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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大师:盗戒释相概略问答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21日
来源:盗戒释相概略问答   作者:弘一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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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大师一九三九年八月作于福建永春普济寺)


      绪 言

  问:以何因故编辑是卷耶?
  答:昔尝发愿编辑《南山律在家备览》,以卷帙繁重,未可急就,故先撷取盗戒戒相少分,辑为《问答》一卷,别以流通。
  问:何故先辑此盗戒耶?
  答:道俗诸戒中,以盗戒戒相最为繁密。《僧抵律》释盗戒文,有五卷;《十诵律》四卷;《善见律》三卷;南山、灵芝诸撰述中,述盗戒者亦有三卷。盗戒戒相既如是繁密,若欲护持,大非易事!《南山律》中,颇多警诰之文。今略引之。
  《行事钞》云:“性重之中,盗是难护。故诸部明述,余戒约略总述而已,及论此戒,各并三卷、五卷述之。必善加披括,方能免患。”又云:“盗戒相隐,极难分了,有心怀道者,细读附事,深思乃知。”《戒本疏》云:“此戒人多潜犯,不谓重罪,但是粗心。故《善见》云:此第二戒事相难解,不得不曲碎解释。其义理分别,汝当善思。论文如此,临事可不勉那!”圣教明文,谆切若是。故先辑此戒相,亟为流通。俾未受者应知慎重,必须预习通利乃可受持(受盗戒后,一刹那顷,若有犯者,即结重罪。不以其未及学习,而加曲谅。故须预学也)。已受者,急宜细读深思,勉力护持,未可潜犯。
  问:古德亦有专辑“盗戒”别以流通耶?
  答:有之。南山云:“有人别标此盗,用入私钞。抑亦劝诫之意。”惜此私钞久已佚失不传耳。
  问:今辑是卷,依何典籍为宗耶?
  答:专宗南山《行事钞》及灵芝《资持记》,并参用南山《戒本疏》及灵芝《行宗记》民南山《钞》与《疏》有互异者,今且专据《钞》文。
  问:今辑是卷,何以仅及概略未能详尽耶?
  答:今为初机,且举少分,粗示其概,以为著手研习之初阶。若详明戒相,广引文证,纸数当十余倍此,将来别辑《南山律在家备览》,广明其义,学者。幸进而披寻焉。
  问:下文所云,掌理三宝物等,应唯属于道众、今辑是卷,既专被在家,云何复列是等诸缘耶?
  答:近今在家居士,亦有暂管护寺院者,又有任寺中会计、庶务诸职者。故应列入,以资参考。
  问:南山律义,虽云分通大乘,然教限正属小乘。若依小教,受五八戒者,固应奉此行持。若别受菩萨戒者,或可不拘是限耶?
  答:唐代贤首《梵网戒疏》释初篇《盗戒》第六种类轻重门中,广陈犯相,与南山《行事钞》文大同。彼《疏》自设问答云:“问:凡此所引,多是小乘。云何得通菩萨性戒用?”答:“菩萨性戒共学,摄论明文。故得用也。”准是而言,若受菩萨戒中盗戒者,亦应奉此行持也。

      释 相

  问:何谓盗戒耶?
  答:盗戒本有数名,或名曰劫——强力直夺故;或名曰偷窃——畏主觉知故;或名曰不与取——谓主不舍故。今名曰盗——非理侵损于人故。
  前之二名,名则公私不同,义则两不相摄,若不与取,虽是名通,然于义中,有非盗之滥,故废前三名,唯标曰盗。既能概括劫与偷窃,复无非盗之滥也。盗是所观之境,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举,故曰盗戒。
  问:今释盗戒戒相,如何分门耶?
  答:南山《行事钞》分为三大科:一所犯境,二成犯相,三开不犯。今依此科,分为三门如下。

     第一门 所犯境

  问:何谓所犯境耶?
  答:凡六尘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护者,皆所谓犯境。《戒本疏》中《随文别释》,至为繁广。今不详举也。

     第二门 成犯相

  问:成犯相中,依何而释相耶?
  答:南山《行事钞》先总列六缘,复随释五种。先总列六缘者: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盗心,四是重物,五兴方便,六举离处。复随释五种者,依前列犯缘次第解释,唯不释第五兴方便,故仅有五种也。今依此科,分为五章如下。

     第一章 有主物
  问:有主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钞》分为三科:一三宝物,二人物,三非人及畜牲物。今依此科,分为三节如下。

