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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达吉堪布:因明论集 二、量理宝藏论释 量理宝藏论颂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30日
来源:   作者:索达吉堪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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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达吉堪布:因明论集 二、量理宝藏论释 量理宝藏论颂

  萨迦班智达根嘎嘉村著

  索达吉堪布仁波切译

 

  梵语:札玛纳耶达讷德

  藏语:擦玛热毕得

  汉语:量理宝藏论

  顶礼圣者文殊童子!

  具见一切所知之慧眼,具成众生妙善之大悲,

  具行无边事业之威力,怙主文殊上师足下礼。

  妙慧顶佩功德宝珠饰,二谛舌出空性毒蛇声,

  智悲目光反方无法忍,智者海严具德龙王胜。

  雪域千万智者之群星,虽启法称教典之莲苞,

  然至吾慧阳光未普照,无法明现论意之花蕊。

  以慧明目如实慎重见,法称论师所许之意趣,

  具足妙慧正直以慈悯,求义他众意乐说此论。

  第一品、观境

  境之法相识所知。设若声称义共相,

  无现二者皆为境。则违取彼二识误。

  若谓境有然如绳,执著为蛇本错乱。

  执杂境有故未错,由境无故执蛇谬。

  设若二种显现境,除识之外异体有,

  处可见位之他人,亦应亲睹如瓶等。

  若谓虽皆为外境,然如不见躯体内,

  错乱二相恒联己,是故他者不得知。

  内身非为可见境,是故自己亦不见。

  若谓与己常系故,彼二亦非可见境。

  唯与自心相联故,纵说他者亦不解。

  若谓相系各自心,是故言说他知彼。

  二人所诠义共相,乃互异故无法合。

  若谓各自人前有,二种心相皆雷同,

  自前呈现乃自境,未曾显现彼非境,

  是故异体所取境,焉能执著为一体?

  于同耽著为一体,应用名言故不违。

  若谓虽本是异体,然错乱为一境取。

  执为一体错乱故,成立彼非所取境。

  依理观察本无有,多数仍旧耽著境,

  如以指尖指示时,愚者误谓见虚空。

  所量唯独一自相。若谓相违许二境。

  取境式言自共相。若谓无现同所量。

  彼无境之必要力,发等相即识本身,

  浮现毛发实不成。若分析彼有实法,

  存在与否乃共相。若谓二种无实法,

  自证间接成立破。二颠倒识无有境,

  以自证所领受故,彼等即为识自身,

  无执有故乃错觉。谓若无非自相境,

  相违无实成所量。建立所说所破法,

  有实无实故无违。个别论师则声明,

  外所取境智者破,识所取境此不容,

  唯一所量亦非理。相异宗派各宣称,

  乃为本性自在天,主物尘识及缘起,

  自宗他宗所承许。传说阻隔不见故,

  非识有依根能见。乃无情故非能见,

  同时之中无相属。雪域派说境与识,

  同时即为所能取。时间同故无相属,

  无因有识诚相违。谓前刹那境为因,

  同时乃是所取境。由境已生故识成,

  同时之境无所需。由对境根及作意,

  所产生者乃为识。食等虽是生子因,

  似父母相境亦尔,是故对境有二果,

  心识亦许为二相。远离一及众多故,

  外境无有相亦无。依于世俗世共称,

  则与量立成相违。明知俱缘因证成,

  俱缘不允是他体,若为他体因不容,

  如现二月蓝识同。他遮余边能否定。

  谓心相续同有支,刹那犹如微尘分,

  由是三刹那性故,远离一体及多体。

  由是三刹那性故,一刹那成不容有,

  若一刹那不容有,显然已失三本性。

  粗尘同时环绕故,居中微尘成有分,

  三时顿时不生故,现在刹那乃无分。

  现外境乃识本身,此者显现外无有,

  习气坚固不坚固,能立真实与虚妄。

  乃至承认有外境,期间因称所取境,

  如若所知纳入内,境及有境别不成。

  第一品终.

  第二品、观识

  识之法相即明知。由境而言成多种,

  由识而言一自证,现而不定伺察意,

  已决颠倒犹豫识。伺察意终不待因,

  唯是立宗成犹豫,若观待因不超越,

  真因或三相似因。二具理由伺察意,

  若不摄三似因中,则成第四相似因。

  伺察意若非似因,则已出现第三量。

  若实决定仍非量,比量亦应成非量。

  若定仍未断增益,则非能害与所害。

  若谓虽然无决定,真假犹豫三不违。

  无决定失伺察意,成二则难立犹豫。

  或如真实伺察意,倒伺察意何非理?

  许则失真伺察意,非尔前者亦同非,

  模棱两可成犹豫,设若容有坏定数。

  若是倒识伺察意,亦应成量同等理。

  设若无因伺察意,真实一切成真实。

  若是倒因伺察意,则与意趣成相违。

  知自他宗教典识,归四识非伺察意。

  设若现而不定识,非为真实之正量,

  一切现量成非量,现量决定已遮故。

  已决识若以理究,则已成为不悟识,

  颠倒识或正量识,此外他识不容有。

  现量现在无分别,已决过去乃分别,

  境时缘取方式违,彼二同体岂可能?

