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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皈五戒 五戒相经笺要集注(广化法师)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7日
来源:   作者:广化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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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皈五戒 五戒相经笺要集注(广化法师)

  ◎广化老法师注

  目录

  五戒相经笺要集注序…………………………………广化

  校刻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笺要序……………………昙昉

  凡例

  一、释经题

  (一)法题

  (二)人号

  1.译主

  2.笺要主

  3.补释主

  二、释经文

  (一)叙启分

  (二)正说分

  1.别释戒相

  ①杀戒

  ②盗戒

  ③淫戒

  ④妄语戒

  ⑤酒戒

  2.辨相表解

  附录

  五戒持犯表记序

  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

  说罪法

  劝修戒法

  五戒相经笺要集注序

  ◎广化律师

  夫五戒者,一切世出世间诸善法戒之根本也。佛法以五戒开演八关斋戒、沙弥十戒、比丘二百五十戒、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乃至梵网菩萨十重四十八轻之一切戒法。依之渐次修学,三聚悉持,清净无犯,得圆满成就尸罗波罗蜜,乃至圆满无上菩提。何以故?受持五戒,破贪嗔痴烦恼。持不杀生戒,破嗔,杀罪由嗔心起故。持不盗、不淫戒,破贪,以盗、淫之罪由贪心起故。持不妄语戒,破痴,妄语由痴心发起故。持不饮酒戒,消除放逸,饮酒能破诸戒故。谓财、色与酒,是三种惑,臣耽丧家,君重亡国。

  受持五戒者,近报人天,远证佛果。《优婆塞戒经·五戒品》云:“若有说言离五戒已度生死者,无有是处。善男子,若人欲度生死大海,应当至心受持五戒。”

  或问曰:五戒为佛弟子修身行道之规约也,何关国计民生、世界和平?

  答曰:君不闻乎?平天下之本在国,治国之本在家,齐家之本在修身;身修而后家齐(持五戒即是修身),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当知要图世界和平、民生乐利,当自人人受持五戒起。五戒对于世出世法,有如是广大功德,是故经云:“有善男女布施满四天下众生,四事供养,尽于百年,不如一日一夜持戒功德,以戒法类通情非情境故也。”

  近来授受五戒之风盛行,本是好事,但传戒时间仅仅数日,且忙于仪轨之演练、斋供之奉献,剩余少许时间讲演戒法,致使诸戒子,对于所受之戒法,不知持、犯;既犯矣,又不知重、轻,可悔、不可悔,于戒相上产生迷惑。方才上山受戒,下山即便犯戒,却不知其非。然已受戒而犯戒者,罪加一等。愚顽者,罪上加罪,不知悔改;懦弱者,掉头而去,不再信佛。如是等辈,诚可怜悯。复有存心忏悔受持净戒者,恨不得其门而入,彷徨无主。因本寺家风,着重“持戒念佛”,遂纷纷要求老衲,开讲《五戒相经笺要》。

  盖此经于藏经中虽有蕅益大师之笺要及弘一大师之补释,然皆为文言,流通不广,所以大众劝请老衲重新宣讲,讲毕以通俗文字记录印制成书,流通益世。令已受五戒者,认识戒相之持犯轻重,使无疑惑;而未受五戒者,发心受戒,修诸功德,普利人天。

  吾哀其心诚而语切,极悲悯之,欲令成就,而老病交加,心余力拙,嘱待与诸同学商量以后再作决定。退而谋诸昆,众曰:“可也。”吾曰:“怎么可?吾说话含糊,声音沙哑;手指发抖,难以成书,如何可行?”众曰:“说话不清,以传译宣之;手不能书,以笔录为之。为利众生,突破万难,不亦可乎!”吾久欲分工合作,弘法利生,疑而不决,今闻众意,欣然颔首可之。

  于是大众欢喜雀跃,热心促成。当场遴选传译、记录、证义、问难、润色及印制等职事。长老比丘为影响众,沙弥和行者为当机众,老头陀法师为随喜众……其余诸出家在家僧俗人士亦随喜参加。执事分配已竟,立即各就各位展开工作。首由老衲宣讲经文,讲解要义,继之辩论词义,其后再作结论,记录成章,证义不误,终而润色,排版印刷。课程进度,均按预定计划行之,排除困难,日有进展。不出一年,即告完成,行将出版,执事者乃问序于老衲。吾乃欣然题词曰:

  弘法利生 佛子天职 分工合作 各尽其力

  弘扬五戒 尤为要切 朝斯夕斯 念兹在兹

  献身献心 令始令终 发菩提心 有愿必成

  佛历三〇二二年

  公元1995年

  岁次乙亥夏安居中

  惭愧比丘广化谨序于台中市南普陀寺丈室

  校刻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笺要序

  ◎昙昉

  《五戒相经笺要》今有二本:金陵新刻,校点疏略,文字句读并多讹舛;旧刻莫审所出,较前为善,而流布者希,觅求非易。今检丽藏古本,旁考大律,详校经文,小有改订,并分章节,指序条贯,虽于文义,不无割裂,取便初学,非无益矣!别述补释三章,录于卷末,敢以浅学,响附前规,明哲傥览,幸为研尽,备其未详也。是岁后十三年岁次颛顼之虚。

  凡 例

  一、凡是戒经之原文,皆大一号字,书皆顶格;古德之注释文字,为小一号字,并低一格;述者之注释,则低二格。

  (注:因本书为横版,不能按照竖版格式要求,故以字体变化加以区分。戒经之原文用黑体,藕益大师之笺要用仿宋体,弘一大师之补释用楷体,广化律师之注释用宋体。并在数处加了解释,标为“编者附注。”)

  二、凡释经文之注疏,首行以笺、补、注三字标明之,即笺者乃蕅益大师所注释,补者为弘一大师所补释,注者则是述者之拙见及引诸经论之法句。

  三、弘一大师补释此经之时,乃旁参有部律文等,其与四分律文略有不同。为便读者识之,例举杀戒境想以明,余者读者自行检阅以知其况。

  依《有部律》出之,六句分别,二不可悔,四可悔。

  若依《四分律》出之,五句分别,二不可悔,三可悔。

  四、凡文中弘一大师所补释部分,原文详述为《笺要》之第几页第几行,今为便于初学者,重新整理编排,但仍保留其文而以“第 页第 行”示之。

  五、凡是本书所举实例,善者写出其名,不善者仅举其事实而不举其名,存隐恶扬善之意。

  一、释经题

  (一)法题

  佛说

  【注】佛说:佛是梵语,此翻觉者,谓觉了性相之者,具有三义:

  一、自觉,觉知自心本无生灭;

  二、觉他,觉一切法无不如是;

  三、觉满,二觉理圆称之为满。

  十方三世皆有佛,诸佛皆为众生说法,此经为释迦牟尼佛金口亲宣,故曰佛说。又为什么开题要标明“佛说”二字?乃表示尊重的意思。因为经通五种人说,律惟佛说。经随时随地皆可说,郊外、房中、天上、人间等,律则一定要在比丘僧团中才讲,故开题标明“佛说”,这是要注意的。

  【注】佛是此经说法主,我们必须知道佛是谁?有何功德?佛是天中天,圣中圣,三界法王,四生慈父,故以下略述世尊传记。

  一、家世:释迦牟尼佛,俗名悉达多,父净饭王,母摩耶夫人,妻耶输陀罗,生子罗睺罗。“释迦”意为能仁,“牟尼”意为寂默。

  二、籍贯:佛是北印度迦毗罗卫国太子(今尼泊尔南部提罗里克附近、拉布提河东北),其母分娩前依习俗返娘家天臂城待产,途中于蓝毗尼园无忧树下产下太子(今尼泊尔境内洛明达),即是世尊。

  三、时代:佛陀诞生年代有多种说法,今依南传佛教通用说法为西元前六二三年。北传佛教通用说法为公元前一〇一七年四月初八。

  四、出家:太子少时从婆罗门学习文艺及武技,皆悉通达。后由四城门出游,见老、病、死、沙门,感人生苦痛及无常,遂于十九岁(一说二十九岁)出家学道。参访六年,苦行六年,三十一岁成道,说法四十九年,八十岁涅槃。修苦行之意,乃因印度外道大都修三年苦行,世尊修六年,一则表示对于外道所学的皆曾修习,知己知彼;二则表示苦行非成道之因,不苦不乐八正道行才是证正道之因。

  五、成佛:太子悟苦行非成道之因,故放弃苦行,至尼连禅河沐浴,接受牧羊女的乳糜供养,而后至伽耶村菩提树下端坐四十九日,于十二月八日破晓时分大悟成佛,时年三十一岁(一说三十五岁)。

  六、发心:《大智度论》卷四、《俱舍论》卷十八:三大阿僧祇劫前,有佛名释迦牟尼。世尊为菩萨时,逢此佛而发心,且愿如其作佛,此即最初之发心。

  七、授记:世尊昔行菩萨道,名善慧,于证八地后,得燃灯佛为其授记云:后九十一劫名贤劫,当得作佛,号释迦牟尼。(出自《本行集经》及《瑞应经》)

  八、转*轮:世尊说法,始自鹿野苑,终至拘尸那城,一生说法四十九年,讲经三百余会,所应度者,皆已度讫,其未度者,皆亦已作得度因缘。

  九、圆寂:世尊八十岁时,于拘尸那揭罗城(今印度伽西亚近郊,科拉库布尔东方五十四公里处)娑罗双树间,于时中夜,头北面西呈吉祥卧,为弟子作最后教诫后,安详入灭。世尊之最后教诫,南北传说法不同:南传为《大般涅槃经》,北传为《佛遗教经》。中夜圆寂,表中道之义。头北面西有二种意义:(一)北方为尊,南方为卑,故头朝北;(二)示人求生西方之意。如《华严经》善财童子五十三参,证齐诸佛后,仍同会上四十一位法身大士求生西方,表示要求生西方才能圆满菩提。

  优婆塞

  【注】优婆塞:梵名,意译为近事男、清信士。即在家亲近奉事三宝之男居士,与优婆夷同系在家之信仰佛法者。

  五戒相经

  【注】戒相:谓持戒表现之相状差别。如持五戒、十戒,乃至二百五十戒,一一戒中各有差别,按其持犯之轻重,各有不同之相状。而一般指切切实实遵守戒律之相状为“戒相”。此乃南山《行事钞》所立戒四别之一。《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一七云:“相有形状,览而可别。前明戒法,但述功能;次明戒体,唯论业性;后明戒行,略示摄修。若非辨相,则法、体、行三,一无所晓。何以然耶?法无别法,即相是法;体无别体,总相为体;行无别行,履相成行;是故学者于此一门,深须研考。”

  南山三大部之《行事钞》分戒四别:法、体、行、相。戒法:戒的条文、功能、作用、功德等,如五戒、十戒、具足戒,皆佛所说之戒法。戒体:受具足戒时于三番羯磨时(受五戒于三皈依时),依法观想,纳受戒法于心,即得戒体,后详言。戒行:受戒后之行为表现,如言此人戒行清净等。戒相:五戒、十戒各有其相,即在何种情况下犯戒,其相状是不可悔、可悔等,这种种相状,即是戒相。明了戒相才能守戒。

  举个例子:戒法如药方,依药方去拿药,必须要煎、要喝,喝了药才能治病。没喝之前,药是药,你是你,没有作用;若喝了就能发生功效,治你的病。戒亦同然,了解戒法(药方),要有戒体才有作用,喝药即同纳受戒体。未纳受戒体之前,戒是戒,你是你,没有作用。受戒纳受戒体以后,身心充满此无作戒体,即有防非止恶的功效,欲犯戒时会提醒你:“不可犯戒!”故戒体会提醒你不至于犯戒。

  在公元1974年,我的腿摔断了,去荣总(编者注:荣民总医院)治疗。那天早上只吃了一些早点,一直拖了十几个小时都没吃东西,受到饥渴寒热交相侵迫之苦,便起大烦恼。这时,出家多年,一直奉持唯谨的过午不食戒也顾不得,我现在要吃饭了。结果饭才到口中,有一颗假牙,装了十多年都没问题,这时竟然跳了起来,恰好顶住牙齿不能咬东西,好像告诉我:“咄!不要犯戒。”我不顾一切,用手去拔,花了很大的力气也拔不出来,内心感到:“诸佛菩萨、护法龙天总算还要我这个业障鬼!”于是起了忏悔心,就把饭吐出来,漱口睡觉。次日清晨要吃粥时,想到昨天花那么大力气都拔不出来那颗假牙,正担心不晓得要怎么办?结果正要吃第一口粥时,牙齿竟然自动掉到碗里面了。这就是戒体有防非止恶功能的一个证明。

  (二)人号

  1.译主

  宋天竺三藏求那跋摩译

  【注】中国历史上有两个宋朝,一为赵宋,一为刘宋,此为刘宋。罽宾国即今之喀什米尔,狮子国即为今之斯里兰卡。

  【注】求那跋摩:梵名,意译为功德铠,为刘宋译经僧,北印度罽宾国人。二十岁出家,并受具足戒,精通经律论三藏,故时人称其为三藏法师。三十岁时,罽宾王薨,众请师还俗嗣王位,师辞而不纳,遂隐遁远走狮子国弘扬佛教,后又至阇婆国(爪哇)传道。刘宋文帝元嘉元年(公元424年),师经由海路至广州,见虎市山之形势颇似耆阇崛山,故将其改称为灵鹫山,并在山中建立禅室以习禅。山中本多虎患,及至师居于此地之后,则无有其害。高僧大德住山则虎患息,古时常有此种感应事迹,如明朝时莲池大师亦同。

  元嘉八年至建康,文帝礼遇之,敕住祇洹寺。未久,即于寺中宣讲《法华经》及《十地经》,法席甚盛。此外,师亦从事译经工作,译有《菩萨善戒经》、《四分比丘尼羯磨法》、《沙弥威仪》、《优婆塞五戒相经》等,享年六十五年。

  2.笺要主

  明沙门智旭笺要

  【注】智旭:明代僧,吴县(江苏)木渎人。俗姓钟,名际明,字蕅益,号八不道人。少习儒学,以卫道为职事,曾撰《辟佛论》数十篇。十七岁时,因读莲池大师之《自知录》及《竹窗随笔》,始悟己非,取所著《辟佛论》烧毁。二十岁时诵《地藏本愿经》发出世之志,二十四岁从憨山弟子雪岭剃度,改名智旭。夏秋之间,于云栖寺听讲《唯识论》,疑与《佛顶经》之宗旨相矛盾,叩问之,得“性相两宗不许和会”之答,师犹不解其意,遂往径山坐禅,豁然而悟性相二宗本无冲突。

  二十六岁受菩萨戒,翌年遍阅律藏,偶罹病将危,乃专意求生净土。三十岁时,依道友雪航之请,于龙居寺讲律,后至金陵,深切体察宗门之流弊,自此决意弘律。三十二岁,欲注《梵网经》,作四阄于佛前,拈得天台宗之阄,乃详究天台教理。翌年,入浙江孝丰灵峰寺,其后历住九华、温陵、石城、晟溪、新安等地,弘扬台教,注释经论。年五十六,于灵峰卧病,选《西斋净土诗》,制赞补九部之书,名为《净土十要》。病愈后,撰著《阅藏知津》、《法海观澜》二书。十月病再发,口授遗嘱,并制求生净土偈。清顺治十二年一月,趺坐绳床,举手向西示寂,世寿五十七,法腊三十四。

  【注】笺:纸条子。古时佛经为手抄本,弥足珍贵,不敢在上面写字,便拿一张纸条夹在书中,把重点或注释写在上面,称为笺要。

  八不道人者,大师自言:古者有儒、有禅、有律、有教,道人既蹴然不敢;今亦有儒、有禅、有律、有教,道人又艴然不屑,故名八不也。

  蕅益大师本来要依憨山大师剃度,但憨山大师当时在广州南华,蕅师在江苏,古时交通不便,所以便依憨山弟子雪岭剃度。将往生前,大师遗嘱坐缸三年,火化后骨灰分施禽鱼。结果三年后遗骨未坏,发长覆耳,面貌如生,门人不忍从遗命,遂贴金身,建塔于灵峰大殿右。

  3.补释主

  后学昙昉校并补释

  【注】昙昉,即弘一大师,为民国中兴南山律学之高僧,浙江平湖人。俗姓李,名广侯,号叔同,又名成蹊,字惜霜,其它别署甚多。性情倜傥恬惇,于诗文词赋之外,尤好书画,工篆刻,书法颇得汉魏六朝之秘。三十九岁出家于杭州大慈寺,投礼了悟和尚为师。未久即于杭州灵隐寺受具足戒,法名演音,号弘一。尝慨叹僧界之所以往往为世所诟病者,以不守戒律之故,乃发愿毕生精研戒法。初学有部之律,后则专弘南山律宗。操行至苦,恒跣足芒鞋,孑然一担,云游各处,讲经弘法,以在闽南时为最久。

  晚年自号晚晴老人,又号二一老人。民国三十一年十月示寂于晋江温陵养老院,世寿六十三,僧腊二十四。师生平最推崇印光大师,效其不收徒众,不主寺刹之风,惟以写字与人结缘。其清纯恬淡、孤高耿介之风范,对民国以来的佛教界影响极大。

  跣足是赤脚,芒鞋是草鞋。

  晚晴:大师晚年住晚晴院,乃取唐李义山诗:“天意怜幽草,人间爱晚晴”,意即“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

  二一老人:大师自谦是“一事无成人渐老,一文不值何消说”。

  二、释经文

  (一)叙启分

  闻如是,一时佛在迦维罗卫国。尔时净饭王来诣佛所,头面礼足,合掌恭敬,而白佛言:“欲所请求,以自济度,惟愿世尊,哀酬我志。”佛言:“可得之愿,随王所求。”王白佛言:“世尊已为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制戒轻重;唯愿如来,亦为我等优婆塞,分别五戒可悔、不可悔者,令识戒相,使无疑惑。”

  【笺】迦维罗卫:中天竺国之名,即世尊生处也。净饭王,即世尊之父。以父王为当机而请五戒法相,正表此五戒法乃是三世诸佛之父,依于五戒,出生十方三世一切诸佛,讵可忽哉。

  【注】迦维罗卫:梵名,意译为黄赤城、妙德城等,即今尼泊尔塔拉伊之提罗拉寇特地方,为佛陀出生之处,亦即释迦族之国土,此城现已荒芜。

  【注】净饭王:梵名,中印度迦维罗卫国城主,佛之生父,后为摩耶夫人,妃为摩诃波阇波提,七十六岁逝世。

  佛言:“善哉善哉,憍昙!我本心念,久欲与优婆塞分别五戒,若有善男子受持不犯者,以是因缘,当成佛道。若有犯而不悔,常在三途故。”

  【笺】上契佛意,下契群机,故再叹善哉也。憍昙即瞿昙,是王之姓,西国以称姓为敬故。受持不犯,则当成佛;犯而不悔,则堕三途。五戒为法界,十法界皆趣五戒,皆趣不过也。

  问:受持不犯,当成佛道。受而犯者,亦当成佛否?犯而不悔,常在三途;犯而悔者,亦堕三途否?

  答:受而犯者,亦当成佛,惟不受戒,则永无成佛因缘。犯而悔者,不堕三途,但犯分上、中、下三种差别,悔亦有作法、取相、无生三种不同,理须各就当戒委明,未可一言尽也。

  【注】佛制戒须待缘起,虽已为出家众制戒,而心念久欲与优婆塞制五戒,但因无人请法,故佛未制。今佛父王亲自请法,故再叹善哉!

  又,犯而悔者,亦能成佛,如佛世莲花色比丘尼证果后,劝人出家,说:“姊妹,为什么不出家?”答云:“我们不敢,出家要受戒,若犯戒则下地狱,太可怕了。”莲花色又说:“犯了戒的确会下地狱,但是仍要受戒,你若不受戒,终不能成佛。若受戒以后犯戒,苦报受尽了也能成佛。像我前世曾是淫女,因为演戏披袈裟的功德得以出家,但因习气重而常犯戒,因犯戒而下地狱,但苦报受尽后,此世便因受戒的功德,得以遇佛修行而证果。”

  【注】所犯罪较轻时用作法忏,较重者(如四重罪)须用取相忏,但是很难忏,所以根本重罪一定不能犯。理忏则须顿悟无生,了知心性本空,罪福无相才能做到,并非按照经本念“万法皆空”即可,没有那么容易。总归一句话,受戒之后要谨慎,切勿犯戒,犯易忏难。又有一种人,犯戒时很有勇气,要他忏悔又不好意思,这实在是自讨苦吃,且未深信因果也。

  尔时佛为净饭王种种说已,王闻法竟,前礼佛足,绕佛而去。佛以是因缘,告诸比丘:“我今欲为诸优婆塞,说犯戒轻重可悔、不可悔者。”诸比丘佥曰:“唯然!愿乐欲闻。”

  【笺】问:比丘律仪是大僧法,所以不许俗闻。今五戒相是优婆塞所学,何故不向王说,乃待王去之后,以是因缘告比丘耶?

