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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信仰自由权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8日
来源:不详   作者:古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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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宗教信仰自由权

  作者: 古丽燕

  自由和权利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自由和权利,它必须在法律的规范之下、以不危害国家根本利益为前提,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原则。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一再标榜自己是自由、民主的国家,讲求“天赋人权”。但它的自由和权利同样是相对的,美国《爱国者法案》的制定颁布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宗教信仰自由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重要人权之一。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不受外力干涉而自由决定个人宗教信仰和参加宗教活动的权利。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在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宪法中存在不同的表述。其中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将“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作为两个并列的公民自由权利来表述,国际公约大多也采用此种表述。由以上表述可知,宗教信仰自由权包括二层含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宗教活动的自由。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前者属于思想范畴,后者属于行为范畴。人们有了宗教信仰才会有宗教活动,宗教活动是信教公民的必然要求,通过各种宗教活动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才得以表达、强化、深入和传播。

  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属于公民个人的思想、精神范畴,思想自由、信仰自由、精神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尊重他人的不同信仰,保护个人的思想自由,对私人的精神生活持宽容态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是人类从专制走向民主的标志之一,是开明政府的必然姿态,在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之间建立和保持互相尊重、友善和睦的良好关系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宗教信仰属于人们的意识形态领域的范畴,主要是思想意识领域层面的东西,信仰和思想的问题是不能用强制手段去解决,法律不能也不应加以干涉,任何国家、任何人也不可能通过任何强制手段对人们的思想加以改变,因而保障信仰宗教的绝对自由成为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考察世界各国,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和国情不同,决定了各国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践(即宗教活动)会有不同的特点。但从各国的国家政治制度来看,大多数国家都用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认并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肯定信仰自由的天然合理性,公民信仰宗教自由是绝对的。我国宪法第36条第1 款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宗教活动的自由。由于宗教活动是外化的宗教信仰行为和活动,属于具体行为范畴。这种外在的宗教行为,“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与权利,甚至可能影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社会道德与社会责任,仅能受相对之保障。”因此,这种基于宗教信仰的宗教活动和行为的自由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即宗教活动的相对自由权。宗教不得干涉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宗教自由和国家安全之间有着实质的现实的关联。” “当我们将宗教自由和国家安全这两个概念放在一起时,自由就不只是普通社会政治生活的需求。”宗教实践必须符合旨在保障社会安定繁荣的法律和全体人民的道德观。宗教活动应当也必须有法律介入,由法律对其管理和规范,对合法的宗教活动予以保护,对违法的宗教活动进行制裁。因此,世界各国普遍通过宪法和法律对宗教活动进行规范,宗教活动一旦危及到政治统治和社会秩序,这种自由就会被限制,甚至被剥夺。

  稿源: 新疆哲学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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