业。谓犹豫者,善不生故。

  【疏翼】  第二出烦恼体业中,第五出疑体业。于中分二:一、正出,二、逐难释。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此中说“疑”——迷于“谛理”、“犹豫”。五十八中,依五相别,谓他世、作用、因果、谛、宝65。

  此中言“谛”,亦摄彼尽,如理应思。即缘理、事,俱是疑也。然疑杌为人,非此疑惑,或异熟心等。

  【疏翼】  《显扬》卷一云:

  疑者,谓于诸谛犹豫不决为体;唯分别起能障无疑为业,如前乃至增长疑为业,如经说犹豫者疑。

  《对法》卷一云:

  疑者,于谛犹豫为体;善品不生依止为业。“于谛犹豫”者,亦摄于宝犹豫,如其所应灭道谛摄故。“善品不生”者,谓由不决,不造修故。

  《杂集论述记》卷六云:

  由疑不决不能造业,修诸善品,故善不生。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疑者,谓于业、果、谛、宝中,心犹豫为性:谓疑为有?抑为无?起种种异觉慧,名为犹豫。此离慧外,别有自性。

  《入阿毗达磨论》卷上云:

  疑结者,谓于四圣谛,令心犹豫,如临岐路见结草人,踌躇不决,如是于苦心生犹豫,为是?为非?乃至广说。疑即是结,故名疑结。

  【论文】六·一四六 有义:此疑以慧为体,犹豫、简择,说为疑故。

  【疏翼】  第五出疑体业中,第二逐难释。于中有二师释体不同,依此分二:一、慧为体义,二、别有自体义。初师义中又二:一、标宗引证,二、训释词义。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疑66以慧为体”。

  何以故?

  《大论》说:犹豫、简择,说为疑也。《大论》第八:异觉为体67,“觉”即是慧,决断名慧。然简择、犹豫,异决断觉,说为疑故,此以文证。

  【论文】六·一四七 “毗助末底”,是“疑”义故;“末底”、“般若”,义无异故。

  【疏翼】  第一师释疑体即慧中,第二训释词义。

  【述记·卷三十六】

  又训释中,所谓“末底68”,是慧异名,与“般若69”无别体。于慧上加“毗70”字助之,即71“毗”是种种义,即种种慧也。《大论》72言异慧疑73,“异”者,是种种义,故知疑体即慧。

  以“末底”、“般若”,俱慧异名,以“毗”助之,岂别有体?此是大乘异师74,非是别部。

  【疏翼】

  以上第二逐难释中,第一师释慧为体讫。

  【论文】六·一四八 有义:此疑别有自体,令慧不决,非即慧故。《瑜伽论》说:六烦恼中,见世俗有,即慧分故,余是实有,别有性故。

  【疏翼】  第二逐难释中,第二师释疑别有自体。于中亦二:一、标宗引证,二、训释词义。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别有自体。

  然说犹豫、简择者,由同时疑,或异时疑,令慧不决,故非是慧。

  五十五说六烦恼中见是“世俗有”。又彼自释言“即75慧分故”。余五“实有76”。彼亦自释“别有性77”故。故知疑体非即是慧。若即慧者,应同五见说“世俗有”!

  应立量云:疑体非即慧。六烦恼中,不说“世俗有”故。如贪等四。

  【论文】六·一四九 “毗助末底”,执慧为疑,“毗助若南”,智应为识,界由助力,义便转变,是故此疑,非慧为体。

  【疏翼】  第二师释别有自体中,第二训释词义。

  【述记·卷三十六】

  训释词中,汝以“末底”是慧,“毗”助之故,说“慧”体为“疑”;亦应“若南78”是智,“毗”助之故,说“智”为“识”!“毗”是种种义,由助智故,变名为识,体非即智。何以助“末底”,“疑”体即“慧”?

  又如“职吉蹉79”,是治疗义;“毗职吉蹉80”,是疑义;岂以“毗”言助之,疑体即治疗?

  又且,“末底”等字是界,界是性义;由“毗”字是缘,缘助界力,“义便转变”;何为缘助界已,体尚是旧?故此疑,非即慧。

  此师说疑,与《显扬》81、《对法》82同也。

  【疏翼】

  以上第二出烦恼体业中,第四出疑体业讫。

  【论文】六·一五○ 云何恶见?于诸谛理,颠倒推度,染慧为性;能障善见,招苦为业。

  【疏翼】  第二出烦恼体业中,第六出恶见体业。于中分二:一、总出,二、次别出。初中又二:一、正出总体业,二、逐难释总业。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文中有二:初、总,次、别。

  若善恶相翻,“恶”唯不善。若毁责名“恶”,恶,通有覆。今此五“见”名为“恶”者,毁誉名故。

  “于诸谛理,颠倒推度”者,即唯迷理。虽缘有亲疏,迷理等故。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言“见”者,虽是通称,然由属烦恼故,唯是五种烦恼体性,即唯指萨迦耶见等见,而非世间正见及无漏见。此恶见等虽皆染污为性,及推度为相,无有差别,但由所缘及行相差别故,更互不同。

  【论文】六·一五一 谓恶见者,多受苦故。

  【疏翼】  第一总出恶见体业中,第二逐难释总业。

  【述记·卷三十六】

  此、释前业。

  谓于欲界,唯除俱生。发招苦处业,是分别惑故,故恶见者多生于苦。

  此即总释。

  【疏翼】

  以上第六出恶见体业中,第一总出讫。

  【论文】六·一五二 此见行相,差别有五:

  【疏翼】  第六出恶见体业中,第二别出。于中分二:一、总标,二、别释。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然别说者83。此总标举。

