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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宗仁波切:菩提道次第略论讲记 第14讲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1日
来源:   作者:日宗仁波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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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宗仁波切:菩提道次第略论讲记 第14讲

 

  2010年5月3日

  卯四、妄语(127页)

  首先在还未闻法之前,我们在场的每一个人,都必须要先调整我们自己的动机,为了利益一切的有情众生,我希望能够早日获得圆满的佛果,以这样的心,来听闻今天的这一堂课。

  接下来我们看到的是宗大师所造的《菩提道次第略论》,请看到第127页,四、妄语,这个当中也分为:事、意乐、加行、究竟,这四个部分。

  「事」中分二:一、所说之事,为见、闻、觉、知四者,这当中的「见」,指的是眼所见的事,「闻」指的是,耳所听闻的事。「觉」指的是,鼻、舌、身所察觉的事。「知」指的是,意识所了知的事。所以见、闻、觉、知这四者,就包含了眼、耳、鼻、舌、身、意,这六根所了知的对境。所以这边提到的是所说之事。及与彼四相反四者。二、所闻之境,指的是讲妄语的对象,他人解义,他人必须要能够了解所讲的内容。

  「意乐」分三:一、想,于所见等转念为不见等。明明已经看见的事情,你转变了念头,然说告诉自己,或者是告诉别人说,我并没有看见。二、烦恼,三毒。三、动机,欲转变想而说。

  「加行」,加行的这个部分,分二:一、正文,二、断疑。正文的部分提到了,或作言说,或默忍受,或以身相表现。妄语的部分,这当中的加行,可以用嘴巴说,或者是你默默的忍受,或者是你透由身体的表相,也就是身体的一些肢体语言来表现出来,这都包含在内。

  第二个部分,断疑。断疑当中分二,第一、断除由目的所产生的疑惑。又说目的为自、为他,任为何故而说,悉皆相同。第二个部分,教唆他人所成业道,圆满与否有三派说。第一派的说法,《瑜伽师地论》的说法。此中说妄语、离间语、粗恶语三者,虽教他说,其三亦成;在《瑜伽师论地》当中有提到,不管是妄语,或者是离间语,或者是粗恶语,这三种,纵使是我们教唆他人去说,但实际上它的业也是圆满的,「其三亦成」。第二种说法,世亲论师的说法,《俱舍本释》于语四业,皆说教他亦成业道;在世亲论师所造的《俱舍本释》当中除了妄语、离间语、粗恶语之外,包括了绮语,如果教唆他人说绮语的话,其实它的业道也是可以圆满的。第三个部分《律经》的说法,《律经》中云:生彼等之究竟罪时,须自说也。但是在《律经》他所提出的论点是提到了,如果妄语的业道要圆满的话,这是必须要自己说的,教唆他人去说,它的业道是没有办法圆满的。所以对这一点提出三派不同的说法。

  「究竟」,究竟当中又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正文。正文当中提到的是,他人了解;也就是讲说妄语的对象,他要能够知道,你讲的内容为何?第二个部分,断疑。《俱舍论释》中云:若他未解,仅成绮语。如果我门所说的妄语,对方并没有办法了解的话,它只能称之为是绮语。离间语及粗恶语,亦皆同此。相同的道理,当我们在说离间语,以及粗恶语的时候,如果讲的对象,他没有办法完全的了解,这也只能够算是绮语。

  卯五、离间语(128页)

  「事」,和合与不和合之诸有情。「意乐」分三:一、想及二、烦恼如前。三、动机,于和合之有情欲令分离;于不和合者欲令不合。「加行」,任以真实、不真实语,任说悦、不悦耳之言,为自、为他任一目的而作言说。这边的离间语,不管你所说的内容,是真的、还是假的;你所使用的言辞,不管是悦耳的,或者是不悦耳的;你的目的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他人。如果你说了这些话,而挑拨离间,挑拨对方从和合的变成是不和合,或者是原本就不和合的,而更使得他们没有办法和合的话,这样的一种语言,我们称之为是离间语。「究竟」,他人了解所说之离间语。

  卯六、粗恶语

  「事」,令己起瞋之有情众。「意乐」中一、想与二、烦恼如前。三、动机,欲说粗恶语。「加行」,任以真实、不真实语,依其种姓、身体、戒律及威仪等过失,言说不雅之语。相同的道理,在粗恶语当中,不管你讲的这句话,是真的、还是假的,如果你刻意的去批评对方的种姓、身体,或者是戒律,或者是他的威仪等过失,这时候所说的话,不管是真的,也就是与事实相符的,或者是与事实不符的,它都是属于粗恶语,「言说不雅之语」。「究竟」,其所说境解所说义。

