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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学概要十四讲表述记(三十三)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0日
来源:明伦创刊   作者:思飞讲述.汇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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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表总说五乘,十丶十一丶十二表别说五乘,今先说人天乘,即「五戒十善」法门。

    甲丶五戒

  於佛法言,三无漏学以戒为基础,戒学中以五戒为根本。一切佛戒多由五戒中开出,一
切佛戒之目的,亦为维护五戒令究竟清净,故五戒名为「根本戒」。犍益大师云:「此五戒
法是三世诸佛之父,依於五戒,出生十方三世一切诸佛,讵可忽哉!」《五戒相经》亦云:
「若有善男子丶善女人受持(五戒)不犯者,以是因缘,当成佛道;若有犯而不悔者,常在
三涂故。」
  於世法言,五戒为人类伦常之规范准则,亦即做人最後一道防线。违犯其中一条,难免
败德戕身,甚至家破人亡。若能持守五戒,则人格已立,人身已修,进而可以家齐而国治矣

  古来常以「五戒」与儒家「五常」(仁丶义丶礼丶智丶信)会通,「五常」为人类恒常
遵行之大道,违此常道,则社会崩解,天下大乱矣!今此表亦将二者配对而说。

    ◎开遮持犯

  学者欲修持五戒法,概须经学戒丶受戒丶持戒三步骤。今略述如後,详则请阅《五戒相
经笺要集注》丶《梵网经菩萨戒本会解》丶《南山律在家备览》丶《戒学述要》丶《五戒表
解》丶《戒律学纲要》丶《在家律学概说》丶《在家五戒八戒学处》等。
  所谓「学戒」,即先研明戒相。五戒与菩萨戒皆可先学戒後受戒,比丘戒则须受戒後方
可学戒。如此五戒,每一戒皆有其「开丶遮丶持丶犯」等相状。「开」谓开许,何种情况下
许可作。「遮」谓遮止,何种情况下禁止作。「持」谓持守无犯,「犯」谓违犯无守,亦即
有犯无犯丶犯轻犯重等。此一一戒相皆须研究透彻,不可颟顸锓侗。
  戒相研明之後,应当发心「受戒」,此须礼请有德有戒之出家僧为师而授之。受戒时应
当如法发心丶如法观想丶如法纳受,方得戒体。
  受戒之後,应当认真「持戒」,所谓「轻重等持」,轻戒与重戒平等受持。盖轻戒者,
所以护持重戒也;若於轻戒谨持不犯,则於重戒终犯不着。五戒为根本重戒,而每一戒却亦
有犯轻丶犯重之差别(如杀人为重,杀蚁为轻);其重者固应谨守,其轻者亦无忽略,如是
持戒,方乃清净。
  又受戒之後,有所毁犯,应当如法「忏悔」,方能恢复清净。忏悔之法亦见於上列律典
中,须详研而笃行之!

    ◎不杀生(仁)

