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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学研究:律典中关于出家形态的演变(戒法法师)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5日
来源:   作者:戒法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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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律学研究:律典中关于出家形态的演变(戒法法师)

   (注:本文是笔者所写“佛教出家制度之考察”之其中一节)

  佛教的种种制度,始终保持“随缘成制”的原则,一次又一次的事缘,制下一则又一则的规定。出家形态在不同条件下也同样遵守这样的原则,即是“随缘成制”的原则,就如《五分律》卷二二所说:“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3]因此,出家情形在演变过程中也是次第完成的,在不断完成过程中,我想同样依以上所说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佛陀成道的“自具足”开始直至“十众受具,白四羯磨”之前;第二阶段从制“十众受具,白四羯磨”之后的次第完成,第二阶段又可以分为三个部份,首先是“十众受具”制度的次第完成;第二是对出家受戒者种种规定的次第完成;第三是受戒作法的最后制立。

  1 “十众受具”之前的出家形态

  就出家形态而言,佛陀在菩提树下成就无上正等正觉是最初受具足者,这种说法除了《四分律》没有提到(《四分律》只说比丘五种受法与比丘尼五种受法,没有提到佛陀受具足的说法),其它如《摩诃僧祗律》卷二三说:

  自具足者,世尊在菩提树下,最后心廓然大悟,自觉妙证善具足,如线经中广说,是名自具足。[4]

  《十诵律》卷五六也说:

  佛世尊自然无师得具足戒。[5]

  《五分律》也说到佛陀成道的“自然得”。那“受具足”又是什么呢?说到受具足,从佛教的制度来看,在家弟子,受五戒,名优婆塞、优婆夷,译义为“近事”(男、女),是亲近承事的意思。每月六斋日,在家弟子到寺院里来,受一日一夜的八支净戒,名优波婆沙,译义为“近住”,是近阿罗汉而住的意思。出家受具足,名优波三钵陀,译义为“近圆”,古译“具足”,也就是圆满的意思。从受具足的制度来说,是成为僧伽成员的仪式。一方面——受者是请求、誓愿;一方面,得僧伽(十众)同意,准予入僧,从此与大众“同羯磨而住”。从内容来说,这是“舍家非家”,投身于和乐清净的僧伽,而倾向邻近于涅槃解脱的生活;“近圆”,就是近于涅槃(圆寂)的意思。“受具足”一词的成立,与出家修行,而向于清净解脱的生活,是不能分离的。

  依据《四分律》记载,佛陀在梵天的劝请之下,住世为人类说法,于是决定往仙人鹿苑所度阿若乔陈如等五人。通过佛陀为五人说“八正道”“四圣谛”,最初由阿若乔陈如“见法得法,成办诸法,已获果实”,此时阿若乔陈如就对佛陀说:“我今欲于如来所修梵行”。佛陀说了一声:“来比丘,于我法中快自娱乐”。“时尊者乔陈如,即名出家受具足戒,是谓比丘中初受具足戒”,佛的弟子中最初受出家具足戒就由此开始,[6]《十诵律》称此为“得道得具足戒”(见谛得戒)。[7]随着佛法不断在世间的传播,来出家的人也越来越多,包括耶输伽以及他的同友,还有三迦叶与他们的弟子等等,都是由佛陀唤“善来比丘,于我法中快修梵行”,就算是出家受具足戒了。

  但除了佛陀唤“善来比丘”及“见谛”受具足戒的出家形态之外,还有“摩诃迦叶自誓得具足戒” [8];再者是“三语得戒”,所谓“三语得戒”,即是“未制羯磨前,谓罗汉所度者但为受三归即得具足戒”;再是“问答得戒”,也名“论议,谓须陀耶沙弥年始七岁,佛问其义,一一答,佛称可圣心勅诸比丘与受具足,从问答得戒,因勅比丘故亦名勅听得戒。”再加上比丘尼的早期出家形态(未制白四羯磨前)两种:八敬得戒与遣使受戒。[9]

  这些种种的受法,也不是因为制立了这种受法就舍弃了另一种受法,这不像“十众受具”的成立,有些也是针对个别的,比如摩诃迦叶的“自性得戒”,还有虽然也制立了“三语受戒”,但“善来得戒”也还在实行。总之,在“十众受具”之前是相对比较特殊的,只能相应于一部份人,相应于一个时间段而已,除

