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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四·十三、广分别十八相应心所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3日
来源:   作者:韩镜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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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四·十三、广分别十八相应心所

 

  【论文】

  四·三六八 有义:彼释“余”义非理。颂别说此有覆摄故,又缺意俱随烦恼故,烦恼必与随烦恼俱故,此“余”言,显随烦恼。

  【疏翼】

  第二广分别中,第二解“余”字为“触等”之余。即重释“余”字。

  【述记·卷二十八】

  下、第二师、重释“余”字。初、总解,后、别诤。

  此即总释颂中“余”字,义实不然。何以知者?颂说此五,有覆摄故,即知“余”字不简前性。若言“余”字简前性者,此言“有覆”,明自体。明自体时,足简前故,何须别简?

  此、破前师1第二解也2。

  汝第一解言:即四之余,谓触等五3。若烦但言“及4触等俱”,谁不知触等是四之余,更说“余”字,故知但是触等余也?若不尔者,缺此意俱随烦恼故。何以知者?返覆征难,理无逃处,故知“余”字,目随烦恼。何以知此?“烦恼必与随烦恼俱”,故知“余”言,定显随烦恼。

  【疏翼】

  此即重释“余”字中,总解也。

  【论文】

  四·三六九 此中有义:五随烦恼,遍与一切染心相应。

  【疏翼】

  第二解“余”字为“触等”之余中,第二别诤。于中有四师说,初义乃诸师共解,余当别诤。

  【述记·卷二十八】

  自下、别诤,有四师说。今此第一、诸师共同,下有别者,一一广解。

  第一、因释诸论相违5,就此解“余”是触等余中,总有四说。文意有二:初、泛出遍染随,后、解此识俱。初中有四:一、标宗,二、引证,三、立理,四、合违。此即初也。

  【论文】

  四·三七○ 如《集论》说:惛沉、掉举、不信、懈怠、放逸,于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应。

  【疏翼】

  第一泛出遍染随中,第二引证。

  【述记·卷二十八】

  此、引证也。

  五随,遍与诸染心俱。何以知者?《对法》第六说:谓惛沉、掉举,乃至恒共相应,是集论第三卷文6。

  【论文】

  四·三七一 若离无堪任性等,染污性成,无是处故。烦恼起时,心既染污,故染心位,必有彼五。

  【疏翼】

  第一泛出遍染随中,第三立理,于中有二:一、依教附理,二、不离所以。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八】

  下、立理也。

  是《杂集论》文,与此同也。谓离惛沉等,则不成染。

  “惛沉”是“无堪任”,“等”取余四。何以知者?《对法》第一云:“惛沉”者,“无堪任”为性;“掉举”者,“不寂静”为性;“不信”者,“不忍”等为性7;“懈怠”者,“心不策励8”为性;“放逸”者,不防有漏9为性故也。若离无堪任,染性不成故,烦恼起位,心称染污,故染心位,定有彼五。

  【论文】

  四·三七二 烦恼若起,必由无堪任、嚣动、不信、懈怠、放逸故。

  【疏翼】

  第三立理中,第二不离所以。

  【述记·卷二十八】

  “诸烦恼起,必由无堪任”,即惛沉也;“嚣动”,是掉举;余三,可知。无起烦恼,无无堪任性及非嚣动者故。

  问:如定变化障,硬涩无堪任,即通三性法;善中,岂有惛沉性耶?

  答:由第七有故,余成无堪任,如有漏善,非是善中有惛沉故。此五,必遍一切染心,不尔,即非是染心故10。

  【论文】

  四·三七三 掉举虽遍一切染心,而贪位增,但说贪分。

  【疏翼】

  第一泛出遍染随中,第四会违。于中有二,第一会掉贪分中,又分二:一、会文,二、例举。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八】

  问:不信、懈怠、惛沉,可然11。或体实有,或是假有,或通诸惑一分,或是愚痴分。此中“掉举”,既是“贪分”,如何嗔时有而言通染心?

