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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与孔孟精神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4日
来源:凤凰网历史综合   作者: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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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公民社会,是近代以来西方社会的发展对于当代的人类社会具有普适性意义的三个结构性范式。这三个结构涉及到现代社会的三个层面,经济、政治和社会层面,缺一不可。儒家思想和儒家传统是中国历史上最具活力的思想和传统。中国社会进入近代以来,儒家思想遭遇到了最为猛烈的抨击和批判。然而,一个民族不可能切断自己的历史和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以来,人们重新反省自己对待传统的态度,并力图重新发现传统的现代价值和意义。应当看到,对于传统儒学的现代解读人们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已经有了十分丰硕的成果。不过,从公民社会这样一个视野,也许可以使我们获得对于儒学的现代价值的一些新的解读。

对于公民社会这一概念(Civil society),虽然不同的研究者有不同的解读,但人们认为,公民社会最根本的特征在于这样两个方面,一是每个公民的权益、需求与价值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和保障。尊重人的自由、尊重人的自主意志,构成了公民社会的最基本的规则要求。在这个意义上,公民社会凸显了公民的价值与权利。二是公民社会的建构在于每个公民的自觉参与。换言之,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不仅是一个凸显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而且还应是一个倡导公民参与意识、责任意识的社会。在西方社会,近几十年来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政治参与热情呈现一种减退的趋势,鼓励和激发公民更多的责任意识和参与热情,已被认为是当代西方建设公民社会的重要课题。但不论从哪个方面看,对公民社会最根本的理解还在于对公民这一概念的理解。对公民这一概念的理解所涉及到的在于如何理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一般来说,有这样三种进路。一是自由主义的理解。自由主义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自由主义虽然也提出了一些必须遵守的基本义务,如纳税义务,不得伤害他人,但放在首位的是个人权利。而权利主要是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特别是公民的自由权和财产权。共同体主义对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理解则相反。共同体主义首先关心的是如何让社会发挥有效而公正的效能。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看,共同体主义将义务放在首位。在共同体主义看来,权利固然重要,但个人对整体的义务则占有主导性的地位。共同体主义的目标是建立强大的共同体,其基础是公民对共同善的追求,相互负责,公民的自治以及参与。第三种理论是社会民主理论,社会民主理论主张扩大公民的参与权以及监督权。

在美国等西方民主国家的实践中,自由主义对公民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解占有重要地位。人们强调权利与忽略义务,许多公民认为他们应该享有政府所支持的种种权利,却没有认识到他们还要对国家并从而对社会尽什么义务。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共同体主义对公共政策的影响以及新保守主义的抬头,不论是在学术理论界,还是在公民实践方面,对于公民义务有着较之以往更为强调的倾向。然而,作为公民社会的公民与传统的臣民的巨大区别在于,个人获得了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并且这种机会得到了制度性的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不需要服从政府。因此,在一个现代民主社会里,公民既需要有参与政治过程和影响决策的能力和民主程序,同时也需要有作臣民的服从法律的能力。

以上这些简短的讨论,仅仅是为了给我们讨论先秦儒家在政治层面的思想和行为提供一个知识论的背景。

孔子作为儒家的原创性思想家,继承周公以来的思想传统,其思想的重心是对人文社会的关注。而对社会的关注,对于孔子而言,从来就把个人与社会政治层面的关系放在重要位置。孔子在政治层面的最高概念是王道概念。什么是“王道”?王道是以夏商周三代所代表的,换言之,王道即为先王之道。对于这个先王之道,我们必须把孔子学说的中心概念“仁”联系起来理解。而仁的内涵即为“爱人”。就王道政治而言,体现仁的爱人,也就是作为统治者对于自己所治理的民众,应庶之,富之和教之,或“修己以安百姓”(《论语·宪问》)。

