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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春江:阿含经故事选第二篇 法 35.法尚应舍,何况非法的感官欲乐──阿梨咤比丘的邪见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08日
来源:   作者:庄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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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春江:阿含经故事选第二篇 法 35.法尚应舍,何况非法的感官欲乐──阿梨咤比丘的邪见

  有一次,佛陀游化到故乡迦毘罗卫城,住在城南的尼拘律园中。

  这天,佛陀的堂兄弟摩诃男来礼见佛陀,问佛陀说:

  「世尊!我修学佛法已经有好一段时日了,也深知佛陀所教导的法:贪、瞋、痴是内心的染污障碍,应当完全断除,但有时心中却还不免会生起贪、瞋、痴来,无法完全根除,不知这是因为还有哪一法尚未断尽所导致的呢?」

  「摩诃男!你心中对来自眼、耳、鼻、舌、身等感官上的五欲之乐还喜欢着,所以还会有贪、瞋、痴的生起。一旦断除了感官五欲这一法,你甚且不会再过着在家的欲乐生活。

  不过,摩诃男!即使能以正慧如实知『感官五欲是乐少、苦多、失望多、带有多少危险祸患』的圣弟子,只要还未能经验到离欲、恶的踊动之喜与温馨之乐,或者,比这喜乐更宁静的境界,那么,还是会喜欢这感官上的五欲之乐的。」

  接着,佛陀为摩诃男居士,详尽地分别说明了这五种来自感官的欲乐,以及其所带来的危险祸患,例如,佛陀说:

  「因为欲的缘故;以欲为根源,所以,国家与国家共诤;族群与族群共诤;家庭与家庭共诤;母子、父子、兄弟、姊妹都不免共诤,乃至因共诤而引起征战与残酷的杀戮。」

  ※        ※        ※

  有一次,佛陀来到了憍萨罗国的首都舍卫城游化,住在城南郊外的祇树给孤独园。

  那时,佛陀僧团中,有一位出家前以猎秃鹰为生,名叫阿梨咤的比丘常对人说:

  「就我所了解世尊的教导,世尊虽说性欲是修道的障碍法,但享乐性欲的人,是不会有障碍的。」

  对这个错误的说法,比丘们纷纷来纠正他,但都无效,所以,大家只好去禀报佛陀,请佛陀处理。

  佛陀将阿梨咤比丘找来当面询问,亲耳证实了传言。于是,佛陀诃斥他道:

  「阿梨咤!你从哪儿听到我那样说的?你这个愚痴人!不是我,而是你自己这样说的吧。你这个愚痴人!当听到比丘们纷纷纠正你时,你就应当要知错如法改正了。让我来问问其它比丘们,看他们是怎么理解的。」

  于是,佛陀转问其它比丘:

  「你们也同他一样听到我说:享乐性欲的人,不会有障碍吗?」

  「没有。」其它比丘们回答。

  「那你们听到我怎么说的?」

  「我们听世尊这样说:欲是有障碍的,世尊说感官五欲是乐少、苦多、失望多、带有多少危险祸患啊!又世尊将那感官五欲,譬喻为骨骸、小肉块、火把、无焰火坑、毒蛇、梦境、借用物、树果、肉贩的刀俎、刀头上的蝇头小利,世尊是这样教导我们的。」

  「很好!很好!你们都记得我这样的教导,但这个愚痴的阿梨咤,径以自己所好而颠倒我的教说,不但污蔑我,也将伤害他自己,使自己长久受苦,你这个愚痴人!知道你错了吗?」

  听了佛陀这番诃责,阿梨咤比丘无法辩解,只能默然低头,若有所思。

  接着,佛陀举了补蛇的譬喻,说明颠倒曲解佛陀教说的害处,用以勉励大家要善于理解佛陀的说法,并且牢记在心。佛陀说:

  「譬如有人想捉蛇,一发现蛇,就迫不及待地以手直接往蛇尾或蛇腰抓,结果蛇头猛然回击,抓蛇人的手或脚就要被咬伤了。反之,懂得抓蛇的人,他会用一只前端开叉的棍棒,去压制蛇颈,这样,即使蛇尾如何反击,抓蛇人也不会受伤了。」

  佛陀又说:

  「我时常为大家说,应当舍离而不应执着的筏喻法,例如,有人要渡过一条极深且广、无桥也无船的河流,只好在岸边收集草木,打造简便的筏。当他乘筏安稳渡河后,觉得此筏对他很有益,舍不得丢弃,还扛着筏走,这样做,对他还有什么益处呢?所以,大家应当从筏喻法中理解到:连对善法的执着都应当舍离了,何况是对非法的执着呢!」