  此师解云12。

  下、会违也。有二段文:初、会掉贪分,后、会六十遍。此等13,初也。

  “一切染心”即嗔起时,而亦定有掉举自性,而贪起位,即掉举增多。顺贪故,而有实体14,故遍染心。五十三说是假有者,必无别体15。

  是实有者,即有别体。世俗有者16,或别有体17,或别无体,如下18自解。

  此,“世俗有”,故是实有。此中所辨实有体等,或文外意19。诸论多约依贪上立,故言“贪分”。世俗有中,克实出体,即别有也。

  【论文】

  四·三七四 如眠与悔,虽遍三性心,而痴位增,但说为痴分。

  【疏翼】

  第一会掉贪分中,第二例举。

  【述记·卷二十八】

  为会此文遍染心起,举如何等?

  其恶作者,此中名“悔”。虽遍三性心起,体是实有,而于痴起位相增,但说此二以为痴分,若眠、悔无体,是愚痴分,即善、无记心,此应非有!不尔,愚痴应通善心有!

  五十五云:恶作、睡眠,是世俗有,是愚痴分20。《对法论》等言遍三性21,故别有体。不可在善、无记之中,即言有体,染污之中,即言无体。而彼22但言寻伺假故23。今例掉举,何义不同?

  【疏翼】

  以上第四会违中,第一会掉贪分讫。

  【论文】

  四·三七五 虽余处说:有随烦恼,或六、或十,遍诸染心,而彼俱依别义说遍,非彼实遍一切染心。

  【疏翼】

  第四会违中,第二会六十遍,于中分三:一、总依别义,二、六依别义,三、十依别义。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八】

  问:若以此五文为正者,何故《瑜伽》五十五说24:六法遍染;五十八说25:十遍染心?

  下、会六、十遍。

  诸论虽尔,而彼二文俱依别义,说之为遍,非实遍也。

  【论文】

  四·三七六 谓依二十随烦恼中,解通粗、细、无记、不善,通障定、慧相显,说六。

  【疏翼】  第二会六、十遍中,第二六依别义。

  【述记·卷二十八】

  六依何义?

  依二十种不取别境染分为体。忘念、散乱、不正知,三是痴分故。说二十二,即取别境染分、说此三及欲、解,皆彼少分故。今言“二十”者,简欲、胜解二法及不定四。《瑜伽》26此四27说名随烦恼。今约二十说,故简别之。

  “随烦恼”者,简去于前根本十法,彼亦名“随”,不说根本名为遍故28。

  “解通粗、细”者,显此行相通粗、细位,简前忿等十法,彼解唯粗故。

  “无记、不善”者,显通二性,简无渐、无愧二法。彼亦通粗、细解,然唯不善。

  “通障定、慧相显”者,显此六法29障定及慧二俱,相显,简30惛沉、掉举二法。

  《对法》第一说:惛沉障毗钵舍那,掉举障奢摩他;《瑜伽》等说:惛沉障定,掉举障慧,别障定、慧31。《对法》论中,说彼行相相翻障故,惛沉障慧;《瑜伽》说彼行相相顺障,说惛沉障定。掉举亦尔,翻此,应知32。

  然无一文行相相翻、相顺,说惛、掉二法粗相,通障定之与慧,故以“通障定、慧相显”,简惛、掉二。然约其体细,得通障。今说行相相顺、相翻,二俱粗障,彼即不尔。

  其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恶慧,于染位中遍此三义,故言“遍”也:一、“解通粗、细”,二、通二性,三、“通障定、慧”。二十随惑之言,虽复简他,非所遍义。即此六法皆能遍故,名遍染心,非一切染者,六皆能遍33。

  【论文】四·三七七 依二十二随烦恼中,解通粗细、二性,说十。故此、彼说,非互相违。

  【疏翼】  第二会六、十遍中,第三十依别义。

  【述记·卷二十八】

  十随惑者,放逸、掉举、惛沉、不信、懈怠、邪欲、邪胜解、邪念、散乱、不正知。取五别境染分为随34,成二十二。

  已知说六,十遍者何?

