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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戒律与法律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释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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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戒律与法律
  释悟性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任何宗教都有自己的规章。特别是佛教,尤其注重戒律,把它敞为取得佛教徒资格的标准。(如不受三皈五戒,虽然吃素行善,只能算是一个行善者,不算是一个名副其实的佛教徒。)同时,佛教又把戒律当做一种必不可少的修持方法,戒定慧包含著整个佛教内容,由戒生定,由定发慧。佛教教理虽有大小乘之分、头密禅净之别,但无一例外,都要持根本戒律;并且戒律是一切修行证果的基础,有道是:“万丈高楼平地起,诸佛菩萨戒为基。 二个国家没有法律,就谈不上民主自由及国强民富;一个宗教没有戒条,就成一盘散沙、一群乌合之众。佛教之所以经二干五百多年而犹盛,并不因二二武一宗一等人为的破坏而绝迹,除了教理的圆真无缺外,佛教徒自身道德行为能模范世人也有很大关系。纵观中国佛教约二千年历史,无一高僧不持戒守律的。然而佛教的流传又归功于历代高僧,从而说明要光大佛教的关键首先在戒律。
  戒律也可称为佛教法律,可以防止佛教徒邪非之行为及意念。戒律是佛陀所制定的,是佛教徒生活的准则、行为的规范,用于止恶行善;法律是国家基本法的总称,是由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是国家最高政权强制执行的行为规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制服恶人的一股力量,可以保护公民生活的安定、生命及财产的安全。
  戒律是五戒、八戒、沙弥十戒、菩萨戒、二百五十具足等戒的总称。“戒”梵语为尸罗,此名清凉,亦名为戒,禁防身心之过失,尤其是菩萨砹,不但恶事不可以做,就是恶的念头也不许产生。以人能止恶行善,则必心安理得,俯仰无愧,故心无热恼而得清凉。“律”梵言优婆罗又,译曰律,是止恶行善的法则。人类的行为,是有善也有恶的。善,就是道德的行为;恶,就是不道德的行为。从伦理道德观上说,人类是群居而有组合原则的动物,所以谁也不能脱离集体而单独生活。从科学观上说,人不但不能离开集体,而且在人的本性上,就有组织集体的需求,正如中国儒家荀子说:“人生而有群。 一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也说:“人是社会的动物。…坦都是说:人类的天性,有著组织集体的需求。人类需求组织集体,其目的有两点:第一、为了使生活濩得改善,第二、为了使生存得以持续。这就要靠大家共同努力、分工合作才能达到目的。在由许多人组成的集体中,每个人都有其应尽的义务和应享的权利,但是绝不会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的。要知道人生是以服务为宗旨,而不是以夺取为目的。假如有人光顾自利(剥夺),只想占人便宜而不顾他人之存活,使集体的安定造成紊乱,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是恶的行为。假如有人以服务为宗旨,默默把生命、精神奉献给大众,使集体安定和乐,充满生活朝气,这种行为是善的。对于道德的行为,我们应该努力去实践;而不道德的行为,我们就应该停上不去敞,这才是止恶行善的法则。但戒与律是有所区别的,律中包含著戒,但戒中并不包含著律。因为毗尼(律”藏中有波罗提木又(别解睨戒”,波罗提木又中却不能摄尽毗尼藏。律,统括止作二持;戒,唯有止持。所以,持律含有持戒,持戒并不含有持律;持律是僧团大众共同之事,而持戒是个人行持。
