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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贤法师:入中论讲记 第十次课程 第十九讲之 相应因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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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贤法师:入中论讲记 第十次课程 第十九讲之 相应因

   主讲人: 上明下贤法师

  主办:北大禅学社

  时间:2009年5月30日晚

  地点:北京大学理科1号楼1114室

  相应因

  第四种因叫做“相应因”(Saṃprayuktaka-hetu)。

  《俱舍论》云:“相应因决定,心、心所同依。”

  什么意思呢?

  《俱舍论》后来越来越发展,发展成唯识宗。他们的祖师世亲论师是《俱舍论》的作者,他著作的《唯识三十颂》等论,都基于《俱舍论》陈设的这些非常严密的名相,所以十分严谨,对相应因里心和心所的问题谈得很细。

  “心”、“心所”这些概念是唯识宗常用的,是什么意思呢?“心”指的就是心的王,说我们的心有个主宰叫“心王”,在它的周围有一些“心所”。心所相当于心王的侍从、奴隶,让它办什么就办什么,心王就坐在中间。若心王决定做什么事,它会让自己周边这些小心所去做,它会落实得非常具体。比如贪,它贪什么?它如何贪?心所都有分门别类的功用,分得非常细。这就是心王和心所,它们有主使和被派遣的关系。相应因的意思是:只要有心王,心所同时也存在,它们互为相应,平等存在。

  这里提到了相应因的五种平等。也就是说,同样是一个贪心,对钱财的贪心和心王里总的一个贪念,生起时都会同时存在,不会说心所的部分在贪钱财,心王的部分贪念不动。贪和嗔等等的这些分支很多,相应因也分成了很多。这五种平等都是说它们同时存在,同时发生关系,同时产生功能。这些功能不仅是同时,而且几乎就是只要你这个功能产生了,我这个功能同时一定也到这个程度,不会有太大差异,这就是相应因。

  在心识活动中,八识自身,是心王,也叫心。《大乘百法明门论》中说,心法分为八种,分别是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末那识、阿赖耶识。

  心所属于心王,但是在心识活动中,与心王相应,是各种思想现象。面对认知对象,即所缘,心王认知总相,心所把握别相,心和心所共同完成一个认知活动。《成唯识论》卷五:“恒依心起,与心相应,系属于心,故名心所。如属我物,立我所名。心于所缘,唯取总相。心所于彼,亦取别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画师资作模填彩。”

  《俱舍论》立四十六种心所法,《大乘百法明门论》立五十一种心所法,分别是五种遍行(意、触、受、想、思),五种别境(欲、胜解、念、定、慧),十一种善(信、惭、愧、无贪、无嗔、无痴、勤、轻安、不放逸、行舍、不害),六种烦恼(贪、嗔、痴、慢、疑、恶),二十种随烦恼(忿、恨、覆、恼、嫉、悭、诳、谄、害、憍、无惭、无愧、掉举、惛沈、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乱、不正知),四种不定(悔、睡眠、寻、伺)。

  “论曰。唯心、心所,是相应因。”

  心和心所是相应因。

  “若尔,所缘行相别者,亦应更互为相应因?

  不尔。所缘行相同者,乃可得说为相应故。

  若尔,异时,所缘行相同者,应说为相应因?

  不尔。要须所缘行相及时同者,乃相应故。

  若尔,异身,所缘行相及时同者,应说相应。如众同观初月等事。

  为以一言总遮如是众多妨难,故说同依。谓要同依,心、心所法,方得更互为相应因。

  此中,‘同’言显所依‘一’。谓若眼识,用此剎那眼根为依,相应受等,亦即用此眼根为依。乃至意识,及相应法,同依意根。应知亦尔。”

  并非任何一个心和任何一个心所都相应。例如,甲时的心与乙时的心所,甲乙不同时,则甲时心与乙时心所不相应。

  心和心所相应,需要同时满足五个限定条件。《俱舍论》卷四说:“心、心所五义平等,故说相应。所依、所缘、行相、时、事,皆平等故。”

  一,心和心所,所依靠的根同一。

  例如,在某一时刻,眼识依靠眼根生起,同时,感觉(受)和其它心所也依靠眼根生起。这时,眼识和感受才相应。以此类推,意识和与意识相应的心所共同依靠同一个意根。

  二,心和心所,所缘同一。如眼识和相应的感受,它们的所缘都是看得见的东西。如果识的所缘是可见物,而感受的所缘是声音,那么它们之间就不相应。

  三,心和心所,具有同一个行相。

  四,心和心所,必须同时。

  五,心和心所,是同一个认知者的。如许多人同时看到新月,张三这个人,李四的眼识,王五的感受,这三者就不相应。唯有张三这个人,张三的眼识,和张三的感受,才能相应。

  “相应因体即俱有因。如是,二因义何差别?

  由互为果义,立俱有因。如商侣相依,共游险道。

  由五平等,共相应义,立相应因。即如商侣,同受、同作食等事业。其中阙一皆不相应。是故极成,互为因义。”

  是相应因的,也是俱有因。这两种因之间有什么区别?

  法与法之间,彼此相互为果,才称它们为俱有因。就像商队中的同伴,相互扶助,才能前进,同样,心是心所的果,心所也是心的果。

  法与法是相应因,即具有相应性质的相互因,因为它们之间有五个同一之处。如同商队中的同伴,彼此扶助,另外,他们吃同样的东西,喝同样的东西。同样,心和心所依靠同一个根,具有同样的行相,等等。五个条件,如果缺少一个,它们都不再相应,不再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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