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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论界品之研究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3日
来源:不详   作者:寂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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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论界品之研究
  寂安
  现代佛教学术丛刊第22册
  1978年3月初版
  页28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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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1页
  一、品名之确定
  界品为俱舍论文之首品,诠释诸法总相,洞明迷妄根源
  。纵夺自在,立破周详,九十六术丧胆于斯论,宇宙真相顿
  显于本品。二十二门分别蕴处界三,而破有部三科俱实及经
  部处假,建立蕴假处界实。不独有部惊讶,即经部教义亦震
  动矣。论主发先人之未发,其眼光远大,睿智超群,可以想
  见。否则,印度学徒可以称聪明论乎﹗
  俱舍论文,全篇既有九品,何独置界品为首耶﹖以界品
  为一论之总,如不先明,则别目何寻﹖故置界品为第一也。
  观夫界品全文,统叙蕴处界三之义,何唯以界标品名耶﹖盖
  此品阐明诸法本体。界者性也,性者体也。蕴假姑且弗论,
  处虽论主自许是实,但据根境共发识等,一一极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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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因用,其名又不及界广,此不立处为品之原由也。界义
  云何﹖性义是界义,持义是界义,族义是界义。品义云何﹖
  类义是品义,众庶义是品义,即界名品,故名界品。此品广
  明十八界义,故曰分别界品。
  二、诸法总相之研究
  宇宙现象,属于吾人认识范围,品类虽然繁杂,若思考
  其物理缘起,无非是宇宙本体所幻现之有为生灭法而已,亦
  即五蕴十二处十八界所诠之诸法也。此有为法可分为三类聚
  法,一者有为有漏法,二者有为无漏法,三者无为无漏。有
  为有漏法云何﹖且就四谛明之﹕谓除道谛,余苦集两谛名有
  为有漏法。所以者何﹖诸漏于中等随增故。苦义云何﹖逼恼
  义是苦义,是三界二十五类众生之苦果﹔有三苦、八苦,无
  量诸苦。集义云何﹖招感义是集义,是众生漂转轮回果报之
  惑,因有三界五部九十八使。
  有为无漏法云何﹖谓四谛中之道圣谛。所以者何﹖诸漏
  于中不随增故。道义云何﹖能通义是道义,是四沙门果趣涅
  盘之妙道,略则戒定慧,广则三十七菩提分法也。
  超越于吾人之认识范围,为六根所感觉不及者,即是诸
  法本体与三种无漏无为﹔殆与普所谓形上学相似。此法非思
  量分别,唯证相应而已。何者为三无为﹖一者虚空,二者择
  灭,三者非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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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灭。虚空义云何﹖无碍义是虚空义﹔因其不藉因缘无碍性故
  ,名虚空无为。然与物质所显之空界有五差别﹕一者色非色
  异,二者见无见异,三者对无对异,四者漏无漏异,五者有
  为无为异。由此五异,可释诘难。择灭义云何﹖离系义是择
  灭义,智慧简择义是择灭义。于诸有漏法远离相应所缘二缚
  ,证得解脱涅盘,为择力所得之灭,故名择灭无为。非择灭
  义云何﹖毕竟碍当生义是非择灭义,不藉择力而得之灭。但
  以缘阙使法不生,故名非择灭无为。如是有为无为有漏无漏
  ,略明诸法总相已矣。
  三、诸法别相之研究
  一、单纯说明
  复次,别相云何﹖颂云﹕又诸有为法,谓色等五蕴。论
  释颂曰﹕色等五蕴,谓初色蕴乃至识蕴。如是五法具摄有为
  ,众缘聚集共所作故。无有少法一缘所生,是彼类故,未来
  无妨,如乳如薪。色蕴者何﹖颂曰﹕色者唯五根、五境及无
  表。五根者,眼耳鼻舌身根也。根有二义﹕一者所依托义,
