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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述僧团亡僧遗物处理原则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5日
来源:不详   作者:王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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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述僧团亡僧遗物处理原则

  作者:王丽心

  提要 本文专题以“亡僧遗物处理,,为讨论内容,对有关佛教处理僧人遗物的传统规制和习惯,作了略述。僧团中财物的分配及亡僧遗物的再分配,是以真“利合同均,,为依据,这是僧团维护平等相处的可靠保障。本文试图揭示佛教僧团发展中的“和合”规律。

  关键词 亡僧 遗物 处理

  佛教从释迦牟尼佛初转法轮,度五比丘,建立僧团,形成了以信仰为皈依处,托钵乞食和财产同活共有的生活基础。僧团常住以“六和敬”为原则,所谓:一、戒和同修,二、见和同解,三、身和同住,四、利合同均,五、口和无争,六、意和同事。僧团中财物的分配及亡僧遗物的再分配,是以“利合同均”为依据,这是僧团维护平等相处的可靠保障。本文专题以“僧团亡僧遗物处理,,为讨论内容,试图揭示佛教僧团发展中的“和合,,规律。

  如何处理僧团中亡僧的遗物,圣教广博的经论中说法各不相同。

  亡僧遗物处断甚难?据《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云:“又复应知,若逢(处理亡僧遗物)事闹,众难集者,开作初后法,应将十钱、五钱,于上座头,及最小者与之,即为定记。”在佛陀时期,曾因分亡僧物产生过纠纷。处理此事,即以掷钱为判定的方法,为了防止僧团因财物分配时发生纠纷和争议。律云:“一切亡比丘僧(之物),尽属四方僧。”亡僧身后财物归人僧团,是为僧团常住受用之资。《量处轻重仪》曰:“使二僧怀受用之资(谓常住现前之僧,俱荷重轻物利也)两施有福流之润(谓道俗七众之人,俱行僧得之施也)故总判人僧。”

  然而,僧团的情况各不相同,亡僧之遗物的贵重又与一般日常所用不同,简单地以“一切亡比丘僧,尽属四方僧”,判断亡僧遗物的再归属权,还要有细则为依据。为将诸部大义综合一个遗产处理的原则,唐代道宣大师为此专作《量处轻重仪》,其曰:“惟以轻重为要”。即:遇到此事者,随机情意,可依《量处轻重仪》为参考处理亡僧遗物的依据。道宣大师是据“物既现前,义须决绝,即以当律为依,上下求文,……意以普摄资生之财,总收众具之物,附事决迟疑之咎。临时定轻重之仪。”道宣大师所著《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是以《四分律》为本,搜括诸律部成文,其下篇下卷,专论“衣法之中单解六物”,这相当于亡僧遗物处理的细则。

  下文以为据《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二衣总别篇》(简称《行事钞》)为据,略述亡僧遗物的处理原则。

  一、亡僧遗物的处理原则

  关于亡僧遗物的处理原则,《行事钞》云:一、制人僧余处不得,二、对亡者分法不同,三、同活共财不同,四、嘱授是非,五、负债还不,六、定物重轻,七、具德赏劳,八、分物时节,九、正加分法,十、杂明受物。

  (一)制入僧余处不得

  僧人出家,以“六和”同遵为要,身行所为,莫不为佛法所摄。僧团之物和合共活,僧团之外不得所有。故人施佛之物,非比丘无权擅自处分;若施僧物,僧人要依位受之。

  (二)对亡者物有10种得法

  1、粪扫取,《五分》云:界内水漂死,人衣挂于树枝,随见者取之。无主之物,当粪扫想,随见者可以拿去。2、人当时现前僧。《十诵》云:学悔沙弥死、被摈比丘死、守戒比丘死,随互直取。佛听之共住者取。3、人同见僧,《四分》云:邪正二部,各执是非,其人中道死至彼死,皆同见白分。僧人半路而亡或亡于寺中,佛听与见解相同者得亡之物。4、人功能僧,《四分》云:被举比丘死,衣物人同羯磨举僧。有过的僧亡,物人同羯磨检举的界僧得物。5、人二部僧,《五分》云:独住比丘死。《萨婆多论》云:二界中间死。《四分》云:无住处白衣家死,先来者得。6、人面所向处僧,《萨婆多论》云:界中间,随面向处僧应取。在二界中间死,若知去处,去处僧得,若不知去处,随面向处僧应取。7、人和尚,《僧只》中云:沙弥死,衣物人师和尚等,谓,令和尚分别财体,以师物自人,沙弥物人僧。沙弥之物多是师给,给予的部分由师得,其余部分人僧团。8、入所亲白衣,《萨婆多论》:灭摈比丘死,将衣钵付生缘。此指犯根本罪又不如法忏悔者,被开出僧团,亡者不在是僧人,其衣钵可由白衣拿之。9、随所在处得。《十诵》:有比丘持衣寄阿难处,三处共争,谓能寄人、所寄处、寄物处。佛言:属阿难处僧,界内现僧应分。以寄人不寄处故,直尔分之。阿难在何处,物就属哪处僧得。10、集大众僧作法而分。上述十种分法有九种是直接分,只有一和清众死,方人羯磨。

  (三)同活共财的辨别

  僧人之间有所谓“同活共财”关系。同活,《行事钞》说:“若师本意,正与弟子衣食,不共同活,已与者得;未与者师亡已后皆人僧,实非同生,假冒取僧物者,犯重。”“若师本意”一段,是说师给弟子以衣食,并非同活,更不共财。师亡未予的僧物,悉皆人僧团。如果假冒取僧物者,犯重。

  “若师本契,所有财物,决心同分,看如儿想,终五分隔。此若互死,任情多少,随身服用,一切人僧。”“若师本契”一段,弟子视师如父,师立有遗嘱,弟子对师父财物有继承权。共有的财物,只分亡者那部分,已穿用衣物,随徒认用,余有价值之物,依照规定各半,分割共财。若师徒先后亡故,一切之物归僧团。如若不同活,又非共有财物,妄称同活共财,骗取财物,犯偷兰罪。

  “若师徒共契,财物共有,各别当分,且在一处,别活、反道,悉共半分,是名共活。若分其物,准俗制道。已着之衣物,己用之器物,各属随身,并未须分。余有长财,依式分半。”同修之间立有契约,财物共享,以后若有因缘当分别,财物一人一半。自己的衣物、所用的器物各自随身可不分。其余的财物依式分半。

  “若不同活,又非共财,妄言取分,能所俱犯,重则犯重,轻则偷兰。”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又没有共同的财物,却妄言诈取,拿到的是重物则犯重,拿到的是轻物则犯偷兰罪。

  (四)亡僧的遗嘱——嘱授是非

  1、嘱授善恶,初中有四:

  A、嘱授善者,自知昔来非法储积,唯结不善,今若有命终,没有随侍者,命终前破着舍贪,顺本初受,决心发誓愿,以生前的财物付嘱他人,舍贪心,欲生福上处,这谓善。

  B、嘱授不善者,恐生前的财物被僧团所有,悭贪俗情的世态,妄将财物授予自己亲近的眷属,此所嘱授的财物,非善。

  C、不嘱善者,若病僧沉重之时,唯求生出离之心,于此身中,空无无漏之心,以此恨叹,了知财物非身之道。若有人劝将财物嘱与他人,言说:此财要依律以佛制去处理。如此僧人命终,不嘱的财物亦称为善。

