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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佛教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8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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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佛教协会章程

  (江苏省佛教协会第四次代表会议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江苏省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JIANGSU PROVINCE CHINA。

  第二条:本会是全省佛教信徒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其宗旨为: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团结全省佛教徒,高举爱国爱教的旗帜,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弘扬佛教教义,加强自身建设,兴办佛教事业;团结全省佛教四众弟子,倡导人间佛教思想,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三条:本会的任务

  一、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维护本省行政区域内佛教信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佛教教育机构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全省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向党和政府如实反映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佛教信徒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素质,做到爱国爱教。

  三、贯彻中佛协的有关文件,支持各市佛协开展会务并实行对佛教事务的指导和检查。督导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的学风道风,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全省各佛教协会、各佛教寺院、各佛教院校和佛教文化、慈善、服务等单位,有义务贯彻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四、根据《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要求,并按照《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认定本省佛教教职人员;按照《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审核本省传戒寺院资格,审核认定传戒十师,会同传戒寺院审查认定受戒人员;按照《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对全省佛教寺院住持的任职进行审核。

  五、加强民主管理,实行考核评议制度,对全省各佛教团体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对各寺院负责人实行年度述职,期满后需重新履行任职手续。对团体工作人员逐步实行聘用制。

  六、协调在家二众的关系,完善制度,加强团结,精进修学,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七、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办好佛教院校和培训班,培养佛教人才,组织僧人、居士开展佛教文化交流和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化古迹。

  八、加强佛教场所的教务管理,引导信徒在合法的活动场所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规范佛事活动。

  九、引导佛教徒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工作,兴办慈善、服务等福利事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十、开展国内外、海内外佛教界的友好往来,增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信徒的联谊工作,促进祖国统一和佛教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本会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

  第四条:全省代表会议为本会最高组织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由理事会研究,报主管部门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五条:本会理事会是全省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开展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连选可连任,若全省代表会议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行使职权随即至下届会议为止。

  第六条:本会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依照章程及理事会决定的工作方针,领导会务。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若全省代表会议提前或延期举行,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随即至下届会议为止。

  第七条:本会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八条:本会理事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九条:本会理事会聘请退居的会长、副会长担任名誉会长,列席会长会议。

  第十条:本会理事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至二次,必要时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可兴办各项佛教建设事业和社会慈善事业。

  第三章 本会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1、政府拨款;2、各寺院按规定上交会费;3、社会捐赠;4、其他白养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本会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由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本会设立佛教事业、慈善基金,成立佛教事业、慈善服务机构。基金由全省各寺院等每年按总收入百分之二的比例上缴及四众弟子捐赠,用于佛教文化、佛教教育事业和社会慈善等公益事业。基金款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本会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对全省各佛教团体、各寺院等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实行监督。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址设于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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