  卯七、绮语

  「事」,无义之事。没有意义的事情。「意乐」分三:一、想,虽仅说「于彼作彼想」。然于此中,是于所欲说义,作彼想而说,此中不须所闻境故。提到绮语当中的「想」,虽然在论典当中,有特别的提到「于彼作彼想」,但是在之前我们所提到的「于彼作彼想」,通常是在指你造业的「对境」。但是在绮语的这个部分,「于彼作彼想」并不是在指你讲说的绮语的对境。「然于此中,是于所欲说义」,这当中的「于彼作彼想」指的我们所要说的这些话,「作彼想而说」你对于你想要说的话,或者是你想要唱这首歌,你必须要了解你现在在作的是怎么样的一种行为?为什么在绮语的这个部分,「于彼作彼想」指的不是对境呢?「此中不须所闻境故」因为讲绮语,不见得一定要有对境,也就是不一定要有听绮语的这个人,你自己一个人,你也可以讲绮语,所以这当中的「于彼作彼想」,并不是指听闻绮语的这个人,而是我们所讲的绮语的内容。第二个部分二、烦恼,三毒任一。三、动机,欲说不相关之乱语。「加行」,开始言说绮语。「究竟」,绮语说毕。

  卯八、贪欲心(129页)

  「事」,属他人之财物、资具。「意乐」分三:一、想,是于彼事作彼事想。这当中的「想」也是不错乱想。二、烦恼,三毒任一。三、动机,欲令属我。「加行」,于所思义进取而作。这当中所谓的「于所思义进取而作」就是一开始,你对于某一个境,生起了贪念,而更进一步的在内心当中,想各式各样的办法,看是否能够取得你想要的这个对境。这个部分是属于加行,「于所思义进取而作」。「究竟」,念其财等愿成我所。最后你生起了一种强而有力的定解,希望这个东西是完全属于我的,这时候贪欲心的「究竟」就已经完全的圆满。

  卯九、损害心

  「事」、「想」、「烦恼」,如粗恶语。「动机」,欲捶打等;或作是念:「愿其遭杀、遭缚;或由他缘,或自然故,使其资财衰败。」「加行」,即于所思而起加行。「究竟」,确定作捶打等事。

  卯十、邪见(130页)

  「事」,存在之事。邪见它所执的境,是一件存在的事情。「意乐」分三:一、想,于所谤事作谛实想。所谓的「于所谤事作谛实想」,指的是对于所毁谤的这件事,认定为是真实存在的。所谓对于所毁谤的这件事,比方说毁谤没有三宝,或者是他说没有业果,对于所毁谤的这件事情,也就是无三宝、无业果的这件事,他认这样的一件事情是真实的。简单的来说,也就是他认为没有三宝,跟没有业果,「于所谤事作谛实想」。二、烦恼,三毒任一。三、动机,欲作毁谤。「加行」,即于所思策发加行。

  此复有四:一、毁谤因者,说无有妙行、恶行等。这所谓的「毁谤因」,指的就是没有所谓的善、恶之行。二、毁谤果者,说无有彼二之异熟。不仅没有所谓的善恶之行,而且更进一步的也没有所谓的异熟果。三、毁谤作用分三,(一)毁谤殖种、持种作用。言说无父殖种、无母持种。(二)毁谤往来作用。说无前世至于今生,及无今生至于后世。(三)毁谤受生作用。说无有化生之中阴有情。四、毁谤存在之事,说无阿罗汉等。「究竟」,决定毁谤。

  接下来我们看到最后一段,此等之中,于意思者,是业而非业道;身、语七业,是业亦是思所趣入之处,故是业道;贪欲心等三者,是业道而非业。首先我们看到第一句,「于意思者,是业而非业道」,这个部分最主要提到是,「业」与「业道」这两者的差别。「于意思者」在一开始,还没有造作身语的业之前,我们在心中会生起一种,想要造作此等身语之业的动机,也就是一开始我们的心中,会有想要造作身语业的某一种动机生起。在此同时所生起的思心所,思的这种心所,我们称之为是「业」,但是它并不是「业道」。「身语七业」透由生起了这种动机之后,更进一步的付诸于行动,比方身或者是语的方式,将你内心想要表达的这件事情,将它完全的表达出来,而身语的七业,「是业亦是思所趣入之处」。它也是「思」也就是我们之前所讲的,一开始的想法它所趣入之处。为什么称之为「所趣入之处」呢?因为一开始,我们生起了这样的一种动机,透由这样的动机,更进一步的我们付诸于身语的行动,所以称之为是「思所趣入之处」,而这样的一种法,我们称之为叫做业道。

  所以从这当中,我们就可以知道,一开始所生起来的「思」,它并没有办法称之为是业道。为什么没有办法称之为是业道呢?因为它并不是生起了动机之后,所要趣入之处。因为它是一开始的动机,而并不是生起了动机之后,所要付诸的行动。所以这个地方要特别的作一个分别,一开始所生起的动机,在此同时,所生起的一种思心所,我们称之为是业;但是因为不是付诸于行动的缘故,所以它没有办法称之为是业道。而身语的七业,它是既是业,又是之前的思心所,更进一步所要趣入的地方,所以称之为是业道。

  「贪欲心等三者,是业道而非业」。相同的,贪欲心等三者是业道,为什是业道呢?这是因为,我们一开始生起了某一种的动机,透由这样的一种动机,而生起了贪等三业,所以贪欲等三,我们称之为是「业道」,但是它并非是「业」。为什么它是业呢?因为它是烦恼。以心所的角度来说,业跟烦恼是相违的。所以贪欲等三,由于它是烦恼的缘故,所以它没有办法称之为是业。所以最后一句话提到说「贪欲心等三者,是业道而非业」。

  寅二、轻重之差别(分二)