  谓取种续乃现量,后知即是已决识。

  种类非为现量境,所见境无已决识。

  相违之故无同体,是现量故非回忆,

  种类相违根对境,现见前后无差异。

  若有决定非现量,执著相同乃分别,

  是故以识可遮破,现量决识同体理。

  境根极微相聚合,尽其所有刹那数,

  生起领受之心识,即为异生之现量。

  所有数目之分摄,乃以种类差别为,

  所有内部之分摄,承许归属彼范围。

  不欺不成即非量。不悟颠倒犹豫识,

  三种正量之违品,乃以缘取方式分,

  本体而摄即唯一。不执彼者非彼者,

  乃不悟识有三类,尚未入境未圆满,

  虽已圆满然未得。执彼即有非彼害,

  乃颠倒识分为二,分别以及无分别,

  彼一一分共五类。执彼复有非彼者,

  乃犹豫相分二类,现前犹豫及隐蔽,

  均衡偏重而执取。正量之识虽有二,

  然归唯一自证量,非量之识虽有三,

  然除不悟实无他。

  第二品终

  第三品、观总别

  缘取自相无分别,执著共相乃分别,

  其中自相有实法,共相不成有实法。

  实体反体总与别,显现遣余分别否,

  其他论师另行说,我遵论典讲解许。

  比量不取有实法,故彼实法非应理,

  乃遣余故智者许,比量即以反体立。

  遣异类法即总相;亦除自类乃别相。

  总别各自悉皆有,异体先后二分类,

  异体别乃他实体,先后别则遮一体。

  有称总别是异体。异体可见不得遮。

  有说总别乃一体。纵一实体然非见。

  境时形象相违别,若与一总相关联,

  生灭本体皆成一,非尔一体二分违。

  总别若是一实体,纵许有支如何遮?

