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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菩萨戒》的现代伦理学意义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青平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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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菩萨戒》的现代伦理学意义
  青平法师
  内容提要:
  本文着重阐释两个问题:一是现代社会伦理思想的危机,二是《瑜伽菩萨戒》的现代伦理学意义。本文认为,《瑜伽菩萨戒》至少从理性化、终极性与普适性三个方面,对现代伦理学的建设,有着十分积极与重大的意义。
  一、现代社会伦理思想的危机
  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稳定,通常有法律与伦理两套行为规范与准则。法律目的是有所禁止,告诉公民什么是不可以作的。在现代社会,不可以作的通常有两种,一是不能伤害自身,二是不能伤害他人。而伦理的目的则是有所作为,它倡导善的行为,鼓励公民不仅要道德自律,把遵守法律变成自觉自愿的行为,而且要通过行善友爱互助,把人间变成乐土。
  在现代社会之前,法律原则的确立及其权威性的竖立,是通过王权得以实现的,而伦理原则的确立及其权威性的竖立,则要通过宗教得以实现。
  在王权专制的时代,王权是全社会权力的核心,它不仅是一切权力的出发点,一切权力自它而始才得以确立,它也是一切权力的目标所在,一切权利都是为了维护王权而存在,王权就是所有权力的最高目的。所以在这种时代,法律只能由王权来确立,而法律所要维护的,也只有王权的利益。
  但法律只能限制人的行为,却无法制约人的心灵。因为行为是可见的,可见才可以依法而判,但人的心灵却不可见,不可见就不可以用外在的权力加以制约。因此,伦理无法通过王权来确立,这也是一件必然的事。如此说来,又怎样才能确立人心灵上的道德准则呢?这时只能借助于宗教,因为心灵是可以有所信仰的,心灵的道德准则,便也只能通过信仰来制约,舍此别无他途。
  通过信仰,让人相信有一种主宰人心灵的力量,一种可以超越王权、乃至超越一切外在权力的力量,它为人类确立一切道德准则,同时又衡量与宣判着人类对这一道德准则的遵守程度,遵守者可升天,不遵守者,则入地狱。
  因为这一道德准则只能借助信仰来实现,而信仰又只能通过宗教来实现,所以,在王权专制的时代,宗教往往成为王权的心中爱物。一方面,王权需要利用它来实现全社会的道德规范;另一方面,王权还要利用它为自己的统治确立合理依据,所以会有“君权神授”这样一种说法。很显然,在王权专制的时代,“君权神授”又是宗教所确立的一切道德准则中的核心条文。在这样的时代,宗教充当着王权的御用工具,宗教肩负着过多的社会使命。
  人类一旦进入现代民主社会,法律与伦理也相应改变了它所确立的依据。现代社会是以理性化与科学主义为其原则的。理性化以最为合理为原则,它相信合理的说法不只一个,而它只选择最为合理、或最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说法,作为它所确立的标准。而科学主义则以科学为其检验结论的依据,如果一种说法不符合科学、或可为科学所否认,人们就可以完全否定这一说法的合理性。
  从理性化的原则出发,现代法律以契约论为其立论的出发点。契约论最早被法国思想家卢梭所阐释,并被现代西方民主国家所普遍采纳,确立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契约论认为,人与人不仅生而自由,而且生而平等。因为生而自由,所以他有权去作自己想作的任何事情。但所有自己想作的事,不外只有四种:一是对自己有利,二是对自己不利,三是对他人有利,四是对他人不利。在这四种权力中,对自己不利,是对生命的伤害,而对他人不利,又是造成一切社会冲突并破坏社会稳定的根源。
