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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罗提木叉经集成的研究(2)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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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在广律的解说中,也有合一而解说的(注36)。‘律
  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七上)说:
  二不定……有余师说:此二不定,似律本义,律
  余文句,皆为释此。
  二不定的情形特殊,律师间显有不同的意见。有说:“
  此二不定似律本义”,就反显有以为此非律本义。出家众度
  著独身生活,清净梵行是特有的德相。比丘出入信众家,可
  能引起嫌疑,引起问题,所以取得可信赖的优婆夷的护助,
  以维护僧伽的清净。所犯的罪,不出于三部;这是在三部成
  立以后,适应特殊情形下的补充条款。
  灭诤法,是处理诤事----相言诤、诽谤诤、罪诤、常所
  行事诤的七项法规。这不是个人的戒条,而是处理僧伽内部
  事务的七项办法。布萨说波罗提木叉以前,先要解决处理诤
  事;大众清净和合,才进行说波罗提木叉。作为布萨仪轨,
  被称为“波罗提木叉经”的,为了必须处理僧事,这七项的
  灭诤法规,大概是附录于(七)篇末的。久之,渐与布萨仪
  轨----布萨作白,说序问清净,结说劝学等,成为“波罗提
  木叉经”的组成部分。
  佛灭后的王舍结集,对旧传五部的“波罗提木叉经”,
  应已重为审定,公认而不再有异议。不定法与灭诤法,从‘
  优波离问经’与‘佛说苾刍五法经’,没有说到这二部来说
  ,可见虽已久为佛教界所传诵,而在律师的传承中,显然的
  存有古说,不认这二部为“波罗提木叉经”的。尤其是灭诤
  法,在‘摩诃僧祇律’、‘铜鍱律’、‘四分律’、‘五分
  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在“经分别”或“波罗
  提木叉分别”中,都只列举七灭诤法的名目,而没有加以分
  别解说。可见古代的持律者,对于灭诤法,是没有看作“波
  罗提木叉经”的。七灭诤法的解说,一般都在“灭诤犍度”
  或“灭诤法”中。仅有‘十诵律’,为七灭诤法作解说(注37)
  。‘十诵律’别立“诤事法”(注38),解说七灭诤法
  ,而又在“波罗提木叉(经)分别”中,解说灭诤法。虽次
  序多少不同,但显然是重复了!
  现存不同部派,不同诵本的“戒经”,分为八法(八部
  )。不定法与灭诤法,都已取得一部的地位。在计算戒条时
  ,二不定与七灭诤,都计算在内。可见这二部,已被认为“
  波罗提木叉经”的组成部分。虽偶存古说,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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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的意见,在部派未分前,大体说来,已被公认了。佛教
  界公认的七百结集,传说在佛灭百年,不久就开始部派的分
  立。所以七百结集时,这二部当已被公认为“波罗提木叉经
  ”的组成部分。从原始的五部到八部:从对不定与灭诤----
  二部有不同的意见,到一致认为“波罗提木叉经”的组成部
  分。这一演进的历程,可说就是佛世的最初结集,到五舍五
  百结集,到七百结集的过程。
  ‘摩诃僧祇律’,别立“法随顺法”为九法;加波罗提
  木叉序,成“十修多罗”(注39),那是部派分成立以后的
  事了!
  ───────────────
  (注 1) 优波离诵毗尼,苦于“杂碎句难持”,见‘摩诃僧
  只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八上)。
  (注 2) ‘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
  (注 3) ‘四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二二下)。‘根本
  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八上)
  。
  (注 4) ‘善见律毗婆沙’卷五(大正二四、七○八上)。
  (注 5) ‘摩诃僧祇律’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中)。
  (注 6) ‘摩诃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五四四上)。
  (注 7) ‘摩诃僧祇律’卷二二(大正二二、三八六中)。
  (注 8) ‘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
  (注 9) ‘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
  八上)。‘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大正二三、
  五一五下)。
  (注 10) ‘铜鍱律’“大品”“布萨犍度”(南传三、一九
  九)。‘十诵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五九中)
  。‘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二上)。‘
  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萨婆
  多部毗尼摩得勒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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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五上)。‘律二十二明了论
  ’(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注 11) ‘毗尼母经’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四
  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
  (注 12) ‘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名为“四说”,缺五说中
  第二说(大正二二、四五○中)。
  (注 13) ‘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
  (注 14) 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二四六----二八二)
  。
  (注 15) ‘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下)。
  (注 16) ‘摩诃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三八六中)。
  (注 17) ‘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二,有“初部四波罗市迦
  法”(大正二四、五三一下)。卷三有“第二部十
  三僧伽伐尸沙法”(大正二四、五四○中)。卷五
  有“第三部三十泥萨只波逸底迦法”(大正二四、
  五五一上)。卷十四有“第四部四波罗底提舍尼法
  ”(大正二四、六○四中)。又“第五部众学法”
  (大正二四、六○五下)。各本不同。或没有“第
  一部”等部数,但可见五部与“波罗提木叉经”的
  组织有关。
  (注 18) ‘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二上
  )。
  (注 19) ‘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一三)。‘五分
  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下)。
  (注 20) ‘增支部’“三集”(南传一七、三七七、三七八
  )。‘杂阿含经’卷二九(大正二、二一二下)。
  (注 21) ‘鼻奈耶’卷一(大正二四、八五一中)。
  (注 22) ‘鼻奈耶’(大正二四、八九五上)。
  (注 23) ‘佛说苾刍五法经’(大正二四、九五五下)。
  (注 24) 传为过去佛与净居天的仪式,如‘十诵律’卷一九
  (大正二三、一三三中)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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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大正二三、九○一中)。‘萨婆多毗尼毗婆
  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一下)。‘根本萨婆多
  部律摄’卷一四(大正二四、六一二上)。
  (注 25) ‘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一下
  )。
  (注 26) ‘杂阿含经’卷二八(大正二、二○二下)。
  (注 27) ‘增支部’“十集”(南传二二下、二二五)。‘
  杂阿含经’卷三七(大正二、二七五下)。
  (注 28) 如‘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八(大正二三、六
  六四上)等。
  (注 29) 如‘摩诃僧祇律’卷一九(大正二二、三七八下)
  等。
  (注 30) ‘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注 31) ‘摩诃僧祇律’卷二一、二二(大正二二、三九九
  下----四一二上)。
  (注 32) 参阅‘相应部’“迦叶相应”(南传一三、三二七
  )。
  (注 33) 各部律都有此说,例如‘五分律’卷三(大正二二
  、一九一中----下)。
  (注 34) ‘铜鍱律’“小品”“五百结集犍度”(南传四、
  四三三)。‘五分律’卷三。(大正二二、一九一
  下----一九二上)等。
  (注 35) ‘四分律’卷五四(大正二二、九六七中)。
  (注 36) ‘摩诃僧祇律’卷七(大正二二、二九○中----下
  )。
  (注 37) ‘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一四一中----一四
  七中)。
  (注 38) ‘十诵律’卷三五(大正二三、二五一上----二五
  六中)。
  (注 39) ‘摩诃僧祇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三三八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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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波罗提木叉的条数与次第
  “波罗提木叉经” (Pratimoksasutra)----“戒经”
  ,现存不同部派的不同诵本,分为八法(或九法)。在八部
  组织中,条文的数目,是有多少的;次第也或前或后,参差
  不一。试依据现存的各部“戒经”,略为论列:
  一、戒条数目的增减:各部“戒经”的比对研究,经近
  代学者的努力,所有条目与次第的同异,已明白的表示出来
  ;研究者得到了重大的便利!‘律藏之研究’,有极细密的
  逐项比对,可为参考 (注1)。在“戒经”八部中,有六部
  是完全相同的,共六十条,这就是:
  四波罗夷(Parajika)
  十三僧伽婆尸沙( Samghavasesa,P.sanghadisesa)
  二不定(Aniyatau,P.aniyata)
  三十尼萨耆波逸提 ( Nihsargika-patayantika,
  P.nissaggiya-pacittiya)
  四波罗提提舍尼( Pratidesaniya,P.patidesaniya)
  七灭诤(adhikaranasamatha,P.adhikaranaasmatha)
  波逸提(Patayantika,P.pacittiya)与学(saiksa,
  P.sekhiya)---- 二部,各部的“戒经”不同。波逸提部,
  ‘铜鍱戒本’、‘僧祇戒本’、‘优波离问经’,同为九十
  二波逸提。‘五分戒本’为九十一波逸提。‘四分戒本’、
  ‘十诵戒本’、‘根有戒经’、‘鼻奈耶’等,都是九十波
  逸提。‘解脱戒经’也是九十波逸提,但内容与‘四分戒本
  ’等不同。所以虽分九十二、九十一、九十----三类,而实
  际上有多种不同。各本的增减,仔细研究起来,主要为意解
  不同,而引起的开合不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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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虫水浇泥”、“饮用虫水”,各本都别作二戒。
  而‘五分戒本’作:“知水有虫”,若取浇泥,若饮食诸用
  ,波逸提(注2)。‘五分戒本’合二为一,从内容来说,
  是没有缺减的!