  根亦应成有分别,诸违法成一实体。

  倘若谓与一一别,相系之总有数多。

  如此法相不成立,且坏一切破立理。

  传闻法相同一总,与别乃为一实体。

  相同乃由分别合,分别心法外境无,

  若外境有相同法,见前未见亦成同。

  相同不容一实法,非一不具总之声,

  一总若未现心中,执同亦非堪当总。

  部分相似普皆有,一切相同悉不具,

  亦明显违正理王,所说一切之真理。

  遣除非彼之自性,于诸实法皆成立,

  彼即遣余之总相,误为自相行破立。

  若谓外境无有总,遣余增益无实法,

  虽成与境无关联,是故失毁诸名言。

  外境自相及遣余,妄执一体而取境,

  唯得自身之法相,乃正量故实合理。

  许异体总鸱枭派,谓一实体数论派,

  诸雪域派追随彼,智者之宗许遣余。

  第三品终

  第四品、观建立遣余

  无分别以显现取,名分别以遣余执,

  彼等各有二分类,颠倒无倒共有四。

  对境所有一切性,一体不容有众多,

  众多住一不可有,一法无有明不明。

  诸现量前境尽现,一法不现不同相,

  异体不容显现一,以显现取无轮番。

  依如何存对境力,根识由此而生起,

  无则决定不生故,识境互相无错乱。

  现量亦即无分别,是故无需决定性。

  现量远离分别念,以未颠倒立为量,

  依彼抑或凭他力,决定之式行破立。

  决定青色之反体,乃分别故是遣余,

  误得照了境自相,内观自证许为量。

  当知何者具定解,依凭彼者断增益。

  决定增益二意识,以遣余而缘取故,

  谓彼二者非现量,实是彻知理者说。

  名分别以显现量,破立应成同时知。

  一事纵取众多名,实是异名非不同。

  以反体分即遣余,于彼立名有实已,

  自认显现乃错乱。否直接违而缘取,

  许为遣余之有境。假立故遣无实境,

  颠倒取境即自相。于自相之一异体,

  遣余缘取共有四。作用法相同一性。

  由习气力误为一。若谓原本同异体,

  果识一异实相违。犹如心识及药物,

  虽是相异有差别。破立一切异体事,

  同时同地即了知。遣余不同之行境,

  一体可分异反体。如词分别缘取式,

  外境耽著为异体。未了一体为一体,

  为令其知而分析。依于执著有与无,

  遣余即有二分类。凭名分别之差异,

  有无遣余亦分二。遣余乃识缘取式,

  无情外境无遣余。境遣余即自相故,

  成显现境失遣余。显现亦同境中有,

  若许盲人当灭绝。有实遣余除无实。

  由以显现不显现,对境而分有二类。

  显现自身之法相,尽其所有决定识,

  名言分别作剖析,故遣余成反体境。

  自之法相不显现,无论观待不待因,

  皆为名言分别境,是故决定亦遣余。

  真实非真及二边,分别取式有三种。

  无实遣余除有实。由有或无所破言,

  遣余亦可分二类。诸无实法无本体,

  无体性故非所知,由此于遮有实法,

  假立称谓无实已。有实皆由因所成,

  无需观待无实法,无实非由因所生,

  故遮有实心前成。若谓兔角等本无,

  然无为法二倒境,凭依显现为彼力,

  彼对境得成立有。显现彼者即心识,

  许总以量不可测,是故三种无为法,

  二颠倒境皆无量。若谓设使无虚空,

  则违世间及论典。无自相故非现量,

  无相属故无比量,是故所谓有虚空,

  绝无能立之正量。呈现蓝色乃显色,

  孔隙即未见色故,庄严孔隙之虚空,

  非为虚空之能立。谓若无为法皆无,

  则与说常相违背。外道以及声闻宗,

  此二常派许恒有,法称则于遮无常,

  安立恒常之名言。根识如哑具明目,

  分别似盲善言语,自证诸根齐全者,

  充当彼二之联络。若谓无有共相故,

  彼名应成无因者。欲诠所牵运用故,

  诸词不定观待境。宣称若尔则言说,

  法与有法成无义。境之本体同一性,

  依欲说力用二语。除直接违遣余词,

  彼即相互依存故,一者不成终无二,

  由此遣余不容有。

  汝亦直违若未除,则无法知彼本体,

  若除不晓违品故,一切名言皆成无。

  若谓非由遣直违,建立彼者有实法,

  然见一境立其名,用名言时亦知彼。

  命名之际若未除,非树木则树不成,

  设若已遮虽成树,然彼成立是遣余。

  现见有枝有叶物,于彼立名为树木,

  此名应用彼种类,种类非除遣余有。

  遮遣其余运用故,诸词具有特定性。

  所知等词无所遣,彼者否定实相违。

  彼纵无余有实法,然有假立而否定。

  谓若汝之彼反体,乃有实法同共相,

  无实则无必要力,是故反体无所需。

  于此藏地多师许,有实反体为有实。

  若尔则于总所说,此种过失难消除,

  遮遣非树彼有实,若是沉香余非树,

  余若是树沉香非,彼之自性非他故。

  受持法称意趣者,反而破斥大师理,

  如栖林间之猴群,粪便洒于绿树中。

  反体不成有实法,若析心识缘取式,

  一切有实皆具足,是故遣余无此咎。

  由此纵说一词语,亦具破立二功效。

  二法不容是一体,反体本性不成立,

  是故依凭说反体,成立自体之有实。

  谓诸异体若无总,莲花以及蓝色等,

  诸法不汇一体中,由此应成同体无。

  青莲蓝色非异体,遣余分之又摄集,

  分别识前乃同体,非取自相根行境。

  亲睹建立及遣余,净目明慧兼备者,

  彻见因明之所知,实相真理如佛陀。

  第四品终

  第五品、观所诠能诠

  个别派系谓瓶等,外境自相是所诠。

  自相分开而确定,无边无法立名称,

  纵是运用名言时,亦难获得初自相。

  过去未来非所诠,彼者无有自相故。

  若依名言诠自相,眼根等则无所需。

  外境无有关联故,诸根不能执相属,

  衔接所谓彼即此,乃伺察故是遣余。

  最初应用关联时,虽已指示自法相,

  然于共相取名称,为用名言而立名。

  若根能取杂语义,即使无名亦应知。

  若谓随从根门意,见名混如无分别,

  否则见觉境异体,了知外境不现实。

  有无分别之二识,顿时取一照了境。

  纵次第取然速疾,故诸愚者执为一。

  识亦乃为自法相,是故命名不应理。

  若谓词语不诠别,类总所诠故无过。

  外境无总设若有,于彼命名无需力。

  谓予与总有联系,自相命名知自相。

  弃无必要能力总,于真自相立名称,

  若言自相无边故,无法立名此亦同。

  雪域派与声闻宗,许名言义真所诠。

  于不相应行立名,如何了知无关色?

  犹如诠说瓶子中,不能了知无关牛。

  若谓虽然无关联,相同错乱而取境。

  相同致误则时境,偶尔错乱非皆误。

  此乃恒时错乱故,非由相同致错谬。

  由名所知与能知。由讲用者之差异,

  各各有二共有四,讲时分析而精通,

  入时误为一体得。外境与识为自相,

  二种共相乃无实,此等四者非所诠,

  故胜义中无所诠。

  分别本性即错乱,浮现名言义共相,

  于彼耽著为外境,彼即假立名所诠。

  迷乱习气熏染故,命名之时混合立,

  名言时亦如是知,故虽错乱亦真实。

  谓名义若未遮他,则成有实为所诠。

  胜义之中虽不遣,显现遮遣乃迷乱。

  不许共相为迷乱,是故岂能同彼等?

  若谓诠说分别像,则成心识为所诠。

  自相反体非所诠,错乱假立乃无实,

  是故为令世人入,于分别像立名已。

  谓若遣余总立名,则与不相应行同。

  义共相若成实体,汝真实然为无实,

  是故知无遣余境,则无所诠与能诠。

  谓无所诠错乱妄,是故毁坏诸名言。

  以错乱式取自相,是故名言实合理。

  借助术语知关联,错乱关联无所需。

  自相以及义共相,二者误解为一体,

  纵于此三立名称,然无错乱无真名。

  于此自相及共相,误为一体令趋入,

  命名老人立名称,依此错乱取外境。

  名言真实所诠无,耽著所诠乃自相,

  误为相属而实行,取境士夫不受欺。

  所有遮破及建立,观待相违相属故,

  观察正量法相前,当析相违及相属。

  第五品终

  第六、观相属

  二法不容有一体,一体相属亦不容,

  各自本体而存在,诸有实法无相属。

  无有本体无实法,若有相属成有实,

  何法不舍其他法,即诸相属总法相,

  有实互不混淆故,无实无体故皆无。

  一体无有二种法,无有二法无相属,

  是故所作与无常,外境之上无相属。

  若谓所作及无常,反体于声不成立,

  则成三相不容故,境有同性之相属。

  一实体境虽相同,诸反体于境若有,

  反体无关则非因,相属成果或异名。

  非前后则无彼生,若有前后无其一,

  是故有实无实法,无有彼生之相属。

  设若宣称灭与生,存在连结之相属。

  彼若为常非有实,无常则成无穷尽。

  若谓相互不观待,火与烟间是相属。

  若尔目睹单一者,亦应决定二相属。

  因果彼此观待利,是故相属不抵触。

  因果有实与无实,所利能利难合理。

  谓无不生是相属,则左右等成相属。

  外境无则不生属,依观实体反体破。

  有谓自相无相属,因果种类有相属。

  种类若是因果性,不离先前之过咎,

  若除此外种类有,总时遮破已究竟。

  依此可将俱会集,差别以及差别者,

  能作接触等相属,所有观点一并遮。

  有谓枣核依铜盆,彼为俱有之相属。

  有谓无常依常有,称为会合之相属。

  有谓所作无常等,聚集一境之相属。

  有谓依他知他法,即是差别法相属。

  有谓灭因现在果,称为连结之相属。

  有谓我与所作二,则具能作之相属。

  有谓眼睛见色法,乃是接触之相属。

  主仆以及配偶等,皆是相属愚者说。

  承许外境有相属,依观一异而遮破。

  若谓俱有等相属,以遣余连而理解。

  俱有者等有能害,若无能害摄二中。

  法称论师已弃之,多数恶念愚者取,

  服呕吐药所吐物,除非犬外谁食用?