  事实上,所有对他人不利的行为,即是用自己的自由去侵犯他人的自由,若依据人与人生而平等这一原则,他人同样也有这个权利,也可以用对等的方式,回过来侵犯你的自由,于是冤冤相报何时了,这社会便会永无宁日。于是,出于权衡轻重、择利去弊的共同愿望,人们发现,人尽管应该享有自己天赋的自由,却起码应有两种自由是应该放弃的,那就是,放弃伤害自己与伤害他人的自由。于是大家相约,在自己所拥有的所有权利中,放弃一部份权力,即放弃伤害自己与伤害他人的那种权利。
  不难理解,法律所具有的威权是不会凭空产生的,在王权时代,一切权力源自王权,而在民主的时代,一切权力只能来自于人民。契约是人民自己相约而定的,人民相约共同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这权力便成为现代法律威权的真正来源。一旦人民共同以契约的方式放弃一部分权力,这权力也就具有了一种至高无上的地位,它超越一切个人权力之上,并在它的权力范围内,所有的个人权利都要无条件地服从于它。
  现代民主社会已经为法律找到了它所确立的原始起点,但于此同时,伦理学却丧失了它所确立的理论依据。契约只能共同约定人们不要去作什么,却不能约定人们应刻去作什么。而应该作什么,这本源自于人的信仰,信仰又源自于宗教,但现代社会,却又是一个宗教被消解的社会。因为宗教始终无法为科学所证实,科学主义又被尊为现代社会共同有的准则。于是,在科学主义原则面前,宗教被消解了,信仰被消解了,同时,伦理学也被消解了。在现代社会,伦理学陷入危机之中,这种危机,持续了几个世纪,人们至今找不到一条新的出路。
  二、《瑜伽菩萨戒》思想的现代伦理学意义
  近代思想,自文艺复兴的思想解放及英国思想家培根理性化思维原则的确立,大多思想家都在力图从宗教中走出来。他们坚持理性化与科学主义的理想,把宗教视之为迷信,在思想领域,他们几欲清除宗教所存留的一切影响,让人类进入一个没有宗教的全新空间之中。然而,这种理性化与科学主义的理想却似乎从来没有成功过,人类的宗教生活方式一直相当完整地保留着。不惟如此,到当代社会,人类更出现一种向宗教复归的倾向。这种复归的倾向,甚至蔓延到思想界,许多思想家,都开始在自己的思想领域中,为宗教开辟一块空间。
  事实是很清楚的,理性化与科学主义,并不能解决人类所有的问题。理性化与科学主义,可以适用于外在的物质世界,却并不适用于内在的精神世界,事实上,审美、艺术、人生态度、生活方式,以及人对生命问题的终极关怀,这些都不是理性化与科学主义所能解决的问题。而对生命问题的终极关怀:如关心生从何来、死从何去,关心让心灵实现对相对与有限现实的超越、而走向绝对与无限的理想境界,关心自己脆弱、孤独、无助的心灵如何找到一个终极的皈依……这些问题,恰恰是宗教所要解决并唯有宗教才能解决的问题,就凭着这个原因,便可知道宗教是人类所不可缺少的需要。
  宗教是人类所不可缺少的需要,由此亦可知,为何现代社会,从理性化与科学主义洗礼中走出来后,宗教会呈现出一种全面复兴之势。既然宗教已然被理解为是人类必不可少的需要,那么,用现代理性化思想重新评估宗教的思想价值、并再次确立宗教伦理学价值,挽救伦理学危机,已成为现代社会极其迫切的需要。
  本文在完成下面的论述之前,必须为本文确立一个思考的起点,本文认为,对于伦理思想的确立,任何宗教都有它十分现实的意义,无论佛教、基督教、还是伊斯兰教,在某种程度而言,它们能起到的作用都是一样的。这也绝不是哪一种宗教可以取代哪一种宗教的简单问题,因为多元的社会,信仰与选择是多元的,对于其他宗教的信徒,你并不能够让他轻易放弃自己已有的信仰。
  本文将讨论《瑜伽菩萨戒》思想的现代伦理学意义,本文想说的,也只是同样对于伦理思想,《瑜伽菩萨戒》有什么特殊的思想价值?但本文同样得对其论述所适用的范围作一合理界说,本文所论,只适用于拥有佛教信仰的信徒。当然,本文并不否定自己的立意是想为《瑜伽菩萨戒》找到一种可以超越佛教信仰之上而具有普适性的价值,但它能否对其它宗教的信徒发生作用,却并不是一个可以盲目自信的事。
  在佛教中,菩萨戒与声闻戒不同,声闻戒只适用于僧团,而菩萨戒却可适用于一切有佛教信仰的人,包括所有的居士,可见菩萨戒比声闻戒适用的范围广得多。同是菩萨戒,璎珞梵网类与瑜伽类又有不同,《瑜伽菩萨戒》载定宽适、合乎情理,所以瑜伽类菩萨戒又比璎珞梵网类菩萨戒具有更大的适用价值。