  按语:

  一、本则故事前段取材自《中部第一四苦蕴小经》、《中阿含第一○○苦阴经》,后段取材自《中阿含第二○○阿梨咤经》、《中部第二二蛇喻经》。另,标题参考《增壹阿含第四三品第六经》的「善法犹可舍,何况非法!」

  二、「摩诃男!即使能正慧如实知……就还会喜欢着这感官上的五欲之乐。」一段,《中阿含第一○○苦阴经》中无。依菩提比丘英译本之注释,离欲、恶的喜、乐,实为初禅与二禅的境界,意即「离生喜乐」的初禅,与「定生喜乐」的第二禅,而「更宁静的境界」,指的是「离喜受乐」的第三禅、「不苦不乐」的第四禅以上的经验。据此而论,则即使到二果的圣者,其贪、瞋、痴薄而未断,所以,有可能可以无初禅经验,但三果圣者五下分结尽,断尽贪与瞋,而四果的阿罗汉解脱者,更是贪、瞋、痴永断,因此,三果与四果的圣者,至少得要有入初禅以上禅定能力才行,这就与〈须深盗法〉故事的《杂阿含第三四七经》,说一类慧解脱阿罗汉不会入初禅的观点不同。若依汇整说一切有部观点的《大毘婆沙论》,说「有漏无明漏或依七或依未至灭者,七谓四静虑及下三无色即七,依未至定谓未至定及静虑中间」,即指漏尽解脱,可由初禅以上的七种根本定,或近于初禅的「未至定」(另称「近分定」),或七种根本定中,介于每两邻近的根本定之间的六种中间定来达成的(参考大正大藏经第二七册第三一一页中),则《杂阿含第三四七经》中,那类不会入初禅慧解脱阿罗汉,或许可理解为是由近于初禅的「未至定」契入的。

  三、以「骨骸、肉块、火把、碳火坑、毒蛇头、梦境、借用物、果实多者枝折、肉贩的刀俎、刀头上的蝇头小利」来譬喻解说「欲」,在《阿含经》中经常出现,几乎成了定型句,譬喻的详细内容,或可参考拙编《阿含经随身剪辑》第六九条。

  四、在谈到不可颠倒曲解佛陀教说时,经文中出现「正经、歌咏、记说、偈他、因缘、撰录、本起、此说、生处、广解、未曾有法、说义」(《中阿含第二○○阿梨咤经》);「经、应颂、解说、讽颂、感兴语、如是语、本生、未曾有、有明」(《中部第二二蛇喻经》)等佛法教说的类别,前者称为「十二分教」,后者为「九分教」。依印顺法师在《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中的研究,「九分教」的完成时间,大约在《中阿含经》、《长阿含经》集成之后,《增壹阿含经》集成之前,而且,当时已有以「九分教」表示一切佛说的情形(第九页)。而「十二分教」的完成,约在部派第一、第二阶段分化期间,所以是在「九分教」成立之后(第六二一、六二五页),而南传赤铜鍱部更不见「十二分教」的名称(第八四五页)。由此推断,经文中出现这么完整的「九分教」或「十二分教」科目,应是后来补齐的,甚至也有可能是后来加入的。

  五、在蛇喻与筏喻法之后,经文还说到重要的「六处见」,也就是在「色」、「受」、「想」、「行」,「所见、所听、所感觉、所认识、所遭遇、所寻求、所沈思处」(即「识」),「世界是大我,而人死后有常住、不朽、永恒、不变易的我」等六个地方所生起「我所、我慢、身见」的邪见,这是造成自己内心扰动不安的主要因素,因为不论是来自个己或外界的生活经验,常会触动这事实上不存在「永恒」幻想的破灭,乃至于可能又引发「断灭」的恐惧。佛法教说的核心──「无我」,正是要破除这种邪见,这也是解脱的关键。深彻的「无我」之法,一般人乃至于帝释、梵天等天众,都难以体证,所以,一般人常要误以为佛法主张的「无我」,是「虚无论」或「断灭论」了。然而,佛陀是教导人们知苦、息苦的,如果遇到这样的误解与诽谤,佛陀说,不必为此动怒不满而生起苦来。反之,如果有人能够体会、受用而恭敬赞叹,也不必为此感到欢喜踊动,只要想:「他已能完全了解佛法」就好了。末后,佛陀还教导我们,五蕴等所有的一切都不属我的,应当舍离,如果能这样的舍离,则能享有福利与幸福,正如有人在不属于自己的地方,例如祇树给孤独园,拿走任何东西,自己也不会在意而起烦恼一样。以上经义,与本则故事要表达的主题距离稍远而删去,仅于此略记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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