  D、不嘱不善,前心欲舍,后来由私心遮覆,辗转互生,不能自决。这时僧命终,此僧留下财物是不立嘱的不善物。

  2、人物差别:

  A、人物俱现——人和财物俱在,是嘱是授?田宅、车牛、庄园等重物及轻物不可转者,如,布帛之例,是名嘱。

  B、可付与——如,绢匹衣服宝物等是授。

  C、人物互现或俱不现,是嘱是授?人在他城邦,余物在别处,人与物分离如何处理?人物俱在,当面可以给与的,是嘱是授?一切重物和不可转动的轻物,谓之嘱;可以移动当面授予的,谓之授;人与物二者分离或俱不现在,只能嘱不可授。

  3、重单嘱授:

  亡物曾经许诺嘱物予多人了,最后的一位得亡僧之物。

  如亡物曾经许诺授予多人了,最后授予的人得亡僧之物。

  嘱授能否成立,道宣大师认定:“准此决犯,如决心与他,自言先出,或对人陈,随一许竞,理是他财,因不付他,或转余施,财主犯重。”已经许给他人财物,就是他的财物了,如果不落实庄重允诺又转许了别人,物主犯重罪。《善见》云:“先许他一衣,后便余大德来,转以施之,是得偷罪。

  4、成不相者:

  嘱授有的时候是不能成立的。《行事钞》说:凡言嘱授,正在舍财相应心,要必决与生福胜处,定无变悔,皆悉成就。若云:此物死后与我作墓、买棺椁、碑碣、作像、写经、供僧等事,并不成就。以未死是物主定不自分,死后更有主来处断,不依前法。若犯王法,知明日晚间必死,今日中前,随时并成,由未死前,心决成主。若以财物令人造像,施僧斋供,使我眼见,因即命终者,成。《四分》:若临终时,嘱物与佛法僧,若我死后与等,佛言:一切属僧。《十诵》大同。唯三衣六物不应自处分。《僧只》:若未付帐,或得已,不作净,还置病人边,并不成。若作净已,置边者,得。若言:我死当与,若差即不舍,并不成。《五分》:若生时与人而未持去,僧应白二与之。

  僧尼对自己财物的嘱授,要依善心,出于忏悔之心为善,嘱授正当。若于私心,这种所立的遗嘱则是不善。

  (五)亡僧负债还否?

  有关亡僧债务的处理原则,《行事钞》云:若佛法别人负亡人物,亡人负佛法别人物,并含轻重者,有则相当还,无则交络还,以并收入,须依本物,重则入常住。轻人现前僧。若先负轻物,今追得重,还须卖取轻物,依法分之。若本负重,还轻者人常住僧中,不同共僧之法。若常住僧,负亡者重物,不须索取。若负轻物,追人现前僧,得重物还者,依前易取轻物分之。若全无可得者,便止。《十诵》云:“若比丘生时,负三宝物,应归。”若三宝物贷比丘物,索取人现前僧,乃至四方现前客、旧比丘等,亦同上。若赊酒不还便死,取衣钵还;若无者,取僧物偿;恐出诸比丘恶名声故。若先于他衣价,死时还索取;取他衣末与价,若死,还本衣,无者,卖衣钵还。

  上可归纳——互负和单负两类:

  1、无论亡僧负人物,或是别人负亡僧物,有则都要清偿。

  2、亡僧负常住物原来借的,无论是重物、轻物,都人常住僧。原来借的是轻物,人现前僧分。如果追还的是重物,应卖了收取,轻物人现前僧分。

  3、若常住僧负亡僧物,原负是重物,不须偿还,常住偿还了亡僧重物,也要取回。原负亡僧的是轻物,应追人现前僧分。如果取回的是重物,应卖了换成轻物分。

  4、亡僧生前曾赊过物品,如赊酒,要以亡僧衣物偿还;若亡僧无衣物还,应取常住僧物偿还。避免落个和尚吃酒(此指发酵性果饮品)不还帐的恶名声。

  5、亡僧生前购置衣物,未付钱便死,可退还原衣物,无原物可退,应变卖亡僧衣物偿还。

  对于僧死处、负债处、质物处、取钱物等不在一处地方,债务如何偿还?

  《行事钞》有以下规定:

  A、衣钵寄在余处,身在余处死,随物处僧得。

  B、负债处死,负债处僧得。

  C、死处、出息处、保任处,保任处僧得。

  D、死处、质物处、取钱处,质物处僧得。

  E、死处、取钱处、执券书处,执券处僧得。

  若息处在俗边,索未得者,可准《十诵》依券征取。若物在僧边者,亡后随物处僧碍,终不得以券书故摄异界僧物。

  若论重物亦不得取,以不听移此僧物而送彼僧,除羯磨法。若负物在俗,同无住处,五众先来者得,重物随见者送寺。若多人所知,共争不决者,据《十诵》而断,或同前处二寄断。《毗尼母》云:若有生息物在外,遣寺内僧只净人推求取之,人此寺常住僧。《五百问》云:比丘借人物,前人死,要须白僧,得取本物;不白而取,得罪;若僧不与、强取,或僧知而不还,自他俱犯。《僧只》云:若索债者,当看前人,持戒可信者,与;不可信者,不应与。若有可信人证明者,应与;不可信证者,不应与。

  (六)定物轻重

  僧团一切财物可以用轻物与重物两类摄尽。无论轻物重物都是资道之用,不可生贪执。《行事钞》说:“律是十三章门,判物皆尽,唯有重轻二别。”僧团的财物分为十三科。十三科是:1、僧伽蓝、2、属僧伽蓝园田果树、3、多有别房、4、属别房物。5、瓶盆斧凿、6、多诸重物、7、绳床、木床、卧具等、8、伊梨延陀(鹿皮类)等、9、守伽蓝人、10、车舆、11、水瓶、澡罐、锡杖、扇、12、诸杂作器(竹木类物品)、13、衣钵等。

  亡僧遗物的轻重如何判别?道宣大师之《量处轻重仪》述要最为详尽,下文结合《四分律》而谈。

  《四分律》云:

  尔时舍卫国有多知识比丘死,有多僧伽蓝、有多属僧伽蓝园田果树、多有别房、多属别房物;有多铜瓶、铜盆、斧凿、灯台,多诸重物;多有绳床、卧床、木床、卧褥、坐褥、枕;多畜伊梨延、陀耄罗、耄耄罗、氍毹;多有守僧伽蓝人;多有车舆;多有澡罐、锡杖、扇;多有铁作器、陶作器、皮作器、竹作器、木作器、剃发刀;多有衣钵、尼师坛、针筒。诸比丘不知云何?白佛,佛言:多知识、无知识,一切属僧。

  律云:多有僧伽蓝,律断人重。以僧伽蓝相仿,如僧人的私有小寺、庄宅、店肆等也属僧团,为不可分之物。多有属僧伽蓝园田果树等,律断人重。“诸比丘分僧园田果树,佛言不应分,属四方僧。”