  【论文】六·一五三 一、萨迦耶见:谓于五取蕴,执我、我所,一切见趣所依为业。

  【疏翼】  第二别出恶见中,第二别释。于中分四:一、释萨迦耶见,二、释边执见,三、释邪见,四、合释二取。初中分二:一、释萨迦耶见体业,二、释差别。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下、别释,有四,合二取故。

  梵云“萨迦耶达利瑟致84”。经部师云:“萨”,是伪义;“迦耶”,是身;“达利瑟致”,是见。身是聚义,即聚集假,应言“缘聚身起见,名伪身见”。

  佛85遮当来萨婆多等执为“有身见”者,故说“萨”——“伪”言。虽一“萨”言,亦目于“有”,然今说是“思诞拔86底萨87”义。故“萨”言表“伪”88。

  萨婆多云:“萨”,是有义;“迦耶”等,如前。虽是聚身,而是实有。身者,自体之异名,应言“自体见”。佛遮当来经部师等说为“伪身见”者,故说“萨”——“有”言。虽一“萨”言,亦目于“伪”,今者应言“阿悉提底萨”89义。故“萨”言表“有”90。

  大乘应言“僧吃烂底萨91”,便成“移转92”。由此,萨迦耶见大小别说:萨婆多名“有身见”,经部名“虚伪身见”。

  今大乘意:心上所现似我之相,体非实有,是假法故也。又体非全无,依他起性成所缘缘故。既非实有,亦非虚伪,唯是依他移转之法,我之所依。又依所执,可言虚伪,依所变相,可言为有。非如余宗定实、定伪,故名移转。

  此兼我所,不唯我见,或总缘蕴,或别缘蕴。分别、俱生,或许总、别缘,如《显扬》第一说93。然俱生中,如第七识唯计心94为我故,虽不如分别起者,简择别缘蕴,亦任运别缘故。

  然以此我见为所依本,诸见得生,故名“一切见趣所依”。“趣”者,况也,或所归处也。

  【疏翼】  《对法》卷一云:

  萨迦耶见﹝藏文此处作“有身见(藏文作“tshogs can la lta ba/”)”﹞者,于五取蕴等﹝藏文“等”作“诸”﹞,随观执﹝藏文无“执”﹞我及我所,诸忍﹝藏文作“bzod pa/”﹞、欲﹝藏文作“'dod pa/”﹞、觉﹝藏文作“blos gros/”﹞、观﹝藏文作“rtog pa/”﹞,见为体;一切见趣﹝藏文作“一切属于见者”﹞为业。

  《杂集论述记》卷六云:

  “忍”,谓忍可,体即胜解。“欲”,谓希望,体即是欲。此二是果,因立果名。“觉”,谓寻求﹝与藏文异﹞,“观”,谓思察﹝藏文不作“dpyod pa/”﹞,此二即是粗细行相。“见”,谓推构。此五皆是见之行相,一体异名,今举行相显自体故。“五取蕴等”,是所遍计;诸“忍欲”等,是能遍计;“我及我所”,即是遍计所执性成。今能遍计,是此见体,举前二种,取能计故。

  此所遍计,言“取蕴”者,显亲所缘,非无漏故。取处、取界,亦类此知。举“忍”等五,缘五门法而起见故。

  “一切见”者,六十二见﹝常见等计前际说我论者有十八,断见等计后际说我论者有四十四﹞等。“趣”谓所趣。诸见乱纷,皆趣我故,此属我见。“趣”或趣况。诸见趣况由执我故,此属诸见。与彼为依,是此作业。五见作用,通障正慧。今举别用,不说通业。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末云:

  此中萨迦耶见者,谓诸五取蕴中,随观我及我所为性。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详解萨迦耶见云:

  以推度﹝藏文作“rtog pa/”﹞为自性之慧,名为“见”,所以者何?以世间正见成见亦过故,此中为显于萨迦耶见说为见故。说“所谓五见”,言此五虽均染污,无有差别,然以所缘及行相差别故,显其不同,故今广说“萨迦耶见”等言。由可坏灭故,名“萨”;由聚集故,名“迦耶”;此见谓于众多具有坏灭性中,本无我及无我所,唯以名显示;谓我见论者许我为常、为一,然由此见实以无常及众多为境界故;今即显我并非其境。

  言“谓于取蕴”等者,谓如经言:“有沙门或婆罗门,由随观为我及我所故。而随观者,即于此五取蕴中转。”

  彼等由自体为门,假立为我?抑由果为门,假立为我耶?诸数论师计我为有知﹝藏文作“wes pa yod pa/”﹞自体。彼等由于心、心所有法差别不善巧故,而说心、心所聚集性,总体为有知。是故于彼四蕴计执为我,于彼色蕴,计执我所。由心常态除觉慧﹝藏文作“blo/”﹞转起以外,不能言说或了知别有有知。受等亦尔。

  有离系者说知体﹝藏文作“wes pa'i rav gi vo bo/”﹞即我。彼执我及我所,亦如上说。

  胜论师等,说见乃至思。即依如是能受、能想、能念、能思及能识等,由果为门,显示为我,彼等又即于眼等能起增上慢我。然如其我本无有故,离此眼外,无别能见。即于眼等诸识,说名见等。由是彼之不共因故,乃说眼能见。犹如以是声不共因故,说为铃发。若尔,由何说言眼虽能见色,而喜亦不成,忧亦不成?

