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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南藏佛陀语录:第二卷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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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南藏佛陀语录:第二卷

 

  第一 我 品

  一、不應棄我利,而為他人利;既知是我利,應勤求我利。

  註:利有二種:一為己利,一為他利。最善則為能利己利他。不可因利己而損他,亦不可因利他而損己,應取利己,而不損他。又須先利己,己既有利,而後乃能利他。

  二、如何所教人,應行如所教;調御己最難,應先調御己。

  註:人各有所應教,如父母教子、兄教弟等。但如何所教,則自己應該如所教而行,乃能有領導作用,不可自己飲酒,而教人勿飲酒也。調御人亦然,須先調御自己,令不胡作非為,乃可調御他人。因調御自己,是最難事,能調御自己,則能調御他人矣。

  三、賢者先自立,於適當德行,然後教他人,則能不染污。

  註:賢者應當啟教訓誨他人,但自己應先能立於德行,然後乃堪能教人。如教人「不殺生」,自己當不殺生,則教人時,自己不被污染,亦不被人指謫。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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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不放逸品

  四、他人放逸時,賢者不放逸;他睡自己醒,如良馬超劣馬。

  註:不放逸,即不粗心大意。賢者有所作為,則先慎慮週詳,故無過失。正如他人昏 睡,賢者獨醒,正智現前;猶如良馬奔馳,能超越諸劣馬,先達目的地方。

  五、精勤、智、作淨、詳慮及戒備、正法、不放逸,能使名稱盛。

  註:名稱能盛,須措事精勤、有正智所作、清淨公平。事前週詳慎慮、戒備其所過失、依正法而行又不放逸,則諸所作皆得成功,而名稱更著矣。

  六、不具放逸行,不近諸愛慾,正觀而審思,則達於大樂。

  註:此明每人之能得大樂,在於不作邪行,即不放逸、不念諸貪愛慾念,繼此,當具作善行,即能依正法善法觀察;又須詳慎、審察思惟。如是,則所作為,皆得成就善法,而達於大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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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業 品

  七、棄捨利益人──謂天氣太冷,或太熱太涼,終不得利益。

  註:利益,有現前利益(即現生利益)、有來世利益(即來生利益)、有最上利益(即涅槃)。此諸利益,或依次取之,應先取現前利益,不先取現前利益,而欲取來世利益,不可得也。又捨棄利益之人,懶惰不就業,而謂天氣太冷、太熱、太涼,不宜工作,故終身不能得利益。

  八、愚人無智慧,造惡不自知;苦惱由自造,如火燒自身。

  註:愚人無智,不能分別善惡,造惡業而不自知。但知與不知,皆當受苦惱之報,其痛苦有如火之燒身。

  九、人播種植種,當得其種果;作善得善果,作惡得惡果。

  註:作善,必得善報;作惡,必得惡報。此為自然之真理,猶如種植,播豆種,必得豆;播瓜種,必得瓜。不過時間有速有緩而已,如果大樹,則稍緩乃能見其長成為大樹;種小花草,則隨時可見其長大也。

  一○、人受他人利,而不知其恩,則所欲得利,必歸於破滅。

  註:有大慈悲心的人,必愛人利人,而受利受恩之人,不知其恩、不報其恩,反而忘其恩,甚至負恩,則此忘恩負義之人,所已得之利及所欲得之利,終必破滅,一無所得。善忘恩之人,存心奸詐,必無人信任扶助也。

  一一、人受他人利,而知其有恩,則所欲得利,必有大增盛。

  註:人有受他人資助者,必須知其人之恩,又須念念思報其人之恩,切不可以其資助微小或時期太遠,而忘其恩;若能報其前恩,則所欲得之利,必有增盛。蓋居心忠誠,人人必多為資助也。

  一二、此時應先作,而留待後作,將來必苦惱,猶如折薪人。

  註:作事必須依次序而作,則事易成而費力少。不依次序、時作時止、時先時後、遷延不決、虛棄時日,則必如折薪之人,不折薪而就睡,比及醒,則他人已經折得歸返,自己匆匆忙忙折薪,反被薪刺傷眼睛。

  一三、因前生之惡,令今生受苦;應作抵罪想,如同償久債。

  註:公平有智之人,遭遇苦時,即知是由於從前自己所造之惡;遭遇樂時,亦知是由於從前自己所造之善。苦來時,不能避;樂來時,亦不能拒。故遇苦境,當思正在償還從前債務,歡喜承當,則將來惡盡善至,福樂無量矣。

  一四、人為求己福,而以刀杖等,侵害他人樂,將來必受苦。

  註:人人皆欲得樂,人人應勤力求樂,但切不可因為求自己之樂,而用刀杖、武器、錢財、威勢,侵害他人之樂。如因打獵之樂,而殺害禽獸;因求食之樂,而殺害眾生,皆甚惡也。眾生各愛惜生命,皆欲求樂,奈何殺害之,而求一己之樂?如此傷害眾生,必受大苦。「將來」二字,亦可作「來世」想也。

  一五、人為求己福,不以刀杖等,侵害他人樂,將來必受樂。

  註:人當知有現在及將來。現在所做之業、所作之事,將來必有報應。故欲求樂,則不可以刀杖、錢財、威勢,侵害他人之樂。能如此,則將來乃至來世,必有大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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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煩惱品

  一六、諸慾皆熱辣,如毒蛇愚人著,終必墮地獄,永久受大苦。

  註:諸慾即煩惱,慾有色、聲、香、味、觸等愛染。此諸愛染,受用時,雖有小樂,終則熱辣,如毒蛇之牙。但愚人無知,貪著此諸慾樂,最後,則必受苦,亦必墮入地獄,受諸大苦。

  一七、虛偽、驕、綺語、誇大及自高、無正念之人,不能修佛法。

  註:無論在家出家,欲修佛法,必須先除去粗重煩惱。此有六種:一、虛偽欺騙。二 、驕傲無禮。三、綺語多語。四、誇大誇口。五、自高好勝。六、心無正念。此諸六種,為最易見易作之煩惱,如能除去者,必能增上昌隆。

  一八、婆羅門諦聽:瞋恨毒稍甜,能殺瞋毒者,賢天所稱讚,因能殺瞋者,則無憂傷苦。

  註:瞋,因種種原因而生,但根本是毒。瞋後如能報復,則心中稍有快樂,亦即有小甜味,但根源是苦,最後必有苦惱憂傷。如能斷除瞋怒,則無憂傷苦惱之果矣。

  一九、勤者不多睡,而常習醒法,棄惰、諂、悅、戲、色慾及飾身。

  註:勤苦精進之人,必須少睡,修行警醒覺悟之法。不懶惰、不諂曲、不歡悅遊戲、不行淫慾、不穿著華麗衣服、不用裝飾品,乃可稱勤者。

  二○、好求人過失,則增己有漏;時時求人過,則不能斷漏。

  註:對人之看法,約有三類:一、惡意看人。二、善意看人。三、公正觀察。惡意看人,則人人皆惡,而增加自己之有漏煩惱,乃至成為天性。如此集積,則日日增加,永不能斷煩惱有漏。

  二一、若諸婆羅門,到達兩法岸,則諸煩惱等,不能依著彼。

  註:婆羅門,即梵行人,為印度四階級中之最高級,依「吠陀」經典修行。如能依吠陀經,達到「世間法」及「出世間法」,則亦可脫離煩惱。

  二二、此生及來生,所有諸惡趣,無明為其根,嫉貪為其構。

  註:惡趣,則極下劣、極苦惱之處。其墮落之原因,在於無明愚昧,又有嫉妒他人之心,又復貪求不足所致。

  二三、人被箭射中,則四方馳走;既拔除箭已,則不走不沈。

  註:人被箭射中,喻人被慾所著。執著沈淪於慾,則心昏智亂,四方馳走,有如狂人,甚多危難。但如能拔去箭,即能拔除心中之慾念之後,則安定如常,不必馳走 ,亦不沈淪墮落於慾念中,無有危難。