  僧团之物——属不可分的有:

  寺院内外所有园田、果菜、谷米、众具、养生调度等。

  道宣大师解释说:园圃所种菜蔬。

  初有现植五生种:一根种,如萝卜、姜、芋之属;二茎种,如榴及莱属;三节种,如萝勒、芹等;四杂种,如蔗、竹;五子种,如荽荏之属。

  第二为离地菜菇。以上五生之属及有余枝条,如荚糠等。

  第三预留种籽,如萝卜籽、蔓菁子等。

  第四园田干活的工具,如锹锄之具及浇溉水车等。

  栽种五果之树:

  初为现树五果、谷果,如胡桃、栗树等;肤果:如梨、木瓜等;核果:如桃、杏、枣、柿等;角果:如山泽诸豆;果:如松柏子等。

  第二位离地果子,干枣、梨、李、杏、柿、栗等,并蔓草所产瓜匏等。

  第三为树枝皮谷,如诸果树枝叶杂相。

  田农产植:

  初为水陆田具,如耒耜捞磨、耧勾犁具、锄铧刃器等。

  第二为现种五谷,如房谷,即粟秫(黏高粱)等;散谷,即糜子等;角谷,如诸豆;芒谷,如稻麦等;谷,如麻荏等。

  第三为离地五谷,如收讫粟谷、大小豆、麦等。《僧只》中:十七种谷类亦通为一切诸谷。

  第四为萁蒿,如一切蒿草、豆萁、稻草等。

  贮积仓廪:

  初为所贮库藏,如库仓、廪窖、厨匮等;第二为量准之器,如斛斗、升、合函筹尺、秤等。

  造食众具:

  初为转生餐具,如水陆碾、碓磨、萝具等;第二为作熟食之具,如鼎、盆等,并案、橙、机架及饼模杂具;第三为盛用食品之具,如瓮、盂、碗等。

  现成五熟:一蒸熟、二煮熟、三烙熟、四炙熟、五炮熟,如羹、饭、饼食类。

  现成四药:时药,如米面酱、豉曲菜;非时药,如诸果清汁;七日药,如酥蜜油脂;尽形药,如盐、椒、姜等。

  上述之物都是根据律本之义判断属四方常住。

  《四分律》云:“多有别房、多属别房物……一切属僧。”

  什么是多有别房?道宣大师解释说:伽蓝内外树聚林野,若有自乞所造的大小诸房,偏属自己,佛准于受用。但是,本主僧亡,所建房舍,要归人僧团常住。若是建筑材料,如,块瓦石草房具等及准备造房的钱、绢、布、谷等现物,按价值大小分别论处。若亡僧生前留有处分财物之遗嘱,应该遵照其嘱处断。若亡僧之前未有遗嘱,由僧团处理,外人要占有这些财物是不可以的。

  什么是多属别房物?如,窗户、屋帐、床帷、壁床等。由于是房舍附属之物,与房舍等同看待,故判人僧。若有壁土圮坼、开门牖敝等情形则不人此例。

  《四分律》云:“多有铜瓶、铜盆、斧凿、灯台。”律文并重归属僧团。

  然而,瓶盆等大小未作说明,道宣大师解释说:铜瓶铁木瓦等所造之物,依《十诵》说:一切铜物不应分,除釜瓶二斗以下可以分给僧人。关于瓶盆等物的大小,没有明确的记载。只有关于佛衣、坐具有所规定,如《萨婆多》云:“佛长丈六,常人半之。”故戒本云:“佛衣长佛九橾手,广六橾手”。《五分律》云:“如来一棵手,此方则二尺也。”

  《四分律》云:“多诸重物,律断人重。”这里规定有八种:

  第一种,成衣众具。1、成衣众具,如衣床之具及赭土雌黄、样度、绳索等;2、裁衣众具,如裁板、剪刀、磨石等;3、成衣机具,如绫罗、锦绮、细绢等机车织成物;4、纺绩众具,如纺车、绩筐、经络架等;5、缫抽之具,如缫车、轻络及养蚕之具等。以上五件虽为轻物,但事相繁复,又非道者之必须对象,故律判人僧团。仅第二件所说,裁刀剪刀,佛开示说僧人可分之。依经判之,四寸长短的裁刀剪刀,无铁木角骨作柄,从轻人僧;若依量上述诸刀,刀柄以金银宝物装饰者,尺寸小刃者也要从重归人僧团,个人不得随意分配。关于磨刀石的大小,律论没有规定,仅以剪刀之类相衡量从轻人僧。

  第二种,服玩之具,如,如意柄、诸杂尾拂、唾壶之类。这些并非经道之具,宜从重归于僧团,随器奁匣衣服并人僧团。

  第三种,治病所须,1、医术针灸刀、角槌和疗疾之具;2、诸方本草、明堂流注脉经、药诀等医药书;3、对病之时药、非时药、七日药,所余之药物皆归人僧团。上述三件是资身之所必须物,随时听用,如,治救刀具,律文通许。《十诵》云:灌鼻筒等,人轻所收。余有药筒、药函、诸器相从分也。还有,诸方本草医药之书,虽是俗之物,宜从重收入僧团。尽形药中没有搅捣的部分归人僧团,已经和合成汤丸膏中成药,由服药者继续服用。

  第四种,内外经籍:1、内法经部,谓,凡是有传述对治人心烦恼的经籍,设为内法。佛经初传中国,谓,传人的多罗贝叶经;按翻译纸素有六:一单翻、二重翻、三失翻、四杂录、五疑经、六伪引。2、集录,谓,佛法东传以来,教内教外的诸贤宏传佛法,所造论、所造赞传,如,僧祐《弘明集》。3、二方杂记,二方:指道俗通经解论,各种解释经义的钞疏之类。4、拟写经具,谓,纸墨笔砚案及装满潢帙轴的作品等。5、所盛经具,谓,厨、箱、竹箱、匮、函、案、架阁、巾袋等。以上五类,经籍、格言是人道津途,尽要穷务,若不玩习通鉴始终,其关键难以悟人其趣,故经籍须读寻阅其理义,经籍要反复阅读。据《毗尼母》云:经律先有付嘱即付彼人,若无付嘱人,随能持者,依教进修,非为守护而已。佛经贵在多读多诵,若无心读诵者则必须将佛经辗转委托有志佛经之人。若亡僧留有笔墨纸素等及盛经器物,无有转用者,随经籍辗转贡献,非定属者,随事轻重分给二僧。若多积纸墨不是为佛事所用,这部分要从重摄人僧团。、

  外俗书纪:谓,凡有纪传,皆存外有。1、九流史籍,(九流:l道家、2儒家、3名家、4法家、5墨家、6纵横家、7阴阳家、8农书、9杂流)即,六经、诸子史传、杂说、文纪等。2、三古字书,(古文、篆籀、隶书及真草诸真迹等)3、所成书器,谓,内经篇所列者。以上三件属重收入僧团。纸墨有余乃兼道务,而书画等本意附俗不同前面所列,并从重例。