  国家法律,对于守法的公民,根本不起作用(因不把法),但为了维护守法者的安全和利益,又不得不有法律的设置。因为社会当中及人类之间的“蛀虫”,并不是绝对没有。为了制止“蛀虫”扰乱公民的生活安定,才逐步完善这些条文,以起保护作用。假使有一个地方,随便杀人抢劫而不算犯法的话,此地的公民,随时随地都有被段、被劫的可能,生命财产丝毫的保障都得不到,他们的精神将常常处于惊惶恐怖之中,过著忧虑痛苦的日子。所以,维持好的社会秩序,是人类共同生存的保障,这必须靠公民们能共同遵守这一生存公则。因此,才要制定法律。同时,守法与把法的善恶界线,仅仅在于一念之差,为了警策大家,不要闯这人权十字路口的红灯,所以要有法律。
  佛教之有戒律也是如此的。在佛陀成道以后的数年中,根本没有这么繁多条文的戒律,仅有“善护于!言,自净其志意,身莫作诸恶,此三业道净。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一的偈句。后来因有弟子做些不如法、不清净的事,佛陀为了让弟子过著清净的僧团生活,让正法久住,才依照弟子所把的,慢慢形成二百五十条之多的律条。而此二百五十条律文又含摄广至八万四千细行(行、住、坐、卧之四威仪,各有二百五十戒,共为一十,对于摄律仪戒等之三聚而为三干,又于杀、盗、淫身三支,两舌、恶口、妄语、绮语口四支,共身口七支而为二万一千,又配于贪、嗔、痴之三毒及等分之四烦恼则为八万四千细行)。
  世界各国由于地域的不同,所定的法律也不一样,随著地区的不同而改变。同样地,佛教戒律也不是泥古不化的。《五分律》卷二十二佛言:“虽是我所制,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戒律不但因地区不同而有差异,也因众生的根机、体质强弱而随根开、遮、持、犯。例如,在律中规定,比丘只能拥有三衣一钵,但体弱多病与居住寒冶地带的北丘,佛陀都允许他乡蓄足够的御寒之物。本来三六一钵是比丘们必须随身携带,更不可离衣过夜,但若在有难处、为佛塔事、和尚阿阇梨及其他重要的事情,都可以开戒不把,并允许留一、二灰寄于村落内,乃至六天的时间。
  一般说来,法律对于把罪分子,只是一种事后的制裁。法律的裁判常常带有强制性,对于受害者的性命永远也得不到补偿。如今社会在光天化日之下,拐卖人口、强暴妇女、杀人越货、打家劫舍已不是新闻。就以香港来说吧!踏入一九九二年以来,香港已发生近百宗警匪枪战或匪徒开枪案件。匪徒们的这种暴行,令香港社会大为震惊。“二月二十七日,有五名蒙面贼,洗掠屯门日新金行,开了三枪,掠去之金饰价值两百万港元;又五月间,香港旺角钵兰街瑞兴麻雀公司(供人搓麻将之睹场,又称“麻雀馆”)里,近百名雀友(按:即搓麻将之赌徒)在搓聛耍乐,十分热闹。突然,闯进七、八名持枪的蒙面男子。其中一人十分凶悍,身穿防弹背心,提著机枪,登上二楼,鸣枪示众,声称“打劫”,顿时引起一片混乱。匪徒们举枪疯狂扫射,重伤十几人,两人当场击毙。洗掠后,持枪街出,与闻讯赶来的警员接火,顿时子弹乱飞。一匪徒穷凶极恶,一连投掷五忟手榴弹,路人走避不及,倒在一片血光之中……。”现时,匪徒打劫银行、金铺,如入无人之境,疯抂开枪扫射,投掷手榴弹,严重地威胁著市民的生命安全,弄得市民行过闹市、金铺门外,都得一步一惊心,害怕撞上劫案。这不仅仅是香港如此,世界各地都有类似的事情发生。这说明当今社会的道德教育太少了。假使他们接受过宗教道德观的薰陶,懂得佛教制戒是为了预防犯罪和因果报应的规律,他们还会这么猖狂地做这些伤天害理的事吗?事后他们有的虽受到法律的判决,但对死去的市民有何补偿呢?所以说:“法律只能治于事后。”在他计画、行动之前,法律是对他无可奈何的,而且事发之后,还需要足够的证据,才能给子定罪。而佛教戒律却不同,它是事前的防范,一旦有恶念的产生,他会马上想到“因果报应,”的规律,平时再加以道德的薰陶,就能使人的良心自我谴责而摒弃恶念,自愿心灵忏悔,改过迁善。
  由此看来,法律只能治于已然(事后),而佛教戒律却能防范于末然,是治于心的。所以戒律能辅助法律之不足,使身心双冶。一个持戒的佛教徒,决不会触把法律;而不把法津者,并不等于不把戒。戒律是保护善良气氛、维护社会安定的无形力量。假使这种先治于心的戒律力量,能在世界各地像法律一样广泛推行的话,人人都知道戒律,护持戒律,在这个社会上就不会有持枪杀人、抢夺财物、伤害公民的事件了。人心一旦向善,那么这个世界也就成为人间净土了。
  摘自《慧炬》第3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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