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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而不实:家庭道德教育的奖励误区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6日
来源:《教育学术月刊》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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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自古以来就备受人们的关注,从《颜氏家训》到《曾国藩家书》,从孟母三迁到梁启超七个子女个个成才的经典故事,都彰显了家庭之于儿童成长和教育所无法取代的价值。道德教育是家庭教育最重要的形式和最常规的内容。随着教育民主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家庭人口结构的时代变化,家庭教育中的民主化色彩及主体性韵味愈益强盛。尊重孩子,欣赏孩子,奖励孩子,一切为了孩子,成为家长普遍持有的家庭教育价值观。而惩罚被认为是一种传统、过时的教育方法而受到冷遇、拒斥,进而渐趋从家庭教育中退席了。由此,奖励取代了惩罚而在家庭教育中盛装登场。

“要拇指不要食指”,“进步就是100分”,“每天都有闪光点”等理念与做法,在家庭教育中流行、扩展开来。孩子正常的表现、分内学习任务的完成等本属于其义务范畴的言行,均以华而不实的奖励相伴。奖励的激励作用已被奖励本身所遮蔽,孩子不为“励”,只求“奖”,为“奖”而做,为“奖”而行。久之,“奖励”本身成了孩子学习活动、家务活动唯一的动力,其自我意识亦在功利化行为和自以为是的观念中膨胀起来,而勤奋、自律、吃苦耐劳及承受挫折的自我意志则渐趋淡薄、弱化了,这必然不利于儿童德性的养成和道德的自主发展。因之,理性看待并正确运用奖励,是家庭教育亟须正视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拟从家庭道德教育的视阈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奖励及其内在的道德教育价值

培养人的德性的教育,亦即通过培养道德情感、道德判断力、道德实践动机与态度,提高道德实践的能力与素质的教育,谓之“德育”,一般与道德教育同义。康德说过,教育是“使人成为人的影响作用”,“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成为人。”家庭道德教育是指家庭为了使成员接受和遵循社会道德规范体系的要求,对未成年人施以道德影响的活动,包括提高道德认识、确定道德信念、养成道德行为习惯等。现在家庭道德教育的对象主要是独生子女这一特殊群体,在具体的家庭里通常是一对一的教育,子女通过观察,模仿家长的言行举止获得道德上的认识和情感体悟。如同惩罚能使儿童规避、拒斥某种不良行为的作用一样,奖励能够使得儿童在父母的认肯与赞许的境遇中强化某一行为,并学会一种新的行为。儿童的生活与行为品行以及对人、对事的态度也会随之发生行为调整、身份认同、理想憧憬的积极变化。奖励是德育的辅助方法,是对学生优良的道德行为给予的表彰,包括颁发奖状等。在家庭中,奖励是指由于孩子从事了某种好的行为而获得的“报酬”。如果这种报酬是口头的,就是“口头奖励”,如果报酬是实物的,就是“实物奖励”。家长使用奖励往往都有目的,那就是改变孩子的行为,使好的行为得以延续。

然而,奖励只是一种外在的、附加的教育手段,并非道德教育的真正目的。康德认为,人并不是一个完成了的人格存在。人是带着趋善的萌芽降生于世的,断非与生俱来的道德的存在。如他所言:“在人性中潜藏着许多的萌芽。和谐地发展人的自然素质,从其萌芽状态发展人性,使人实现其使命,乃是我们面临的工作”,“人首先必须发展起从善的素质。……引发出自己的德性,人应当成为这样的人”。道德究其实质是一种人性的提升,是一种人格的升华,是个体从自我走向他人,走向一种共在性的自我。这正是康德的道德法则:“只依从你同时认为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这与卢梭在《爱弥儿》中的“良心呀!良心!你是圣洁的本能,永不消逝的天国的声音。是你在妥当的引导一个虽然是蒙昧无知然而却聪明和自由的人,是你在不差不错地判断善恶,使人形同上帝!是你使人的天性善良和行为合乎道德”,有异曲同工之妙。

由此可见,道德教育的真正目的是使人能够认识到自己作为人的道德责任和道德使命,行善是一种精神上的需要,是一个人应该做的事,是分内的人之为人的职责所在。诚如鲁洁教授的深刻认识:道德教育从其根本旨归来说是成人(使人成为人)的教育,就其具体目标来说是成就人的德性的教育(德性是人性的自觉,它使人成为人);在道德教育的过程中要引导受教育者感受到道德是人的一种不可或缺的精神食粮,履行道德的责任与义务是一种生命的快乐,张扬善念、泯灭恶念是追寻人生的幸福。[6]这就要求家长在对子女进行道德教育时,注意引导他们从小就认识到德行是自己的责任和使命,是自己应该做的事。我们做了某件好事,是因为我们可以从这个过程本身中获得快乐感,有一种完成任务后的喜悦。要认识到值得奖励的并非是我们做出某种行为的结果,而是在这个行为过程中我们的态度、努力和意志的坚持。在道德成长中,儿童自身的努力过程比行为的结果更重要。