  二四、貪瞋痴自生,侵害惡心人;有如竹之子,枯竹自身死。

  註:人有善心者、有惡心者,無論善惡之心,皆可能有貪求之念、瞋怒之念、愚痴之念。但善心人對此三念起時,能斷絕之;惡心之人,則不能斷絕,且任此三念生長增擴大,有如鐵銹生於鐵而損鐵,竹子生於竹而枯竹自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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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安忍品

  二五、能安忍之人,能自利利他;可名安忍人,生天涅槃者。

  註:安忍,亦譯忍辱,即能安心忍耐諸苦諸辱也。佛勸弟子,往教化弘法時,輒先勸弟子,應對惡言能安忍聽受;又說安忍為最上精進,安忍為最上之滅苦得樂。能安忍之人,必能生於天上,以至證大般涅槃。

  二六、安忍能斷除,一切諸惡根;亦名能斷除,責難諍訟者。

  註:安忍可分為三種:一、對於忍責難惡言,能安忍聽受。二、對勞苦,能安忍工作 。三、對諸情感痛苦,能安忍放下。人能如是安忍,則能斷除一切諸惡業之根源,亦決能斷除他人之一切責難,及對他人之諍訟。

  二七、安忍慈心人,多得財與福;一切天及人,所共愛喜樂。

  註:安忍之人,已甚難得,今更具有慈悲之心,則必多得財產、利益,多得名譽、聲望,多得福樂、禎祥。如是之人,則必為諸天眾及一切諸人,所共愛護,亦為所共歡喜悅樂。

  二八、具足安忍者,名行本師教;已具最上供,供養最勝尊。

  註:本師,即本師釋迦牟尼佛。能修行安忍之人,則可名為行佛之教誨,而且亦已具足最上最高之供養,供養最勝尊。最勝尊,亦即尊稱佛之德號也。

  二九、持戒及修定,安忍為主因;一切諸善法,因安忍增長。

  註:持戒之所以能清淨無垢、修定之所以能證明寂定,完全以安忍為主要基礎,亦以安忍為因原;一切善法之所以能增長,皆以能安忍之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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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心 品

  三○、心不堅固住,不知實諦法;動搖不深信,慧不能圓滿。

  註:若人心動搖奔散,不住於道於法,時東時西、時今時古、時動時靜,不堅固住,則學無所得。無論世間之智慧,或出世間之智慧,均不能圓滿也。

  三一、心既調善已,是無量大心;所作小量業,不遺在此心。

  註:已調伏至善之心,則為廣大無量之大善心。其德無量,故日常所作之有量小小作業,皆不能遺留在此大心中;即不執著於日常小小事件也。

  三二、不修習數息,出入至圓滿,則彼身及心,常在動搖中。

  註:此為修禪定之一法,直譯為「出入息智」。人以呼吸出入為生,如能於念念中,知呼吸之出入長短,則能於念念中有正智,知心善惡;人若不知呼吸出入,其心慌亂,身心動搖不安,遇事把持不住,隨境奔走,最為危險。

  三三、修習數息觀,出入至圓滿,則彼身及心,決無有動搖。

  註:人如能正觀呼吸出入,知呼吸長短,則心常在定,不散亂、不隨便執著外境;身亦有主,不忙急慌張。如是,則身心必無動搖,亦甚快樂。

  三四、盜賊互相殺,仇人亦互殺;心住於惡法,其害甚於此。

  註:盜賊對盜賊,仇人對仇人,必互相殺害。人心住於惡法,即必作惡事。結果,其害更甚於盜賊及仇人互相殺害。

  三五、身為心住窟,無形獨遠遊;若能攝護心,則能脫魔縛。

  註:心為無形之物,住於人身中,但能獨自遠遊;遠遊則心散亂漫著,故必以正智攝護之,始能使其安住。攝護之法甚多,修定即其一法也。

  三六、心能住於善,則能作上善;較父母諸親,所能助更多。

  註:父母及諸親,雖甚愛護其子,亦甚樂為造諸善因;但若其人,能住於善法,則能自作善事,比較父母諸親,為之資助,其作善之因,更上善矣!人能自作善事,則父母諸親,雖不為之造善,彼仍能作善事也。

  三七、賢者能令正,奔逸動搖心,難護難止心,如匠令箭正。

  註:人心常奔逸流散、動搖不止,甚難令其安住,禁止其妄想。但賢者則能以種種方法,禁止其奔逸動搖,又令其正住;如箭匠能用種種方法,令不正之箭,正直可用。

  三八、不善蓋之屋,雨能漏濕之;如貪慾漏濕,無修持之心。

  註:依教理修持之心,則堅強正直,貪慾邪惡諸念,不能漏濕滲入;猶如屋頂善蓋,則大雨亦不能漏濕滲入相同也。

  三九、聞聲即驚怖,如鹿在林中;彼諸心虛人,修行不能成。

  註:心虛之人,即心中常有憂疑驚怖之人。平時心中無主,如有聞高聲大聲,即不能思索,即時大生驚怖,如鹿在林中,聞聲即驚怖逃走。此等心虛之人,如用此心修行,亦不能修也。

  四○、心被提出慾,使離於魔位,則奔逸亂掙,如魚處陸地。

  註:人之心,在出生後,即住於種種慾中。如被提出慾念,使離魔之位,則動亂不安;如魚被提出水中,放於地上,動亂奔逸不安,欲再入水。此皆由於此心,久已住在慾念中,以慾為樂,一被提出慾念,即不安也。

  四一、你心定熱惱,因所見錯誤;你應當斷除,愛染之幻像。

  註:人之所見,若有錯誤知解,則能令心中熱惱,如見繩索為蛇,見枯樹為兔等。但此為普通之誤會,尚無大害,如見女人之像,而起愛染之心,見其他幻像,而起愛染,則當急斷除,否則,心中必大熱惱,痛苦不堪。

  四二、堅固之石山,不因風而動;賢者亦不因,毀譽而有動。

  註:人,有人多財富、有人少財富;有人有大爵祿、有人無爵祿;有人被稱譽、有人被譏毀;有人苦、有人樂,此諸身外之物,賢者能看破放下,不因為有人譏毀而傷心,不因為有人稱譽而歡喜。賢者之心,有如石山,雖有大風,亦不動搖;亦即有譏毀賢者,有稱譽賢者,賢者皆不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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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法 品

  四九、教人修行法,聽者依教行;則彼修行人,不落於惡趣。

  註:人行善事,則落於上善之處;行惡事,則落於惡壞之處所。但人行惡,有時不自知是惡,有人教戒啟導,即能捨舊有惡行,聽從教戒,轉行善事,則自然不落於惡壞處所。

  五○、愚人心頑執,雖聞最勝教,亦遠離妙法,如天與地離。

  註:愚人既是愚魯,而且心中頑固專執,難調難教,雖然親聞「最勝天」(佛之另一尊稱)所說之法,亦仍不覺不知,仍然遠離妙法,如同天上與地下間之遠離。

  五一、帝王、淨人、行商、工人、栴陀羅,此世修善法,他世同生天。

  註:印度全部人民,分為四階級,亦即四姓,第一為帝王,亦稱武士。第二為淨人,亦稱婆羅門。第三為商人。第四為工人。又另外一種為栴陀羅,最為低賤,幾乎不列入人數;但是四階級人,如果依善法,修行善事,將來生天,則一同為天,無分高低也。