  卯一、十业道之轻重

  卯二、兼略显示具力业门

  卯一、十业道之轻重(131页)

  《本地分》中说有六种业重之理:一、加行,是由猛厉三毒,或由猛厉无彼三毒发起诸业。二、串习,长时近习,这当中的「长时近习」,指的就是长时不断的造作。多次串习善与不善二业,这指的是串习的部分。三、体性,身、语七支,前前重于后后;意中三支,后后重于前前。以它的体性而言,比方「身」分为杀、盗、淫,「前前重于后后」杀的业,比盗的业,比淫的业,都要来得重。「意中三支,后后重于前前」。四、事,如于佛、法、僧及诸上师处,作损害及利益。五、全为不相顺品,于命存间,一向造作诸不善业,未曾造作一善。也就是他所造的,全部都是恶业,没有任何的善业可言,就称身为是「全为不相顺品」。最后,六、去除不相顺品,断除诸不善品,离贪净修善业。《亲友书》中亦云:「恒时贪着无对治,这当中的「恒时」指的就是长时的串习。「贪着」指的就是他在造业的当下,力量非常的强大。「无对治」并且在造作了某一种的恶业之后,没有加以对治。「从德」这当中的「德」指的是具有功德的人。「主处」这当中的「主」指的是对于我们有恩的人。所以在《亲友书》当中分为五个部分来作解释。从德主处所生业,是五重大善不善,此中应勤修善行。」三宝等为具德之处;父母等为有恩之处,分为二种故成五者。

  卯二、兼略显示具力业门(分四)

  辰一、由福田门故力大

  辰二、由所依门故力大

  辰三、由事物门故力大

  辰四、由意乐门故力大

  辰一、由福田门故力大(132页)

  这当中的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三宝田。于三宝、上师、似师及父母等处,这当中的「似师」指的是,与自己没有法缘关系的其它上师。对于三宝,或者是跟我们自己有法缘的上师,或者是与自己没有法缘关系的其它上师,以及我们的父母等处,纵无猛厉意乐,稍作利益、损害,即得大福、大罪。此复《念住经》云:纵虽少许三宝之物,倘若不予而取,后仍归还,其物若属佛及法者,即得清净;在《念住经》当中有提到「纵虽少许三宝之物,倘若不予而取」,如果我们去偷了三宝的东西,虽然只是少少的一点点东西,「后仍归还」并且我们在偷了之后,某一天我们拿去还了,「其物若属佛及法者」如果我们所偷的东西它是属于佛的,比方它是佛像所穿的袈裟,或者是他身上的一些饰品,或者是放在他面前的供养金,这都是属于佛的。属于法的,比方包经本的包经布,这些是属于法的。如果所偷的这个东西是属于佛的,或者是属于法的,偷了之后拿去归还的话,「即得清净」,在归还的当下,你的业是可以净化的。

  这个科判当中的第二个部分,僧伽田。若属僧者,但是如果你所偷的东西是属于三宝当中的,僧伽所拥有东西。直至未受苦受之前,不得清净。纵使你偷了之后你拿去还,并且还了之后你也忏悔,但是「直至未受苦受之前」在还没有受到苦受之前,你的业是永远没有办法清净的。所以这当中特别的提到了「僧伽田」,它的力是很大的,如果在僧伽田造作恶业的话,是很难净化的。所以在正文当中有特别的提到,「若属僧者,直至未受苦受之前,不得清净」。此复若盗食物,将堕入大有情地狱;若是余物,则将生于无间地狱之近边极黑暗处。

  第三个部分,菩萨田。菩萨乃是极大力之善、不善田。《能入发生信力契印经》云:「较一有情生瞋恚已,禁闭十方一切有情于黑暗狱;若因瞋恚,背菩萨住,而言:『我不看此恶人。』其罪更胜前者无量。」又较焚毁恒河沙数诸佛塔庙;若于菩萨生起瞋恚、损害之心,说不雅语,亦如前说。《能入定不定契印经》云:「较于十方剜眼有情,以慈爱心令眼还生,如果我们对于十方,眼珠已经被挖出来的这些有情们,以慈爱心让他们的眼睛,都能够恢复原状,并将前说一切有情放出牢狱,皆安置于转轮王乐或梵天乐;若于胜解大乘之菩萨,净信瞻仰及由净信欲作瞻仰,称扬赞叹,其福更胜前者无量。」如果我们能够对于一位大乘的菩萨,以净信心来作瞻仰,或者是以净信心想要作瞻仰的话,并且以这样的一种方式赞叹菩萨的功德,他所累积的福,比前面的福更胜无量。《极善寂静决定神变经》中亦云:「较于杀害瞻部洲之一切有情,或抢夺其一切财物;若于菩萨所修善行,下以一握之食施予畜生,而作阻碍,其罪更胜前者无量。」故于此处极应慎防。

  辰二、由所依门故力大(133页)