作为王道的政治理想,在孔子所传授的学问和价值观中占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地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孔子为学的全部旨趣指向这个最高理想的实现。那么,我们要问,孔子是统治者吗?孔子一生中绝大多数时间是个平民,也十分清楚君主权力的绝对性。然而,孔子并没有因此而认为自己以及其他一般贵族或民众没有社会政治责任。他一生的怀抱都在于实现这种政治理想,为了实现这种政治理想,他几乎到了知其不可而为之的程度。在他看来,人能弘道,非道弘人。换言之,即使是这样恶劣的政治环境,孔子没有放弃自己的政治参与意识,并且以这种政治参与意识深刻地影响着他的弟子以及他身后的传统。作为公民社会的公民而言,其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公民社会的政治参与权有着法律的保障,但同时从公民自身的角度看,也需要有着自身的自觉参与意识。如果没有政治热情而表现为政治冷漠,公民的这一权利也就被公民自我放弃了。公民的政治冷漠既是当代西方民主国家的问题,也是发展中国家存在的问题。人们面对强权政治,由于感到自己在强大的专制政体面前的无能,而放弃了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就此而论,我们不如孔子,孔子更像是现代公民社会的公民,而我们则更像只会服从的臣民。

从政治服从的方面看,孔子所提倡的也并不是服从专制君主,而是服从礼。礼即为社会秩序。在孔子看来,不论是君主还是平民百姓,不论你有多高地位,都应服从礼或遵从礼的规定。现代公民对政府的服从,也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履行上。当然我们看到,孔子时代的礼所体现的社会秩序与现代民主社会的法律所体现的社会秩序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一种等级制的社会秩序,后者一种平等的民主秩序。但就任何一种社会公正而言,对秩序或程序公正的服从,是维持政治生活的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现代民主社会的社会公正,也体现在公民们能够自觉地建构和维护社会的程序公正。

由于孔子对礼的强调,我们看到在孔子的思想中有着对社会中的个体的义务和责任的强调。因为礼的维持需要个人的道德自觉以及承担相应的道德义务和政治义务。礼作为一种制度性规范,是在个人的活动中体现出来的,是通过个人活动以及集体性活动而展现和维系的。在这个意义上,孔子更像是一种共同体主义所理解的公民。在共同体主义看来,个人只有在一种合理的共同体中,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个人的善才能获得。孔子也认为,只有在一种合理有序的社会中,个人才能得到安宁与富裕的保障,而这种秩序是通过人们的活动来建构的。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王道思想。孟子的王道理想也就是仁政理想。孟子的王道理念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孟子不仅把统治者的道德自觉(“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看成是仁政的前提,而且有着现代民主政治可以合理汲收的成份。如他所提出的民众要有恒产才有恒心的思想,虽然还不及保护私有财产的主张,但应当看到有着类似的思想。孟子还提出政府当局应当关注天下的穷苦百姓,尤其是那些孤苦无靠者,从而使得老百姓养生送死无憾。孟子认为做到了这点,才是王道之始。在这里,孟子实际上提出了一个政府责任的问题。换言之,政府的责任就在于保护人民,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

孟子的这一王道思想是以他的人民、国家和君主三者的关系观点为基础的。在他看来,“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因此,最应当得到尊重的是民众。换言之,在孟子的理想社会共同体中,民众的地位最高。在孟子看来,民众可以决定统治者的去留。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君主只有得民心才可得天下,而要得民心,也就必须要行仁政,以不忍人之心爱民、保民,使民有恒产。实际上孟子在这里所指出的是公共权力的基本功能不是为当权者谋利益,而是为社会基本成员谋利益。如果这个权力仅为自己谋利益,并视民众为草芥,君主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正是在孟子这里,我们看到了一个类似于西方的“天赋人权”观念。自洛克以来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所反复阐明的基本原理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基于保护这些权利的理由,人们才需要政府。如果政府不能保障作为公民的民众的权利,人民有权进行新的选择,即推翻这种压榨人民、鱼肉人民的政府。自由主义的这些思想奠定了现代民主的基础,也是公民社会得以存在的前提。从孟子的思想中,我们虽然看不到洛克那样对权利的系统阐发,但仍然可以发现这类可贵思想的萌芽。

