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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学研究:泰国大藏经律藏 戒律纲要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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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律学研究:泰国大藏经律藏 戒律纲要

   泰国大藏经律藏 戒律纲要

  题名“戒律纲要”庶几名体切合。此书对我国有心学戒,而忙于其他法务,无暇披阅广律之僧尼,于百忙之余,稍加浏览,俾益必多。但因该书在国外印刷,不免受种种外缘之限制,所以全书一律用四号楷体字印制,标点符号,亦仅用“,”“。”两种。虽然如此,在华侨佛教团体来说,已是难能可贵,功德无量。但是若在本国影印流通,犹未免美中不足,是以不揣愚昧,重新排印,纲、目及本文,分用大小字体,编排有序,并加新式标点,令人一目了然。所有错字,亦按藏经校勘审定,草案初成,慧律比丘见而喜之,鼎力资助出版流通。但愿凡诸见闻大德,由此肃恭威仪,净持戒法。则五浊世间,戒香芬馥于大地;六和合众,法雨霈泽于人寰。华严经云;“具足受持威仪戒法,能令三宝不断。”所谓毗尼住世,正法亦住,曷胜馨香祝祷之至!

  佛历二五二六年解夏安居僧自恣日释广化书于高雄美浓灵山雷音寺学戒堂

  泰国大藏经律藏  戒律纲要

  泰僧皇   公拍耶跋折罗禅那婆罗娑亲王  御辑

  黄谨良   敬摭译

  第一品至第十品   比丘戒略释(略)

  第十一品   护身

  一、不应蓄长发,不应蓄过二月,不应长过二指量。

  二、不应蓄须髯。

  三、不应蓄指爪甲,应剪去令爪甲齐指肉。不应磨擦爪甲艳亮。(但污则令其净)

  四、不应蓄鼻孔毛,长出鼻孔外。

  五、不应去狭处毛,即衣荫覆处及腋处。(但除病,为去毛涂药)

  六、不应面涂粉。面涂粉水,(黄羌)涂面。面点色粉。不应身涂粉除为治病。

  七、不应饰身。不佩用耳珰、璎珞、珠披肩、腰带、臂钏、手环、指环等。

  八、不应照镜或其他类似物,观自影像。除因面疮伤,照镜涂药。

  九、不应非地、非时离衣。

  十、不应著俗家衣服,不应用俗家布被。

  十一、不应割离狭处或近狭处二指量。

  (原注:狭处指粪门)

  十二、比丘应嚼齿木(应刷牙齿)。

  第十二品   资具

  三    衣

  一、郁多罗僧:即上衣,亦称七衣,披上身用。

  二、安陀会:即中衣,亦称内衣,五条衣,作下裙用。

  三、僧伽梨:即大衣,亦称复衣,九条衣。无定用(经载佛弟子用为敷佛坐卧处,披上身入俗家,及入寺中僧众。泰僧用覆肩。缅甸及锡兰僧用重披郁多罗僧,入俗家,在寺反不用。)

  郁多罗僧,长九搩手,广六搩手。但可更长广。

  安陀会。无定量。长应上能掩脐,下应能掩膝盖。大约长六肘,广二肘。(但可更短狭)

  僧伽梨,准郁多罗僧衣量。

  衣    料

  一、树皮。二、棉。三、野蚕丝。四、兽毛(除人发毛)。五、麻。六、以上五种混合织品。除第六种,不得作衣。

  作 衣 法

  衣必割截,作摩竭陀国稻田形。每段有线隔,大段称曼陀罗,小段称阿陀陀曼陀罗,有隔如田畦。合各段各隔,称为一条,每衣最少应有五条,亦得过五,即七、九、十一条均可。四周有缘。上每段各有名称。

  其他浴雨水衣。披衣,羊毛衣。不必割截。

  衣    色

  佛制令以六物染色,一、树根,二、树枝,三、树皮,四、树叶,五、树花,六、树果等煎水染,无制定树种,亦无制定色。称为袈裟,译义为不正色染。又禁用青、黄、红、绯红、赤、浅红、黑等色。一般认为黄混深红色或深黄色为袈裟色。

  衣不得有艳彩,禁用有兽纹、花纹、条纹。(除有小点而无艳彩者)

  大衣及中衣,有钩及纽,但无明制施于何处,佛制许令用钩纽,令风不吹扬衣。纽不得用美好物,制用骨、牙、角、竹、木、梓梗、椰壳、金属、螺或线织等。

  中衣许用腰带。(但禁用美织品带)

  三衣外,佛开用从衣十日。浴雨水衣及掩疮衣,可暂时用。雨水衣制长六搩手,广三搩手半。雨季中用,又制蓄一件。掩疮衣长四搩手广二搩手,于身患疮疥时用,亦制蓄一件,病愈不许用。

  又开用尼师坛,即敷坐处用及卧处用之布。拭面巾、钵衣、裙、皆无制数,亦无制色。坐卧具通用黄色。

  此外诸衣布,自长八指广四指以上,皆作常住物,公物。

  尼师坛,制长二搩手,广一搩手半,缘一搩手,

  钵

  钵是随身资具之一,佛制,钵有二种:一是泥制,一是铁制。不许用余器代钵,如土釜、骷髅、葫芦等。

  又禁用十种钵:谓金、银、末尼、琉璃、玛瑙珠、铜、青铜、钖、铅、木等制钵。

  钵    量

  钵分大、中、小三量,小钵容饭可二人食,中钵五人食,大钵十人食。现通用钵,当为中钵量,(圆周约二十六英寸),不仅容饭,兼亦菜食,故可足二人食。禁用钵盛残食物,钵内洗手。饭后必洗钵,用布拭净,日下晒干。

  远行时,许用布作钵衣(袋钵),左右作长带,斜挂肩上。

  钵盖则为后来所增造,为整齐清净故也。

  资    具

  佛昔用随身资具,仅有钵、三衣、坐卧具、针盒、腰带。后历有增加,分述如下:

  针盒:用贮针缝补三衣。禁用骨、牙、角制。许用木制、铁制。

  滤水:用布,或用竹管,一端束布。佛制比丘饮水必先滤。无滤水器比丘,不许远行半由旬以上。无滤水布,可用复衣代滤。又制:如同行比丘借用滤水器,必借与之。

  滤水,佛意在防误饮水生物。亦寓用净洁水之意。

  剃刀:剃刀许有刀鞘,磨刀石,净刀布。但在俗以剃发为生而出家者,不许蓄剃刀。

  伞:无定制,但禁用艳彩或伞缘有饰品。禁张伞入俗家及巷里多俗家处。除病,为防袈裟湿及护身。

  鞋分二种;似为有跟及无跟(无跟如木屐)。有跟者,禁用饰以末尼,琉璃,玛瑙之木制、金制、银制、铜制、锡制者。及用罗叶、芦、草织、或毛织者。佛制所许之无跟鞋:皮制,仅有鞋底,无覆[足*来]跟。旧者可用四重皮,新制之四重皮鞋,限用边地。许有索繄束。

  禁用蓝、黄、红、黑等色鞋。(但令其原色褪失或令黯黑,即可用)

  禁用狮子、虎、獭、猫、鹿、麝、鸱等皮镶鞋缘。

  禁用覆趺覆跟、覆胫鞋,鞋底禁填棉。

  禁饰禽羽,孔雀羽。禁令(鞋尖)耸起如羊角,蝎子钩。

  禁著鞋入俗家,入非自寺。除病,足病,热季地热。

  所有资具,似应因时、因地而定。故尊宿谓资具,以用简省者为是。

  坐  卧  具

  卧床不得高过八指量,床足不得刻有兽形。

  坐床如凳,四方,可坐一人二人不等。昔禁高过八指量,后许。又许有背倚手倚,(即交椅)。亦可高过八指量。

  许用卧褥,但不许填棉。许填羊毛、碎布、树皮、草、树叶、乌羽、其他兽毛,禁用人发,禁用龙脑树叶。

  床禁用广大,但无制定,意不许两人共卧,故右以定两人床为广大床。

  许用枕:大小约如人首,不许用长过半人身量大枕。

  坐卧布:即坐卧褥,美饰者不许用。毡毛长四指量者、羊毛制者、绣者、有纹者、有花者、有兽形者、纯白者、毛耸立者、广大可容十六无姬者、金与丝混织者、纯丝者、柔毛者、麝皮者、上有架之卧床披象背布、披马背布、敷车座布、皆不许用。

  又在俗所用坐卧具,许坐用。许坐柔软褥,如棉坐等,除师子座。又不许用俗家卧具。

  不许比丘共卧一床,或共用一被。但可共坐一凳一床。惟同坐者,法腊须相近,不得过三腊。剃度师与弟子,不许同坐一床。又比丘卧处,不许散布香花。

  第十三品   依  止

  比丘未满五腊,称为小师。应依止亲教师,受彼教授。或依止一宿比丘为亲教师。求依止时,应偏袒右肩,长跪合掌,白言:大德!请为我亲教师。彼比丘应答言:善哉!如是,二比丘则为依止师及弟子。

  佛制令师徒应和敬一心,互相资济,师视徒如子,徒尊师如父。

  依止师因五事而离彼依止:一、师离去。二、师返俗。三、师死。四、师皈外道。五、师令徒离。徒亦因五事而离依止,一、自离去。二、返俗。三、死。四、皈外道。五、师令离。

  离后复返,或后复往依止,则仍是依止师。

  满五腊后,师可令徒离依止。

  徒视师如父,名为爱师。依师诲行,名为 敬师。重师命令,名为尊师。望师康乐无忧,师喜则喜,师忧则忧,名为顺师。违于此者,则为不爱、不敬、不尊、不顺。

  师于徒应护餋,教诲、慈悲、为徒模范。徒有过失,必呵责之。

  徒离亲教师后,应另寻一大腊比丘依止为师。依止仪如前,但易白言:请大德为我师尊,我依止大德。

  被依止之比丘,称为师尊(阿阇黎)。即代其亲教师而为彼师,可称为依止师。

  彼徒若遇亲教师,则同于离依止师之依止。

  故亲教师离去后,必再向依止师,重求依止。事颇繁剧,甚可开之。

  未满五腊比丘,虽精经律,制亦不许无依止师。除远行,瞻护病人在森林住,定在一地修行,可离依止师;但须自念,有宿比丘来,我当依止之。

  满五腊,未满十腊比丘,称为 中师,佛制可离依止师,但耒能自护亦应有依止师。能自护之比丘,应有如是德:

  一、有信、惭、愧、劝、念。

  二、有戒行、正见、多闻、慧。

  三、知犯不犯戒,明记戒律。

  四、满五腊。

  右上除满五腊外,余可量情而定。

  有右德比丘,离能自护,但不能统理僧众。

  满十腊比丘,称为长老,亦称大师。可统理僧众;可为剃度师;可为依止师;可有沙弥近事。

  可统僧众之德;依中师之德,而加:

  一、能赡护病弟子;知犯戒、知忏净法。

  二、能教示戒律、梵行,能止弟子邪见。

  三、满十腊。

  右除十腊外,余可量情而定。

  第十四品    行  事

  本品分为作事、仪轨事等,三事述之。

  作    事

  甲、弟子在依止亲教师期中,应职是存念承事亲教师。

  一、晨旦奉水、奉齿木。二、思学于师。三、爱护师,勿令师损誉、懈怠、邪见。四、善顺师意。五、敬师。六、外出必先告师。七、师病必赡护。

  乙、亲教师应如是资教弟子

  一、教诫。二、资助衣钵琢余资具。三、爱护弟子;无令损誉、懈怠、邪见。四、赡护疾病。

  依止师视同亲教师。

  丙、比丘往他寺、应如是行:

  一、尊敬彼寺,入寺脱鞋、收伞、整衣、礼大腊比丘。二、彼比丘在扫塔,在疗病时,应候彼事毕,乃往礼见。三、洗足,依腊就座。四、应示亲爱,需饮水、即饮水,需用水、即用水。五、如住宿,询问彼寺规。问托钵、村落、外道住居险难处,厕所、池水等事。六、须净洁彼许用坐卧具。

  丁、比丘有客比丘来访、应如是行:

  一、应问讯接待。二、尊重客比丘,与水洗足、敷座、供饮水用水。三、如腊过己,当接其衣钵。礼彼;为彼洗足,以油涂足,为彼扇凉。如腊不及己,则指座令坐,指饮水用水所在。如客比丘欲住宿,应为敷坐卧具,答彼比丘所问寺规及诸事。

  戊、比丘欲往他处住,应如是行:

  一、净洁房舍:房舍破漏,应为修理。用物安置齐整,关闭窗户。二、向掌房舍比丘交还住房,或向同住比丘交。如单人住,向外护交。三、礼辞亲教师,依止师。

  已、入聚落托钵比丘,应如是行:

  一、衣裳整齐。二、钵在衣内,受供时取出。三、严整威仪,如律中说。四、先定去路返路。五、知彼欲供,守护威仪而受。六、先返寺比丘,应为次返比丘敷座,置饮水,食器,洗足水等。最后返比丘饭食讫,应收整诸坐具、食具。食在食堂同食。

  庚、比丘食时,应如是行:

  一、整衣裳。二、坐适宜座,勿近坐长老比丘,应间一二座。长老令坐乃坐。三、勿坐复衣上(原注,此甚烦难,亦已开可坐)。四、施主供食,应生度化心而受供。如施主合供比丘众,或用大盆分供,酌量而受,勿令他比丘少。五、在食堂,比丘众未取食,长老未到,不先食。除大食堂,或不可迟。六、食应整齐肃静,如律中说。七、比丘众食事未讫,不应自先洗钵(即今之不先净手,不先讫食事也)。八、洗手漱囗,莫令水溅他比丘或自衣。九、在施主家食讫,应诵随喜颂,由首座僧诵,其他可先辞返,今则同诵同返。十、在小食堂食,末座先出堂外候。如大食堂,首座比丘先出。行进列行,中一人间。十一、不应将有残食之洗钵水,弃在施主家。

  辛、房舍

  佛制树下宿。故树下为比丘之房舍。惟在雨季,必有蔽雨之所,无论为 天然之山洞,或人工之房舍皆可,但除泥制屋及树穴。

  僧众房舍,比丘皆可住宿,惟除犯戒被摈。

  每年应重新分与房舍二次:一在初安居日,一在解安居日。分与时不许争执,不许长住一房。施主所供房舍,不许长住。小病比丘,不应独住房舍。

  掌房舍比丘,应量情分与,勿令病比丘迁移房舍。勿令大腊比丘,护小腊比丘房。患可厌病比丘,应独居一房。勿迁护理常住用物比丘,勿迁多闻比丘,勿迁能修理房舍比丘。此之所谓迁,乃指自好房舍,迁往较劣房舍。又、勿令一比丘,住二房舍。

  比丘住宿房舍,应如是行:

  一、不令房舍污垢,不随地吐痰。不著鞋入房。足未净未干不入房,不倚画饰之墙壁、柱、门、窗。坐卧褥,坐卧须先敷布,勿令褥污。二、应净房舍,令整洁无尘。三、勿令房舍损坏。四、房舍资具,床椅凳等,应陈设整齐。五、备足饮水、用水。六、房舍所有资具,勿取往他房舍用。

  壬、便利之事,应如是行

  一、大便、小便、浴身、以先后到为次序,于此不以法腊为序。二、须轻步出入,先问后入。大便及洗净,勿有声。三、勿著衣入。四、若净用木片布纸,须择洁者。五、大便时,勿兼作余事。六、勿令厕秽,不吐痰其地,勿掷木片厕中。七、令厕洁净,见污则净,见乱则整,木片满则为倾弃,无水则为之盛水。

  癸、患病比丘

  有比丘病,法友比丘应尽心瞻护。佛言:诸比丘!汝等无有父母,汝等不相瞻护,谁将瞻护汝等。若比丘,瞻护病比丘,与瞻护佛同。

  病比丘,有亲教师,有依止师,有弟子,则令彼等瞻护。如无,则令同亲教师、同依止师比丘瞻护。如客比丘病,令僧众轮值瞻护。如是佛意乃令瞻护病比丘,为僧众之责。

  患病比丘,知己为僧众之累,应自足自安,堪忍苦受。患病沙弥,与比丘同。

  病比丘如在他地,乃至安居期中,佛许彼病比丘法友,往彼地瞻护,亦开依止及羯磨等等。

  行    事

  一、不许践踏敷座之白布,以令布秽,不雅观故。亦令余僧,不敢坐故。二、坐时,先审视座傍,有无用物,勿铱其倾倒失仪。三、不许同女人或黄门同坐一椅一长座。法腊相差三腊,亦不应同座坐。四、食未讫,不许起身。遇大腊比丘来入座,亦不许起立让座。五、日间卧息,应关闭房门。六、不许将大便、小便、尘垢、残余物、倾掷门外,不许倾掷墙外,不许倾掷在田园植物上。七、不许攀登树上,除因事故。如森林行,登树察看远近方向,可登四肘高。因避野兽,可更高。八、不许因观听伎舞歌乐而往。九、不许唱长音说法(似唱歌之说法)。十、不许触不应执物,谓女人、女服、女饰、女形物、雌傍生、金、银、宝物、琉璃、玻璃、车渠、赤珠、玛瑙、螺、石共十种。螺是金珠莹饰之螺,石是玉等。兵器,捕捉水陆禽兽等工具,音乐器具,人所种植之稻、粟及果子,皆不应执。

  仪  轨  事

  著衣事、钵事、折衣事、净鞋事(略)。

  为长老扇凉:应在长老背后扇,扇足部一次,扇身一次,扇头部一次,反复如是扇。

  窗:日间闭,夜间开。

  行:依腊列长行而行,中间,间一人量。

  说戒羯磨:偏袒衣,长跪,合掌。

  唱南无,应三唱。

  右事,可依时、依地稍更改,但亦须得宜,否则事事皆开,终则无所持矣。

  第十五品    礼敬

  三宝,为佛子最极上之皈依,故大藏不许戏佛法僧。戏者,谓用身戏语戏,如因娱乐而以佛僧故事为剧本。对独觉佛,亦不应作剧本。佛僧之史迹,亦不应以游戏态度讲述。

  和敬相向,为团体共住之美德,佛令依大小腊,行顶礼、起立、延接、合掌、和颜、问讯等礼。受供,亦依腊受供。

  比丘不礼在家人,亦不礼异教行人,不礼小腊比丘,唯礼大腊比丘。但亦不礼不谈法之大腊比丘(当指不务梵行之放逸比丘),又不礼如是大腊比丘:一、彼在出罪忏净时。二、彼在僧中出罪、别食时。三、彼正在离衣时。四、在入俗家或路行时。五、在暗中不互见时。六、彼不觉知时——如睡时。七、彼在食时。八、彼在便利时。