  今作是说:谓于和合或相续中,假立自体,说即此眼能见诸色。又即此显现色性,说言见色,如是依显现彼有、显现彼无,安立见不见色。于闻等中,当说亦尔。

  复次,若由此能受说名为受,如是乃至由此能识说名为识。此中由离识外,遮说了别故,唯于事上显示作者。于受等中,亦当如是说。复次,如上所说显现为境界故,说为作者。由一切事是刹那故,于能作时,不停住故,除得自体,无余作用。由无作者,便无作用。若诸事得体无间不坏灭者,由无因故,后亦不坏。由坏灭者及坏灭后,自体无差别故。若遍计坏灭由具有因者,则为坏灭者本身为因,抑为遍计别有因耶?

  若如前宗,则诸事得体无间即灭,或当成无坏灭过。谓彼既不观待其他,前时不成彼因,即此自体无有成为差别故,后时亦当不成为彼因。若如后宗,灭因当无决定可得。若谓如果法诸坏灭因决定有者,此不应尔,诸果更互自体不同故,彼等诸因功能亦定有异,始不相违;然坏灭无可说为有事故,若自性无有成为差别者,则此决定为谁所作?由如是故,当知灭因即是一切,或于坏灭,定无有因。

  又若谓坏灭在坏灭因前为有者,若如是者,则坏灭因应成无义。且若诸事亦由正灭中生,诸已坏灭,应成生过!若谓坏灭在坏灭因前为无有者,若如是者,则犹如诸事,此无有事亦成先无有过!若于是处先有此无有者,以决定无疑是事故,亦当灭已而成灭!如是则有事、无事二者无差别故,一切应成亦有事体性,亦无有事体性过!若灭后无者,亦灭后而成无者,若如是者,则成为无穷故,彼之诸因亦当成!若不许如是者,则由许二者自体无有成为差别故,亦不应许诸事灭后而无!

  又所作与事,应说异?应说不异?若不异者,以自体为作者与作业分别不应道理。若获得自体已,能作所作者,彼之自体不成。若有乃于无彼中生,则此不应为彼自体。若空却所作,作者亦不应有!既远离所作与具有所作为异体,则能作所作者,或业之自体,云何得成?由远离所作者,及具有所作者,二者不见俱时有故,应许前灭而后生。若未得自体,如是则作者及所作亦不应成为彼之自体。由二者俱无故,都无所有。

  复次,一端远离所作,而另一端具有所作故,便无有作者。若无作者,所作亦无。若如是者,自然﹝藏文作“rav gi vav gis/”﹞灭故,许刹那性。离作者及业二者以外,所作亦无。由诸作者生起所作,由是所生起故,即是业性。无有所作,则业及作者亦不应有,此即决定无疑有余所作。又此中由有余故,所作及作者,当无穷尽。若谓不观待其余所作者,若如是者,何故不许远离所作之实物能生耶?既成为异义,又不观见自体及功能,而遍计其有所作当何为耶?又若由诸作者能生所作,而非实物者,若如是者,则先前无有及灭后无有二者,于所作中为有,而于实物中当为无,即当许一切实物或为常,或为无性。

  又若离作者外有别所作者,诸成办事当离所作。若如是者,则所作当无穷尽,而成办事亦当为无。由无成办事故,所作亦当无有。若无成办,则无所作。

  复次,若行走者外另有行走,或离米饭外另有炊煮者,若如是者,由先前所依无变异故,行走者当无去至余方,米饭当无安住﹝或译为“著落”亦可﹞。

  若谓由所作即是自所依事变异因故,不遮先前所依有变异者,则所谓变异即与从前以来自性成殊,彼无变异亦不生起。由如是故,前后二者非俱时有,决定无疑,应许前灭而非异时后得生起。若如是者,由无所作依事及不住故,岂成变异因耶?由如是故,具有得体无间即灭者,无有移动,内无能作士夫,由唯有五蕴体故,于先前原无之异蕴中,乃以执取常,作者、受者为先,而执有我及我所,然此非以我及我所为境。

  言“为我或为我所”者,谓简别近执见。言“随观”者,即是分别。言“染污慧”者,若不愚痴,应不于无有我中起于我想。由与愚痴相应,及成颠倒故,名为“染污”。此中谓于已成自相续,随观为我,于他已成相续及非执受物,随观为我所。若时于已成自相续一分,随观为我,尔时即于其余分,观为我所。此以一切见所依为业。

  【论文】六·一五四 此见差别,有二十句、六十五等,分别起摄。

  【疏翼】  第一释萨迦耶见中,第二释差别。

  【述记·卷三十六】

  谓“二十句”者,《对法》第一云:谓如计色是我,我有色,色属我,我在色中95。一蕴有四,五蕴二十句也。即二十句中“五是我见”,十五是我“所见”。何以五我见、十五我所者,以“相应96我所”、“随转97我所”、“不离98我所”,故十五种是我所也。如《对法》第一自有问答广解99。

  分别行缘蕴,不分别所起处,故有二十句。分别行缘蕴,“行”谓行相,是我、我所之行相也。“所”者,我所,如但于色蕴分别其我、我所行相,不分别此所说我所之所起处。我所必依我见后起,此于色蕴所说三所,不分别言此之我所依计何蕴为我。此从彼起,但总分别我、我所行相100。

  问:亦不分别计色之我,是何我所之所从起,何但说言不分别所?

  答:我为根本,不从他起。言“色是我”,已分别讫,不是不分别其所起处。我所必依我见后起,故不同也。

  其101六十二见等,准此应知102。

  “六十五”者,《婆沙·杂蕴》第一、〈世第一品〉第八103卷,约蕴、约界、处等分别。此言“等”者,等处、等界也。谓如以色为我,于余四蕴各有三所:谓是我璎珞、我僮仆、我器,即有十二;色为一我,即总十三也;如是五蕴有六十我所、五我见也104。此皆分别行缘蕴,亦分别所起处。

  又此是分别所起,非是俱生。俱生之我,不别计故。

  以何为证?