     第一节 三宝物
  问:掌理三宝物应须如何人耶?
  答:南山《行事钞》引《宝梁大集》等经云:“僧物难掌,佛法无主。我听二种人掌三宝物:一阿罗汉;二须陀洹。所以尔者,诸余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为知事也。更复二种:一能净持戒识知业报,二畏后世罪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无疮疣。护他人意,此事甚难等。”《钞》又云:“若不精识律藏,善通用与者,并师心处分,多成盗损。”
  问:盗佛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望守护主边结重罪;无守护主者,望断施主福边结重罪。
  问:盗法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与盗佛物同。望守护主边或望断施主福边一结重罪也。
  问:旧经残破应焚化耶?
  答:若焚化者得重罪,如烧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轻。南山《戒疏》云:“有人无识,烧毁破经,我今火净,谓言得福。此妄思度。半揭舍身,著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灵芝《资持记》云:“古云:如烧故经,安于净处,先说是法因缘生偈已焚之。此乃传谬,知出何文?引误后生,陷于重逆。必有损像蠹经,净处藏之可矣。”
  问:借他人经而不还者,应犯何罪耶?
  答:若因未还令主生疑者,中罪;若心决绝不还者,重罪。
  问:盗僧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若有守护主余人盗者,望守护主边结重;若主掌之人自盗者亦犯重;若无守护主余人盗僧物者亦犯重。
  问:盗僧物者与盗佛物法物同结重罪。然亦有所异耶?
  答:南山《行事钞》云:“盗通三宝,僧物最重,随损一毫,则望十方凡圣一一结罪。”又《方等经》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灵芝释云: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舍弃也。)
  问:于三宝物若互用者,应有罪耶?
  答:律中互用有种种,结罪亦有轻重,今略举一二。如寺主互用三宝物,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谓言不犯,但依律应结重罪。若当分互用者,如本造释迎,改作弥陀;本作般若,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车乘——应结小罪。
  问:白衣入寺应与食耶?
  答:若悠悠俗人见僧过者,应与食物;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有入寺者,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

     第二节 人物
  问:盗别人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钞》中,约二主分为七种。文义甚繁,今不具举。
  问:物主有财物,令他人守护为作护主。若此财物被贼所窃,应令护主为偿还耶?     
  答:若护主谨慎不懈,贼来私窃或强迫取,非是护主能禁之限者,物主不应令护主偿还;若强征者物主犯重;倘护主懈慢为贼窃者,护主必须偿之。若不偿者护主犯重。
  问:手执他人之物,不慎而误破者,应令其偿还耶?
  答:不应令其偿还。若强征者犯重。
  问:贼取财物已,物主应可夺还耶?
  答:此事大须审慎,若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无论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或未作弃舍心,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此物已属贼故;若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无论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或未作决定得物想,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先已舍,即非己物故。必须物主于己物未作弃舍心,盗者未作决定得物想,乃可夺还也。

     第三节 非人及畜牲物
  问:盗非人物者应犯何罪耶?
  答:有守护者,望守护主边结重罪;若无守护者,望非人边结中罪。
  问:盗畜牲物者应犯何罪耶?
  答:轻罪。

     第二章 有主想
  问:若欲详释此章应依何显示耶?
  答:应依境想缺缘等具如南山《钞》《疏》中诸文广明。文繁义密,初机难解,今且从略。将来别辑《南山律在家备览》,当于此义详述之也。

     第三章 有盗心
  问:前云寺主以好心互用三宝物而结重罪。是岂有盗心耶?
  答:律列十种贼心,了曰黑暗心,愚教互用,正属此类。灵芝《资持记》云:“望为三宝,故言好心。若论愚教,还是贼心。”

     第四章 是重物
  问:何谓重物耶?
  答:依律盗五钱或值五钱物,结重罪,是为结罪之分限。
  问:何谓五钱耶?
  答:诸释不同,《南山律》谓,摄护须急,即以随国通用之五钱为准。如此土今时,应以五铜圆为准也。

     第五章 举离处
  问:何谓举离处耶?
  答:欲盗物时,若所盗之物未离本处,属己不显。故须于离处时结其正罪也。
  问:亦有物未离处即结犯耶?
  答:盗戒成犯,虽约离处、然其离相,不必物离,故律中明离处义,以十括示差别。今且略举。文书成明离处,约作字判断即犯;言教主明高处,约口断即犯——以言辞诳惑取者是;移标相明离处,即今丈尺度量之物;堕筹明离处,若计数筹若分物筹是;异色明离处,若破若烧若埋若坏色皆属此类;转齿明离处,以盗心移转赌具。如是等皆统名曰离处也。

    第三门 开不犯

问:何谓不犯耶?
  答:律有五种,皆谓无盗心也。一与想——意谓他与也;二己有想——谓非他物也;三粪扫想——谓无主也;——四暂取想——即持还也;五亲厚意——无彼此也。
  问:何谓亲厚耶?
  答:律有七法:一难作能作;二难与能与;三难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护藏;六遭苦不舍;七贫贱不轻。能行是七法者,是善亲友也。

                          《盗戒释相概略问答》竟

后 跋 

  发心学律以来,忽忽二十一载。衰老日甚,学业未就。令撷取南山、灵芝撰述中诠释盗戒戒相少分之义。辑为《盗戒戒相概略问答》一卷。义多缺略,未尽持犯之旨。后此赓续当复何日?因录太贤、藕益二师遗偈附于卷未,用自策励焉!
                  岁集己卯残暑沙门一音时年六十居永春蓬峰

  唐代太贤法师偈
  勇士交阵死如归 丈夫向道有何辞 初入恒难永无易 由难若退何劫成
  丈夫欲取三界王 当挥智剑断众魔 吾于苦海誓无畏 庄严戒筏摄诸方

  明代藕益大师偈
  日轮挽作镜  海水挹作盆  照我忠义胆  浴我法臣魂
  九死心不悔  尘劫愿犹存  为檄虚空界  何人共此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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