  第五种,数算众具:1、现有数具,谓,目翳悬(玄)测商方衡筹算等。2、杂珠数法,谓,水晶、琉璃、杂色珠等,或用竹木泥土瓷石所作的数珠。以上二件算数所须,甚随道务。数珠如是贯穿伪宝杂色所成,一切宝物人重。似宝、伪宝杂色珠,如得法用,宜断轻,可分。

  第六种,1、八音之乐:(1、钟铃等,2、石乐、谓磬等,3、丝乐、谓琴瑟等,4、竹乐、谓笙笛等,5、匏乐、谓箜篌等,6、土乐、谓埙等,7、革乐、谓鼓等,8、木乐、谓上音者)2、所用戏具:谓傀儡戏、舞狮子等。3、服饰之具:谓花冠帕、索裙等。4、杂剧戏具:谓投壶并所需骰子等。以上四件皆为荡逸之具,务道之人,正乖念慧,荡逸之具皆从重收。然僧非贮蓄之家,准以出卖荡逸之物得钱,还人僧团,随常住杂用。

  第七种,杂庄饰具:1、彩画之具,谓,画样、丹青、朱绿、杂色及绳、直尺专具、规矩所须之物。2、好玩众具:谓屏风、障子、山水、人物、游仙、古贤传记书隶及杂书异画之具。以上二种,一同上述办理。书画丹青但可游情所欣,宜可由僧团常住装饰僧堂。

  第八种,宝璧诸货:1、谓金、银、珍珠、摩尼、珊瑚、车渠、玛瑙,此为七宝及诸玉璧。2、轻宝,谓铜铁铅锡白蜡及诸伪珠。3、钱宝,谓,金银铜铁铅乃至皮作等八种上有文字、图像。4、所余残物,谓炉冶所须之物及矿朴熔泻之具。以上四件都是重物,僧人严禁拥有俗财。重宝、钱、炉冶之具本非僧人所蓄,可托委允有助道之人,亡僧身后归人重僧团常住。

  佛对于僧尼蓄有私财,谆谆相诫。除三衣六物之外,一切财务都不能私蓄。《四分律》云:佛尔时以此因缘,集比丘僧,谓诸比丘说大小持戒犍度,……不把持金银七宝,不娶妻妾童女,不蓄养奴婢、象、马、车乘、鸡、狗、猪、羊、田宅、园观,蓄积蓄养一切诸物;不欺诈,轻秤小斗;不合和恶物;不治生贩卖。……

  关于财物,经律特别把金银钱宝等称为八不净物。《僧只》云:“不净物者,金银钱不得触故。余宝得触,故名不净物。若不净者,自捉使人,一切皆提。”

  对于僧尼私蓄金银钱宝,道宣大师在《行事钞·随戒释相篇》云:此之一戒,人患者多。但内无高节,外成鄙秽,不思圣戒严猛,唯纵无始贪痴故,律言:非我弟子,准此失戒矣。又云:佛告大臣,若见沙门释子以我为师而收金银钱财,则决定知非沙门释子。

  对于僧人私蓄金银钱财经律中有着严格的规定,但是教团又是社会的组成部分,要随顺世间的生活,因此佛陀开有方便之法。视金银钱财为不净物,若经过“说净”,不净物便成净物,不可蓄便成可蓄。说净:《行事钞·随戒释相篇》云:“钱宝说净有二,若白衣持来施于比丘,比丘言:此不净物,我不应蓄,若净当受,即当说净。二者净人言易净物蓄,即当说净。若彼此不语,取,得舍堕。”

  《行事钞·随戒相篇·蓄钱宝戒》引用内律说到了一些可蓄财物的条件。如,《毗尼母》云:毕陵伽为国人所重,施一小寺、罗网、车舆、驰驴等蓄,僧坊所须,开受。

  《僧只》:为僧故,得受。

  《善见》:居士施田地,别人不得用,若供养僧者,得受。

  《多论》:檀越欲作大房舍,应开解示,语令小作顺少欲法。若为客多人故作者,不应违意。

  《五分》:有人施僧田宅、店肆,听受,使净人知之。

  《善见》:若人以池施僧,供给浣濯及一切众生听饮用者,随意得受。

  《涅槃》:若有人言,如来怜悯一切众生,善知时宜,说轻为重,说重为轻,观知我等弟子有人供给,多须无乏。如是之人,佛则不听受蓄一切八不净物。若诸弟子无人供须,时事饥馑,饮食难得,为欲护持建立正法,我听弟子受蓄奴婢、金银、车乘、田宅、谷米,卖易所需,虽听受蓄如是等物,要须净施,笃信檀越①如是四法所应依止。

  第九种,诸杂重物:谓一切石、一切水晶、一切瓦、一切贝、一切角、一切铜、一切色土、诸漆器餐具。

  1、《十诵》云:一切石物不应分,除水瓶、水瓮、盖水物、刮汗灌鼻筒、熨斗、香炉、钵钩、禅镇、釜瓶二斗以下应分,余石物不应分。如,齑臼、药碓臼及杵具,盘、匙、筋之类,并人重收归僧团常住。

  2、一切水精(晶)物不应分,除釜瓶、熏钵钩、香炉、熨斗。

  3、一切瓦物不应分,除釜瓶二斗以下应分,水盆、盖水物、钵、小钵、半钵、键刀、刮汗灌鼻筒、熨斗、香炉、禅镇,除上所物,一切瓦物不应分。

  4、一切贝物不应分,除刀、刮汗灌鼻筒,熨斗、香炉、禅镇、熏钵钩,成眼药函,可以分,除此之外不应分。

  5、一切齿物亦尔。齿:谓牙等器物,如象牙等,不应分。

  6、一切铜物二斗以下应分,如钳镊、截爪刀、裁衣刀等。

  7、一切角物不应分,除半斗以下应分,杆衣钩、壁上钩、刮汗灌鼻筒、禅镇、药函,如是可分,余一切不可分。

  8、一切赭土不应分,一切染色之物,煮与未煮皆不应分。

  以上诸事不同,约体而断,所以有可分不可分的区别。如今蓄积之物各种各样,可比其大小相质,区别属轻属重,如,钵之人轻,钵床应重,熏钵钩人轻,熏钵笼人重,如此类推。如是漆器之物,无须问大小多少,并人重收,因为是俗有之物非修道所须用,如果若许私有,俗心不拔,贪毒增长,故一律从重人僧团。

  《四分律》云:“绳床、木床、卧褥、坐褥,不可分。”

  绳床、木床、卧褥、坐褥,律断人重,谓床机案、机榻、苫荐席、枕等,随以竹木毛棉杂物做成的一切不可分。

  《四分律》云:“彼分伊梨延、陀耄罗、耄耄罗……佛言,不应分,属四方僧。”

  道宣大师《量处轻重仪》“有伊梨延”条,伊梨延名为鹿,经中所谓:如来相如伊梨延陀鹿王。伊梨延指鹿之皮。耄罗、耄耄罗乃为兽名,状如虎兕,豹之属,皮厚毛软,而可坐之,三种皮物故在人重。

