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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在西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7日
来源:不详   作者:雷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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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宗教在西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雷晓萍

  摘 要: 西部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生活在我国西部。这些少数民族中绝大多数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因此,宗教问题在西部举足轻重,它在促进西部社会和谐进步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处理不好会阻碍西部地区的稳定。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西部地区的法治建设不能忽视宗教的影响。

  关键词: 宗教; 法治建设; 作用

  中图分类号: D920.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8631(2010)03-0007-02

  一、宗教与法的关联

  法与宗教是两个有着明显区别的社会现象,这是不容混淆的。但不能由此就对宗教文化全盘否定,尤其是宗教的法律意义更不容忽视。如果把人类社会看作是一只鸟儿的话,那么宗教和法就如同鸟的双鬓,缺一不可。

  1. 法与宗教都是一种社会规范

  在人类社会中,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很多,例如社会舆论、政党的纪律、道德规范等等,宗教和法律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两种,也就是说宗教和法律都是一种行为规范。只不过法律侧重规范人们的外部行为,而宗教不仅重在规范人们的外部行为,更重在影响人们的思想意识。

  2. 宗教对法的产生与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

  在人类社会演化的过程中,宗教曾对法律的发展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在人类历史的早期,法律和宗教是一个浑然未分的整体。原始社会中的习惯,本身就是包括法律和宗教在内的多种规范的集合体。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萌芽又是在对习惯尤其是宗教习惯进行鉴别、取舍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法律与宗教教义关系密切,有的国家承认某些宗教教义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法律的补充。法律中一些观念正植根于宗教的某些理念。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些特定阶段,宗教不止一次地与法律发生相互融通的现象。如在印度的婆罗门教就直接影响了印度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以至最后构成了印度法系的法律基础。考察国家的历史,可以清晰地看到,法的主要渊源其中之一就有宗教的教义和戒律。因此,宗教在法律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产生过重要的影响。

  3. 宗教的部分教义与法的精神是相通的

  法律和宗教都注重价值的判断,在不少方面,法律和宗教有息息相通之处。实际上,几乎在所有的正统宗教里面都有对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的关注,以及对人类利益和人类发展的关切。将宗教文化和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两者在某些方面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及规范手段。宗教强调对于道德的遵从,对秩序的维护,而这方面与法律是相通的。法律与宗教紧密相连,其目的是建立并维持一定的秩序,因此宗教的价值对于法律价值、原则的确立不无裨益。例如,基督教认为上帝是万物之主,万物在上帝面前一律平等,不分上下、贵贱。上帝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最终成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任何人都必须服从法律,否则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还会受到宗教的谴责。此外,基督教的宗教精神是自由、平等、博爱和秩序。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精神无一不渗透到法的价值取向之中,成为法所追求的目标。这些精神已被视为法律的本质精神,并为法律的发展及广泛普及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宗教对西部法治建设的消极作用

  当然,我们说法与宗教有着天然的联系并不意味着这二者就没有区别,事实上,法与宗教有着本质的区别,是两个不可混淆的社会现象。宗教文化中包含有大量的不符合历史合理性的、落后的内容,应该被人们所摒弃。因此,我们在讲宗教对西部法治建设的作用这个问题时,首先要强调它的消极作用。

  1. 宗教对西部地区群众的法律意识有着消极影响

  西部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其特征为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由于历史、地理的影响,文化教育相对落后,宗教传统深远,宗教意识突出。西部地区民族传统千差万别,这些文化传统有着人对于自然的朴素认识,其中也包含着强烈的宗教色彩,对现代法治存在一定消极作用。宗教信仰经过几千年的积淀,已经深深融入民族意识中,并与法律制度相映照,形成具有宗教文化特征的法律观念。在宗教法律观中,有的认为符合宗教习俗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可罚性以及通常的社会危害性,这种以宗教对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区分的观念在部分民众中成为判断是非的标准,阻碍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建立。在西部民族地区,动用私刑在部分信仰宗教的民众中被接受,而这不可避免损害现代法治精神,破坏法治原则。同时,顺应这种思维趋势,强调民族宗教习俗在法律中的重要地位,有可能导致削弱法律的公信力、强制力,在民众的意识中形成错误的法律观。

  2. 宗教对西部地区法律的实施有着消极影响

  其实我们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对不合理、有碍社会进步的部分宗教习俗已经进行了限制,但是,宗教习俗的生命力是很强的。在法律的实施领域,不管是司法活动还是执法活动,宗教有着不可忽视的消极作用,影响国家法律的落实。宗教习俗在法律实施的实然状态上,与国家的各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宗教与法不断引起冲突。在部分民众的宗教信仰中,当违背宗教教义时,所采取的处罚方式则与现代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大相径庭,影响到法律的施行。如某些违反法律的行为,基于宗教文化的处理,以处以驱逐等手段为其显著特征。这种处理方式在某些情况下与法治精神相背离,排斥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并非严格遵照法律的程序。这就很容易造成公众对于法律处理方式的淡漠,不关心司法中如何对待此种违法犯罪行为,而是往往进行私下解决,造成新一轮的违法,甚至犯罪。

  三、宗教对西部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

  宗教和法历来都不是两个格格不入、难以结合的领域。事实上,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是宗教文化为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没有宗教的铺垫,法律制度的发展可能也不会有今天的成就。因而必须重视宗教在法律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1. 宗教能够慰藉心灵,指引人的行为,对于西部法治建设具有正面作用