  这当中的「所依」指的就是,造作善恶业的这个人。这个科判当中的内容,分三,第一个部分「智者」与「非智者」的差别。这当中的「智者」指的就是善于忏悔的人,我们称之为智者。「非智者」造作了恶行之后,不善于忏悔的人,在这个地方我们称之为是非智者。所以第一个部分提到的是,智者与非智者的差别。正文当中,铁丸入水,虽小沉底,然彼成器,虽大上浮;小小的一颗铁丸,虽然它的体机非常的小,但是把它丢入水中,它是会沈到水底的。但是如果我们把铁丸作成容器的话,看似它的体机是变大的,但是它是会浮在水面上。以这个例子来作为譬喻,如是而说智、不智者所作罪恶,亦有轻重。也就是对于智者,善于忏悔的人来说,纵使他所造的恶业,非常的强大,但是由于他善于忏悔的缘故,他能够将这样的恶业忏悔干净。对于不善于忏悔的人而言,纵使他所造的恶业,非常的微小,但是由于他不懂得该如何的忏悔,所以这样的恶行,也没有办法净化。此复智者能悔前罪、防护后过、不藏诸恶、勤修善法对治诸恶,故说轻微;对于智者来说,他对于过去所造的恶业,他能够心生悔恨,并且能够在内心生起防护,告诉自己以后不要犯同样的过失,「不藏诸恶」他也不会将过去,或者是当下所造的恶行,隐藏起来不告诉别人,「勤修善法对治诸恶」并且他会勤修各种的对治品,来对治这些恶行。因此他所造的恶业,纵使非常的强大,但是透由这样的一种方式,来作忏悔的话,这样的恶也会变得非常的轻微。若不修此,妄自诩为智者,如果不以这样的一种方式来作忏悔,自以为是一个修学大乘法的智者,由轻蔑门知而故行,以轻忽蔑视的态度,明知故犯的话,则为重大。

  第二个部分,正说所依力。《宝蕴经》中亦云:「三千世界一切有情,若入大乘,具有转轮王位,各以油灯,器等大海,炷如须弥,供养佛塔;如果三千世界的一切有情,都能够进入大乘道,成为大乘的菩萨,并且「具有转轮王位,各以油灯,器等大海」,这个油灯它的器皿,就犹如同大海这么样的大,而这当中的「炷」,也就是灯心,犹如须弥山这样的高,以这样的油灯来供养佛塔,所累积的福德,虽然非常的广大,但是这样的福,其福不及出家菩萨,于小油灯涂抹油脂,持供塔前所得福德百分之一。」此中意乐及其福田并无差别,这当中的意乐并没有差别。因为之前,「三千世界一切有情,若入大乘」,指的就是他也是发菩提心的一位菩萨,之后「其福不及出家菩萨」他也是一位发起菩提心的菩萨,所以他们心中的意乐,是没有差别的。「及其福田」他们所供养的对境,也是没有差别的,「并无差别」。然所供物差异极大,是所依力极为明显。但是前者,他所供养的物品是如此的殊胜,如此的广大,后者所供养的品物,虽然是微不足道的,但是所累积的福德,刚好是颠倒过来的,就表示说,这当中最主要差异的关键,是在于「所依力」,也就是后者他持有「出家的戒律」的缘故,所以他所累的积福,是比前者要来得大,因此提到了「是所依力极为明显」。

  由此道理明白显示有、无律仪;并且在有律仪当中,同是有中,具一、具二、具三之身具有一种的律仪,具有二种的律仪,以及具有三种的律仪之身,修习道时,后后较于前前进展迅速。有律仪的人,修道的速度,会比没有律仪的人,修道的速度要来得快。同样是具有律仪的人,具有三者的,又比具有二者的快;具有二者的,又比具有一者的快。所以提到了,「后后较于前前,进展迅速」。此亦明示,如在家人修施等时,受持斋戒律仪而修,与无律仪所修善根,力量大小差别极大。

  第三个部分,犯戒的过患。之前我们提到的是,如果能够受持律仪的话,它所带来的胜利。相反的如果在受戒之后,如果没有办法持戒的话,犯戒的过患。《制罚犯戒经》云:「较于具十不善之人,经百年中恒无间断所集众恶;若有比丘毁犯戒律,仙幢覆身,于一日夜受用信施,不善尤多。」这当中比较的对象提到的是,「具十不善之人」,也就是平时造作十不善的一位在家居士。经过百年恒无间断,这当中完全没有间断的,不断的在造作十种的恶业,相较于这样的一个人,「若有比丘毁犯戒律,仙幢覆身,于一日夜受用信施,不善尤多」。亦是由其所依门中,罪恶力大。《律分别经》亦云:「炽燃热铁丸,吞食犹为胜,不以毁戒身,受用国人食。」前面的两句话提到的是,如果前面跟后面这两者相较的话,我宁可吞下炽热的铁丸,也不要用毁戒的身,来受用信施们所供养的物品。通说毁戒及学处松懈。这当中的「毁戒」,是包含了毁犯戒律,以及纵使短时间之内,他并没有毁犯戒律,但是因为放逸而不好好持戒的人,也包括在这当中。敦巴说云:「较依正法所起罪恶,十种不善是极小恶。」这当中的「依正法所起罪恶」,指的就是持守戒律的人,所造的罪恶。相较于持守戒律的人所造的恶,十种不善是非常微小的恶,现见实尔。确实敦巴所说的这句话的内涵,与事实是相符的。

  辰三、由事物门故力大(134页)