奖励只是一种外在的象征,是一种对良善行为的鼓励,其教育作用重在“励”而不在“奖”;奖是前提、条件或手段,励是目的、目标或结果。一句话,奖励不应该成为人们行善的目的。衡量一项奖励是否有效的标准是内在动机,即人们完成某个人物后从事某个活动的驱动力来自活动或人物本身,而不是为了获取某种外界的报答。行善不是为了获得某种表扬或者奖励,而是因为行善符合我们自己的良心,是符合我们自己内心的准则而做出的行动。当然,对于未成年的儿童而言,达臻这种道德境界尚需生活的不断锤炼与教育的援助,但作为家长和孩童的启蒙老师,引导他们从小体认这种道德观念,树立成人、立人的崇高理想,却是我们不可让渡的职责所系。

二、奖励的道德教育限度

我们主张家庭教育中应慎用奖励,杜绝虚而不实、随意而为的奖励,但慎用并不等于不用或弃用,更非对其的完全否定。固然,适当的合理的奖励是必不可少的,它可以促进孩子的积极性,增强孩子的自信心,使其在以后遇到类似情景时仍能延续好的行为。但是,奖励是有前提限定的,要分情况分对象合理运用,而不能滥用。不能使儿童将奖励视为目的,从而为获得某种外在的奖励而践行良善的行为,如此,道德教育就失却了其本体目的了。道德教育的目的并非仅仅是好的行为结果,还包括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判断力等。道德教育的目的就是旨在发展“善”,培养“好孩子”、“好学生”、“好伙伴”、“好公民”。不过,这种“好”是从社会的角度、成人的视阈而言说的,若使其得到儿童的体认或价值认同,必须与儿童的认知水平、生活经历、学习状况相结合。因为,从个体道德发展的角度看,尊重儿童,实现人格才是它的目的。[7]这里的“善”是发自内心的善,不能掺杂任何外在的功利性的目的。因而,对儿童的道德成长而言,奖励只具有外在的、局部的作用,如若不能使其内化为儿童自身的道德认识与情感,则奖励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具有即时的、有限的作用,而在最坏的境况下则会蜕变为某种有害的形式主义做法而诱使儿童产生某种虚假的道德自尊,进而无法使其践行踏实的道德行为,亦难以建构真实的道德自我。

可以发现,现实家庭生活中儿童为获得表扬和奖励而做“好”事的例子随处可见。家长通常以“给阿姨一块糖,阿姨会夸你是好宝宝”之类的言语鼓励孩子,于是孩子欣然拿出一块糖给阿姨,等待着那句“好宝宝”。这其实是一种诱使,孩子所得到的成人轻率的言语奖励已丧失了激励作用。在学校教育场域,小学生最高兴的事情就是获得一朵小红花向同伴、家长炫耀;初中学生做一件好事的动力就是看到班长将其记录到班级好人好事光荣榜里;而到了高中乃至大学后,做好事的动机则是为了获得某种“德育量化分”以争取额外的奖学金,这种行为与之前的又有何异?青少年的年龄增长了,但其道德认识提高了吗?道德品行提升了吗?“奖励”成了儿童行善的唯一目的,这种“道德”是否已然畸形或变异?假若撤销了“奖励”,后果又将如何?

由于现在家庭中大部分是独生子女,集万千宠爱于一身,家长对子女的教育也很重视,不惜花重金购买教育书籍,咨询教育专家,各色的家教咨询中心也应运而生,而各色的教育高见就是:不要吝啬鼓励孩子;孩子是夸大的,不是批评长大的。在一本家庭教育流行读物中,曾不无煽情地发出了据说是“成功之道”的感悟:“哪怕天下所有的人都看不起我们的孩子,做父母的也要眼含热泪地欣赏他,拥抱他,赞美他,为自己创造的生命而永远自豪。”无疑,作为家长我们要关注自己的孩子,要学会发现孩子的每一处进步。但笔者认为,“夸”与“奖”都要考虑对象、条件、情境和事件本身的实际,而非无条件、无前提地欣赏、赞美、奖励孩子。事实上,不是每个孩子都值得奖励,也并非孩子的每个行为都是值得奖励的。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通过使用奖励引导孩子从事某种好的行为,一开始往往很有效,但随着时间地推移,这种有效性往往很难持续下去,要想使好的行为继续保持,家长往往得加大奖励力度,直到孩子对我们的奖品失去了兴趣,好的行为也就终止了。可见,奖励并非总是有效的。奖励的泛滥与泛化不仅侵蚀奖励的道德教育效果,而且也必定侵蚀正在成长过程中的儿童的心灵,从而无益于其道德的健康发展。一些家长在理解奖励这一教育手段上似乎存在一定误解,对其迷信有加,言必称“你真棒!”“你很优秀!”这不仅不利于儿童的道德成长,反而会使其在自我意识的膨胀中强化其过盛的主体意识。对那些原本就已经有很强的自尊心、在家庭学校中表现得非常自我、处处要以自我为中心的独生子女而言,不加考虑、随意而为的奖励只能进一步使其道德品性滑入唯我性、自私性的泥淖。总之,奖励不能滥用,能成为有益的教育手段。