  解十遍文35。

  “二十二”者,邪欲、胜解,明摄在中,亦简不定。“随”简根本。

  “解通粗、细”,简忿等十。

  “二性”,简别无惭、无愧。通后二种,言通36。

  “说十”,非所余法。

  “二十二”等,虽简他法,非所遍义。故论三文37亦无违理。

  【疏翼】

  以上第一师解“余”字为“触等”余中,第一泛出遍染随讫。

  【论文】四·三七八 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谓前九法、五随烦恼,并别境慧。

  【疏翼】  第一师解“余”字为“触等”余中,第二解此识俱。于中分二,第一显有中,又分为二:一、总显十五俱,二、我见与慧别。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二十八】

  下、解此识俱中:初、显有,后、辨无。此显有也。

  此有十五:前九、五随、别境中慧。以是见故,得成十五。

  【论文】四·三七九 我见虽是别境慧摄,而五十一心所法中,义有差别,故开为二。

  【疏翼】

  第一显有中,第二我见与慧别。

  【述记·卷二十八】

  问:岂二慧得俱也?

  我见即是别境所摄。五十一心所中,义别说为二:一、慧是别境,通三性、九地故。二、见唯染污,通九地等故。既有宽狭,别说不同,故开为二。如不以见即慧体,故别说见,今亦不以慧即见,故别说慧也。

  【疏翼】

  以上第二解此识俱中,第一显有讫。

  【论文】四·三八○ 何缘此意,无余心所?

  【疏翼】  第二解此识俱中,第二辨无。于中分二:一、总问无由,二、别答无余。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八】

  下、显无也。

  虽知更加五随烦恼与此俱起,不知何缘无余心所?

  【论文】四·三八一 谓忿等十,行相粗动,此识审细,故非彼俱。

  【疏翼】

  第二辨无中,第二别答无余。于中分五:一、简忿等十,二、简二不善,三、简散乱,四、简不正知,五、余所例前。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八】

  且从染答。

  前根本中无余六38者,五师皆同,下不别说。

  又上已说无有根本,诸师同故39。此论40但明五十一心所,故不明邪欲及邪胜解。且二十随忿等,初十皆解唯粗,此识审细,故无彼十。

  【论文】四·三八二 无惭、无愧,唯是不善。此无记故,非彼相应。

  【疏翼】  第二别答无余中,第二简二不善。

  【述记·卷二十八】

  彼唯不善,此有覆故。

  【论文】四·三八三 散乱,令心驰流外境。此恒内执一类境生,不外驰流,故彼非有。

  【疏翼】  第二别答无余中,第三简散乱。

  【述记·卷二十八】

  散乱若别有体?无体41?

  “令心驰流外境”上转,缘外方起;此缘内审,故无散乱。此师意存别有体也42。

  下论说言若别境中定为体43者,是假,不遍,余者说遍44。

  然今此师设别有体,以缘外起,或间断故,不遍一切染。此识中无:一、“恒”故,二、“内执”故,三、“一类境生”故,“不外驰流”,故无散乱。

  【论文】四·三八四 不正知者,谓起外门身、语、意行,违越轨则。此唯内执,故非彼俱。

  【疏翼】  第二别答无余中,第四简不正知。

  【述记·卷二十八】

  此数,设是别境慧分,或是痴分,多“起外门身语意”业。缘外染污,三种业生,违越轨则,三界皆然;并越善故,名违轨则。彼缘外生,此唯缘内,故彼无也,亦非是遍,缘由无故。

  且如二十二随烦恼中,忿等十四45,如文说无。别境五法,及随惑中忘念、邪欲、邪胜解三,何故此中不说随三亦非遍也?

  答:随中三,即是别境之中三分,故此不说46。

  【论文】

  四·三八五 无余心所,义如前说。

  【疏翼】  第二别答无余中,第五余所例前。

  【述记·卷二十八】

  此例与上第一师同。

  若远,例于上第八识同47,故不别说。根本四惑,如前48共说。然忘念一,纵是痴分,以其行相与别境中念分无别,故不说有。不正知设慧分,亦是痴分;散乱别体者,与定慧行相别,恐谓亦俱,故今别说。又以不正知行相增强,既许有慧,恐亦许有,故为简之。

  忘念、邪欲、邪解,由前理故,亦非遍数,别境少分,故此不说。

  【疏翼】

  以上第二别诤中,第一师重解“余”字为“触等”之余讫。

  【论文】四·三八六 有义:应说六随烦恼,遍与一切染心相应。

  【疏翼】  第二别诤中,第二师重解“余”字为“触等”之余。

  【述记·卷二十八】

  文亦有二:初、出遍随,后、此识俱。初中有四,并准于前49。此标宗也。

  立彼六种随惑遍诸染心。

  【论文】四·三八七 《瑜伽论》说: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恶慧,一切染心皆相应故。