  五二、人若友貪慾,浪遊現來生,雖盡未來世,終不脫輪迴。

  註:人若以貪慾為友,而且獨自浪遊,則雖如此生活,又或其他生活,乃至來世生活,仍然由貪慾所指揮,無論經時若干,亦不能脫離輪迴之苦。

  五三、天地及海岸,相離實甚遠;賢者言各人,善惡法更遠。

  註:天與地相離甚遠,海岸之此岸及彼岸,亦相離甚遠。但賢者則謂,善人所行之善法,與惡人所行之惡法,其相離與天地及海岸之相離,則更遠甚也。

  五四、不詐、不綺語,有智及不慢,心固則能修,正等覺佛法。

  註:人若不奸詐欺偽、不綺語,更有智,又亦不驕慢自恃,心能堅固安住,則心能修行正等正覺佛世尊之法也。

  五五、人被貪慾染,黑聚所包圍,則難見逆流,微細深密法。

  註:人心多為貪慾所染污,被黑暗團住包圍,故必順其流,而不能逆其流。逆流之法,又甚微密,普通少貪慾之人,已甚難見;既被貪慾所染污、所包圍,而能逆流者,則更難見矣。

  五六、諸佛發金光,令世界光明,則是佛說法,令滅苦之時。

  註:佛不是神仙,佛由人修行而成佛,故各世界,皆有佛降生成道,令各世界光明;又佛成道之後,亦必說法,所說之法,又皆是滅苦之法,故佛說法之時,乃令眾生,滅苦之時。

  五七、諸同出家人,不互相尊敬,則遠離妙法,如天地遠離。

  註:同出家學道之人,必互相尊敬,依臘大小,恭敬聽從。如不相尊敬,而相輕視,或妒嫉譏罵,如是,則遠離妙法,有如天與地之相遠離也。

  五八、能依如來教,妙法修行者,則能越死地,至難到之岸。

  註:人皆怕死,但住於死地,終必有死之一日。惟有正信如來世尊所教之妙法,切實修行,則可越過死地,到達甚難到達之彼岸(活地)。

  五九、望得天之財,壽命爵祿樂,當莫作諸惡,修行三善道。

  註:天之財、天之壽命、天之爵祿、天之福樂,清涼永久,不似人間之財、壽命、爵祿、福樂,熱惱不久。如欲求得天之財富、壽命、爵祿、福,當不作諸惡,令身業、語業、意業,皆修善道樂則可得之。

  六○、聞法雖小許,但身能見法;於法不放逸,是名持法者。

  註:人雖然聞法聽法不多,但能以身行之,則於實行中,深見於法,從此更能不放逸、不粗心大意,謹慎修行。如此,則雖聞法不多,亦已可稱為持法之人,為有修持之人矣。

  六一、微妙擇法行,能以慧見義;心脫於黑暗,如燈熄其光。

  註:人若能用微妙精細方法,選擇能行可行之佛法,而日日時時行之,則自然因慧解之力,得見佛法之妙理,從此,其心則脫離黑暗煩惱。此脫離黑暗,其黑暗有如燈之熄滅,不復再有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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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雜 品

  六二、若人執恨怨,謂被罵害我,勝我偷我財,其執不能滅。

  註:若人被罵、被傷害、被彼勝過,或被彼偷竊,則心生怨恨,思報復之,如是,則其執怨結怨,永不能滅。惟有看破放下,避之他去,乃能無怨報之苦。

  六三、人若不執怨,謂被罵害我,勝我偷我財,其執則能滅。

  註:若人被罵、被傷害、被彼勝過,或被彼偷竊,不起怨恨之心,則心中無所執著;無所執著,則執怨結怨皆滅,無所執怨矣。

  六四、火燄風吹熄,不知其所在;猶如滅名身,不知其所在。

  註:火燄被風吹熄,或被人吹熄,心皆不能知火燄之所在處;猶如人修行,得滅名及色,亦即能滅假定之名及物質,得涅槃解脫之樂,則亦無人得知名及色之所在也

  。

  六五、人所有諸蘊,因利益而有;不護則無益,攝護則有益。

  註:原文「蘊」字為「根」字,根字在巴利文有時作「蘊」字用,蘊即五蘊,即色受想行識,共五蘊,此五蘊本身,並無善惡,亦即可有利益,亦可無利益,此在蘊之主人翁,有攝護,則有利益;不攝護,則無利益,甚且有害。

  六六、賢者見自己,有可得利益,不應起貪慾,應滅除貪心。

  註:人見自己之利益,則起貪慾之心,欲多得、欲速得、得之無窮。故賢者見自己有利益,不可起貪慾,更應滅除貪心,只就應得部份而取,亦不可因此而生貪心。

  六七、愚人擇吉時,致失去利益;利益即吉時,星宿有何用。

  註:愚人欲求利益,而不思惟事理,反尋擇吉時、待候吉時,致過時過日,反而失去利益。其實,利益本身,即是吉時,取之即是吉時,與星宿並無關係也。

  六八、愚人用雄力,強橫取人財,終被閻羅王,拘禁地獄中。

  註:人須求財,求財當用學問人格。但愚人無知,只持有雄力,強橫奪取,傷害人命財產,最後必被閻羅王拘捕,禁地獄中,受諸刑苦。

  六九、世間諸五慾,以心為第六;若能棄慾心,則能離諸苦。

  註:世間之色、聲、香、味、觸等慾,原為自然而有,若心不貪著愛執,則亦無害。貪著愛執起於心,故以心為第六。若心對於美色、妙聲、妙香、美味、妙觸,能捨棄貪著愛執,自然不受因此諸慾之苦。

  七○、人為求己樂,而令他人苦;是名為結怨,終不能脫怨。

  註:人人皆欲求樂,但惡人之求樂,與善人不同;惡人為求自己之樂,而傷害他人,如偷人財物、傷害性命、橫取欺詐等等,以為樂事,終因此而結成怨仇,最後,必被怨結之報應。

  七一、人雖富而惰,則如抱小木,而入於大海,終必沈海中。

  註:人雖富有財產,但生性懶惰,則財產只有日減,不再增加,學問亦逐日退步;職業、工作、地位,亦日日退墮,終必貧窮。如抱一小木枝,而渡大海,結果則必沈沒於海中。

  七二、月日及沙門,婆羅門海岸;各各有力量,但女力最大。

  註:天然之物,各各有其力量,月及日有明耀之力量;沙門及婆羅門,有忍耐苦行之力量;海岸有抵擋海浪之力量。但此種力量,不及女人之力量,女人之力量,最能破壞,亦能成就。

  七三、如來為利生,而出現於世;女人及男人,依教行則利。

  註:如來世尊,應各世界之機緣,而來示現降生,教化眾生、利益眾生。女人及男人 ,如能依如來之教而奉行修持,則得利益;不修不持,則無利益可得也。

  七四、入於人群中,自未知他人,他人未自知,不應心自恃。

  註:在群人中,或往村落,自己尚未知他人性格、地位與學問,他人亦未知自己之性格、地位與學問,切不可有自恃之心,當謙恭有禮,舉止謙和。

  七五、人依佛教行,則達吉祥岸;如商人雲馬,吉祥達彼岸。

  註:人人若依佛之教誨而行,則人人皆得到達吉祥之彼岸,亦如商人,乘騎雲馬(即良馬),能到達吉祥之地。

  七六、於法有慧解,禮敬有德人;現生得讚美,來世生善趣。

  註:若人對於佛法,以智慧了解明白,又能敬禮有德行之人,則在此生中,到處為人之所讚頌歎美;又於來世,必得生於善趣,禮樂之趣。

  七七、色聲香味觸,及所生法境,是世間誘惑,眾生耽此境。

  註:世間之各種色、各種聲、各種香、各種味、各種摩觸,與心相合,而生各種可貪可愛之境;此可貪愛之境,是世間所最能誘惑眾生者,而眾生亦多耽著在此各種幻境中。

  七八、雖有慧如火,於住異地時,應該身如僕,安忍迫害語。

  註:若有人,智慧如火之光明,但居於異地異國時,無親無友,則須想自己是僕使奴婢,對於迫害語,須安忍聽受,不可逞強,而自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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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 慧 品