  2.‘铜鍱戒本’、‘僧祇戒本’、‘优波离问经’、‘
  五分戒本’,都有“同意(羯磨)僧衣与人而后悔”、及“
  知物施僧而回与别人”----二戒。‘解脱戒本’仅有“知物
  施僧而回与余人”戒;‘四分戒本’、‘十诵戒本’、‘根
  有戒经’、‘鼻奈耶’等,仅有“同意僧衣与人而后讥悔”
  戒。这里面,“以僧衣物与人”,是同一事实。各部派取舍
  不同,开合不一,形成三类。
  3.“与女人同坐(立)”,各部戒本都有四戒;惟‘解
  脱戒本’为三戒。这是各本最纷乱的部分,今据八本而为对
  比如下:
  ┌────────────────────────┐
  │ │铜│五│优│十│四│根│僧│解│
  │ │鍱│分│波│诵│分│有│只│脱│
  │ │戒│戒│离│戒│戒│戒│戒│戒│
  │ │经│本│问│本│本│经│本│本│
  │────────────────────────│
  │共尼独在屏处坐 │30│25│30│28│26│29│25│?│
  │───────────────────────────
  │食家与女人(强)坐│43│42│44│42│43│42│53│43│
  │───────────────────────────
  │食家与女屏处坐 │?│?│?│43│44│43│54│42│
  │───────────────────────────
  │独与女人露处坐 │45│44│31│2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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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表的比对中,可见‘解脱戒本’以外的各本,都有
  “共尼独在屏处坐”戒。与在家妇女共坐,都有三戒,但有
  取意不同。“食家(酒食家,或解说为可淫妇女家)与女屏
  处坐”,“独与女人屏处坐”,‘僧祇戒本’与‘根有戒经
  ’,是作为不同的二戒。而‘铜鍱戒本’、‘五分戒本’、
  ‘优波离问经’,没有“食家与女屏处坐”,却有“独与女
  人屏处坐”。‘四分戒本’与‘十诵戒本’,没有“独与女
  人屏处坐”,却有“食家与女屏处坐”。这似乎本是一戒,
  所以出没不同。‘僧祇戒本’与‘根有戒经’作为不同的二
  戒,也就没有“独与女人露处坐”戒。所说虽有出入,而与
  在家妇女坐,共有三条戒,却还是一致的。‘解脱戒本’,
  将“独与尼屏处坐”,及“独与女人屏处坐”,合而为一。
  “女人”是可以总括出家女尼及在家女人的;都是屏处坐,
  所犯又都是波逸提。所以‘解脱戒本’的九十波逸提,是开
  合不同,自成一系的;绝非如或者所说,属于九十二波逸提
  系统,只是脱落了二条(注3)。
  4.“自往尼住处教诫”,‘四分戒本’等缺。“戒经”
  条文的意义不明,寻各部广律的内容,对列如下:
  ┌──────────────────────┐
  │ │铜│五│四│十│根│鼻│僧│
  │ │鍱│分│分│诵│有│奈│只│
  │ │律│律│律│戒│律│耶│律│
  │──────────────────────│
  │非僧差教诫尼 │ │ │ │ │ │21│21│
  │──────────────────────
  │(界外自差教尼) │21│21│21│21│21│?│?│
  │───────────────────────────
  │教诫尼至日暮 │22│22│22│22│22│22│22│22│
  │───────────────────────────
  │自往尼住处教诫 │23│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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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僧差教诫尼”,“自往尼寺教诫”,到底有什么差
  别?可能的差别有二:一、“非僧差教诫尼”,是半月半月
  请教诫时;“自往尼寺教诫”,是平时。二、“非僧差教诫
  尼”,是尼众到比丘住处来请教诫(这样,与下一条“教诫
  尼至日暮”,尼众来不及回去的因缘相合);“自往尼住处
  教诫”,是到尼寺去教的。这二条戒的差别,‘五分律’所
  说,不大分明。这二条戒,都不是僧伽推派的;不论是布萨
  日或平时,来受教或去教,都是一样。所以‘四分戒本’等
  ,都简化而合为一戒。‘摩诃僧祇律’,虽也有“自往尼住
  处教诫”戒,但其因缘,实为“界外自差教尼”。这一因缘
  ,‘鼻奈耶’没有,其余上座部( Sthavirah)各律,都是
  附于“非僧差教诫尼”戒之内的。这样,‘摩诃僧祇律’自
  成一系,与上座部派的或三戒,或二戒,共有三类的不同了
  。
  第七部众学法( Sambahulah-saiksa),意思为众多的
  “学”法。这是学----应当学,与其他的学处(Siksarada)
  不同。本没有条数的严格规定,所以是条数出入最大的一部
  。众学法的条文多少,据各部广律,不同“戒经”,参照‘
  律藏之研究’(注4),而为补充条理如下:
  ──────────────────────────────
  │僧│优│铜│四│解│五│翻│根│十│根│十│十│十│鼻
  │只│波│鍱│分│脱│分│译│有│诵│有│诵│诵│诵│奈
  │戒│离│戒│戒│戒│戒│名│楚│戒│戒│古│律│戒│耶
  │本│问│经│本│经│本│义│藏│本│经│本│本│本│
  大│本│
  集│
  ──────────────────────────────
  衣著│2 │2 │2 │2 │10│10│10│10│10│12│16│16│16│16
  ───────────────────────────
  入白
  衣舍
  ?坐 │21│22│24│25│29│40│29│29│46│26│40│41│45│47
  ──────────────────────────────
  受
  饮食
  ?钵 │24│29│30│23│34│30│37│39│27│35│28│27│2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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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法│16│16│16│20│19│16│25│26│21│22│19│19│21│21
  ───────────────────────────
  大小
  便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
  上树
  观望│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
  塔
  ?像 │?│?│?│26│?│?│?│?│?│?│?│?│?│?