  答:七众戒法,如来皆于比丘僧中结者,正以比丘为七众中尊,佛法藉僧宝而立,故云:佛灭度后,诸尼应从大僧而学戒法。夫尼戒尚属比丘,况五戒而不属比丘耶?故今向比丘僧说此五戒,正欲令优婆塞转从比丘学也。

  (二)正说分

  1.别释戒相

  ①杀戒

  佛告诸比丘:犯杀戒,有三种夺人命:一者,自作;二者,教人;三者,遣使。

  自作者,自身作,夺他命。

  教人者,教语他人言:“捉是人,系缚夺命。”

  遣使者,语他人言:“汝识某甲不?汝捉是人,系缚夺命。”是使随语夺彼命时,优婆塞犯不可悔罪。

  【笺】杀戒以五缘成不可悔:

  一、是人(谓所杀者人,非畜生等)

  二、人想(谓意在杀人)

  三、杀心

  四、兴方便

  五、前人命断

  今之自作、教人、遣使,皆是以杀心而兴方便,故夺彼命时,犯不可悔罪也。不可悔者,初受优婆塞戒之时,说三皈竟,即得无作戒体。今犯杀人之罪,则失无作戒体,不复成优婆塞,故不可作法忏悔也。既不可悔,则永弃佛海边外,名为边罪,不可更受五戒,亦不得受一日一夜八关斋戒,亦不得受沙弥戒及比丘戒,亦不得受菩萨大戒。惟得依大乘法修取相忏,见好相已,方许受菩萨戒,但不得出家受具戒。尔时破戒之罪,虽由取相忏灭,不堕三途,然其世间性罪仍在,故至因缘会遇之时仍须酬偿夙债,除入涅槃或生西方乃能脱之不受报耳,可不戒乎?

  【补】第 页第 行,释云:杀戒以五缘成不可悔等,是谓具支成犯。以诸戒结罪,皆须具足支缘方成犯事,若尽具者,即成上品不可悔罪,若缺一、二者,是中、下品可悔罪。

  【注】怨家在眼前,令人杀者为教人;怨家在他方,令人往杀者为遣使。若甲教乙去杀丙,丙死,甲乙皆得不可悔。不可悔罪是极重之罪,如人断头,不可复生,犯不可悔罪,失掉戒体亦复如是。

  佛海:把佛法比喻成海,很有意思。佛法无边,如海广大,海虽广大,但不容死尸,风浪会把死尸冲到岸上来。佛法无际,不论你修任何法门皆能容纳,唯不容破戒之人。

  拜取相忏只要见一次瑞相,罪即消灭,但和打妄想所见不同。

  无作戒体:谓受戒时,如法求戒,动作身口意三业之缘,而发于身心中不可见闻之业体,此业体初发之缘,虽由身口意之造作,但恒常相续,一作不需再作,故云无作。此无作戒体,于三皈依毕时获得。

  以无边的心量,去纳受无边的戒体,就是将戒法纳于心中,成为戒体。既得戒体,便生功效:于一切有情边得不杀及不诳之功效,于一切情非情边得不偷盗之功效,于一切男女边得不邪淫之功效(在家五戒故),于一切酒边得不饮酒之功效。如是五戒戒法,一一遍周法界,故五戒功德不可思议。无作戒体于一生之中恒常相续,具有警觉、防非止恶的功能,故称为无作戒体。得比丘戒是在三番羯磨时,五戒得戒则在三皈依毕,二者不同。

  【注】性罪:二罪之一,为“遮罪”之对称,指自性之罪过。谓不论处于何种环境,若犯杀生、偷盗、邪淫、妄语等,均属本质之罪恶行为,称为性罪。反之,伴随性罪引起之各种过失,或为避免世间之诽谤,而触犯世尊所制止之戒律,属极轻之罪,称为遮罪,如饮酒。对性罪之禁戒,称为性戒;对遮罪之禁戒,称为遮戒。

  即使佛陀未制定性戒,犯性罪仍属罪恶;而遮罪则是佛陀制定遮戒后始成为罪。诸经论中对性罪之范围有异说,一般以杀、盗、淫、妄等为性罪,如北本《涅槃经》卷十一、《正法念处经》卷五十九、《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大毗婆沙论》卷一二三、《俱舍论》卷十四等。(《佛光大辞典》)

  复有三种夺人命:一者,用内色;二者,用非内色;三者,用内非内色。

  内色者,优婆塞用手打他,若用足及余身分,作如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是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因是死,亦犯不可悔;若不即死,后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用非内色者,若人以木、瓦、石、刀、矟、弓箭、白镴段、铅锡段遥掷彼人,作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因是死,亦犯不可悔;若不即死,后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用内非内色者,若以手捉木、瓦、石、刀、矟、弓箭、白镴段、铅锡段、木段打他,作如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是罪不可悔;若不即死,后因是死,亦犯不可悔;若不即死,后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笺】此三种亦皆杀法,所谓兴方便也。手、足、身分,是凡情之所执受,故名内色。木、瓦、石等,是凡情所不执受,名非内色,有处亦名外色。用彼内色,捉彼外色,故为双用内非内色也。因此方便而死,不论即死、后死,总是遂其杀心,故从前人命断之时,结成不可悔罪。后不因死,则但有兴杀方便之罪,未遂彼之杀心,故戒体尚未曾失,犹可殷勤悔除,名为中可悔罪也。

  【注】矟:同槊,古时兵器,即长矛。白镴:铅锡合金,可作器具、焊锡等。

  问:受五戒若犯一条,戒体全破否?

  答:若犯根本重罪,则随犯一条,戒体全破。如人之胸、腰、颈、心脏,皆重要部位,随杀一处,是人即死,不须四处全杀也。

  复有不以内色,不以非内色,亦不以内非内色,为杀人故合诸毒药,若着眼、耳、鼻、身上、疮中,若着诸食中,若被褥中、车舆中,作如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因是死,亦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笺】此以毒药为杀方便也。既不用手、足等,又不用木、石、刀、杖等,故云不以内非内色,而前人命断是同,则不可悔罪亦同。

  复有作无烟火坑杀他、核杀、弶杀、作阱杀、拨杀、毗陀罗杀、堕胎杀、按腹杀,推着水中、火中、推着坑中杀,若遣令去就道中死,乃至胎中初受二根(身根、命根),于中起方便杀。(笺:弶者,木槛诈取也。拨者,弩石也)

  【笺】此更广标种种杀方便也。核、弶及拨,皆是杀具。毗陀罗,即起尸咒术。下文自释,余并可知。

  (说明:《梵网菩萨戒经疏注》中言:毗陀罗者,西土有咒法,咒死尸令起,谓使鬼去杀人。)

  【补】第 页第 行,文云:“无烟火坑杀他、核杀、作阱杀。”大律作“忧多杀、头多杀、作罥杀。”

  【注】如上所列皆为种种杀具及杀法,有的今已失传,代之以枪、炮、手榴弹等。总而言之,无论以何杀具、杀法,凡杀人命断即犯不可悔罪,杀人未死犯中可悔罪。

  起尸咒:古时客死他乡者,因习俗必须落叶归根,但运回路远,交通又不便,故聘请谙此术者,用起尸咒运回(俗称赶尸)。凡尸体未坏,先用药水浸过,头包红布,约七八个一组,前一人拿小旗,后一人拿铜锣,边走边打喊,使人知道赶尸的来了,免得看了不祥。晚上走,白天睡,睡时尸体靠着墙壁不可倒下。这是我在抗战时听朋友所说,他亲眼所见。

  无烟火坑杀者,若优婆塞知是人从此道来,于中先作无烟火坑以沙土覆上,若口说:“以是人从此道来故,我作此坑。”若是人因是死者,是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因是死,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为人作无烟火坑,人死者不可悔;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笺:从人边得方便罪,不从非人边得杀罪也,以于非人无杀心故)畜生死者,下罪可悔。(笺:“下”字恐误。准一切律部,亦是中罪,亦从人边得方便罪,不从畜生边得杀罪也,以于畜生无杀心故。)

  为非人作坑,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笺:非人,谓诸天修罗鬼神,载道义弱,故杀之者戒体未失,犹可悔除也。)人死是下罪可悔;畜生死者犯下可悔罪。(笺:亦皆从非人边得方便罪,不从人及畜生得杀罪,以于人及畜生本无杀心故。)

  若为畜生作坑,畜生死者,是下罪可悔;(笺:畜生,较诸天鬼神更劣,故杀之者,罪又稍轻。)若人堕死,若非人堕死,皆犯下罪可悔。(笺:还从畜生边得方便罪也。)

  若优婆塞不定为一事作坑,诸有来者皆令堕死,人死者,犯不可悔;非人死者,中罪可悔;畜生死者,下罪可悔。都无死者,犯三方便可悔罪。是名无烟火坑杀也。

  【笺】此广释无烟火坑杀他,以例核杀、弶杀、作阱杀、拨杀,无不尔也。

  问:一切有命不得故杀,杀者非佛弟子。何故今杀天龙鬼神仅结中罪,杀畜生仅结下罪,犹不失戒,不至堕落耶?

  答:凡论失戒,须破根本四重,所谓杀人、盗五钱、邪淫、大妄语,此四重中,随犯一种,决非作法之所能忏。至如杀非人、畜生等,性罪虽重,而于违无作罪犹为稍轻。今云:中罪可悔、下罪可悔,乃是悔除违无作罪,免堕三途,非谓并除性罪也。杀一命者必偿一命,故杀者固当故偿,误杀者亦须误偿,纵令不受戒者,亦必有罪。

  故《大佛顶经》云:“如于中间,杀彼身命、或食其肉,如是乃至经微尘劫,相食相诛,犹如转轮,互为高下,无有休息。”佛制杀戒良由于此,受持不犯,便可永断轮回,设复偶犯,至心忏悔,永不复造,亦可免堕三途,故名中可悔、下可悔耳。

  【注】误杀者亦须误偿。如昔梁武帝有次和人对弈,在得子时脱口喊:“杀!”正好另一位僧人来访,卫士以为要把这人杀掉,便拿下来杀了。此僧人亦是有道之士,临死前叹曰:“业障!以后若皇上问起,请你们答复他:过去世时,我尚是一位小沙弥,有一次师公讲经,我帮忙拿锡杖,把玩时不小心压死了地上一只来听经的蚯蚓,他就是武帝的前身。因为有这误杀的因,所以必须偿还这误杀的果报。”后来梁武帝因很久不见此僧人,一问之下方知此事,不觉感叹因果之丝毫不爽。

  【补】第 页第 行,文云:“若口说。”大律作“若心念,若口说。”

  【补】第 页第 行以下,大律委辨头多杀乃至拨杀,律文甚繁,今录其概。头多杀者有二种:一者地,二者木。地头多者,若作坑埋人脚踝等,令象等蹴踏。木头多者,穿木作孔,若桁人脚杻手枷颈,令象等蹴踏。弶杀者,知是人从此道来,于中依树等施弶。罥杀者施罥,拨杀者施机拨,亦如是。

  【注】表解如下:

  毗陀罗者,若优婆塞以二十九日,求全身死人,召鬼、咒尸令起,水洗着衣,令手捉刀,若心念口说:“我为某甲故,作此毗陀罗。”即读咒术。若所欲害人死者,犯不可悔;若前人入诸三昧,或天神所护,或大咒师所救解,不成害,犯中可悔。是名毗陀罗杀也。

  半毗陀罗者,若优婆塞二十九日作铁车,作铁车已,作铁人,召鬼,咒铁人令起,水洗着衣,令铁人手捉刀,若心念口说:“我为某甲读是咒。”若是人死者,犯不可悔罪;若前人入诸三昧,或诸天神所护,或咒师所救解,不成死者,是中罪可悔。是名半毗陀罗杀。

  断命者,二十九日牛屎涂地,以酒食着中,然火已,寻便着水中,若心念口说,读咒术言:“如火,水中灭,若火灭时,彼命随灭。”又复二十九日牛屎涂地,酒食着中,画作所欲杀人像,作像已,寻还拨灭,心念口说,读咒术言:“如此像灭,彼命亦灭,若像灭时,彼命随灭。”又复二十九日牛屎涂地,酒食着中,以针刺衣角头,寻还拔出,心念口说,读咒术言:“如此针出,彼命随出。”是名断命。若用种种咒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死者,是中罪可悔。

  【笺】三种咒术断命,并名厌祷杀,皆毗陀罗之类也。

  【注】厌祷杀:此厌祷杀,现在皆已失传。赶尸咒抗战时尚有听过,如今亦甚少传闻。为何皆在二十九日时作法念咒呢?因为此日夜间没有月亮,昏暗无光,适合这些邪术作法也。

  又复堕胎者,与有胎女人吐下药,及灌一切处药,若针血脉,乃至出眼泪药,作是念:“以是因缘,令女人死。”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因是死,亦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若为杀母故,堕胎,若母死者,犯不可悔;若胎死者,是罪可悔(笺:仍于母边得方便罪,不于胎边得罪,以无杀胎心故);若俱死者,是罪不可悔;若俱不死者,是中罪可悔。

  若为杀胎故,作堕胎法,若胎死者,犯不可悔。若胎不死者,是中罪可悔;若母死者,是中罪可悔(笺:仍于胎得方便罪也。);俱死者,是犯不可悔。是名堕胎杀法。

  【注】出眼泪药,亦古时堕胎药之一种。

  【注】堕胎:用药品或其它方法,以侵害胎儿生命为目的,而故意使之于自然生产之前脱离母胎。堕胎在以前为非法,现在虽已部分在法律上合法,但是在佛法中说,仍旧犯杀人罪。若受五戒者,更犯杀戒,何况为人母者,忍心杀死自己亲生子女吗?故堕胎行为切切不可。若不欲再生子女者,可事先使用各种节育方法,如避孕药、保险套、结扎等,以免受孕后堕胎,及达到节育目的。

  或问:我以前不知道佛法,堕了好几次胎,怎么办?

  答:须加紧用功多念佛及诵《阿弥陀经》,晚间于佛前发愿:愿以此功德,回向冤亲债主,同离苦海,同生西方。如此便可解怨释结,但不可再犯。

  按腹者,使怀妊女人重作,或担重物,教使车前走,若令上峻岸,作是念:“令女人死。”死者,犯不可悔;若不即死,后因是死,是罪不可悔;若不因死者,是中罪可悔。若为胎者,如上说,是名按腹杀也。

  遣令道中死者,知是道中有恶兽饥饿,遣令往至恶道中,作如是念:“令彼恶道中死。”死者,犯不可悔;余者亦犯,同如上说。是名恶道中杀。

  乃至母胎中初得二根,身根、命根加罗逻时,以杀心起方便,欲令死。死者,犯不可悔罪;余犯,同如上说。

  【笺】加罗逻,或云歌罗逻,或云羯逻蓝,此翻凝滑,又翻杂秽。状如凝酥,乃胎中初七日位也。

  【补】第 页第 行,文云:“乃至母胎中初得二根,身根、命根加罗逻时。”大律作:“乃至胎中初得二根者,谓身根、命根迦罗罗时。”

  【注】或问:母亲不小心发生意外而流产,犯杀戒否?

  答:不犯,无杀心故。

  赞叹杀,有三种:一者,恶戒人;二者,善戒人;三者,老病人。

  恶戒人者,杀牛羊、养鸡猪、放鹰、捕鱼、猎狮、围兔、射獐鹿等,偷、贼、魁脍、咒龙、守狱,若到是人所,作如是言:“汝等恶戒人,何以久作罪?不如早死。”是人因死者,是罪不可悔;若不因死者,是中罪可悔。若恶人作如是言:“我不用是人语。”不因是死,犯中可悔罪。若赞叹是人令死,便心悔,作是念:“何以教是人死?”还到语言:“汝等恶人,或以善知识因缘故,亲近善人,得听善法,能正思惟,得离恶罪,汝勿自杀。”若是人受其语,不死者,是中罪可悔。

  善戒人者,如来四众是也。若到诸善人所,如是言:“汝持善戒,有福德人,若死,便受天福,何不自夺命?”是人因是自杀,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自杀者,中罪可悔。若善戒人作是念:“我何以受他语自杀?”若不死者,是罪可悔。若教他死已,心生悔言:“我不是,何以教此善人死?”还往语言:“汝善戒人,随寿命住,福德益多故受福益多,莫自夺命。”若不因死者,是中罪可悔。

  老病者,四大增减,受诸苦恼,往语是人言:“汝云何久忍是苦?何不自夺命?”因死者,是罪不可悔;若不因死者,是中罪可悔。若病人作是念:“我何缘受是人语自夺命?”若语病人已,心生悔,“我不是,何以语此病人自杀?”还往语言:“汝等病人,或得良药,善看病人,随药饮食,病可得瘥,莫自夺命。”若不因死者,是中罪可悔。

  【笺】此三种赞叹杀,皆广标中所无,然并如文可知。

  【补】第 页第 行,文云:“自夺命”以下,准大律应有:“不因死者,中罪可悔”句。

  【补】第 页第 行,文云:“随药饮食”,大律作“随病饮食”。

  余上七种杀,说犯与不犯,同如上火坑。

  【笺】七种。指广标中核、弶、阱、拨,及推着水中、火中、坑中也。

  若人,作人想,杀,是罪不可悔。人,作非人想,杀;人中生疑,杀,皆犯不可悔。非人,人想,杀;非人中生疑,杀,是中罪可悔。

  【笺】按他部,或但人想一句结重,或人想人疑二句结重,今三句皆结重也,以理酌之,只应二句结重耳。谓人,人想,不可悔;人,人疑,亦不可悔。余四句皆可悔,谓人,作非人想,中可悔;非人,作人想,中可悔;非人,非人疑,中可悔;非人,非人想,亦中可悔。

  【注】如第五十七页表。

  又一人被截手足置着城堑中,又众女人来入城中,闻是啼哭声,便往就观,共相谓言:“若有能与是人药浆饮,使得时死,则不久受苦。”中有愚直女人,便与药浆,即死。诸女言:“汝犯戒不可悔。”即白佛,佛言:“汝与药浆时,死者,犯戒不可悔。”

  【笺】此结集家引事明判罪法,而文太略。准余律部,若作此议论时,便犯小可悔罪;若同心令彼觅药者,同犯不可悔罪;若知而不遮者,亦犯中可悔罪。

  【注】堑:护城河。药浆:毒药。同理可知,自作教他安乐死,皆犯不可悔罪,因该人业报未尽,若安乐死已,下辈子仍要再受业报,而若业报尽者自然会死。

  如玄奘大师之师戒贤论师,为一精通佛法之有道高僧,晚年重病非常痛苦。本欲绝食自杀,夜梦文殊菩萨告曰:汝之痛苦乃因前世为国王时,收取百姓重税供己享乐,令人民蒙受不少痛苦,后因累世修行而今重报轻受。汝若自杀,则立刻下杵臼地狱受更大折磨。若欲消灭此罪,三年后有大唐沙门玄奘,将来天竺求法,汝教其佛法使之回国弘扬,则可消此罪业。

  若居士作方便欲杀母,而杀非母,是中罪可悔;(笺:仍于母边得方便罪,不于非母边得罪,以是误杀本无杀心故也。)若居士欲杀非母而杀自母,犯中罪可悔,非逆;(笺:亦于非母得方便罪,不于母边得杀罪也。)若居士方便欲杀人,而杀非人,是中罪可悔;(笺:但于人边得方便罪。)若居士作方便欲杀非人,而杀人者,犯小可悔罪。(笺:但于非人得方便罪。)

  若人怀畜生胎,堕此胎者,犯小可悔罪。若畜生怀人胎者,堕此胎死者,犯不可悔。若居士作杀人方便,居士先死,后若有死者,是罪犯可悔。(笺:当未死前,仅犯方便罪;当其死时,戒体随尽,故后有死者,彼则不犯破戒重罪也。)若居士欲杀父母,心生疑:“是父母非耶?”若定知是父母,杀者,是逆罪,不可悔。(笺:此亦须六句分别。父母、父母想、父母疑,二句是逆;父母,非父母想,及非父母三句,皆犯不可悔,非逆。)

  【注】表解如下:

  【注】或问:逆罪和不可悔罪差别何在?