  分别念境之前依,世间名言而分摄,

  前后分别而衔接,立照了境应相属。

  所作无常心连结,境前若成乃境属,

  境前彼等若不成,非境能立辩方说。

  假立亦有二类别,相符事实与不符,

  相符获得照了境,堪当相属另者非。

  若谓无则不生烟,若无彼者成无因,

  若有彼者即已成,有实法之相属也。

  纵有外境之烟者,设若无火则不生,

  然执前后而衔接,非分别念无法连。

  法相名相之相属,以及总别之相属,

  皆以错乱立一体,方得成立非其余。

  谓凡有彼灭如瓶,声亦有即自性因。

  已生之法决定灭,无需其余之灭因。

  谓灭观待他因故,此无观待不成立。

  所毁灭事有实法,灭法无实此二者,

  皆牵涉灭之名义,然二者悉无需因。

  瓶灭无实不待因,有实自成何需因?

  他因所作彼不灭,是故成立灭无因。

  谓灭无实因所作,若尔自成无观待。

  无实法由因所造,及因何者皆未作,

  彼二意义实相同,如见无与无所见。

  谓聚齐全然如芽,此无观待不一定。

  此等聚合皆变迁,观待之故非不定。

  谓所作亦观待时。若观待时所作变,

  则成毁灭无观待,不变如前无损住。

  谓聚无变之一体,是故此因不成立。

  聚合犹如后萌生,一体之故初应成。

  谓纵一体有障碍,是故生芽不决定。

  有障无障异体故,虽许一体已成二。

  谓青稞因相聚合,待生稻芽无观待,

  然由稻芽不出生,是故此因不一定。

  稻芽观待自种故,是无观待因不成。

  谓作有非刹那灭,观待毁灭之因也。

  苗芽观待各自因,有实灭非待他因,

  灭法无实无需因,是故不需他灭因。

  成直接违一实体,此外他法悉非理,

  有碍无碍皆一致,彼三太过不遮此。

  谓如乌鸦会有白,有实法常不相违。

  常者若不起功用,乃无实故实一致,

  若能力变失常有,若无变则违能作。

  何法非作彼无实,如虚空常亦无作。

  有法常有之遣余。遮有实即所立法。

  谓宗法以现量成。缘取所破无需生。

  有谓唯一分别受。邪分别皆不容有。

  是故刹那而空无,破起功用之因成。

  谓自性常诸分位,变化故可起作用。

  二者若一二法违,若为异体违能作。

  谓虽无有刹那灭,然有粗大之改变。

  起始刹那若不灭,粗大改变焉容有?