  律云:氍毹毛长三指长五肘,广三肘者应分。氍毹,是丛毛编织而出毛头,兼有文像、人兽等状,名曰氍,即毛织地毯。道宣大师解释说,过去以量同三衣一样人轻,毡被等属此列,由于收入僧团还是归属僧人,随文则失,无法把掌控制,由于所翻译的律典又有所不同,随律断文难以明了。在中国氍毹体量乃至三衣在此不开许,但地处寒冷地区的僧团,冬风裂竹,必须穿着厚重衣物度寒。佛慈愍为开教本,规定:若在此住寒冷地区的僧尼,可用多层棉布作的衣物,复贮著之;若无此者,有柔软之草,织之成衣;若无草用,可用树皮槌打令软而作成衣;若还没树皮可用,可以羊毛之类的氍毹割裁成三衣,毛于里披服;若复无者,可用诸种动物皮亦同氍毹作三衣而服之。如此次第渐渐而开。生活在寒地雪山的僧尼,可开此条,但以纯色为限。若以杂色则人重。据《四分》律云:“不听蓄锦衣、绣衣,不论多少广狭。”若此理解,是指有工艺性的氍毹均要归人僧团。

  总之,僧团中对僧尼所穿用的衣物,做出规定,深有大意,恐坏道心是也。俗物非出家人办道之用,若允许开蓄这便与世俗无别,故佛言:汝等痴人避我所制(衣物)更作余事,自今已去一切白衣,外道(世俗)服,不得蓄着。

  《四分律》云:“多有守僧伽蓝人,律断人重。”其例甚多,大概分有六:

  1、施力供给,若能给尽形随僧处分;若所给尽形,前僧既终,后情自改,任意去留;若是他人供给,送还本主;若是本人厌烦世俗者,依本人僧;若暂时来住,随时将其送还。

  2、部曲、客女,本贱性之女,要赐性从良,随常奔逐,本主身亡可人常住。《辞源·部曲》条:1、古时军队的编制单位。2、豪门大族私人的军队,(领民)部曲是寺院的家兵,部曲和客女的地位身份差不多,都是半自由的人,自己有妻子可以成户,可以有财产,可是隶属于主人,没有脱离主人的自由。部曲、客女是大族中的领户,客对主人身份上是隶属关系,子子孙孙没有脱离主人的自由,除非主人放遣或自赎。衣资、畜产、随身所属,不合追夺,若本拟尽形供给,手续分明,依《毗尼母》:放去。

  3、奴婢、贱奴、所有子息,资生并人常。若身死无亲者,常住收之照顾。依《母论》云:若有私有奴婢应放令去;若不放者,作僧邸净人。

  4、所畜家畜,即:驼、马、驴、牛、羊等,并鞍鞯、辔、栏圈、槽枥等,宜从重摄。依《母论》云:驼马驴等可与寺中常住僧人运输乘用。随所畜之的鞭杖等奴役畜牲的苦具要焚烧,依免遭世人的责诘。

  5、畜野畜,即:猿猴、獐、鹿、熊、雉、兔、山鸡、野鹅、野雁等,并饲养野畜的笼架等,宜从重摄。野畜弥是障碍修行烦恼,《僧只》云:若将来有施此物者不要接受其物,并令放生。笼架拘执野生动物的苦具一律火焚。

  6、畜恶律仪,即:猫、狗、鹰、鹞等及弓箭、兵械杀具,宜从重摄。《善见论》云:若有人布施兵器仪仗者,僧受之后,具将打坏,不得卖。若卖与人,犯行杀罪。畜非法之物,要正论明断。养有猫狗之类,经论断在恶律仪,同畜一样修行便失善戒。出卖猫狗,辗转交易,也罪更深;施给他人,连续害心,终成缠结罪渊。故此,要放之深薮多草之地,任彼行藏。

  《四分律》云:“多有车舆,律断人重。”

  1、常所乘御,谓:船、所乘牛羊等车舆,并将其使用的船车篙簟绳索等,律断人重。

  2、送终凶器,谓:杂饰车舆、棺椁、衣衾、杂服、墓、砖石、松柏杂树、碑铭诸等物,律断人重。

  3、祭祀器具,谓:簋、宗彝、豆、尊、筝机等,律断人重。

  以上当归属四方僧之常住,若亡僧内外亲姻,为道俗追旌慎远之故。亡僧故去,随属所为之缘,由决本原,舍别属。就是说,要不要将祭祀之器具归人僧团,还考虑亡僧家属祭祀时的需要,要予以照顾。

  律云:“水瓶、澡罐、锡杖、扇,律断人重。”

  瓶罐之器,资道要缘,理须人轻,不同于杖扇要以大小尺度衡断,杖扇用到的时候有限,只有盛大的仪仗才用得到,所以个人不须蓄备。而瓶罐不同,随时澡漱,洗秽洗沐,事事常需,故必人轻。《五分》云:“除瓦澡罐听分,余不应分。”《十诵》云:“铜瓦澡罐二斗已下人轻。”《僧只》云:“新授具已令蓄应洗澡罐将行。”这里说的是,澡罐可属个人之用,若澡罐过大则是非法,不堪于道,要如律断人重。有如,剃刀钵器,并资身接道,常须恒用,又制自随,故在断人轻。

  律云:“彼分铁作器、木作器、陶作器、皮作器、竹做器,佛言:不应分,属四方僧。”

  1、铁作器,谓,炉、冶锅、钳锅、锤等器,并余有铁炭等。

  2、陶作器,谓,轮绳、袋锹,一切埏埴等具,并余泥土砖瓦等。

  3、皮作器,谓,瓮、盆、刀、熨、杂挥之属,并余有皮毛生者等。

  4、竹作器,谓,刀锯植树、金竹、破篾、青笨筏、及苇茅荻杂草等。

  5、木作器,谓,斧、锯、竹划之属;并雕刻之具,并余有木材木薪等。

  以上五种人重收于僧团。不问能成所成及余楷塑,皆按律人重。由于取例难分,仅以文义相验。是故律中:诸木作器无盛处,佛令作囊盛之。故知非所成之钵器也,若有现成之器,如,釜盆瓮之属,并在诸门收为人重。

  (七)具德赏劳——对看护病僧者的劳赏

  僧人有了疾病要靠同修来看护,内律规定,病人亡后,应在亡僧财物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对看护者的劳赏。《行事钞》称作“具德赏劳”。《十诵》云:“看病者取其衣物。”

  应该受到劳赏的有德满与行满之说。

  德满:病人难看而能看。

  1、所不应食,而欲食,不肯服药;

  2、看者有志心而不如实语;

  3、应行不行,应往不往;

  4、身有苦痛不能忍;

  5、少能、堪能而不作、仰他做,又不能静坐止息内心。

  行满:有能力、有耐心去看护病僧。

  1、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应与;

  2、不恶贱病人大小便、唾吐;

  3、有慈悯心,不为衣食;

  4、能经理汤药,乃至差死;

  5、能为病人说法,令病者欢喜,已身于善法增益。

  对于看护病人者应该给予奖赏。也有的丛林,按时价七折,酌留一二件赏劳看护病僧之人。

  虽然也看护过病人,但不尽责,亡僧之物不应赏劳,有如下情况:

  “若小瞻视,佛判不许。”《僧只》曰:一暂作、二僧次差看、三自乐福德、四邪命而作,并不合得。若看犯了王法的病僧,亦不合赏。

  暂时看护病者;轮流僧值暂时看护者;为看护病人求得福德者;邪命求活者,有上述情况者是不能得到亡物的赏劳。若看护犯罪之人,亦不能得赏。七众皆来看病比丘,只有比丘与沙弥二众可得赏劳;比丘尼病,只有比丘尼、式叉尼、沙弥尼三众可得赏劳,其余不得。

  亡僧圆寂后,对予照顾之人具有一定的劳赏,称作“具德赏劳”,一般只是劳赏亡僧衣物。

  “具德赏劳”,作赏看病护者要六物羯磨,即白二与之。《十诵》:沙弥死所着内外衣,与看病人,余轻物僧分。亡物的分配要作羯磨法。羯磨云:某家沙弥死所有内外衣及非议,余并同大僧法。今时行法者,命知事人,在僧前跪白二与之。文云:“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若衣若非衣(谓钵器衣财等)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持是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白如是。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若衣若非衣,此现前僧应分。僧今持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谁诸长老忍。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衣物,现前僧应分。僧今持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持此衣物者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羯磨》(1058中):分亡者遗物羯磨法:以出家人同遵出离,身行所为,莫不皆是僧法所摄,故身亡已,后所有资生,皆属四方僧。亦同非时僧得施。又僧得施,其用有二:一者、随处、二者、随人。故非时僧得施,从施主为定。亡比丘物,据轻重为利,重者随人住处,轻者僧作羯磨发分。受戒、忏悔、结果等有关戒律行事的场合,意指生善无恶的做法。受戒之际,受戒者固羯磨而得戒体。羯磨的内容已含法(羯磨之作法);事(有关羯磨之所有事实);人(与羯磨有关之人);界(行羯磨之场所)。法——乃自己独自心想口念之法。对首法——系面对同法者二三人申白之法,适用于受三衣或一钵为自己所有物之情况。众僧法——即指向四人以上僧伽申白之法,适用于布萨、自恣或受戒等重要行事的情况,为灭罪生善,其力最强者。

  (八)分之时节

  《僧只》云:五众若死,不应即闭其户。彼有共行弟子,持戒可信者与户钩;若不可信,持户钩,付僧知事人已。

  《十诵》云:诸比丘在尸边分衣,尸起护物。佛令:死尸去后,若僧在异处应分。

  《毗尼母》云:分比丘物者,先将亡者去,藏已送丧,僧还来至寺,取亡人物著僧前,然后如上,依法集僧分之。

  这就是说,要将亡僧后事处理完毕,集众僧,将亡僧之物依法分之。

  禅林中有规约:僧徒集已,要有照顾看护病僧者。集众之时,说,“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若衣若非衣,此住处现前僧应分。随后问之,谁知亡僧者负三宝、别人物?有谁知,三宝别人,负亡者物?一一检问,如有知者,要依法当室告之。”还要,确定嘱授杂相、同活共财;再要分明遗物轻重,重物集于一处登记抄名;轻物集于一处依名抄之。并要问看护病僧者是否将亡僧遗物全部交出来,有无索取遗物者,若有索取遗物者在人法三唱已后归还,若无者先当作赏劳之法。最后,点“数僧数,量其衣物相参掷筹取分。”

  (九)正加明分法

  正加明分法有二——先集钱财衣物 先将亡人轻重之物,收并一处并集僧中,若不盛举的屋舍、园林等,必须登记入帐,对僧明读,令众僧知道亡僧留下多少物品。

  在中国禅林中,人了堂的病僧其财物要一一登记,《百丈清规证义·板帐条》:“凡住持病觉沉重,监院预集班首、权执等人至室(若系余人移归病室)。监院白云:抱病堂头和尚(余人改云:某某执事师)讳某甲、字某、甲年几十几岁,系某省某府某县籍,于某年某月某日住持本寺,领众办道(余人则云:本寺安单在众学道),于今移居东堂(余人则云:人省行堂),所有随身衣钵,请书记师抄录板帐,以便后世伏希众悉计开。某衣某衣共若干、某物某物共若干,年、月、日。首座某甲押、监院某甲(余人则添写)省行堂主某甲押、维那某甲押、知客某甲押、知库某甲押、书记某甲押、看病某甲押。物件仍留方丈,命公谨有德人看守,(余人寄存内库房)待病愈,凭众归原人,否则以俟估习。”丛林中的“板帐”就是对重病僧者财产的登记制度,避免亡僧之后处理遗物有所纠纷所制定的。亡僧佛事,始自重病板帐,终于祖堂登位。

  对于亡僧遗物的具体处置,佛陀制定了一套拍卖的办法,即:唱衣。禅门曰“估唱”。分衣本意,为令在者见其亡物分与众僧,作是思念彼既如斯,我还若此,因其对治令息贪求故。今不能省察此事,翻于唱卖之时,争价上下,以为快乐。所谓“唱衣”,是将亡僧所留遗物做登记、估价,重新分配,相当于相今的拍卖。律云:僧轻物,差一五法比丘,分与现前僧。为分不均故,佛听集众,先以言白众,和许可卖共分(言五法者:不随爱、不随瞠、不随痴、不随怖、知得不得,亦名五德)《十诵律》云:“卖衣未三唱比丘益价,后心悔疑夺彼衣(疑是夺前酬价者)佛言:未三唱竟益价。又,佛言:初准衣时,可处中,勿令太贵、太贱,不应待其价极方与之,若不买者故增价,犯恶作罪”《十诵》云:诸比丘在尸边分衣,尸起护物。佛令:死尸去后,若僧在异处应分。《毗尼母》云:分比丘物者,先将亡者去,藏已送丧,僧还来至寺,取亡人物著僧前,然后如上,依法集僧分之。

  唱衣之法,挂牌告众,鸣钟人堂。先为亡僧念诵,次将衣钵请首座验封。对众开之(未鸣钟前,先将衣钵陈于堂内),次第估唱讫。维那复为亡僧念诵,主持人、内知事并不得唱亡僧衣物,维那支破须合众情,不得妄有费用。除用外表大众看经,或暂到见送亡僧,及见唱衣,三分得一,施主看经亦如之。如多有衣钵即抽,那设粥或斋供,至于上七日,集众人所念经咒。同时宣表破使文字张挂后架,令众人知之(众知事签押以表通众无私)。出家之人修行之外,常令衣钵齐整,足用而已,不宜蓄积增长贪心。唱衣之日免令大众久坐生恼,又不得全无衣钵,免令身后侵损常住。凡唱亡僧衣物,此谓对破悭心,及与亡僧结缘。不可贱唱贵卖,如所唱衣物价例太高,不得动念,免令众人轻笑。维那唱衣,须知所唱衣物价例高低。新即言新,旧即言旧,破即言破,声定钱陌(或足或省或是依除)。如大众不肯添钱,虽贱亦须打与;如添钱太过,维那即云:更须仔细,后悔难追。免致众中动念生事,亦不得寄唱众人及常住衣物,恐涉嫌疑。如常住或堂头人众唱衣,即许人寄唱。夫唱衣之法盖禀常规,新旧短长白宜照顾,钱须足陌,或七十七陌或七十五陌,无以新锡相兼,磬声断后不得翻悔。谨白!唱衣竟,乃云:上来大众念诵并唱衣物功德,并用回向殁故某人,资助觉灵往生净土,再烦大众念十方三世一切诸佛。并以志诚念佛,不得戏笑语话乖角。

