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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离不开法律的呵护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4日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石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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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心无价,当我们献出一份份爱心时,并不一定在乎回报,但一定在乎结果:“捐款用到哪里去了?”“爱心会不会被亵渎?”在献出爱心的同时,人们总是有这样或那样的担心。

  担心缘于公众对慈善组织公信力的质疑,深层次原因则缘于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人们的善心善举过度“开发”而引发的层出不穷的“被捐款”现象也使爱心事业变味、变调。

  出于种种担心,许多热心慈善事业的单位或个人放慢了奉献爱心的脚步,或者改变前进的路线。日前,“中国首善”陈光标高姿态地以最原始的“面对面捐助”方式救助受灾地区,就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和思考。

  慈善的功能是借助道德的力量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的慈善文化博大精深。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慈善事业发展也逐步进入快车道,在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七大指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今天,慈善事业正与政府部门组织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一起,成为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生计问题的重要举措。

  爱心需要道德的推动,更需要法律的呵护。只有搭建完善的法律框架,才能建立起规范合理、运转高效的慈善发展体系,才能使社会主义慈善事业步入健康发展轨道。而从慈善事业发达国家的做法和经验来看,通过立法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已成为通行做法,这恰恰是我国法制建设的薄弱环节。

  面对社会强烈诉求与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的矛盾,是消极等待还是主动出击?江苏在全国第一个“吃螃蟹”,出台全国首部慈善法规,其勇于探索的努力值得肯定,其敢为人先的精神更值得提倡。

  慈善立法,江苏已经迈出了第一步。我们期待其他省份也能加快慈善立法,更期待国家层面统一的慈善立法能够尽快出台。


阅读提示:今年1月21日,《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成为我国第一部地方性慈善法规,开创了慈善事业地方立法先河。

  《条例》主要规定了慈善组织、慈善捐赠和募捐、慈善救助和服务、扶持和奖励、慈善文化建设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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