  答:逆罪是违逆道理,罪大恶极,下无间地狱,国法、佛法皆共不容。而不可悔罪是受戒后破戒,如杀、盗、淫、妄。逆罪不通忏悔,不可悔罪虽许忏悔,要见好相。又逆罪障出家,不可悔罪不障。

  若居士生疑,是人、非人?若心定知是人,杀者犯不可悔罪。

  【笺】亦应六句分别,二不可悔,四可悔,如前所明。

  【注】如第五十七页说明。

  若人捉贼,欲将杀,贼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逐是贼。若居士逆道来,追者问居士言:“汝见贼不?”是居士先于贼有恶心嗔恨,语言:“我见在是处。”以是因缘,令贼失命者,犯不可悔。

  若人将众多贼欲杀,是贼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逐。是居士逆道来,追者问居士言:“汝见贼不?”是贼中,或有一人是居士所嗔者,言:“我见在是处。”若杀非所嗔者,是罪可悔; (笺:仍于所嗔者得方便罪。)余如上说。(笺:若杀所嗔者,是罪不可悔也。)

  【注】逆道:从道路对面来。

  或问:若见坏人至寺院躲藏,应报警否?

  答:应报警,因以慈悲心护持三宝,不让此人造更多罪恶及为社会大众安全故,应去报警。所谓方便权巧慈悲利济者,不犯。纵然犯罪,也是重报轻受,且功德广大。但若为领报案奖金者,即犯。

  若居士,母想,杀非母,犯不可悔,非逆罪。(笺:六句分别,二逆,四非逆,上已明,今重出耳。)若戏笑打他,若死者,是罪可悔。(笺:本无杀心故也,但犯戏笑打他之罪。)若狂,不自忆念,杀者,无罪。(笺:见粪而捉,如栴檀无异;见火而捉,如金无异,乃名为狂。更有心乱、痛恼所缠,二病亦尔。)若优婆塞用有虫水及草木中杀虫,皆犯罪。若有虫,无虫想,用亦犯。若无虫,有虫想,用亦犯。

  【笺】此亦应六句分别。一、有虫,有虫想;二、有虫,有虫疑,二句结根本小可悔罪。三、无虫,有虫想;四、无虫,无虫疑,二句结方便小可悔罪。五、有虫,无虫想;六、无虫,无虫想,二句无犯。今言有虫无虫想亦犯者,欲人谛审观察,不可辄尔轻用水及草木故也。

  (编者附注:无虫,无虫想,无犯,这里“想”即认为的意思,是真实的认为,不是自欺欺人。)

  有居士起新舍,在屋上住,手中失梁堕木师头上,即死。居士生疑,是罪为可悔不?问佛,佛言:“无罪。”(笺:本无有杀心故。)

  屋上梁,人力少不禁故,梁堕木师头上,杀木师。居士即生疑,佛言:“无罪,从今日作,好用心,勿令杀人。”

  又,一居士屋上作,见泥中有蝎,怖畏跳下,堕木师头上,即死。居士生疑,佛言:“无罪,从今日好用心作,勿令杀人。”

  又,一居士日暮入险道,值贼,贼欲取之,舍贼而走,堕岸下织衣人上,织师即死。居士生疑,佛言:“无罪。”

  又,一居士山上推石,石下,杀人,生疑,佛言:“无罪,若欲推石时,当先唱石下,令人知。”

  【补】第 页第 行,文云:“在屋上住”,大律“住”作“作”。

  又,一人病痈疮,未熟,居士为破而死,即生疑,佛言:“痈疮未熟若破者,人死,是中罪可悔;(笺:虽无杀心,而有致死之理,故犯罪也。)若破熟痈疮,死者,无罪。(笺:痈疮既熟,理应破故。)”

  又,一小儿喜笑,居士捉,击攊令大笑故便死,居士生疑,佛言:“戏笑故,不犯杀罪,从今不应复击攊人令笑。(笺:不应,便是小可悔罪。)”

  又,一人坐以衣自覆,居士唤言:“起。”是人言:“勿唤我,起便死。”复唤言:“起!”起便即死,居士生疑,佛言:“犯中罪可悔。”(笺:初唤,无罪;第二唤,犯中罪也。)

  【注】据此经所说,杀畜生犯下可悔罪,乍看起来,是小小罪,但是,杀生吃肉,积少成多,小罪亦成大罪,后报转成现报。以拙衲为例,青少年时杀生食肉太多,中年出家之后,业报现前,于关中礼拜净土忏,功夫得力时,招来百千畜生冤魂障道,于当夜在禅房平地一跤,摔断左腿,成为现在的跛脚法师,悔已迟了。因此,我奉劝佛弟子们,人人发心吃素,免得步我的后尘,家中千万不要杀生,是所至盼。

  【注】《分别善恶报应经》云:“何业获报长命?有十种业。何等为十?一、离自手杀,二、离劝他杀,三、离庆快杀,四、离随喜杀,五、救刑狱杀,六、放生命,七、施他无畏,八、慈恤病人,九、惠施饮食,十、幡灯供养。如是十种获长命报。”如经所云,戒杀护生,皆获长命之报,可知寿命长短,操之自我,何乐而不为哉!

  【补】若已受五戒而毁犯者,皆结突吉罗(新译作突色讫里多)罪,分其轻重,为上中下三品。突吉罗,此云恶作。《佛说犯戒罪轻重经》云:若无惭愧,轻慢佛语,犯是者,如四天王寿五百岁堕泥犁中,于人间数九百千岁。《涅槃经》云:若言:如来说突吉罗如上岁数入地狱者,并是如来方便怖人。如是说者,当知决定是魔经律,非佛所说。”

  【补】见他人杀而欢喜者,亦犯下品可悔罪。若见他杀,有力应救;设力不能救者,应起慈心念佛念咒,祝令解冤释结,永断恶缘。

  【补】五戒之中,小乘与大乘异者,惟是杀戒,颇多差别。大乘杀畜生者,天台《义疏》结罪虽有二途,而灵峰《毗尼事义集要》唯用其一:“谓大士杀旁生,亦犯重罪,因受菩萨戒者,必已发菩提心,自应了知众生同有佛性,慈悲爱悯,如子如身,岂可轻视旁生,横加杀害,故单用结重一途也。”今人唯受五戒,虽不结重,应生慈心,善行救护。

  【注】天台《义疏》结罪二途,原文如下:“一云同重,大士防杀严重故。文云:‘一切有命不得杀。’即其证也。二云但犯轻垢,在重戒中兼制以非道器故。文云:‘有命者,举轻况重耳。’”是知小的生命尚不可杀,何况大的生命。(《菩萨戒义疏》智者大师著)

  【注】 犯罪要件:

  一、是人。

  二、人想。

  三、杀心。

  四、兴方便。

  五、前人命断。

  【补】境想:

  【注】境,即所对之境,可能是人、非人或畜生。想,即心中的想法。如人,人想——即外境是人,心中也认为他是人,杀者犯不可悔。人,人疑——外境是人,心中怀疑到底是人还是非人呢?如天色昏暗,所见之人无法确定是人、是鬼,此时杀者犯不可悔,余此类推。

  【补】开缘:

  一、无杀心而误致死(如经中广说)。

  二、狂乱坏心(见粪而捉,如栴檀无异;见火而捉,如金无异,乃名为狂)。

  【注】狂乱亦须有一定程度。如我以前曾至朋友所开之精神病院,其中有一人拿着爱国奖券向我说:我中了二十万,可是别人都说我没中,你看我有中吗?此即一例。必须该人意识已不知自己是某甲才算。

  【注】优婆塞戒戒体之得失。得:初受优婆塞戒之时,说“三皈”竟,即得无作戒体。失:如犯杀人之罪,则失无作戒体,不复成优婆塞,故不可忏悔也。

  【注】《资治通鉴》<大感应录>记载:秦朝建国,用杀人来建立功名利禄,注重诡谲欺诈。从秦孝公石门之战,到周赧王入秦之年,期间斩杀坑死的有一百九十八万八千人。始皇并吞六国,建阿房宫,筑万里长城,致使民不聊生。焚烧书籍,坑杀儒士,到处巡视游历,从未停止,整个国内都在劳动百姓从军服役,这期间死的人又不下五十余万人。残暴酷虐,可说已到了极处。

  如果秦始皇不死在沙丘,李斯赵高不假造圣旨杀害太子扶苏,立胡亥,那是没有天道的。不久,望夷祸起(赵高在望夷宫杀害二世胡亥),胡亥要求降为平民也不能免一死。胡亥被赵高杀后,不久李斯赵高也被诛九族。等到项羽攻入咸阳城,杀害三世子婴,屠杀秦朝宗族,挖掘秦朝陵墓,焚烧秦朝宗庙,没收王宫的妇女宝物。这一切可能是上天假手于楚人来报复秦朝灭亡周朝和六国的怨仇,及伸张国内亿兆人民的怨恨。才三世秦朝就灭亡了,始皇想要流传万世的梦想又到哪里去了呢!又,始皇有十八个儿子,全部被赵高所杀,这个报应也很残酷。

  佛说:“诸恶莫作,众善奉行;善恶之报,如影随形。”因此劝诸在位执权者,切记切记,勿乱杀人。

  ② 盗戒

  佛告诸比丘:优婆塞以三种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者,用心;二者,用身;三者,离本处。用心者,发心思惟,欲为偷盗。用身者,用身分等,取他物。离本处者,随物在处,举着余处。

  【笺】盗戒以六缘成不可悔:一、他物,二、他物想,三、盗心,四、兴方便取,五、值五钱(西域一大钱,值此方十六小钱;五钱,则是八十小钱。《律摄》云:五磨洒,每一磨洒,八十贝齿,则是四百贝齿。滇南用贝齿五个,准银一厘,亦是八分银子耳),六离本处。今云取他重物,即是他物、他物想、值五钱之三缘。用心,即是盗心。用身,即是兴方便取。离本处,即第六缘。六缘具足,失无作戒体也。

  【补】第 页第 行,文云:“用身分等,取他物。”大律作“若手、若脚、若余身分,取他人物。”

  【注】四根本戒结重之条件:杀戒,杀人死;盗戒,盗五钱以上,财物离本处;淫戒,交媾入毛头许;妄语,言大妄语,对方了解,犯不可悔。

  盗戒以盗僧物罪最重,如《五戒表解》云:盗戒有极重、重、轻之别:

  一、盗十方僧物、现前僧物者,其罪重于杀八万四千父母及五逆罪。

  二、盗三宝物,师长、父母、发菩提心人之物罪重。盗国营公有(含军用物品)财物者罪重。盗物值八分银者,犯重罪。

  三、八分银以下中罪、轻罪。

  (编者附注:此是弘一大师早期学有部的观点,后期改学《四分》按照,以随国所用钱满五为犯根本。)

  又就被盗之人苦恼多少,罪分轻重。

  【注】盗僧财物罪最重。《事钞》云:“盗通三宝,僧物最重。随损一毫,则望十方凡圣一一结罪。故诸部:《五分》中,多有人施佛物者,佛并答言:可以施僧,施僧得大果报(以佛在受利养僧中,不在羯磨僧中故)。又《方等经》华聚菩萨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五百问》云:‘负佛法僧物,纵偿还,入阿鼻,而得早出。何况不偿者,永无出期。’”

  复有三种取人重物,犯不可悔罪:一者,自取;二者,教他取;三者,遣使取。

  自取者,自手举离本处。

  教他取者,若优婆塞教人言盗他物,是人随意取,离本处时。

  遣使者,语使人言:“汝知彼重物处不?”答言知处,遣往盗取,是人随语取,离本处时。

  【笺】此三种取,皆辨所兴方便不同,同以六缘成重也。

  【补】第 页第 行,文云:“是人随意取。”大律作“是人随语,即偷夺取。”

  复有五种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者,苦切取;二者,轻慢取;三者,诈称他名字取;四者,强夺取;五者,受寄取。

  【笺】此五种取,亦是方便不同,同以六缘成重也。

  【注】苦切取:如现今有些人,身强力壮却装成很可怜的样子,甚至有开轿车去行乞者,意图不劳而获,此应犯偷盗及妄语二罪。又报刊曾载:某某法师见报纸刊登有一人得重病,急需输血及金钱,此法师乃自告奋勇说:“我没钱,但我有血。”遂至此人处欲输血给他。到了之后,看到此人正在下棋,不像病人的样子,问起输血之事,那人说:“我要的是钱,要血干什么?”此人既骗人又骗钱,骗人属妄语,骗钱属偷盗,二罪俱犯。

  轻慢取:如古之主仆,主人拿仆人之物,仆人敢怒不敢言。

  诈称他名字取:如某甲在服兵役,有人自称是他的朋友,向其家长说:你儿子现在在兵营中缺钱用,叫我来帮他拿,若得钱自用即犯。

  受寄取:财物寄在他人处,结果该人拿了就跑掉;或向彼取回时,彼却矢口否认。

  重物者,若五钱,若值五钱物,犯不可悔。

  【笺】此正释五钱以上,皆名为重物也。不论何物,但使本处价值八分银子,取离处时,即犯不可悔罪。

  【注】五钱说法有多种,世尊制满五钱犯重,是依当地(摩羯陀国)法律,取五钱须处死刑。又大律云:佛世一比丘因误取他人一件袈裟被羯磨灭摈,故亦可依一件袈裟之价值来判罪。

  【注】本处价值者,所盗物品之价值,以偷盗当时当地之价值为准。如同一青菜,南部和北部之价格不同;又时间者,平常时和台风过后价格又不同,余物例此可知。

  若居士知他有五宝,若似五宝,以偷心选择,而未离处,犯可悔罪。(笺:未具六缘,得方便罪。)若选择已,取离本处,值五钱者,犯不可悔。(笺:已具六缘,便失戒体,不论受用与不受用。)

  【笺】五宝,即五金,所谓金、银、铜、铁、锡也。似者,像也。以金银等作诸器具,名为似宝;若未成器诸金银等,名为生宝。故云生像金银宝物,谓:一者,生金银宝物;二者,像金银宝物也。或云七宝,准例可知。

  【补】第 页第 行以下,大律分别为地处、上处、虚空处、乘处、车处、船处、水处、田地僧坊处、身上处、关税处、共期处、无足处、二足处、四足处、多足处,此节属地处。大律云:“如人有五宝、若似五宝,在地。”

  【注】生像金银宝物:一说:“生金”是天然的金银宝物,如黄金是天然的黄色,不假人工制成;“像金”是白银,以石黄煮染令色似黄金,即名“像金”,又叫“镀金”。

  二说:用金银作成的各种器具,名为“像金”,或“似宝”,如金杯、银杯及各种K金制品;未作成器物之金银等,称为“生金”,也叫“生宝”。共期处:互相约定在某时、某地偷盗财物之谓也。

  离本处者,若织物异绳名异处。若皮、若衣,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

  若皮衣床,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

  若毛褥蓐者,一重毛名一处,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是名诸处。

  【笺】且如毛褥蓐,自物放一重上,他物放二重上;或自物放一色上,他物放异色上。今取他物,离彼二重,置一重中;离彼异色,置一色中,则令他人生失物想,故为离处,而具六缘更犯不可悔也。

  (编者附注:“今取他物”,皆指以盗心取。)

  【补】第 页第 行以下,此文并下文,屋则梁、栋、椽、桷、四隅及奥句属上处,文多脱略,未易了解。大律云:上处者,若细陛绳床、粗陛绳床、蓐等、被等、树上处、屋上处,悉名为上处。细陛绳床处者,谓脚处、足处乃至上头处。若以绳织,异绳名异处。若皮、若衣覆,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如是诸处,有五宝,若似五宝,以偷夺心取,若选择时,罪悉如上说。粗陛绳床处者,若一板名一处,若皮、若绳、若衣覆,异绳名异处,余如上说。蓐者,一种毛。一种名一处。表处里处,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是诸处有五宝,若似五宝等,广如上说。乃至屋上处者,谓门间处、向处及梁椽处等。一桄名一处。是诸处有五宝,若似五宝等,广如上说。

  【注】例如在一般图书馆外有一格一格之杂物柜,某甲之物置第一格,某乙之物置第二格,甲起盗心将乙之物由第二格拿至第一格,即名离处。

  居士为他担物,以盗心移左肩着右肩,移右手着左手,如是身份,名为异处。

  【笺】左肩右肩等,例皆如是。若无盗心,则虽左右数移,岂有罪哉!

  【补】第 页第 行,文云:“居士为他担物”等,属身上处。大律云:身上诸处,谓脚处乃至头处。以偷夺心取是衣囊,从此处移着彼处者,犯重。

  车则轮、轴、衡、轭。船则两舷前后。屋则梁、栋、椽、桷、四隅及奥,皆名异处。以盗心移物着诸异处者,皆犯不可悔。

  【笺】衡:辕前横木,所以驾马。轭:辕前横木,所以驾牛。舷:音弦,船之边也。负栋曰梁,屋脊曰栋。椽桷,音传角,皆屋椽也。

  【补】第 页第 行,文云:“车则轮、轴、衡、轭”句,属车处。大律云:车处者,犊车等数种。犊车处者,谓辐、辋、辕、毂、箱处、栏楯处。是诸处有五宝,若似五宝等,广如上说。同文云:“船则两舷前后”句,属船处。大律云:船处者,单槽船等数种。单槽船处者,两舷处、两头处等。是诸处有五宝,若似五宝等,广如上说。

  【注】此段所言皆是古时之车、船、木造或土造屋等,今时代之而起的是汽车、火车、游艇、轮船、钢筋水泥所作的公寓及高楼大厦。简略注解如下:轭:同軶,辕前以扼牛马之颈者。衡、轭、辕如图一、二所示。

  辐:车轮中直木;辋:车轮之外框;毂:车轮中心圆木,辐辏其外,轴贯其内如图三所示。椽:房屋上面承瓦的圆木,方形曰桷,如图四。奥:房屋西南角。

  盗水中物者,人筏材木,随水流下,居士以盗心取者,犯不可悔。若以盗心捉木令住后流至前际(【笺】:即名离处),及以盗心沉着水底(【笺】:亦名离处)若举离水时(【笺】:亦名离处),皆犯不可悔。

  复次,有主池中养鸟,居士以盗心按着池水中者,犯可悔罪(【笺】:未离彼处故);若举离池水,犯不可悔(【笺】:离彼处故)。

  若人家养鸟,飞入野池,以盗心举离水(【笺】:是为离处),及沉着水底(【笺】:亦名离处),皆犯不可悔。

  【补】第 页第 行,此节属水处。

  【注】后流至前际:木头在水中流动,以盗心抓住一根,后面的木头流到前面,便成离处,犯不可悔。

  【补】第 页第 行,文云:“按着池水中者”,大律作“若沉着水底”,与次段文同,而结罪异,缺疑。

  【注】前段有主池中养鸟,池与鸟皆同一主人、同一处,故举离水为离处,按着水中尚未离处;举离水犯不可悔,按着池中可悔。野池时,鸟有主,池无主,按着水中犯不可悔,举离水也不可悔,因皆是离本处故。

  又,有居士内外庄严之具,在楼观上诸有主鸟衔此物去,以盗心夺此鸟者,犯不可悔(【笺】:具六缘故);若见鸟衔宝而飞,以盗心遥待之时,犯中可悔(【笺】:方便罪也);若以咒力,令鸟随意所欲至处,犯不可悔(【笺】:具六缘故)。若至余处,犯中可悔(【笺】:亦方便罪)。

  若有野鸟衔宝而去,居士以盗心夺野鸟取,犯中可悔(【笺】:虽非有主物,从盗心结罪);待野鸟时,犯小可悔。

  又,诸野鸟衔宝而去,诸有主鸟夺野鸟取,居士以盗心夺有主鸟取,犯不可悔(【笺】:具六缘故,从鸟主边得罪);若待鸟时,犯中可悔(【笺】:是方便罪)。余如上说。

  又,诸有主鸟衔宝物去,为野鸟所夺(【笺】:是无主也);居士以盗心夺野鸟取,犯中可悔(【笺】:亦从盗心结罪)。若待鸟时,亦犯中可悔(【笺】:准上,应小可悔,中字恐误,否则上亦应云中可悔也)。余亦同上。

  【补】第 页第 行,此节属虚空处。

  【补】第 页第 行,文云:“若待鸟时,亦犯中可悔”,注云:准上,应小可悔,中字恐误。今检大律云:“以偷夺心夺野鸟取,偷兰遮。若待鸟时,突吉罗。”准是律义,此文中可悔,应是小可悔。

  若居士蒲博,以盗心转齿胜他,得五钱者犯不可悔。

  【笺】博钱为戏,名摴蒲;双陆戏,名六博。赌博家所用马子及围棋子、象棋子、骰子之类,皆名为齿。转齿者,偷棋换着乃至用药骰子等也。准《优婆塞戒经》及《梵网经》,则蒲博等事亦犯轻垢;今但受五戒者,容可不犯,而转齿胜他,全是盗心,故犯重也。

  若有居士以盗心偷舍利,犯中可悔(【笺】:不可计价值故)。若以恭敬心而作是念:“佛亦我师”,清净心取者,无犯。

  若居士以盗心取经卷,犯不可悔,计值轻重(【笺】:所盗经卷若值五钱以上,则不可悔;若减五钱,中可悔也)。

  【注】古时无贩卖舍利之事,故可以清净心取者无犯;今时有人贩卖舍利,其价格从千元高到三十万元一粒,若以盗心取此舍利谋利,当计价值论罪。又取者为清净心或贪心,是在各人自知,不能强辩,不然又犯妄语。慎之慎之!

