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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关于宗教无形资产提案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2日
来源:不详   作者: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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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份关于宗教无形资产提案引发的思考——雨山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洛阳白马寺方丈印乐法师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佛教寺院名称及佛教名称和名号被作为商标注册的问题的建议》的提案,建议国家商标局要杜绝对佛教名寺的各种类型的商标注册。这一关注宗教无形资产的提案引发了笔者的一些思考。

  印乐法师在提案中表示,近年来,佛教名称、名号、知名寺院名称,不断被人作为商品的商标进行注册,这不但侵犯了佛教的知识产权,而且有些商标对佛教声誉造成亵渎和不敬,损坏了佛教的庄严、神圣与清净,有关方面应尽快予以高度关注。

  印乐法师在提案中反映的问题,在中国宗教界是比较普遍的。例如,大家比较熟悉的少林寺,来自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司的统计资料表明,国内“少林”商标产品一度涉及五金、汽车、家具、食品、医品等。在注册商标名册里,居然还有“少林酒”和“少林烟”。这种抢注,不仅是宗教界面临的难题,其实也是我们社会普遍面临的难题,比如社会上一度十分关注的“鲁迅”商标抢注问题,现在不仅“鲁迅”这一商标,而且“咸亨酒店”、“闰土”、“孔乙己”等也都成了众多商家的抢注目标,甚至有媒体报道,“祥林嫂”竟成了洗浴中心的招牌。种种状况,让我们扼腕叹息。那么我们该如何应对这些商标抢注呢?

  面对这种抢注,通常的办法就是诉讼或者自己提前抢注,如1993年12月1日,少林寺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生产“少林火腿”的食品厂。1996年5月17日,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少林”火腿肠并公开道歉。同时,少林寺也陆续申请获得了数十项以“少林”注册的商标证书。但是,寺庙或像鲁迅这样的历史文化名人的家属后代,直接去起诉或在各领域注册商标,自然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这些并不是大多数寺庙或个人能够承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10条对各种不得作为商标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如“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等等。尤其还提出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这样看来,由宗教界的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商标注册的问题的建议”,可以具体化为对《商标法》的修改动议,或对什么是“不良影响”进行比较详细的司法解释,这样不仅有利于宗教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同时对于其他社会团体、民众的公共利益的保护也是非常有益的,更加体现宗教界代表委员参政议政的广泛意义。

  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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