  起立延接:在大腊比丘所,不起立延接其他小腊比丘。在寺中集僧时,不起立延接余比丘。

  合掌:多长跪合掌。对小腊比丘,亦可合掌,如忏罪、羯磨等。对长老,亦可合掌立。

  和颜问讯:用对小腊比丘,对患病弟子。

  佛世,比丘互呼为具寿(亦称慧命),小腊比丘呼大腊比丘为大德。

  小腊比丘说法讲经时,可较大腊比丘坐高座,或同等座,为尊法故。

  小腊比丘欲说法时,应白大腊比丘求许准,以说法为大腊比丘事,除大腊比丘有故不说。

  与大腊比丘共住一房,若说法、教诲、演经、燃熄灯火,关闭窗户应先请大腊比丘许准,除先许准,则免请。

  若亲教师、依止师跣足行,弟子不可著鞋同行。

  可任亲教师、依止师者,应满十腊。又对弟子应大古腊,如四腊比丘其二师,应满十四腊。

  于制底(塔)所,应恭敬尊重,不张伞、不著鞋、不轻浮、不高声语、不伸足坐,不于附近大小便、不吐痰、此是敬重之意。

  若忏净说罪时,应偏袒长跪合掌说。

  听说戒说法时,不交谈、不咳嗽、不先离座。如连宵讲,应在完品小息时离座,开品前入座。

  有佛法文字书辞,不步越过、不践踏,以上是礼敬法。

  在僧众中应偏袒,除入聚落,或为摄护威仪故。

  第十六品    安  居

  安居期是雨季期,外出不便,故在寺安居三个月。称安居,或称坐夏(因亦值热季故)。

  安居期分二期。一称前安居,于印度历八月黑分一日(十六日)开始。一称后安居,在九月十六日开始。(为何制定二期?第九世僧皇,当解为因闰月之故,故可以迟一月安居。)

  雨季共四个月:为何不安居四个月,而安居三月?此则以最后月为作三衣期,又季末月少雨之故。

  安居比丘,房舍必有覆蔽,有门可开闭,不许住停尸屋、伞下、布幕、瓮(当指泥造房舍)、树穴。

  寺中掌房比丘,应在安居前,依安居比丘数,分与恿舍。安居比丘应净洁房舍,备饮用水。

  安居时所为何事?佛制须系念,即念住此三月。故定初安居日,僧众齐集诵言:

  “我于雨季,依此寺住三月安居。”

  同在一处安居:所谓处,当何所指?可指每一僧房,亦可指一寺,故又必于自房,各自诵言:“我于雨季,依此房住三月安居。”

  在安居期间,比丘不应外出。

  若比丘与商队同行,与牛车队同行,乘商船行,应于初安居日,自系念言:“我于此安居。”

  若到达有比丘处,可就有比丘安居。若彼商队、牛车队、商船到达彼地,不再行进,可就有比丘处安居。

  安居期中,是修沙门行期,不许别定不公之规约,如不许读经、不许说法、不许谈话、令修头陀行。但许互勉读诵经律,劝令精进,望行头陀,不多说话,和敬无诤,不恼乱人。

  安居比丘,应在界内安居三月,至自恣日后,始可出界外。在安居期中,出界外过七日,则破安居。

  七日中系念返界内,但因有险难不得还,亦可不还。又许自恣前七日,可出界外,不再归还。

  可过七日之事由,称七日法,有如左列:

  一、法友或在俗父母病,往省视疗护。

  二、因僧众事,如僧房舍颓坏,急须修补。

  三、护法施主延请,为增上彼信心而往。

  类似右三项诸事,亦可量情出界外。

  在安居期中,因险难不能安居而离去者,则破安居,但不破戒。险难谓如是等难:

  一、恶兽、盗贼鬼魅等侵害。

  二、房舍被焚或水淹。

  七、托钵难。

  四、无饮食、医药、外护、施主。

  五、女人或亲戚,多来访谈,或以财诱,欲破梵行,可即出界外。又见所住界地,有无主之伏财,亦应出界外。

  六、他处比丘,不和敬住,为往彼地灭诤。

  比丘应诺在家人请安居,或约比丘同安居,倘若非故意不如请如约安居者,犯轻戒,须说罪忏悔。如故意,犯单堕及妄语戒。

  第十七品    布萨   自恣

  布  萨

  布萨是修行之一,译义为净住,佛世令于每月白分、黑分、半分,即十五日、三十日(或二十九日),初八日、二十三日为布萨日。亦是在家人精诚持戒日。但僧众则每月白分日、黑分日,即十五日三十日或二十九日,为布萨日。

  佛常于布萨日说戒,后以僧众中有不净比丘,遂改由僧众自作,称诵波罗提木叉,即诵佛所制戒律条文。

  亦有非白分、黑分日布萨,即僧破而复和日,称和敬布萨。故布萨有三日,即十五日,三十日(或二九日)及僧和敬日。

  若四比丘以上,制令白众说戒。若三若二比丘,令对首说,各相对说戒清净。若是一比丘,应心念说戒。故布萨说戒有三种:即僧众、对首、一比丘。所作业为——诵戒本,互说清净,心自念说戒。

  每寺应有说戒堂,最少可容二十一比丘,为集僧说戒用,佛制不得一寺有二说戒堂。

  说戒日,由长老比丘先往说戒堂,令比丘打扫清净,燃灯、备饮用水、敷座,又必先预行五事:

  一、持病比丘清净

  界内比丘病,不能往说戒堂,应请一比丘,持彼清净白僧众。制令彼病比丘,偏袒长跪合掌,向持清净比丘言:

  “我授我清净,请大德持我清净往彼。请大德为我,说我清净。”

  持清净比丘,应如何白僧众,无制定,但依理应如是白众:

  “大德僧听!某某比丘,彼自誓言清净,请大德僧知彼是清净。”

  如是,则病比丘,已作布萨法。

  二、持彼与欲

  凡布萨或他事羯磨,界内同住比丘,皆应入僧众(参加会议),若缺彼,则不成僧众,故许因事不能入僧众,可委派代表参加,是为与欲(委托代表)。

  若比丘知有僧事集众,应偏袒长跪合掌,向受欲比丘言:

  “我与我欲,请持我欲至彼,为我说我欲。”

  彼受欲比丘,持欲入僧众,应如是言:

  “大德僧听!某某比丘,与欲于我,我持彼欲来。大德当如是知。”

  说欲及说清净,如同一事一时,应言:与欲清净。

  三、白  季

  佛世年分三季:谓热季、寒季、雨季。佛集白季,意在令闰月及大小月之统一,其时交通不便,历法未精,故僧集会,必有白季及白月之黑分白分,或仅白季名,但须白本季有若干布萨日,已尽几布萨日,余有几布萨日,如是,则于闰月及大小月,不致有所不同。(白者、告白令大众知也。)

  四、僧  数

  此乃计算僧众总数,知来集僧或每寺有僧若干,即所谓行舍罗或行筹,计数法或呼名或行筹,每僧取一筹,数筹而知僧数。

  同寺僧,以唱名计数为简善,若多寺共集,则行筹为佳。

  五、教诫比丘尼

  此时已无比丘尼,故无此行事。

  (泰国无比丘尼,亦不认有比丘尼)

  右上五事,名为预事,应预先行者。

  作布萨法比丘,应发露忏悔清净。于说戒时,如忽忆本罪,应对傍坐比丘言:“我犯某罪,待说戒竟,当忏悔。”

  若多比丘共犯同一戒,不得互对忏罪。

  僧布萨应具四法

  一、十五日、廿九、或三十日、或和敬日。因月大或月小,而令二十九与三十日有不同之意见时,以少数服从多数僧。数相等时,令客僧服从住持僧,不服从者可出界。

  二、比丘最少四位,同坐,伸手不相及,(相距一搩手)。

  三、比丘无同犯戒,若有、应由一比丘白言:“大德僧听!此一切众僧犯罪,若见无犯戒清净比丘时,当对彼比丘忏悔。”

  四、伸手不相及处,须无非法人,所谓非法人,共有二十一种,可略为三大类:

  (一)、沙弥,比丘尼。

  (二)、返俗之比丘。

  (三)、被僧中举罪之比丘。

  在布萨说戒时,可以问疑,但须先白僧众,事相颇繁,故无问者,而布萨亦遂成为说戒之仪式。

  说戒应是长老比丘说,亦可选一比丘,音读清朗,能背诵者,代为说之。

  说戒当诵完,但无能背诵完篇者,开诵至诵者所能记忆为止。又开有难时,可略说。

  有难,指十难:

  一、皇帝来寺,当往迎接。

  二、贼来劫,可逃难。

  三、火难,当往灭火或防火延烧及寺。

  四、水灾,或露地说戒,值大雨。

  五、俗人多不便说戒。

  六、鬼难。

  七、有恶兽来,当避之。

  八、蛇难,当避之。

  九、僧中比丘骤患病,必疗护之。

  十、梵行难,有人来捕在戒堂中比丘。

  正说戒时,有客比丘来同听,若客比丘数,较说戒堂僧多,应重新说,若少,不必重说。

  若不足四比丘,不说戒,但作布萨清净,于说或堂集已,令一比丘白言:“大德僧听!今日是十五日布萨,若僧时到,当共作布萨清净。”

  时长老比丘,应偏袒长跪合掌,三白言:“我清净,诸慧命应忆念我清净。”

  余比丘,应依腊三白言:“我清净,请大德应忆念我清净。”

  若二比丘,依腊各对三白言:“我清净,慧命应忆念我清净。” “我清净,大德应忆念我清净。”                                                 “我清净,大德应忆念我清净。”

  若一比丘,应待客比丘来,若无客比丘来,应心念言:“今日是我说戒。”

  自  恣

  自恣:是安居三月已,白分十五日,佛令僧众自恣。

  患病比丘,不能往僧中自恣,应向一比丘与欲自恣言:“我今与自恣欲,汝当受我自恣欲,为我说自恣。”

  自恣日,当为十五日,亦可为十四日或十六日。

  比丘数最少应有五位,较布萨众多一位,因须一比丘为受自恣人,余四位为僧众。若比丘四位、三位、二位,则对首自恣,若一位,则心念自恣。

  自恣须先白众。

  自恣应三说,但亦可二说一说,又同腊比丘,可同说。

  若三说,则于白众时言:“大德僧听!今白月十五日,僧众自恣。若僧时到,僧当三说自恣。”

  若二说,若一说,若同腊同说,白众时定之。若不定说数,则于白众文末,改为:僧当自恣。

  自恣亦开障难:施主来寺供僧,寺有连宵法事,许为有障难。

  白众自恣已,上座长老比丘,应先行偏袒长跪合掌,对僧众言:“大德!我对僧众自恣,若有见、闻、疑罪。愿哀悯故语我。我若见罪,当如法忏悔,我对僧众自恣。……我对僧众再自恣……我对僧众三自恣……当如法忏悔。”

  余比丘,次第一一各自恣。

  若有受欲比丘,应白言:“大德!某某比丘患病,对僧众自恣……某某比丘对僧众自恣。”

  古制比丘须各离座长跪,至僧众自恣竟,始回座坐,后开自恣已,可归座坐。

  比丘较多之大寺,可一说。同腊可同说,此可于白众时定之。

  破安居比丘,安居后剃度之比丘,若数少于自恣僧众,制令自说清净。若数多于自恣僧众,令作布萨,后令各于彼等住处自恣。

  不许于安居期内自恣,但可于安居后半月或一月自恣。

  比丘不足五位,不许集僧自恣,若四位三位,应集已白言:“大德僧听!今日十五日自恣,若大德时到,应共自恣。”

  应各三说。

  若二位,不白众,但对说。若一位,应待客比丘来,若无来者,应心念言:“我今日自恣。”

  (僧中说或对说,应依腊大小称大德或慧命。)

