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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7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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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

  道德是调整人们之间及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依靠教育、个人信念、舆论起作用的一种意识形态。道德的产生早于宗教。在人类社会一产生就有道德作为维系社会的纽带,虽然在不同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下产生的道德不同,但道德的具体内容总是世俗的,是与人们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活动结合在一起的。宗教产生后常常把人们之间建立于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些道德伦理关系、道德秩序和道德规范神圣化,使其具有了“神圣的灵光”和“法律的威严”,并且还制造了一些处理人与神关系的宗教道德或天启道德,谁不遵守这些道德要求就要受到“神的惩罚”,使道德宗教化。甚至有人将二者的关系颠倒过来,认为没有宗教就没有道德,“如果一个人不信仰宗教,那他就会放荡不羁。就意味着:丧失一切人性,把一切伟大的东西以及公正、善行、自由和人道主义统统抛到九霄云外。”①以此为宗教存在的必要性寻求根据。尤其是在现代,当科学的发展使宗教在科学领域日益失去地盘,现代化又使社会陷入环境污染、道德滑坡、人性扭曲的窘境,宗教找到了新的生存土壤和机遇,宗教道德化的倾向日益明显。罗马教皇约翰·保罗二世在《人类的救世主》一文中说,今天教皇有责任“凭借那种公认属于教会的道德权威,来帮助我们拯救受威胁的文明,来帮助我们对旧世界进行改造,来帮助新秩序的降临”。1993年芝加哥召开的世界宗教会议上通过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也指出:“谁也不能超越于‘善恶之上’,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以真正符合人性的方式行事,都有义务行善避恶”②,重新把天上的道德还原到人间,呈现出宗教道德世俗化的倾向。

  宗教道德与社会主义道德有本质区别。在阶级社会,自从人们的世俗道德被宗教化而变为宗教道德以后,宗教道德就成为束缚人民、维护剥削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利用各种宗教道德总是一方面要广大受苦群众“忍耐”、“顺从”、“要行善”、“要爱人”等来欺骗群众,另一方面又总是用“因果报应”、“生死轮回”、“天堂地狱”之类的说教来威胁群众,使广大群众心甘情愿地接受各种剥削和压迫。在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道德不再为维护剥削阶级统治服务,但由于长期形成的旧思想和旧的传统习惯势力还存在,宗教道德对信教群众的约束作用还是存在,信教群众对神、上帝、玉皇、真主、地狱等的畏惧心理还是存在,使宗教道德在信教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仍然程度不同地发挥着作用,其中也有不少积极作用。但这与社会主义道德有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道德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热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③的道德,既不具有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功能,也不具有宗教道德那种调节神人关系的独特功能。它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也是历史上一切优秀道德,其中主要是劳动人民道德精华在新的经济基础上的升华。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是道德建设,这种道德建设是以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为主,包括了历史上一切道德精华,其中也包括宗教道德精华的建设。因此,积极引导发挥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基督教全国协会名誉主席丁光训说:“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涉及了方方面面,但有一个方面非常重要,这就是各个宗教都有它的伦理道德的内容,这个伦理道德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是一回事,但可以殊途同归。”④这里的“殊途同归”就是指通过引导可以使宗教道德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丁光训主席认为,宗教本身就是有丰富的伦理道德内涵,因此只有把宗教向伦理道德方向引导,才能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一个宗教讲医病赶鬼,就是一个很落后的宗教,很原始的宗教”。他主张“把建立在惧怕之上的宗教,提升到讲伦理的宗教”。⑤他的这一主张适应了当今世界宗教道德化、世俗化的大趋势,也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符合我们党提出的“依德治国”方略的需要。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必须要坚持科学态度和辨证方法的统一,对宗教道德进行具体分析。

