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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学研究:戒律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探析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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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律学研究:戒律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探析

   戒律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探析

  在佛法僧三宝中,佛陀已证涅槃,教理深藏于三藏圣典之中,惟有僧伽,薪火相传,传佛心印,解法要旨,[[1]]悟佛知见。从这种意义上讲,僧在即法在,法在即佛在。换而言之,清净如法的和合僧,是正法久住的根本,[[2]]而戒律则是维持清净僧团的根本保障。反之,若僧人不修德、不持戒,清净和合的僧团难以维持;僧团消失了,何人住持正法![[3]]由此观之,持戒是关系到佛教存亡的大事。正因为如此,《分别功德论》中把严持戒律者看成是僧中宝,“上者持三藏,其次四阿含;或能受律藏,即是如来宝。”[[4]]这也就是为什么佛陀临终时还谆谆告诫弟子们,必须以戒为师。今天我们提倡加强佛教的自身建设,它的前提条件就是要高举“以戒为师”的旗帜,建立清净和合的僧团。

  然而,随着时空的变化,有些戒条在具体操作时确实遇到不少困难。因受到传统习俗的薰染,心中认同戒律必须现代化的人为数不少,但果真有勇气公开讨论这一敏感话题并付诸行动者并不多。所以今天我们公开举办“戒律现代化的意义”研讨会,意义非同寻常。本文通过对戒律现代化的前提条件、理论依据和具体运行机制进行探讨,以期清除戒律现代化进程中的障碍,使戒律在当今社会具有可操作性、实践性与制约性,使之真正成为僧团行为的指南,确保清净僧团的建立,为加强佛教自身建设清除障碍。

  一、前提条件

  公元前六世纪,佛陀刚刚悟道后,各种外道(如六师外道、六十二种异端思想、九十六种外道和三百六十三个著名的辩论家)各逞己见,高下争竞,令人无所适从。《迦摩罗经》中记载的迦摩罗人的困惑与迷茫,就是最好的证明。[[5]]因此佛陀悟道后要做的第一件事不是忙于建立清规戒律,而是四处弘扬正法,清除邪见,建立正见,使人们从迷茫、困惑中找到正确的修行方法。我们也可从巴利文藏经的编辑顺序得到进一步的佐证。巴利语《长部》的第一部经《梵网经》像渔夫用网捕鱼那样,将外道的一切见解(主要有六十二种见解)一网打尽,对各种邪见进行总结分析,指出邪见的危险与无用。在此基础之上,《长部》第二部经《沙门果经》则赞颂依正见修行的成果。由此可见,佛陀在他一生的弘法过程中,首先花了十二年的时间破除邪见,树立正见,佛法才得以弘扬而大兴于世。

  处于当今急遽变化的岁月,传统伦理道德受到挑战,各种思潮并行,使得人们的思维处于一种迷茫与无所适从的状态。这与两千五百年前佛陀时代的情形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以佛教界为例,“戒德至上”是佛教正统的价值观。这可从阿难与佛陀的对话得到证明。一天傍晚,阿难在定中观想:世间以根香、茎香和华香为香之上品,然而世间任何一种香也只能随风而薰。于是阿难向佛陀请教,世上是否有如此之妙香,既能顺风又能逆风飘溢、弥漫八方?佛陀回答说,严持戒律者所焕发出来的戒德之馨香飘溢四方,千古流芳,普利人天。因此说,在诸香中,戒香最为上。[[6]]这就形成了佛教传统的价值观,即严持戒律者最受尊重,[[7]]戒腊长者为上座。[[8]]然而,在当今僧团中,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往往成为衡量僧人自身价值的重要标准,而修行、戒腊与多闻者成为辅助参考。

  这种价值观令不少出家人热衷于追逐世间名利,因而疏忽自身修行,以德感人的高僧越来越少,而位高权重的名僧越来越多。“戒德至上”这样正统的价值观受到严峻的挑战,很难形成人人重视戒律、学习戒律的气氛,更不用说严持戒律了。对这些人来说,根本不会优先思考戒律如何现代化这类关系到僧团存亡的重大课题,更不用说会花精力去探讨它。由此可见,在实用主义盛行的当今社会,提倡戒德至上的价值观是戒律现代化的前提条件。