  七九、少聞則衰退,如強壯牡牛,肉則常增長,慧則不增長。

  註:佛常稱讚多聞之人,多聞則能增長學識,與受教育之人相同。少聞之人,其見識淺陋,久之,則衰退無學識,如強壯之雄牛,肌肉雖增多,智慧則不增多也。

  八○、無財而有慧,亦能自活命;有財而無慧,則不能活命。

  註:財與慧,為人所必要之活命生存條件,但有慧而無財,仍可活命生存。反之,有財而無慧,則財產逐日衰減,終致不能活命也。

  八一、賢者有學識,聰明處理事,知時所應作,可任王臣位。

  註:古代政治,統治權集中在皇帝一人,所以,唯有賢者,多有學識、聰明能幹,處理事務,亦十分合理,又能知某時,應作某事,則可能任皇帝之臣也。

  八二、賢者慧最勝,如月勝眾星;淨人、戒、吉法,亦隨有慧行。

  註:賢者常言,慧為最勝,猶月之勝於星;即淨人之戒、吉祥及法,亦隨有慧之人而行。故慧為一切之首。

  八三、若見有大福,應捨棄小福;賢者見大福,應捨棄小福。

  註:若見有大福,則應捨棄小福,而取大福。賢者尤其如是,賢者見有大福可得,則應該捨棄小福,而取大福也。

  八四、劣慧之愚人,既得權勢後,作不利己事,害人及害己。

  註:愚痴少慧之人,偶然得到權勢,不知用以益己益人,反而用以破壞自己之利益,甚且用以侵害他人,而結果,則侵害自己之地位財產及性命。

  八五、愚人有學識,則為破滅己;學識令彼邪,殺自己白業。

  註:學識令賢者更賢,但在愚人,得新學識,則反變成破滅自己;因學識令彼驕傲,走入邪路,自己原有之白業(即善業),亦被破壞殺滅。

  八六、少慧心不堅,雖活一百年,不如有慧觀,活一日勝彼。

  註:愚人少慧,心志又不堅定,雖活一百年,其生存意義與價值,不如有慧觀慧解之人,雖活一日,亦勝彼愚人活一百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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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 放逸品

  八七、諸放逸之人,多說而不行,故不得妙果,如牧牛數牛。

  註:放逸之人,乃粗心大意之人、不誠信篤實之人,雖日日談佛法,頭頭是道,但日

  常生活,不依佛法而行,故終不得佛法之妙果。猶牧牛之人,須時時數牛之數額,但並非自己之牛,乃代其主人而數也。

  八八、棄捨所應作,而作不應作,此放逸之人,煩惱則增長。

  註:所應當作之事,棄捨不作;所不應當作之事,反而作之。如此粗心大意放逸之人,其煩惱必時時增長,永無清涼之日。

  八九、人常行放逸,後行不放逸,是名令世明,如月出雲端。

  註:若人從前多行放逸,後知放逸之罪,而行不放逸,則為人人所讚美,謂令世界光明。猶如月被雲遮,今能出離所遮之雲,則光明遍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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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 惡 品

  九○、作惡現世惱,來世亦悲惱;彼見己惡業,故悲傷熱惱。

  註:人皆知善業惡業,作惡業人,亦知自己作惡,但終作之者,蓋以為別人不知,或因貪得、或因瞋恨、或因愚昧;作後又覺甚悲惱,此世悲惱,來世亦悲惱。因見自己所作之惡業,甚不合理,強橫野蠻殘酷也。

  九一、雖然小滴水,滴久瓶亦滿;猶如積惡人,積久惡亦滿。

  註:愚昧之人,其實亦知善業與惡業之分別,但時時以為是小小惡,作之無害,但不知時時作之,積久亦成大惡。猶水之一小滴,滴下瓶中,久之,瓶亦因此一滴一滴之水而滿。故雖小惡,亦不可作,作之,則有惡滿之日。

  九二、人若作妄語,則犯實諦法,不怕來世苦,則必作惡業。

  註:人與人間之談話約定,雙方皆須實語,若作妄語,久之則無人信任,於現世中,必無所成就。又妄語者,大多因作惡事,故必用妄語掩飾,以為掩飾則無人能知其實情,故隨時敢作惡業,不怕來世之苦報。

  九三、所作之惡業,如新乳不變;惡隨燒愚人,如火被灰遮。

  註:人所作之惡業,其惡業永遠是惡,不能變為善業,猶如從母牛新取之乳,不能變成水或蜜。惡業又能隨逐焚燒作惡者,令彼終生熱苦,但愚人不知,以為惡業,如灰蓋住之炭火,並無火燄,彼不知內中之炭,甚熾熱也。

  九四、手掌無傷瘡,可執持毒藥,猶如不作惡,惡不能侵入。

  註:惡,須由於作之,始能成惡;不作,則無有惡。惡並非飛蟲塵土,可飛來著身者 ,故不作惡,則無惡業,不受惡報。猶如手掌,無有傷瘡,則可執持毒藥,毒藥雖毒,但無傷瘡,毒亦不能侵入也。

  九五、人若能滅除,大小諸惡業,是名為沙門,因能滅諸惡。

  註:沙門之原義,譯為寂靜,修行人皆可以稱之,至佛世,佛亦用為稱諸比丘,但另定其義為「能滅息一切大小諸惡」。

  九六、應斷一切惡,如少友多財,不經諸險路;愛命離毒藥。

  註:作惡必得惡報,惡報為人人之所不喜,希望無惡報,則不可作惡。猶如朋友眷屬甚少,而有大財產之商人,不可行經危險之路。亦如愛惜性命之人,應遠離毒藥、斷除毒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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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 人 品

  九七、人來懺悔罪,但受者心濁,瞋甚不受懺,是名積怨結。

  註:人有時因無知而犯罪,或因憤恨,或因誤會而犯罪。事後,自知無理,來求懺悔謝罪,此人確是難得,有上德行,但受者,反不肯接受其懺悔,必欲報復。如是,則犯罪者,已無罪,而不接受懺悔者,反成為積集怨結之人。

  九八、於諸人類中,到彼岸者少,其他諸眾生,只是沿岸走。

  註:彼岸,即大般涅槃之境界。人能修行,達到彼岸者少,只在此岸,即此世間,沿 岸而走,終無能渡過苦海,達到彼岸之日。

  九九、應修不淨觀,令心堅固住,於身有智見,於世多厭離。

  註:欲令心能堅固正住、不驚、不動,則應修不淨觀。(應依師尊修持,不可自修,恐有誤失入魔,危險甚大。)修不淨觀,則對於自己之肉身,有正智之見解,覺知自己肉身,不淨臭穢、無可愛戀,進而厭離世間。

  一○○、能仁不侵害,時時攝護身,如是諸能仁,達無生不惱。

  註:能仁即牟尼,亦即賢者之義。賢者時時守護身根、不作諸惡、常造眾善,則無論何位能仁,皆能達到無生之地(即不死之地),永無愛悲與苦惱也。

  一○一、父母養育苦,而不孝父母,非法對父母,必墮地獄中。

  註:為父母者,皆深愛其子女,竭力教養,雖多諸苦難,乃至命亡,亦終不棄捨子女;故為子女者,應當孝順父母,侍奉供養。佛常謂父母即是家中活佛。若有不孝

  父母,已是大罪,若更違反父母誡教,則墮地獄無疑矣。

  一○二、諸比丘諦聽:若念佛法僧,則無有驚懼,恐怖及毛豎。

  註:人,大多意志不堅強,遇橫逆事,多慌張驚恐,但平時心中,有所信仰皈依,則能保持心境之平靜。故佛教諸比丘,平時應念佛、念法、念僧。或遇橫逆事、意外事、驚懼恐怖時,即速念佛、念法、念僧,則心有所依賴,不致恐怖驚惶,身體毛豎等事。