  五十八说:二十句萨迦耶见,皆见苦断。唯依分别,不依俱生105。六十五见,虽无正文,准二十句,亦唯分别。此皆作意分别行缘蕴等,方始生故。然总缘蕴为我,亦通分别者,如《显扬》106说。此依一切异生为论,非依一人有此诸见107。

  【疏翼】

  以上第二别释中,第一释萨迦耶见讫。

  【论文】六·一五五 二、边执见:谓即于彼,随执断、常,障处中行,出离为业。

  【疏翼】  第二别释中,第二释边执见。于中分二:一、释边执见体业,二、释差别。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谓由于前我见执我已,随此我见后,执为“断、常”108。谓缘前所缘为境,障非断、常——说有因果,“处中行”道谛,及“出离”灭谛。然此是总。

  【疏翼】  《显扬》卷一云:

  二、边执见:谓于五取蕴,执计断常,染污慧为体;或是俱生或分别起,能障无常、无颠倒解为业,如前乃至增长边执见为业。如经说:迦多衍那﹝梵文为“katyayana”,即迦旃延﹞!一切世间依止二种:或有、或无。

  如是当知断见、常见,亦依止法执有见,及法执无见。《佛地经论》卷七云:

  烦恼障中有所知障,是所依故,必执有法,而计我故。体虽无二,而用有别。如一识体,取境用多。由此熏生一种子体,亦有多用。起时虽俱,而渐次断。圣道势力,有分齐故。

  《对法》卷一云:

  边执见者,于五取蕴等随观执﹝藏文作“yav dag par rjes su lta ba/”﹞,若常,若断,诸忍、欲、觉、观、见为体;障处中行、出离为业﹝藏文作“dbu ma'i lam gyis ves par 'byuv ba'i bar du gcod pa'i las can no/”﹞。“处中行”者,谓离断常、缘起正智。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边执见者,于诸五取蕴,先执为我及我所,复随观彼为断为常。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言“即由彼增上力故”者,谓萨迦耶见。谓由萨迦耶见力,彼得生起故,说萨迦耶见于彼能为增上。言“为常或复为断”者,谓萨迦耶见若于此事,缘之为我,今即于此观常、观断。“常”者,谓恒常不变。言“或复为断”中,“断”者,谓无结生相续而灭。言“随观乃至染污慧为性”者,如前当说。此以障中道行﹝或“处中行”﹞、﹝障﹞出离为业。“中道行”者,谓断常、断二执,正知缘起智。

  【论文】六·一五六 此见差别,诸见趣中,有:执前际四遍常论、一分常论,及计后际有想十六,无想、俱非各有八论、七断灭论等,分别趣摄。

  【疏翼】  第二释边执见中,第二释差别。

  【述记·卷三十六】

  此下、别说。

  然此边见摄六十二见中、四十七见:谓四遍常109,乃至俱非110以来四十见,是常见;七断灭论,是断见;皆意缘我有常、断故111。

  言“等”者,“等”取十四不可记事112中,四常等是常见,无常等是断见。除边等四,彼是邪见。如来死后四中,亦有等是常,非有等是断、命异身一等,是我见。

  又遍常、一分常等,有缘他界为断等,是他界缘中广说113。此六十二见,“唯分别起”,五十八说故。

  彼文又说:缘梵王常是邪见,非我见后生114。今此我见后生,是边见摄。

  又此边见,此论下文,除总缘蕴,余非他界缘115。设从我见后生,如何缘梵王常等是边见?边见根本亦分别我见,如何别缘我见亦缘他界生?如下他界缘中,及别抄116等会,应审推度117。

  六十二见如《梵网六十二见经》118、《长阿含》第十四119、

  〈梵动品〉120、《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卷121、《瑜伽》第六、第七122、第八、第五十八、第八十七等广解。

  今言“见趣”123者,“趣”谓意趣,或是所趣,或谓趣况。

  言“前际”者,此依过去,起分别见,名为“前际”;依未来,起分别见,名为“后际”;若依现在,起分别见,此即不定,或名“前际”——未来前故,未来因故;或名“后际”——过去后故,过去果故124。

  四遍常论者,一、由能忆二十成坏劫,彼便执我、世间俱常,由隐显故125。二、由能忆四十成坏劫,彼便执我、世间俱常126。三、由能忆八十成坏劫,便执为常127。四、由天眼见诸有情死时、生时,诸蕴相续,便执我及世间俱常128。

  四中前三,由依静虑起宿住通有上、中、下,第四由依天眼所见。此见道断,即有见道常见,亦他界缘,缘三界法并是常故。然依定后起,可通上界系。虽三界合缘,仍随所应,界地所系。以独影故,唯从见说。

  “四一分常论”:一、从梵天没,来生此间,得宿住通129,作如是执:我等皆是梵王所化,梵王是常,我等无常130。

  二、闻梵王有,如是见等131。大种常,心无常,或翻此说132。同彼忍者,或住梵世,乃至133或是展转闻如是道理134:我以梵王为量,信其所言135,是故世间一分常住136。

  三、有先从戏忘天没,来生此间,得通,起执:在彼诸天不极戏等,在彼常住,我等无常137。

  四、有从意愤天没,乃至如前138。

  此灭住处文,如前已说139。

  此四由执大梵、大种,或心戏忘、愤恚,四事而起,此之八见依前际起。以色界之我140缘自地为我,或下界我见计,梵王为他我,故计一分常,常见所摄。

  不尔,应非边见所摄,但不得缘他地诸法为其自我。其全常等,理不相违。设自身我,亦在中故,如前141全常。

  一分边见缘上下生:一分常者,是常见,无常者是何见?