  二、理论依据

  不少人认为,戒律为佛亲手所制订,每一条都很神圣不可更改。因此当今之人没有这个智慧、更无资格去修改任何一条戒。下文从戒律的精神与特色入手,对这一问题作探讨,以期建立戒律现代化的理论依据。

  (一)俗谛──戒律的特色

  在《大智度论》中,龙树把佛陀化导世间的方法分为四种,即“四悉檀”,“一者,世界悉檀;二者,各各为人悉檀;三者,对治悉檀;四者,第一义悉檀。”[[9]]龙树进一步指出戒律的特色, “毗尼中结戒法,是世界中实,非第一实法相。”[[10]]又云,“毗尼中皆为世间事,摄众僧故结戒,不論实相。”[[11]]换而言之,戒律不是诠释出世间法的真谛,而是属于世间真理──俗谛,因此可以随时空的变化而变化。这就是戒律的特色。

  正因为如此,佛陀因事制戒,随犯随制,对症而制。[[12]]戒律制订后,随着时间的推离,佛教传播地域的不断扩大,新问题不断出现,佛陀又随时间、地点、特殊情况以及地理环境的不同,随时随地调整、修改戒条,以适应不同的情况,确保僧团安心修道。正因为如此,直到释尊涅槃时为止,戒律仍处于制订、修改、再修订之中。佛陀这种对戒律的开明、讲实效的态度还可从两部经典中得到进一步的佐证。在《舍利弗问经》里,舍利弗曾问佛陀: “佛陀说戒时,为什么有时候禁止,有时候却开许呢?”佛陀回答说:“我言名为随时,在此时中应行此语,在彼时中应行彼语;以利行故,应皆奉持。”[[13]]这是佛陀因时间的变化而灵活运用戒条的例证。再如,在《五分律》中,佛陀曾说:“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14]]这在戒律上被称为“随方毗尼”,是佛陀要求比丘在不同的地区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及法律,灵活运用戒律的最好例证。

  依据佛陀的精神,从南传佛教的大长老到中国的历代祖师,因时代推移、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环境的变迁,对戒条都作过适当的调整与灵活性的解释,使戒律能更好地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斯里兰卡比丘舍利弗所著的《巴利律藏注疏》(Pa^limuttaka-vinayavinicchaya)和中国百丈禅师所著的《百丈清规》就是最好的证明。由此可见,佛陀从未表明,他所订的戒条,神圣不可更改,是恒古不变、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而是可以随时空的变化而作出适当的调整和修订。这就是戒律的特色。

  (二)三戒印—戒律的精神

  当然,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对宗教戒规的修订要比修改世间法律要复杂得多。如何才能对宗教戒规作适当的调整以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同时又能确保宗教戒规的神圣性和延续性?这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大难题。其实,佛陀制戒之精神为我们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答案。

  《增壹阿含经》中在解释“增壹”的含意时说,

  “以此方便了一法,二从二法三从三。

  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之法无不了。

  从一增一至诸法,义丰慧广不可尽。

  一一契经义亦深,是故名曰增壹含。”[[15]]

  以上引文说明,一切佛法皆由一法而生。佛陀进一步以如下偈颂解释一法的内容,“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 [[16]]《大般涅槃经》将此偈称为法要,[[17]]《出曜经》又指出,此偈为一切根机之人所修之法,[[18]]而在更多的经论中,此偈又被称之为过去七佛偈。[[19]]换而言之,过去、现在和未来三世一切诸佛教诲的精要在于 “净心”两字,表现为具体行为时则为止恶、行善和利他。这就是戒律的精神。这种精神贯穿佛教的始终。