  【注】近来各地颇多贩卖佛舍利者,等同商品,漫天开价,闻之令人感慨万分,须知佛舍利之神奇不可思议,实非金钱所能计较价值也。拙著《比丘戒讲义》,曾引虚云老和尚于阿育王寺礼佛舍利之所见所闻,及其切身之灵异,为便于居士亦可阅览,特转载于此。

  其文云:“塔高一尺四寸,周围亦只尺余,塔之中级内空,中悬一实心钟,有一针,舍利附于针端。观者大小多少动定不一。平常有见一粒或三、四粒者,青黄赤白各异,有见莲花及佛像者为胜缘。明万历间,吏部尚书陆光祖,与亲友来参礼,初如小豆,次如大豆,次如枣,次大如瓜,更大如车轮,光明朗耀,心目清凉。时舍利殿坏,陆重修之,庄严至今。如来大慈,留此法身真体,使后世众生,生正信心也。”

  至于虚云老和尚,为何去阿育王寺拜舍利?年谱中他自言:“生而无母,未见慈容,每思慈亲,辄觉心痛,因此发愿往阿育王寺,礼佛舍利,燃指供佛,超度慈亲。予拜舍利,每日从三板起,至晚间开大静,除殿堂外;不用蒲团,展大具,每日定三千拜。忽一夜在禅坐中,似梦非梦,见空中金龙一条,飞落舍利殿前天池内,长数丈,金光晃耀。予骑上龙脊,即腾空至一处,山水秀丽,花木清幽,楼阁宫殿,庄严奇妙。见母在楼阁上瞻眺,予即大叫母亲,请你骑上龙来到西方去。龙即下降,梦即惊醒,觉得身心清爽,境界憭然,平生梦母,只此一次。从此,每有人睹舍利,皆参加,众说非一。予观多次,初见大如绿豆,紫黑色;至十月半两藏拜完,再看,大亦如前,已变为赤珠有光;再拜,急于求验,遍身酸痛,看舍利大逾黄豆,色黄白各半。至此确信舍利之因根境而示现也。”

  故知舍利之神妙不可思议。又卖者自谓佛舍利,真耶?假耶?试问今之佛舍利有如此威神力乎?真假莫辨,以之图利,难逃禆贩如来之咎。

  《梵网经》菩萨戒之轻戒第三十一条云:“佛子,佛灭度后,于恶世中,若见外道一切恶人、劫贼,卖佛菩萨父母形像……而菩萨见是事已,应生慈悲心,方便救护,处处教化,取物赎佛菩萨形像……若不赎者,犯轻垢罪。”今兹舍利即是佛之遗骨,不赎尚犯戒,况贩卖乎?

  夫盗田者,有二因缘夺他田地:一者,相言(【笺】:即告状讼于官府也);二者,作相(【笺】:即立标示界限相也)。若居士为地故,言他得胜,若作异相,过分得地,值五钱者,犯不可悔。

  【补】第 页第 行,此节属田处。

  【注】若以盗心,取得他人田地契约,改换名字者,犯不可悔罪。

  有诸居士应输估税而不输,至五钱者,犯不可悔。

  复有居士至关税处,语诸居士:“汝为我过此物,与汝半税。”为持过者,违税五钱,犯不可悔。

  居士若示人异道,使令失税,物值五钱,犯中可悔。若税处有贼及恶兽或饥饿,故示异道,令免斯害,不犯。

  【补】第 页第 行,此节属关税处。

  【补】第 页第 行以下二段,文多脱略。大律云:若估客语与过是物,与过者,是税物值五钱,犯不可悔(因随教盗者,亦同犯故)。若估客到关迟逻,语与过是物,税值当与半,与过者,亦尔。若云税值尽与汝者,亦尔。又云:若估客到关,示异道令过,断官税物,是税物值五钱,犯不可悔。若估客未到关,示异道令过,断官税物,是税物值五钱,犯中可悔。

  【注】凡他人借物或寄物亦应当检阅,还时亦应看,以防误会之事发生。如《五分律》卷二九云:“时跋难陀与估客共道行到关税处,估客从跋难陀借囊,密以大价珠着囊中还之;跋难陀不觉。出关已,索囊中珠,跋难陀言:‘我不取汝珠。’估客言:‘汝实不取,我向借汝囊以珠着中耳。’即还其珠。生疑,问佛。佛言:‘不犯。若欲出关,人从借物,还已应抖擞看,犯者下品罪。’”

  今时出入海关,最好不要替别人拿物品过关,并非不慈悲,恐怕招来麻烦。如以前某国有两兄弟,帮他人带东西至他国,未详细检查,而内藏毒品为海关查获,依该国法律判处死刑,屡次上诉也无法挽救,实为冤枉。

  又有居士与贼共谋,破诸村落,得物共分,值五钱者,犯不可悔。

  【补】第 页第 行,此节属共期处。

  盗无足众生者。蛭虫(【笺】:蛭,音质,水虫也)、于投罗虫等(【笺】:未见翻译),人取举着器中,居士从器中取者,犯不可悔,选择如上。

  【补】第 页第 行,此节属无足处。文云:“蛭虫、于投罗虫等”,大律作“踬虫、千头罗虫”。

  【注】蛭虫:形似蚯蚓,能刺入人畜肌肤中吸吮血液,可作药。

  选择如上:如前文之分别,离处为不可悔,未离处为可悔等。

  盗二足三足众生者,人及鹅、雁、鹦鹉、鸟等,是诸鸟在笼樊中,若盗心取者,犯不可悔。余如上说。

  盗人有二种:一者,担去;二者,共期。若居士以盗心担人着肩上,人两足离地,犯不可悔。若共期,行过二双步,犯不可悔。余皆如上说。

  【补】第 页第 行,此节属二足处。

  【注】三足众生,颇为罕见。历史记载:大禹父鲧,治水无功,舜殛之于羽山,精魂入羽渊化为黄熊,即三足鳖。或偶而可见突变之动物,如三足鸭等,较为珍贵。

  【补】第 页第 行文云:“人两足离地”,大律作“过二踔”,同文云:“二双步”,丽藏本及一切经音义皆作“二叟步”,大律作“二踔”。

  【注】二踔:老年人走两步路。老年人走一步约三、四寸,走两步尚不到一尺。

  盗人有两种方法:一、担去:如古时盗匪强抢妇女,用强力绑架小孩等。二、共期:如绑架小孩时骗说:“你父亲在某地方出事了!你到我车上,我带你去。”若小孩相信此言随他去,双足移动,犯不可悔。

  盗四足者,象、马、牛、羊也。人以绳系着一处,以盗心牵将过四双步,犯不可悔。

  若在一处卧,以盗心驱起,过四双步,犯不可悔。

  多足亦同。

  若在墙壁篱障内,以盗心驱出,过群四双步者,犯不可悔。余如上说。

  若在外放之,居士以盗心念:“若放牧人入林去时,我当盗取。”发念之机,犯中可悔。

  若杀者,自同杀罪。杀已,取五钱肉,犯不可悔。

  【补】第 页第 行,此节属四足处,并多足处。

  【注】一般发心欲盗,本为小可悔,此处言中可悔者,有二因:一者,以印度北方接连沙漠地区,而沙漠地区是游牧民族,其一切生活衣食住行皆仰赖牛羊,若不严加禁止,则盗牛羊之事层出不穷,世尊本“刑期无刑”之旨,故加重其刑。二者,“中”字或为小字之误。

  复有七种:一、非己想,二、不同意,三、不暂用,四、知有主,五、不狂,六、不心乱,七、不病坏心。此七者,取重物,犯不可悔;取轻物(【笺】:四钱以下),犯中可悔。

  又有七种:一者,己想(【笺】:谓是己物);二者,同意(【笺】:素相亲厚,闻我用时,其心欢喜);三者,暂用(【笺】:不久即还本主);四者,谓无主(【笺】:不知此物有人摄属);五、狂;六、心乱;七、病坏心。此七者,取物无犯。

  【注】《事钞》云:“律中,具七法名亲厚:一、难作能作,二、难与能与,三、难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覆藏,六、遭苦不舍,七、贫贱不轻。如是七法,人能行者,是善亲友,准此量之。”

  《资持》释云:“亲厚者,无彼此也。……七法中,一、竭力代劳,为之不厌;二、己所重物,与已不吝;三、极相违恼,了无所恨;四、吐露私心,而无所隐;五、掩恶扬善,恐伤外望;六、囚系患难,多方拯济;七、贵贱贫富,终始一如。”亲厚想,表示交情很好,我的就是他的,他的就是我的;但不可单方面作亲厚想。我用他的物品时作亲厚想,他用我的物品时就不可以了,此便非亲厚。

  有一居士种植萝卜,又有一人来至园所,语居士言:“与我萝卜。”居士问言:“汝有价耶?为当直索?”答言:“我无价也。”居士曰:“若须萝卜,当持价来,我若但与汝者,何以供朝夕之膳耶?”客言:“汝定不与我耶?”主曰:“吾岂得与汝?”客便以咒术令菜干枯,回自生疑:“将无犯不可悔耶?”往决如来,佛言:“计值,所犯可悔、不可悔,茎、叶、花实皆与根同。”

  有一人在祇洹间耕垦,脱衣着田一面,时有居士四望无人,便持衣去,时耕者遥见,语居士言:“勿取我衣!”居士不闻,犹谓无主,故持衣去,耕人即随后捉之,语居士言:“汝法应不与取耶?”居士答言:“我谓无主,故取之耳,岂法宜然?”耕人言:“此是我衣。”居士言曰:“是汝衣者便可持去。”居士生疑:“我将无犯不可悔耶?”即往佛所咨质此事。佛知故问:“汝以何心取之?”居士白言:“谓为无主。”佛言:“无犯。自今而后,取物者善加筹量,或自有物,虽无人守,而实有主者也。”

  若发心欲偷未取者,犯下可悔。取而不满五钱者,犯中可悔。取而满五钱,犯不可悔。

  【笺】欲偷未取下可悔,远方便也。取而未离处,中可悔,近方便也,文缺略。不满五钱,中可悔,未失戒也。满五钱,不可悔,已失戒也。失戒须取相忏,例如杀戒中说。所有世间性罪,偿足自停,较杀业稍轻耳。

  【注】包办工程偷工减料,使建筑物倒塌,致多人死伤,此应犯杀生、偷盗二不可悔罪。又卖假药,关系人命,值五钱以上,犯不可悔罪。

  今时盗印有版权之书籍、图画,及盗拷贝有版权之录音带、录影带、磁碟片,乃至仿冒有版权之种种印刷品、商品(如电脑等),或赝品(假古董艺品、假名表等)种种,若违反著作权法者,价值五钱以上,亦应犯不可悔罪。

  【注】《四分律》:“众多人,遣一人盗五钱,多人共分;随本一分,满五通犯。”如《十诵》中,盗众多人未分物,虽多而轻,谓亡比丘轻物也。如是可知众人遣一人盗过五钱财物,分赃时,不管分到多少,皆犯不可悔。又此物价值,以作案时地之价值为准。时间有春季和秋季不同,地点有台湾和大陆不同。

  【注】教人盗取戒相表:如第一行教人盗过五钱,结果得五钱,教者、盗者二人俱结根本罪,余详表所明。

  盗心(教人盗) 结 果 结 罪

  过五钱 得五钱 二俱根本罪

  过五钱 得减五钱或不得 二俱可悔罪

  五钱 过五钱 二俱根本罪

  五钱 得减五钱或不得 二俱可悔罪

  减五钱 得过五钱、满五钱 盗者重罪,教者中罪

  减五钱 得减五或不得 二俱可悔罪

  过五钱或五钱 取异物满五钱 盗者重罪,教者中罪

  过五钱或五钱 异处取物满五钱 盗者重罪,教者中罪

  过五钱或五钱 彼谓使取物,无盗心取五钱或过五钱 取者无罪,教者重罪

  教人取物

  (无盗心) 彼谓教盗取,得五钱或过五钱 盗者重罪,教者无罪

  【补】若借人物,久而不还,回为己有者,即得盗罪。

  【补】律藏载盗戒最繁,多至数卷,可见是戒护持非易。

  【注】今人于邮局寄信时,以纸币加入信内;或寄印刷物时,在邮局不允许的情况下,以信加入印刷物内,悉犯盗税罪。

  【注】犯罪要件:

  一、他物。

  二、他物想。

  三、盗心。

  四、兴方便取。

  五、值五钱。

  六、举离本处。

  【补】境想

  【补】开缘

  一、与想(谓彼已与己)。

  二、己想(谓是己物)。

  三、同意(亦云亲厚想。素相亲厚,闻我用时,其心欢喜)。

  四、暂用(不久即还本主)。

  五、谓无主(亦云粪扫想。不知此物有人摄属)。

  六、狂乱坏心。

  ③ 淫戒

  佛告诸比丘,优婆塞不应生欲想、欲觉,尚不应生心,何况起欲、恚、痴,结缚根本不净恶业。

  【笺】于欲境界安立名言,名为欲想。于欲境界忽起寻求,名为欲觉。由欲不遂,而起于恚,欲之与恚,同依于痴,三毒既具,则为一切结缚根本,违清净行,能招此世他世苦报,故名不净恶业也。

  【补】第 页第 行,文云:“不应生欲想、欲觉”。律论释云:欲想者,身口不动,但心想女人。欲觉者,心既瞢醉,身体(-目+登)瞢。

  【注】欲想:心中想女众之身体特征(如胸、臀等),若继续联想下去,身心如痴如醉而起寻求,称为欲觉。若由欲已遂,欲海难填故而起贪,不得又生恚,三毒轮转,永不停息。

  是中犯邪淫有四处:男、女、黄门、二根。女者,人女、非人女、畜生女。男者,人男、非人男、畜生男。黄门、二根,亦同于上类。

  【注】黄门:男根损坏之人。《十诵律》卷二一,将黄门分为五种:

  一、生黄门:天生即不能行淫者。

  二、半月黄门:半月能淫,半月不能淫者。

  三、妒黄门:见他人行淫,男根方能勃起者。

  四、变黄门:欲行淫时,忽失男根者。

  五、形残黄门:生已腐烂,或因虫啖等而截去男根者。

  戒律规定上述诸人皆不能出家受具足戒。

  若优婆塞与人女、非人女、畜生女,三处行邪淫,犯不可悔。

  若人男、非人男、畜生男、黄门、二根,二处行淫,犯不可悔。若发心欲行淫,未和合者,犯下可悔(【笺】:远方便也);若二身和合,止不淫,犯中可悔(【笺】:近方便也)。

  【笺】淫戒以三缘成不可悔:一、淫心:谓如饥得食,如渴得饮,不同热铁入身,臭尸系颈等;二、是道:谓下文所明三处;三、事遂:谓入如胡麻许,即失戒也。

  【注】犯根本罪前有三种方便罪,说明如下:《事钞》云:“分约淫戒以明。如内心淫意,身口未现,名远方便,此犯下罪(下品可悔罪);二、动身口,未到前境,名次方便,犯中罪(中品可悔罪);三者,临至境所,身分相交,未至犯处已来,名近方便,是重中罪(中品可悔罪)。”

  以淫戒来说明这三种方便。内心起了行淫的念头,尚未表现在身、口的动作上,这叫做远方便,这时是犯下品的罪。念头一起,就算犯罪了,所以要特别注意这一点。真真正正的佛弟子,起心动念都要小心,如果起了淫念之后,接着动了身口,就是开口向对方讲,或者身体向着行淫的处所走去。

  “未到前境”,就是尚未到达那个行淫的地点时,这叫做次方便,这时犯的罪,是中品罪,比远方便所犯的罪重一点。如果起了淫念之后,发动身口的动作,到达了行淫的地点,“身分相交”,男女双方的身体已经抱在一起,“未至犯处已来”,但是尚未交媾,还未犯到淫戒的根本入如胡麻许(毛头许),这时是近方便。

  《戒学浅谈》云:我来讲个有关远方便、次方便、近方便的故事给你们听,希望能加深你们对前方便的了解。记着,在三种方便中,能止处就要马上停止,不要继续向前进,以免犯到根本。中国人有句话:“举头三尺有神明”,我们每个人头顶上都有神明。

  又有另外一种说法:“举头三尺有青天,人可欺,天不可欺。”这句话是叫我们时时刻刻检讨自己的起心动念、所作所为,要止恶行善。佛家的说法:“每个人身上有两个神,一个叫‘同名神’,另一个叫‘同生神’。同名神是男的、是白的,是记善的神;同生神是女的、黑的,是记恶的神。我们任何一个起心动念,是善是恶,他们都会记下来。所以我们最好不要随便起心动念,以免造恶因。万一造了恶因,就要赶快回头,不要一直犯戒下去,乃至破戒。

  《无量寿经》说:“神明记识,犯者不赦。”有神明记下我们所造的善恶,如果犯了罪,他就不会饶恕你。我们要随着自己所造的善恶,而去受苦受乐。好了,现在进入故事的主题,这是我在一般世间法的杂志中看到的。

  在清朝末年,有一个举子要到北京去考状元,状元是春榜,是过了年才考的。一般远地方的人,就要在冬天时出发赴京,才能赶得上春天的考试。在大陆上,一到冬天,北方就是冰天雪地,把路都埋没了。这位举子在赴京城的途中,就遭遇到这种情况,无法向前行,就只好住到一家客栈里面。这家客栈的老板娘是位年轻的寡妇,她先生刚去世不久。这位举子原来只计划在这家客栈住一个晚上,第二天就继续赶路,没想到大雪连绵不断,马路积雪依旧很高,无法成行,就只好继续在客栈住下去。

  一天复过一天,一个是青年男子,一个是年轻寡妇,孤男寡女,天天对望,日久生情,就动了念头了。在动了淫念时,就犯了“远方便”的轻罪。在起了淫念之后,男的就起身走向女的房间,在他举手敲门之前,这个举子想到如果犯了淫,天庭会将他的状元名革除(中国古时候有一种说法:一个人若是犯淫,纵然是再好的学问,命中注定是今科考中状元,天庭会革除他的状元名,他就考不上),于是走回自己的房间。这样,他已是犯了“次方便”的中罪。

  在年轻寡妇这方,她起了淫念之后,就走向男的房间,但在未进入男的房间之前,她想到,自己应该要为丈夫守节,死后才能升天;如果犯淫,就会下地狱。一想到此,她就走回自己的房间。同样的,这位寡妇也是犯了“次方便”的中罪。尽管男女双方都暂时控制住自己的淫念,但欲火燃烧,终究按捺不住,这位青年举子和年轻的寡妇,还是共处一室,身体抱在一起(尚未交媾)。这时,就是犯了“近方便”的重中罪。

  在他们身体相抱的时候,听到空中有一个人讲话了:“你们两个王八蛋,要干又不干,把我的功德过簿,划得稀巴烂。”说着,就丢下一本功过簿。他们两个人一看功过簿,上面都有他们的名字,一个是今科状元,因犯淫而革名;一个死后升天,也因犯淫而划掉她的名字。他们两个人一看,吓得发抖,从此不敢再起淫念。佛弟子尤其要注意这一点,一犯淫戒,什么功德都没有了。

  若优婆塞,婢使已配嫁有主,于中行邪淫者,犯不可悔;余轻犯,如上说。三处者,口处、大便、小便处。除是三处,余处行欲,皆可悔。

  若优婆塞婢使未配嫁,于中非道行淫者,犯可悔罪,后生受报罪重。

  【笺】婢使未配嫁,则未有他主,若欲摄受,便应如法以礼定名,为妾为妻,皆无不可。若非道行淫,坏其节操,致使此女丧德失贞,故虽不失戒体而后报罪重。所谓损阴德者,幽冥所深恶也。

  若优婆塞,有男子僮使人等,共彼行淫二处,犯不可悔罪;余轻犯罪,同上说。若优婆塞,共淫女行淫,不与值者,犯邪淫不可悔;与值,无犯。

  【补】第 页第 行,文云:“共淫女行淫,与值,无犯。”应是不犯上品不可悔罪;然戕身败德,宁谓无过?思之!