  此虽非断,然坚执发,亦是染污。非五见摄,但是染慧。

  又解:邪见所摄。此不同于不可记事,是断见摄。彼言“无常”,意说断故。

  前解为胜,不说一分通邪见故。

  “及计后际有想十六”者,“初四见142,依三见立”:一、“命者即身”,二、“命者异身”,三、“此总是我,遍满、无二、无异、无缺”。

  依第一见,立第一我有色死后有想:以143执色为我144,故名我145有色。取诸法想146,说名有想147。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无想天;许无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无色,此有想故,不在后一。

  依第二见148,故立第二我,无色死后有想149:执无色蕴150为我151等。其释名等,如论152应知。

  此在欲界,乃至无所有处,除无想天。

  依第三见,立第三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有想153:执五蕴为我,乃至广说;在欲界全,乃至广说154。

  第四我、非有色非无色,死后有想。即遮第三,无别依见155。如是四种,或依寻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

  次四见:一、执我有边,死后有想:若执色为我,体有分限。或在身中,如指节量等。乃至广说非色为我,亦有分限——所依、所缘有分限故。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156。无色有色等157,如前说。

  二、执我无边,死后有想:若执色为我,彼所执我、遍一切处158。此所不知,皆谓为有。非其所见,能知无边、三千界等,有分限故,下准此解。

  以其智虑不知边际,名为“无边”,非远知也,余如前说。

  三、执我亦有边亦无边,死后有想:《瑜伽》第六云:执我,随身或卷,或舒,其量不定;身无量等,我亦无量159等。余义准上160。

  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有想:即遮第三。此四依寻伺、等至皆起161。

  次四、依想异162:一、“我有一想”,二、“我有种种想”,三、“我有少163想”。四、“我有无量想”。

  次四、依受:一、“我纯有乐”,“死后有想”。二、“我纯有苦”,“死后有想”。三、“我纯164有苦有乐”,“死后有想”。四、“我纯165无苦无乐”,“死后有想”。

  一想者,在前三无色。

  种种想,在欲、色界,除无想天。

  少想者,执少色为我等、想为我所等,我与彼合,名为少想。在欲、色界,除无想天166。无色界,如前说167。

  无量想者,执无量色为我等,想为我所等168。如前说,乃至广如彼论。

  如是四种,寻伺、等至,皆容得起169。

  纯有乐有想者,在前三静虑,乃至广说170。

  纯有苦有想者,在地狱中171。

  有苦有乐有想者,在畜生、鬼界、人,及欲天172。

  无苦无乐有想者,在第四定以上,寻伺、等至,皆容得起173。

  无想八论174者,有色等四,有边等四。

  有色等四者,一、我有色,死后无想。执色为我,得无想定,见定生彼,便作如是计等175。二、我无色,死后无想:执命根为我,得无想定等,乃至广说176。

  三、执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无想:执色、命根为我,于此二中起一我想,乃至广说177。

  四、执我非有色非无色,死后无想:即遮第三,无别有物178。等至、寻伺,皆容有起。

  有边等四者,一、执我有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其量狭少等。得无想定等,乃至广说179。

  二、执我无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遍一切处等,乃至广说180。

  三、执我亦有边亦无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或卷,或舒,乃至广说181。

  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无想:遮第三说182。等至、寻伺,皆容得起。

  俱非有八183者,有色等四、有边等四184。

  一、执我有色,死后非有想非无想:执色为我,见诸有情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执:唯寻伺,非得定,乃至广说185。

  二、执我无色,死后如前:执无色蕴为我等,入非想非非想定,不明了,作如是执,乃至广说186。非187等至,唯寻伺起。

  三、执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如前:执色、无色为我,见诸有情,想不明了,作如是执,唯寻伺者,乃至广说。

  四、执我非有色非无色为我,死后如前:遮第三是。

  有边等四者:一、执我有边,死后非有想非无想,乃至第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非有想非无想。如是一切皆执无色为我。已得非想非非想处定者,容有此执188:一、由彼定时分促故,以一一蕴为所缘,执我有边。二、由彼定时分长故,总以四蕴为所缘,执我无边。

  三、由定时分或短189,或长,或一一蕴,或总190为我,故成第三句191。

  第四、即遮说故192。

  以上,常见摄。

  七断灭论者,一、我有色,粗四大种所造、为性。死后断灭,毕竟无有193——见身死后有而无故,若自、若他之我,皆以粗大种所造,死后断灭——现在此身亦得,后生他身亦得,后皆准此。

  二、我欲界天,死后断灭194。

  三、我色界天,死后断灭195。

  四、我空无边处,死后断灭......。

  五、我识处196,死后断灭......。

  六、我无所有处,死后断灭......。

  七、我非想非非想处,死后断灭197。

  此中后四,执彼彼地为生死顶故198。“有想”以下见,皆依死后,故名“后际”得。

  问:何不说色界别地,乃说欲界为二、无色为四耶?