  一○三、愚人生瞋恨,因望超勝人,故被瞋恨火,焚燒彼自身。

  註:愚人,不明白道理,說話做事,皆諸多錯失,故無所成就。既不讀書問人,反而嫉妒他人之成功,更瞋恨天地鬼神之不保佑,怨罵親友社會無情。終日瞋恨怨罵,如火焚燒,其苦惱較被真火焚燒更甚。

  一○四、半腹及忍飢,精進適可食;不因食作惡,名人世沙門。

  註:沙門是修行人,應當食不滿腹,又能忍受飢渴之苦,有可食時,亦當適可而止,不可多食。更重要者,不可因食而造惡業,如為欲得食,而殺害生命、偷盜、妄語等,如是則不可名為沙門。

  一○五、人渴染愛慾,喜慾及著慾,造作諸惡業,必墮落地獄。

  註:人對於愛慾,無論為色慾、物慾,有大渴染,歡喜愛慾、執著愛慾,則必造作諸惡,而求諸種愛慾,因造作諸惡之故,終於墮落地獄。

  一○六、諸位阿羅漢,住鄉村山林,低地或高原,皆是清涼地。

  註:人對於居住屋宅,皆希望廣大華麗。但諸阿羅漢,已斷煩惱,無有貪慾,對於居住之所,無論為鄉村、或山林、或低地、或高原,皆覺得清涼適宜。普通凡夫,對於居住,亦可勿太講求,只求實用安身,亦是積福之道也。

  一○七、已見老病死,而仍行放逸,則身漸下劣,悲惱無盡時。

  註:原文為「天使已通告」,天之義為光明,光明之通告,即告之人必有老病死,既知此身,必有老病死,則須大力修道,住不放逸。但彼人仍放逸,粗心大意,不依經教。則其肉身,日墮下劣,終於墮落地獄,苦痛悲惱,永無盡時。

  一○八、賊造惡被捕,因自業受苦;諸造惡眾生,死後受諸苦。

  註:盜賊,當偷竊或劫奪時,在門前被捕,自然必受痛打、監禁之苦。但若不偷竊、劫奪,而威脅或欺詐而取得者,久之,亦有人發覺,而死後往生惡趣,亦必受諸苦惱。

  一○九、人因生而驕,因財因姓驕,必輕視親族,因此而衰落。

  註:人人每有自驕之心,自驕有多種,此偈僅舉出三種,有因父母高貴而自驕,有因多財而自驕:有因大姓氏而自驕。因其自驕,則必輕視他人,亦輕視其親族,不相往來,久之,遂變成孤立,無親無友,終必衰落矣。

  一一○、不關心諸慾,是名寂靜者,無諸煩惱縛,離貪無亂因。

  註:人多專注色聲香味觸,諸種種慾,心意奔逸,不能寂靜。但如能不關心以上諸慾,則心志安定,故名寂靜者。因無諸慾煩惱諸縛,故無貪慾,無貪慾,則心無散亂也。

  一一一、有威有猛慧,多人尊敬者,若被女色縛,如日羅翭遮。瞇

  註:人若有威,有大猛利之慧,自然必為人人所尊敬皈依;但若此人,喜樂女色,被女色所縛,則所有之威勢及猛慧,必定消失,猶如明月,為羅翭所遮。 瞇

  一一二、淨人可遠見,猶如大雪山;不淨人在此,猶如夜射箭。

  註:淨人德學俱高,在遠方之人,皆可聞知,猶如大雪山,在甚遠之地,亦可見到。但不淨之人,雖在本地,本地之人,亦不願見聞,故如夜間射箭,雖在本地射去,實不知箭之去處也。

  一一三、智者得財物,必分施親屬,因此獲名稱,雖逝享天樂。

  註:人各有親屬,愚人得財產,則單獨佔有,但智者有財產,則量力資助親屬,故為諸親屬所稱讚尊敬,有善名稱,而壽終時,更能生天,享天福樂。

  一一四、智者決不因,自樂而作惡;淨人雖受苦,亦不因憎愛(而捨棄淨法)。

  註:有智慧之人,決不因為自己之歡樂,而造作諸惡。淨人亦同,雖因偶然受苦,亦不起喜愛或憎惡之心,而棄捨淨善之法。

  一一五、不智而為利,則不得其樂;愚人自毀利,猶如猴守園。

  註:愚人有二種:一、為愚而善。二、為愚而惡。愚而惡當然甚壞,但愚而善,有時雖欲造善,而反成惡,猶如令猴守園,猴則亂摘園中之果,不問生熟,悉皆摘盡,反為惡也。

  一一六、人不能處處,而能作賢者;女人於某處,亦能作賢者。

  註:所稱「賢者」,皆以為是男人。實則賢人,只能對於某處某事是賢者而已,並不能處處皆賢、事事皆賢。有時對於某處某事,女人亦可稱為賢者。

  一一七、比丘不應懼,背後被譏毀,亦不應被讚,而生得意想(去貪慳瞋嫉)。

  註:人既落髮出家為比丘後,自己之生活與社會之關係,自然有甚大之變更。對於外人之譏毀或稱讚,不必恐懼或得意歡喜,當須一心一意,除去自己之貪心、慳吝之心、瞋怒憤恨之心及嫉妒他人之心,更須努力斷除煩惱,求證菩提。

  一一八、智慧銳利人,能明因見果,能速滅諸苦,脫苦難而回。

  註:有銳利之智慧者,對人對事,皆能明見其因及其非因,亦能在事前,知其結果。故對於一切災橫苦難,皆能除滅,雖出外遠行,亦必能安全歸回。蓋有銳利之智慧,能作善因,不作不善因,故能安全歸回也。

  一一九、獨居不娶妻,人知是賢者;愚人著色慾,必熱惱煩苦。

  註:有妻有子,乃是人生之大累,受苦無窮,故賢者獨居,不娶妻妾、不行淫事。但愚人多貪著女色,有妻妾以後,亦仍縱情女色,故終生熱惱煩苦,如在牢獄。

  一二○、賢者棄五蓋,離煩惱、憎愛、欲及見等等,如犀獨遊行。

  註:賢者學道,必先棄去貪欲、瞋怒、睡眠、掉悔及疑慮等五蓋,又必棄去隨煩惱(即輔助情欲,共有十種,即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等),又必滅盡憎怨及愛戀之心,更必捨去欲念及諸見,然後心情安定,乃能如犀牛之獨自遊。此之獨自遊行,乃心之清明,無執著之遊行也。

  一二一、愚人作是念,子財是熱惱;實則「我」亦無,子財從何有。

  註:人人以為「我」有子女、有財產,則必有熱惱,令人不安。此種見解,雖然亦是事實,子女與財產,確是使人人不安,但進入更深之見解,則「我」實在是「無」;天下既無實在之「我」,則「我」豈能有子女、有財產。

  一二二、父母是梵天,是子所應供;是子所應供,資助諸眾生。

  註:梵天,即大梵天王,依印度所解,乃創造宇宙及眾生之神,但在佛教上所解,則是創造人。父母是生育子女,又是子女之第一位教師。所以,子女應當供養父母,而且父母,亦能資助其他眾生。