  第十八品   细  行

  非沙门行之细行:有非行(谓不雅观儿戏等行),下劣行,不正命行。

  非  行

  一、如儿童之嬉戏:谓乐诸玩具、玩物,吹囗笛,戏仿盲人、跛人动作等。

  二、顽耍:谓翻筋斗、相扑、戏抛掷物、竞走。

  三、博弈:谓下棋、博胜负之猜测等。

  四、毁坏物品,如无故焚烧林木。

  五、嚣声:卖弄声调,说法作滑稽语。

  以上犯突吉罗(恶作恶说罪)。

  编造花鬘,亦在禁止之列。

  禁学横生学,禁宣说横生学。(横生学,似指一般非比丘之所应学。)如媚药、媚术、咒害、役鬼、卜测、炼丹等欺诈法术。

  下 劣 行

  如僧伽婆尸沙篇第十三戒说。

  非法结交在家人或破族姓人。

  一、结交在家人,馈送花果。

  二、种花及编造花鬘,以悦乐在家人。

  三、谄曲奉承在家人等,入白衣家,作谄媚语,拥抱其子。

  四、除佛事外,供在家人役使,为之奔走作业,跟随出入。

  五、为在家人疗病(此指供役使之疗病)。

  六、受寄不合法物,如贼赃或违禁品等。

  右为突吉罗罪,僧众可予呵责、免职、摈出。

  又侵害损害在家人,有七:

  一、断其财益收入。二、令其损坏名誉。三、令其他迁。四、诮骂于他。五、破其和合。六、于他恶语轻贱。七、于他背约。

  正行比丘,不结交在家族姓,不供其役使,亦不侵害损害在家人。但亦须慈心资让彼等,不可对在家人,不闻不问。

  不 正 命 行

  不合理之求取活命资财,此有二种:一为世罪,犯世间法律之罪。一为制罪,犯佛所制戒罪。

  偷盗欺诈为世罪。若未证谓证,为男女作媒约,以求活命资财,虽不犯世间法律,但违佛制,名为制罪。例如向不应求与人,求其与物等,如:

  一、向不应求与人,非时求与。非在家亲里人,非自恣与,而向之求与。除失衣或被夺,得求与掩身。或病求与药。坐卧具,亦虽可求与,但须知足量。(非时求与,即非佛许时。亲里即在俗父母。自恣与,即自恣可求与人,则可向其求与。)

  二、以财求财:谓与人小财,而望得大财。

  三、买卖贸易。

  四、医药治疗:佛禁比丘为人治病,似因下列情形:

  甲、不精通医药,而妄为人治疗。

  乙、被在家人役使治疗。

  丙、为求资财而治疗。

  丁、符咒神通一类不合梵行之治疗。

  许为之治病者:有法友、在俗父母、父母扶养人、维那,求剃度人父母之亲属、除婿媳,剃度师之父母婿媳,偶在寺住宿人等。但不得以此希求酬答。

  比丘得诸供养,应知量而用,莫令损害施主信心。例如自不食用,而分与人。托钵所得未食用物,制不许分与在家人,除分与在俗父母及诸法友。此非欲令比丘悭吝,但令施主护法,不退信心故也。

  第十九品    四时药

  药:即食品,比丘食品分四种:

  一、时食药,自早至午之粥饭。

  二、非时食药,可留一日一夜之浆类食品。

  三、七日食药,可留七日之食品。

  四、尽形寿药。

  时  食

  时食有五种:一称般遮蒲善尼,即五啖食。谓一切粮煮造之饭、麨、面、豆、麻饼等。亦称豆饭、干饭、干饼(可供饱餐之饼类)、鱼、肉等五,此为时食之主食。一称般遮珂但尼,即五嚼食物,为植物之根、茎、叶、花、果等五,亦列为时食。

  饭麨、干饭、干饼,为麦、米、糯、豆、麻等制食品。

  鱼,谓虾、蟹、蛤一切水族,无特禁。

  肉谓二足、四足兽类之肉。禁人肉、人血、象、马、狗、蛇、狮、虎、熊、豹等兽肉。又禁为供僧而杀之一切肉类,亦禁疑为己杀之一切肉。

  净肉:谓可食之肉,即比丘不见其杀,不闻其杀,不疑其为供养于己而杀之肉,即三净肉。

  比丘食鱼、食肉,佛世已有诤议,提婆达多尝请佛禁比丘食肉,而佛不禁,仅禁食不净肉。此当因比丘托钵受食,选择太严,反受其累,故开食三净肉。

  嚼食物之有属核果类,或属根类,可再种植者,应先令其为可受。谓可受而食之,即先用火炙、刀割或爪破之。

  时食食物,于非时(即过午后)食之,犯非时食罪。

  佛昔意欲令比丘,每日应行乞每一日之食,不许藏蓄经宿,预为明日之食。后开远行比丘,得蓄米、豆、盐、蔗水、油、生酥,作明日食。又开若有信心人,将银钱交与作可受食人(为比丘作饭食人),令其作食供比丘,比丘亦可受食,但不可受食过其定额。

  既开远行比丘蓄食,则当开寺有蓄可受食物处(可藏比丘食物处,亦即香积厨),计分四种:

  一、白可受地(通告建为厨房)。建时,白僧众为蓄可受食地,亦即现称为寺厨房。当建筑时,僧众应合力共造,并共三白言:“我等共作可受食房”。

  二、牛卧可受食地(临时厨房)。无壁之厨房,牛可就卧或可行过出入之地,意指小厨房或可迁徙之临时厨房。

  三、在家房(在家人建厨房供寺)。在家人为供寺比丘而建筑之厨房。

  四、僧施设可受房(僧众指定为厨房之房舍),即僧众指定为厨房,须行单白羯磨者。制令设在寺界际,盖有远庖厨之意。

  虽在可受处食物,是内宿、内煮、内熟,仍不可非时食。

  有可受处,佛意令在一处煮造食物。今造僧房,几每房各系念白为可受处,故每房各自蓄煮食物,甚为人所厌恶矣。

  非 时 食 物

  果浆:称非时食。共有七种果浆:庵婆罗——即芒果、詹葡果——有核蕉、无核蕉、摩荼迦、摩陀提迦、葡萄、莲藕、颇罗沙——即荔枝。

  取浆法:用布榨出果浆。以水滴净(即加水令淡),亦可略加糖盐,令味适饮。浆应生饮,不许煮饮。糖盐应非蓄经宿者。不许煮,意当勿使过浓。

  非时浆不许经宿,即不可贮藏过一夜,意恐化为果子酒。

  七 日 食

  七日食物,称为七日药。有酥、生酥、油、蜜、蔗浆。可于非时服食,以可治黄瘦病,血淋,石淋病。

  油许用兽脂油,但不许食非时制脂,不许食熊、鱼、鲨鱼、猪、驴脂。植物油非时制者,亦不许食。芥油可于时内自制。蔗浆非时制者,亦不许饮。

  非比丘自制之七日药,比丘受供后,可终日食。过午后,不许与食物同食。蓄过七日,犯舍堕戒。

  尽 形 寿 药

  药:分为根药、药汁、树叶、树脂、盐等。凡不作食物用者,皆视为药。右许随时服食,除无病服食,犯突吉罗戒。

  第二十品    物

  僧    物

  在家人供比丘共用物,或比丘所受供,而供诸比丘众共用,称为僧物,亦称常住物。僧物有二种:一为轻物,一为重物。

  钵、三衣、腰带、针、刀、刺刀等,是轻物,可互分与。佛制许立若干比丘,负责分诸轻物,与众比丘。分饭食及受施主供养而分饭食之比丘,称分与食者。负责分三衣比丘,称分与衣者。分药及小资具,称为分与药者。