  【疏翼】

  第二师重解“余”字,第一泛出遍染污随中,第二引证。

  【述记·卷二十八】

  下、引证也。

  五十五说“不信”等50,至“皆相应”51故,名有六也。此师意说一切染心,此之六种皆相应故。不信、懈怠、放逸三种引相不违,如前师说实染心。忘念等三,前来未解,故今应释。

  【论文】四·三八八 忘念、散乱、恶慧若无,心必不能起诸烦恼。

  【疏翼】

  第二师重解“余”字,第一泛出遍染污随中,第三立理。于中分三:一、总立后三遍,二、别立忘念恶慧遍,三、别立散乱遍。此即初也。

  【述记·卷二十八】

  下、立理也。

  忘念、散乱、恶慧,三法若无,心必不能起诸烦恼,无此三故,如善心等。以忘念、恶慧,是痴等摄,散乱别有,故遍染心,如何要有忘念等三?

  【论文】四·三八九 要缘曾受境界种类,发起忘念及邪简择,方起贪等诸烦恼故。

  【疏翼】  第三立理中,第二别立忘念恶慧。

  【述记·卷二十八】

  起诸烦恼者,要缘先时“曾受”之境。诸已得者,或虽未曾受,是“曾受”之境种类,“发起忘念及邪简择”,故有忘念及不正知。失正念故,邪简择故,起染污心。如缘灭道,起邪见等,或闻未来有殊胜乐,如天上乐等,皆先闻名,而起邪见及贪等,故无始曾得之境界也。或拨无灭谛等,拨先曾受所闻之境种类名故,非拨彼体,亲不证故,但亲拨彼类名故,如他界缘惑52,皆缘名生,缘自心相。故染污时,定有此二。

  问曰:染心皆有慧,五识应有执!以有慧故。

  答曰:五识定无深推求故,虽有不正知,无五见中我见,故无执也。法我、人我,皆我见故。又此痴分,故遍染心。

  【论文】四·三九○ 烦恼起时,心必流荡,皆由于境起散乱故。

  【疏翼】  第三立理中,第三别立散乱。

  【述记·卷二十八】

  又缘于内,如何起散乱?

  谁谓不起?如何名散乱?烦恼起时,心必驰流,于境纵荡,非如善位。此何为也?皆由于境,趣散乱故,方流荡也。诸论解散乱,皆言“不寂”,不寂者,“流荡53”之义,与此理同。故此三法,遍诸染心,无无此三,而成染者。

  【疏翼】

  以上第二师重解“余”字,第一泛出遍染随中,第三立理讫。

  【论文】四·三九一 惛沉、掉举,行相互违,非诸染心皆能遍起。

  【疏翼】  第二师重解“余”字,第一泛出遍染随中,第四会违。于中分三:一、会无沉掉,二、会无忘念,三、会说十遍。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八】

  何故无惛沉、掉举二法?

  下、会违也。

  释无惛沉、掉举所以。行相相违,起一,无一,非诸染污心皆能遍起。掉举外相高生,惛沉内相下起54。

  【论文】四·三九二 论说:五法遍染心者,解通粗、细;违唯善法;纯随烦恼,通二性故。

  【疏翼】  第四会违中,第二会无忘念。即会《对法》五遍染。

  【述记·卷二十八】

  若尔,何故《对法》等说五为遍也?

  彼论言“遍”,遍于四义:

  一者、“通粗、细”:简忿等十,唯粗事故。

  二者、“唯违善法”:即明“不信”翻信,“懈怠”翻精进,“惛沉”翻轻安,“掉举”返55舍,“放逸”翻不放逸来;即简“散乱”从定数来。设别有体,所障之定通三性故,不唯违善。“忘念”、“恶慧”“邪欲”、“胜解”56,随彼所翻,理亦应然。并翻别境之数来故。

  三者、“纯随烦恼”者,简根本惑,及不定四。彼57亦通名随烦恼故58。贪等,唯违善中无贪等,然非“纯随”,故今简也。

  四、“通二性”者,简无惭、愧。

  由斯四义,故《对法》说五遍染心,非但染心,即皆有也。

  【论文】四·三九三 说十遍言,义如前说。

  【疏翼】  第四会违中,第三会十遍。

  【述记·卷二十八】

  何义说十?

