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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宗局政法司负责人就《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接受专访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6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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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2010年3月1日起试行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细节,近日接受了中新社记者书面采访。

这位负责人指出,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近年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其中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

例如,有些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家长作风盛行,肆意侵吞场所财物,中饱私囊;有些宗教活动场所资金流向混乱;有些单位和个人侵占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他说:“对此,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和社会有关方面多年来不断呼吁,要求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的监督管理”。

在中国,宗教活动场属民间非营利组织;长期以来,许多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基本处于“自我管理”状态。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纳入了规范范畴。

这位负责人说:“从世界范围看,各国政府都对包括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等宗教组织在内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他还向记者介绍了美国、日本对宗教组织分别进行的间接监管与直接监管模式。

共9章40条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要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民主管理,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同时,国家宗教局政法司负责人指出,《办法》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要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接受政府监督管理”。

该《办法》征求意见稿2009年在国家宗教局网站发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位负责人介绍,从反馈意见看,宗教界及社会各界对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持赞同态度;各界的修改建议经梳理,已体现在3月开始试行的《办法》中。

据介绍,中国各地宗教工作部门2010年可选择不同类型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试点;在此基础上,2011年《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着力解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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