  ──────────────────────────────
  合计│66│72│75│100│96│100│105│108│99│107│107│113│113
  ───────────────────────────
  在这些不同的诵本中,‘四分戒本’是最特殊的。由于
  法藏部(dharmaguptaka)的特重塔婆(Stupa)功德,所以
  增列二十六条(注5)。否则,‘四分戒本’的众学法,与
  ‘铜鍱戒本’大体是相同的。说一切有部( Sarvastivadla
  )系统中,‘根有戒经’的众学法,‘律藏之研究’(注6)
  ,计算为九十九条。然无论是广律、戒经、律的论书,都
  是或开或合;究竟有多少条,我是怎么也数不过来。这似乎
  是说明了,这一部的古型,与其余七部是不同的。众学法本
  没有明确的定数;在诵本流传中,各有所重不同。‘根有戒
  经’,对受用饮食,分别得较详细,与‘解脱戒本’相近。
  ‘十诵戒本’等,对于入白衣舍,特别说得详细;‘五分戒
  本’也有类似的倾向。或详于这些,或详于那些,都是部派
  分化以后,各部的著重不同。众学法条数的多少,不能决定
  “戒经”的旧有或新出。总之,众多的学法,为比丘众日常
  外出应供,及为信众说法所有的威仪(上树观望,也与比丘
  外出有关)。制立学处以前,早已形成比丘的威仪法式。僧
  团中的习惯法,在半月半月说波罗提木叉经中,组为第五部
  ,本没有明确的条数。如著重威仪纲要,衣、食、行等,各
  部“戒经”终归一致。除‘四分戒本’的塔事,与众不同外
  ,所差仅上树一条而已。
  “波罗提木叉经”,是半月半月诵说的。印度人特重口
  授;对于“波罗提木叉经”,半月半月诵说,更重于闇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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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以文字记录以后,也还是重于口诵 (注7)。部派那么
  多,流行的时间那么久,区域那么广,而“波罗提木叉经”
  的传诵,实际上只差三条----波逸提二条、众学法一条。这
  是不能不钦佩佛教的大德们,对于“波罗提木叉经”的尊重
  ,及忆持力的坚强(注8)!
  二、戒条的次第先后:条文的先后次第,‘律藏之研究
  ’,作了逐部的对比(注9)。 说到次第,是结集者的工作
  ,与佛的制立无关。编为次第,主要为易于持诵。事义相类
  的集在一起,分为先后,诵持起来,要容易记忆得多。然随
  类而编为次第,本不是非此不可的。何况最初编次,每不免
  有点杂乱。所以在部派流传中,如认为编在那里,要比较容
  易记忆,就不妨编在那里,各部的诵本,都不免有多少变动
  的,以实际上能便于记忆就是了。在这一意义上,次第先后
  ,即使有旧本新编的差异,也是无关于是非的。然取不同诵
  本而为比较,从其次第先后中,发见不同部派间的共同性,
  对于“波罗提木叉经”的演变情形,也是能有助于理解的。
  古人的结集经律,随部类而编为次第,每十事(不足十事或
  多一二事,例外)结为一颂,这也是为了便于记诵。在十事
  一偈中,传诵久了,先后或不免移动,但为结颂所限,不会
  移到别一偈去。如移动而编入别偈,那一定是有意的改编,
  结颂也要改变。偈与偈,也是可能倒乱的;但不倒乱则已,
  一倒乱就十事都移动了。所以对条文的先后次第,应注意这
  些实际问题。“波罗提木叉经”八部中,尼萨耆波逸提,波
  逸提的戒条最多(学法本没有一定数目,不必研究)。从次
  第先后去研究时,首应注意十事为一偈(一部)的意义。同
  属于一偈(如从一到一○,从一一到二○),彼此虽有先后
  ,应看作大致相同。从这一意义去了解,各部“戒本”的先
  后次第,似乎异多同少,实则是同多异少的。
  尼萨耆波逸提,凡三十事。如以十事一偈,分三部分去
  看,各部“戒经”的变动,都在自部以内。‘五分戒本’,
  比起其他的“戒经”来,以第三偈为第二,第二偈为第三。
  这也只是在传诵中,偈与偈的倒乱而已。尼萨耆波逸提的分
  为三部,为一切“戒经”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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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逸提,如上所说,有九十二、九十一、九十----三系
  (其实有多类)不同。如分为九偈去观察,第四偈,第五偈
  ,第六偈----在全篇中,可说是最稳定的部分。现在以八类
  “戒经”,比对其次第前后,分九偈去观察,次第前后的同
  异,也大致可见了!