  如初家59说遍60二义故。

  【疏翼】

  以上第二师重解“余”字为“触等”之余中,第一泛出遍染随讫。

  【论文】四·三九四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谓前九法、六随烦恼,并念、定、慧,及加惛沉。

  【疏翼】  第二师重解“余”字为“触等”之余中,第二解此识俱。于中有二,第一显有中,又分二:一、总显有,二、别显有。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八】

  下、此识俱。

  申正义也。初、显有,后、辨无。

  此相应法,心所十九:前九、六随,如文可解。并别境中念、定、慧三,及加惛沉。

  【论文】四·三九五 此别说念,准前慧释。

  【疏翼】  第一显有中,第二别显有。于中有三:一、说念所以,二、说定所以,三、说惛沉所以。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八】

  此、别说念。如次前师说慧所以,即我见故61。此中忘念,即念数故,此不正知,亦即慧故,义说为二。邪简择故,名为“恶慧”,执我故,名“我见”,或是痴分,即非我见。或可义别,说之为二。能发恶业者,是第六识五识中语,非约第七62。故此识俱,有不正知。如前慧说,更不简之。

  【论文】四·三九六 并有定者,专注一类,所执我境,曾不舍故。

  【疏翼】  第二别显有中,第二说定所以。

  【述记·卷二十八】

  何意有定?

  “专注一类,所执我境”,不暂舍故。如于忘念缘曾受境,此缘一物,故有定也。不同前师63,彼无念故,缘新新现境,故亦无定。此中有亡,所存别故64。

  【论文】四·三九七 加惛沉者,谓此识俱,无明尤重,心惛沉故。

  【疏翼】  第二别显有中,第三说惛沉所以。

  【述记·卷二十八】

  无明重故,内迷执故,不外追故,故有惛沉,应可知也。

  【疏翼】

  以上第二解此识俱中,第一显有讫。

  【论文】四·三九八 无掉举者,此相违故。

  【疏翼】  第二解此识俱中,第二辨无。于中分二:一、辨无掉举,二、辨无所余。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八】

  下、显无也。

  此与惛沉性相违故,不可双起。

  【论文】

  四·三九九 无余心所,如上应知。

  【疏翼】  第二辨无中,第二辨无所余。

  【述记·卷二十八】

  无别境欲及胜解二,及染中邪欲、胜解、忿等前十二,并不定四,如前第一、第二师65说。互有无者,此略说之,余如上说。

  【疏翼】

  以上第二别诤中,第二师重解“余”字为“触等”之余讫。

  【论文】四·四○○ 有义复说:十随烦恼,遍与一切染心相应。

  【疏翼】  第二别诤中,第三师重解“余”字为“触等”之余。于中分二:一、泛出遍染随,二、解此识俱。初中亦四:一、标宗,二、引证,三、立理,四、会违。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二十八】

  此下、第三师说有十遍66,文段准前。此标宗也。

  【论文】四·四○一 《瑜伽论》说:放逸、掉举、惛沉、不信、懈怠、邪欲、邪胜解、邪念、散乱、不正知,此十,一切染污心起,通一切处,三界系故。

  【疏翼】  第三师重解“余”字,第一泛出遍染随中,第二引证。

  【述记·卷二十八】

  下、引证也。

  五十八卷说:有惛、掉、不信、懈怠、放逸五种,同第一师67;有忘念、恶慧、散乱三种,同第二68说。

  【论文】四·四○二 若无邪欲、邪胜解时,心必不能起诸烦恼。

  【疏翼】  第三师重解“余”字,第一泛出遍染随中,第三立理。于中有二:一、遍简欲解,二、遍染所以。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八】

  加欲、胜解,故偏简也。

  下、立理也。

  “若无邪欲、胜解”,必不起烦恼。此即总言染心有也。

  【论文】四·四○三 于所受境,要乐合离、印持事相,方起贪等诸烦恼故。

  【疏翼】  第三立理中,第二遍染所以。

  【述记·卷二十八】

  有何所以?