  一二三、惡未見果時,愚人以為甜;若惡見果時,愚人即受苦。

  註:愚人作惡,惡果未報應時,便以為作惡,乃是甜好美食,但惡一報應,愚人則必受苦,不能逃脫矣。

  一二四、無福份之人,有或無技藝,積集大財產,送有福者用。

  註:無福分之人,不論有學識技藝,或無學識技藝,刻苦勤勞,積集財產。及其積集已多,有大財產,反為有福之人所享用,自己勞苦積集,反不能享用也。此類人甚多。

  一二五、人不害朋友,則行至何處,鄉村或城市,皆有人供養。

  註:友有善友及惡友,人如不侵害友,則為人人之善友。既為人人之善友,則無論行至何處,無論為鄉村或為城市,必皆有人招待供養。

  一二六、人喜惡無慚,不資助於人,彼由此作惡,由惡墮惡趣。

  註:人若喜樂於惡,則必作惡,又無慚愧之心,又復不資助他人,以此作惡之因,則必得其果。其果,即墮落惡趣也。

  一二七、人因得教授,而明佛之法,應敬教授者,如淨行敬火。

  註:人因有知法者之教授講解,而明解佛法,則應當尊敬此位教授之人,如同婆羅門(即淨行)之尊敬火。(婆羅門事火為神也)

  一二八、人若先作惡,後以善業破,能令世光明,如月出雲端。

  註:人每有錯說錯作,成為作惡,若能作後知是惡事,從速懺悔,實是善行。如能作善業,以破所造惡業,則是難得之最善,能令世界光明,猶如月被雲遮,能破雲而出於雲之上,則光明遍於世界矣。

  一二九、坐臥樹蔭下,不應伐彼樹;人若害好友,則是下賤人。

  註:人當知恩報恩,若坐臥樹蔭下,則樹已是有恩,不應斬伐該樹。故此人若侵害好友,其惡比斬樹更甚,必是下賤一流之人也。

  一三○、人明前人法,造作諸善業;如是諸人等,不生於惡趣。

  註:人若能明解前人之法,無論為佛所說、佛大弟子所說、仙人所說、天所說,而其法為斷煩惱及行善者,皆可依行之,依此善法而行之人,則不生於惡趣惡地矣。

  一三一、人不信智者,佛之所說法,則必至滅損,如商人被騙。

  註:此處所謂智者,即佛也。人不信佛所說之法,則不能明白善惡、好壞,終必走入邪路,而致敗滅損失;如商人被人欺騙,終必敗滅損失相同。

  一三二、諸下賤之人,讚己輕視他;因此自驕慢,故為下賤人。

  註:諸下流卑賤之人,每好自誇、自大,自己讚譽自己,而輕視他人、譏笑他人。因此驕慢,故人皆知其為下賤之人也。

  一三三、人若明見自,有戒、慧、多聞,則其所行事,必利自利他。

  註:人若能自知,自己有持戒、有慧解,又能多聞、多讀書,則其所行之事,必能有利於自己,亦有利於他人。蓋有戒之人,決不害他人,有智慧多聞之人,必能利益自己及利益他人。

  一三四、人有現前智,發無量慈心,依著之煩惱,則能已減輕。

  註:人之現前當念之一念,如能住於正智,又能依此正智,發無量之大慈心,對一切眾生平等慈視,前對於邪惡依著之煩惱,已能減輕甚多,可達到無煩惱矣。

  一三五、應遲反速作,應速反遲作,是愚應受苦,因所作不宜。

  註:應遲緩而作之事,反急速作之,而於應急速作成,又反遲緩而作,如此作事方法,實大不宜,乃是愚人之作事,將來必受苦無疑。

  一三六、應遲則遲作,應速則速作,是智應受樂,因所作合宜。

  註:應遲緩而作之事,則遲緩作之;於應急速作成之事,則急速作成之,實甚大大合宜,故此人必是有智之人,將來應受大樂。

  一三七、不自殺教殺,不自侵教侵,名慈視眾生,與人無怨執。

  註:自己不殺害眾生,亦不教他人殺害眾生。自己不侵陵眾生,亦不教他人侵陵眾生。此人可稱為慈心視諸眾生,如是之人,與人人皆無怨執冤仇矣。

  一三八、依法孝父母,現生賢所讚,此生既壽終,生天受福樂。

  註:父母生我、養我、育我、教我、護我,勞苦艱辛,功恩真無限量。若能知恩報恩,奉侍孝敬父母,必然為賢人及其他諸人所同讚歎稱譽,將來命終,亦必能往生天上,享受天界之福樂也。

  一三九、能知恩報恩,親近善知識,能助患難友,是名為淨人。

  註:人如能知恩,能知有恩之人,又能報有恩之人,再有親近善知識,復能資助救濟患難之朋友,則為難得之人,可稱為淨人矣。

  一四○、人向人借財,而托故不償,謂未曾負債,此人是賤人。

  註:人有時無錢,向他人借用,乃是常事。借後不償還,又托故說未曾有借債,如此無信無義,實是下流之人也。

  一四一、聰慧多聞人,依法隨法行,有如是之人,能令眾嚴好。

  註:人不能獨居孤處,必須集群而居,互相資助救濟。群眾中,如有聰慧、多聞、多學識,又能依據正法、實行正法之人,則能使全體群眾,莊嚴妙好,能安居樂業也。

  一四二、賢者破貪、瞋、痴及煩惱已,於死無所畏,如犀獨遊行。

  註:人人皆因有貪心、有瞋怒心、有痴愚心,及有種種煩惱,因而怕死懼死。但賢者,能滅除貪心、瞋心、愚心及諸大煩惱,故不怕死,有如犀牛,可單獨隨處遊行。

  一四三、若諸根完整,寂滅樂寂滅,名勝魔、魔軍,獲得最後身。

  註:諸根,即眼耳鼻舌身意,若不完整,即寂滅亦無益,蓋諸根無作用,非真寂滅。但若諸根完整,又能寂滅,又樂於寂滅,則名為能降伏魔王,及諸魔軍。此生命終,不必再生,故名此身是最後身。

  一四四、汝若怖畏苦,汝若不愛苦,於露處隱處,則不應作惡。

  註:人人皆怖畏苦、皆不愛苦,不願有苦來侵。但苦之來,有其原因,如能去其原因,則苦自不能來。苦之原因,在於露處,即有人之處,及於隱處,即無人之處,不作一切惡,則苦無能發生,無能來矣。

  一四五、各方所有人,皆愛己過人,他人亦愛己,故不應害人。

  註:無論行至何方,見何種人,皆愛惜自己,過於愛惜他人,如是,則人人皆愛惜自己。故此為人,不應侵害他人;因他人,亦愛惜他自己也。

  一四六、不輕視己利,不望得他利,比丘求他利,不能得三昧。

  註:此偈對比丘而說。比丘既出家,雖所得之財利用物,數量甚少,無論好壞,皆當珍惜,不可輕視,對他人所得之利,亦不望求得。如比丘望得他人之利,則心情煩惱雜亂,不能入定,亦無有定力。三昧即定也。

  一四七、不隨著樂境,不輕視他人,是名聰慧人,不輕信不厭。

  註:不住著娛樂之境,亦不輕視他人,自以為我勝於他,如是之人,乃是聰慧之人,一定不輕信他人之言,有事必詳審考慮,亦不輕易厭離,必忍耐處理。

  一四八、若著於色欲,沈醉於諸欲;忘身有如魚,不知身入網。

  註:人若貪著色欲,又沈醉於各種欲事,則悅喜忘身,至死不悟;有如游魚已被禁在網裡之中,而自己仍不知已被幽禁也。

  一四九、已睡醒之人,不見夢中境;所愛人死去,猶如夢中境。

  註:夢中之境,即醒時之情感,在夢中發現,醒即消失,猶如自己所喜之人死去,從法眼看來,亦是夢中之境。只因自己未悟道,妄執為真境,實則夢中與現世之境,皆相同也。

  一五○、於自妻不足,則必玩妓女,乃至他人妻,此為衰敗因。

  註:知足有二種:一為對日常食用之知足。二為不再從事邪淫。但貪淫之人,對於自己之妻,仍不知足,復再尋玩妓女,又有姦淫他人之妻者。此為衰敗之因,終有一日,受大苦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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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 福 品