鲁洁教授曾指出:“人要做好事,不是因为想听到什么赞扬(在道德教育中赞扬是一种十分微妙,而非毫无危害的手段),而是因为如果他们对之漠然不顾的话,将会使他们感到内疚。”我们要引导孩子从小就认识到道德是人的一种内在、固有的责任,行善是人履行道德责任所必需的。亦如康德的断语:“人们的善行,只要出自一种自然的爱好,或是怀有一种满足的感情,都会降低它的价值标准。”倘若一味地用表扬与奖励来鼓励善行,其结果只能是使家庭道德教育的目的偏离方向,这对家庭和儿童而言都会是一种无法代偿的危害。

三、在奖励与惩罚的互为照应中正确看待并运用奖励

奖励与惩罚并非非此即彼、相互对立的教育方式或手段,而是互为关系的存在,无惩罚则无奖励,无奖励亦无惩罚,它们是相互确证的概念,正如有了左就有了右一样。二者都各自有着自身的教育价值,但二者的教育价值断非无所不能的,其价值的显现都存在着如何运用及其效率问题;二者也都各自有着自身的作用限度或局限,一方的限度要在另一方的优势中得以克服,一方的优势应在另一方的限度中得以比照。易言之,奖励与惩罚是互为照应或相互关照的关系,孤立地运用某一方面都不利于儿童德性的生产与品性的完善。

奖励与惩罚是两种不同的教育手段,二者本身并没有好坏之分。好的奖励可以极大地鼓励孩子,坏的奖励则会产生诸如“捧杀”、“溺爱”之类的恶果。然而,现实的家庭教育中家长对惩罚这一教育方法存在误解,将惩罚等同于体罚,片面夸大惩罚的负面效应,从而将其视为一种传统的、过时的手段而予以摒弃。事实上,与奖励一样,惩罚也有其自身的教育意义。在家庭道德教育中,适当地运用惩罚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诚如夸美纽斯所言:“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开始,就是犯了过错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因为做了的事情不能变成没有做),而是要求他们日后不再犯。”在家庭道德教育中,如果家长对子女的某些错误行为不及时予以适当惩戒,而是一味地放任不管,那么孩子可能会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

作为家长,既要看到子女的每一处进步,也要看到孩子的不足之处,这才是真正的关心。不可否认,不合理的惩罚也会造成很多问题,这也是造成家长对惩罚有偏见的主要原因。但我们不能因为某种惩罚形式也有问题而对惩罚全面否定。任何以偏概全或者因噎废食的做法都是不明智的。檀传宝教授在一篇文章中曾如是写道:“我的父亲在送我上学的第一天就曾经郑重地对我的老师说:‘调皮就替我好好打他!打他就是为他好,打他就是瞧得起我!’类似的情况一直延续到2003年的9月,我的一位研究生的家长对我说了一段几乎相同的话,而他却是一位现代高级知识分子。”由此可见,适当的、合理的惩罚是必要的。

同样,在家庭道德教育中也要合理运用奖励,让孩子在轻松愉快的家庭生活中得到道德水平的提升。首先,尽可能不用物质奖励。研究显示,口头奖励比物质奖励(包括象征性的标志)危害性小,孩子会把家长的口头奖励看作是对自己行为的肯定和鼓励,从而确定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下次遇到类似情境时仍会这样做;其次,采取事后奖励的方法。如果事先许诺给予某种奖励,就会给孩子在心理上造成某种期待,从而使其注意力集中在奖励而非行为本身上面,这样孩子在行使某种行为的过程中就会带有功利性的目的。事后奖励则会避免这种影响;

最后,尽可能地淡化奖励。奖励的实施与接受应尽可能自然而为,不能虚张声势,更不能做表面文章。心理学研究证明,外在刺激越明显,内在动机就越弱。如果奖励太具吸引力就会显得要从事的某种行为不具吸引力。淡化奖励,是为了使孩子认识到行为本身的价值。

总言之,在家庭道德教育过程中,合理的奖励与惩罚都是必要的。特别是未成年人对很多事物认识还不够清晰正确,这就更需要家长引导他们从小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家长要端正对奖励和惩罚的态度,在对子女进行道德教育的过程中恰当地使用奖励与惩罚,以使孩子获得健康、快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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