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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僧官制度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16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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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僧官制度

元代僧官制度仍沿袭唐、宋、金制,并有所创新,佛教管理机构也比较复杂,与前代多有不同。

元代崇尚藏传佛教,公元1260年,忽必烈即位,封八思巴为国师,授以玉印,管天下释教。公元1270年,八思巴又升号 帝师.此后,元朝诸帝皆封有西藏僧人为帝师,皇帝即位须先从帝师受戒,管理全国佛教事务的机构亦一直领于帝师。

至元元年(1264年),立总制院,而领以国师。 ②这就是元朝最早设置的僧务机构。总制院置有 院使 ,秩正二品。

至元十七年(1280年)三月,又 立都功德使司。 ③功德使司的职权明显扩大,不仅管理佛教事务,还掌 吐蕃军民等事 ④。功德使司设有 功德使 ,从二品。总制院使桑哥曾兼领功德使司事。延祐年间(1314- 1320年),开府仪同三司必兰纳识里兼领功德使司事。

元成宗大德年间,除原置功德使司外,又在诸路设功德使司,约500余所。泰定元年(1324年),张珪上疏云: 大德七年,再立功德使司,积五佰有余,今年一增其目,明年即指为例,已倍四之上矣。僧徒又复营斡近侍,买作佛事,指以算卦,欺昧奏请,增修布施莽斋,自称特奉、传奉,所司不敢较问,供给恐后。……臣等议:宜罢功德使司,其在至元三十年以前及累朝忌日醮祠佛事名目,止令宣政院主领修举,余悉减罢;近侍之属,并不得巧计擅奏,妄增名目;若有特奉、传奉,从中书复奏乃行。 ①天历二年(1329年), 罢功德使司归宣政 ②,从此功德使司被取缔。

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总制院更名为宣政院③,据说是 因唐制吐蕃来朝见于宣政殿之故 而更名。

总制院改称宣政院后,院使由正二品升为从一品,职权进一步扩大, 掌释教僧徒及吐蕃之境而隶治之。遇吐蕃有事,则为分院往镇,亦别有印。如大征伐,则会枢府议。其用人则自为选。其为选则军民通摄,僧俗并用。 ④宣政院设立之初,置院使、同知、副使、参议、经历各二员、都事四员、管勾、照磨各一员。

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置断事官四员。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增僉院、同僉各一员。元贞元年(1295年),增院判一员。大德四年(1300年),罢断事官。至大元年(1308年),省院使一员。至治三年(1323年),置院使六员。

天历二年(1329年),罢功德使司归宣政,定置院使十员,从一品;同知二员,正二品;副使二员,从二品;僉院二员,正三品;同僉三员,正四品;院判三员,正五品;参议二员,正五品;经历二员,从五品;都事三员,从七品;照磨一员,管勾一员僉正八品;掾史十五人,蒙古必阇赤二人,回回掾史二人,怯里马赤四人,知印二人,宣使十五人,典吏有差。

② 《元史?百官志》卷八十七。

③ 《元史?世祖纪》卷十一。

④ 《元史?世祖纪》卷十一。

① 《元史?张珪传》卷一七五。

② 《元史?百官志》卷八十七。

③ 《元史?百官志》卷八十七。

④ 《元史?百官志》卷八十七。

宣政院下辖的官署有:大都规运提点所,上都规运提点所,大都提举资善库,上都利贞库,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吐蕃等处招讨使司……。

除宣政院外,地方又设行宣政院,代替功德使司。《佛祖历代通载》云:在朝廷曰宣政院,在诸道曰行宣政院,遐方置之,奉行宣政院事。 至顺二年(1331年),撤销行宣政院,另于全国设广教总管府十六所,掌管各地僧尼事务,另设达鲁花赤、同知、府判各一人。元统二年(1334年),又罢广教总管府,复立行宣政院。

元朝还沿用金制,设立了与路、州、府等行政单位相应的僧务机构。金代管理全国僧尼事务的最高僧官,称为国师;四京(北京、南京、东京、西京)各设僧录、僧正;州设都纲;县设维那,任期均三年,以德行学问较高的僧人充任。元朝统治者照搬金制, 谕天下设立宣政院、僧录司、僧正司、都纲司,锡以印信,行移各路,主掌教门,护持佛法 ①。具体设置为:在各路设僧录司,州设僧正司,府设都纲司。并实行了 科举制 , 僧人通五大部经者为中选,以有德业者充州郡僧录、判正、副都纲等官 ②。