  “善来得戒”一种其它的受法随着佛陀制立了“十众受具”之后也就停止了。

  2“十众受具” 制立后的次第完成

  (1) “十众受具”制度的次第完成

  关于“十众受具” 制度最后完整的成立,在律典中也是“随缘成制”,在不断的渐次完成。《十诵律》将这部份分为三部份,首先是制立亲教师及阿阇黎(轨范师);我把这部份内容分为两点来论述,一是制立亲教师及阿阇黎的缘起;二是制立亲教师及阿阇黎的意趣。

  第一点是制立亲教师及阿阇黎的缘起,依《十诵律》记载,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当时有些弟子由于还没有和尚阿阇黎的教诫,在衣、食、住、行方面产生种种不如法的现象。如《十诵律》卷二一说:

  尔时未听比丘作和尚阿阇黎,未有白四羯磨受具足戒,时诸比丘以初未有和尚阿阇黎故,作袈裟衣不如法,着衣亦不如法,及身威仪皆不如法。又诸比丘从聚落至聚落,从城至城,从国至国,游行时行乞食时,乞饭乞羹乞佉陀尼,人请食时,索饭索羹索佉陀尼,取他残食钵残饭残羹残佉陀尼残浆,高声大声食。譬如婆罗门食。[10]

  第二个原因是当时有一比丘生病,没有同修去照顾他,导致这位比丘因病而命终。如《十诵律》卷二一记载:

  有一比丘摩诃卢患苦痛,无有等侣无人看视。[11]

  最后一个原因是由于佛弟子行种种不如法的现象,招来外学异道的讥嫌呵责,如《十诵律》卷二一记载:

  外学异道,见如是事讥嫌呵责,沙门释子无善教……譬如诸婆罗门食。[12]

  上面是《十诵律》的记载,但《四分律》只提到前面两点,并没有讲到招外道讥嫌的记载。[13]总的来说,制立亲教师及阿阇黎是为了让初入僧团的出家弟子有很好的教育,也不会因为个别的非法份子影响僧团的正常发展。

  第二点是制立亲教师及阿阇黎的意趣。制立亲教师及阿阇黎的意趣,是为了亲教师及阿阇黎摄受弟子,让佛法得于长远的流传,不致中断。此中主要为两方面摄受弟子:一是生活上的照应;二是在修学佛法上的教授教诫,如《十诵律》卷二一说:

  和尚共行弟子,若病应看欲死应救,若病应与随病饮食随病药随病供给。若弟子无财,和尚应给,若和尚无,从他索与,若少知识索不能得。乞食得好食应与,若和尚病弟子亦尔。阿阇梨看近住弟子,近住弟子看阿阇梨亦如是。从今诸有和尚阿阇梨,看共住弟子近住弟子,养畜如儿想,共住弟子近住弟子,看和尚阿阇梨如父想,汝等如是展转相依住,于我法中增长善法。[14]

  第二部份为制“十僧现前白四羯磨”,制立亲教师及阿阇黎之后,佛陀紧接着制“十僧现前白四羯磨”,这也是佛陀开始把度人出家受具足戒的任务交给了僧团,这对长远的佛教而言是有非常的意义。

  第三部份是制立如法资格的亲教师,这包括两方面,一是满十岁、二是五法成就。《十诵律》卷二一说到种种五法成就时,第一个五法也将满十岁归纳在内。总的来说,满十岁是最基本的条件。关于五法的成就,在各律的说法大致相近。(有关制立的缘起请参阅《十诵律》卷二一)

  “十众受具”制度的次第完成,这一部份,在南传《铜牒律》的〈大犍度〉、《四分律》的受戒犍度、五分律的受戒法中更为详细。[15]