  在佛陀创立僧团的最初十二年中,并未给僧团制立任何戒条,只是为无事僧说,“善护于口言,自净其志意,身莫作诸恶,此三业道净,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20]]觉音尊者称之为“教授波罗提木叉”(OvŒdapŒtimokkha),也就是大众部所传的“偈布萨”,[[21]]包含了“止恶、行善和利他”这一戒律的精神。佛陀当初制戒的本怀也是为了止恶、行善和利他;佛陀制戒后一改更改,并非随心所欲,而是以此为依据;后来历代祖师讲戒的开与遮,也是以此为准绳;最后大乘菩萨戒将之总结为三聚净戒:摄律仪戒、摄善法戒和饶益有情戒。这正反映了佛陀最初制戒之本怀。推而广之,戒条虽有多少、广狭、粗细、大小之相差悬殊,然而我们可以用“止恶、行善和利他”这三条标准来检验其是否合符佛陀当初制戒之本怀。正如佛法有八万四千法门,可以用无常、无我、涅槃三法印检验其真伪;同样,戒条虽有三千威仪、八万细行之多,[[22]]我们也可以用止恶、行善和利他三戒印来检验一个人是否真正持戒。换而言之,如果一个人的一言一行与三戒印相符,他就是持戒人;反之,如果某一戒条无法起到“止恶、行善和利他”的功能,我们有必要对之加以调整,使之准确反映佛陀当初制戒之本怀。

  (三)戒律的时空适应性

  由以上分析可知,戒律是对治法,属俗谛,因此可随时空的变化而作修订,这是戒律的特色。与此同时,无论戒条如何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即确保佛陀当初制戒之本怀──三戒印。这就是戒律的精神。要走出当今修学戒律时所遇到的困境,就是要求我们在继承与发扬的大原则下,把佛陀制订的具体戒条与佛陀当初制戒的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继承就是我们得好好学习每一条戒,深入了解佛陀当时制订此戒的本怀;发扬则要求我们在今天的新形势下,对不适用的戒条作调整,并增补新的戒规,以便能更有效地反映佛陀制戒之本怀,更准确地体现戒律之精神,从而使戒律在现实生活中更具有生命力。继承与发扬,如鸟之双翼,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缺一不可。若无对传统的继承,发扬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若只谈继承,而无发扬,便无法面对现实,适应时代的需要。现以五戒中的不偷盗戒为例加以说明。

  由不偷盗戒之定义可知,不偷盗戒是佛陀在王舍城制定的,起因是檀尼迦比丘盗未生怨王的木料,被未生怨王抓住后呵责说: “汝当合死!”在呵责檀尼迦比丘后,佛陀询问曾在朝廷任大臣的迦楼比丘,依据摩揭陀国的国法,偷盗多少将被处以极刑。迦楼比丘回答说: “满五磨洒”。[[23]]这在《四分律》中有明确记载。[[24]]佛陀因此便依照当时摩竭陀国的死刑标准而规定,比丘若偷盗价值五磨洒以上的财物,便失比丘身分。[[25]]

  由此可见,佛陀当初制定犯波罗夷罪判定之标准是依据当时摩揭陀国 “王法盗五磨洒合当死罪”这一法令。可《四分律》中把五磨洒译为五钱,这种翻译表现出译者佛陀耶舍及竺佛念并未准确反映佛陀制此戒的根本精神。因为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盗戒,五磨洒价值多少本身并不重要,后人花很大的精力去考证它的价值相当于中国古代的多少钱更是本末倒置。佛陀制此戒的依据是“犯王法”,这才是此戒的根本精神所在。了解这一精神后,判定今人是否犯戒就有了依据——只要某比丘盗用常住、社会或国家的财物数量违犯了现行的国家法律,就是犯了 “偷盗”,比丘的资格就自动失去;少于此数,可以在僧团中求忏悔,以便重新获得清净。如此,就赋予了不偷盗戒新的生命力,使本戒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仍有强大的生命力,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同理,我们只有准确地把握戒律的精神与特色,使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戒律的现代化才有了理论依据。

  三、运行机制

  不少英国人认为,国会民主议事制度和英文,是他们对现代文明社会的最大贡献,并引以为骄傲。其实早在两千五百年前,佛陀建立僧团时,便创立了完备的民主议事制度。从这种意义上讲,佛陀才是世界上创立国会民主议事制度的第一人,建立起了一整套佛教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完善制度。今天我们谈戒律的现代化,遇到不少困难,就是缺少这套运行机制。现略讨论如下。