  佛陀制戒,旨在防非止恶;世间法律罪恶最重者莫过於「杀人罪」,而佛法第一条亦「
戒杀」。然佛法不但戒杀人而已,於一切有情命者皆不可杀。盖身命为众生正报,爱着最深
;若杀其正报,夺其身命,则其痛最巨,其怨最甚,故罪业亦最重。
  且不言高论,但将心比心,凡有情命者,谁不求生而畏死?从吾人类,乃至飞禽走兽,
蚊虻蝼蚁,莫不皆然。只今我强彼弱,乃恃强而陵之,杀其身而食其肉,於理何安?於心何
忍?
  又杀生纵逃得了世间法律,却逃不了因果业报。今我杀彼,种下恶因,结下恶缘,将来
果报成熟,彼必杀我。故《楞严经》云:「以人食羊,羊死为人,人死为羊;如是乃至十生
之类,死死生生,互来相潼!」又云:「杀彼生命,或食其肉,如是乃至经微尘劫,相食相
诛,犹如轮转,互为高下,无有休息!」
  又吾人所杀生命,肉眼见为虫丶鱼丶鸟丶兽,天眼见之,实为吾人多生多劫以来之眷属
亲族。《大智度论》云:「如佛所说,众生无始,世界无际,往来六道,轮转无量,我亦曾
为众生父母兄弟,众生亦曾为我父母兄弟,当来亦尔,不应恶心而怀絈害!」
  又「一切众生皆有佛性,有佛性者皆可成佛」,故一切众生皆是未来诸佛,尚无不敬,
岂容有害?
  又一切众生皆我大恩人,因於众生,方成菩提故。《普贤行愿品》云:「因於众生,而
起大悲。因於大悲,生菩提心。因菩提心,成等正觉是故菩提属於众生。若无众生,一切菩
萨终不能成无上正觉。」故菩萨於众生,尚念报恩,岂容加害?
  至於「不杀生戒」之开丶遮丶持丶犯等戒相,於上列律典中皆详说之,兹略不录。仅就
日用之中常遇之问题,列举数例说明:
  如「堕胎」,於佛法中属杀人之重罪,切切不可为之。宁可防之於先(节育丶避孕等)
,万勿堕之於後。以「杀一命者,必偿一命」故,果报岂堪设想?
  又如「驱除虫蚁」,住宅厨厕,务须保持乾净,免招虫蚁。如有虫蚁,应当谨慎清除,
万勿存有伤物害命之心。若有误杀丶误伤,应深自忏悔,并为念佛回向。犍益大师《五戒相
经笺要》云:「杀一命者必偿一命,故杀者固当故偿,误杀者亦须误偿设不念佛求生净土,
何由永脱酬偿之苦哉!」又云:「因缘会遇之时,仍须酬偿夙债,除入涅盘或生西方,乃能
脱之不受报耳,可不戒乎!」兹举二例:
  如一山居比丘,无心推石杀蚁,蚁死後转为猪身,亦还推石害彼比丘。
  又如梁武帝一日与人对奕,在得棋子时脱口喊「杀!」恰有一僧来访,卫士以为下令要
杀此僧,便拿下杀之。此僧乃有道之士,临死叹曰:「过去世我为沙弥,为讲经师父执锡杖
,把玩时不慎压死地上一只来听经之蚯蚓,彼即武帝前身;为此误杀之因,必须偿还,故今
受此殃!」後来梁武帝久不见此僧来,一问方知此事,乃大叹因果丝毫不爽!
  又如「蚕衣蚕被」,以其於制造过程中,煮茧断命,其数甚多,故大小乘中皆禁止使用
。若皮鞋毛衣,则不全禁,以其不专为此而害命故。
  又如「素食与肉食」,菩萨戒中明制:「一切众生肉不得食,夫食肉者,断大慈悲佛性
种子,一切众生见而舍去,是故不得食一切众生肉!」是以受菩萨戒者,固当断肉食。而受
五戒之优婆塞(居士),则仅制「不杀生」,非制「不食肉」,依律所示,听许食「三净肉
」,即不见杀丶不闻杀丶不疑为己杀;反此则为三种不净肉,不应食。虽不全禁,然仍以断
肉素食为善,否则酬偿之苦,终究难脱。古德云:「千百年来碗里羹,冤深似海恨难平;欲
知世上刀兵劫,但听屠门夜半声。」又云:「欲得世间无兵劫,除非众生不食肉。」又云:
「一日不食肉,天下杀业无我分。」印祖云:「若无杀业,纵身遇贼寇,当起善心,不加诛
戮;又况瘟疫水火诸灾横事,戒杀放生者绝少遭逢;是知护生,原属护自。」又云:「其有
自爱其身,兼爱普天人民,欲令长寿安乐,不罹意外灾祸者,当以戒杀吃素,为挽回天灾人
祸之第一妙法。」
  此「不杀生戒」,近於儒家五常之「仁」。所谓「恻隐之心丶仁之端也」,「仁者爱人
」,「亲亲丶仁民丶爱物」,「启蛰不杀,方长不折」,「文王德及鸟兽昆虫」,「民胞物
与」,「胜残去杀」,「君子远庖厨」等,皆仁慈戒杀之训也。(待续)
                      第397期 公元2009年9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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