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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林寺就上市风波发表声明:坚决执行僧道管庙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30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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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被炒得轰轰烈烈的“少林寺被上市”事件日前又有新的动向,日前,登封市政府全资拥有的“登封嵩山少林文化旅游集团”与香港中旅国际投资公司共同组建的“港中旅(登封)嵩山少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正式揭牌。今日,少林寺方面通过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向本网就“少林寺被上市”事件发来独家声明,全文如下:

  对少林寺及少林寺相关问题的几点认识
  少林寺,有“禅宗祖庭”、“天下第一名刹”之誉,是禅宗和少林功夫的发源地。自公元495年孝文帝为跋陀于少室山阴立寺名少林,其所传承的佛教文化历经千百年,伴随中华民族的历代变迁,对佛教中国化及与儒教、道教的融合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林寺,已不简单是一个宗教活动场所,而是历史悠久的中华民族的文化象征,日渐成为全球华人归属感和凝聚力、向心力的所在,同时也是中华民族的软实力的体现。从历史和民族的角度上来讲,少林寺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都是要科学的、完整的予以保护的。

  为此,我国在宪法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基于规范和保护宗教活动和宗教活动场所自律、自养,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规章。

  如,中央办公厅调查组在1985年的《关于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及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中明确:“全国重点寺观应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坚决执行僧道管庙,以庙养庙,积极为四化建设服务的方针”。在此方针下,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国家税务局于1989年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门票特案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中规定:“为了贯彻国家民族政策,经研究决定,对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即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所售门票收入特案免征营业税”,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再次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一系列法律和规章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国家为实现宗教活动场所的自养提供的切实保障。(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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