  (一)立法

  立法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法律法规的行为。戒律的现代化,首先要解决的是立法的权威和机制。佛陀在世时,从未将自己凌驾于僧团之上,宣布教令,而是反覆强调,佛陀是僧团的一员。[[26]]僧团中事无大小,都是集众商议解决,[[27]]而不是由一位有权力的人士独裁。[[28]]譬如说,若某比丘的行为不如法,佛陀便叫阿难集众讨论。大众一起呵责不规范的行为,形成戒条。[[29]]佛灭之前,并没有指定他的接班人,而是强调以戒为师,以期在僧团中建立法治(而非人治)的精神。更重要的是,佛陀临终时不仅留下了小小戒可舍的遗嘱,[[30]]解释了修改小小戒的原因是令比丘安心办道,[[31]]而且说明了修改小小戒的权力不在个人,而在于僧团。[[32]]换而言之,我们不可以按照个人的好恶而随便修改任何戒条,因为佛陀明确规定,修改戒条的具体方法是由僧团民主表决。[[33]]如此佛陀明确把立法权交给了僧团。换而言之,僧团可因时因地制宜,有权对戒条作适度的修正。

  佛陀对小随小戒的教诫

  来源

  1. 遗嘱

  自今日始,听诸比丘,舍小小戒。

  《游行经》

  “吾般泥洹后,若欲除小小戒,听除

  《五分律》

  我当为诸比丘舍细微。”

  《摩诃僧祇律》

  “自今已去,为诸比丘舍杂碎戒。”

  《四分律》

  2. 原因

  我令苾刍半月半月说别解脱经,所有小随小戒,我于此中欲有放舍,令苾刍僧伽得安乐住故.”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

  3. 权位

  -僧团

  If the Order, înanda, after my parinirvŒöa, is willing, the lesser and minor rules of training may be abolished.

  Pali Vinaya[[34]]

  If they wish, the order may abolish the minor rules after my passing away.

  南传长阿含经[[35]]

  吾灭度后,应集众僧舍微细戒

  《毗尼母经》

  4. 方法

  我般涅槃后,若僧一心和合,筹量放舍微细戒

  《十诵律》

  当然,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由于时间的变化、区域之不同、文化背景之差异、众生根性之千差万别、宗教戒规之特殊性以及佛教古以来便没有一个绝对权位的统一教会组织,这些因素使得佛教现代化的进程变得极其错综复杂。因此僧团在行使立法权力之前,尚有很多问题需要作深入的探讨。譬如说,就立法权而言,天主教的教徒认为,他们的教会法来自上帝,教皇拥有至高无尚的权威,而罗马教延具有绝对的权力,有权对教内事务进行裁决。而佛陀自创教那天开始,基于一个人的解脱取决于自身对真理觉悟程度的认知,并未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具有最高权威的佛教教会,而是鼓励游化各地的比丘建立起不同的地方僧团,相对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力。这种情况一直延续至今。现在我们讨论僧团有权立法,首先必须界定僧团的定义。

  在佛教传统中,由于我们没有一个全世界统一的教会组织,统一立法的构想暂时很难实现,但我们可以仿效佛陀的做法,在不同的地区(如某一个城市)建立起不同的地方僧团,然后鼓励各地方僧团参照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和地方法规之间的关系进行操作,即尽管各地方都有其特殊情况,但不可以随便修改宪法,而是以宪法为依据,制订出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来,以便对各行各业各地区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样,佛教各大传承所依据的不同戒本是佛教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不宜随便作出修改。各地方僧团可以以传统戒本为依据,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几十条切实可行的地方性僧团戒规来,要求本地区的所有僧团成员首先要守好这些戒规。然后再提出更高的要求,尽量去行持戒本中的戒条。如此,戒律的现代化很快就可以进入实地操作阶段。

  (二)执法

  执法是指执法部门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次序,从而保持国家正常运行的行为。佛陀在世时,就为僧团建立起了完备的执法系统──僧伽布萨大会,共有五个要点:1、佛陀规定弟子每半个月必须举行一次“布萨”;2、在一定区域(界,Sima)内的所有比丘,包括常住众和新挂单者,都有义务出席布萨大会,从而使得这样的聚会成为名符其实的全体僧伽大会;3、如因病而不能参加,必须委托同住的比丘向大众表明:对布萨大会的一切决定,将无条件接受;4、推举一位长老诵戒,每读一条戒,长老即问大众有没有人犯戒。有则回答,无则沉默,如是诵三次。这种制度对犯戒的人来说是一种警戒,他必须在大众面前发露,求忏悔,忏悔得清净;对未犯戒的人来说是一种提醒和教育;如果有人明明是犯了戒而不肯发露,就需要依靠大众的力量来举他的罪,接受僧团的制裁,期满后又可成为清净之人;5、清净的僧团一起讨论决定僧伽中的相关事务。