  遮破能起功用者,周遍成立无实法。

  言有害因之前行,无观待因非密意。

  是故对治二邪念,方宣说此二种因。

  谓以五层定因果。太过分故此非理。

  因果即是能所利,因分近取与俱有。

  彼即随存与随灭,有此二种三层次。

  法相不成之太过,误他于此无妨害。

  凡由非因所产生,彼者即非彼之果,

  形象相同而误解,假立彼之名称已。

  石及柴等非火因,火因本为火微尘,

  微尘合而为一因,方是石柴等如根。

  抑或前后之因果,互为异体而存在,

  犹如由从火与烟,所生之果烟有别。

  单独自相及共相,相属事相非应理,

  乃是唯独于共相,误为自相之遣余。

  能乐欢喜论师言,凭借伺察定相属。

  诸尼洪师则承许,依凭正量定相属。

  依量之力所产生,具有遣余决定性,

  错乱伺察一实法,由此决定彼相属。

  有实外境无相属,二种相属皆增益,

  共相误认为自相,由此生起相属念。

  第六品终

  第七品、观相违

  何法能害于某法,此即彼者之违品。

  违品有实不并存,无实互绝之相违,

  观待对境之差异,而承许有此二种。

  许不并存能所害,若经分析非应理。

  是故所害与能害,犹如因果为异体,

  令其所害无能力,此因即称能害者。

  诸不并存相违者,有实法涉能所害,

  彼乃相续非刹那,即是所生能生故。

  谓刹那若不相违,相续不成违非理。

  由从前前刹那中,前所未有后后生,

  于彼增益为相续,能遣除之无过咎。

  谓违微尘若并存,则已相违不并存,

  不并存则毁一者,由此因果成同时。

  有者承许已隐晦,有者则许遇而转,

  个别承许无接触,此等常派皆错谬。

  设若并存失相违,若转则违许常有。

  是故微尘生微尘,令无力故不相违。

  有谓三成事刹那,有说长久相共存。

  长期共处不并存,此一相违实稀有。

  接触令无能力生,三刹那境违品灭,

  生起决定令增益,不复生即识相违。

  谓一刹那若无分,则粗相续皆成无,

  如若有分成无尽,故三刹那难消失。

  刹那原本无部分,相续亦唯刹那生,

  微尘刹那不同故,于三刹那灭违品。

  有者如是而声称,冷触无阻之功能,

  生具功能无功能,如何冷触无需用。

  冷触无阻之功能,乃二刹那近取因,

  值遇相应俱有缘,方可出生彼之果。

  谓所断体或断种,无论如何亦非理。

  亦有断种之对治,定无增益无二过。

  犹如相属此相违,亦于实境不成立,

  唯以分别念增益,而安立此为相违。

  除非可见不可见,无定相违之他量。

  谓冷触灭火共相,不定具力则不成,

  有者说用具力因。自体唯依火共相。

  若谓某法离他法,即是互绝之相违,

  分类直接间接违,间接违亦许二类。

  实体反体之相违,各有二种共六类。

  若离他法是相违,所有相属成相违。

  若承许此相违破,相属则立皆失毁。

  谓异体属或无关,是自本体遮他体。

  相违可得遮破故,可见不得成无需。

  说异体法是相违,实是假立如相属。

  依因与识之差异,安立一体与异体。

  异互利害属与违,无利无害唯他体。

  遮非自即直接违,间违自破非能遍。

  谓蓝等非违不破,是互绝而非相违。

  互绝相违遮一体,是彼以非彼者破,

  互绝之二有实法,可见不可得遮破。

  第七品终

  第八品、观法相

  三法周遍诸所知,是故阐释彼安立。

  法相能了境之法,名相所了心之法,

  事相所了所依法,彼等即是能所立。

  三法悉皆需理由,若无一切成错乱。

  有谓法相具实体,无需法相需无穷。

  有谓义虽无所需,建立名言则必需。

  余谓义需其名相,同彼如因无穷尽。

  安立之因未决定,所立之果若决定,

  法相已成无必要,未定无尽皆失坏。

  因事相立所立义,是故无穷无过失。

  三相垂胡未决定,唯定所作及花白,

  无常黄牛亦应知。许谓名言亦复然,

  若无可耽非所知,设若有可耽著事,

  则彼乃后之法相。若尔枝桠亦复然,

  无有枝桠非为树,彼有枝桠则树木,

  亦成法相无止境。谓枝虽无他树枝,

  然枝本身即建立,与檀香树无别体,

  是故不成无穷尽。名言纵无第二者,

  名言自身之法相,建立所知本体故,

  名言岂成无穷尽?何时了达名义系,

  尔时名言得成立。因及法相此二者,

  各有二类总及别,总别以三论式竟,

  第四之后无所需。谓若三相无三相,

  不成因有则无尽。三相唯一烟之法,

  无差别而无他法。依于此理亦能除,

  法相应成无穷过。有谓安立名相因,

  因相何故不同此?有许三法皆齐全。

  待名相故此非理。乃遣直违义反体。

  雪域诸师承许言,法相之过归摄三。

  运用论式视为过,则义反体无转他,

  若未运用定为咎,不住事相成无义。

  此等过失若合理,智者顶饰何不许?

  不遍过遍不容有,即是法相之总过。

  名言义之诸否定,唯此三者别无他。

  谓立事相与不立,法相不容有事中,

  遮遣抑不遮名相。彼二辩论不害此。

  有谓法名一实体,名言许为名事相。

  名相即以名为体,故见法相之根识,

  亦成有分别识矣,证成义理亦实有。

  名相事相亦非理,命名运用即名言。

  具有缘由名言识,即是名相之法相。

  事相命名予理由。如是知已三门行,

  依此形成彼名言。乃观待义之名称,

  是故彼者为假有,有实不成故假立。

  谓法名相非一体,则自相因不应理。

  名言之义误为一,由此运用名言者,

  世间事中不欺故,焉违共许之比量?

  法相所依即事相,分类有二真与假。

  有谓三法自反体,即自行相可显现。

  倘若如此则三法,应成无分别对境。

  是故显现之反体,非为三法遣余前,

  浮现三法自反体,则有遮破及建立。

  法相名相自性联,事相多数暂时系。

  错乱执为一体性,受故法名相属成。

  事相名相之相属,智者现见而回忆,

  于愚者前需建立,忆名名言之比量。

  三法各二总与别,属此论式共六类,

  反体亦六论式中,法相事相会无过。

  谓属此论式法相,于事名相若遮遣,

  成遮事相之垂胡,若不遮遣则过遍。

  遍义反体不遍于,自反体故无过失。

  谓名相违遮名言,直违事名无诤论。

  是故有者显相违,相同论式亦容有。

  谓法事相境一体,异体量不等皆误,

  实有假有决定性,事法等量一本体。

  彼等相互皆颠倒,安立于此无妨害。

  不欺及明未知义,称为异名或分说。

  法相若以二安立,名相亦应成二体,

  若许法相名相二,总法相一不容有。

  遣不遍式此非理,区分为二非意趣。

  无需不遍不容有,承许悟真义者具。

  不欺及明未知义,相同了悟自相故,

  名言量及胜义量,皆可运用此二者。

  其中不欺具作用,作者所作三本性。

  谓不遍于量无实,于染污识则过遍。

  分析自相有无故,应理染污说欺惑。

  依量之力引定解,定解违品乃增益。

  彼之法相弃真理,分别他边有二类,

  分别倒识及怀疑。有谓未悟骤然中,

  了悟尚未遣增益。比量非由显现取,

  乃是遣余彼对境,执著同他无有火,

  是故许为颠倒识。定解增益此二者,

  对境本体时间中,观察一体及异体,

  三种辩论不害此。定解增益耽境一,

  耽式相异故遣余。非量真实已遮破,

  真实分说即错谬。是故正识即为量,

  由此理当作分基。分类现量及比量,

  观察彼等一异体,二量皆是有实法,

  是故非为遮一体;观待对境一与异,

  即非一体非他体;是故心之本体一,

  观待对境为异体。比量非境与自证,

  一体故离诤过失。所量二故量亦二,

  除此他数已遮故。名称释词及说词,

  彼者释说有四类,相违以及不相违,

  时尔相违时不违。此等名称种类词,

  诸位智者分二类。有许境时及行相,

  错乱之分为现量。无自相故非现量,

  由因决定可比量。有者声称取色识,

  彼于所触是现量。不明处之差别致,

  因法误解为现量。有谓分别境时相,

  错乱之故非现量。分别错乱然不障,

  根识犹如取蓝量。个别师言是非同。

  不同对境异体故。有谓依于珠宝光,

  推知宝珠非比量。若尔稻芽稻种等,

  果因多数成荒谬。谓因所立纵错乱,

  外境及分乃正量。如是之因无三相,

  证成无有因差别。谓彼等量决定者,

  由自他何所证知?有者承许自决定,

  个别宣称他决定。此二弃理说理许。

  二种境证与自证,以及比量自决定;