  一五一、行福今生喜,來世亦歡喜,二世皆歡喜,達善趣更喜。

  註:福是樂之因,作福即作樂之因,將來必受樂無疑。故此生此世作福,心必歡喜,來生來世,必得受樂,心亦歡喜,將來壽終,往生善趣善地,更大歡喜矣。

  一五二、作福此生悅,逝去亦悅喜,名二世悅喜,見業淨慶喜。

  註:作福作善之人,此生已大喜悅,逝去之日,亦生大喜悅,因知此去必定更樂,故名為二世悅喜,自己見自己之業清淨,更喜悅歡慶也。

  一五三、應常常作福,歡喜而作福,因若積集福,必定引樂來。

  註:人人應當常常作福,作福時,又必心生喜樂,喜樂作福,福必厚大、所積集之福必多,則必引帶喜樂到來。福是一切樂之因。

  一五四、勿輕視小福,以為無報應,滴水能滿缽,積福福亦滿。

  註:有人輕視小福小善,以為作之無益,無有報應,不知一滴一滴之水,亦能積滿缽。作福亦如是,小福小善,時時作之,日久即成大福大善。

  一五五、朋友因時時,各需而為友,自己所造福,為來世之友。

  註:人皆有朋友,朋友因雙方時時需要,互相幫助,而成朋友。但此乃一時一生之朋友,至於作福積福,即可終生為友,又可作來世之友,比較現生之朋友,為更善更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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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 死 品

  一五六、時日既過去,壽命亦漸減,眾生命亦盡,如河水速盡。

  註:人不能長生不死,長壽亦不過百年,故一日一夜之漸漸過去,壽命亦一日一夜漸減,終必死去。其他一切有性命之動物,亦同人類一樣,終必死去,如江河之流水,終有乾涸之日。

  一五七、人壽命甚短,不可輕視壽,應如救頭燃,死神無不來。

  註:人生壽命,實甚短少,可以隨時而死,故不可輕視壽命,以為年壽尚多,應急急學道行善,如頭部被火燒燃,須急急救之。蓋死神必有一日到來,無有不來也。

  一五八、老少賢愚等,各各向前行,向死威力境,各有死在前。

  註:人無論老年、少年、賢人、愚人猶如行路,各各向前而行,行向死之威力之境,各各皆有死在前面等候,終有到達死亡之日。

  一五九、在空或在海,或在山谷中,皆不能避死,死無處不侵。

  註:人及眾生,若死期一到,雖在天空之中,或在大海之中,或在山谷之中,亦不能避免一死。蓋天下無有一地方,死所不侵入也。

  一六○、死神用欲花,制伏採花人,戀境不飽欲,令在威力下。

  註:諸愛欲如花,美麗可愛,故採花貪欲之人甚多,戀著欲境,於欲不飽足。如是,則有如在死神之威力內,可以隨時死去。

  一六一、牧牛人持杖,趕牛往吃草,老死亦如是,趕眾生赴死。

  註:眾生如不早夭,亦必日漸衰老,時有疾病,終至於死。亦如趕牛之人,趕牛群到處吃草。老及病,則趕大隊群生,達於死亡。此為一定之理。

  一六二、陶工作土缽,最後必破滅,亦如眾生命,最後必死亡。

  註:陶工,用泥土所作之土器用品,無論或大或小、或厚或薄、或精或粗,用之既久,最後必破裂滅壞。亦如眾生,無論大小、貧富、醜美、愚智,最後必歸於死亡。

  一六三、流水滿河岸,沖去岸邊樹,亦如諸眾生,被老死沖去。

  註:在河邊之樹,無論大小種類,時日既久,則必被河水沖倒,隨水流去。亦如眾生,無論大小族類,時日既過,亦被老及死沖去,亦沒有能永久長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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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 言語品

  一六四、應唯說美語,莫說諸惡語,美語得利益,惡語受苦惱。

  註:人人唯當講說美妙悅耳之語,不應講說粗惡之語。因美好悅耳之語,能令一切利益成就,而講說粗惡之語,則唯招來苦惱而已。

  一六五、人人應當說,非苦惱因語,不侵害他語,而應說善言。

  註:言語乃發自口之聲音,言畢聲終,似無利害。但實則威力甚大,因言語而被殺害,或破滅者甚多,因言語而能立己度人者亦甚多。故應說非造成苦惱原因之言語,不說侵害他人之言語,應說善言、悅耳言,則必得善果。

  一六六、不說太多語,不永遠沈默,遇時則應說,不含糊之語。

  註:人必須言語,但說之太多,則令人討厭,但沈默不言,亦不合理。遇到應說之時,則當明白說之,不可含糊,令人反不明白。

  一六七、應說可愛語,人所喜樂語,善人聞粗語,亦答以悅耳。

  註:人人應當說可愛之語,必說人人所喜樂之語,能如此,實已甚善。但善人雖聞人說粗惡之語,亦不以粗惡語回答,仍說悅耳之語答之,則更上善矣。

  一六八、愚人說惡語,如用斧斬己,其斧所生處,即其所說處。

  註:愚人時常說無益之語,或說惡語傷人,因傷人而必受他人之報復,而被傷害,亦如用斧斬殺自己。彼以為被他人之斧所傷害,其實彼所用之斧,究其來源,即愚人所說之口及舌,並非來自他處也。

  一六九、有作乃可說,無作則不說,賢者最能知,說而不作者。

  註:人作造善事善業,應該作而不說,或者作後乃說,若無所作,或未有作,則不應說。但人多未作先說,甚且說而不作,賢者最深知此理,遇有多說造善作善者,則知彼為說而不作之人也。

  一七○、被召作證人,為己或為他,為財而偽供,此是下賤輩。

  註:人被法庭傳往作證人,或因某事而作證人,則必須據實而說,否則害人甚深。所以,因自己之利益,或因他人情面關係、或因錢財,而偽言妄說者,則是下賤惡人矣。

  一七一、反讚應責罵,反罵應讚人,此以口作惡,無福且受罪。

  註:對於應該稱讚之人,反責罵之;對於應該責罵之人,反稱讚之。如是顛倒善惡,以口作惡,不但無福可得,將來亦必受罪報也。

  一七二、無益百偈語,不如聞一偈,能令人寂樂,更妙好殊勝。

  註:聽聞一百句無益之偈語,聽後終於無所利益,不如單聽一偈,聽後能寂樂放下,更為妙好最勝,此乃定理。聽無益之語,不聽反是善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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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 精勤品

  一七三、聰明有智人,以小資立身,亦如燃火人,初燃以小火。

  註:聰明而有智慧之人,雖只有小小之財,亦能以此小小資財,立身建業,蓋有智也。此亦如燃火之人,初時燃火,僅小小之火,久之漸增漸大,終成大火也。

  一七四、不應令利益,隨時日捨去,因日時捨去,利益亦捨去。

  註:光陰時時捨去,一去不返,應該得到之利益,亦隨時日捨去,亦終無回來之日。故須日日時時,作有利益之事,不可任時日捨去。

  一七五、於職位精勤,不放逸善理,適當養活命,能護所得財。

  註:人人如能對於自己的工作與職位,勤勉不怠,對工作不粗心大意、不放逸,對於事件又能妥善辦理,對於活命及生活職業亦適當合理,能如是,則對於資財,未得者可得,既得者,則能永遠妥為保存,不致散失。