  不问何世、有为、无为,法顺己者,要乐合故;法违己者,要乐离故。先,或起贪;后、或起恚;若是不爱、不憎之境,有处中欲,即是不合不离之欲,此中所摄。

  又未有于境不乐合离,起烦恼者,邪见缘灭,必是离欲。戒69见取等,即是合欲。若于境界不乐合离,及不印持,即无烦恼。无烦恼时,可无邪欲及邪胜解,由此二种非遍行故。故染污心,要定有欲。于所受境要必印持,印持事相,无染心起不印持者。既要欲乐及印持故,方起贪等,是故此二,染心非无,即证十有。余证有,如前说。

  【疏翼】

  以上第三师重解“余”字,第一泛出遍染随中,第三立理讫。

  【论文】四·四○四 诸疑理者,于色等事,必无犹豫,故疑相应,亦有胜解。

  【疏翼】  第三师重解“余”字,第一泛出遍染随中,第四会违。于中分四:一、会疑理无胜解违,二、辨疑事非烦恼,三、会余论不说二遍违,四、会无余忘念等违。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八】

  问:如疑谛理等,岂有印持耶?

  下、会违也。

  “诸疑理者”,此念之时,于苦等事必无犹豫,即一心缘事、理二境,于理可疑,于事必印,无有独缘理,不于事印故。如萨婆多十遍行中,胜解、疑,心如何俱耶?即此理证。彼宗说是遍行故70,今者大乘于事生疑,此念决定。除此疑事,不于余境生决印故,胜解之数,非遍行摄。于理疑,是烦恼,于事中必印持——谓此苦事生其印可,苦理有无方生疑故。故疑相应,定有胜解71。

  问:印是定,疑不定,相违得俱起;见是决,疑不决,相返得俱生?

  答:疑时解用劣,相返得俱生;疑见行俱增,相违不并起。

  问:事决,理犹豫;疑、解,二俱生;事决、不生疑,所缘应不一!如何得说同一所缘?

  答:据二行相增,事决,无疑相;论其体同取,理疑,亦解生。

  【论文】四·四○五 于所缘事亦犹豫者,非烦恼疑,如疑人杌。

  【疏翼】  第四会违中,第二辨疑事非烦恼。

  【述记·卷二十八】

  问:若于理疑,必于事印。若于事疑,则无所印。此印相应,便无邪解。邪解之法,不遍染也!若于事中独生疑者,此是苦事?此非苦事?不迷理生疑者,此非烦恼。如疑于杌,为人?非人?是异熟生、无记心摄,非染污心72。若是染心,必有邪欲。故此心中,无邪胜解。胜解,非是遍行法故。

  问:耽染名贪,理事俱贪;“犹豫”名疑,理事俱疑?

  答:此不然。疑行猛利,于事名疑;贪行相通,境该理、事。

  问:于理生犹豫,事中即决定;于事生犹豫,理中决定耶?

  答:理,是事之理;疑理,事决定。

  问:亦可事,是理之事;疑事,理必定?

  答:事可现知,理难晓。若于理疑,事必印;非迷于事,理可知。故迷理时,理不印,如迷人时,必迷法,自有迷法,不迷人。不可迷人,必迷法;便令迷法,定迷人。《瑜伽》五十八等说疑于五事,谓他世等73者,此约事于理疑,非但迷世。缘他事时,亦迷彼理,非不迷彼理,但迷他世事。若此迷时,一心于现事,必生印可故。

  【论文】四·四○六 余处不说此二遍者,缘非爱事,疑相应心——邪欲、胜解——非粗显故。

  【疏翼】  第四会违中,第三会余论不说二遍违。

  【述记·卷二十八】

  问:欲解遍染心,论文74何不说?

  余论不说此二遍者,由此二体,虽遍染心,若“缘非爱事”情,则不欲此事。疑于理时,不印于理。于此二境欲及胜解,相非粗故,体细是有,相非显著不说者,约粗显论。体实是有,显此二时,即无欲解,不说为遍。此据有体,所以言遍。

  【论文】四·四○七 余互有无,义如前说。

  【疏翼】  第四会违中,第四会无忘念等违。

  【述记·卷二十八】

  五中无余忘念等75三,如说六76之家,会其五也77。说六之中,无沉、掉二,如说五78家会六说也79。“余互有无”,故“如前说”。

  【疏翼】

  以上第三师重解“余”字为“触等”之余中,第一泛出遍染污随讫。

  【论文】四·四○八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谓前九法、十随烦恼,加别境五,准前理释。