  布施有情当中,布施正法;供养诸佛当中,修行之供养,较于布施、供养财物,尤为超胜。以此为例,余皆应知。在布施有情的行为当中,布施「正法」的功德,较于布施财物的功德,要来得大。供养诸佛当中,「修行」的供养,相较于供养财物而言,修行的供养它的功德是比较大的。所以这个地方有提到修行之供养,较于布施供养财物,尤为超胜。以此为例,余皆应知。

  辰四、由意乐门故力大

  这个科判当中的内容,分二,第一个部分,由意乐强弱、时间长短等因素,而力大。《宝蕴经》云:「较于三千世界一切有情,各建佛塔,高等须弥。于彼诸塔,复经俱胝之劫,以一切行恭敬供养;若有菩萨不离一切智心,仅散一花,其福尤多。」相较于前者,若有菩萨不离一切智心,这当中的「不离一切智心」指的就是不离菩提心。在以菩提心作为动机的情况下,纵使他只是供养一朵花,但是他所累积的福,相较于前者,是来得更大的。如是由其所求胜劣、缘自他利益等意乐差别。这当中提到的是「所求胜劣」,所谓的「所求」指的就是所追求的目标。而这当中的「胜劣」,比方说,如果他所追求的目标是佛果的话,这时候,它的目标,它的所求,是最殊胜的。如果他的所缘,是缘着一切的有情的话,他的所缘也是最殊胜的。因而提到了「如是由其所求胜劣、缘自他利益等意乐差别。所以这当中的意乐,就包含了他一开始的动机,他的所求,以及他的所缘,是缘着自己,或者是缘着他人,这样的意乐,彼此之间都会有力弱,或者是力强等等的差别。此复应由力量强弱、时间长短等门而作了知。

  又恶行中,烦恼意乐猛厉、恒长,其力则大。这个科判当中的第二个部分,尤其是以瞋心之力最为强大。其中,复以瞋力极为强大,《入行论》云:「千劫所集施,供养善逝等,此一切善行,一瞋能摧坏。」经由千劫的时间,所集聚的布施,以及供养诸佛的诸多善行,我们在现今,生起一念的瞋念,就能够将往昔所造的诸多善业,在一念之间,将它完全的摧坏。此复若瞋同梵行者,尤瞋菩萨,恶业极重,在这当中如果我们所瞋的对象,是一起学法的同行善友,尤其是瞋菩萨的话,他的恶业更重。《三摩地王经》云:「倘若彼此相瞋恚,持戒闻法不能救,静虑住寺不能救,布施供佛不能救。」如果一起学法的同行善友彼此之间,互相的毁谤,并且对于对方生起瞋恚之心的话,纵使你持戒,纵使你听闻正法,也没有任何的帮助。甚至你修学奢摩他,住在寺院里面,也不会有任何的好处。这时候下至布施有情众生,上至供养诸佛,对于你而言,也不会有任何的利益。(校稿中)

  寅三、此等之果(分三)

  卯一、异熟果

  卯二、等流果

  卯三、增上果

  卯一、异熟果(136页)

  所谓的「异熟果」,指的就是能引业所引的果,我们称之为叫做异熟果。十种业道,各依其因──大、中、小三毒故,而各有三。十种的业道当中,它可以分为大、中、小三种不同的毒,这当中的大中小,指的最主要是从「动机」的角度来作解释的。如果你一开始造业的动机非常的强烈,这时候你造的业,它的力量就称之为是「大」的。如果你造业的动机是中的,你所造的业力也是「中」的。相同的,你造业的动机它是微小的,你所造的业,它的力量也是微「小」的。所以这边有特别的提到,「十种善道各依其因」,这当中的「因」,最主要指的就是,造作三毒的动机,「大、中、小三毒故,而各有三」。

  《本地分》说此中杀生等十,大者一一能生地狱,中者一一感生饿鬼,小者一一投生畜生;这当中指的「一一」,指的就是要投生地狱当中,不见得要造作各式各样不同种类的恶行。纵使只有一种的恶业,比方说杀生的这个恶业,如果他的力量强大的话,光是一种的杀生恶业,就能让我们投生地狱,因而提到了「大者一一能生地狱」。而有《本地分》中,所提到的「中者」,它感得的异熟果是感生饿鬼,小者感生的异熟果是感生到畜生。但是在《十地经》说中、小二果与此相反。《十地经》当中,中者是感生畜生,小者是感生饿鬼,所以在这个地方,这两部经所说的内容,应该说前面论跟后面的经,所说的内容是不相同的。

  卯二、等流果。

  虽出恶趣,投生人中,如其次第:寿命短暂,这当中的「寿命短暂」,就是造杀业的等流果。为什么造作了杀业,它的等流果是感得寿命短暂呢?因为所谓的「杀」,就是杀害他人的生命。透由我们藉由各种的方式,杀害了他人的生命,使得他人的生命减短;所以相同的,他的等流果,也就是他的相顺果,我们自己的生命也会减短,所以提到了「寿命短暂」。