  答:据实而言,依一一地处各有断灭论。然彼本计无色无形。修定加行,难可得成。彼定若起。必是加行,以更不见有上地法。乃别计断灭。色界有形,加行而起,可见后地法。不别计为断灭,但总约界说为断灭。其实,地地皆有。欲界之中,人、天趣异,故别别开。据实处处皆别起断。若广分别,如《毗婆沙》199。

  其“等”,等十四不可记事中200,无常断见,如前已说。

  【疏翼】

  以上第二别释中,第二释边执见讫。

  【论文】六·一五七 三、邪见:谓谤因果、作用、实事及非四见诸余邪执。如增上缘,名、义遍故。

  【疏翼】  第二别释中,第三释邪见。于中分二:一、释邪见体业,二、释差别。

  【述记·卷三十六】

  “谤因”者,谓《对法》云:谓无施与、无爱养201、无祠祀、无妙行、无恶行等。

  “谤果”者,谓无妙行及恶行业所招异熟。

  “谤作用202”,谓无此世间、无彼世间、无母、无父、无化生有情203等204。

  “谤205实事206”者,谓无世间真207阿罗汉等。

  及“四见”外,余“邪分别”,即《对法》208说言:谓余一切分别倒见。

  五十八说:此有二种:一、增益,谓余四见209,二、损减。此“谤因”等,名损减故210。

  《对法》云:一多分,是损减见。211即有边等,是增益见;即无因论等,是损减等。

  谤因果等,《对法》第一212、《瑜伽》第八213、五十八214并相违,如别抄215会。然此见宽,“如增上缘”——余所不摄,皆此摄故——一者、名宽,不正名邪,一切不正见,皆此所摄;二者、义遍,诸邪解者,皆入此摄。

  【疏翼】  《显扬》卷一云:

  三、邪见:谓谤因谤果,或谤功用,或坏实事。染污慧为体,唯分别起;能障正见为业,如前乃至增长邪见为业。如经说:有邪见者,所执皆倒,乃至广说。

  《对法》卷一云:

  邪见者,谤因谤果,或谤作用,或坏实事,或邪分别。诸忍、欲、觉、观、见为体;断善根为业,及不善根坚固所依为业、不善生起﹝藏文作“'jug pa/”﹞为业、善不生起为业。......“邪分别”者,谓余一切分别倒见。“断善根”者,谓由增上邪见,非一切种。

  《杂集论述记》卷七云:

  五十八说身见等四,名为增益。此﹝邪见﹞名损减。彼邪见中但说因果、作用、实事,无分别者故。

  又《对法》诸见,四是增益。此﹝邪见﹞虽有增,但对名减,非说邪见唯损减摄。说边无边等,皆邪见摄故。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邪见者,谓由此见或谤因,或谤果,或谤作用,或坏实有事。此于一切见中为邪恶故,说为邪见。

  《入阿毗达磨论》卷上云:

  若决定执无业、无业果、无解脱、无得解脱道,拨无实事,此染污慧,名邪见。

  又云:

  无行相转者,名邪见。

  《入阿毗达磨论广释》卷二﹝德格, mvon pa, bu, 259A.7﹞:

  言“拨无实事”者,谓拨无所说胜义有四谛实事。如是五见虽皆邪性,然此谤实事有,余皆增益。由如是故,即唯此一说名邪见;由极邪恶故,如于屠夫说有罪者。

  【论文】六·一五八 此见差别,诸见趣中,有执:前际二无因论、四有边等、不死矫乱。

  【疏翼】  第三释邪见中,第二释差别。于中分四:一、前际十见,二、后际五现涅槃见,三、计自在等常,四、述集灭道等邪见。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二无因论者:一、从无想天没,来生此间,得宿住通,不能忆彼出心以前所有诸位,便执我于彼时216本217无而起,诸法如我,亦应一切本无而生;便执我及世间218无因、自然生219起。220二、由寻伺不忆前身,作如是执:无因而起221,乃至广说222。如是二见223,由无想天,虚妄224寻伺,二事而起。

  问:此中何故但说二无因?亦有不知欲界,乃至第四定以前多身,应计无因故。

  答:据实亦有地地不知因所从起。执无因者,但宿住通,无想没显,但说其一。又约一生,却寻无想出心以前微细位难见故,彼计无因。余地前生,因粗易见,故不计无因。

  四有边者,一、由一向能忆,下至无间地狱225,上至226初227静虑天,执我于中悉皆遍满。便228作是念:过此,有我,我应能见,故知有边229。

  二、由一向能忆230傍无边231,执我232遍满,故233执无边234。

  三、由能忆上下如初235,近、远、傍如第二,不得边际,于上下起有边想,于傍起无边想236。

  四、由能忆237坏劫分位,便生238非有边非无边想。诸器世间无所得故239。

  此四,皆忆成坏劫故,得说前际240。

  四、不死矫乱者,不死谓天——以天长寿,外道执为长住不死241。由答242:不死天无乱问故243,得生彼天。今毁之言,名为“矫乱”244:一、念我不知善、不善等245,有余问我,不得定答246,我若定答247,勿他248鉴我无知,因即249轻笑:我于天秘密义,不应皆说等250。二、行谄曲者251,作是思惟:非我净天一切隐密皆许记别,谓自所证及清252净道,故作如前语253。三、怀恐怖,而无记别:勿我劣昧254为他所知,由是因缘,不得解脱。以此为室,而自安处。怀恐怖故,如前广说255。四、有愚憨专修止行,不能矫言256,但作是思:诸有问我257,我当反诘,随彼所答258,我当一切随259言无减而印顺之260。