  初者心未专注者,诸具错因他决定。

  依起作用具串习,比量悉皆可决定。

  有谓对境及本体,分析不容他决定。

  彼等现量与分别,作用混淆一起已。

  显现有实之有境,遣余之前有破立,

  遮破则有遣除立,及不遣除二方式。

  有谓直接与间接,亦是建立与遮破。

  比量成为间接知。若非则成第三量。

  是境是识有境识,由此建立二二四。

  遮破反之分为四,破立亦以量证实。

  所谓间接之证知,意趣作用或比量。

  第八品终

  第九品、观现量

  谓领受断增益错。现量不误离分别,

  分别名言义执著。不错乱彼有四种,

  由从对境及所依,补特伽罗现量分。

  四种现量经部许,有部三类唯识二。

  分开而立法相误,是故根识不错乱。

  根即取境之能力,随存随灭决定成。

  明现成立无分别,取自相故不错乱。

  根即不共之因故,称谓根识如鼓声。

  对境根识此二者,无间所生即是意,

  依之而不错乱识,乃意现量之法相。

  意现量虽有多种,犹如根识一自证。

  无错乱故是正量,无相续故非决定。

  从有色根而生根,是故根识具相续,

  意根中非生意根,是故彼者无相续。

  轮番以及相续际,二者悉皆有能害。

  是故根者乃根识,不共之因成意缘。

  即自证故非他续,由此现量三步同。

  缘取他境观待根,是故此中无二过。

  证知自之本体识,即是现量智者许。

  自生前所未有生,自证唯遮无情法,

  是故自证及自生,无有相同之时机。

  分开安立法相妄。修生无误真现量,

  所有迷乱似现量。三种圣者三现量,

  有学无学分为五,彼等有现及无现,

  各有二类共十种。善修方便及智慧,

  互为因缘将成就,如所尽所有本智。

  三世以及一百劫,三大劫中彼究竟。

  方便薄弱二解脱,具习气故非本师,

  修习方便明万法,断习气故即遍知。

  已决识及决定识,乃分别故非现量,

  所有瑜伽之现量,皆现量故成立量。

  异生凡夫之正量,由决定性行取舍,

  离分别念诸圣者,由等持行经论说。

  不可思议智慧者,彼之智慧无法测,

  言词特征若决定,亦能推知前生也。

  串习圆满明了彼,遮他边定而证实。

  于此有谓依所依,识之初始最终二,

  以火及灯作比喻,凭借现量可成立。

  无尽自证不证实,灯火作喻非应理。

  心不观待他因故,依因前际无始成。

  因聚齐全无障碍,依因后际无终成。

  谓业身心轮回因,为断二者经苦行。

  无力无益无需故,尽业灭身非正道。

  生因无明由其中,亦起烦恼业轮回。

  从此处中生他处,彼之贤劣业所为。

  慈等与我不相违,因非能断轮回根。

  无我与我相违故,现见无我彼即除。

  种子虽非有初始,然为火焚见后际,

  如是轮回虽无始,然见无我成后际。

  生起明心因已齐,无障碍故决定起。

  串习畏等生明受。无二取故成无谬。

  有谓不能不知晓,不稳故无断解脱。

  非自性故有方便,及除因故解合理。

  谓以跳水熔金喻,成立串习非容许。

  观待勤奋不稳固,复生起故不堪喻。

  谓由修习空性悲,变成彼性虽可能,

  然诸所知无有边,建立遍知实困难。

  主要之义不欺惑,乃是遍知如众聚。

  了达一切必要义,诸智者称一切智。

  悉皆云集而听闻,黄牛虽无非过失。

  抑或凭借比量者,成立彼为一切智。

  纵经劫间有所说,然于镜内顿时现,

  如是所知无止境,佛智刹那即彻知。

  所有错乱之心识,即承许为似现量。

  彼有分别无分别,无分别亦根与意,

  分别有三说六种,为除邪念而分说。

  见与决定立量果,接触证境许量果,

  说彼差别差别法,有许根识为量果。

  所立能立之因果,承许此二为量果。

  彼者自证量果者,立识宗派多数同。

  境证派依各自见,分别安立量果理。

  诸位智者承许说,火之自相为所量,

  烟生遣余识即量,证知彼者乃为果。

  现火习气精藏中,生起现烟之习气,

  是故于士不欺惑,称谓比量智者许。

  第九品终

  第十品、观自利比量

  比量有二其自利,由三相因知本义。

  宗法即法与有法,聚合宣说乃真名,

  为持彼之一方故,任意一者用假名。

  随欲说依前命名,理解彼义即真名,

  依彼个别之缘由,了达他法许假名。

  聚义即是宗法名,诸智者前原本成。

  立名观待余相似,以及相属之理由。

  法取所立之名称,相违之因妄执真,

  为遣如此邪分别,或就组合而命名。

  若说有法具错事,若遮诸边延误时,

  若说真名失声律,为轻易知故说宗。

  谓宗有法皆等同。就共称言有差别。

  与法相属宗法名,即所诤事如具手,

  与法相属有法名,不能确定如具首。

  法与有法非所立,彼等不具法相故。

  作衡量事欲知法,彼上成立即宗法。

  谓具不具所立法,乃是同品与异品。

  思维二品直接违,复虑出现第三品,

  有师不知量对境,分实反体而说明。

  称实体法一异体,反体依于自反体。

  实体反体如何分,无法决定其二品,

  二者所涉实反体,诸智者前见成立。

  若于外境行破立,量之对境不得知,

  若于心前行破立,将成有无不定矣。

  不许欲知为宗法,故观待事初成无,

  若不许初观待事,宗法法相实难立。

  初观待事定二品,其余二种观待事,

  决定有无同异遍,启齿而说亦极难。

  宗法二品若一体,亦以反体而区分,

  诸因皆堕真违中,不定之因岂可能?