  分食或三衣,若所有多,足全寺分,则全寺分;不足、则依腊分,至物完为止,俟再得物,再续分之。

  分药无定制,分小资具亦同,当依比丘所需,白众后分与之。

  僧住处用物,非消费用等物,即属十方常住物。如寺院僧房土地等为重物。不可分与,应保护守管,为公共物。共分五类:

  一、土地及寺,分为二:一为寺内之建筑及树木,二为寺之土地。

  二、土地及精舍,分为二:一为房,二为僧房之土地。

  三、僧住处用物,分为四:有卧床、凳、褥、枕。

  四、金属物分为九:为瓶、瓮、盆、釜、大刀、斧、削木锄、掘锄、钻。

  五、建筑材料及用物,分为八:有藤、竹,可蔽屋茅草,泥土、木制品、泥制品等。

  制不许弃舍或分与重物,唯指不许分与与个人,但许以劣者易善者。又许在饥馑时,可将劣物易食物,以维持僧住处。又许若于僧众有利益时,可以寺地,易较好之土地。

  废寺之用物,如床座门户,可移用他寺。若比丘自用,不作僧物,则废寺再兴建时,彼自用比丘,当送还寺。

  寺租在家人田园,收益供僧者,除租费外,应作供僧用。(但寺租在家人田园,未尝见也)

  塔    物

  塔物:为施主供养寺内某一塔之物,制不得移供别塔,违者犯突吉罗罪。塔亦分轻物、重物,轻物如供塔灯油,或净塔人雇款。重物则保管收益,预作为兴修塔费。

  己    物

  己物:为施主供某某一比丘之物,为一比丘之己物,彼比丘可随意弃舍或分与人,惟此事莫令施主退失信心。

  比丘可有何种己物?制可有一切金属,除兵器刀杖。一切木器,除大床,大座,木钵,木屐。一切土器,除莲花形洗足盆,土钵。

  不许蓄有一切黄金、银、武器、非受资具,为玩乐而蓄有诸金属。不许受田园,除受骑乘,如象、马、牛等。家畜,如羊、鸡、猪、等及粟稻,受者犯突吉罗。又不许有捕水陆生灵工具及一切乐器。

  比丘、沙弥之己物,若彼死亡,则其己物,为僧众所有。其钵及衣,可分与瞻病之比丘。其轻物,亦可分与。瞻病之沙弥,应与比丘同等分。重物则归僧众,为僧众所共有。

  比丘虽有遗嘱分与己物,但死后、遗物仍归僧有。故比丘欲分与何物与何比丘,须死前分与。

  比丘离去,或返俗,或不认为己有之物,归入僧物。

  佛许己物作共用物,但须和好共用,此具五项:一、先相识者。二、先相友者。三、彼尝许用。四、双方仍活在者。五、彼知用彼物,当生欢喜者。

  第二十一品    毗尼羯磨

  比丘故意犯戒,而不可忏罪者,有波罗夷罪,必返俗。可忏罪清净者,为犯僧残罪等。

  比丘故意犯戒,而因自己或因他人之故,覆藏其所犯罪,则名无惭愧者。

  发露犯轻戒罪,当对一比丘,告其自己所犯之罪。经中言:犯戒比丘,当偏袒长跪合掌,对一比丘言:“大德!我犯如是戒,我今发露所犯。”

  受忏比丘应言:“汝见罪耶。”

  忏罪比丘应言:“我见。”

  受忏比丘应言:“汝应长时摄护。”

  如是,则所犯罪,经发露忏净已。

  若犯戒比丘疑所犯戒,应如法白言:“大德!我于所犯戒有疑,我无疑时,当如法忏悔清净。”

  发露告罪,应向一同住比丘,不许向别住处比丘或在行别住比丘发露。

  犯舍堕,许舍与僧或比丘,彼犯舍堕比丘,当入僧众,偏袒长跪合掌,依法白舍。由一有慧比丘受忏,如是,舍则向僧众舍,发露则向比丘发露。

  僧众中舍,受忏比丘应向僧众白言:大德僧听!某比丘有如是名,见罪发露忏悔。若僧时到,我受如是名比丘忏悔。

  共犯戒,不许相向发露受忏。

  发露:应如实白名、白事、白数。如数多而白数少,不同名而白同名,即犯多戒,而单说一戒名。又不许在寺界标外发露白罪。

  比丘犯罪己,而不认为犯罪,名不见罪。或知犯罪,而不发露,名不忏罪。如是二种比丘,佛许僧中举其罪,不与共住、共食、共宿,除彼比丘见罪忏罪后,始许其再入僧众。

  系 念 受 持

  佛所许随身资具,若比丘须备置应用,则必系念受持。应系念者,有下衣、中衣、大衣、合为三衣,许称名系念各一件。钵,尼师坛(即坐具),许各一件。卧布、面巾、拭囗巾、滤水布、袋等,合称段布资具,无限数。以上皆许系念受持应用。掩疥衣,许在病期系念受持。雨水布,许雨季四个月,病愈及雨季过,当舍。

  有制定数额之资具,可系念一件;无制定数者,可系念多件。

  系念受用,应如是系念言:“我置如是大衣(或中衣、下衣、掩疥衣,随衣换文)。”

  系念:或身系念,谓以手触彼而念。或囗系念,谓不必手触,而以囗唱言。又彼物伸手不及处,应言:我置如彼大衣。

  许用一件之资具,如需更易新者,当先向原资具,行舍系念,如向大衣念言:“我舍如是大衣。”

  又若受持新衣,则必点净。

  系念受持,有九因而失:一、分与人。二、盗劫去。三、共用友取去。四、退转为下劣人(犯重戒)而返俗。六、死亡。七、变女人形。八、舍系念受持。九、破漏(此则指衣及钵)。