  此261待未来,亦名前际,然于现转。又四,皆缘先所闻教,皆前际摄。此四,第一、依怖无知,二、行谄曲,三、怀恐怖,四、为愚憨而起262。

  【论文】

  六·一五九 及计后际五现涅槃。

  【疏翼】  第二释差别中,第二后际五现涅槃见。

  【述记·卷三十六】

  一、见现在受,若人、天五欲乐,便谓涅槃263。

  二、厌五欲,现住初定,以为涅槃。引在身中,名为得264乐,见他现在住定,亦尔,下皆准知265。

  三、厌欲、寻、伺故,现住第二定,以为涅槃266。

  四、厌诸欲、寻、伺、喜故,现住第三定,以为涅槃267。

  五、厌诸欲,乃至入出息,现住第四定,以为涅槃268。

  待过去故,名为“后际”。又此执我现既有乐,后亦有乐,故后际摄。现乐为先,执后乐故,总名“现法269”。

  然于无色不计涅槃者,以乐怡悦轻微,不及色界故。此中且270据地全作法,据实,无色及欲天等处,各有计为涅槃者。

  前之断灭,人天别开。今此涅槃,人天合者,彼依我后别起断故,此总计涅槃,故合之也。此等皆不亲271依我见起,故邪见摄。

  【论文】六·一六○ 或计自在、世主、释、梵,及余物类,常恒不易。

  【疏翼】  第二释差别中,第三计自在等常。

  【述记·卷三十六】

  “自在”者,自在天272也;“世主”,即是大自在天,为世间主273;“释”为帝释274;“梵”谓梵王275;“余物类”者,谓自性276等277。此未得定,及已得定,不计彼278为我,但计彼为常。故皆是邪见,不缘我有断常故。

  问:无不得彼定,别计彼为我,世间不计他地为我故。若设许得彼定,得起上惑,此我见缘彼为我;我身在此,未有色界法,计何为我?

  答:缘欲界身计有我,亦是我见缘他地起,然有义者,谓欲界我见,总缘现身为我,即通有色界法。此我见是总缘故,得缘他地。若别计一色等为我,即无他地缘,下论说然279。此义应思。

  此计自在等,如五十八是计苦谛下邪见280。

  【论文】

  六·一六一 或计自在等,是一切物因;或有横计,诸邪解脱;或有妄执,非道为道;诸如是等皆邪见摄。

  【疏翼】  第二释差别中,第四迷集灭道等邪见。

  【述记·卷三十六】

  即“一切物因”,集谛邪见,然不计为胜。设计为胜,然非见、戒,及彼眷属故281,是邪见摄,非戒取摄282。

  “计诸邪解脱”,是灭谛下邪见。虽非胜计胜,然非见、戒眷属,又不计能清净,故非见戒取。

  “计非道为道”,是道谛下邪见。虽非因283计因,以非戒眷属,非戒取,又不计为胜,故非戒取,至下当知。

  “诸如是等”者,谓“等”取十四不可记中,有边等四,是此中摄故。

  然六十二见,准五十八文,若边见中摄,唯苦谛断,缘苦谛为我,增长边见,随我断故284。邪见中摄,彼自说二无因,唯集谛285。

  五现法涅槃,唯灭谛286。迷有漏因、迷涅槃果故。

  边无边等四,是苦灭谛下。迷有漏、无漏果生故287。

  不死矫乱通四谛下断,问答四谛及迷四谛故288。既无边见中摄者,苦谛断文,但准二十句见。见苦谛断289,即六十二见中所随我见,亦尔。八十八云:二十句为依,发六十二见等故290。

  【疏翼】

  以上第二别释中,第三释邪见讫。

  【论文】六·一六二 四、见取:谓于诸见,及所依蕴,执为最胜,能得清净;一切斗诤所依为业。

  【疏翼】  第二别释中,第四合释见取及戒禁取。于中分三:一、分释见取,二、分释戒禁取,三、会违。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此“于诸见”,即余一切恶见,“及此所依五蕴,执为最胜,能得”涅槃“清净”法,是“见取”。

  由此各各互执为胜诸见等故,一切外道“斗诤”因斯而起。  若执非见及眷属外余法,为胜、得涅槃。或但执为胜,非见取。

  《大论》第五十八初文291,及迷四谛合292,与此同说。

  如小乘《俱舍》等,应言“见等取”。但执非胜为胜,皆见取故293。此则不然,无前后别计,然于一聚见及眷属,方是此故。以所缘中,见最胜故,言“等”亦得,至下当知。

  【疏翼】  《显扬》卷一云:

  四、见取:谓于前三见﹝萨迦耶见、边执见、邪见﹞及见所依蕴,计最胜上,及与第一染污慧为体;唯分别起,能障苦及不净无颠倒解为业,如前乃至增长见取为业。如经说于自所见,取执坚住,乃至广说。

  《对法》卷一云:

  见取者,谓于诸见及见所依五取蕴等,随观执为最﹝藏文作“gtso bo/”﹞、为上、为妙,诸忍、欲、觉、观、见为体;执不正见﹝藏文作“lta ba van pa/”﹞所依为业。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末云:

  见取者,谓于五取蕴见为胜、为上、为最、为妙。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言“云何见取”者,谓执见等为最胜故,说名见取。言“三见者,谓萨迦耶、边执、邪见”,并言“所依蕴﹝藏文作“lta ba po'i lus/”﹞”者,即以彼等为依,诸见生起。言“及所依诸蕴随计为最﹝藏文作“gtso bo/”﹞、为上﹝藏文作“mchog/”﹞、为胜﹝藏文作“khyad par du 'phags pa/”﹞、为极﹝藏文作“dam pa/”﹞”者,虽“最”等声,义皆相同,然亦更互为释故说。此以执著恶见所依为业,谓执著见相,计为功德体性故,由不舍彼为门,说此为一切见所依。

  《入阿毗达磨论》卷上云:

  取结者,谓二取,即见取、戒禁取。谓前三见及五取蕴,实非是胜,而取为胜。此染污慧,名见取。

  【论文】六·一六三 五、戒禁取:谓于随顺诸见、戒禁,及所依蕴,执为最胜;能得清净,无利勤苦所依为业。

  【疏翼】  第四合释见取及戒禁取中,第二分释戒禁取。

  【述记·卷三十六】

  谓依诸见所受戒,说此戒为胜。“顺诸见戒”,及戒“所依”五蕴眷属,“执为胜”,及“能得”涅槃净,名戒取。“戒”,即是“禁”。戒性,遮别294。由此戒,一切外道受持拔发等“无利勤苦”故。