  若许所知定二品,观待事三诚相违。

  若许观待事亦二,观待彼因成二相。

  决定同品异品二,此阿阇黎不承许。

  若随实体与反体,各自分开毁名言。

  依自反体而建立,观察此理无实质。

  谓若二品非直违,一切破立皆失毁。

  破立非由二品为,定量相违相属证。

  依因所立相属力,决定有无随存灭。

  宗以所立之总法,相同不同乃二品。

  相同对境之宗法,假立遣余非二者。

  于此无有他说过,论典意趣亦仅此。

  所谓实体即有实,遣余之外无反体,

  是故实体与反体,误为一体行破立。

  依于有实无实法,以三名义立二法。

  谓烟因中灰白物,三相之因总所知,

  观察同品异品摄,则已失毁量安立。

  烟及三相二遣余,与灰白色及所知,

  自相紧密相联系,反体联二故合理。

  遣破法因之二品,四种辩论他答错。

  无遮名言即无遮,总反三品故合理。

  凡是安立为因者,悉皆依赖三种事,

  真实任一事不齐,然识前许观待事。

  于依遣余行破立,分开实体及反体,

  二品辩过无妨害,精通量之对境故。

  一相直至六相间,相似安立许他错。

  宗法成立相属定,即因无误之法相。

  二相及以同品遍,引出异品二过无。

  可定非因怀疑故。决定是因能了故。

  于此无有他说过。有者承许所诤事,

  所差别法因事相。非有否定依诤事,

  而是我等无诤议。别有否定无同遍,

  所立之法与其同。因之事相即遣余,

  于此无有他过失。具此法相之此因,

  分门别类成多种。具德法称阿阇黎,

  由论式言定三类。遮破所破具三相。

  体不可得有四类。相违可得分二种。

  四类热触灭冷触,故说论式十六种。

  功能无阻非为火,无相续故非能灭。

  论中虽说多安立,能灭即是前十二。

  真实互绝之相违,因与立宗无论式,

  然而彼所差别法,能遍相违可得因。

  以量有害之相违,亦属能遍相违得。

  实法相属已遮破,谓不并存聚生错。

  相属境反属法反,故反相属心前成。

  证成其是具三相,本体无别自性因,

  彼之同分摄其中。一故不染他体过。

  证成其有具三相,彼生相属即果因。

  彼之同分摄其内。立异体故无过失。

  有谓相属分九类,能知相属有四种。

  于此安立相违背,非符论典之意趣。

  凭借能所之差别,相属不知所立法,

  唯依彼体或他义,相属之力方了知。

  某因三相不成立。宗法因无不成因。

  宗法外境或心前,即是不住不成立,

  论者一或双方前,不能成立分析说。

  不定生起犹豫因。非宗法外不成立,

  不共不定有四类。异于宗法俱涉共,

  分类正余不定因。见于二品不断异。

  真正有余见同品,而于异品未现见。

  异品中见于同品,未见相违之有余。

  因成遍反即相违。不得自性因中摄,

  是故相违有二类。刚刚勤生无常果。

  恒常不变故相违。无常变故不同此,

  如是无变亦非理。不可得因若分三,

  反之相违亦成三。有谓以法及有法,

  差别而有四相违。明说暗说法有法,

  相违是以欲说致。若谓真因亦相同,

  作用渺小故置之。意图所说此二者,

  同等乃为所立故,证成利他相违等,

  此三相违外不许。遮破他边固定性,

  安立为因定数四。所立之因有四种,

  功能亦当有四类。集量论说具五相。

  理门论中所立许。于此不遍及过遍,

  于因等同无诤辩。承许所立之事相,

  分为真假证成妄。名言共相执自相,

  即是所立之事相。此立有实及无实,

  无有诤论之时机。相违成立宗上抵。

  五类归纳说四种,由对境言比量分,

  由此相违说四类,现量比量事理量,

  承许共称乃增益,是故归属比量内。

  谓如比量则现量,亦当分为二相违。

  承许唯一是果因,可说不以现量成。

  立宗即与受相悖,即是现量之相违。

  如若三相事势理,抵触立宗因相违。

  可信之词与立宗,抵触信许之相违。

  彼分承许与自语。余谓圣教与自语。

  阿阇黎许语差异。集量论以一比喻,

  阐示圣教与自语。理门论教另说喻。

  二量不害二所量,自语不害隐蔽事,

  即是佛语我等教,说为归摄比量内。

  是故以理成立教,乃是正量若不成,

  则与自语等同故,即承许为能障性。

  非凡共称教皆量,以量成立即圣教,

  先许后察愚者举,先察后许智者轨。

  谓违他教亦成彼。贪等非法离贪法,

  非断见者一致说,沐浴贪等因不违,

  如此诸论非圣教。若谓自语及论义,

  障碍之中仅生疑,彼乃无咎之所立,

  故非宗法之过失。此非由依障碍中,

  生起怀疑成为过,是由彼词不证成,

  所立安立为过失。立宗表明自意乐,

  如若相违毁立宗。是故有过之言词,

  辩论之时招自负。立宗与世共称悖,

  即是共称之相违。声论派师所承许,

  名义直属前已破。随意所说已证实,

  是故共称亦成立。依有之因能遮破,

  怀兔即是月亮说。此无比喻凡有者,

  所有名词可说故,名词之义存在者,

  可称月亮故相违。世间使用名词成,

  承许彼者即共称。彼于一切所知法,

  可故共称遍一切。有称则谓共称词,

  于未共称违世间。于诸所知皆适宜,

  用共称名如烹饪。可共称于事成立,

  然依名称与说意,名词若成即说成,

  故谓名成之共称。依于共称比量证,

  相违不误不可能。共称若由事理成,

  如比量境成决定。依欲说意所命名,

  诸名无有何不用。是故涉及一切故,

  共称于境不适用,此说他喻难寻觅,

  非共同因如所闻。乃为讲说共相时,

  怀兔作为比喻已,说明遍及诸所知,

  达哲非树等亦同。冰片以及银水等,

  以月亮名共称他,彼作比喻而证成,

  具凉光月共同因。诸所用名乃共同,

  若于一成于众成,此者乃为事势理,

  若破共称亦坏汝。是故随欲所命名,

  显然普及一切法,予以遮破世间害,

  故违共称即意趣。有者将此分二种,

  术语名言之共称。若尔名言非此义,

  法相如是前已遮。谓直耽著之可说,

  术语共称亦有二。讲时虽有此二种,