  宗教中的戒律,不仅是对人内心的指引,也是对人的外部行为的约束。当这种戒律与法治精神暗合,则会促进法治原则及精神的确立。如在佛教的影响下,信仰它的民众形成了因果报应观念,导致思维中对于犯罪的憎恶,无疑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2. 合理科学的宗教习俗有利于矛盾冲突的解决,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很多的宗教教义普遍倡导谦和、忍让、甚至牺牲,这非常有利于缓解矛盾冲突,有利于信众的和谐相处,如在矛盾的解决中,因为佛教影响,纠纷等采用和解方式,劝解人息诉,如民间谚语“和好一个家庭胜造一座佛塔”便是其体现。部分案件靠民间调解解决,从降低诉讼成本,合理配置诉讼资源角度,具有积极性,可以提高法律资源的利用效率,防止司法资源的耗费。同时,也可以缓解社会的矛盾纠纷,避免形成僵化的处理方式,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3. 处理好宗教问题,能为西部的法治建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宗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具有长期性,同时又具有群众性,为什么说它具有群众性呢?因为宗教的信众很多、很广泛,西部的少数民族,绝大多数是全民信教,例如藏族基本是全民信仰藏传佛教,回族是全民信仰伊斯兰教。这么多的信众,处理不好宗教很容易变为冲突因素,但处理好了它就是和谐因素。因此,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习俗,处理好宗教问题,对西部的稳定与繁荣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进而会为其法治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氛围。

  4. 宗教能极大促进西部地区的环境资源法制建设

  在西部,宗教对自然环境的保护有着比法律更广泛的影响力,在中国己经传播、发展了近二千年的佛教,它蕴涵着丰富的环境思想。佛教追求生态和谐的理想天国,所以生态和谐就成为众生解脱成佛的必备条件,由此又衍化出佛教中尊重一切自然物、珍惜生命的思想以及“不杀生”的戒律。再如在中国土生土长的道教,其强调道法自然,要求人们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维护宇宙自然的和谐发展,以教化人与大自然和谐相处。于是则可窥探出宗教文化中所包含的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意义。西部少数民族所信仰的宗教教义在资源环境保护方面与我国的法律的精神是一致,甚至比现行法律更全面,更容易落实,因此可以说,宗教是西部的资源环境保护法方面的有力补充。

  四、调动宗教积极因素促进西部法治建设的路径思考

  1. 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宗教问题

  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它在人类社会中将长期存在,必须承认和允许它的存在。在这一方面,我们国家一直都做的很好,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并从各方面尤其是法律制度方面加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总之,在我国,自由信仰宗教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当然,宗教文化中的内容自然是参差不齐的,所以必须以辩证的眼光去对宗教文化加以分析、鉴别。对于那些不符合人类发展趋向的内容要坚决予以抛弃,而对于那些符合历史合理性及人类发展规律的内容,充分发挥其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积极作用。

  2. 在法律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宗教因素

  法治建设有其内在的客观基础,受社会客观物质生活条件制约。但宗教等意识形态方面的因素也会对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起到延缓或促进作用。考虑到在西部民族地区,宗教作为意识形态因素,在社会公众中有较大影响,因此,相应立法进程中,在西部民族地区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坚持立法的导向性同时,注意法律制度的确立要考虑当地民众的宗教观、价值观,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尊重当地的宗教习惯,要根据宗教的习俗,在法律大框架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相应的政策,设立变通的法律制度。但是宗教习俗从根本上讲,具有排他性,对于与其教义不相符合的规范保持抵触的态势,对于宗教观念中与法治精神相背离、冲突的部分,在制定法律政策过程中则要仔细考量。在这种相互作用过程中,制定法受到宗教文化习惯的作用并适时变通,其适应性更突出,针对性更强;同时,制定法在其形成这一过程中,也反作用于宗教习惯,对于其发展变化起着塑造、引导作用。

  3. 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有效利用宗教文化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它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是有限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有多种,如政策、道德、宗教、纪律等等。此外,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并且处于不断变化、运动之中,而法律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所以法不可能包罗万象,更不可能时刻紧跟时代前进的步伐,有时甚至是落后于时代的。在这时,就需要其他规范来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宗教就是一种有效的规范手段。西部法治建设能否取得重大进展,有效利用宗教文化尤为重要,这方面其实有不少地方已经开始尝试,并取得不小成就,例如,宁夏西吉县由于聚居的回族较多,计划生育一直以来是个难题,因为计划生育政策与伊斯兰教的教义相冲突,伊斯兰教不允许在人的身体里放入金属,也不允许切除人的部分器官,因此,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很抵触计划生育,工作很难做,有些干部就考虑做阿訇的工作,阿訇在回族中的影响力还是很大的,阿訇的工作做通了,这个工作就好做了。再例如,宁夏石嘴山惠农区园艺镇安乐桥村,当地居民多为回族,司法所在工作过程中就很注意考虑民族宗教因素,调解工作不好做,于是工作人员就请当地的阿訇或者有威望的回族老人参与调解,很多当地的回族居民还是很尊重或者很信服阿訇或者那些有威望的老人,这样,一些平时很难解决的问题就迎刃而解,效果非常明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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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叶小文.宗教七日谈[M].宗教文化出版社,2007.

  出自: 《西部大开发·中旬刊 》 2010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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