  ┌────────────────────────┐
  │ │优│僧│十│根│解│铜│四│五│
  │波│只│诵│有│脱│鍱│分│分│
  │ │离│戒│诸│戒│戒│戒│戒│戒│
  │ │问│本│本│经│经│本│经│本│
  │────────────────────────│
  │妄 语 │1 │1 │1 │1 │1 │1 │1 │1 │
  │────────────────────────│
  │毁 訾 语 │2 │2 │2 │2 │3 │2 │2 │2 │
  │────────────────────────│
  │两 舌 │3 │3 │3 │3 │2 │3 │3 │3 │
  │────────────────────────│
  │发 诤 │4 │4 │4 │4 │4 │63│66│5 │
  │────────────────────────│
  │与女人说法过限 │5 │5 │5 │5 │5 │7 │9 │4 │
  │────────────────────────│
  │与未受具人同诵 │6 │6 │6 │6 │6 │4 │6 │6 │
  │────────────────────────│
  │向未受具人说得
  │ 上人法 │6 │6 │6 │6 │6 │4 │6 │6 │
  │────────────────────────│
  │非受具人说粗罪 │8 │8 │8 │7 │8 │9 │7 │9 │
  │────────────────────────│
  │同 羯 磨 后 悔 │9 │9 │9 │9 │?│81│74│80│
  │────────────────────────│
  │回 与 僧 物 │10│91│?│?│9 │82│?│91│
  │────────────────────────│
  114页
  │毁 毗 尼 │11│10│10│10│10│72│72│10│
  │────────────────────────│
  │伐 草 木 │12│11│11│11│11│11│11│11│
  │────────────────────────│
  │嫌 骂 僧 知 事 │13│13│12│12│12│13│13│13│
  │────────────────────────│
  │异 语 恼 僧 │14│12│13│13│13│12│12│12│
  │────────────────────────│
  │露 地 敷 僧 物 │15│14│14│14│14│14│14│14│
  │────────────────────────│
  │舍 内 敷 僧 物 │16│15│15│15│15│15│15│15│
  │────────────────────────│
  │牵 他 出 房 外 │17│16│16│16│17│17│17│16│
  │────────────────────────│
  │强 敷 卧 具 │18│17│17│17│16│16│16│17│
  │────────────────────────│
  │坐 脱 床 脚 │19│18│18│18│18│18│18│18│
  │────────────────────────│
  │用 虫 水 │20│19│19│19│19│20│19│20│
  │────────────────────────│
  │覆 屋 过 限 │21│20│20│20│20│19│20│19│
  │────────────────────────│
  │非 选 而 教 尼 │22│21│21│21│21│21│21│21│
  │────────────────────────│
  │与尼说法至日暮 │23│22│22│22│22│22│22│22│
  │────────────────────────│
  │往 尼 住 处教诫 │24│23│?│?│23│?│22│23│
  │────────────────────────│
  │讥 教 比 丘 尼 │25│24│23│23│24│24│23│24│
  │────────────────────────│
  115页
  │与 尼 期 行 │26│26│24│26│27│27│27│28│
  │────────────────────────│
  │与 尼 同 船 │27│27│25│27│28│28│28│29│
  │────────────────────────│
  │非 亲 尼 与 衣 │28│28│26│24│25│25│24│26│
  │────────────────────────│
  │与 非 亲尼作衣 │29│29│27│25│26│26│25│27│
  │────────────────────────│
  │独 与 尼屏处坐 │30│25│28│29│?│30│26│25│
  │────────────────────────│
  │独与女人(屏或
  │ 雾) 坐 │31│70│29│28│29│45│45│44│
  │────────────────────────│
  │食 尼 叹 食 │32│30│30│30│30│29│29│30│
  │────────────────────────│
  │展 转 食 │33│32│31│31│31│33│32│31│
  │────────────────────────│
  │施 一 食 处过限 │34│31│32│32│32│31│31│33│
  │────────────────────────│
  │受 二 三 钵 食 │35│38│33│33│33│34│34│34│
  │────────────────────────│
  │足 食 │36│33│34│34│34│35│35│35│
  │────────────────────────│
  │劝 足 食 │37│34│35│35│35│36│36│36│
  │────────────────────────│
  │别 众 食 │38│40│36│36│36│32│32│32│
  │────────────────────────│
  │非 时 食 │39│36│37│37│37│37│37│36│
  │────────────────────────│
  │食 残 宿 食 │40│37│38│38│38│38│38│39│
  │────────────────────────│
  116页
  │不 受 食 │41│35│39│39│39│40│39│37│
  │────────────────────────│
  │索 美 食 │42│39│40│40│40│39│40│41│
  │────────────────────────│
  │饮 虫 水 │43│51│41│41│41│62│62│○│
  │────────────────────────│
  │食 家 强 坐 │44│53│42│42│43│43│43│42│
  │────────────────────────│
  │屏处 与 女人坐 │45│54│43│43│42│44│44│43│
  │────────────────────────│
  │与 外 道 女 食 │46│52│44│44│44│41│41│40│
  │────────────────────────│
  │观 军 │47│55│45│45│45│48│48│45│
  │────────────────────────│
  │宿 军 中 过 限 │48│56│46│46│46│49│49│46│
  │────────────────────────│
  │观 合 战 │49│57│47│47│47│50│50│47│
  │────────────────────────│
  │嗔 打 比 丘 │50│58│48│48│48│74│78│71│
  │────────────────────────│
  │搏 比 丘 │51│59│49│49│49│75│79│72│
  │────────────────────────│
  │覆 他 粗 罪 │52│60│50│50│50│64│64│74│
  │────────────────────────│
  │躯 出 他 村 落 │53│44│51│51│52│42│46│76│
  │────────────────────────│
  │露 地 然 火 │54│41│52│52│53│56│57│68│
  │────────────────────────│
  │与 欲 后 悔 │55│43│53│53│51│79│76│79│
  │────────────────────────│
  117页
  │与 未 受 具 同宿│56│42│54│54│54│5 │5 │7 │
  │────────────────────────│
  │恶 见 违 谏 │57│45│55│55│55│68│68│48│
  │────────────────────────│
  │与 被 举 人 共住│58│46│56│56│56│69│69│49│
  │────────────────────────│
  │与 摈 沙 弥 共住│59│47│57│57│57│70│70│50│
  │────────────────────────│
  │捉 宝 │60│49│58│59│69│84│82│69│
  │────────────────────────│
  │不 坏 色 │61│48│59│58│68│58│60│77│
  │────────────────────────│
  │半 月 浴 过 │62│50│60│60│70│57│56│70│
  │────────────────────────│