  二者能增长义,如眼根为眼识之所依托,又能增长眼识也。
  颂曰﹕彼识依净色,名眼等五根,或曰五根何独称净色而意
  根不然﹖盖五根为前五识不共所依,若不言净色,则堕于不
  定过也。何哉﹖若唯言彼识依而不言净色者,即滥等无间依
  也﹔若唯言彼识净而不言依色者,信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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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应名眼等根也﹔若唯言彼识色而不言依净者,十一种色
  法,皆应名眼等根也。是故具足说依净色,则无有不定过矣
  。意根属于心法,故不称净色根也。五境者,色声香味所触
  也。色有显有形,是眼根所见之物体﹕显者,青黄赤白等也
  ﹔形者,长短方圆等也,由此差别或曰二十种色。声是耳根
  所取之物体,具有八种﹕一者有执受大种为因声有情名可意
  ,如歌曲声等﹔二者有执受大种为因声有情名不可意,如叱
  呵声等﹕三者有执受大种为因声非有情名可意,如合意拍手
  声等﹔四者有执受大种为因声非有情名不可意,如叱呵拍手
  声等﹔五者无执受大种为因声非有情可名意,如化人软语等
  ﹔六者无执受大种为因声有情名不可意,如化人呵责声等﹔
  七者无执受大种为因声非有情名意可,如管弦笛声等﹔八者
  无执受大种为因声非有情名不可意,如雷声等。香是鼻根所
  嗅之物体,具有四种﹕一者好香,二者恶香,三者平等香,
  四者不等香。味是舌根所尝之物体,具有六种﹕一者苦味,
  二者甘味,三者醋味,四者辛味,五者咸味,六者淡味。所
  触者,简异心所中之触也,是身根所接之物体,具有十一种
  ﹕一者坚性,二者湿性,三者暖性,四者动性,五者滑性,
  六者涩性,七者重性,八者轻性,九者冷触,十者饥触,十
  一者渴触。前四种是能造四大触也,后七种是所造色触也。
  无表色者,是心所生动作之状态,不能表示令他了知,故名
  无表色,即契经中所谓有色无见无对也。受蕴者何﹖颂曰﹕
  受领纳随触,是领纳随触所对之苦乐等境。论曰﹕受蕴,谓
  三领纳随触,即乐及苦不苦不乐。想蕴者何﹖颂曰﹕想取像
  为体,是取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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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自相共相。论曰﹕想蕴,谓能取像为体,即能执取青黄长
  短男女怨亲苦乐等相。行蕴者何﹖颂曰﹕四余名行蕴。论曰
  ﹕行名造作,思是业性,造作义强,故为最胜,是故佛说若
  能造作有漏有为,名行取蕴。识蕴者何﹖颂曰﹕识谓各了别
  。论曰﹕各各了别彼彼境界,总取境相故名识蕴。此复差别
  有六识身,谓眼识身至意识身。以上五蕴应知不摄无为。颂
  曰﹕蕴不摄无为,义不相应故。或曰﹕五蕴既不摄无为,则
  无为属于何法摄耶﹖应在十二处十八界中之法处法界所摄也
  。至于处界等法,兹不细解,只略举名相,容后二十二门中
  广明。云何十二处﹖谓六识所依眼等六根与色等六境能生各
  识,故名六根六境为十二处也。云何十八界﹖谓六根六境六
  识为十八界也。
  二、相互说明
  夫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等法,虽各具个体而不失自相。然
  三科交互相望,莫不互摄。论云﹕五蕴即十二处并十八界﹔
  谓除无表诸余色蕴,即名十处亦名十界。受想行蕴无表无为
  ,总名法处亦名法界。应知识蕴即名意处亦名七界,色心相
  望亦互相资。若不资助者,则从何产生有情相续与世界相续
  者乎﹖惟有部主张意根命根资摄色法,则色法等亦可资助意
  根命根,经部主张色心互持互熏。所谓由业熏习,色种子能
  熏持心种子,心种子亦能熏持色种子。界品虽无明文,然论
  主一方学有部教义,而一方又宗经部教义,主张三科蕴假处
  界实其于异法相资,亦可诸论文,故法法有相助相成之可能
  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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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心理上六识而成一界之问题
  复次,六识名一意根界者,盖意根界即是六识已灭之状
  态,于时间上名称虽有不同,然本体上更无异法。讵得认为
  两橛者哉﹖颂曰﹕由即六识身,无间灭为意。或曰﹕若六识
  依意根界,则十八界应名十二﹔若意根界即是六识,六识依