  资财匮乏。盗,我们去偷别人的东西,使别人损失了他所拥有的一些东西,这时候「盗」它的等流果,就是我们自己的东西也会被别人偷走,或者是我们会无缘无故的,欠缺某一些东西,因而提到了「资财匮乏」。淫、妻不贞良,妄、多遭毁谤,离间语、亲友背离,粗恶语、闻违意声,我们会听到我们不想要听到的声音。绮语、他不受语,他人不会相信我们所说的话语。接下来最后的三种意业,贪瞋痴三力量增盛。

  卯三、增上果(137页)

  最后提到的是「增上果」。增上果指的,指的就是我们所投生的地方,简单的来说就是生活环境。

  杀生:外在世间所有饮食、药物及果实等,功效微弱等。

  偷盗:常值干旱、水灾及收成稀少等。

  邪淫:多污泥粪秽,心所不喜等。就比方说,现今在印度当地,有很多的地方,它不仅贫穷,而且它非常的脏骯,这些都是「邪淫」所带来的增上果。

  妄语:农事、船业终不兴盛等。就比方说种田的人,他纵使花了许多的时间、心力在种田,但是到最后没有任何的收成,这是妄语的增上果。

  离间语:地势凹凸不平,高低难行等。

  粗恶语:地多枯树、荆棘、碎石及瓦砾等。

  绮语:果树不结果实、非时结果等。

  贪欲心:一切盛事,经年月日渐渐衰微等。

  损害心:诸多瘟疫、灾害、病源、斗争、敌军所引发之战乱等。

  邪见:器世间中,胜妙之源悉皆隐没等。

  这当中的「胜妙之源」指的就是宝物一开始的根源,就是我们所谓的「矿产」,现今为什么宝物越来越少,这就是因为世间人的邪见,越来越深的缘故,所以邪见它所带来的增上果,就是「胜妙之源悉皆隐没等」。

  丑二、显示白业果(分二)

  寅一、白业

  寅二、果

  寅一、白业(138页)

  在之前详细的说明十种业道之后,在这个地方,只以简略的方式来说明「白业道」。而在白业的这个科判当中,最主要的内容分成二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以经典略作说明。《本地分》云:是于杀生、偷盗、邪淫,思其过患,具足善心,而作正防护彼等之加行,及究竟防护之身业;如是语四、意三,亦如是配。其差别者,说为语业、意业。首先第一个部分提到的是,对于杀生、偷盗、邪淫,这三个部分是「身」的恶行。对于这三个部分,「思其过患」我们要思惟杀生、偷盗、邪淫所带来的过患,并且以善良的心,「而作正防护彼等之加行」这当中的「正防护彼等之加行」,就是要避免自己对于某一些境,造作杀生、偷盗以及邪淫的种种恶行。「及究竟防护之身业」我们不仅要正防护,而且我们希望这样的行为,它能够究竟圆满。如果能够究竟圆满的话,具足以上的这些条件,我们就称之为是断杀生的身善业,或者是断偷盗的身的善业,或者是断邪淫的身的善业。「如是语四、意三,亦如是配」。相同的道理,对于语的四种跟意的三种,也是以这样的方式来作解释。「其差别者,说为语业、意业」。而这当中最大的不同,就是在于最后的,前面是提到了「身业」,后面提到的是「语业」跟「意业」。

  这个科判当中的第二个部分,详细说明。事、意乐、加行、究竟,随类配之。譬如断除杀生之业道者,这个地方所举的例子是提到了,断除杀生之业道。这当中的「事」,为他有情。自己以外的其它有情。「意乐」,见过患已,而欲断除。如果仔细的来分的话,意乐也可以分为想、动机等等的内涵。这当中的「想」,也是必须要具备有不错乱想。之前我们提到的「烦恼」,这个地方就要变成是相反的,「不具烦恼」。之前我们提到的烦恼,是三毒任一,这地方的「不具烦恼」是我们所要生起来的心态,是不贪、不瞋以及不痴的心所。而更进一步的,「动机」是要用什么样的动机呢?欲断除杀害的动机。前面我们提到杀生的动机,是指欲作杀害,而这个地方如果是断除杀生的业道的话,它的动机是欲断除杀害。所以简言之「意乐」当中,见过患已,当我们看到了,杀生所带来的过患之后,在内心当中,生起想要断除杀生的这种心态。「加行」,正防护杀之行。这时候我们更进一步的付诸于行动,希望我们当下能够避免杀害对方。「究竟」,正防护圆满之身业。而当我们在内心当中生起强烈的定解,并且在我们的身,也就是行为之上,能够克制自己不要去杀害他人,到最后究竟圆满的话,就表示正防护圆满之身业,也就是事、意乐、加行、究竟这四个条件都已经圆满了。以此道理,余亦应知。

  寅二、果

  有三:异熟果,由小、中、大三种善业,感生为人、欲界天及上二界天。如果我们所造的业,它是微「小」的,这时候能够让我们在来生,投生为人。更进一步,如果是「中」的,或者是「大」的,能够依次投生为欲界天人,以及上二界的天人。虽然上二界的天人,他们有一定的福德,甚至他们非常的长寿,而且他们不需要受到种种的苦果,但是以修学「道」,或者是修学「正法」之身的角度来说,其实人的身,是比欲界天或者是上以界天人的身,还要来得殊胜。等流及增上果,与不善成相反而配。而这当中善业它的等流果,比方断除杀生的善业,它的等流果,就是他会得到长寿的等流果。也就是跟之前的不善的等流果以及增上果,刚好是颠倒过来的,来作搭配。