  一七六、賢者能勇猛,遠離諸惡業,則如明眼人,能離崎嶇路。

  註:賢者聰明有智,平時能離諸一切惡業,又能勇猛作諸善業。如是,則如有明亮之眼睛,於行路時,能選擇平坦之路,能離崎嶇之路也。

  一七七、懈怠不精進,雖活一百年,不如能精進,而活一日者。

  註:懈怠懶惰之人,自然不精勤進取,惟有日活一日,故雖活一百年之久,亦無所得益。比較正善、精勤、進取、努力之人,雖然活一日,其所得之益,終比活一百年之人為多也。

  一七八、若人能如草,不畏寒與熱,則所作事業,能獲得福樂。

  註:惰人作事,每每推諉天氣太寒太熱,或太早太晚,總之,必借故推諉不作。但若能如草,不畏寒暑,日日時時工作,則必得福樂無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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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 篤信品

  一七九、有信而有慧,住於法及戒,則亦能利益,無信諸親友。

  註:人若能正信佛教,而又聰明智慧,又能安住於佛法及安住於淨戒,則此人對於不信佛法之親戚朋友,亦能感動其心,使其皈依佛法,並使其得益。

  一八○、樂見持戒人,喜聽妙法語,減去慳吝心,是名有信人。

  註:有信之人,即信佛法之人,此人必須喜樂會見持戒之人,及喜樂聽聞妙法之言,又能逐漸減去自己慳吝之心,如是,則可稱為有信之人矣。

  一八一、有信有戒人,有名稱財產,無論往何處,必受人供養。

  註:有正信之人,又有持戒,又有妙善名譽,又有財產,則行往何處何地,必受當地之人供養無疑,蓋如此善人,世間實少有也。

  一八二、歡喜有信心,施飯食與人,此人現來世,皆必得飯食。

  註:人若以歡喜之心、正信之心,而施飯食與人,則所得福德甚大,於此現世及將來世,必得善報、必得飯食,無饑餓貧窮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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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 戒 品

  一八三、戒是基本依,五妙法之母,一切法之主,故應令戒淨。

  註:欲有所皈依,則必須持戒,因為五戒,為五妙法之母。五妙法,即大慈心、正命(即正當生活)、離貪、諦實(即不妄語)及智,此五妙法,乃五戒所生,又是一切善法之主,無五戒,則善業不能生。故人人必須令五戒清淨,不可破戒、犯戒、污戒。

  一八四、毀戒必受責,及損失名譽;護戒必有譽,永為人敬讚。

  註:此處所說破戒,非受戒後破戒,乃至無戒之人。無戒之人,必受人責罵,亦無名譽。但有戒及守護戒行之人,則必有名譽,必永遠為人人之所恭敬讚歎。

  一八五、賢者堅持戒,現世有名譽,逝去於天喜,名一切處喜。

  註:既是聰明之賢者,又能堅住禁戒,則在此生中,必受人所愛敬,有善名譽,而生歡喜之心。壽終之後,則上生天堂,而生歡喜之心,故可名為住一切處皆生歡喜悅樂之心。

  一八六、愚人不住戒,現世受人責,落惡趣亦悲,名一切處悲。

  註:愚人不持戒、不住戒、任性縱情,及作諸惡業,故現生受人責備,心中自然悲傷 ,死去落在惡趣,即落地獄、或畜生、或餓鬼,更為悲傷,故名一切處皆悲傷也。

  一八七、攝護身口意,不因己作惡,不說無益語,是名有戒人。

  註:人如能攝護身業、口業、意業,不令作惡事、說惡語、想惡事,又不因於自己有利益,而作惡事,又不說無益之語,則此人實是住於正戒之人,為難得之善人。

  一八八、男女持八戒,造福而得樂,故不被人責,亦必生天趣。

  註:無論男人或女人,受持八戒,則是造無量無邊之福,必定得樂報,亦必不被人責備,亦必得生天趣。蓋受持八戒,乃大福聚也。

  一八九、咒、種姓、眷屬,不帶來世福,唯戒清淨人,能得來世福。

  註:用誦讀咒語,或用高貴之種姓門戶,或用豪貴眷屬,亦不能以福樂贈與來世之人。唯有各人各各持戒清淨,乃能得來世之福樂也。

  一九○、多聞堅住戒,賢者必稱讚,此二種德行,即持戒多聞。

  註:人若能多聞,即能時時讀書,聽人講解事理,則學問日益進步,又能堅守戒行,不作惡事邪事,則必為賢者所稱讚。蓋賢者所欲表揚教誨者,即此二種德行,亦即堅持戒行及多聞多讀書、廣求學問也。

  一九一、毀戒心不定,即使活百年,不如持戒人,活一日為勝。

  註:人若毀戒、無戒行,心不住正定,則只能作惡造罪,雖活百年,亦皆日日從事造惡,於他人有害,於自己亦有害。不如持戒之人,雖活一日,此一日之中,所作皆為利益自己,或利益他人之事也。

  一九二、應此生持戒,因此生戒淨,則此生必得,一切財福樂。

  註:人有時雖知持戒之善,但常藉事藉時,而不受持。不知此生即應持戒,因為此生,若能持戒清淨,則亦在此現生之中,可得一切財富、福緣及福樂之果也。

  一九三、若有智慧人,欲得三種樂:名譽、財、天樂,則應受持戒。

  註:智人若欲得三種福樂,即第一、在現世欲得善好名譽。第二、欲得多有財產。第三、欲得逝後生天,享天上之福樂。則應於現生持戒清淨,戒行清淨,則三種樂,皆可得也。

  一九四、有戒則多友,因攝護身口;毀戒造惡業,朋友則絕交。

  註:有持戒之人,則能攝護身業口業,不令作惡,故有甚多好友。而無持戒及毀壞戒行者,則處處時時造作邪惡等事,不但無新朋友,舊朋友亦漸漸絕交,不相往來,成為無朋友之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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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 結交品

  一九五、賢者不穢行,而行淨人行,因畏墮地獄,淨行生善趣。

  註:賢者有智有慧,自當不結交有穢行之友,而結交善行之友。因穢行之人,必定墮落地獄,而淨行之人,必到達善處。

  一九六、用葉包黑檀,葉因包而香,人結交賢友,亦如包黑檀。

  註:黑旃檀香,乃是最香之香木,如用任何樹葉包裹之,則該樹葉,亦因之而染黑旃檀香之香味而香。人與賢人結交,亦如樹葉包黑旃檀香,必染受其香無疑,故必須結交賢人。

  一九七、人與惡人交,則不得福樂,亦必得罪惡,如蜥交邪蜥。

  註:蜥,即蜥蜴,俗名四腳蛇,棲於樹間。邪蜥蜴,比普通蜥蜴為大,長約尺許,泰俗視為邪惡之虫類。與惡人結交,亦如無邪之小蜥蜴,變為邪惡之大蜥蜴也。

  一九八、人欲住永樂,應絕交惡人,而與上人交,及服其訓誡。

  註:人皆希望能永遠住於福樂,則當與邪惡之人絕交,而與賢人智者之人結交,並且應服從賢人智者之教訓告誡。

  一九九、香草包腐魚,香草亦惡臭;與惡人結交,結果亦如是。

  註:香草,即香茅草,亦稱吉祥草,為最香之草,但用以包裹腐敗之魚,則香草亦隨之而臭。此理與惡人結交相同,與惡人結交,其所得之果,即與之同為惡人矣。

  二○○、人與人為友,而結交其人,即與其人同,因同住之故。

  註:人與何種人為友,或結交何種人,久之,則其行為,人格與其人相同,蓋因同住同談話之故也。故結交朋友,須結交其良善者。

  二○一、賢者結交友,擇有信有戒,有慧及多聞,有善友必昌。

  註:賢者如果有結交,則必選擇有正信佛教及有戒行者,又必須有智慧及多聞博學者,因為有善友則必昌隆,有惡友則必破產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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