  他起,则十八界应名十七。何缘得立十八界耶﹖因第六意识
  无别不共所依之根。今为成立意根界为第六意识不共所依根
  ,故于六识外别立一意根界也。颂曰﹕成第六依故,十八界
  应知。
  五、身形上眼耳鼻三处二界一之问题
  关于人生为何要有两眼两耳及鼻两穴﹖其解释诘难,莫
  详于本论界品之说明。颂曰﹕类境识同故,虽二界体一。论
  释颂曰﹕类同者,谓二处同是眼自性故﹔境同者,谓二处同
  用色为境故﹔识同者,谓二处同为眼依故。由此眼界虽二而
  一,耳鼻亦应如是安立。若尔,何缘生依二处﹖颂曰﹕然为
  令端严,眼等各生二。
  六、蕴等名义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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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名者,区别事物,确定其分际义类者也。盖名有招物
  之功,非名无以显义﹔义即实物之本体,非义无以立名。然
  蕴处界之名义,是显其各别性质,焉能不明者乎﹖蕴义云何
  ﹖积聚义是蕴义。论曰﹕诸有为法和合聚义,是蕴义。处义
  云何﹖生长门义是处义。论曰﹕谓能生长心心所法,故名为
  处,是能生长彼作用义。界义云何﹖法种族义是界义。论曰
  ﹕如一山中有铜铁金银等族,说名多界。如是一身,或一相
  续,有十八类诸法种族,名十八界。
  七、机感上之问题
  牟尼说法,在于观机逗教。如洪钟在架,有扣则鸣。启
  颛蒙于词组,无众生而不度。对于迷于心法深而迷于色法浅
  者,则广开心法而说五蕴,使其悟达无我﹔若迷于色法深而
  迷于心法浅者,则广开色法而说十二处法,使其洞明诸法无
  常﹔若于色心俱迷且深者,则广开色心而说十八界法,使其
  脱离火宅,而达涅盘寂静。颂曰﹕愚根乐三故,说蕴处界三
  。
  八、教理上安立之问题
  一、明三科建立次第
  五蕴建立次第,在于诸论,纷纭不一。今据本论颂曰﹕
  随麤染品等,界别次第立。论释颂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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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色有对故,诸蕴中麤,是故先说﹔无色中麤,唯受行相,
  是故先说﹔于后三中,想蕴最麤,是故先说﹔于后二中,行
  蕴最麤,是故先说﹔于五蕴中,识蕴最细,故殿后说。此释
  随麤所明五蕴次第,余当寻文,略而不录。至于处界建立次
  第,在于人生身境次第,最易推而知之,亦不说也。
  二、明别立受想二蕴
  复次,受想于诸心所,别立二蕴者,盖吾人深着五欲,
  皆由于受想所致。是故于诸心所法中别立二蕴也。颂曰﹕诤
  根生死因,及次第因故。于诸心所法,受想别为蕴。论释颂
  曰﹕诤根有二﹔谓着诸欲及着诸见,此二受想如其次第为最
  胜因。味受力故贪着诸欲,倒想力故贪着诸见。又生死法以
  受及想为最胜因,由耽着受起倒想故。生死轮回,由此二因
  及后当说次第因故,应知别立受想为蕴云云。
  三、色处法处立名之审定
  色义云何﹖碍义是色义。若碍故名为色,则十二处中前
  十处皆应是色蕴摄,应并名色,何缘唯于一种立色处名﹖盖
  为差别相建立十处,不总为一,此色处名为眼等九处所简别
  ,虽标总称,而即别名。何故眼等九处不立通名﹖唯标色处
  ,须知十色中色处胜也。所以者何﹖色处是有对,色处是有
  见故,又世间同说是色故。法义云何﹖轨持义是法义。若持
  故名为法,应一切处皆并名。何缘唯于一种立法处名﹖为差
  别余十一处立一法处名,非于一切十一处,虽标总称,亦即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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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何故余十一处不立通名,唯标法处﹖须知法处摄增上法
  ,又统摄六十四法,故于一切处中别立法处。颂曰﹕为差别
  最胜,摄多增上法,一名为法处。
  四、归纳余义
  总之,诸经论中,或曰戒蕴等五,或曰八万法蕴。此蕴
  处界三,皆摄括而无遗。颂曰﹕牟尼说法蕴,数有八十千,
  彼体语或名,此色行蕴摄。至于详细摄入,如法蕴足论之多
  界品中广明,恐繁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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