  │夺 畜 生 命 │63│61│61│61│61│61│61│51│
  │────────────────────────│
  │疑 恼 比 丘 │64│62│62│62│62│77│63│52│
  │────────────────────────│
  │击 囗 │65│69│63│63│63│52│53│54│
  │────────────────────────│
  │水 中 戏 │66│66│64│64│64│53│52│55│
  │────────────────────────│
  │与 女 人 共 宿 │67│69│65│65│65│6 │4 │56│
  │────────────────────────│
  │怖 比 丘 │68│65│66│66│66│55│55│73│
  │────────────────────────│
  │藏 他 衣 钵 │69│64│67│67│67│60│58│78│
  │────────────────────────│
  │净 施 衣 不 语取│70│63│68│68│59│59│59│81│
  │────────────────────────│
  118页
  │无 根 僧 残 谤 │71│90│69│69│58│76│80│75│
  │────────────────────────│
  │与 贼 期 行 │72│72│71│71│71│66│67│66│
  │────────────────────────│
  │与 女 人 期 行 │73│68│70│70│60│67│30│67│
  │────────────────────────│
  │未成年者授具足 │74│71│72│72│72│65│65│61│
  │────────────────────────│
  │掘 地 │75│73│73│73│74│10│10│59│
  │────────────────────────│
  │过 受 四 月 药请│76│74│74│74│73│47│47│62│
  │────────────────────────│
  │拒 劝 学│77│75│75│75│75│71│71│63│
  │────────────────────────│
  │屏 听 四 诤 │78│78│76│76│76│78│77│60│
  │────────────────────────│
  │不 与 欲│79│79│77│77│77│80│75│53│
  │────────────────────────│
  │不 受 谏│80│77│78│78│78│54│54│58│
  │────────────────────────│
  │饮 酒 │81│76│79│79│79│51│51│57│
  │────────────────────────│
  │非 时 入 村 落 │82│80│80│80│80│85│83│83│
  │────────────────────────│
  │不嘱同利入村落 │83│81│81│81│81│46│42│82│
  │────────────────────────│
  │突 入 王 宫 │83│81│81│81│81│46│42│82│
  │────────────────────────│
  │无 知 毗 尼 │85│92│83│83│83│73│73│64│
  │────────────────────────│
  119页
  │骨 牙 针 筒 │86│83│84│84│84│86│86│86│
  │────────────────────────│
  │过 量 床 足 │87│84│85│85│85│87│84│85│
  │────────────────────────│
  │贮 绵 床 褥 │88│85│86│86│86│88│85│84│
  │────────────────────────│
  │过 量 雨 浴 衣 │89│88│87│89│89│91│89│89│
  │────────────────────────│
  │过 量 覆 疮 衣 │90│87│88│88│88│90│88│88│
  │────────────────────────│
  │过 量 坐 具 │91│86│89│87│87│89│87│87│
  │────────────────────────│
  │与 佛 等 量 作衣│92│89│90│90│90│92│90│90│
  └────────────────────────┘
  在上表中,“十诵诸本”,是‘十诵戒本’、‘十诵律
  本’、‘十诵古本’、‘十诵别本’、‘十诵梵本’及‘鼻
  奈耶’。‘根有诸本’,是‘根有戒经’、‘根有梵本’、
  ‘根有藏本’及‘翻译名义大集’。这二大类,各本内部也
  有好几处先后不一,但都不出于同一偈内,所以简化而总为
  二类。
  1. 从上表的对照中,首先看出:说一切有部本----“
  十诵诸本”与“根有诸本”,在波逸提的次第中,与饮光部
  (Kasyapiya) 的‘解脱戒经’,不但偈与偈完全相同;次
  第也最为接近。例外的不同,是五八、五九、六○----三条
  ,与六八、六九、七○----三条,互相移动了一下。虽从六
  偈移到七偈,而列于偈末三条,地位还是一样。从说一切有
  部本,与‘僧祇戒本’、‘优波离问经’的次第相同来说,
  这是‘解脱戒经’的移动。饮光部属于分别说部(
  Vibhajyavadin)系统,而思想折衷于说一切有部;“戒经
  同于说一切有部,难怪或传说为说一切有部的支派了 (注10)
  。
  120页
  2. ‘僧祇戒本’是大众部 (Mahasanghika)。‘优波
  离问经’,虽部派不明,为九十二波逸提,但与说一切有部
  诸“戒经”,次第非常相合,可能为分别说部分离以后的上
  座部( Sthavirah)“戒经”原型。试分九偈(九部)来考
  察:‘优波离问经’第一偈(一----一一),应为十一事。
  说一切有部本,有“同羯磨(以僧衣物与人)后悔”戒,没
  有“回僧物与人”戒;‘解脱戒经’有“回僧物与人”戒,
  却没有“同羯磨后悔”戒:所以都为十事。‘僧祇戒本’,
  移“回僧物与人”于第九偈(91),其余相同,也是十事。
  第二偈(一二----二一),与说一切有部本,‘僧祇戒本’
  ,‘解脱戒经’----(一一----二○)相同。第三偈(二二
  ----三二)应为十一事。在这一偈中,说一切有部本,没有
  “往尼住处教诫”戒(合于“非选而教尼”戒中);‘解脱
  戒经’没有“独与尼屏处坐”(合于“独与女人坐”戒);
  ‘僧祇戒本’将“独与女人坐”戒,移到第七偈(70)中。
  所以第三偈,说一切有部本,‘僧祇戒本’、‘解脱戒经’
  ,都是十事。四、五、六----三偈(三三----六二),与‘
  僧祇戒本’、‘解脱戒经’,说一切有部诸本,可说都是相
  合的。只是‘僧祇戒本’以五偈为六偈,以六偈为五偈,次
  第颠倒了一下。第七偈(六三----七二)小有出入:‘优波
  离问经’,是先出“与贼期行”戒,后出“与女人期行”,
  “与女人期行”戒,属于下一偈。而说一切有部本,‘解脱
  戒经’,‘僧祇戒本’,相反的“与女人期行”在前,而“
  与贼期行”,属于下一偈。此外,‘僧祇戒本’,从前第三
  偈移来,“独与女人坐”戒为第七○;因而将本偈的“无根
  僧残谤”戒,移到第九偈去,仍为十事。第八偈(七三----
  八二),除七三----“与女人期行”戒(不同处如上说)外
  ,一切都相合。第九偈(八三----九二),‘僧祇戒本’(1)
  不同:因为从上面移来的“回僧物与人”戒,及“无根僧残
  谤”戒,增入第九偈中;‘僧祇戒本’的第九偈,有十二事
  。‘优波离问经’,显然的更为古老;如第一偈十一事,第
  三偈也是十一事。而‘解脱戒经’及说一切有部诸本,虽所
  减略的不同,而都略去一戒。‘僧祇戒本’没有减略,却各
  移一戒到后面去。于是‘僧祇戒本’等,这二偈都是十事。
  如不以‘优波离问经’为底本,那末移动与减
  121页
  略,都不可能巧合如此!又如五、六----两偈,‘僧祇戒本
  ’移动了,而‘优波离问经’,与说一切有部本,‘解脱戒
  经’相合。‘优波离问’九十二波逸提为古本;‘僧祇戒本
  ’虽同列九十二,而有所移动。说一切有部本及‘解脱戒经
  ’,已减略为九十波逸提。虽有九十二与九十的差别,在次
  第先后的意义上,这都是维持传统的,同一系统。
  3. ‘铜鍱戒本’九十二波逸提,‘四分戒本’九十波
  逸提,但在次第先后中,这是属于同一系统的。主要的不同
  为:‘铜鍱戒本’第三偈(二一----三○),‘四分戒本’
  省略“往尼住处教诫”戒,而移第七偈的“与女人期行”戒
  ,来补足第三偈。又移第八偈的“疑恼比丘”戒,补足第七
  偈。‘铜鍱戒本’第八偈,凡十二事(七一----八二)。‘
  四分戒本’既移去了“疑恼比丘”戒,又省略了“回僧物与
  人”戒。这样,除去二事,‘四分戒本’的第八偈,仍为十
  事。‘铜鍱戒本’与‘四分戒本’,在次第先后的整理上,
  比‘优波离问经’及‘僧祇戒本’等一大系统,确有长处!
  如以“掘地”戒,“坏生”戒为次第;“拒劝学”戒、“毁
  毗尼”戒、“无知毗尼”戒----三戒的自为次第,都义类次
  第,便于记忆。尤其是以“与女人共宿”戒,与“与女人说
  法过限”戒为次第,比起‘优波离问经’等,以“水中戏”
  戒,“与女人共宿”戒,“怖比丘”戒为次第,要合理得多
  !这二大系统的差别,‘优波离问经’等,代表较古型的编
  次;早期的编次,还多少带点杂乱。重律学派的铜鍱部 (
  Tamra-satiyah )、法藏部,更作合理的编次。这虽是稍迟
  的,但无关于内容的是非。在次第先后上,是较为完善的!