  丑三、显示余业之差别(分二)

  寅一、引、满业之差别

  寅二、定、不定受业之差别

  寅一、引、满业之差别(139页)

  这个部分的内容,如果在座的各位是初学者的话,乍听之下,你可能会觉得这个部分的内容很难懂。但是如果你能够找时间,回去静下心来,仔细的思惟这当中的内涵的话,其实它并没有这么的困难。

  首先我们先看到第一个部分,引满业之差别。所谓的「引满业」指的就是能引业以及能满业。「能引业」跟「能满业」这两者有什么不同呢?这正文当中有提到,能引善趣之业为善;能引恶趣之业为恶。如果我们所造的业,它是善业,透由能引业的善业,能够让我们投生在善趣;透由能引业的恶业,能够让我们投生在恶趣。所以在探讨能引业的时候,最主要是从异熟果的角度,来作探讨的。也就是说这样的业,如果它能够感生善趣的异熟果,我们就说这样的业,称之为是能引业当中的善业。相同的道理,如果这样的业,让我们感生的是恶趣的异熟果的话,这样的能引业,我们称之为是能引业当中的恶业。因此在原文当中提到了,「能引善趣之业为善;能引恶趣之业为恶」,这一点是决定的。

  但是「能满业」就不一定了,能满则无一定:比方说,于善趣中,亦有肢体、分支及根不具全者,容貌丑陋、短命、多病及贫困等,皆是不善所感;就比方说有一些人,他藉由能引业当中的善业,而投生在善趣当中。但是投生在善趣之后,他所感得的果报,就比方「根不具全」,或者是「容貌丑陋」,或者是「短命」、「多病」,或者是「贫困」,也就是他投生在这个地点之后,他所呈现出来的特色,都是「负面」的特色。所以他虽然能够投生在善趣,但是他所呈现出来的这些特色,都是负面的特色的时候,我们就知道他的能满业是恶业所感得的一种果报。所以这当中,以投生善趣的这个人来说,他的「能引业」虽然是善,但是他的「能满业」却是恶业。

  接下来,于诸畜生及饿鬼中,亦有富饶极圆满者,是善所感。相反的,有一些众生他所造的能引业,虽然是恶的能引业,藉由恶的能引业,让他们感生在三恶趣,比方畜生道或者是饿鬼道当中。但是他们虽然投生的地点是恶趣,但是在投生恶趣之后,他们所呈现出来的特色,却是很圆满的。比方「富饶极圆满者」,有些畜生道的有情,他的生活过得很自在,有些饿鬼他是具有大力,并且他的资具是很富饶的。这时候他的能引虽然是恶业,透由恶的能引业让他感生在恶趣,但是感生在恶趣之后,他所呈现出来的这些特色,却是好的,就表示说他的能满业是善业。所以这当中有特别的提到,「于诸畜生及饿鬼中,亦有富饶极圆满者,是善所感」。

  所以当我们在探讨「能引业」跟「能满业」这两者的差别时,「能引业」最主要是从投生的地点,也就是从异熟果的角度,来判断能引业是善、还是恶。而「能满业」最主要判断的地方,是指他投生在某一个地方之后,他所呈现出来的特色是圆满的,或者是不圆满的,来区分他的能满业是善的,或者是恶的。所以从这个角度,应该就比较容易区分,何谓能引业?何谓能满业?

  接下来,善、不善二种的引满业,有四句行。所谓的四句行,就是这两者当中,有四种的可能性。如是由能引善所引之中,如果「能引业」它是善的,透由能引的这样的一种善业,所感得的果当中,能满亦有善所圆满及不善所圆满二种;也就是透由能引业的善业,让他投生在善趣,投生在善趣之后,他所呈现出来的特色,有可能是圆满的,有可能是不圆满的。所以他的「能满业」有可能是善,也有可能是恶。由能引不善所引中,相同的道理,如果他的「能引业」是不善的,透由不善的能引业,感生在恶趣之后,他的能满业也有可能是善的,也有可能是不善的。有能满不善所圆满及善所圆满二种,共成四句。所以这个地方简单的介绍了「能引业」跟「能满业」这两者的差别。

  寅二、定、不定受业之差别

  接下来我们看到的是「定、不定受业之差别」,这个部分又比前面「能引业」、「能满业」的部分,又更困难一些。所谓的「定业」,简单的来说,以字面上的字句,我们来作解释的话,所谓的定业,就是定能感生异熟之业,我们称之为是定业。就比方说,我们造作了一个力量非常强大的恶业之后,如果我们没有马上的忏悔,或者是没有在某一个时间点,将它忏悔掉,它就一定能够感生异熟果的业,我们称之为是「定业」。如果我们在造恶的当下,他所造的恶一开始的力量,就是非常的微弱,纵使你短时间之内,不马上去忏悔,他也不会马上感生异熟的业,我们称之为是「不定受业」。所以这当中提到的是,定、不定受业之差别。