  【注】此事在印度行得通,在中国则期期以为不可,何以故?地理环境不同故,两国文化渊源各别故。印度气候较为炎热,天时地利人文种种因缘,致使当地人民性欲比较强烈,所以印度女子十二岁可以结婚,这在中国行得通吗?中国古称“礼仪之邦”,男女授受不亲,这在印度行得通吗?中国素尊正人君子;正人君子者,能去花街柳巷吗?正人君子尚不行走花街柳巷,何况五戒居士,胆敢犯共淫女行淫吗?生死根本,欲为第一,犯染此事,生死尚不能了,何况成佛乎?此处佛说无犯者,谓未犯佛戒,非谓可以行淫也。印度亚热带地区,禁制过严,人不奉行,反成虚文,我佛大慈,故开方便。

  若人死乃至畜生死者,身根未坏,共彼行邪淫,女者三处,犯不可悔;轻犯,同上说。若优婆塞,自受八支(【笺】:谓一日一夜八关戒斋),行淫者,犯不可悔。八支无复邪正,一切皆犯。若优婆塞,虽都不受戒,犯佛弟子净戒人者,虽无犯戒之罪,然后永不得受五戒,乃至出家受具足。

  【笺】佛弟子净戒人:谓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优婆塞、优婆夷也。乃至己妻受八支戒日,亦不得犯;犯者,同名破他梵行。

  问:犯他净行,固名重难,设有反被受戒人所诱者,是遮难否?或不知误犯,后乃悔恨,诚心发露,许受五戒及出家否?

  答:若知彼已受戒,便不应妄从其诱,然既被诱,罪必稍减;不知误犯,理亦应然。但忏悔之方决非轻易,应须请问威德重望,深明律学者乃能灭此罪耳。

  佛告诸比丘,吾有二身:生身、戒身。若善男子,为吾生身起七宝塔,至于梵天,若人亏之,其罪尚有可悔;亏吾戒身,其罪无量,受罪如伊罗龙王。

  【笺】此结示净戒不可亏犯也。戒身,即法身,佛以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为法身故。以此戒法,师师相授,即是如来法身常住不灭。若或自破梵行,或复破他梵行,则是破坏如来法身,故较破坏生身舍利塔罪为尤重也。

  伊罗龙王,具云伊罗跋罗,亦云伊罗钵。伊罗,树名,此云臭气;跋罗,此云极。谓此龙王昔为迦叶佛时比丘,不过以嗔恚心,故犯折草木戒,不知忏悔,遂致头上生此臭树,苦毒无量,况杀、盗、淫、妄根本重戒而可犯乎?然杀、盗二戒,稍有慈心廉退者,犹未肯犯,独此淫戒人最易犯,故偏于此而结示也。然犯戒之罪既有重于坏塔,则持戒之福不尤重于起塔耶?幸佛弟子思之。

  【注】《寿康宝鉴》云:余杭陈医生,有贫人病危,陈治之痊愈,亦不责求报酬;后陈因避雨过其家,其姑令妇伴宿以报恩,妇唯唯。夜深就之,曰:“君救妾夫,此姑意也。”陈见妇少而美,亦心动,随力制之,自语曰:“不可!”妇强之,陈连曰:“不可!不可!”坐以待旦,最后几不自持,又大呼曰:“不可二字最难!”天明遁去。

  尔后陈有子应试,主试官弃其文,忽闻呼曰:“不可!”挑灯复阅,仍感无可取处,再弃之,又闻连声呼曰:“不可!不可!”因之复加详阅,实未达标准,最后决意弃之,忽闻大呼曰:“不可二字最难!”连声不已,知必有阴德所荫,因录取之。榜后召问原因,其子亦不解何故。归告父,父曰:“此我壮年事也,不意天之报我其厚如此!”按,美色当前,生理冲动,人所难免。而现今社会,到处皆有诱惑之坑,是祸是福,亦凭各人之能否遵从礼法,力克其邪!为己、为子孙,可不惧乎?

  【注】欲戒淫行,须伏淫心,淫心若伏,便不犯淫了。兹录三种降伏淫心之法,以供初学参考(后二摘自《欲海回狂》):

  一、《法华经》“观世音菩萨普门品”:“若有众生,多于淫欲,常念恭敬观世音菩萨,便得离欲。”多淫众生,若遇淫境现前,淫心冲动,只要一心观念观世音菩萨,如在目前,生惭愧心,鞠躬合掌,至心称念:“南无观世音菩萨”。观想菩萨以甘露水,浇我身心,我此欲火,化为清凉。三业至诚——心念观音慈力,口念观音圣号,耳闻观音慈音,必有奇妙感应,万事万灵。

  二、四觉观,此观成时,深知彼我同具陋质,是为随境除贪方便门。凡夫淫欲念,世世常迁徙。宿生为女时,见男便欢喜;今世得为男,又爱女人体。随在觉其污,爱从何处起?

  睡起生觉第一:默想清晨睡起,两眼朦胧,未经盥漱,此时满口黏腻,舌黄堆积,甚是污秽。当念绝世娇姿,纵具樱桃美口,而脂粉未傅之先,其态亦当尔尔。

  醉后生觉第二:默想饮酒过度,五内翻腾,明晨忽然大呕,尽吐腹中未消之物,饿犬嗅之,摇尾而退。当念佳人细酌,玉女轻飨,而杯盘狼藉之时,腹内亦当尔尔。

  病时生觉第三:默想卧病以后,面目黧黑,形容枯槁,又或疮痈腐溃,脓血交流,臭不可近。当念国色芳容,纵或年华少艾,而疾苦缠身之日,形状亦当尔尔。

  见厕生觉第四:默想通衢大厕,屎尿停积,白蜡青蝇,处处缭绕。当念千娇百媚之姿,任彼香汤浴体,龙麝熏身,而饮食消融之后,所化亦当尔尔。

  三、九想观 此观成时,方悟身后无量凄惨,是为返终绝爱方便门。人想死亡日,欲火顿清凉。愚人若闻此,愁眉叹不祥。究竟百年后,同入烬毁场。菩萨九想观,苦海大津梁。

  新死想第一:静观初死之人,正直仰卧,寒气彻骨,一无所知。当念我贪财恋色之身,将来亦必如是,则淫心淡矣!

  青瘀想第二:静观未敛骸尸,一日至七日,黑气腾溢,转成青紫,甚可畏惧。当念我如花美貌之身,将来亦必如是,则淫心淡矣!

  脓血想第三:静观死人初烂,肉腐成脓,势将溃下,肠胃消糜。当念我风流俊雅之身,将来亦必如是,则淫心淡矣!

  绛汁想第四:静观腐烂之尸,停积既久,黄水流出,臭不可闻。当念我肌肤香洁之身,将来亦必如是,则淫心淡矣!

  虫啖想第五:静观积久腐尸,遍体生虫,处处钻啮,骨节之内,皆如蜂窠。当念我鸾俦凤侣之身,将来亦必如是,则淫心淡矣!

  筋缠想第六:静观腐尸,皮肉钻尽,只有筋连在骨,如绳束薪,得以不散。当念我偷香窃玉之身,将来亦必如是,则淫心淡矣!

  骨散想第七:静想死尸,筋已坏烂,骨节纵横,不在一处。当念我崇高富贵之身,将来亦必如是,则淫心淡矣!

  烧焦想第八:静观死尸,被火所烧,焦缩在地,或熟或生,不堪目击。当念我文章盖世之身,将来或亦如是,则淫心淡矣!

  枯骨想第九:静观破冢弃骨,日暴雨侵,其色转白,或复黄朽,人兽践踏。当念我韶光易迈之身,将来亦必如是,则淫心淡矣!

  修此九想观者,可于虫啖想时停心注想,若能观出臭味,淫心可息矣!

  另古时有一首诗,颇值玩味。诗云:“江上臭皮囊,当年桃花面;昔日恨不见,而今不忍看。”

  【注】狄仁杰,唐朝山西太原人。少年时,丰神俊朗,面貌极美。有一年因为上京参加考试,途中寄宿在一家旅舍。是晚,当夜阑人静,他正埋首读书的时候,突然有一位美丽的少妇,偷偷地进来会见他。一问之下,才知道她是旅舍主人的媳妇。因丈夫刚死不久,难耐孤独,日间见他英俊逼人入迷,所以晚间特来相会。

  狄仁杰听完她的诉说,又见她想以美色来挑逗媚惑他,心里不觉愣了一下,随即又心如止水,丝毫不被所动,并且以怜悯的语气,极温和地对她说:“看见你这妖娇的媚态,使我更加想起一个老和尚对我开示的话!”艳丽的少妇一听狄仁杰的话,很感讶异,于是娇声嗲气地盘问他:“你这句话是什么意思?”狄仁杰见她动问,即顺机开导她说:“我以前借住在一间寺院读书时,曾经有一个老和尚为我看相说:‘依你的相貌,将来必能大贵,但一生中要特别谨慎,不要因贪爱美色,而犯了淫戒。’

  我当时就请教他说:‘美色是人见人爱,极难控制,不知有什么方法,才能息灭贪淫的欲念呢?’那老和尚很慈祥地开示我说:‘我教你一个很好的方法,大凡人之所以会兴起男女淫欲的念头,就是因为贪爱着对方的美貌,如果能试着把那美艳的躯体,联想成忽然生了一场大病,缠绵床笫,骨瘦如柴而头发蓬散,眼睛深陷而无神,好像鬼一般的可怕。或者联想那美丽的躯体,因卧病太久,即将死亡,一阵青一阵白,全身抽搐,变得很丑恶,令人不敢看。更进一步,联想死后,时间一久,遍体腐败臭秽,口、鼻、眼、耳都有蛆虫,钻入钻出啮食骨肉。本来娇艳美丽的躯体,一下子变作骨是骨,肉是肉,被虫啮得骨肉凌乱不成形。到此地步,相信你必会把那炎炽的淫欲念头,泼得冷如寒冰,再也提不起兴趣了。’

  我敬佩并遵守着这位老和尚的教诲,不敢稍有违背遗忘。现在看到你来,对于你那娇媚的身材、动人的仪态,起初我也非常的喜爱,差点难以控制。于是即刻忆起老和尚的教诲,把你当作生病想、将死想、已死想,顿时把那贪淫的念头熄灭掉,心有如死灰,不再复燃了。我听你之意,本想为丈夫守节终身,可是因看到我的英俊,所以一时控制不住,才偷偷地来看我,想满足你那淫欲的爱念。

  如果你能把我也像老和尚所教的方法想一遍,那么我又有什么值得你兴起爱欲呢?”这时那少妇认为他的话很有道理,于是默然地站着,照那方法想了一下,忽然感激得流下眼泪,向狄仁杰跪拜说:“很感谢你的大恩大德,不但保全了我的名节,还指示我熄灭淫欲的极好方法。使我从此以后,能做到古井无波,为丈夫守节终身,此后决不会再有淫欲难抑的困难了。”说着一再地向狄仁杰拜谢,怀着感佩的心情离去了。后来这位少妇,竟能以坚守妇节,受到朝廷的表扬,为天下人所称赞。而狄仁杰则辅助唐朝安邦定国,处处毁淫词,励百姓以德,成为一代名臣,以贤宰相而终,后于唐睿宗时被追封为梁国公。

  狄仁杰拒美色诗云:“美色人间至乐春,我淫人妻妻淫人,若将美色思残躯,遍体蛆钻灭色心”,此诗即脱胎于不净观。狄梁公少年时有此德行,宜其后来为贤宰相,若佛弟子常作如是观,持戒自能清净矣!

  【注】明朝时,太仓有一位读书人陆容,长得英俊挺拔,仪表出众。天顺三年,到南京应试,借住在一家旅馆中。旅馆主人有一个女儿,因中意陆容不凡的相貌,晚间就到他窗外,流连不去,百般挑逗。陆公题诗拒之,女见之大哭而去。诗云:“风清月白夜窗虚,有女来窥笑读书,欲把琴心通一语,十年前已薄相如。”该年春季大考,陆公金榜题名。之前陆容父亲曾作一梦,梦见郡守率领众人抬着匾额,敲锣打鼓而来,匾上题了“月白风清”四字,不知何故,到此才知是中进士的预兆,于是写了一封信告诉陆容这个梦,陆公更觉警惕。后来官高极品,直至参政。

  古人为政,着重修德,故官愈高而德愈大。今人为政,多只顾名利,不问道德,故有“一代当官,三代打砖”之语。噫!可不戒哉!

  【注】《正法念处经》卷一二云苦狱有十六段,兹节录五段:

  一、大身恶吼可畏处:若人毁犯净行沙弥尼故,死堕此狱,受身一由旬量,第一柔软,被细铁钳拔彼身毛及筋骨肉,痛苦叫唤,余狱人闻之心破裂分。

  二、内热沸处:若有恶人复犯持五戒之优婆夷,污彼梵行;自谓污他无罪,破戒非恶,不信因果,多行不善。死堕此狱,常受烧煮,及热风吹,彼热沸处,身熟而死。又活他走,被捉置于割截山中,热铁焰锯,割彼身根,叫唤痛死;复活受苦无量年岁。

  三、鞞多罗尼恶烧恶漂处:若有邪行之人,烧香取妇,彼妇无过,生厌之后,强词加罪,与过已复共行欲。如是之人死堕此狱,漂大河处,受大苦恼。在于暗处被热铁杖劈割烧煮,常雨铁杖割身分离。

  四、发愧乌处:复有邪淫,借酒行恶,淫己姐妹。死堕此狱,受热焰铜炉烧煮,死已复生,常在炉中,狱卒吹炉火使炎热;如是烧煮无量年已,得出铜炉,又在铁砧上被铁椎打死,举椎还活,复打受苦,经无数时。

  五、无悲暗处:邪行之人,淫己媳妇,或淫师母。死堕此狱,受焰燃铁地热沸灼烧,上下翻覆,同地狱人,互迭上下,百倒千倒,如煮块肉。复被杵捣筑,或作异块;如是细捣,细密和合,不可分别。

  【注】淫己姐妹者,我为人授五戒时,曾发现有这种事情,因为此人和姐妹一起睡的缘故。所以兄弟姐妹最好分房睡,至少也要分床,避免这种情形。

  【补】若己之妻妾有娠时、乳儿时,及非淫根处而交媾者,亦名邪淫,如《智论》广说(准义应是可悔罪)。

  【补】律论云:若长老闻此不净行,甚勿惊怪,何以故?如来怜悯我辈,为结戒故,说此恶言,若不说者,云何得知罪之重轻?若法师为人讲,听者慎勿露齿笑,若有笑者驱出。何以故?佛怜悯众生,金口所说,汝等应当生惭愧心而听,何以笑!

  【注】 犯罪要件:

  一、淫心。

  二、是道。

  三、事遂。

  【补】境想:

  【补】开缘:

  一、为怨家所执,如热铁入身等,惟苦无乐。

  二、熟睡不觉知。

  三、狂乱坏心。

  【注】若五戒弟子被人强逼或在睡眠时被奸,而完全无有淫乐,且有苦之感觉,或无知,不犯。如《善见律》卷八云:“优钵罗花比丘尼,从外乞食还,开户入户,暗故不觉男子在内,便脱衣而眠。此婆罗门从床下出,犯比丘尼。犯者坏比丘尼,此比丘尼爱尽无欲,如热铁入身,是故不犯。此男子行欲竟去,此地能载须弥山王,而不载七尺恶人,是故地为之开,即入阿鼻地狱,火如罗网。世尊语诸比丘:‘此比丘尼不乐故,故名无罪。’”又比丘尼在于寂静兰若中独住,或独在树下坐,易为强徒所侵,是故世尊制诸尼不得住兰若,亦不得在旷野林中之树下坐。

  【注】若女众被人强奸时,须有方便,不令犯戒,如《戒学浅谈》云:万一你们被强暴时,绝对不能有任何一丝快乐的感觉,只要有一点快乐的感觉,就算犯戒了,这是因为起了染污心。但是,要怎样才能不受乐呢?有的书上教人咬手指头,咬到它痛,痛了就不会有快乐的感觉。假如你的手被抓住,咬不到手指头,怎么办?续明法师在灵隐寺讲戒的时候,有谈及这件事情,他教人咬自己的舌头,或咬自己的嘴唇,一定要咬到它痛,才不会有快乐的感觉。我所以要特别提到这一点,是希望你们时时警惕自己,只要一个念头受乐,就算犯戒。上天堂或是下地狱,就在一念之差,你们应当好自为之。

  【注】云何是颠狂散乱病坏人之相?《十诵》卷五七谓:一、痴狂,二、散乱,三、病坏心。

  一、痴狂者,有五相名狂人,即痴狂、颠狂也:

  (一)亲里死尽故狂。

  (二)财物失尽故狂。

  (三)田业人民失尽故狂。

  (四)四大错乱故狂(一切发热病致狂,一切细菌传染所致狂,一切物理性之刺激如过冷、过热、电激、声音激、打、压、跌等所致狂)。

  (五)先世业报故狂。若有如是狂病,自知我是某甲,作淫欲,犯根本罪。

  二、散乱。有五种因缘令心散乱:

  (一)非人所打故心散乱。

  (二)非人令心散乱。

  (三)非人食心精气故散乱。

  (四)四大错乱故心散乱。

  (五)先世业报故心散乱。虽有如是散乱,自知己是某甲,作淫欲,犯根本罪。

  三、病坏心。有五种病坏心:

  (一)风发故病坏心。

  (二)发热病故病坏心。

  (三)冷发故病坏心。

  (四)有以上三种俱发故病坏心。

  (五)时节气发故病坏心。虽有如此等病坏心,若自觉己是某甲,作淫欲,犯根本罪;不知己是某甲,不犯。病坏即痛恼所缠。此开缘是四重同开,即四根本罪的共同开缘。

  此处要注意的是:虽有如此狂病,若尚有意识知道我是某甲,作淫欲(五戒则改为邪淫),犯重。此即开中有制,制中有开,有病可开,病好则制。

  【注】为令读者便于观想,附印不净观照片三张于书后,作修观增上缘。

  ④ 妄语戒

  佛告诸此丘,吾以种种诃妄语,赞叹不妄语者,乃至戏笑尚不应妄语,何况故妄语。是中犯者,若优婆塞不知不见过人圣法,自言我是罗汉(【笺】:断三界烦恼尽)、向罗汉者(【笺】:断无色界思惑将尽),犯不可悔。若言我是阿那含(【笺】:断欲界烦恼尽)、斯陀含(【笺】:断欲界六品惑),若须陀洹(【笺】:断见惑尽),乃至向须陀洹(【笺】:世第一后心,具足八忍,智少一分);若得初禅(【笺】:离生喜乐五支功德相应)、第二禅(【笺】:定生喜乐四支功德相应)、第三禅(【笺】:离喜妙乐五支功德相应)、第四禅(【笺】:舍念清净四支功德相应);若得慈悲喜舍无量心,若得(【笺】:四)无色定(【笺】:所谓)虚空定、识处定、无所有处定、非想非非想处定,若得不净观、阿那般那念(【笺】:此云遣来遣去,即入息出息也。此二观乃佛法二甘露门,但应修习,不应云得);诸天来到我所,诸龙、夜叉(【笺】:捷疾鬼)、薜荔(【笺】:亦云闭丽多,此翻祖父鬼)、毗舍阇(【笺】:啖精气鬼)、鸠盘荼(【笺】:瓮形厌魅鬼)、罗刹(【笺】:可畏鬼)来到我所,彼问我,我答彼;我问彼,彼答我,皆犯不可悔。

  【笺】此大妄语以五缘成不可悔:

  一、所向人;

  二、是人想;

  三、有欺诳心;

  四、说重具,即罗汉乃至罗刹来到我所等;

  五、前人领解。若向聋人、痴人、不解语人说,及向非人、畜生等说,并属中可悔罪也。

  【注】此句中,向不解语畜生说证果,依大律及经文后之表解,应属下可悔。

  【注】过人圣法:如三十七道品等。向阿罗汉:将证阿罗汉而未证者。若说自己得不净观,犯妄语;只可说:我修不净观。祖父鬼:饿鬼寿命甚长,有很多相貌年老者,故翻为祖父鬼。毗舍阇:啖人精气之鬼。人睡前若能念佛、持咒,则有龙天护持,可免诸恶鬼神侵扰。瓮形厌魅鬼:瓮形表其肚子甚大,晚上人们睡眠时会压人的一种鬼神。

  【注】《五戒表解》云:妄语罪有逆罪、大妄语罪、小妄语罪之分:

  一、法说非法,非法说法,为逆罪。

  二、妄言证声闻、菩萨果位,犯大妄语中重罪。

  三、妄言见神、见鬼、持戒清净、能习禅定、善通三藏、证世间四禅八定,犯大妄语中轻罪。以上三种淆乱正信,害正法眼故为大妄语。

  四、见言不见,不见言见;闻言不闻,不闻言闻;觉言不觉,不觉言觉;知言不知,不知言知;实有言无,无言实有,皆犯小妄语。

  若本欲言罗汉误言阿那含者,犯中可悔;余亦如是犯(【笺】:未遂本心故也)。

  若优婆塞,人问言:“汝得道耶?”若默然、若以相示者,皆犯中可悔(【笺】:未了了故)。

  【注】《四分律》云:“若比丘对檀越言:‘数受汝食者是阿罗汉。’檀越问之便默然,不了了犯中罪。若有檀越问比丘言:‘大德是阿罗汉者脱僧伽梨衣。’比丘即脱,现相不语,犯中罪。若谓言:是阿罗汉请着衣、或请坐,或言请起、请上阁、请下等等语言,彼比丘现相不语者,一切犯中罪。”