  “估唱”也要举行一个简单的仪式。小食二板后,众集斋堂,维那举《香赞》毕,白云:“浮云散而影不留,残烛尽而光自灭。留衣表信,乃列祖之芳规,以法破悭。禀先达之遗范,今兹估唱,用表无常,仰凭大众。念:‘清净法身毗卢遮那佛’”!要佛号百声,鸣磬收佛号。又白云:“用表常规,新旧短长,各宜照顾,领物缴价,各照号条,唱一件价。”维那鸣磬一下,书记填某号某甲收,知客、僧值照应。或当时钱物两交,副寺收钱,知客给物。或另日库房缴钱取物。凡衣物,先让行单领买。有四角者(方形)应归常住所有,即不可分之物品,除此之外再分配的物品要作价拍卖。拍卖的钱可作为亡僧打斋或普佛所用。亡僧所遗银钱,若丰厚,作三分:分葬仪所用,二分归常住,三分请众僧念诵,并作佛事等用。估毕,念佛回向。最后是五七送牌位人祖堂,逢七追荐等。逢七的追荐期内,还要到灵位前上供。

  另有一种情况,亡者的三衣百一众具(日用品)之轻物(应按照时价七折“估唱”卖给寺僧),有的作分配(分赠)于现前之僧众。

  亡僧灵骨人塔后,丛林两序:监院、知客、库头、衣钵等,将亡者的遗物一一上了账,登记编号。财物集中后,“鸣钟遍召,一同僧式,不得闭门限客,假托昏夜,意遮十方。”分时,由僧团执事主持,先问僧中谁知亡者负三宝别人物?又谁知三宝别人负亡者物?一一检问。次明嘱授杂相、同活共财,决定轻重。重者一处,依名抄记;轻物一处,依名抄之。然后,先作“量德赏劳”,作赏看病六物羯磨,即白二与之。

  羯磨、集众、公开分物:

  羯磨法之后,要计数在场的僧人数,量其亡物相参,用掷筹法分取。若人多衣少,要照顾无衣的僧人。《善见律》云:“若一衣极好,众并有衣,从上座行之;若衣物极多,徒众有法,准圣教分之。”就是说,亡僧遗物品质极好,在场僧众都有衣物,分亡物要从上座开始;若所留衣物极多,要按佛陀圣教规定分配。如果是僧人,因为照顾病僧去寻医药,或为塔为僧知事,当时若不在现场,分配亡僧之物要考虑到他们;也可以是他们的委托人代行分亡僧之物。除了比丘僧外,还要考虑到在寺院中劳役的净人。《四分》云:若僧和合等与,乃至四中与一;净人五中予以,若不与者不合分。净人是服侍比丘的人,唐代寺院中从部曲到奴婢等不同层次的贱口,净人有自由之身。

  据人数羯磨的规定:如果是两僧共住,其中有一人死亡,即,物直付独住比丘。其应作是念:“此亡比丘物应属我”。说此语后,后来的比丘不应该再要分亡僧之物。若三住一人亡人,众法对首。羯磨对首,心念三法:二大德忆念,此物应属我等。三人彼此语,三说。若四人住有一人亡,辗转口和赏劳,白二羯磨直分轻物。若四人若五人者,得作白二羯磨分轻物。五人以上僧,法前集财已,后鸣钟遍召,一同僧式,不得闭门限客。也不得假托昏夜,遮蔽使十方僧不知晓事。《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二衣总别篇》云:“将物至寺,或在俗家,召僧鸣钟,以财用施,便羯磨断之,大得衣物可分之分物。时有客比丘数数来,分衣疲极。佛令:差一人白二羯磨分。”《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云:苾刍身亡之后,所有资具,若苾刍及五时者,应与:一、打楗稚时来集会者,应与其分;二、诵三启(经)时来;三、礼制地时来;四、行筹时来;五、作白时来,此皆与分。众既集已,令一苾刍作单白羯磨,共作守持文。作单白法已,现于界内所有苾刍,合得其物。若不作法,但是世尊声闻弟子,现住赡部洲中、或余住处,悉皆有分。此谓分亡苾刍物法式。若在夏中,有难缘者,应差一苾刍作掌亡苾刍衣物(单白羯磨文)。《十诵》:沙弥死所着内外衣,与看病人,余轻物僧分。亡物的分配要作羯磨法,羯磨云:某家沙弥死所有内外衣及非议,余并同大僧法。今时行法者,命知事人,在僧前唱跪白二与之。文云:“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若衣若非衣(谓钵器衣财等)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持是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白如是: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若衣若飞翼,此现前僧应分。僧今持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谁诸长老忍,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衣物,现前僧应分。”

  (十)明杂分物法

  若僧人亡于子孙寺院,若有家人或比丘守护,亡僧重物人于其所在寺院,轻物随现分取,但不得与尼众;若有附近寺院的僧人知道亡物要求所分,但可不与。若亡僧生前无住处,其遗物而随常住的地方,附近常住处僧得。若病比丘无人守护,亡于俗人家,要同白衣家法。《四分律》云:“若比丘在无住处白衣家死,彼有信心檀越,应掌录此物;若有五众先来者,应与;若无来者,应送与近处僧伽蓝僧。”就是说,若比丘亡于信徒家,其遗物交给有信誉的信施者保存。若有五位比丘行此处,交五比丘;若久没有比丘至该处,保管物品者应主动送与附近的寺院。

  比丘与比丘尼同行,同伴随所亡故,其亡物各自取之,不得共分此物。《十诵》云:“比丘寄衣钵与尼者,应索取比丘分之;尼寄比丘物亦尔”。佛陀制戒,比丘与比丘尼不得互分亡僧之物,是避免世人的恶语相讦,维护僧团的清净。

  二、亡僧遗物处理出现的新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恢复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文化大革命”中被迫还俗的部分僧人,因佛教事业恢复发展的需要和个人对信仰生活的要求,重新受戒回到寺院,有的甚至当上了寺院的执事或负责人。近几年也有一批离退休人员出家到寺院过佛教生活。上述老年僧人圆寂后,其俗家亲属到寺院要求继承遗产的事件屡有发生,且有逐步增加的势头。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有关法律专家曾经明确表示:从立法思想上说,僧人的遗产其俗家亲属不能继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继承法》对僧人遗产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各地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困难较大。1998年四川省佛教协会来函反映的问题,就有一定的代表性。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经研究并报赵朴初会长批准,对四川省佛教协会“关于绵阳市圣水寺僧人遗产处理问题的来函”给予了答复。这份复函对全国佛教界处理僧人遗产问题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现将复函全文发表,供各地佛教协会处理僧人遗产问题时参照使用。

  中国佛教协会关于僧人遗产处理问题的复函

  会函字[1998]第197号

  四川省佛教协会:

  你会关于绵阳市圣水寺僧人遗产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佛教自从东汉时期传入我国以来,在同中国文化相互融合的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处理僧人遗产的传统规制和习惯。在佛教典籍中均有“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的记载,(如《百丈清规·住持章》)即:僧人出家,生在寺院,死入塔院(普同塔)。出家时经父母同意,政府批准,自愿加入寺院共同共有的生活集体,实际上就形成了以脱离家庭为标志的,以承认、加入并自愿恪守佛教内部一切传统戒律和规制(包括佛教处理僧人遗产的戒律和规制)为条件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民间传统习惯和宗教信仰上说,僧人出家即与其俗家亲属脱离了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与寺院以共同信仰为纽带的,以经济共有为基础的,以佛教的信仰、礼仪和习惯为保障的供养、赡养、抚养关系体系。僧人出家后,生、老、病、死一切经费概由所在寺院负责。所以,僧人日常个人所使用的财产,也是寺院共有财产的一部分。僧人圆寂(去世)后,其遗产概由所在寺院按照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传统习惯进行处理,其俗家亲属不能继承。这一规制和习惯,经近两千年不断完善,延续至今,曾被我国历代王朝的法律和民间习惯所承认。解放以后,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对我国的宗教制度进行过一系列重大改革,曾经废除了佛教中一些压迫剥削制度(如寺院拥有大批土地收租)和一些陈规陋俗(如废除烫香疤)等。但是,对有关佛教处理僧人遗产的传统规制和习惯,从来没有被人民政府明令废除或者禁止过,而是作为佛教的信仰内容之一、寺院合法宗教活动和传统习惯的重要组成部分被保留下来,受到人民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认可与尊重,也受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保护。因此,全国类似贵省绵阳市圣水寺僧人遗产的处理问题,仍然按照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传统习惯处理,其在家亲属(包括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拟制血亲)不能继承。

  特此函复。

  中国佛教协会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又:2002年广东省佛教协会就广州光孝寺僧人释有锦去世后在银行的存款问题,专文示中国佛教协会(会字[20021第128号文)即:《关于僧人去世遗产处理问题的请示》。

  为了澄清这一问题,中国佛教协会答复广东省佛教协会《关于僧人去世财产处理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指出:僧人遗产由其生前所在寺院集体继承和处理,其俗家亲属无继承权;俗家亲属若生活确有困难,寺院可视具体情况,酌情给予适当补助,这一原则精神,可供各地佛教协会和寺院参照执行。如果各地遇到类似情况,可在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支持下,遵照上述原则妥善处理。

  类似情况在中国佛教协会本部也曾发生。当代高僧,前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巨赞法师于1984年圆寂后,其俗家侄子潘某竟通诉讼要求继承巨赞法师遗产。诉讼发生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听取了双方的诉求和答辩后,为慎重起见,又走访了国家立法机关、法律专家、佛教领袖人物等,终审判决是:“中国佛教协会遵照佛教丛林制度对巨赞法师的遗产进行了处理,本院准许。”最后判决潘某对巨赞法师遗产没有继承权,驳回其诉讼请求。通过本案判例可知,中国佛教协会遵照佛教丛林制度处理僧人遗产的行为,已经被代表国家意志的审判机关所认可。此案体现了佛教界遵照丛林制度处理僧人遗产的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受到国家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可是,由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宣传不够,也由于人们对佛教界处理僧人遗产的制度了解不多,近些年来,屡屡发生僧人圆寂后其俗家亲属向寺院要求继承遗产的事件,使佛教传统规制面临严重挑战,也使佛门清静之地徒增困扰。广东省佛教协会来函反映的僧人遗产继承问题即是明显一例。

  僧人亡故的遗产已经不仅是一钵三衣等物,当代僧人生前收取的现金、收藏的名人字画、古玩文物、小汽车、电脑、购置的房地产及其它的物品,其价值甚巨,其俗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财产继承关系的规定追要亡僧遗产,引发了亡僧遗物处理的原则与当代法律条文相不一致的问题。

  三、亡僧遗物处理与当代法律

  对于亡僧遗物处理所引发的问题,莫过于与当代法律条文规定的问题了。为此中国佛教协会研究室徐玉成专文对这个问题作了法律研讨,专文收录在华文出版社2001版《宗教政策执行录》中。

  对此我们归纳并与分析,就亡僧遗物处理原则与当代法律作进一步研讨。

  寺院僧人遗产的处理在当代社会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

  (a)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支持其俗家亲属的继承权。理由是:1、《继承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使普遍的社会行为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一切公民和社会团体都必须遵循;2、佛教的传统规制仅是佛教组织内部的传统,只在佛教界具有实施性,不具有国家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性;对不信仰佛教的人士来说,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3、僧人也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有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佛教组织是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是每一个社会团体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因此,此类案件应当适用《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支持其家属继承权利。

  (b)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应当充分尊重佛教界的传统规制,其俗家属不能继承。理由是:1、佛教的出家人,其与其俗家亲属脱离了一切财产和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佛教处理僧人遗产的传统规制,这个传统规制不仅是僧人要遵守的规制,这种规制也得到了历代官方的尊重与认可;3、《继承法》是以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为其对象的,而佛教僧人的财产关系只是僧人与所在寺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已经超出了或者脱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范围,所以僧人的遗产不能依照婚姻家庭关系中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处理。

  以上两种意见,各有其道理,从司法角度来看,当然是以法律条文为据;而从宗教角度来看,应考虑宗教的特殊性,要以宗教传统规制来处断。僧人遗物的处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1)僧人是宗教教职人员又是公民,一切公民必须遵守法律,法律高于传统宗教的规制。传统宗教规制不具备法律效力。现代化生活的僧人不仅仅依止于僧团,也属社会自然人,其合法劳务收入,如,稿酬、片酬、演出收入、讲课收入等,接受的赠予现金、物品、专属的名人字画、古玩等都不是给

  寺院常住的供养,其亡故之后是否要依据传统规制来处断?(2)近几年,有些地方不顾佛教传统,只运用有关法律条文,对佛教的规制和习惯一概否定或不考虑宗教的特殊性,引起佛教界人士的极大震动,造成佛教管理上的混乱。我国《宪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上述《宪法》条文,已赋予了宗教信仰及宗教的传统规制、仪轨的尊重和保护。如果亡僧遗产处理仅依据《继承法》、《物权法》处断,可能动摇了传统佛教的信仰体系,使得某些僧人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借佛敛财,积蓄资财,发达其家属,并将其财产公证嘱授家属。这样破坏传统戒律,给了世人讥讦的口实,给整个佛教界带来消极的影响。

  佛教界要强化僧团的管理必须恢复传统制度。上述关于“僧团亡僧财物的处理原则”就是一套完整的制度,不因时代的变化而随意改变其精神。现代化生活的僧人依止于佛教、僧团,其合法劳务收入,如稿酬、片酬、演出收入、讲课收入等,接受的赠予现金、物品、专属的名人字画、古玩等只要是以僧人身份所取得。其亡故就要依据传统佛教规制来处断。近年来,关于亡僧遗物的纠纷或诉讼于法律的案件,很大程度是没有按传统规制处理,底下私分,亡僧遗物高价值物品被人追索,诉讼法律。这里强调是,佛教的根本是戒行,因果报应之真谛。看破一切,放下一切,认知僧团的和合利益,纯正信仰,发心深远,这些问题会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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