当然,我们看到,孔孟很少谈到现代人所说的权利。但从孔子对王道政治理想的追求来看,我们可以说,在孔孟的精神中,可以说是把每个人参与政治的权利看作是与生俱来的。孔子以及后学有着一种强烈的政治情结,儒家不像道家那样逍遥任意,而是强调“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先天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把参与政治活动以及影响政治决策看作是儒学者的一项神圣使命。这样的精神同样是公民社会里的公民所需要的。或者说,我们需要儒家的这种精神来克服现代人的政治冷漠症。

从政治层面,我们可以看出儒家思想隐含着一种权利观念。而从伦理层面来,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儒家的义务观念。我们怎么理解这个问题?儒家这个层面的思想是否给我们建设公民社会带来阻碍?

从伦理层面看,儒家思想中的自我或个人,是关系中的自我或个人。儒家很少离开相互性关系来谈个人的。在儒家视野中,个人是处于这样的五伦关系中的个人: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五伦关系既包括政治关系、家庭关系、私人关系这样三个层面。在某种意义上,任何人都处于某种人伦关系或几重人伦关系之中。在儒家看来,任何一种人伦关系都有着相应的伦理规定,即相应的伦理规范。而这些规范都是礼的规定。应当看到,在先秦儒家那里,这些人伦关系中的伦理的规定,都是对等性的,也就是说,其义务是对等性的。人们处在相处的人伦关系之网中,有着相互的道德义务需要履行。在儒家看来,这种履行相互性的义务是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前提,而有了和谐的人际关系,也就有了良好的政治秩序。那么,怎么才能做到这点呢?孔子后学的思孟学派认为,应当从自己的内心朝内打开,尽自己的本心去做,从而能够发现自己的本性,朝内层层打开的结果是使得自己认识到人之性,从而能够认识到物之性,以及体悟到外在的天道。换句话说,使得我们内心的秩序与外在秩序,社会的秩序也宇宙的秩序合一。在《大学》中,把这种伦理的意蕴与政治的意蕴密切联系起来。在儒家看来,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肩负着从道德上改进自己的义务与责任,人们通过道德上的完善来维护和发展相互性的关系,并藉此来完善这个大家所参与的共同体。卢梭强调公民们通过一次性社会契约行为而使他们成为了一个政治共同体的一员,然而,公民们如果要维持这个自由的政治共同体,并要在其中得到自由,必须服从的是自己的道德理性。当代共同体主义也认为,公民们在共同体中对于共同善的追求,应类似于亚里士多德那样的共同体中的对善的追求。在这种善的追求中,德性起了关键性的作用。没有德性,也就缺少了公民们相互联结的纽带,也就使得共同善的追求成为不可能的了。自洛克以来的自由主义传统只是强调个人权利对于民主政治和公民社会的奠基性作用,而忽略了公民义务的作用,也存在着它的不足之处。并且,程序法或程序性公正固然很重要,但如果没有公民应有的德性,同样也会损害民主政治的运作。

对于儒家的道德义务观,人们还会指出,儒家并非仅仅提倡一种相互性的义务关系。我们应当承认,儒家在其发展过程中,尤其是越往后发展,越强调一种片面性的服从关系,如汉代开始明确形成的“三纲”思想,就包含着一种片面的服从关系。我们要看到,由于几千年来片面强调服从的义务而对于权利的意识则只是潜在于儒家思想的内核之中,从而对于这个民族的精神生活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后果。中国几千年所形成的臣民意识传统,无疑有着更为深厚的基础,它也是中国进入公民社会的一个潜在的巨大阻力。因此,要使我们从传统的臣民意识转换为现代公民意识,还更多的需要突出公民的权利意识以及参与意识。并且,现代西方公民社会的形成还有一个民主政治的社会背景。即是在民主政治的制度背景下发育成长起来的。因此,在培育我们的公民社会的同时,必须加强民主政治的建设。在这样一种制度背景下,儒家的传统才可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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