  【注】《戒疏》云:“妄语一戒,本希名利,非言不成;亦有身现,无疑成重。大妄语者,自说成重;教人称圣,名利拥彼,于我无润,故不同犯。”(卍续藏经,六二,二三九下)

  【注】《十诵》卷五二云:“若问:‘汝得果否?’行者尔时手中有庵婆罗果、瞻婆果、婆罗头果……行者而示以果,得中品罪。”

  乃至言旋风土鬼来至我所者,犯中可悔(【笺】:准《十诵律》,未得外凡,别总相念,妄言已得;戒未清净,妄言持戒清净;未曾读诵经典,妄言读诵等,并犯中可悔罪)。

  【注】旋风土鬼:一般的孤魂野鬼等,来时有一阵旋风,次于罗刹等鬼,故结罪较低。

  外凡:声闻乘修道阶位,在初果前有七加行位,前三位称为外凡,即五停心、别相念住、续相念住,后四位称为内凡,即暖、顶、忍、世第一法。

  若优婆塞,实闻而言不闻,实见而言不见,疑有而言无,无而言有,如是等妄语皆犯可悔(【笺】:更有两舌、恶口、绮语,并皆犯罪,但不失戒,故云可悔,非谓无性罪也)。若发心欲妄语,未言者,犯下可悔(【笺】:远方便也);言而不尽意者,犯中可悔(【笺】:或误说,或说不了了,仅名近方便罪也);若向人自言得道者,便犯不可悔。

  【注】误说:如欲说证四果误说成证三果。说不了了:自己说话不清楚,或说了对方不了解。

  若狂、若心乱、不觉语者,无犯。

  【注】《楞严经》卷六云:“若大妄语,即三摩地,不得清净,成爱见魔,失如来种。所谓未得谓得,未证言证;或求世间尊胜第一,谓前人言:我今已得须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罗汉道、辟支佛乘、十地地前,诸位菩萨;求彼礼忏,贪其供养,是一颠迦(极恶、毕竟无涅槃性),消灭佛种,如人以刀,断多罗木,佛记是人,永陨善根,无复知见,沉三苦海,不成三昧。我灭度后,敕诸菩萨及阿罗汉,应身生彼末法之中,作种种形,度诸轮转。或作沙门、白衣居士、人王、宰官、童男、童女,如是乃至淫女寡妇,奸偷屠贩,与其同事,称赞佛乘,令其身心,入三摩地,终不自言:我真菩萨、真阿罗汉,泄佛密因,轻言末学;唯除命终,阴有遗付。云何是人,惑乱众生,成大妄语?汝教世人,修三摩地,后复断除诸大妄语,是名如来先佛世尊第四决定清净明诲。是故阿难!若不断其大妄语者,如刻人粪为栴檀形,欲求香气,无有是处。我教比丘,直心道场,于四威仪一切行中,尚无虚假,云何自称得上人法?譬如穷人妄号帝王,自取诛灭,况复法王,如何妄窃?因地不真,果招纡曲,求佛菩提,如噬脐人,欲谁成就?若诸比丘,心如直弦,一切真实,入三摩地,永无魔事。我印是人,成就菩萨无上知觉。如我所说,名为佛说,不如此说,即波旬说。”

  【注】《楞严经》卷六云:“若大妄语,即三摩地,不得清净,成爱见魔,失如来种。所谓未得谓得,未证言证……佛记此人,永陨善根,无复知见,沉三苦海,不成三昧。”今时有人为贪名利,自言:我是某佛再来,或言某菩萨再来,或言我是大迦叶……等,薄地凡夫,妄称尊圣,佛记是人,永陨善根,沉三苦海。

  经文又云:“我灭度后,敕诸菩萨及阿罗汉,应身生彼末法之中,作种种形,度诸轮转。”以各种不同身份,或人王宰官,乃至奸偷屠贩,与其同事,称赞佛乘,令其入道,决不自说,我是某佛,我是某菩萨,或说我是阿罗汉,泄佛密因,轻言末学。如因缘和合,必须说明真相者,说明之后,立即圆寂。

  如钱镠王有次问国师永明延寿大师言:“传闻设千僧斋,必有圣者应供,果真耶?”大师答:“然也。”王遂办千僧斋,虚留上座,以待圣者应供,然众僧皆互相谦让,无人坐此上座。忽来一位其貌不扬,名不见经传的大耳和尚,大模大样地迳自坐于上座,众皆不悦,知客师更上去抓住其耳,拉下三次。

  斋后,王问延寿大师:“此次有圣人应供否?”答曰:“有,坐上座之大耳和尚即定光佛也。”王大惊讶,立即摆驾去见大耳和尚,请求开示。和尚曰:“弥陀饶舌!”又曰:“汝师即阿弥驼佛,你不找他,寻我何为?”言讫立即圆寂。王急急赶回寻延寿大师,刚到方丈室门前,即闻侍者向大众宣布:“大师往生。”

  这故事表示真正佛菩萨再来,说露身份之后必须立刻圆寂,现代人说完不圆寂者,可见其心是贪图名利,明眼人应识破其真伪。又,真正证阿罗汉者,又六神通,如他心通可知吾人心念,天眼通可见远近及障碍物后之事物,请以此二通试探之;更何况有神通尚不一定证果也。

  【注】《正法念处经》卷八云苦狱有十八段,兹节录五段:

  一、吼吼处:对于诤时作妄语说,后不后悔。死堕此狱,为刀割颌挽舌,恶泥水涂舌,为炎火烧;又有炎口恶虫啖食其舌,舌烂坏死,受无量苦。设得为人,贫穷颠狂,世所嫌贱,无心失心,短命根缺。

  二、一切暗处:奸淫他人,妄言不犯,反令他人殃罚。死堕此狱,受劈头出舌刀割炎热苦,经久远时。设得为人,生盲耳聋,乞食为活,孤独短命。

  三、人暗烟处:共誓共同谋生,得财自占,不与共分,及妄说无财可得,欺骗他人。死堕此狱,受割身苦,肉尽骨在,复生肉生虫,虫食身肉,热咀唼食,苦恼大唤,烂臭死已又生,受无量苦。设得人身,贫穷困苦,衣服缺乏,设有衣服,一切補纳,身分烂臭,头生湿虫,所言之语,人皆不信,人所不爱,不知治生。

  四、唐希望处:于孤独贫穷之人,许施房舍、衣服、饮食、药物、资具等物,妄言不给,令彼常作希望,后时息心。死堕此狱,见种种好食,以本业妄语故,趣赴就食为热铁汁、铁狗、烊铁,大臭恶色,烧身一切烂坏。又因妄语许他卧具、房屋等物,受坐沸热铜板及入欢喜大镬,有沸铁汁满五十由旬,铁镬黑暗,罪人头下足上,烧煮叫唤,身破千段;死已复活,受无量苦。设得为人,系属余人为奴,处处轮转。与异人为奴仆,常离饮食、卧具、屋舍随舍医病,常为大家之所骂辱。

  五、双逼恼处:在社会中,因嗔嫉心,斗诤之故而作妄语,互相诋毁,令他破坏,心生欢喜。死入此狱,受炎牙狮子食啖血肉,叫唤死已,又活受烧压种种如前之苦,经无量时。设得为人,为蛇螫死,或为狮子、虎、熊杀食而死。

  【补】妄语戒正制大妄语,兼制小妄语。小妄语者,如经云实闻而言不闻等,应犯中品可悔罪。

  【补】有两舌、恶口、绮语,亦并犯中品可悔罪。两舌者,向此说彼,向彼说此,构起是非,乖离亲友。恶口者,骂詈咒诅,令他不堪。绮语者,无义无利,世俗浮辞,增长放逸,忘失正念。

  【补】口说在家、出家菩萨,比丘、比丘尼罪过,《梵网经》及《优婆塞戒经》悉结重罪,不论说者实不,并犯。今五戒中,虽不结重,弥须慎护,心生大惧。

  【注】此条为说四众过戒,属于菩萨戒,不论说者实否。若所说是实,犯恶口;所说虚妄,复犯妄语,因此为并犯。但是,若见四众实是犯罪,以慈悲心、护法心,劝其速改;若不听者,以好心诉诸僧团,如法办理,则无过也。

  【补】若为利养故,种种赞叹他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成就,而密以自美。若为利养故,坐、起、行、立、言语安详,以此现得道相,欲令人知,悉犯中品可悔方便罪。

  【注】密以自美:为得名利故,赞叹他人怎么好怎么好,然后说他还不如我高明,表示自己更厉害。现得道相:如我以前在台北观音山时,有许多修行人一起修行,有出家、在家,有好、有坏。其中有一位老比丘,总是拿着一个坐具坐在大殿,不是打妄想就是打瞌睡,有信徒来了就大声念“南无阿弥驼佛!”信徒走了又继续打瞌睡,久了大家都知道他的底细。几年后死掉了。若是真正有修行者,久了自然大家都知道,不需要如此。

  【注】犯罪要件:

  一、所向人。

  二、是人想。

  三、有欺诳心。

  四、说重具(即罗汉乃至罗刹来到我所等)。

  五、前人领解。

  【补】境想:

  向 人 人 想

  人 疑

  非人想 上品不可悔(且约大妄語)

  向非人 人 想

  非人疑

  非人想 中品可悔

  【补】开缘:

  一、向人说证果等法,不言自证。

  二、误说(欲说他事而误说证果等)。

  三、戏笑说等。

  四、狂乱坏心。

  【补】唐·南山律师云:戏笑说等,虽不犯重,而犯轻罪,以非言说之轨故也。

  【注】不言自证:向人说怎么证到这个果位,境界如何,而不说自己证到这个果位。误说:如自己脾气不好,要说自己是阿修罗,却说成自己是阿罗汉等。

  【注】《五戒表解》云:

  小妄语开缘:为救护众生剧苦及性命,或为佛法而自无恶心。

  绮语开缘有二:

  一、为止息他人重大悲伤、忧愁、恼怒故。

  二、为摄护他人令信佛法故。

  【补】《菩萨戒本》云:“又如菩萨为多有情解脱命难,囹圄缚难,刖手足难,劓鼻、刵耳、剜眼等难,虽诸菩萨为自命难,亦不正知说于妄语。然为救脱彼有情故,知而思择,故说妄语。以要言之,菩萨唯观有情义利非无义利,自无染心,惟为饶益诸有情故,覆想正知而说异说,说是语时,于菩萨戒无所违犯,生多功德。”小乘律中,虽无此文,若为解脱命难等,亦宜准是开听。

  【注】此为《瑜伽菩萨戒本》。劓鼻:割鼻。刵耳:断耳。

  道安法师住世时,亲口告诉我他眼见耳闻持戒免难的故事如下:话说民国十七年间,湖南南岳祝圣寺的老和尚,为在家信众弟子们授五戒。授戒之时,老和尚讲解五戒的意义和持戒的利益,非常完善。讲完之后,大家法喜充满,纷纷要求授戒。其中,有个小偷看到大家报名受戒,也想参加,但是他心想:受戒是好,我能受什么戒呢?杀、盗、淫三戒我无法受持,又爱喝酒,想来想去只有妄语戒勉强能持。于是就报名只受一戒。受过之后,他就发心:既然受了戒,就要清净受持。

  无巧不成书,就在这小偷发心受戒的当天晚上,在他们村庄上,有一个身为团长的军人,带了十个兵,担了十担饷银,路过家乡,顺便回家一宿。此事为小偷的伙伴所知,来邀他晚上去作案,小偷就和他们同伙去。中途遇到他叔父,问去哪里?从前可以说谎骗过去,而今受了不妄语戒,不敢说谎,又不敢说去作案,支支吾吾答不出话来。叔父见到这种情形,知道准没好事,大声呵斥:“跟我回去!”小偷就随叔父回去。他的伙伴夜半去偷饷银,结果被团长抓到,全部枪毙。这个小偷,因为受持一条不妄语戒,捡回一条老命。

  受戒而能奉持,乃至一戒皆得无量功德利益,如故事中的小偷。又如佛世之薄拘罗尊者,宿世因持一不杀戒之故,九十一劫中无病无痛,且此世寿高一百六十岁,证得阿罗汉果。故知持戒功益甚大,有志者慎宜从急。

  ⑤ 酒戒

  佛在支提国跋陀罗婆提邑(【笺】:未见翻译),是处有恶龙,名庵婆罗提陀(【笺】:未见翻译),凶暴恶害,无人得到其处,象、马、牛、羊、驴、骡、骆驼,无能近者,乃至诸鸟,不得过上,秋谷熟时,破灭诸谷。长老莎伽陀(【笺】:或云盘槃陀伽,或云般陀,此翻小路边生,又翻继道。往昔悭法,又喜饮酒,今生愚钝,一百日中不诵一偈,佛令调息,证阿罗汉),游行支提国,渐到跋陀罗婆提。过是夜已,晨朝着衣持钵,入村乞食。乞食时,闻此邑有恶龙,名庵婆罗提陀,凶暴恶害,人民鸟兽,不得到其住处,秋谷熟时,破灭诸谷。闻已,乞食讫,到庵婆罗提陀龙住处,泉边树下,敷坐具大坐。

  龙闻衣气,即发嗔恚,从身出烟,长老莎伽陀,即入三昧,以神通力,身亦出烟。龙倍嗔恚,身上出火,莎伽陀复入火光三昧,身亦出火。龙复雨雹,莎伽陀即变雨雹,作释俱饼、髓饼、波波罗饼。龙复放霹雳,莎伽陀即变作种种欢喜丸饼。龙复雨弓箭、刀、矟,莎伽陀即变作优钵罗华(【笺】:此云青莲)、波头摩华(【笺】:此云红莲)、拘牟陀华(【笺】:此云黄莲)。时龙复雨毒蛇、蜈蚣、土虺、蚰蜒,莎伽陀即变作优钵罗华缨络、瞻卜华缨络、婆师华缨络、阿提目多伽华缨络(【笺】:瞻卜,此云黄华。婆师,此云夏生华,又翻雨华,雨时方生。阿提目多伽,旧云善思夷华,或翻龙甜华)。如是等龙所有势力,尽现向莎伽陀,如是现德已,不能胜故,即失威力光明。

  长老莎伽陀,知龙势力已尽,不能复动,即变作细身,从龙两耳入,从两眼出,两眼出已从两鼻入,从口中出,在龙头上,往来经行,不伤龙身。尔时龙见如是事,心即大惊,怖畏毛竖,合掌向长老莎伽陀言:“我皈依汝。”莎伽陀答言:“汝莫皈依我,当皈依我师,皈依佛。”龙言:“我从今皈三宝,知我尽形作佛优婆塞。”是龙受三自皈,作佛弟子已,更不复作如先凶恶事,诸人及鸟兽,皆得到其所,秋谷熟时,不复伤破。如是名声,流布诸国,长老莎伽陀,能降恶龙,折伏令善,诸人及鸟兽,得到龙宫,秋谷熟时,不复破伤。

  因长老莎伽陀名声流布,诸人皆作食传请之。是中有一贫女人,信敬请长老莎伽陀,莎伽陀默然受已,是女人为办名酥乳糜,受而食之。女人思惟:是沙门啖是名酥乳糜,或当冷发。便取似水色酒,持与。是莎伽陀不看饮,饮已,为说法,便去,过向寺中。尔时间酒势便发,近寺门边,倒地,僧伽黎衣等,漉水囊、钵、杖、油囊、革屣、针筒,各在一处,身在一处,醉无所觉。

  尔时佛与阿难(【笺】:此云欢喜,佛之堂弟,佛成道时生,为佛侍者。又翻庆喜,又翻无染),游行到是处,佛见是比丘,知而故问:“阿难,此是何人?”答言:“世尊,此是长老莎伽陀。”佛即语阿难:“是处为我敷坐床,办水,集僧。”阿难受教,即敷坐床,办水,集僧已,往白佛言:“世尊,我已敷床,办水,集僧。”佛自知时,佛即洗足坐,问诸比丘:“曾见闻有龙,名庵婆罗提陀,凶暴恶害,先无有人到其住处,象、马、牛、羊、驴、骡、骆驼,无能到者,乃至诸鸟,无敢过上,秋谷熟时,破灭诸谷。善男子莎伽陀,能折伏令善,今诸人及鸟兽得到泉上。”是时众中,有见者言见,世尊;闻者言闻,世尊。

  佛语比丘:“于汝意云何,此善男子莎伽陀,今能折伏虾蟆不?”答言:“不能,世尊。”佛言:“圣人饮酒,尚如是失,何况俗凡夫?如是过罪,若过是罪,皆由饮酒故。从今日,若言我是佛弟子者,不得饮酒,乃至小草头一滴,亦不得饮。”

  佛种种诃责饮酒过失已,告诸比丘:“优婆塞不得饮酒者,有二种:谷酒、木酒(【笺】:谷酒可知)。木酒者,或用根、茎、叶、华、果,用种种子、诸药草杂作酒,酒色、酒香、酒味、饮能醉人,是名为酒。若优婆塞尝咽者,亦名为饮犯罪。若饮谷酒,咽咽犯罪;若饮酢酒,随咽咽犯;若饮甜酒,随咽咽犯;若啖酒麯能醉者,随咽咽犯;若啖滴糟,随咽咽犯;若饮酒淀,随咽咽犯;若饮似酒酒色、酒香、酒味,能令人醉者,随咽咽犯;若但作酒色,无酒香,无酒味,不能醉人,及余,饮者皆不犯。”

  【笺】酢,谓味酸也,但是饮之能醉,不论味酸味甜,皆悉犯罪。曲者,作酒之药。滴糟者,即今烧酒。酒淀者,淀(【笺】:音殿)酒之滓垽(【笺】:音印)。似酒者,果浆等变熟之后,亦能醉人。此酒戒但是遮罪,为防过故,与前四根本戒同制。三缘成犯:一、是酒,谓饮之醉人;二、酒想,谓知是酒或酒和合;三、人口咽咽结可悔罪也。若食中不知有酒,或酒煮物,已失酒性,不能醉人者,并皆无犯。

  【补】第 页第 行,文云:“滴糟”,丽藏本作“酒糟”,大律亦尔。

  【补】第 页第 行,文云:“似酒酒色”,丽藏本“似”字下无“酒”字,大律亦尔。

  【注】驝驼即骆驼。土虺:毒蛇的一种。蚰蜒:和蜈蚣同类之节足动物。或当冷发:酥乳糜性寒,食之易发冷,故与酒令饮,可使身体发热以调节之。

  【注】《沙曷比丘功德经》云:时国人民及四众弟子,中有疑言:“娑伽陀比丘已得阿罗汉果,何以复醉卧倒?”佛为说其功德云:“阿罗汉不复饿渴,用三事故,现醉卧耳:一者,佛欲开化菩萨;二者,不欲逆布施家意;三者,恐诸弟子未得道者,饮酒多失故以此制戒检之。娑伽陀比丘虽饮酒是为不醉。”

  【注】《正法念处经》卷七述苦狱有十六段,兹节录五段:

  一、大吼处:生前以酒与斋戒人饮,破人斋戒。死入此狱饮热铁钵中之沸白腊汁,灼伤口舌,大声叫吼,狱卒闻声嗔怒倍之,逼饮烧死;又活受苦,无量亿岁。设得人身,愚痴善忘,贫穷下贱,求财不得,患病即死。

  二、普声处:以酒与初受戒人饮。死至此狱受杵筑苦,罪人痛吼声,普遍满地狱。近地狱处者,彼吼声出,一切消息尽,受苦无量。幸得人身,生在旷野少水国土之处,贪乏饥渴。

  三、发火流处:于五戒人前,说酒功德,劝令饮酒。死入此狱,受雨火烧煮,炎燃头发,乃至脚足;复有热炎铁狗啖食其足,炎嘴铁鹫破其骷髅,饮其脑浆,热铁野干食其身肉;如是常食常烧,死已又活,受苦无量。设得为人,生于无酒之处,一切资具无色无味,不知色味。

  四、杀杀处:以酒灌人令醉行淫,即酒奸。死后至此处受热炎铁钩钩彼下阴处,死已又活,走至他险岸处,被铁鸟兽抓身分散啖食,死已又生,受无量苦。设得为人,贫穷困苦,身体恶色,面貌丑陋,犯王国法,系狱而死。