  4. ‘五分戒本’的次第,出入于‘优波离问经’,及
  ‘铜鍱戒本’,而又有独立的编次部分,分别说部是重律的
  学派,‘铜鍱戒本’、‘五分戒本’、‘四分戒本’,都于
  次第先后上,下过一番功力的。
  ───────────────
  (注 1)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四一----四七一)。
  (注 2) ‘弥沙塞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九七中)。
  122页
  (注 3)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五九)。
  (注 4)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六七)。
  (注 5) ‘善见律毗婆沙’卷一六说:“佛在世,未有塔。
  此戒佛在世制,是故无“著革屣入佛塔……此上二
  十戒,梵本无有,如来在世,塔无佛故”(大正二
  四、七八七上----中)。
  (注 6)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三四、四六七)。
  (注 7) 法显于西元五世纪初西游,“本求戒律,而北天竺
  诸国,皆师师口传,无本可写”:见‘高僧法显传
  ’(大正五一、八六四中)。
  (注 8) 道安命慧常删略戒经,“常乃避席,谓大不宜尔!
  ……戒乃迳广长舌相,三达心制,八辈圣士,八辈
  圣士,珍之宝之,师师相付。一言乘本,有逐无赦
  。外国持律,其事实尔”。在佛教的圣典中,这是
  最严于持诵的一部。慧常所说,见‘出三藏记集卷
  ’一一(大正五五、八○中)。
  (注 9)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四三----四七二)。
  (注 10) ‘异部宗轮论’(大正四九、一五中)。‘岛史’
  (Dipavamsa)(南传六○、三五)。
  六、波罗提木叉经的集成与分流
  “波罗提木叉经”(Pratimoksa-sutra)的结集完成,
  到部派的不同诵本的分化,经上面的分别论证,已可从开展
  过程中,作进一步的明确的推定。
  一、“波罗木叉经”,是与佛的制之布萨(Posadha)
  ,说波罗提木叉(Pratimoksa-desana)有关。起初,佛为
  比丘(bhiksu)众制之布萨,是以略说教诫为布萨的;也就
  是“偈布萨”为“七佛教诫偈”的来源。后来,出家弟子而
  有所违犯的,佛随犯而制立学处(Siksapada)传布学习。
  等到制立的学处多了,布萨制渐发展为大众和合
  123页
  清净,诵说以学处为内容的波罗提木叉。声闻弟子,和合清
  净,一心诵出这样的波罗提木叉,也就有“波罗提木叉经”
  的成立。据“五犯聚”、“五修多罗”或“五诞经”,及“
  五种说波罗提木叉”的古说,可知“波罗提木叉经”的最初
  集成,是分为五部(经)的:波罗夷法(Paiajika-dharmah
  ),僧伽婆尸沙法 ( Samghavasesa-dh ),波逸提法 (
  Patayantika-dh),波罗提提舍尼法(Pratidesaniya-dh)
  ,学法(saiksa-dh)。学法,是僧伽( Samgha)的威仪部
  分;与僧伽的存在同时,渐形成一定的威仪法式,为比丘众
  应学的一部分。学处的制立,还在进行中;当时的“波罗提
  木叉经”,已有多少条款,是无从确定的。
  一项古老的传说,受到近代学界注意的,是一百五十余
  学处说。如‘瑜伽师地论’卷八五(大正三○、七七二下)
  说:
  别解脱契经者,谓于是中,依五犯聚及出五犯聚
  ,说过一百五十学处,为令自爱诸善男子精勤修学。
  这一古说,也见于‘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如卷四六
  (大正二七、二三八上)说:
  佛栗氏子,如来在世,于佛法出家。是时已制过
  二百五十学处,于半月夜,说别解脱戒经。
  ‘大正藏’依丽藏本,作“过二百五十学处”;然宋、
  元、明本,都作“过百五十学处”(注1),与同为玄奘所
  译的‘瑜伽师地论’相合。与佛栗子 ( Vrjiputra,
  P.Vgjjiputta)有关的经文,见于南传‘增支部’“三集”
  ,作“百五十余学处”(注2)。 又有说“百五十余学处”
  的三则经文(注3)与‘增支部’经说相当的汉译,是‘杂
  阿含经’,但作“过二百五十戒”。(注4) ‘阿毗达磨大
  毗婆沙论’,属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a)。‘瑜伽师地
  论’所说,是五分中的“摄事分”,是声闻经律的摩呾理迦
  (matrka)。 所依的契经,与说一切有部所传的‘杂阿含经
  ’相同(注5)。 汉译的‘杂阿含经’,也是说一切有部诵
  本,应与‘瑜伽师地论’等,同为“过百五十戒”。而现存
  经本作“过二百五十戒”,可断为依熟习的成语----“二百
  五十戒”说而改定的。
  124页
  南北共传的,“百五十余学处”的“波罗提木叉经”,
  为古代某一时期的历史事实,是不容怀疑的。然而“百五十
  余学处”,到底是什么意义?现存的各部“戒经”,虽条数
  多少不一,而主要为“学法”的多少不同。如将“学法”除
  去,就是一百五十二,或一百五十一,或一百五十学处,相
  差仅二条而已。因此,B.C.Law以为:第一结集所结集的“
  戒经”,是没有众多“学法”的,恰好为“百五十二学处”
  。这当然是继承铜鍱部(tamra-satiyah)学者的解说(注6)
  。W.pachow以为:“百五十余学处”的余(Sadhika),
  是说“百五十学处”以外的,指众多的“学法”而说。这二
  项解说,可代表一般的意见(注7)。然从上来的论究中,
  对于这种解说,显然大有考虑的余地;以B.C.Law的意见来
  说:1.“戒经”曾有“百五十余学处”时期,但这并不能证
  明为第一结集。“波罗提木叉经”的类集,源于佛陀时代说
  波罗提木叉制的确立。结集(samgiti)是佛灭以后,佛弟
  子的共同审定编次。而结集以前,学处是成文法;佛弟子中
  的持律者(Vinaya-dhara),编类以供说波罗提木叉的实用
  ,是不能没有的。“过百五十学处”,为什么不能说是佛陀
  时代呢?2.“戒经”的最初部类,是五部,已有学法在内。
  ‘瑜伽师地论’说:“依五犯聚及出五犯聚,说过一百五十
  学处”,“学法”(约犯,名突吉罗或越毗尼)为五聚之一
  ,为什么“百五十余学处”的原始“戒经”,没有学法呢?
  而且,上面曾指出:不定法(aniyatau-dharmah)是补充条
  款;灭诤法(adhikaranasamatha-dh.) 是附录的处事法规
  。这二部都是附录性质,一直到部派时代,还有不计算在戒
  条以内的。所以,以现存“戒经”的八篇为据,除学法而取
  以外的(不定及灭诤在内的)“百五十余学处”,是不妥当
  的,W.pachow的解说,也是以学法以外的七篇为“百五十戒
  ”,同样的难以采信!
