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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受具足戒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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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受具足戒
  “受”是个动词,指“接受,受持”。具足戒是佛教中最正式的戒律,指比丘戒和比丘尼戒。当一个沙弥(沙弥尼)到20岁以后,就可以从传戒的“戒和尚,教授师父,羯磨师父”那里接受比丘戒或比丘尼戒,成为一个正式的出家人。这是一个沙弥(沙弥尼)成为正式出家人的过程,所以是一种“具足戒律”的表现,称为具足戒。在我国“具足戒”,汉地一般使用《四分律比丘(比丘尼)戒本》,藏地使用小乘的《根本说一切有部戒本》。
  相关资料如下:
  【 具足戒 】 《 佛学大词典 》
  梵语upasam!panna,或 upasam!pada^,巴利语同。音译邬波三钵那。意译近圆,有亲近涅盘之义。又作近圆戒、近具戒、大戒。略称具戒。指比丘、比丘尼所应受持之戒律;因与沙弥、沙弥尼所受十戒相比,戒品具足,故称具足戒。依戒法规定,受持具足戒即正式取得比丘、比丘尼之资格。
  一般而言,比丘戒有二五○戒,比丘尼戒有三四八戒。据四分律所载,戒可大别为八种,即波罗夷(比丘四,比丘尼八)、僧残(比丘十三,比丘尼十七)、不定(比丘二)、舍堕(比丘三十,比丘尼三十)、单堕(比丘九十,比丘尼一七八)、波罗提提舍尼(比丘四,比丘尼八)、众学(比丘一百,比丘尼一百)、灭诤(比丘七,比丘尼七)。其余十诵律、五分律、善见律毗婆沙、巴利戒本、西藏戒本等所传各异。受此戒时每有特别受戒之作法,例如具备三师七证、白四羯磨等条件。又由具足戒中抽取五戒、八戒等,相应于根机而令遵守之,并次第诱导,乃持具足戒之前方便,称具戒方便。受戒之资格则不得与十三难十遮互相抵触。
  我国僧尼自隋唐以降,皆依四分律受戒;并特于受持具足戒外,加受四重四十八轻戒之菩萨戒。此外,欲受此等具足戒者,当得身体强健,诸根具足,无有聋盲等众患,身器清净,无有边罪、犯比丘尼、贼住等杂过,具出家之相,剃除须发,披着袈裟,已受沙弥(尼)戒,且年龄已满二十岁而未逾七十岁之间。盖具足戒亦仅标示主要之戒律,令持戒者由此而于一切境界中远离罪恶,趋于圆足,故谓具足戒。若就戒数而言,实系无量无边,须于一切境界中精勤修持,择善离恶。〔四分律卷三十四、善见律毗婆沙卷二、十诵律卷二十一、五分律卷十六、摩诃僧祇律卷四十三〕(参阅‘戒’2896)
  【 具足戒 】 《 丁福保佛学大辞典 》
  (术语)为比丘,比丘尼当受之戒,别解脱戒中之至极也。比丘为二百五十戒,比丘尼为五百戒(实为三百四十八戒),比丘之二百五十戒,为四波罗夷,十三僧残,二不定,三十舍堕,九十波逸提,四提舍尼,百众学,七灭诤。比丘尼之三百四十八戒,为八波罗夷,十七僧残,三十舍堕,一百七十八波逸提,八提舍尼,百众学,七灭诤。戒之总数,诸律不同。宜视后世之作为,然要严守佛陀制戒之意,专心保持比丘之面目,今对比四分,五分,南传。则波逸提以下之细目,有如图之相违。观此可知戒之数目,指大数也。今所以名为具足者,非依已上之戒数。戒数惟标榜其紧要者,使由此于一切之境界离罪之意,故谓为具足戒。故若自数上言具足,则不得不言为无量。不依具足之戒数者,于药师经,智度论等谓比丘尼戒为五百而知之也。行事钞中之一曰:‘问:律中僧列二百五十戒,戒本具之。尼则五百,此言虚实?答:两列定数,约指为言。故诸部通言,不必依数。论其戒体,唯一无作。约境明相,乃量尘沙。且指二百五十,以为持犯蹊径耳。律中尼有三百四十八戒,可得指此而为所防。今准智论云:尼受戒法,略则五百,广说八万。僧则略有二百五十,广亦同尼律仪。’八宗纲要曰:‘受具戒时,并得如此无量无边等戒,量等虚空,境遍法界,莫不圆足,故名具足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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