  五、剑林处:以酒令行人饮醉林中,被劫夺财物,或谋杀之。死堕此处,为炎火石雨下,打烧劈死,复为热沸河之热血洋水、热铜汁、热白腊汁,烧煮罪人。狱卒以炎刀枷斫打烂死,乃至业尽。设得为人,贫穷悭贪,多嗔多妒,而色似墨丑。

  【注】南山律祖云:饮酒,有人于下加辛肴者(五辛:葱、韭、蒜、薤、兴渠等),正文无此。然既受净戒,焉啖膻臭,理不可也。因此五辛,生食增恚,熟食发淫故。今按吸毒,亦应不可。

  【注】经云:饮酒有三十六失,且易令后代子孙愚笨。如诗仙李白及田园诗人陶渊明,皆好饮酒而其子皆不成器。现今医学证明,酒精会影响精子,令子孙愚笨,我本身也看了很多这种例子。又有人说戒酒不容易,其实是没下决心而已。我可以告诉大家戒酒的亲身经验:

  以前我爱喝酒,若论酒量不大也不小,一两瓶高梁酒喝下去,脸不红、神不乱。后来在大陆要离开家乡时,母亲很担心我这个爱喝酒的毛病,她说:“我剁一只小指头给你,以后你看到这只小指头,就要想到母亲,不要喝酒,好不好?”我急忙说:“不要不要,我改便是!”但是后来当兵仍未改掉。有一次和工兵连连长去喝酒,回到寝室后吐了满地,吵的别人一夜没睡。清醒后看着满地秽物,心中很后悔,便下定决心,说了一句:‘我从此不再喝酒!’此后便未再沾一滴酒。由此可知,戒酒不难,有没有下决心而已。

  【补】若教他饮酒者,咽咽二俱结罪。咽咽结罪者,随一咽结一罪,多咽结多罪。

  【补】宋·灵芝律师云:此方多有糟藏之物,气味全在,犹能醉人,世多贪啖,最难节约。想西竺本无,故教所不制,准前糟、曲,足为明例,有道高士幸宜从急。

  【注】犯罪要件:

  一、是酒。

  二、酒想。

  三、入口咽咽结可悔罪。

  【补】境想:

  酒 酒 想 中品可悔

  酒 疑

  非酒想 下品可悔

  非酒 酒 想

  非酒疑

  非酒想 無 犯

  【补】开缘:

  一、食中不知有酒而误饮。

  二、或酒煮物,已失酒性,不能醉人。

  三、病时,余药治不瘥,以酒为药。

  四、以酒涂疮。

  五、狂乱坏心。

  宋灵芝律师云:“余药不治,酒为药者,非谓有病即得饮也,须遍以余药治之不瘥,方始服之。”

  2. 辨相表解

  【补】立表辨相:罪分上中下三品。杀盗淫妄四戒,皆具三品;饮酒一戒,唯有中下二品,故先后别列。

  上品不可悔根本罪

  一 杀 杀人命断。若杀生身父母、阿罗汉、圣人,即犯逆罪。

  二 盗 取他物,值五钱。

  三 邪淫 入道。女有三处,男有二处。

  四 妄语 向人说证果乃至罗刹来到我所等,彼领解。

  中品可悔近方便罪 下品可悔远方便罪

  一 杀 杀人不死。若后因是死者,仍犯不可悔罪。 发心欲杀人而未杀。

  二 盗 取而未离处。 发心欲盗而未取。

  三 邪淫 二身和合,止而不淫。 发心欲淫而未淫。

  四 妄语 误说,而未遂本心。说不了了,前人未了解,向聋痴不解语者说。 发心欲妄语而未言。

  中品可悔等流罪 下品可悔等流罪

  一 杀 杀天龙鬼神。杀不死,下品可悔方便罪 杀畜生。杀蝇蚁蚊虫等,及用有虫水者亦尔。

  二 盗 取他物,值不满五钱。 取他物,值三钱已下。

  三 邪淫 入余处。非道。

  四 妄语 向天龙鬼神说,或向解语畜生说证果等,彼领解。向人说旋风土鬼来至我所。(旋风土鬼,次于罗刹等,故为等流。)小妄语,又两舌、恶口、绮语等。若言不了了者犯下品可悔方便罪。 向不解语畜生说证果等。

  饮

  酒 凡作酒色、酒香、酒味,或缺一缺二。饮之能醉人者。 中品可悔根本罪

  欲饮而未咽。 下品可悔方便罪

  凡作酒色、酒香、酒味,饮之不能醉人者。但体是酒。 下品可悔等流罪

  【注】方便罪:从初发心到犯根本之前,种种作为,皆称方便(分远方便、中方便、近方便)。

  等流罪:等为同等,流是流类,等流即同一流类之义。例如杀天龙、鬼神,是杀人之等流,以两者同具‘杀生’之法,乃同一流类,故称等流。

  【注】五戒罪相,表解如次:

  上品 不可悔根本罪 四重戒犯罪要件具足成犯。

  可悔根本罪 如饮酒一戒所摄。

  中品 可悔方便罪 方便:初发心到犯根本前之种种作为

  可悔等流罪 等流:类似之意,如杀戒之杀天龙鬼神。

  下品 可悔方便罪 如发心欲杀人而未杀。

  可悔等流罪 如杀畜生等。

  【注】复有因杀盗淫妄入无间地狱之十六游增地狱者,如《正法念处经》卷一三云苦狱有十六段,兹节录五段:

  一、无彼岸处:亲近恶友,或自欲心,自饮酒醉,共母行淫,共父行淫,行已心惶。如是痴人,或复更乐多作,自作教他,以此因缘,死堕此狱,受热焰铁钩,钩彼下阴,或以棘刺针刺彼下阴,或, 以热钉,从脐而出,或钉耳鼻,或以热钩置口令满,普焰满口,受大苦恼。

  二、野干吼处:毁訾圣人、四果罗汉,毁谤戒律,非法说法。死堕此狱,受热铁野干,以焰热利牙食彼罪人,一切身分,别别割食。复被狱卒劈口割舌,热焰铁犁耕彼长舌,长久烧煮如是恶舌,受种种苦。以毁圣人故,受一劫苦。

  三、铁野干食处:恶心烧寺,烧佛像,烧经书,烧寺物、三宝物、僧人之衣被财物用具等等,自作教他,见闻随喜。死堕此狱,受身十由旬量被火烧燃,或烧或打。彼罪人手伸高五由旬,焰鬘普烧,悲啼号唤,张口叫时,火满口中,内外普烧。若走异处,彼有火山火河,更增苦恼。

  四、身洋受苦恼处:佛前自受八戒心,施与出家僧人,为瘥病故,种种供养,如此财物,随何病人,令得病瘥。而有恶人,内心不善,被袈裟服,贪人财物,食彼供养病人财物,用已不还不忏,心无悔意,如是贼人,假名出家,自作教他,见闻随喜。死堕此狱,有一由旬量热沸铁树,金刚热石,火树极高。罪人生此四百四病,增长苦恼,头下足上,为树炎火之所烧煮。

  五、十一焰处:有人恶心,于佛像、佛塔、佛殿、佛寺房舍,毁坏住处,毁坏佛像,灭佛菩萨之画像。或有不信于佛,自言信佛,为求过失而听于法,闻已毁訾,乐行多作。以是恶业因缘,死入此狱,受千倍严恶毒蛇所啮,复为火烧。

  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笺要集注竟

  附 录

  五戒持犯表记序

  昙 昉

  壬戌岁晚,幻居永宁,研寻毗奈耶藏。辄以时暇,检灵峰《五戒相经笺要》,旁参有部律文等;纂辑《五戒持犯表记》一卷。区分章节,排比表相,悉出创作,意在简要。草稿既就,庋置箱箧。比以孟由居士劝请弘布,乃披旧册,略事修治;并增《三皈略义》、《八戒略义》二篇,敬贻来世。冀抱瓮燋火,倘有微益。

  岁在癸亥磨祛月黑分褒洒陁日

  学律沙门昙昉书

  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

  弘一大师集

  一、五戒八戒,当分属于小乘;然欲秉受戒品,应发大菩提心。未可独善一身,偏趣寂灭,虽开遮持犯不异声闻,而发心起行宜同大士。清信之侣,幸其自勉。

  二、皈戒功德,经论广赞。泛言果报,局在人天;故须勤修净行,期生弥陀乐土。宋灵芝元照律师云:一者,入道须有始;二者,期心必有终。言有始者,即须受戒,专志奉持。令于一切时中,对诸尘境,常忆受体。着衣吃饭,行住坐卧,语默动静,不可暂忘也。言其终者,谓归心净土,决誓往生也。以五浊恶世,末法之时,惑业深缠,惯习难断。自无道力,何由修证?故释迦出世五十余年,说无量法,应可度者,皆悉已度;其未度者,皆亦已作得度因缘。因缘虽多,难为造入。唯净土法门,是修行径路;故诸经论,偏赞净土。佛法灭尽,惟《无量寿经》百年在世。十方劝赞,信不徒然。

  三、受皈戒者,应于出家五众边受(出家五众者,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然以从大僧受者(大僧者,比丘、比丘尼),为通途常例,必无其人,乃依他众(依《成宝论》及《大智度论》,皆开自受八戒。灵芝《济缘记》云:“《成》、《智》二论,并开自受,文约无师,义兼缘碍。”灵峰云:“受此八关斋法,须一出家人为作证明。不问大小两乘五众,但毕世不非时食者,便可为师。设决无其师,或可对经像前自誓秉受耳”)。

  【注】若于受八戒途中有难缘(命难、梵行难),可开佛前自受八戒。然古时可,今则不可,以交通方便故。且现今台湾出家众亦不乏其人,寺院林立,只要有持午者,皆可为师,故不可开。

  四、受皈戒者,若依律制,应于师前,一一别受。其有多众并合一时受者,盖为难缘,非是常制。有部《毗奈耶杂事》云:“如来大师将入涅槃,五百壮士愿受皈戒,时阿难陀作如是念:彼诸壮士,于世尊处,一一别受近事学者,时既淹久,妨废圆寂。我今宜请与彼一时受其学处。”准斯明文,若无难缘,未可承用。

  五、受皈戒时,授戒者说,受者随语。西国法式,唯斯一途。唐义净三藏云:“准如圣教,及以相承,并悉随师说受戒语,无有师说,直问能不。戒事非轻,无容造次(是编专宗有部,与他律论之说小有歧异,学者亦毋因是疑谤他宗,以各被一机,并契圣教也)。”

  六、诸余经论有云:“不能具受五戒者,一分、二分得受。”若依《萨婆多毗尼毗婆沙》说,谓不具受者,不得戒。彼云:“问曰:凡受优婆塞戒,设不能具受五戒,若受一戒乃至四戒,受得戒不?答曰:不得。若不得者,有经说有少分优婆塞、多分优婆塞、满分优婆塞,此义云何?答曰:所以作是说者,欲明持戒功德多少,不言有如是受戒法也。”

  灵峰亦云:“若四分、三分等,既未全受,但可摄入出世福业,未可名戒学也。”准斯而论,今人欲受戒者,当自量度。必谓力弱心怯,不堪致远,未妨先受一分乃至四分;若不尔者,应具受持,乃可名为戒学。岂宜畏难,失其胜利。

  【注】《五戒表解》云:‘五戒不能悉持,可受一、二、三、四戒。但以总受全分,乃为得戒。’

  《戒律学纲要》云:事实上在各部广律中,殊难找到五戒可以随分受持的根据。佛时的在家弟子,凡受五戒,总是说:“自今已去,尽形寿不杀生乃至不饮酒。”但是,随分受持五戒的主张,却为多数律师之所主张。近代的弘一大师亦颇坚信,他曾于《律学要略》中说:“若不能全持,或一、或二、或三、或四,皆可随意。宁可不受,万不可受而不持。”这也实是出于护持戒法的悲心。我们今天,也不妨采取《优婆塞戒经》的主张,俾使受戒的人对于戒法有一庄严肃穆之心,否则滥传戒法,不唯不能提倡戒的精神,反将戒法送了人情,而致尊严扫地。据弘一大师说:“五戒中最容易持的是不邪淫、不饮酒,诸位可先受这两条,最为稳当。”

  七、今人乞师证明受皈依者,辄称皈依某师。俗例相承,沿效莫返,循名核实,颇有未安;以所皈依者为僧伽,非唯皈依某师一人。故灵峰云:“皈依僧者,则一切僧皆我师也。今世俗士择一名德比丘礼事之,窃窃然矜曰:‘吾某知识、某法师门人也。’彼知识法师者,亦窃窃然矜曰:‘彼某居士、某宰官皈依于我者也。’噫!果若此则应曰:皈依佛、皈依法、结交一大德,可也;可云皈依僧也与哉?”故已受皈依者,于一切僧众,若贤若愚,皆当尊礼为师,自称弟子;未可憍慢,妄事分别。

  八、今人受五戒已,辄尔披五条衣,手持坐具,坏滥制仪,犹罪叵测。依佛律制,必出家落发已,乃授缦条衣。若五条衣,唯有大僧,方许披服。今以白衣滥同大僧,深为未可(《方等陀罗尼经》云:“在家二众,入坛行道,着无缝三衣。无缝,即是缦条,非五衣也。”又《成实论》云:“听畜一礼忏衣,名曰钵吒。钵吒,即缦条也。”据经论言:着缦条衣,亦可听许;但准律部,无是明文,不着弥善)。若坐具者,梵言尼师但那,旧译作尼师坛,此云坐具,亦云卧具。唯大僧用,以衬毡席,防其污秽。此土敷以礼拜,盖出讹传。大僧持之,犹乖圣教;况在俗众,悖乱甚矣。(义净三藏云:“尼师但那,本为衬替卧具,恐有所损,不拟余用。敷地礼拜,不见有文,故违圣言,谁代当罪!”)

  九、既受戒已,若犯上品重罪,即不可悔;若犯中品、下品轻罪,悉属可悔。宜依律制,向僧众前,发露说罪,罪乃可灭。岂可妄谈实相,轻视作法。灵峰云:“说罪而不观心,犹能决罪之流;傥谈理而不发露,决难清罪之源。若必耻作法,而不肯奉行,则是顾惜体面,隐忍覆藏,全未了知罪性本空,岂名慧日!”又云:“世人正造罪时,实是大恶,不以为耻;向人发露,善中之善,反以为羞。甘于恶而苦于善,遂成恶中之恶,永无出期,颠倒愚痴,莫此为甚。”今于篇末,依有部律,酌定说罪之文。若承用时,未可铺缀仪章,增减字句。是为圣制,不须僭易。

  十、末世已来,受皈戒者,多宗华山三皈五戒正范。曲逗时机,是彼所长;惜其仪文,颇伤繁缛。灵峰受三皈五戒法,颇称精要,承用者希,盖可怅叹(陈熙愿谓此法惟约受者自说,而略录之;若师前受,仍依华山。寻绎斯言,实出臆断;戒事法式,宜遵圣教。若以西土常规;目为略录,别宗异制,偏尚繁文,是非混淆,若为安可!恐怀先惑,聊复辨陈)。是编集录,悉承有部(具云根本说一切有部。唐义净三藏法师留学印度二十余年,专攻此部。归国以来,译传此部律文凡十九部,近二百卷,精确详明,世称新律),宗彼律文,出其受法,简捷明了,不逾数行。西土相传,并依此制,匪曰泥古,且示一例。可用与否,愿任后贤。

  【注】《戒律学纲要》云:五戒的受持时限,也有不同的说法:《成实论》中说:“五戒八戒,随日月长短,或一年一月,乃至半日半夜。”这在广律中也可找到根据。《十诵律》卷二五,记载这样一个故事:有名亿耳者,从大海求宝脱险而归,在归途中于一夜间,宿一大树下,窥见有床出、男人出、女人出,颜貌端正,着天宝衣冠,共相娱乐,但至夜尽天晓,即时床灭,女灭,有群狗来,啖此男子,肉尽骨在;第二夜亦复如是。亿耳即予询问,始知那个男子生时为屠夫,因日间杀生造罪,无暇行善,后由迦旃延尊者教他:“汝夜间受五戒,可获微善。”接着,亿耳又于日间在一大树下,见有床出、男人出、女人出、乃至一到夜晚,有百虫出,啖此男子,肉尽骨在。亿耳问之,始知这个男子生时邪淫他人之妻,耽乐不能自抑,后由迦旃延尊者教他:“受昼五戒,可获微善。”这是说明五戒可以一日受或一夜受,可以单受日间或单受夜间,只要受了,就有功德,就有善报。

  但在《萨婆多毗尼毗婆沙论》卷一中则说:“若受五戒,必尽形寿。”在《四分律》中也主张五戒必须尽形寿——直到老死为止,一受永受。不遇,有一折衷的解释:戒有受法,也有舍法,受了再舍,舍了再受,则未尝不可;受戒之后,必须持戒,如果舍戒,虽作恶业,亦无犯戒之罪,以前持戒的功德,仍然存在。所以,我人受五戒,不妨作尽形寿想,如果不能持,随时可以舍,可以逐条舍,也可全部舍。

  《萨婆多论》中说:“遇恶因缘,逼欲舍戒者,不必要从五众边舍,趣得一人即成。”要想舍戒,随时找得一个解语的人,一说“我舍某戒”,即成舍戒。如于舍后,再想受戒,亦不为难。《义钞》中说:“若自染心,将欲犯戒,宁可舍已为之,后还忏受,亦得。”以此可知,受五戒的时间长短,当不是严重的问题,只要明白受与舍的道理规矩就行了。

  【注】《五戒表解》云:“五戒必须尽形寿受。受三皈依者应随分修学五戒,受五戒者应随分修学八关斋戒及优婆塞菩萨戒。三皈为破迷启悟,明慧之源;五戒为断恶修善,行持之本。受五戒后,应于每日朝暮诵念五戒戒相(即:一者,不杀生;二者,不偷盗;三者,不邪淫;四者,不妄语;五者,不饮酒)。病时、遇鬼魅时、遇障难时,亦应诵之。”

  说罪法

  【注】受戒之后,护持净戒,是佛弟子所应为。若遇殊缘而有所毁犯,应须悔罪,还复清净。今集说罪法数章,以供忏罪之参考。

  【补】若犯上品不可悔罪,依小乘法,则永弃佛海,名为边罪,不许忏悔,不得更受五戒,亦不得受八戒、沙弥戒、比丘戒、菩萨戒;惟依大乘法修取相忏(取相忏,当依《梵网合注》附刊之<梵网经忏悔行法>)见好相已,方许受菩萨戒,亦得重受五戒等(若杀生身父母阿罗汉圣人,即成逆罪,准《梵网经》现身不得戒)。若犯中品、下品者,应忏悔。忏悔,新译作说罪(义净三藏云:旧云忏悔,非关说罪,乞他容恕,皆云忏摩,即容忍致谢意也。若悔罪者,本云阿钵底提舍那,阿钵底是罪,提舍那是说,应言说罪)。犯中品者,向清净大小乘僧众三人前说罪。犯下品者,向一人前说罪。或无三人,止向二人、一人亦得灭罪。倘无清净大小乘僧众堪向说罪者,但殷重自誓终不复犯,罪亦得灭。若有人可向说罪者,必不得自誓灭也。

  五戒,三品拣别,具如《五戒相经笺要并补释》委明。八戒中,六、七、八三事,悉属中品可悔罪,其方便等流,属下品可悔罪;如饮酒戒,例彼可知。说罪之文,依有部律酌定如左:先作礼敬已,蹲踞合掌(注:即长跪合掌),作如是说:“大德存念!我优婆塞(夷)某甲,有故杀蚊虫命(随其所犯称之),犯下品可悔恶作罪(突色讫里多,此云恶作),及此方便恶作罪(凡所犯罪,无论根本、方便、等流,皆有方便罪。说罪时,应并说之),此所犯罪,我今于大德前,从清净来(注:从受戒以来),并皆发露,不得覆藏,由发露已,便得安乐。”(如是三说)

  所对比丘问言:“汝见罪否?”

  答言:“我见。”

  又问:“将来诸戒能善护不?”

  答言:“能护。”

  所对比丘言:“善。”

  答云:“尔。”

  案僧众犯罪已,不即说罪者,应得覆藏罪,于说罪时,一并说悔。若在家二众,若律中虽无明文,然犯罪已,不应覆藏,当即说罪。若因故不得已,覆藏多日乃说罪者,应心生大惧,痛自呵责,否则即是轻慢圣教,宁谓无边,慎之慎之!