  由以上分析可知,僧伽布萨大会成了僧团真正的执法机构。在僧团大会上,每一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力,人人是能治者,人人是所治者。在戒律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有必要恢复僧伽布萨大会的运作,强化其功能,以使佛教的执法有保障。

  (三)司法

  佛教虽然是一个宗教,但为了更有效地实践弘法利生的理念,便建立起了自己的组织──僧团,制订了一整套教团法──戒律。为了确保僧团的健康发展,佛陀建立起了完备的司法程序──审查与裁决。譬如说,若有比丘犯了十三僧残中的任何一戒,就必须接受僧团的审查与裁决,主要有四道程序:1、治覆藏情过。犯戒而不肯主动承认,就犯了覆藏罪,将会受到“别住法”的处罚,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掩盖自己错误的天数。别住静思期间,犯错误的人必须单独居住,他被夺去僧团成员应享有的三十五种权利。平时大众不会和他交谈,在僧众聚会时他也无权发表任何意见;他必须默默地做苦力,照顾清净比丘;无论是有客人访问本寺或自己外出办事,都必须表白自己是行别住比丘的身份。假使在行别住期间,违反了上述任何一事,就把已行的别住天数取消,从头开始,接受处罚。2、治覆藏罪。若犯错误的比丘无法确定何时犯的僧残戒,掩盖自己错误的天数无法计算时,那么“别住”的期限应以受大戒那天算起。3、治众残情过。“别住”比丘若能如法接受处罚,仅剩下最后六天时,看到犯错误的比丘将会改过自新,忏悔得清净,重新做人,大众无限欢喜,应给予犯错误的比丘赞许和鼓励,名为行意喜行。若比丘犯了僧残罪,能立即发露忏悔,没有隐藏所犯之罪过,无须经过前两个程序,而是直接进入第三个程序──行意喜行,接受六天的“别住法”处罚。4、治众残罪。“别住法”处罚完毕后,应在二十位清净比丘面前举行出罪羯磨,重新成为清净比丘,恢复他的一切权力。[[36]]

  由此可见,佛教本有一套完备的司法程序,使错误的行为得到纠正,确保清净比丘修行,僧团得以维持并延续至今,承担起弘法利生的责任。可惜在强调法治社会的今天,由于僧团尚未建立起自己的司法程序,大多数情况下靠长老的威德来治理僧团,更多情况下必须依赖僧团的每一位成员自觉、自发、自愿地遵守每一个戒条。但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这种以人治为特色的僧团司法程序有时显得软弱无力。因此僧团的当务之急是在僧团内大力提倡以戒治僧,逐步建立起适合当今社会的佛教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制度,完善戒律执行过程中的监察、制控和督导制度,以期使戒律真正成为加强佛教自身建设的有力武器。

  综上所述,纠正僧团内部错误的价值观是戒律现代化的前提条件,戒律的精神与特色的有机结合,则是戒律现代化的理论依据,而建立起一整套佛教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制度,完善戒律的运行机制,方才能使戒律现代化进入实际操作阶段,确保僧团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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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僧和合故,欢喜无诤,一心一学,如水乳合,共弘师教,安乐行。”《五分律》大正藏22-21a。

  [[2]]“和合僧伽,欢喜无诤。同心一说,如水乳合。大师教法,令得光显,安乐而住。”《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破僧事》大正藏24-171c。

  [[3]]“破我弟子和合僧伽,并破*轮,有大势力。”《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破僧事》大正藏24-172a。

  [[4]]《分别功德论》大正藏25-34c。

  [[5]]《迦摩罗经》增支部巴利藏115页"Kalama Sutra"

  [[6]]《佛说戒香经》大正藏2-508ab;《杂阿含经》大正藏2-278c-279a。

  [[7]]佛陀分半座给迦叶尊者,以表彰他修头陀行、持戒精严,“善来迦叶!于此半座。”大正藏2-302a。

  [[8]]“原夫侍者皆在众寮挂搭,既曰随众,当依戒腊,依戒佛制也。众寮戒腊牌不以名字分高下。一遵佛制,二免争竞,三得众和同居,惟住持力主行之。”《敕修百丈清规》大正藏48-1141c。