  (2)对出家受戒者种种规定的次第完成

  现在要谈的是第二阶段的第二部份,也就是对于出家受戒者种种规定的问题,总的来说也是次第完成的。由于僧团不断的向外发展,弟子们积极的传播佛陀的正法,使越来越多的人来出家,来出家的人也是来自各个阶级,包括当时在印度被称为最低贱的人——首陀罗,优波离就是一例,也渐渐进入佛教僧团出家。由于佛教所面对的范围很广,由此就出现了一些在后来佛陀认为是在僧团中也是无所长益的人等等,因此佛陀“随缘而制”,对于一些犯特别严重过失者乃至后来有些情况招来世间人讥嫌的种种情形,佛陀随问题的轻重而有了种种规定,这些都是在佛陀制立羯磨受戒之后,所面临的问题,也是急须解决的。

  在《四分律》记载,最早是由一位裸形外道出家的缘起,佛陀开始制定了外道来出家必须要有短期的考察——四月共住,但如果是一些信仰不明确者(即是坏内外道)是不允许出家的。由于篇幅太大,下面只是依《四分律》卷三四至卷三五内容,依次第排列当时所面临的种种问题以及佛陀所做的规定。

  依次排列:外道——坏内外道——奴——贼囚——负债人——未满二十——重病(五种)——曾犯边罪——父母不听——巧师家儿——官人——无衣钵——犯比丘尼——贼心入道——黄门——畜生——杀母——杀父——杀阿罗汉——破僧——出佛身血——变根——二根——截根——不称自名——不称和尚名——不乞戒——眠、醉、狂——裸形、瞋恚、强与——截手等身不具——人不现前——未受沙弥戒。

  当每一次遇到这些问题,佛陀都做了相关的规定,有的在佛陀看来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如曾犯边罪;有的只是暂时规定不能出家,如未满二十,还有的只是在正式受戒时所遇到的问题,如人不现前。有人认为现在我们受具足戒时的问遮难内容是后代的律师整理出来的,但律典中又有明确的说明受具足戒要问遮难才是名“善受具足戒”,这一块内容留在后面讨论。

  (3)受戒作法的最后制立

  受戒作法,最初由佛陀自已为弟子受戒出家,仪式上也非常简单,自“十众白四羯磨受具足戒”的制立之后,仪式上相对会复杂些。但从初佛陀制立到最后的完整确定是有前后的次第完成的。

  最初佛陀制立“十众白四羯磨”的作法在各部律的记载略有出入,如《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二记载:

  从今已后,若有求出家者,许苾刍僧众,与出家与近圆。佛许此事已,彼苾刍众,不知云何与出家与近圆,以缘白佛,时世尊告诸苾刍:但有人来,求出家者,当问诸难,若无障难者,然后与受三归,即令合掌胡跪,当自称名,尽一形世,归依佛两足尊,归依法离欲尊,归依僧众中尊,后与受五学处、十戒、二百五十戒。[16]

  《根有律》的作法非常简略,不过从文义上来说,明显是后人整理过的一个归纳,比如律中所说的问诸难,这是后来才制立的,一开始并没有这一项。还有律中所提到的次第受,最初也还没有规定。又如《四分律》卷三三记载:

  自今已去听满十人当授具足戒,白四羯磨,当如是授具足戒,欲受戒者诣僧中,偏露右臂脱革屣礼僧足,右膝着地合掌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我某甲,从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愿僧济度我,慈愍故!如是第二第三说。

  众中当差堪能羯磨者,如上当作如是白:大德僧听,此某甲,从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若僧时到僧忍听,与某甲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从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此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

  僧已与某甲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17]

  依《四分律》最初的受法程序,首先的条件是“满十人”;接着是“欲受戒者诣僧中”乞戒;其次,僧中差一位能作羯磨者;最后是羯磨师正作“白四羯磨”。通过这样的程序也就受了具足戒,成为比丘了。《五分律》的作法大致相同,有一点不同的是《五分律》最初只提到白四羯磨,而没有规定要“满十人”,“满十人”的受法是有另外的缘起。[18]

  依羯磨受戒的作法制立后同样会遇到一些问题,主要是由于当时有位来出家的人在受戒时要脱衣对其进行检查时,受戒者由此生羞耻心的原故,因此,佛陀开始制立问遮难这一程序,由问遮难这一程序的作法开始将受戒仪轨复杂化。现在将最后完备的受戒作法依次程序如下:

  1、安置受者于眼见耳不闻处;2、戒师作单白羯磨差教授师问遮难;3、教授检查受者衣钵并问遮难;4、教授师问完遮难入僧中单白羯磨;5、受者入众,教授师教其乞戒;6、戒师作单白羯磨欲问遮难;7、戒师在众中问受者遮难;8、戒师作白四羯磨正授戒体。[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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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五分律》卷二十二,《大正藏》第22卷,第153页上。

  [4]《摩诃僧祗律》卷二十三,《大正藏》第22卷,第412页中。

  [5]《十诵律》卷五十六,《大正藏》第23卷,第410页上。

  [6]《四分律》卷三十二,《大正藏》第22卷,第789页上:尔时尊者阿若憍陈如,见法得法成办诸法已获果实,前白佛言:“我今欲于如来所修梵行”,佛言:“来比丘,于我法中快自娱乐,修梵行尽苦原”,时尊者憍陈如,即名出家受具足戒,是谓比丘中初受具足戒。

  [7]《十诵律》卷五十六,《大正藏》第23卷,第410页上。

  [8] 同上

  [9]《四部律并论要用抄》卷上《四部律及论明受戒法》第二,《大正藏》第85卷,第691页下:十诵明十种受戒法:一自然得戒,谓佛无师自悟;二自性得戒,谓大迦叶;三见谛得戒,谓居邻等五比丘闻说四谛寻发具足;四善来得戒,谓耶舍等及如来一代善来所度,何以故?佛是法王自与受戒,此是等最后身,比丘终不学地无常故;五三语得戒,谓未制羯磨前,谓罗汉所度者但为受三归即得具足戒;六问答得戒,亦名论义,谓须陀耶沙弥年始七岁,佛问其义,一一答,佛称可圣心勅诸比丘与受具足,从问答得戒,因勅比丘故亦名勅听得戒;七者八敬得戒,亦名八重,亦名尊师法,亦名八不可过法,谓大爱道及五百释女求佛出家,佛遣阿难授其八敬听之出家,从八敬为名,故称八敬得戒(五分律云)爱道从阿难闻八法已欢喜顶受,又语阿难,为我白佛,于八法中更乞愿,愿听比丘尼随次大小礼比丘,云何百岁尼礼新受戒比丘。佛告阿难,若我听比丘尼随次大小礼比丘者,无有是处。阿难闻已还报,爱道又言,顶受尊敬。佛言,大爱道欢喜奉行,八法听即名出家受具足戒,复白阿难,是五百释女今当云何?更为我白佛,佛言:“即听大爱道为作和上,在比丘十众中白四羯磨听,一时羯磨三人不得至四”。此则爱道一人得名八敬受戒,五百释女即羯磨受戒,十诵亦如是,若如依四分,五百释女亦皆八敬得戒;八遣使受戒,谓半迦尸尼颜容端政,若出伽蓝即有坏行留难,圣者开听差一比丘尼,为使往大僧中代其乞戒,故名遣使受戒;九羯磨受戒;谓十僧作法;十边地持律五人受大戒。

  [10]《十诵律》卷二十一,《大正藏》第23卷,第148页。

  [11]同上。

  [12]同上。

  [13]《四分律》卷三十三,《大正藏》第22卷,第799页中。

  [14]《十诵律》卷二十一,《大正藏》第33卷,第148页。

  [15]《铜牒律》〈大品〉,《律藏》第3卷,第81──82页,《铜牒律》〈大品〉,《律藏》第3卷,第98──99页,《铜牒律》〈大品〉《律藏》第3卷,第99页──100页,《铜碟律》〈大品〉,《律藏》第3卷,第101页──102页。《铜牒律》〈大品〉,《律藏》第3卷,第103页。《铜牒律》〈大品〉,《律藏》第3卷,第104页──105页。《铜牒律》〈大品〉,《律藏》第3卷,第110页──115页。《四分律》卷三十四,《大正藏》第22卷,第811页上——中。《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十六,《大正藏》第22卷,第111页中——第112页中。

  [16]《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二,《大正藏》第23卷,第1030页中。

  [17]《四分律》卷三十三,《大正藏》第22卷,第799页中。

  [18]《五分律》卷十六,《大正藏》第22卷,第111页中。

  [19]《四分律》卷三十五,《大正藏》卷二十二,第814页下——815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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