  对于现代社会而言,《瑜伽菩萨戒》的伦理思想至少在三个方面有其独有的价值,其一:理性化;其二:终极性;其三:普适性。
  (一)、《瑜伽菩萨戒》的理性化特征
  《瑜伽菩萨戒》本是依据因果论而立的,而因果论,却具有十分强烈的理性化特征。
  首先,因果律是适用于一切科学的定律。在科学上,因果律强调,任何事物的变化发展,均取决于其所依据的条件,条件具足,就一定会产生相应的结果,而一定结果的产生,也必定依据其相应的条件。这在佛教思想中,就是因缘和合的思想,与科学的因果律,本质是相通的。
  其次,上面说到现代法律立论所依的契约论,它的立论依据,实际上也是因果理论。契约论的基本出发点是:你有权伤害别人,别人就有权伤害你,你若不想被人伤害,你就不应该去伤害别人,所以大家一同约定,放弃那一种可以伤害别人的自由与权利。而这里所说的基本出发点,其实质是一种“对等同报”的原则,依据这一原则,伤害别人为因,就会导致自己受伤害之果,而不伤害别人之因,又可以导致不被人伤害之果,这实质上,还是佛教因果论的某种表现。
  (二)、《瑜伽菩萨戒》的终极性原则
  伦理学思想的确立,不仅要为社会确立一个能被普遍接受的原则,这一原则还得建立在它的终极理想之上。所谓终极理想,就是最高目标。这体现出一种理想与现实的关系:作为理想,它必须高于现实,只有这样,它才能够引导现实;而作为现实,它又不能等同于理想,用理想去代替现实,必定会导致现实的悲剧。《瑜伽菩萨戒》的伦理学思想,恰恰在理想与现实这两方面得到极好的展现,这就是其终极性原则与普适性原则。
  作为终极性原则,《瑜伽菩萨戒》提出了“三聚净戒”为其最高的理想目标。
  所谓“三聚净戒”,具体即是:
  持一切净戒无一净戒不持
  修一切善法无一善法不修
  度一切众生无一众生不度
  这“三聚净戒”,“聚集了持律仪、修善法、度众生的三大门类的一切佛法”,“三聚净戒的内容,可以说是无所不含无所不包的:摄律仪戒,涵容了大小乘的一切戒律、威仪;摄善法戒,包罗了八万四千出离法门;饶益有情戒,慨括了慈悲喜舍、广度一切众生的宏愿与精神” 。
  “三聚净戒”,为信仰者确立了人生所追求最高的目标。
  (三)、《瑜伽菩萨戒》的普适性原则
  《瑜伽菩萨戒》不仅提出了人生追求所能达到的最高目标,它还依据人的动机,以不同的开遮持犯,适应于不同根性的持戒者。《瑜伽菩萨戒》的每个戒条,都不确立僵死的界限,相反,它如同一个动态的过程,无论你是圣人还是凡人,也无论你持戒所能达到的要求是高还是低,更无论你所作所为是否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违,《瑜伽菩萨戒》是心戒,只要你在心上下功夫,或者主观上以持戒的心态对自己进行严格要求,在《瑜伽菩萨戒》中,并不对你所能作到的程度作什么严格的要求,所以,它可以为每一个不同的人,各自找到与自己最为相合的持戒方式。
  所以《瑜伽菩萨戒》在其灵活性与普适性上,有着许多不可替代的优势。
  个例分析:
  在《瑜伽菩萨戒》的每一个具体的戒条上,大多都有与些相类的字句:“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是名有犯,有所违越,非染违犯”,还有完全不犯的“无违犯者”。
  比如《瑜伽菩萨戒》中关于“(他人)如理求法(而自己)不施法”一戒中,原文为:
  “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律仪,他来求法,怀嫌恨心,怀恚恼心,嫉妒变异,不旋其法,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若由懒惰懈怠忘念无记之心,不施其法。是名有犯,有所违越,非染违犯。无违犯者,谓诸外道伺求过短;或有重病;或心狂乱;或欲方便调彼伏彼,出不善处安立善处;或于是法未善通利;或复见彼不生恭敬,无有羞愧,以恶威仪而来听受;或复知很是钝根性,于广法教,得法究竟,深生怖畏,当生邪见,增长邪执,衰损恼坏,或复知彼法至其手,转布非人;而不施与,皆无违犯。” 
  这里所说的法,指的是佛法,但也可以泛指一切善法,或是一切助人为善之法,佛陀说过:“世间一切微妙善法皆是佛法”。当别人来向你求法时,你心中有法,但却不教给他,这算不算犯戒呢?