  除戒及眷属外,执余一切法胜及能为因得清净,或295虽不执胜,但言能为因,并非戒取摄。亦《大论》五十八卷,上下五处文296,同此说故。

  【疏翼】  《显扬》卷一云:

  五、戒禁取:谓于前诸见及见所依蕴,计为清净、解脱、出离,染污慧为体;唯分别起,能障如前无颠倒解为业。如前乃至增长戒禁取为业,如经说取结所系。

  《对法》卷一云:

  戒禁取者,于诸戒禁及戒禁所依五取蕴等,随观执为清净,为解脱、为出离,诸忍、欲、觉、观、见为体;劳而无果所依为业。戒禁者,谓恶见为先。劳无果者,由此不能得出离故。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末云:

  戒禁取者,谓于五取蕴见为清净、解脱,及以出离。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言“谓于戒禁及所依蕴”中,断离犯戒,名之为戒。决定采用服饰、仪式及身语业运转,名之为禁。若彼诸蕴为依,戒禁生起,则此诸蕴为戒禁所依。谓于恶见执为功德已,即执取顺向彼见诸戒禁,为最胜故,名为戒禁取。是故戒禁取前,先说见取。由此戒禁能除能净诸罪恶垢,名为“清净”。由此能解烦恼缚故,名为“解脱”。由此能出离生死故,名为“出离”。出离,即是解脱道义。“随计”者,即推求,即此慧以执著戒禁增上等行相为体,名为戒禁取。“染污”者,即缘颠倒为境故,此以劳而无果所依为业。

  《入阿毗达磨论》卷上云:

  戒,谓远离诸破戒恶;禁,谓受持鸟、鸡﹝此二藏文无﹞、鹿﹝藏文作“ri dwags/”﹞、狗、露形、拔发、断食﹝藏文无﹞、卧灰,或于妄执生福灭罪﹝藏文无此八字﹞,诸河池中数数澡浴,或食根、果、草、菜、药物﹝藏文无“草、菜、药物”四字﹞以自活命,或复涂灰﹝藏文无此二字﹞、持头髻等,皆名为禁。此二俱非能清净道,而妄取为能清净道。此染污慧,名戒禁取。

  诸婆罗门有多闻者,多执此法以为净道,而彼不能得毕竟净。如是二取,名为取结。

  《入阿毗达磨论广释》卷二﹝德格, mvon pa, bu, 49B.4﹞云:

  戒者,谓因;禁者,谓道。由此非因计因、非道计道者,谓于戒及禁执为最胜。谓如由自在、遍入﹝藏文作“skyes bu”﹞、最胜,时等诸非趣因,亦观见为因故,即非因见为因。

  道有二种:一、增上生,二、决定善。此中于火及水内转动等,非善趣生道,亦观见彼等为道,谓唯此戒及禁。由自性及遍入等差别非智慧解脱因,亦观见为道故,即非道见为道。

  言“于戒禁执为最胜,如﹝原论无“如”字﹞诸婆罗门有多闻者,多执此法以为净道”者,谓由譬如诸婆罗门亦多执为清净道等故,本非清净为性,而计为清净,如是当知于彼彼法亦尔。由所取能取差别,三见总略为一,说为见结。余二执取为最胜者,说为取结。

  此中所取者,谓三见;能取者,谓二取。一则执取为最胜,另则执取为清净。若诸果法此三行相断者,虽妄推求为决定善,然由无慧,即无解脱。此如经云:苾刍!心如闪电,定如金刚。

  【论文】六·一六四 然有处说:执为最胜,名为见取;执能得净,名戒取者;是影略说,或随转门。不尔,如何非灭计灭、非道计道,说为邪见,非二取摄?

  【疏翼】  第四合释见取及戒禁取中,第三合违。

  【述记·卷三十六】

  问:如《对法》第一、《大论》第八。二文297,《显扬》第一298、《五蕴》等,皆云:见取“执为最胜”,不言“能得净”;戒取名“得净”,不言是胜;与小乘等同。何故此中乃言见执见、眷属,为最胜,能净;戒执戒、眷属,为胜,能得净299?

  此有二解:一、影略说:谓见取中说执为胜,明戒取中亦执为胜。于戒取中执为能净,明见取中亦执为能净。为令学者智见生故,影略说也。若不尔者,五十八说:执见及所依蕴为能得清净、解脱,名见取,戒取亦然300。及彼解迷四谛中,皆有此说301,故知影说。

  又彼多文非为尽理,随小乘相说302。

  若非影说,及随转者,即五十八迷四谛中,如灭谛下非灭计灭,非胜计胜故,应是见取303!迷道谛中,非道计道,亦得净故,应名戒取304!

  彼非因计因,亦是邪见,如前邪见中说305。既是邪见,明不执见、戒等故,及虽计胜,不计为能得净,及虽计能得,不计为胜。故非见、戒取,此大小二乘别也。

  若尔,何故《大论》第八三种四倒306见倒中云:非净计净是见取,非乐计乐是戒取307?

  今释之言:彼亦计诸见眷属不净为净,及能得净,故名见取。然文但明是见取,故略不言诸见及眷属能得净,但言非净计净故,戒取亦然。谓计戒所受拔发苦为乐、胜,能得净,是戒取,略不言戒及眷属能得净,但言计苦为乐也。若非见眷属非净为净,及非戒眷属非乐为乐,即非见戒取,但是邪见也。如非道计道等。

  【疏翼】

  以上第三长行释第四门烦恼心所中,第二出烦恼体业释第十二颂第三字“谓”以下文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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