  说波罗提木叉,“过百五十学处”,有“学法”而没有
  “不定法”与“灭诤法”。分为五部,是佛陀晚年,“波罗
  提木叉经”的实际情形。学处的制立,还在进行中;波逸提
  法,可能僧伽婆尸沙法,也都还没有完成(其实无所谓完成
  ,只是以佛涅槃为止而已)。不过,大体已规模粗具了!这
  是佛陀在世的时代。
  125页
  二、佛灭后,举行第一次的结集。“波罗提木叉经”的
  结集论定,当然是首要部分。在组织方面,仍以五部(波逸
  提内分“舍堕”与“单堕”二类,实为六部)来统摄。二不
  定法与七灭诤法,从部派时代,一般都认为“波罗提木叉经
  ”的组成部分来说,应已附于“波罗提木叉经”。最迟,到
  七百结集时代,“波罗提木叉经”八篇的组织,已为多数所
  承认。这就是未来一切部派“戒经”的原本,全经约二百戒
  左右。这一古本,现在并没有存在,但从仅有的古说中,可
  以理解出来。如‘佛说苾刍五法经’(大正二四、九五五下
  )说:
  四波罗夷法……十三僧伽婆尸沙法……三十舍堕
  波逸提法……九十二波逸提法……各四说……五十戒
  法。
  经文虽是赵宋时代(西元九七三----一○○一,译师在
  中国)所译,但传说是古老的。九十二波逸提,没有不定法
  与灭诤法,都与‘优波离问经’相同。所说的“各四说”,
  应为“四各说”,就是四波罗提提舍尼。五十戒法,就是五
  十学法,这是众多学法中,分类最少的了。六部合计,共一
  百九十三戒。如将终于成为“波罗提木叉经”部分的二不定
  法、七灭诤法,加入计算,那就共为二百零二戒。这一古说
  ,又可从‘律二十二明了论’得到证明。‘律二十二明了论
  ’,是正量部 (Sammitiya) 的律论。正量部从犊子部(
  Vatsiputriya)分出,为犊子部的大宗。与说一切有部,同
  从上座部分出,被称为四大根本部派之一,教势极为隆盛;
  ‘论’中明五部罪(大正二四、六六六中)说:
  律中说罪有五部:第一波罗夷部,有十六罪。第
  二僧伽胝施沙部,有五十二罪。第三波罗逸尼柯部,
  有三百六十罪。第四波胝提舍尼部,有十二罪。非四
  部所摄所余诸罪,共学对(学法的异译),及婆薮斗
  律所说罪,一切皆是第五独柯多部摄。
  律论所说第五独柯多(dukkhata,突吉罗的别译)部,
  戒数多少不明。其他四部,西本龙山氏在‘国译律二十二明
  了论’注,解说为:四波罗夷,十三僧伽胝施沙,三十及九
  十----一百二十波罗逸尼柯,四波胝提舍尼;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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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本罪及方便罪的分别,所说及为正确(注8)! “论”中
  曾分明说到“二不定”, “九十波罗逸尼柯”(注9);“
  七依寂灭所灭”,即七灭诤法(注10)(注10)。所以在八部中,‘
  律二十二明了论’所没有明说的,只是“学对”----学法而
  已。‘论’中又说到(大正二四、六六六上):
  如来所立戒;有四百二十。于婆薮斗律,有二百
  戒,于优波提舍律,有一百二十一戒。于比丘尼律,
  有九十九戒。
  ‘论’分如来制戒为三大类,共四百二十戒。论文简略
  ,意义不明。经审细研考,才知这三大类,为律藏(Vinaya
  -pitaka)的早期组织(将于‘经与律结集之研究’中,广
  为论证)。 1.比丘尼律(bhiksuni-vinaya),指比丘尼的
  不共戒。除与比丘戒共同的而外,比丘尼有九十九不共戒,
  比现存的各部“比丘尼戒经”,要少得多。现存的比丘尼戒
  经,最少为‘摩诃僧祇律’,比丘尼不共戒,也有一百零七
  条。‘五分比丘尼戒本’,不共戒多达一百九十五戒。正量
  部所传的九十九戒,显然为最简的,更古的传承了;2.婆薮
  斗律(Vastu-vinaya)婆薮斗是 Vastu的音译,译义为“事
  ”。‘铜鍱律’的犍度(khandha) 部分,在‘根本说一切
  有部律’(mulasarvastivada-vinaya )中,称为“事”,
  共有十七事。正量部的婆薮斗律(事律),虽不知分为多少
  事,但与犍度部分相当,是决定无疑的! 3. 优波提舍律(
  upadesa-vinaya):优波提舍(upadesa,P.Oradesana),译
  为“广说”、“广演之教”,这就是十二部经中的论议经。
  然优波提舍的本义,是共同论议。各派部的经与律(注11)
  ,都说到四优波提舍。这是对于自称从佛所传,从某寺院所
  传,多数大德所传,或某一知名大德所传的法与毗尼,不能
  轻率的信受或排斥,而应集多人来共同论究,决定是非。说
  一切有部,分为二类,就是“摩诃优波提舍”(mahaupades
  a)、“迦卢优波提舍”(kalaupadesa);或译为大白说、
  黑说。优波提舍,实为古代对于所传的法与毗尼,所有共同
  审定的结集论议(论定是否佛说,为结集的主要工作之一)
  。所以“优波提舍律”,实为原始结集所出的律,这就是“
  波罗提木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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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波罗提木叉经”,是被称为“佛说”的(注12)。
  佛所制立的戒法,略有二类:一、成文法,就是“波罗提木
  叉经”(以比丘为主,别出比丘尼的不共戒)。这是佛世就
  有一定的文句,经共同审定编次,展转传诵下来的。二、不
  成文法,如出家受具是(pravrajya-upasampada)、布萨(
  posadha)、安居(varsa)等种种规定,都习惯的实行于僧
  伽内部;后来才渐次编集,集为犍度等。所以‘律二十二明
  了论’的三类律,就是‘波罗提木叉经’(及分别)、事律
  、比丘尼律。对于这三大律,论说:“于婆薮斗律二百戒,
  优波提舍律一百二十一戒”,我认为译文(或所传)有错失
  ,应改正为:
  于优波提舍律,有二百戒。于婆薮斗律,有一百二十一
  戒。
  这是依义改定,并无古本及其他的传统为据。这样改正
  的理由是:婆薮斗律有多少戒,并没有知道,也无可考证,
  当然不能说不是二百戒。然经优波提舍----共同论决而来的
  戒,“波罗提木叉经”,是不可能为一百二十一戒的。同时
  ,如以优波提舍律为二百戒,比对‘佛说苾刍五法经’的古
  说,恰好相合。二百戒为:
  四波罗夷
  十三僧伽胝施沙
  二不定
  三十尼萨耆波罗逸尼柯
  九十波罗逸尼行
  四波胝提舍尼
  五十学对(比定)
  七依寂静毗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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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说苾刍五法经’,为一百九十三戒。如加上二不定
  与七灭诤,共二百零二戒。正量部用九十波逸提说,除去二
  戒,就恰好为二百戒。以比丘尼九十九不共戒而说,正量部
  传承的“戒经”,是古型的。推定“学对”为五十,与‘佛
  说苾刍五法经’相同,共为二百戒。我相信,这是优波提舍
  律二百戒的最好说明!二百戒,应为优波提舍律,而非婆薮
  斗律。佛灭后的最初结集,“波罗提木叉经”为一百九十三
  戒;二不定与七灭诤,是附录而非主体。传诵久了,被认为
  “波罗提木叉经”组成部分,就成二百零二戒。这一古传的
  “波罗提木叉经”,就是僧伽和合时代,被称为原始佛教的
  古型“戒经”,为未来一切部派,不同诵本的根源。
  三、阿育王(asoka)时代(西元前二七○年顷登位)
  ,佛教已有三大部的存在:大众部(mabasanghika);从上