自大德以来, 释、老二教,设官统治,权抗有司,挠敌政事。 ③仁宗即位,御史台李孟上疏曰: 人君之柄,在赏与刑,赏一善而天下劝,罚一恶而天下惩,柄乃不失。所施失当,不足对惩,何以为治!僧、道士即为出世法,何用官府绳治 ①。仁宗遂下令: 除这里管和尚的宣政院、功德使司两个衙门外,管和尚、先生、也里可温、答失蛮、白云宗、头陀教等各处路、府、州、县里有的他每的衙门教都革罢了,拘收了印信者 ②。自仁宗革罢僧道衙门后,不再立僧录司等机构。

中国僧官制度始于北魏前期和后秦,此后各朝沿袭,均有变革。

唐朝时期,佛教发展迅速,僧官制度也相应发生了各种变化。高宗以后,屡有改易。武则天延载元年(公元694年),令天下僧尼转隶礼部祠部。祠部置郎中、员外郎各一人,重事、令史、书令史多人。天宝六年(公元747年)到至德二年(公元757年),置祠部使,典领佛教事务。贞元四年(公元788年),置左右街大功德使、东都功德使、修功德使,管理僧尼簿籍及役使。元和二年(公元807年),又于左右街功德使下设僧录司,置僧录等职。此外,各州皆设有僧正一职,掌管一州之僧尼事务。宋代基本沿用唐制,中央设左右街僧录司,掌寺院僧尼簿籍及僧官补授之事;州、县则分别设有僧司,掌管地方僧尼事务。金代一承唐、宋制,并有所创新。

元代的僧官制度,机构庞杂,僧署繁多。一方面承袭了唐、宋、金制,如功德使司、僧录司、僧正司、都纲司等等。另一方面又新置若干机构,如总制院、宣政院、行宣政院、广教总管府等等。

① 《佛祖历代通载》卷二十二。

② 《佛祖历代通载》卷四十八。

③ 《元史?李孟传》卷一七五。

① 《元史?李孟传》卷一七五。

② 《元典章?礼部六?释道》卷三十三。

中国僧官的职权在元代是一个高峰。总制院、宣政院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和吐蕃地区政教事务,而领之于帝师。于是帝师之命,与皇帝之诏敕并行于西土。朝廷所以敬礼而尊信之者,无所不用其至。虽帝后妃主,皆因受戒而为之膜拜。正衙朝会,百官班列,而帝师亦或专席于坐隅。且每帝即位之始,降诏褒护,必敕章佩监络珠为字以赐,盖其重之如此。其未至而迎之,则中书大臣驰驿累百骑以往,所过亿送迎。比至京师,则敕大府假法驾半仗,以为前导,诏省、台、院官以及百司庶府,并服银鼠质孙。用每岁二月八日迎佛,威仪往迓,且命礼部尚书、郎中专督迎接。及其卒而归葬舍利,又命百官出郭祭饯。 ①元代僧官的选用原则是 军民通摄,僧俗并用。 ②宣政院使多由帝师兼任, 正使而下,必以僧为副使,帝师所辟举,而总其政于内外,帅臣以下亦必僧俗并用,军民皆属统理 ③。

所谓 军民通摄 ,即僧官不仅管辖僧尼事务,亦掌管军政、民政事务。

所谓 僧俗并用 ,即以世俗人任僧官,以僧人任流官。象这种政教混杂、僧俗并举的僧官制度,仅元代所独有,并不为以后各朝所沿用。

元代僧官集神权、政权和军权于一身,职高权重, 为其徒者,怙势恣睢,日新月盛,气焰熏灼,延于四方,为害不可腾言 ④。 ……有僧龚柯等十八人,与诸王合儿八刺妃忽秃赤的斤争道,拉妃堕车殴之,且有犯上等语,事闻,诏释不问。而宣政院方奏取旨:凡殴西僧者,截其手;詈之者,断其舌。 ⑤ 军民通摄,僧俗并用 的僧官制度还直接导致了 僧徒贪利无已,营结近侍,欺昧奏请 ⑥。如:江南释教总统杨琏真加,发掘宋赵氏诸陵及其大臣塚墓一百余所;戕杀平民四人;受人献美女宝物无算;且攘夺盗取财物,计金一千七百两、银六千八百两、玉带九、玉器大小一百一十一、杂宝贝一百五十二、大珠五十两、钞一十一万六千二百锭、田二万三千亩;私庇平民不输公赋者二万三千户。至顺帝时,僧侣出入宫禁,专横跋扈,加重了元朝吏治的腐败,是促使元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① 《元史?释老传》卷二○二。

② 《元史?释老传》卷二○二。

③ 《续通志》卷五八五。

④ 《元史?释老传》卷二○二。

⑤ 《元史?释老传》卷二○二。

⑥ 《元史?释老传》卷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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