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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佛教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2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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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沁水县佛教协会章程

  (经2007年1月27日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沁水县佛教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语名称:THEBUDDHISMASSOCATIONOFQTNSHUI缩写为:B A Q。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为沁水县佛教的爱国爱教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县佛教徒,爱国爱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提倡人间佛教积极进取的思想,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义务主管单位:沁水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沁水县民政局、沁水县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地址:沁水县龙港镇西街市场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维护全县佛教徒信仰自由的权利,推动佛教徒全日宗教政策和宗教事务条例,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协助并指导佛教界人士管好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二、拥护并听从党和政府的领导,物色有一定佛教学识,爱国爱教的年轻佛教管理人才。举办佛教教育事议,加强自身建设。

  三、找调案研究,根据整理我县佛教文化,对我县的佛教文化历史和现状进行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团结和引导教徒积极参加各项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举办佛教自养服务事业。

  五、指导和督促居士团体健全,积极完善制度、协调关系、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六、举办佛教教育事业,创造条件定期举办培训班,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流通佛教经典,提高佛教界整体素质。

  七、引导佛教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工作,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群众。

  八、做好佛教界的友好交往合作,促进佛教文化交流和施谊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是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积极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县佛教界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够在本会义务范围内做出一定成绩的。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县佛教会员会议选举产生,负责全县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县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对全县会员会议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县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议;

  四、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会长、副理事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济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分配给个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会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元月27日沁水县佛教协会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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