  正文当中提到了,定、不定受业中:「定受业」,所谓的定受业,他具备了什么样的特色呢?思已而作并集聚也;在当中的「思已而作」就是你在思考了之后,你心里面有了这样的想法,更进一步的你付诸于行动,这个最主要是以身语的七支来作解释的。以身语的七支而言,你的内心当中,有这样的一种动机,并且在这样的动机的策发之后,你更进一步的以身语的行为来造作的话,我们称之为是「思已而作」。简单的来说,就是明知故犯,你明明就是知道了,你又故意去作的意思。比方以杀生的业而言,有时候我们可能是不小心杀害了对方,比方说我们将石头丢出去,并没有想要杀害对方的念头,但是我们所付诸的行动,也就是丢石头它本身的这个行为,可能会伤害到对方的性命,这时候它是不是「思已而作」呢?并不是。因为他本身并没有想要杀害对方的动机,所以他并不具备「思已而作」的这个条件。

  「集聚」这当中的集聚,最主要的内容是提到了,造作业的动机,它本身是很强大的,甚至它的时间是很久的,或者是他一而再、再而三的生起这样的动机,所造作的业,我们称之为是集聚。如果是「思已而作」,并且「集聚」的业,我们将它归类在「定受业」当中。也就是,你的动机本身是很强大,或者是它的时间是很漫长,或者是你时常会生起这样的一种想法,并且你付诸身语的行动的话,你当下所造的业,它的力量是非常强大的。所以这样的业,如果你不想办法忏悔的话,这样的业,它一定能够感生异熟,所以我们称这样的业为「定受业」。所以在定受业当中,有提到「思已而作并集聚也」。

  接下来,「不定受业」,思已而作然不集聚。有一类的不受业,它是不集聚的。不集聚的部分,在后面我们会提到。既然提到了「集聚」跟「作」这两者之间的差别,以下的文当中就更进一步的,提到了「作」与「集聚」这两者的差别。作与集聚之差别中:「作」,思或思已发起身、语。所谓的「作」是什么意思呢?以意业的角度来说,它提到的是「思」。也就是你内心当中有了这样的一种想法,以身语的角度而言,「思已发起身语」,你不仅内心里面是这样想的,想了这样之后,你付诸于行动的话,这以身语的业来说,它就称之为是「作」。如果是以意业的角度来说的话,只要心里面想,就已经符合了「作」的这个条件,它并不一定要付诸于身语。所以这当中,「思」或「思已发起身语」,「思」指的是意业的部分,「思已发起身语」是指的身语的部分。这提到的是作。

  而「集聚」,除于梦中所作等十种外,什么样的业,它能够称之为是集聚的业呢?除于梦中所作等十种外,所余诸业;这当中的「梦中所作」,包括了在梦中里面所作的业;或者是在无知的情况下所作的业;或者并不是明知故犯的情况下所造的业;或者是力量微弱,并非数数造作的业;或者是不以为是,就是搞错了,当下误会了所造的业;或者是忘失所造的业;或者是,不是自愿的情况下所作的业;或者是它的本质,也就是业它的本质,是无记的;或者是作了这个业之后,心生懊悔;最后提到的是,造作了之后,以对治力来对治它。这个地方提到的,除了梦中所作等十种以外,除了以上我们所提到的这十种业之外,其余的业,我们都称之为是「集聚」的业。

  「不集聚」,于梦中所作等十种。就是我们刚刚所说的,比方说你的这种感觉是在梦中当中,作梦的情况下所梦到的;或者是在无知的情况下所造作的;或者是造作了之后,以对治力来对治他了,这时候你所造作的业,都是包含在不集聚当中。所以这当中简单的介绍了,定不定受业的差别。

  定受业中,依受果时分三:在「定受业」的时候,有提到它受果的时间点,会分为三种,其中「现世受」,这就是平常我们所熟悉的现世报。现世承受彼业之果;也就是他在今生造作了一个强大的业,能够让他在今生感得这样的一种果报。对于这样的问题,有时候我们内心里面,会起一种的疑惑,也就是我们平常身边有一些人作恶多端,这时候我们心里面就会开始滴咕,为什么这些作恶多端的人,造了这么多的恶业,但是他还是过得这么的快乐,过得这么的自在?我呢!造了这么多的善业,但是我的生活,为什么还是过得这么惨呢?有时候你的心里面会起唠骚,会不断的抱怨。但是从业果的角度,我们来探讨这个问题的话,对方他虽然是作恶多端的一个恶人,他造了种种的恶业,但是这样的业,他不见得是现世就能够感生的果报。它有可能是我们之后所介绍的「顺生受」,或者是「顺后受」,也就是在来生,或者是在二、三生之后,才会受到果报的这种制裁。所以他当下,他不见得就一定是要过得痛苦的生活。所以这个地方提到的是现世受,也就是在现今你造作的这样的一种业,你在这一生当中,就会感得相顺的果报,所以提到了,「现世承受彼业之果」。

  「顺生受」,于第二世将受其果;所谓的顺生受,指的就是你在今生虽然没有感果,但是你在来生的第一生当中,你就会感得的果报,我们称之为是顺生受。最后一种,「顺后受」,于三世后将受其果。也就是当下你所造的业,在这一生没有感果,在来生的第一生也没有感果,在第二生之后所感得的果去,我们称之为是顺后受。

  今天我们的课就上到这个地方。(校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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