  【疏翼】  第三师重解“余”字为“触等”之余中,第二解此识俱。于中分二:一、显有,二、辨无。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八】

  下、解识俱。

  初、显有也。

  “有二十四:谓前九法、十随烦恼,加别境五,准前理释”。五十三心所80各各别说,故摄慧等。

  【论文】四·四○九 无余心所,如上应知。

  【疏翼】  第二解此识俱中,第二辨无。

  【述记·卷二十八】

  下、辨无也。

  说此相应,无善十一、不定中四、根本六惑、忿等诸随,如上准说。

  【疏翼】

  以上第二别诤中,第三师重解“余”字为“触等”之余讫。

  【论文】四·四一○ 有义:前说皆未尽理。

  【疏翼】  第二别诤中,第四师重解“余”字为“触等”之余。

  【述记·卷二十八】

  护法菩萨为第四说。于中有三:初、总非,次、申理,后、总结。此初也。

  【论文】四·四一一 且疑他世为有?为无?于彼有何欲、胜解相?

  【疏翼】  第四师护法菩萨重解“余”字为“触等”之余中,第二申理。于中有二,第一显遍染随中又二,第一破前中又三:一、破第三师十遍家,二、破第二师六遍家,三、破第一师唯五俱家。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二十八】

  下、申理。申理中有二:初、显遍随,后、此识俱。初中有二:初、破前,后、显遍。此破前说。

  且难第三——十遍家云:汝言于理生疑,必带事印。如五十八等说疑由五相:谓于他世、作用、因果、诸谛、宝中,心怀犹豫。即于事生疑,亦是烦恼。汝何故言于事疑非烦恼?既于事疑,是疑惑者,如何有欲、胜解二数?

  若谓彼言于他世疑,必于现在而生印可,未来世中,而生希望为无或有,故于现在为罪为福,有差别故;于疑他世中,亦迷彼理,非不迷理,而唯迷事,故于现印,亦有胜解者81,难言:疑未来为无,此应有我见;我见是推求,疑推求时,无我见。印持是决定,疑时无胜解!

  又于他世等疑,一心有胜解,疑杌为人时,此心应有解!若尔许者,应是遍行!若此疑心相违故无者,彼疑理心,如何得有?亦相违故。

  其寻、伺相违,贪、嗔相返等,皆应难之。

  二云:然于去来,若事若理,生犹豫者,心不缘现在但缘未来,于何生印?于释种涅槃中生犹豫者,有何印相?故知欲、解不遍染心,此亦去来、理事双疑。前解但缘事疑,以疑理所引,亦见道断。不可难言缘事起故,非见道断。行相迷理,缘事故,如见取等。此行相深,不同疑杌,彼行相浅,非是烦恼。

  此、破第三师十遍义。

  若尔,何故说十俱耶?

  如初师解82。

  【论文】四·四一二 烦恼起位,若无惛沉,应不定有无堪任性。

  【疏翼】  第四师护法第一破前中,第二破第二师六遍家。文分为二:一、难无惛沉,二、难无掉举。此即初难。

  【述记·卷二十八】

  次、破第二——六遍师义。

  起烦恼时,“若无惛沉”,此染污心,“应不定有无堪任性”。若有堪任,便是善性,非染心摄,名堪任故,如善心性。染心若有无堪任性,异于善者,有惛沉故。

  《对法》等云:惛沉性者,无堪任性83;又云:离无堪任,染性不成84。是故惛沉,定遍染起。故起掉时,既是染心,惛沉定有。

  【论文】

  四·四一三 掉举若无,应无嚣动,便如善等,非染污位。

  【疏翼】  第二破第二师六遍家中,第二难无掉举。

  【述记·卷二十八】

  又染污位,“掉举若无,应无嚣动”。

  “嚣动”者,扰恼义。“嚣”,谓諠嚣,“举”也;“动”,谓掺动,“掉”也。染心既是“嚣动”,明知定有“掉举”,若无嚣动,便非染心,无嚣动故,如善、无记心,故此掉举必遍染心。

  “便如善等非染污”言,或通难前无惛沉因。即二法中,各有两难:一、“无堪任”、“无嚣动”,二、“非染污位”85。

  然此与惛沉二粗行相不可并增。若一粗时,其一行细,体皆具有。此难第二师唯六,无沉、掉。

  【疏翼】

  以上第四师护法第一破前中,第二破第二师六遍家讫。

  【论文】四·四一四 若染心中,无散乱者,应非流荡,非染污心。若无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烦恼现前?