  【注】《佛名经》卷八云:“若优婆塞(夷)犯优婆塞(夷)重戒,欲忏悔者,当净洗浴,着新净衣,不食荤辛,当在静处修治室内,以诸幡华庄严道场,香泥涂画,悬四十九枚幡,庄严佛座,安置佛像,烧种种香……。昼夜思惟如来本行苦行,于无量劫受诸苦恼,不生疲厌;为求无上菩提,故于一切众生自生下心,如僮仆心……。至心殷重悔昔所作,一心归命十方诸佛,称名礼拜随力随分。如是至心满四十九日,罪必除灭。是人得清净时,当有相现,若于觉中(注:如拜佛、打坐中)、若于梦中,见十方诸佛与其记别,将诣道场共为已伴,或与摩顶示灭罪相。”若见如是相者,当知是人罪垢得灭,除不至心。

  【注】《天台小止观》云:“夫欲忏悔,必须具足十法。何等为十:一者,明信因果;二者,生重怖畏;三者,深起惭愧;四者,求灭罪方法,所谓大乘经中,明诸行法,应当如法修行;五者,发露先罪;六者,断相续心;七者,起护法心;八者,发大誓愿,度脱众生;九者,常念十方佛;十者,观罪性无生。若能成就,如此十法,庄严道场,洗浴清净,着净洁衣,烧香散华,投三宝前,如法修行,一二三七日,至七七日,或一月至三月,乃至经于年岁,专心忏悔,所犯重罪,取灭相方止。”

  【注】《重治毗尼事义集要》中问:“依律,犯根本罪者不可忏悔,何故《大佛顶经》云:‘若造五逆四重无间重罪,诵此咒者,悉皆除灭,更无毫发。诸佛菩萨,不但不将为过,亦将功德与之,乃至悟无生忍。’如是观之,罪无大小,只须持咒,曾无发露向彼之科,经律霄坏,义云何通?”

  答:“佛顶光聚微妙章句,名为咒心,亦名心咒。即是密诠首楞严王三昧,试观于显说中,最初便敕直心酬问。心言直故,永无诸委曲相;倘罪无大小,不肯发露向人,既违如来一道,岂合无上咒心。经中为显密印神功,故云罪无不灭。不惟此经为然,举凡尊胜、大悲、方等诸咒,乃至三十五佛、五十三佛、五千五百佛名等经或占察、梵网忏法等,皆有此义。正由众生惑业障深,无知造罪,难调难伏,难拔难除,故毗尼严摈绝之科,经咒开自新之路,一折一摄,相为表里,令未造罪者,不敢故造;已造罪者,还得灭除。可谓彻底悲心,胜妙方便。倘无律制,则住持僧宝不尊;倘无经咒,则罪障众生永坠。四悉巧被,同出一音,岂容妄生轩轾哉。”

  【注】《摄研磨经》云:“世尊,设若有一人,由近恶友增上力故,造作如此诽谤正法,世尊,尔时如何能脱此罪?作是请已,世尊告妙吉祥童子云:‘曼殊室利,设七年中,一日三时于罪悔罪,后乃清净,其后至少须经十劫,始能得忍。’”即如世间,亦可见伤手足等,虽可治疗,然终不如初未伤损。是故受戒者,切莫以为尚可忏悔,而不严谨受持也。

  【注】《五戒表解》云:责心忏:若意业起杀、盗、淫、妄之心,虽身口未犯,亦当即时呵责己心,不应起犯戒恶念,应即转念念佛,此即责心忏。能使意业清净,身口不犯,防祸未然,亦即转识成智功夫也。若有毁犯,不应覆藏过宿,当于僧前(比丘三人或一人)发露罪相,顶礼忏悔。又应常自礼佛忏悔罪业,或专礼一佛或八十八佛或千佛等,或修大悲、占察、梵网忏法,亦得灭罪。

  【注】若行取相忏,真心忏悔者,一定要忏到有结果,没结果表示不至心,不管是七日、四十九日、三月,乃至一年、三年,一定会有结果。如晋道进法师向昙无忏律师求受菩萨戒,师令七日忏悔;忏毕复往,师又大怒不许,进自念正是我业障耳!回去遂精诚礼忏,首尾三年,感得释迦如来亲为授戒。隔日再去见忏师,还未到忏公就遥向他祝贺说:“你已经得戒了!”此即礼忏之结果也。

  【注】所造业若忏悔发露可能会转成现报。即《戒学浅谈》中所说:“破戒比丘福报大,老修行的灾难多。”不知者以为老修行怎么反而一直生病,好像没有因果;其实不是这样,是因破戒者必须福报享完才会下地狱,而老修行之灾难则为重报轻受,受完即可解脱,非无因果也。

  【注】犯戒能忏,重罪轻受《事钞》云:“《涅槃》云:犯四重者,生报即受。若披法服,犹未舍远。常怀惭愧,恐怖自责。其心改悔,生护法心,建立正法,为人分别,我说是人不为破戒。若犯四重,心无怖畏,惭愧发露,于彼正法,永无护惜建立之心,毁訾轻贱,言多过咎,若复说言,无佛法僧,并名趣向一阐提。云何是业能得现报不未来受?谓忏悔发露,供养三宝,常自呵责。以是善业,今世头目等痛,横罹死殃、鞭打、饥饿。若不修身戒心慧,反上诸法,增长地狱。”此即说明,犯戒能忏,重罪轻受,后报转成现报也。

  佛法中两种健儿 《涅槃经》云:“二种健儿:谓自不作恶;既作而能忏悔,更不复作,乃是有力量人,故名健儿。一、自不作罪。谓此健儿身口意业,常自清净,永无过恶,故名自不作恶。二、作已能悔。谓此健儿,虽先作恶,后能改悔,更不敢作。犹如浊水,置之明珠,以珠力故水即为清,故名作已能悔。”

  不轻犯戒 《本业经》云:有而犯者,胜无不犯。有犯名菩萨,无犯名外道。《大集经》云:不说己德而起高心,不说他失而起嫌心。《诸法无行经》颂云:若见破戒人,不说其过恶,应当念彼人,久久亦得道。

  劝修戒法

  【注】一、净戒令三宝住世

  经云:“一切功德助道之行,举要言之,以戒为本,持戒为始。若不持戒,乃至不得疥癞野干身,何况当得功德之身。以戒净故,不断佛种,成等正觉;不断法种,分别法性;不断僧种,修无为道。以持净戒相续不断故,功德无尽。”

  二、持戒功德殊胜

  《华严经》云:“戒是无上菩提本(谓举果彰因殊胜),应当具足持净戒(佛劝修行)。若能坚持于净戒,是则诸佛所赞叹(若能持戒清净,被诸佛之所称扬赞叹)。”戒是入道之靖途,超有之明略。(大正藏四○,五上)

  三、持益毁损

  《涅槃经》云:欲见佛性,证大涅槃,必须深心,修持净戒。若毁净戒,是魔眷属,非我弟子。又《大品经》云:我若不持戒当堕三恶道中,尚不得人身,况且能成就众生,净佛国土,具一切智。

  《智论》云:若求大利,当坚持戒,如惜重宝,如护身命,以戒是一切善法住处。若能持戒,香闻十方,名声远布,天人爱敬,所愿皆得。持戒之人,寿终之时,风刀解身,筋脉断绝,心不怖畏。(大正藏二五,一五三中)

  《地持论》云:三十二相无差别因,皆持戒所得。《成论》云:道品楼观,以戒为柱。禅定心城,以戒为郭。度生死河,以戒为桥梁。入善人众,以戒为印。(大正藏三二,三五一中)

  四、明定慧是戒所生

  《楞严义疏》云:佛告阿难,汝常闻我毗奈耶中,宜说修行三决定义。所谓摄心为戒,因戒生定,因定发慧,是则名为三无漏学。若无此戒,纵有禅定多智现前,必落魔邪成有漏矣。(大正藏三九,九一二中)

  五、受三皈五戒功德

  《法华文句》云:“故论云:若持五戒,释迦文佛在汝家中。经云:无垢优婆夷复白佛言:世尊!我今未知三皈五戒,所有善根,得何福报?唯愿世尊为我解说。佛告无垢优婆夷言:归佛法僧,受持五戒,我说彼人无量无数善根福报,无穷无尽,后得涅槃(涅槃有常乐我净四德)。”

  六、五戒戒德高胜

  《羯磨》云:“经云:善男女布施满四天下众生,四事供养,尽于百年,不如一日一夜持戒功德;以戒法类通情非情境故也。”《业疏》云:“初受戒时,已行三施尽众生界,故财有量不及此也。尽形不盗者,已施法界有情之财。言不杀者,已施法界有情无畏;即用戒法行己化他,即名法施遍众生界。财施局狭,集散之法,能开烦惑恼害之门,戒法清澄,故绝斯事。”

  七、五戒即大施

  《弥勒菩萨所问经论》云:“言五大施者,谓受持五戒,此是如来所说大施,以能摄取无量众生故,成就无量众生乐故。”《善生》<五戒品>云:“夫禁戒者,悉于一切可杀不可杀中,得一切可杀不可杀者,无量无边。戒之果报,亦复如是无量无边。善男子!一切施中,施无怖畏,最为第一。是故我说五大施中,即是五戒。如是五戒,能令众生离五怖畏。是五种施,易可修行,自在无碍不失财物,然得无量无边福德。离是五施,不能获得须陀洹果,乃至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善男子!若受戒已,当知是人,为诸天人恭敬、守护,得大名称。虽遭恶对,心无愁恼。众生亲附,乐来依止。阿那邠坻长者之子,虽为八千金钱受戒,亦得无量功德果报。善男子!为财受戒,尚得利益,况有至心为于解脱而当不得?善男子!有五善法围绕是戒,常复增长如恒河水。何等为五?一者,慈;二者,悲;三者,喜;四者,忍;五者,信。乃至若有说言:离五戒已,度生死者,无有是处。”(大正藏二四,一〇六四上)

  八、五戒通七众受持

  《佛灭度后棺敛葬送经》云:“国王曰:‘尔为谁沙门乎?’答曰:‘吾师事佛。’王曰:‘佛有何戒耶?’师曰:‘有二百五十戒。’王曰:‘首戒云何?’

  答曰:‘第一、当遵慈仁。普惠恩及群生,视天下群生身命,若己身命,慈济悲愍,恕己安彼,道喜开化,护彼若身,润逮草木,无虚机绝也。’王曰:‘善哉!佛之仁化,怀天里地,何生不赖焉!’

  ‘第二、当遵清。无积秽宝,尊荣国土,非有无篡,草芥之属,非惠不取。’王曰:‘善哉!斯可谓清白也。’

  ‘第三、当遵贞。存心无淫,口无言调。伪声邪色,一不视听,睹彼妇人,以母以姊,以妹以女,宁就丧身,无为淫乱。’王曰:‘善哉!模真景净,佛化为首矣。’

  ‘第四、当慎言。无两舌、恶骂、妄言、绮语,前誉后毁,证入无辜,蛊道鬼妖,厌祷咒诅,宁就吞炭,不出毒声也。’王曰:‘善哉佛化!惴惴栗栗,慎言乃如兹乎!’

  ‘第五、当绝酒。夫酒者,令君不仁,臣不忠,亲不义,子不孝,妇人奢淫,缺失三十有六。亡国破家,靡不由兹。宁饮毒而死,不酒乱而生。’王曰:‘善哉!佛之明化,令吞德怀道,灭于众恶,兴于诸善,清净为身,淡泊为志。’(大正藏十二,一一一四)

  九、坚持净戒随愿往生

  《月灯三昧经》云:“宁当舍弃自身命,终不毁犯如来教;于戒护持到彼岸,随其所愿悉往生。”

  十、五戒往生中品上生

  《观无量寿经》云:“佛告阿难及韦提希:中品上生者,若有众生,受持五戒,持八戒斋,修行诸戒,不造五逆,无众过患,以此善根,回向愿求生于西方极乐世界,临命终时,阿弥陀佛,与诸比丘,眷属围绕,放金色光,至其人所。演说苦、空、无常、无我,赞叹出家,得离众苦。行者见已,心大欢喜,自见己身,坐莲华台,长跪合掌,为佛作礼。未举头顷,即得往生极乐世界,莲华寻开。当华敷时,闻众音声,赞叹四谛,应时即得阿罗汉道,三明六通,具八解脱,是名中品上生者。”

  十一、具足三心上品往生

  《济缘》云:然而,浊世障深,惯习难断,初心怯懦,容退菩提,故须期生弥陀净土!况复,圆宗三聚,即是上品三心。律仪断恶,即至诚心;摄善修智,即是深心;摄生利物,即回向发愿心。既具三心,必登上品,得无生忍,不待多生,成佛菩提,了无退屈,此又行人究竟域心之处矣。

  十二、犯七种罪皆堕无间地狱

  《事钞》云:《观佛三昧经》云:有七罪,一一经八万四千劫入阿鼻狱:一、毁无十方佛(绝所依)。二、断学般若(杜智解)。三、不信因果(拨正信)。四、用僧物,极重于三宝物。五、犯重食他信施。(上二盗胜境。僧物重于三宝者,僧物有四,今简常住常住为最重故。信奉者施,故云信施。犯重非僧,食则成盗。)六、污比丘尼。七、于六亲所行不净。(上二凌辱尊上。准经污尼语通染净;若论戒障,必约净境。六亲者,据经但云姊妹亲戚;今文易之,使通收故。)请将七过反照身心,倘曾有犯,宁不畏乎。(大正藏四○,九六下)

  十三、犯五戒者罪重苦深

  经云:为人喜杀生者,后生为水上蜉蝣之虫,朝生暮死。为人喜盗偷人物者,后生奴婢牛马中。为人喜妄语传人恶者,死入地狱烊铜灌口,拔出其舌以牛犁之,后堕鸲鹆鸦鹊鸟中,人闻其鸣,莫不惊怖,皆言变怪,祝令其死。为人喜淫他妇女者,死入地狱,男抱铜柱女卧铁床,后堕淫象鹅鸡马中。为人喜饮酒,酒醉犯三十六失者,死入地狱堕沸屎泥犁中,后堕猩猩兽中,后生为人愚痴故无所知。

  十四、受戒持毁果报有异

  《正法念处经》云:有垢戒者,生于天中(谓身口虽不犯戒;念欲,欲为破戒事。此人亦是希有);无垢戒者,至于涅槃(谓下护诸根戒成就,一念相应破见思、尘沙、无明,证得三乘圣道)。世间戒者,则有流动(仁义礼智信,不出六道轮回);出世间戒,则无流动(谓佛为三乘人所制之戒,灭三种烦恼,二种生死故)。

  又云:意受持戒故,师则能与戒(谓受戒者预发心,受后坚持,宁舍命不毁犯戒;授戒有戒,能施与戒。又从师得名受,自清净名持);无心谄受戒,必定入地狱(谓受戒者不先发愿,受已坚持,以无愿故,毁戒堕苦)。(大正藏十七,一四二下杂宝藏经)

  十五、严秉禁戒降伏恶龙

  《杂宝藏经》:罽宝国有一恶龙作大灾害,有众多罗汉各尽神力,驱此恶龙不去。尊者祗夜多后到龙所,三弹指言:“汝今速去,不得住此。”龙即远去,不敢稍停。诸罗汉白祗夜多言:“我等与尊者俱得漏尽平等法身,云何尊者而能若是?”夜多答言:“我从凡夫已来,严秉禁戒,护持突吉罗轻罪如四重无异。今诸仁者不能动此恶龙者,或戒力有不逮耳。”

  十六、杀生吃肉障往生

  《净土圣贤录》卷七载云:袁中道,明万历四十二年望夕(十五夜),课毕跌坐,形神静爽。忽入定,神出屋上,飘然乘云,有二童子导之西行。俄而下至地,童子曰:“住。”中道随下,见地平如掌,光耀滑润;旁为渠,广十余丈;中有五色莲,芳香异常;金桥界渠,栏楯交罗,楼阁极整丽。揖问童子:“此何地?卿何人?”曰:“予灵和先生侍者也。”问:“先生为谁?”曰:“君兄中郎也。今方伫君,有所语,可疾往。”

  复取道至一处,树十余株,池水汩汩,池上有白玉扉。一童子先入,一童子导,过楼阁二十余重,至一楼下,一人下迎,其颜如玉,衣如云霞,长丈余。见中道,喜曰:“弟至矣!”谛视之,则宏道也。上楼交拜,有四五人来共坐。宏道曰:“此西方边地也。信解未成,戒宝未全者,多生此,亦名懈慢国。上方有化佛楼台,前有大池,可百由旬。中有妙莲,众生生处。既生,则散处楼台,与有缘净友相聚。以无淫声美色,胜解易成。不久,进为净土中人。”中道问:“兄生何处?”宏道曰:“我净愿虽深,情染未除,初生此少时,今居净土矣。终以戒缓,仅地居,不得与大士升虚空宝阁,尚需进修耳。幸宿生智慧猛利,又会作《西方论》,赞叹如来不可思议度生之力,感得飞行自在,游诸刹土,诸佛说法,皆得往听,此宝为胜。”

  遂携中道上升,倏忽千万里,至一处,光耀无障蔽,琉璃为地;界以七宝树,皆栴檀吉祥,出众妙华,作异宝色;下为宝池,波扬无量自然妙声;池中众宝莲,叶五色光;池上隐隐危楼回带,阁道旁出,皆有无量乐器,演诸法音。宏道曰:“汝所见者,净土地行众生依报也。过此,为法身大士住处,甚美妙,千万倍于此,神通亦千万倍于此,吾以慧力游其间,不得住也。过此,为十地等觉所居,吾不得而知。过此,为妙觉所居,唯佛与佛乃能知之。”语罢,复至一处。无墙垣,有栏楯,光耀逾前。

  坐顷之,宏道曰:“吾不圆乐之至此极也。使吾生时,严持戒律,尚不止此。大都乘戒俱急,生品最高。次戒急,生最稳。若有乘无戒,多为业力所牵,流入八部鬼神众去,予所亲见者多矣。弟般若气分颇深,戒定力甚少。夫悟理不能生戒定,狂慧也。归五浊,趁强健,实悟实修,兼持净愿,勤行方便,怜悯一切,不久当相晤。一入他途,可怖可畏。如不能持戒,有龙树六斋法现存,遵而行之,杀戒尤急。寄语同学,未有日启鸾刀,口贪滋味,而能生此土者也。虽说法如云如雨,何益于事?我与汝空王劫时,世为兄弟,乃至六道,莫不皆然。幸我得善地,恐汝堕落,方便神力,摄汝至此。净秽相隔,不得久留。”时宗道已卒,因问其生处。宏道曰:‘生处亦佳,汝后自知。’忽凌空而逝。中道起步池上,忽若坠水,跃然而醒,自为记如此。

  十七、受持五戒罗刹恭

  《譬喻经》:昔有人名萨薄,闻邻国有异宝,欲往采之。因途中多罗刹鬼,惧不敢往。时游行市间,有一道人,唱言:“卖五戒。”萨薄问言:“五戒何益?”答言:“口授心持,后得生天,现世能却罗刹鬼怪。”萨薄以金钱一千,即就受毕,发愿精持。道人复语之曰:“若遇罗刹鬼怪,但报言:我是释迦五戒弟子。即不敢为害。”萨薄恃有五戒威力,即往采宝。果遇罗刹,萨薄即报言如上。罗刹闻五戒已,即恭敬萨薄,悔过自责,竟随送萨薄至邻国,大得珍宝。还家大修功德,后成道果。故知戒力不可思议。

  十八、印光大师法语

  宗名教外别传,律乃教内真传。须知教、律、宗此三者全,方可以续佛慧命,传佛法道。佛法广大如法界,究竟如虚空,克论其要,唯戒定慧三法而已。然此三法互摄互融,不容独立。而初心入道,则持戒一事尤为要务。戒为一切善法之本,但于心中常存一诸恶莫作,众善奉行之心。凡起心动念,不许萌一念之不善。如此,则诸戒均可圆持。倘只在事相上讲究,虽一戒不犯,亦未能称为持戒净人。

  十九、弘一大师明学律应注意二点

  一、律己。慎独,儒云:“十目所视,十手所指。”《增一阿含经》云:“自恣时,佛对众言,我无过咎于众人乎?又不犯身口意乎?如是至三。”贤首云:“菩萨常应于他有情不见其恶,唯见其善。是故忍恶于己,推善于人,心恒清净,此为常行。又他无余善,犹有佛性,即是真善。”

  二、慎言。《菩提资粮论》云:“虽由实语死,唯应作实语。”《十地经》云:“是菩萨乃至梦中,无心欲作诳他语。”儒云:“何以息谤,曰无辩。”

  参考书目:

  1。《楞严经四种清净明诲》

  2。《十善业道经》(集于《在家律要广集》中)

  3.《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弘一大师)

  4.《学佛行仪》(善因法师)

  5.《戒学述要》(续明法师)

  6.《在家律学》(二埋律师)

  7.《五戒表解》(忏云法师)

  8.《戒律学纲要》(圣严法师)

  9.《沙弥律仪要略集注》(广化法师)

  10。《戒学浅谈》(广化法师)

  11。《济涛律师遗集》(广化法师)

  12。《安士全书》(周安士)

  13。《在家律要广集》(陈熙愿)

  14。《佛光大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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