  座部分出的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ah);分别说部分离
  以后的(先)上座部(为后说一切有部,犊子部所从出)。
  现存的‘僧祇戒本’、‘铜鍱戒本’、‘优波离问经’,可
  代表这三大部派的“波罗提木叉”。‘僧祇戒本’为大众部
  ;‘铜鍱戒本’为铜鍱部,为分别说部中,更能保存古义的
  一派,所以每自称为分别说部。‘优波离问经’,如上文所
  说:波逸提法的第一偈(一----一一);第三偈(二二----
  三二),为‘僧祇戒本’,说一切有部“戒本”,‘解脱戒
  经’所依,而各自为改定。在次第方面,与上三本都相近。
  尤其是尼耆萨波逸提的次第,与‘十诵戒经’完全相合;‘
  解脱戒经’也相近;而‘僧祇戒本’要远一些。所以这是古
  本而近于上座部的。大众部与上座部初分,原始依据的“波
  罗提木叉经”,当然相差不多。所以‘铜鍱戒本’,一定是
  重为厘定次第,成一次第更完善的诵本。‘优波离问经’没
  有二不定与七灭诤,更近于古型。但这是著重波罗提木叉的
  实体;在实用的布萨仪轨中,也应有这二篇在内的。这三部
  ,都是九十二波逸提;众学法虽分别渐详,但都没有“上树
  观望”一条。这三部,还是部派初分,大体从同的阶段。‘
  优波离问经’,众学法七十二,总共二百十五戒。如将终于
  成为“波罗提木叉经”的组成部分----二不定与七灭诤加入
  计算,应为二百二十四戒。‘僧祇戒本’众学法六十六,共
  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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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戒。‘铜鍱戒本’的学法七十五,共二百二十七戒。那
  一时代的“波罗提木叉经”,全部约为二百二十左右。
  四、传说佛灭三百年初,到三百年末(注13),部派一
  再分化。从(先)上座部而分出说一切有部及犊子部;属于
  分别说部的化地部(mahisasaka),法藏部(dharmaguptaka
  ),饮光部(kasyapiya), 也先后成立。现存不同部派的
  不同诵本(除上三本),都应成立于这一时代,随部派的成
  立而成立。这是依佛灭百十六年,阿育王登位而计算的;据
  此而换算年代,约为西元前二○○----一○○年顷。这一时
  代的“戒经”,一般的特色是:波逸提法,自九十二而倾向
  于简化,为九十一,九十;而九十波逸提,更为普遍,为说
  一切有部、法藏部、正量部、饮光部所通用。众学法的分别
  ,更为详细;惟一例外的,是犊子部系的正量部,虽采用当
  时流行的九十波逸提说,而众学法部分,维持古传的五十学
  法。当时的全部戒法,‘四分戒本’为二百五十戒;‘五分
  戒本’为二百五十一戒;‘解脱戒经’为二百四十六戒;说
  一切有部,本只是一部,姑取‘根有戒经’为代表,共二百
  四十九戒。一般传说的“二百五十戒”说,只是略举大数,
  为这一时代,“波罗提木叉经”条目的定论。
  ┌───────────────────┐
  │ │波逸提法│ 众学法 │全部合计│
  │───────────────────│
  │四分戒本│ 90 │ 100 │ 250 │
  │───────────────────│
  │五分戒本│ 91 │ 100 │ 251 │
  │───────────────────│
  │解脱戒本│ 90 │ 96 │ 246 │
  │───────────────────│
  │根有戒经│ 90 │ 99 │ 249 │
  │───────────────────│
  │正量部律│ 90 │ 50 │ 200 │
  └───────────────────┘
  说一切有部,源出于摩偷罗(mathura),最初的“波
  罗提木叉经”,当然只有一部。如以尼萨耆波逸提,波
  130页
  逸提的次第,更近于‘优波离问经’来说,原本是更近于“
  十诵”的。后来发展于北印度,西域,教区最广,所以众学
  法的数目更多,而又极不一致。这都是以后的滋衍、分化,
  不能据此而论断说一切有部的“戒经”为后出。实际上,众
  学法的条目,是从来没有一致的。
  “波罗提木叉经”,到部派一再分立时,形成“二百五
  十戒”左右。其中,‘四分戒本’,是依‘铜鍱戒本’而改
  组,增列塔事而大异。说一切有部“戒本”,是依‘优波离
  问经’而改定;‘解脱戒经’也属于这一系统。‘五分戒本
  ’,折衷于‘铜鍱戒本’及‘优波离问经’,自成体系。波
  逸提的九十二与九十,为先后阶段,切勿看作不同部派的不
  同系统。
  僧祇戒本
  原本                    正量律本
  有部戒本 
  优波离问  解脱戒经
  铜鍱戒本    四分戒本
  五分戒本
  佛陀在世,波罗提木叉,还在制立的过程中。集为五部
  ,有“百五十余学处”的古说,僧伽和合一味时代,结集的
  波罗提木叉经,集为五部(内实六部)附录二部;凡一百九
  十三戒。最后形成八部,二百零二戒。部派分立以后,“波
  罗提木叉经”分化,初约二百二十戒;后以约二百五十戒为
  准。部派分立,戒条的数目增多。其实,只是波逸提法有二
  条的差异(是简略而不是增多),及学法增上树(或塔事)
  一则而已。实质的变化,可说极少!结集
  131页
  以来的“波罗提木叉经”,发展的过程,概略如此。
  ───────────────
  (注 1) ‘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四六(大正二七、二三
  八注一)。
  (注 2) ‘增支部’“三集”(南传一七、三七七)。
  (注 3) ‘增支部’“三集”(南传一七、三七九----三八
  四)。
  (注 4) ‘杂阿含经’卷二九(大正二、二一○中----二二
  ○上、二一二下)。
  (注 5) 吕澄‘杂阿含经刊定记’“附论杂阿含经本母”所
  说(内学第一辑二三三----二四一)。
  (注 6)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引觉音(buddhaghosa)所
  说(四七九)。
  (注 7)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所引(四七九----四八一)
  。
  (注 8) 西本龙山所说,见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二
  三四)。
  (注 9) ‘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注 10) ‘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七一下)。
  (注 11) ‘增支部’“四集”(南传一八、二九三----二九
  七)。‘长部’‘大般涅槃经’(南传七、九九--
  --一○二)。‘长阿含经’卷三‘游行经’(大正
  一、一七中----一八上)。‘十诵律’卷五六(大
  正二三、五九七下----五九八上)。‘根本说一切
  有部毗奈耶杂’卷三七(大正二四、三八九中----
  三九○中)。‘毗尼母经’卷四(大正二四、八一
  九下----八二○上)。
  (注 12) “佛说广释并诸事,尼陀那及目得迦”等颂;“佛
  说”指“波罗提木叉经”;“广释”是“波罗提木
  叉分别”,或称“广毗奈耶”。诸事是十七事。颂
  出‘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大正二四、五二五上)
  。
  (注 13) ‘异事宗轮论’(大正四九、一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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