  照世间通常理解,这一定是犯戒。世间通常理解是从一个事件的结果上来看的,最常见的如同法律,法律的裁决通常只看结果而不看动机,因为结果是可见的,而动机却不可见,法律需要有一个精晰可见的量刑标准,所以只能从结果来裁定。作为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适当追溯导致这一结果的动机,比如对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裁定会有轻重的不同,但法律对动机的追究,往往只是一种浅层的追究,而且只到第一层动机为止,完全忽略动机背后的动机。
  而在《瑜伽菩萨戒》中,我们看到的却不是对结果的裁定,而是对动机的裁定。如果只对结果进行裁定,那么,当别人来向你求善法时,你心中有法,却不教给他,这肯定是犯戒,因为无论你出于什么样的理由,这件事情的结果都是:你没有尽你全力把善法教给他人,更何况别人是有意来向你求法的。但如果从动机上来裁定,事情却远远没有那么简单,在《瑜伽菩萨戒》中,我们来看一看是如何从动机来裁定一个事件的。
  在《戒》中,依据动机的不同,把三种情况清晰地区分开来:
  首先,从“有善法应教而不教”这一层面上,这显然是一种违犯,这是从结果而论。照“三聚净戒”的要求:“持一切净戒无一净戒不持,修一切善法无一善法不修,度一切众生无一众生不度”,这里显然违犯二、三两条。所以这也是从终极性原则的角度上来看,它是一种违犯。可在《瑜伽菩萨戒》中,一切并不那么简单,《戒》中还要看你动机是怎样的,只有某种特定的动机,能确定你犯了戒,除此之外,尽管结果已然发生,却仍可以断定你并不犯戒。
  那么,“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 也就是犯戒,它的动机如何该如何载定呢?在《戒》中说道,只有你怀嫌恨心,而且由于嫉妒,由于心态不正常,他人求法而你不与,这才是犯戒。
  但是,依据你的劫机,也可以“是名有犯,有所违越,非染违犯”—— 也就是轻犯,它的动机又是怎样裁定的?《戒》中说道,只要你是由于懒惰懈怠、或是忘念无记之心,你虽然犯了戒,却仍可以说你只是轻犯,可以忏悔原谅。
  在《戒》中,甚至还有你犯了戒,却实际上“无违犯者”—— 也就是不算犯戒者,哪是怎么回事呢?也就是:“谓诸外道伺求过短;或有重病;或心狂乱;或欲方便调彼伏彼,出不善处安立善处;或于是法未善通利;或复见彼不生恭敬,无有羞愧,以恶威仪而来听受;或复知很是钝根性,于广法教,得法究竟,深生怖畏,当生邪见,增长邪执,衰损恼坏,或复知彼法至其手,转布非人”。总而言之,就是你从你的动机出发,只要你能确定自己没有不良的动机,你即便犯了戒,也可以赦你为“无犯”。
  《瑜伽菩萨戒》的每一个戒条,几乎都涵概了从起点到终点的全过程,为持戒者确立了各自所持守的范围,这种载定宽适、合乎情理的方式,对现代人来说,不仅易于接受,而且行之有效。
  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伦理与法律之间的差异,伦理强调人的动机,而法律却不顾及动机只看结果。所以,法律是可以用来载定人是否犯了罪,依据结果,犯与不犯清晰可见。但伦理却无法裁定,虽然你犯了罪,你却可能没有犯罪的动机,结果犯了也可以说不犯。
  我们因而可知,一切宗教的戒律,由于其追溯动机的特征,往往是一种伦理规范,而并非法律条文。把戒律与法律相比较,是十分不恰当的。
  同样我们还可见到,伦理的确立只能依靠宗教,因为伦理对治的是人的内心,而自己的内心,只能靠自己的信仰来维系。正是由于《瑜伽菩萨戒》的伦理性特征,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它对现代伦理思想的重建,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2001/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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