  而应用时无差别。是故二种之说法,

  讲成直说耽著误。前者名已成共称,

  无比量故不可破,抑或彼无对立方,

  由此决定故能害。后者说明此共称,

  比量对境之差别。若知此理则成立,

  共称相违智密意。

  第十品终

  第十一品、观他利比量

  他利比量自所见,于他宣说之语言。

  立论敌论见证者,次第立破与裁决。

  辩论双方以功过,实施制服及摄受。

  如是而说有胜负,非尔无二论中说。

  妄言谄诳虽制服,不许彼者有胜负。

  世许夺施制服摄,取舍宗派则承许,

  正士折服及受持。负处双方共有四,

  乃知理者之意趣。立论三二共六过,

  敌论三二亦有六,见证有三皆有一,

  雪域派师许十六。若是负处前含摄,

  非尔非为所制服,于见证者无负处,

  竭力而为太过分。坏宗异宗相违宗,

  舍宗异因及异义,不可解义与无义,

  缺义重言不至时,缺减增加不能诵,

  不知以及不能难,认许他难与避遁,

  忽视应可责难处,责难不可责难处,

  离宗义及相似因,即是足目本师说,

  二十二种之负处。于彼具德法称师,

  说彼部分非负处,若是负处可归二。

  所谓坏宗之负处,即是说非能立支。

  所谓异宗之负处,了知遮破归不定。

  立宗与因等相违,若说立宗无所需,

  未说则成因三过,因无过失非负处。

  舍宗归属不定中,第二负处乃无义。

  异因如若词圆满,不定未完非负处。

  异义立论不定故,负处敌论非过咎,

  由说而言予折服,非为除此之负处。

  无义说非能立支,此外他者实非有。

  不可解义非义名,摄于说非能立中,

  具义说三敌论者,不解绝非立论负。

  缺义诬赖无关语,归属非能立支中。

  不至时即序颠倒。如若解义非负处,

  若不解义则归属,说非能立支之中。

  缺减二支之过失,无立宗等非负处。

  增说摄于非能立,汝之观点非负处。

  重言词重非过失,义重归摄非能立,

  彼亦论式立为过,长篇故事非为错。

  不随说若敌论者,未说立论之诸言,

  非过需说未宣说,则摄不能难之内。

  不知义于敌论者,非为不能难之外。

  不能难者属不说,能立支抑不说过。

  避遁真实非负处,有狡猾归不能难。

  认许他难知不知,依次不定不说过。

  忽视应可责难处,辩双不能难中摄。

  责难不可责难处,唯不能难之负处。

  彼者所谓离宗义,摄于不说能立支。

  相似之因为负处。值遇未遇相似因,

  恒常无说与未生,果法同法及异法,

  分别无异与可得,犹豫知义及应成,

  皆是集量论所说。观理论谓增与减,

  言说未言及正理,各喻所立无常作,

  生过相似似能破,如是所许二十四,

  陈那已破法称置。未知此等似能破,

  讲说诸大论典者,多数未了前观点,

  故乃笼统分开诠。三种人有六说法。

  宣示三相真论式。五支立宗与应用,

  结论三者属多余,周遍不全故非理。

  二支亦用第三格,及第五格引立宗。

  设若立宗未言说,语未圆满故需问。

  愚前应用简与繁,二者先后无差异,

  复加末尾结束词。于智者前唯凭因。

  谓与集量之虚词,分析而说诚相违。

  彼乃第三格所摄,是故无有何相违。

  令他生起果比量。运用错误之能立,

  即似论式之法相。义理思路语言分,

  相似论式亦三种。说过而除邪思维。

  对境本体用词分,故真能破有三类。

  似能破过不说过。外道藏地个别师,

  虽作定数不合理。即不说过说非过,

  详细分类不可思。自续论式前已说。

  谓应成四分十四,诸雪域派如是许。

  能遮不能遮遣中,真似应成各有七。

  六种与半不招引,第七之半则招引。

  自续因亦同等故,因无周遍相违故,

  似能破定非理故,应成分四不应理。

  分二不成属多余,相违似应成减缺,

  无因遍成实错谬,是故应成非十四。

  说承许而立不许。建立应成具三相,

  虽非真实证成语,反之则有立法相。

  有谓应成法倒转,引出建立之言词。

  应成语引自续因,宗法失毁诸论式,

  应成语引自续义,语言反之非如实。

  真应成反不引义。当知果自性法相,

  三不可得不招引。余真因皆引能立。

  倒转四种引自类,招引异类有十四。

  说许未立不承许。谓若承许乃是因,

  则成容有第四因,承许若不堪当因,

  以应成证不合理。于他遍计之假立,

  以应成证无过失。雪域诸师如是说,

  应成答复三方式。相违不成变成一,

  若许似因变成二。最终一切相似因,

  皆摄不成一者中。若谓不成分二同,

  抑或相违彼成错。是故智者应成答,

  以四方式而答复,以答不能颠覆者,

  随从彼乃智士轨。何者了知诸破立,

  正理论典之教义,彼等智者得受持,

  圆满正觉教真义。

  第十一品终

  以往生世反复依,精通智者潜研习,

  今生略闻一二次,根嘎嘉村论遍知。

  全胜陈那法称师,集量释量彼诸释,

  通达了知因明理,造此正理胜理藏。

  为摧淡黄足目师,裸体派师鸱枭子,

  受持现世美论士,声闻雪域诸论师,

  彼等恶劣邪寻思,方造此部大论著。

  虽具些微智力未得善说髓,

  日夜勤奋论典略知未究竟,

  时刻精进禅修背离佛喜道,

  浊世满足之士慎思依智者。

  弃说七论正理即如此,老生常谈我说此法理,

  知理智者纵然欢喜此,多次听闻亦非愚行境。

  依凭善说启开慧眼已,如实善示所知真如义,

  以此善愿得见万法智,而成一切有情之依处。

  此《量理宝藏论》,乃出生于印度北方雪域,于声明、因明、声律学、诗学、修饰词、辞藻学名言之一切学问无所不知、具有讲辩著才华、无误通达《集量论》与因明七论、于教理窍诀获得智慧光芒的释迦比丘根嘎嘉村吉祥贤,舍弃措辞语调,浅显易懂而诠释,于萨迦寺撰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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