  有些宗教道德随着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变化可以在新的经济基础上直接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例如,基督教、天主教“十诫”中的孝敬父母、毋杀人、毋行邪淫、毋偷盗、毋妄证、毋愿他人妻、毋贪他人财务;伊斯兰教所主张的“当孝敬父母,当优待亲戚,当怜恤孤儿,当救济贫民,当亲爱近邻、远邻和伴侣,当款待旅客”⑥及命人行善,止人作歹,不要骄傲、矜夸、满足自封,而要谦虚、谨慎、积极求学等;道教主张的“贵生、养生、无执于世俗功名利禄,外得失之荣辱,谴观戚之邪情,为利他之善事”;佛教主张的“诸恶莫作,众善奉行,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忘我利他,普渡众生”的道德原则,五戒的道德精神等等。这些宗教道德和宗教精神在剥削阶级社会是广大信教群众迫于神、上帝、真主、玉皇以及宗教法庭的威慑而强制执行的,是道德他律,而不是自律,最终是为维护剥削秩序服务的。而在社会主义由于消灭了剥削制度,废除了宗教法庭和特权,实行宗教信仰自由,信教群众遵循这些道德戒律完全是出于个人信仰需要和习惯,实现了道德他律与自律的结合。它与我国社会所倡导的社会主义道德虽然实质不同,但内容却有相同之处,特别是各教中包含爱国家、爱劳动、爱和平、爱他人以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思想,对于非信教公民也是完全适用的,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对这些道德可视为各宗教的光荣传统,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需要引导广大信教群众继续发扬和遵守。

  另外,有些宗教道德虽包含不少消极因素,但经过对其内涵进行根本改造仍然可以从形式上加以利用,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辨证逻辑认为,人们思想中的概念不是一成不变的,既可以抛弃旧概念,创造新概念,又可以改造旧概念赋予新内涵,比如佛教中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因果报应”说,本是宣扬“六道轮回”、“灵魂不死”等信仰主义的思想糟粕,但如果完全抛弃这些内容,赋予它新的内涵,只要做对群众对别人有益的善事,必将得到群众和他人的称赞、回报,其形式仍然有可取之处。江泽民同志为扎什伦布寺提写“护国利民”四个大字,也是旧形式赋予新内涵的典范。“护国利民”在藏传佛教中历来是讲借助无边的佛法实现藏传佛教“护国利民”的社会功能。而江泽民同志提写这四个字的含义是要引导佛教界广大宗教人士热爱维护社会主义祖国,做对人民有益的事,服务于社会和人民。这是在原藏传佛教中不可能具有的新内涵。在伊斯兰教中也有不少类似的道德思想需要进一步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加以发掘和改造。

  还有些宗教道德从内容到形式都已经完全过时,严重影响和阻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格格不入。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中那种“肉体越痛苦,灵魂越幸福”的说教和一切皆空、泯灭一切人欲的禁欲主义;基督教、伊斯兰教那些严重歧视妇女的教规伦理;佛教中那些消极避世、“看破红尘”的道德心理和行为等,不但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而且阻碍了物质文明建设,应向信教群众讲明危害,教育他们逐步改变和摒弃。

  新疆多数群众所信仰的伊斯兰教同样包含着丰富积极的道德内容,特别是包含丰富的商业职业道德内容。这一点前一章已有所述。认真研究和发掘宗教的这些道德内容,引导宗教向道德化方向发展,既符合当今世界宗教发展的大趋势,又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适应和“依德治国”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认清宗教道德化趋势的意义,积极正确地加以引导,使宗教更好地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注解:

  ①《东方思想宝库》,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0年版,第642页。

  ②孔汉思,库舍尔编,何光沪译:《全球伦理》四川人民出版社,第14页。

  ③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决议》。

  ④《世界宗教研究》,1997年第3期。

  ⑤《世界宗教研究》,1997年第3期。

  ⑥《古兰经》,第4章,第36节。

  编者语:该文选自《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与实践》第167~171页,由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2001年6月出版,李建生编著,本文标题为编者所拟。在互联网上,该文由天山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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