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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亮法师:大般涅槃经集解卷第二十八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5日
来源:   作者:宝亮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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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亮法师:大般涅槃经集解卷第二十八

 

  释观三十六物 释四意止观 结定果 出仙豫王杀 婆罗门事 释四谛义 释三苦义 释四谛有漏无漏义 释八苦义

  圣行品之第二

  复次善男子菩萨摩诃萨(至)除去皮肉唯观白骨

  案。僧亮曰。第二明定门也。有八段。第一总观身。有三十六佛。第二移观。观四色觅我不得。第三观手足支节相柱。为观转明。第四见一切皆青也。此观始成故。第五诸佛现而复隐。令其思而易观。第六观心。是则前观身后观心具三。意止二。既已具。则四亦具也。故第七结堪忍地。第八明既得胜定。必能为物破戒也。此先明身意止也。以人人多于身中计有净也。此即第一观也。宝亮曰。第二门有五段。四念观即四也。第五结果。此下观身无我。

  复作是念骨色相异(至)即得断除一切色欲

  案。僧亮曰。伏断鲜净之欲也。因色起欲未尽下形貌等三。皆因色起也。僧宗曰。第二移观四色。觅我不得也。

  复作是念如是骨者(至)二姿态欲三细触欲

  案。僧宗曰。第三观也。

  菩萨摩诃萨观青骨时(至)青黄赤白鸽等色光

  案。僧宗曰。为观转明。是以第四观青。则一切皆青也。

  菩萨于是一一诸光明中(至)光中诸佛忽然不现

  案。僧亮曰。抱疑来久见像。便问。忽然不见者。观道未明。不答而灭也。僧宗曰。第五诸佛现而复隐。令其思而易观也。宝亮曰。第一身念处观也。

  复作是念或识是我(至)犹如流水亦复非我

  案。僧亮曰。第二心念处观。

  复作是念若识非我(至)当于何处而生贪欲

  案。宝亮曰。第三法念处观。

  若被骂辱复于何处(至)则堕地狱畜生饿鬼

  案。僧亮曰。领佛不答之旨。乃观识求我。又不可得观出入息。或是我者。有息则生。无息则死。观之直是风性。亦复非我息。以风多风。乃四大合成而一性。非我和合。亦无复作是念。悉无有我者。得无我空。见第一义。则见世谛也。僧宗曰。或息是我者。第六即是心意止观也。但见生灭念念流谢。岂有一神常而不灭耶。何处当有受骂辱者。此明无我。但见众法我心自息也。宝亮曰。第四明受念处观也。

  菩萨尔时作是观已(至)是故名为住堪忍地

  案。僧亮曰。结定果也。僧宗曰。堪忍地者。第七结果。谓三地也。三地菩萨。修十二门种。得忍度成就。既能安心忍理。故能于事不起嗔也。宝亮曰。第五结果。

  迦叶菩萨摩诃萨白佛言(至)菩萨摩诃萨得毁净戒

  案。僧亮曰。上浮囊之譬。轻重不犯。而菩萨护法。应化随缘。二言相食。宜项会也。未得不动地者。明未得。犹尚不犯。何况已得。若为摄取众生得毁戒也。僧宗曰。第八明得深定已。能随缘益物。得破戒也。宝亮曰。问意定初依人位也。所以不待辨慧后。而此中问者。以戒定之位。本居五方便中无相行已上。是圣人位也。初依人虽复信根永立。要未得真解。欲为利益之道得破戒。不解言菩萨宁当自堕地狱。不令众生退菩提心。以此因缘。可得破戒而不名为犯也。

  尔时文殊师利菩萨(至)若堕阿鼻地狱无有是处

  案。僧亮曰。至言实须以事证也。

  尔时佛赞文殊师利(至)乃有如是无量势力

  案。僧亮曰。为法断命。即是护法。况直尔出入无期。心同虚空者乎。宝亮曰。引本行为证也。下梵行中。明三无量。当复广其事也。

  复次迦叶又有圣行所谓四圣谛苦集灭道

  案。僧亮曰。说慧也。慧缘真谛。辨真谛有三种。初明四谛。中辨二谛。后略明实谛也。此下尽八字五翻。说四谛也。僧宗曰。慧生由境故寄境以明慧也。有四科明义。第一明四谛。第二明二谛。第三明实谛。第四叹经也。就四谛中有四翻。第一以五重略辨四谛。第二就八苦门。广明苦谛。第三寄菩萨观行。验其所以。是可厌之法。第四略会通二教也。宝亮曰。第三门明慧也。有六段。第一就四谛辨慧。第二就真俗。第三就实谛。第四遣执。第五结慧果。第六明登初地。后进修二十五三昧。进得不动自在。地上至金刚心也。就四谛门中。分为三章。第一有五重。此第一重。略辨四谛也。苦来逼心。心则生恼。谓逼迮相也。烦恼结业。能生来苦。生长相也。生死因尽。寂灭相也。缘中忘相之知大乘道也。

  迦叶苦者逼迮相(至)灭者寂灭相道者大乘相

  案。僧亮曰。逼迫众生也。僧宗曰。第一重以十四种色是苦具。心为苦体。言不起则已。起则为缘所逼。故言逼迫相也。十恶为因。无明为缘。以能生长未来故。故名集也。偏教以三心灭处为灭。圆教以常住之体绝众相。为灭也。破彼三因。以大乘常住之因为道。

  复次善男子苦者现相(至)灭者除相道者能除相

  案。僧亮曰。现恼切故。言现相也。僧宗曰。第二重谓法显现者也。众之为力。能[廷-壬+(同-(一/口)+己)]转行人。受六道苦果。转相也。圆果之体。除一切恶。谓之除也。无漏之体性。能除戒五方便。虽是伏除。未是永断。亦相从为道。取其感果之义。犹集谛摄也。宝亮曰。第二重也。粗着易知。为现相也。因谢果起。转因得果。转相也。灭者。据所除为论也。道者。据除为论也。

  复次善男子苦者有三相(至)道者修戒定慧

  案。僧亮曰。三相者。苦受性苦。能苦众生。谓苦苦也。不苦不乐以求。须为行苦也。乐受灭时生。苦为坏苦也。僧宗曰。第三重释苦义。具在中也。集谓二十五有者。此乃举于所集。以明能集也。宝亮曰。第三重也。昔化下愚。开三受教门。次以三苦。点坏三受也。苦之重者。为苦苦。以果来坏因。明乐受之体。即是苦故。称为坏苦也。通前二心。行缘动求。名为行苦也二十五有。因为集谛。果为灭谛。修戒定慧为道谛。

  复次善男子有漏法者(至)无漏因者则名为道

  案。僧亮曰。有为是苦谛。无为是灭谛。有漏业为苦因。天漏业为道因也。僧宗曰。第四重明有漏因果者。义与毗昙相应也。宝亮曰。重也。指就雨厢易见也。

  复次善男子八相名苦(至)三念处大悲是名为道

  案。僧宗曰。第五重明四谛也。十力乃至大悲为道者。金刚心为无碍。佛心为解脱。有双道之义。故假称道也。宝亮曰。第五重广三苦为八苦也。生苦具二。谓苦苦及坏苦也。以润生之爱从乐受而来。因中说果。即坏苦也。取出生之生。则有苦苦。心即苦体。堕地狱。为苦苦也。怨憎求不得。亦苦苦摄。其余五苦。悉应坏苦摄也。

  善男子生者出相所谓五种(至)是故名为五盛阴苦

  案。僧亮曰。所以总七苦。更作一苦名者。人谓七苦异阴而有。今说即阴是也。僧宗曰。此第二就八苦门。广明苦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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