  【疏翼】  第四师护法第一破前中,第三破第一师唯五俱家。

  【述记·卷二十八】

  次、难初师唯许五俱。

  “若染污中无散乱者,应非流荡”,如善心等!既有流荡,由散乱故。

  此有三体:

  一、别境定数染者名散乱,违善定故,如萨婆多,此诸法师皆作此说86。

  今无此文。

  二、无别体性,非彼定数。此复二说:一是愚痴分:无明为体,二云:贪、嗔、痴分。《对法》等同87。五十五云:忘念、散乱、恶慧、是痴分等,故遍染心生。

  三、别有体性,第六卷说故88。

  念、慧二法,别境为体故,亦无别体。或是痴分,“若无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烦恼现前?”必失正念及不正知,此是非故89。而起烦恼,由有失念、不正知二法,非彼染心是正念等故。汝所言无此二染心应是善性,自性无记心,许无此二故,如加行善等。

  此、破初师无此三故。

  【疏翼】

  以上第四师第一显遍随中,第一破前讫。

  【论文】四·四一五 故染污心,决定皆与八随烦恼相应而生,谓惛沉、掉举、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不正知。

  【疏翼】  第四师护法第一显遍八随中,第二显遍。文分为二:一、显有,二、简别境无。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八】

  下、显遍随。

  染心定有八随惑俱。加第一师三90;加第二师二91,彼无沉、掉故;除第三师二92。

  【论文】

  四·四一六 忘念、不正知,念、慧为性者,不遍染心,非诸染心皆缘曾受,有简择故。若以无明为自性者,遍染心起,由前说故。

  【疏翼】  第二显遍中,第二简别境无。

  【述记·卷二十八】

  为简别境亦是遍染,故言“忘念”等。忘念、不正知,若即别境念、慧为性,不遍染心。

  论又言“遍”者,依无明分说。所以者何?破第二师,以彼唯执是彼数故93。“非诸染心皆缘曾受”,破彼念数。且如邪见拨无灭谛,此岂曾受?彼若言是先闻名故,方拨无者,岂拨名耶?今邪见拨体。体未曾受故。

  “非诸染心”“皆有简择”——简前师说有不正知是慧分故,此二若以无明为体,可遍染心。

  其五遍中,亦可约此别境为体者,以不遍故,不说有之。六中但约无明为体,遍故,说也。

  问:此中所说,何假?何实?

  如后94自解。

  问:如起邪慧简择法时,亦有愚痴,既便有二不正知耶?余忘念等,为问亦尔。

  答曰:不然。说有慧分时,不说无明分;无慧分时,说有无明分;有不正知时,亦说有无明,义别说故95。余数,亦尔。或总依96慧、无明,立一不正知。不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如放逸等依四法97立,不依贪等别说,二相应故98。

  【疏翼】

  以上第四师第二申理中,第一显遍随讫。

  【论文】四·四一七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谓前九法、八随烦恼,并别境慧。

  【疏翼】  第四师护法第二申理中,第二显此识俱。文分为二:一、显有,二、辨无。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八】

  下、显识俱。

  有十八法:谓前九法及八随惑,以别境慧即我见故,如初师说99。忘念等法,非别境为性,故不取别境数。

  【论文】四·四一八 无余心所及论三文,准前应释。

  【疏翼】  第四师第二显此识俱中,第二辨无。

  【述记·卷二十八】

  无别境四及善十一、根本六种100、忿等十二101,并不定四、邪欲、解102,及论三文不同所以,如前诸师绮互而说。

  依此褒贬,虽无论文,定许八遍。今以诸论上下杂有,致此推究。

  【疏翼】

  以上第四师护法重解“余”字为“触等”之余中,第二申理讫。

  【论文】四·四一九 若作是说,不违教理。

  【疏翼】  第四师护法重解“余”字为“触等”之余中,第三总结。

  【述记·卷二十八】

  第三、总结。

  作如是说,不违教理。

  【疏翼】

  以上第一解因相应中,第二释余俱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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