  [[9]] 《大智度论》大正藏25-59b19-20。

  [[10]]《大智度论》大正藏25-66a。

  [[11]]《大智度论》大正藏25-648b。

  [[12]]《四分律》大正藏22-569c。

  [[13]]《舍利弗问经》大正藏24-900a。

  [[14]]《五分律》大正藏22-153a。

  [[15]]《增壹阿含经》大正藏2-550b。

  [[16]] 《增壹阿含经》大正藏2-551a。

  [[17]] 《大般涅槃经》大正藏12-451c。

  [[18]] 《出曜经》大正藏4-740c。

  [[19]] 《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藏22-1022bc,《大般涅槃经》大正藏12-451c。

  [[20]]《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藏22-1022c。

  [[21]]《摩诃僧祇律》大正藏22-447a。

  [[22]] 《佛说佛名经》14-205a,《弥沙塞羯磨本》22-214b,《新华严经论》36-912c。

  [[23]] 摩沙迦(或磨洒)为古印度的货币单位,根据当时摩竭陀国的法律,若有人偷了价值为五摩沙迦(Pancamasaka)或五摩沙迦以上的物品,将被处以死刑。佛陀一贯主张佛法不违王法及当地习俗。因此,万一有出家人触犯了国法,首先由出家僧团以会议方式的羯磨法来处置,先依据戒律标准,逐出教团,然后再去接受国法的制裁。

  [[24]]  “尔时复有一比丘名曰迦楼,本是王大臣,善知世法,去世尊不远在众中坐。尔时,世尊知而故问迦楼比丘言:王法不与取,几许物应死?比丘白佛言:若取五钱,若直五钱物应死。”《四分律》大正藏22-537b。

  [[25]]  “当依王法,若苾刍盗满五磨洒,即当摈弃。”《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大正藏24-534c;这一思想在《四分律》有了更明确的解说: “若比丘,若在村落,若闲静处,不与盗心取,随不与取法,若为王、王大臣所捉,若杀若缚若驱出国,汝是贼、汝痴、汝无所知,是比丘波罗夷不共住。” 《四分律》大正藏22-573b。

  [[26]]“佛亦在僧数。”《五分律》大正藏22-136a,185b。

  [[27]]《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大正藏23-513bc。

  [[28]]“凡是僧事,不问有力无力,要问众详议不得专独。”《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大正藏23-513ab。

  [[29]]《五分律》大正藏22-1ab;《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大正藏24-488a。

  [[30]] “自今日始,听诸比丘,舍小小戒。”《游行经》大正藏1-26a;“吾般泥洹后,若欲除小小戒,听除《五分律》大正藏22-191b3-4); “我当为诸比丘舍细微。” 《摩诃僧祇律》大正藏22-492b4-5, c7。 “自今已去,为诸比丘舍杂碎戒。” 《四分律》大正藏22-967b11-13。

  [[31]] “我令苾刍半月半月说别解脱经,所有小随小戒,我于此中欲有放舍,令苾刍僧伽得安乐住故。”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大正藏24-405b3-5。

  [[32]] “吾灭度后,应集众僧舍微细戒。”《毗尼母经》大正藏24-818b3-4。

  [[33]] “我般涅槃后,若僧一心和合,筹量放舍微细戒。”《十诵律》大正藏23-449b13-4。

  [[34]] Vinaya Pi­aka [the Vinayapi­aka of TheravŒda] vol. II, ed. H. Oldenberg, p. 287. London: PTS, 1879-1883.

  [[35]] Long Discourses of the Buddha, A Translation of the D´gha NikŒya, tr. M. Walshe. P.270. Boston, 1995.

  [[36]] 《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大正藏24-549bc;《十诵律》大正藏23-238c-239a;《僧羯磨》大正藏40-522bc。

  【参考书目】

  《大正藏》

  《卍续藏》

  《印顺导师全集师》

  《太虚大师全集》、

  土桥秀高,《戒律研究》第二,永田文昌堂,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京都。

  善见律毗婆沙》(T.1462, 24. 僧伽跋陀罗译)

  清‧沙门仪润注,《百丈清规证义记》,《卍续藏》第一一一册

  王帮维 (1996)  《唐高僧义净生平及著作论考》

  《大智度论》,大正藏25.156a24-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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