  说   净

  衣、随衣、钵 ,制可蓄若干件。若过量数,称蓄长,即为多余之积蓄,故必说净,声明此多余之衣,愿施与他人,随彼取用。

  若说净为对首说净,欲说净衣。即向一比丘说:“我今于此衣说净,施与大德。”

  若说净为心念说净。即言:“我今此衣,净施与法友如是名比丘。”

  即说净己,若再欲受用彼物,必先求受净者弃舍,否则犯单堕,求舍时言:“此衣是我所有,随大德取用,随大德弃舍,随大德因缘作。”

  四 大 依 据

  佛所不许受持及许受持诸食用物,因时间或地方关系,而有殊异之处,可依此四大依据判定之:

  一、佛无制为“不许受持”之物,但与不许受持之物同类,又与许受持物相违,视为不可受持。

  二、佛无制为“不许受持”之物,但与许受持之物同,又与不许受持物相违,视为可受持。

  三、佛无制为“许受持”之物,但与不许受持之物同类,又与许受持物相违,视为不可受持。

  四、佛无制为“许受持”之物,但与许受持之物同类,又与许受持物不相违,视为可受持。

  例如:佛无制不许受持鸦片,但与酒同类,食必中毒成瘾,故为不可受持物。又如西药之加入鸦片,与药同类,故视为可受持。又如蔗浆,不许蓄过七日,其他甜果子汁,与蔗浆同类,故视为不可蓄过七日。

  四大依据,是戒律主要原则,比丘于此,当精究明解,则于各时、各地、各事物间之开遮,能有适合律意之行持矣。

  佛 所 特 许

  佛所制戒,亦有开听(即许例外),此则仅指佛特许者。

  一、许病比丘,尽形寿用大小便及灰土。被蛇啮比丘,可不手受而食饭汁、肉汁,亦可非时食。

  二、许反刍食,或病囗出血自呑。

  三、许时内(午时内),自作兽脂油。

  四、许边地(落后之地),五比丘可剃度授具戒,可长时浴身,可穿四重新鞋。

  五、许饮加酒而无酒臭之药。蒜可作药受用,但不许作饭食用。

  求   护

  比丘依理不向官方控告在家人,比丘控告在家人者,犯僧残罪。此甚合沙门行,但后来诸师,对此严格过甚,在家人欺侮盗窃僧。比丘向官指名(欺侮者之名)求护,若官罚彼在家人,则控告比丘,应代偿被罚之款;若比丘控告时,要求处罚彼人,官依控处罚,则比丘犯波罗夷罪。

  制许比丘不指名求护,若官方捕得犯人,及收回盗劫物,比丘亦可领回。(此不指名求护,在敬僧时代,敬僧地方,于僧众比丘,自无困难。但反是,则比丘不能控告人,僧物寺产,只可任人自由盗窃。如此,对求护之解释,恐亦不当矣。)

  比丘尼戒之僧残戒中,许尼被抢掠时,不指名求护,不犯戒。被抢掠,谓被控,可到法庭辩护。求护,谓被欺侮侵害。不指名控告,谓被伤害或被盗,而不知伤害窃盗者为谁,可不指定人名而控告,不犯戒。

  约言之;比丘不乐与人对簿公庭,可忍则忍。但心要时,若被人控告,可出庭辩护。若被人欺侮盗窃,可求官方保护,亦可指出欺侮之人名。又若被人伤害,被人盗窃,而不知伤害者、盗窃者是谁,皆可向官方求护,并不犯戒。

  四、败  失

  比丘有四种败失,谓:戒败失,行败失,见败失,活命败失。

  比丘无戒,名戒败失。比丘无威仪,名行败失。比丘见解,违戒违法,名为见败失。求不正资财以活命,名活命败失。

  比丘应守护戒:守护波罗提木叉,正住威仪,而行游化,怖畏小罪精勤律仪。

  比丘当珍爱尸罗,有惭有愧,修习行履,离四败失,作净比丘。

  不   游

  比丘于左列人和地,不交游,不入其处。谓:

  一、卖淫女:无论公开或暗中卖淫之妇女,比丘不应与之交游来往,不入其家。

  二、寡妇。

  三、处女,独居处女。上二种妇女,比丘不应亲近交游,以避闲言。

  四、比丘尼。

  五、黄门。

  六、酒店,卖酒之处或酿酒厂,比丘不应入。吸鸦片处所。亦不应入。

  以上六处、六种人,比丘不应交游,不应入其处。余此六处及六种人,比丘欲往何处,访问何人,亦应择其善者,适时而往,适时而归,勿留连令人厌倦。

  比丘能如是,则为成就游,亦成就游威仪,亦成就游戒行,为圣教之光也。

  第二十二品    僧羯磨

  僧羯磨:即僧众所作事,分为四种:告白羯磨。单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

  对集会僧众,仅作报告者,为告白羯磨。仅报告,而等于议决者,为单白。报告一次,请表决一次者,为白二。报告一次,请表决三次者,为白四。

  告白:现仅用于解安居日,受随衣比丘告白,分衣客比丘告白。

  告白与单白,几无不同之处,告白、意当为简易之单白,可不于界内行,不必受欲,不必集坐伸手相及处。

  单白共有九事;白二共有七事;白四共有七事。

  羯磨僧数有五种:谓四位、十位、二十位、二十位以上。

  右除自恣,解安居,分衣(加提那衣),剃度,僧残忏净等四事外,余事四位可作。

  在边地:自恣、分衣、剃度,五位僧可作。

  在聚落:剃度,十位僧可作。

  僧残忏净,必二十位僧。

  边地之自恣,分解安居衣,剃度,制定五位者,盖自恣,必一位白自恣。分衣,必一位受衣。剃度,必一位为傅戒师。另存有四位,可作羯磨。

  羯磨事相,必一一依佛制;不依佛制,则非羯磨,作亦仍不成作。非羯磨者:或因事非,或因界非,或因法非,或因白非。

  事非:如为年未满二十岁人授比丘戒,结界越他界,应集僧而不集僧,应心念而不心念。

  界非:当于二十四品中说。

  法非:如僧不满数,同界比丘不说欲,有诤比丘等。

  白非:谓不白事、不白僧、不白人、如剃度不白求剃度人名,结界不白界相,应三说而不三说,或文辞倒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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