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佛教导航>> 五明研究>> 五福文摘>> 人与自然>> 地球母亲>>正文内容

转基因大米:福建“叫停通知”被叫停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7日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佚名
人关注  打印  转发  投稿

  饱受各界争议的转基因大米在福建被多部门联合“叫停”,为何十余天后“叫停通知”就悄然消失?悄然消失的“叫停通知”

  12月初出现在福建省粮食局网站上的叫停转基因大米的通知,已然不见踪影。

  第一个地方政府出台的“禁止销售转基因大米”的行政规定,十余天后就被叫停。

  12月3日《福州晚报》首先报道了由福建省粮食局牵头,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农业厅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四部门签发的“福建四部门关于加强转基因大米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禁种植、加工和销售转基因大米。

  转基因农产品多年来在中国备受争议,但一直未有政府部门给出明确定论。福建此举,立即引起多家媒体转载、网络发生激烈争论。

  有人立即撰文,向福建省领导致敬,并称这个决定,“意义不亚于当初林则徐火烧鸦片”。

  然而就在记者12月8日前往福建省粮食局了解该政策的具体情况时,却意外地得知该项政策发生重大“变故”。

  福建省粮食局行业管理处处长张耀和在电话中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并表示相关通知是“加密文件”,不应该被媒体公开。

  而在此后另一次电话沟通时,张明确告诉记者,因为“媒体过分关注”,该政策已经“被叫停”。

  “后来我再到粮食局网站上看时,发现那个通知已经被撤掉了,我也不知道什么原因。”12月10日,首发这个报道的《福州晚报》记者谢充灵告诉记者。

  12月初在粮食局网站发现这个《通知》后,谢充灵随即打电话向福建省粮食局了解情况,“他们当时没什么顾虑,说局里年中做了一个调查报告,然后会同其他部门出了这个通知。”

  南方周末记者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向粮食局有关部门提出了相关政府文件的公开申请后,截至发稿尚未收到正式回复。

  而记者在对参与会签的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采访要求时,被告知兼任食安办主任和副主任的两位省经贸委领导均“在外开会”,无法回复记者的提问。

  据记者了解,福建省粮食局6月份应福建省领导要求,所做的这个关于转基因大米的调查报告,起因于绿色和平组织今年4月份发布的另一份报告。

  绿色和平食品与农业项目主任方立峰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该组织在今年4月份公布的一份调查中显示,他们在中国九个地区发现有转基因稻米、米制品及转基因稻种违法销售,其中就包括福建地区。

  6月,针对福建省粮食局的报告,省领导批示请粮食局牵头,会同食安办、农业厅、工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加强转基因大米监管的具体措施,由几个部门联合行文并组织落实。

  在闽粮〔2010〕函36号中,省粮食局要求其他三部门在7月8日前将有关材料提交粮食局行业管理处,并开始部门联合会签。但是,12月初出现在省粮食局网站上的《通知》,落款时间清楚地显示,这个文件的形成在11月26日。

  一个省领导批示的落实,为什么竟然要五个月之久?为什么叫停转基因大米的方案最终又很快被叫停?

  谁在叫停“叫停通知”

  就在这个文件会签的几个月期间,福建省农业厅其实一直在忙着有关转基因的事务,不过方向却与这个文件大相径庭。

  据记者了解,从对转基因大米的监管职能而言,负责稻米研发和生产等“源头”管理的农业部门比流通领域的粮食部门更具备“话语权”。而更有“话语权”的农业厅,其实有不同的想法。

  就在这个文件会签的几个月期间,福建省农业厅其实一直在忙着有关转基因的事务。不过,方向却与这个文件大相径庭。

  2010年8月,农业厅在全省组织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培训班”,培训对象为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行政执法、研发单位和相关企业”。

  福建省农业厅科教处施恭云介绍,农业厅本来早想搞关于农业转基因的培训,“正好农业部有这个项目,所以非常重视”。

  施恭云说,在转基因监管方面,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源头管理”:包括研发单位管理、种子审定时的转基因检测、种子经营企业培训与监管以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转基因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但农业厅这个培训的内容并不仅仅是监管,还有相当部分是转基因农产品的“宣传推广”:9、10月份,农业厅还配合农业部进行了转基因农产品的宣传推广活动。

  在记者看到的一份宣传手册显示,宣传活动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描述非常正面:转基因前景广阔、技术优势明显、转基因作物已大面积应用、转基因食品“人吃了没事”,以及通过国家安全审定的转基因水稻和玉米与非转基因作物“同样安全”。

  这些宣传与粮食局对比鲜明。在福建省粮食局牵头发出的《通知》中:“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组织转基因水稻品种鉴定,尚未批准转基因水稻进入商业化生产。私自种植、加工和销售转基因水稻及加工制品的均属违法行为。”

  12月8日,农业部新闻发言人陈萌山在新闻发布会上清楚地表示,推进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应用是“大势所趋”,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农的重要战略举措;同时表示在转基因管理方面,中国在世界上来说“是非常严格的”。

  早在去年9月,国务院便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建立了多部门合作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在科学评估、依法管理基础上,推进转基因新品种产业化。”显示出对推进包括稻米在内的转基因新品种产业化的决心。

  如此,福建粮食部门主导“叫停”转基因大米的政策,刚出台没实施就被否决的命运,就不难理解了。

  粮食产业安全VS公共食品安全

  挺的人说要维护粮食产业安全,维护粮食领域的科研技术水平,反对的人说要维护公共食品安全。

  转基因作物一直争议巨大,决策层并非不知,但为何还要“推进转基因新品种产业化”?

  除了备受诟病的科技领域传统良种与转基因育种的利益纷争之外,这一切与中国农产品市场开放前后迎接转基因农产品的历史有关。

  早在1996年,国际育种巨头孟山都,就曾经把一份在国内销售转基因棉花的提案,送到了国务院,国务院领导要求东北相关研究机构做中国自己的转基因棉花研究。

  政府对孟山都的这一反应,使得“目前棉花中国基本上守住了”,福建一位农业研究机构负责人说。

  但大豆产业则完全相反:没有进行转基因产品研发的国产大豆由于成本和出油率等劣势,在市场上被国外转基因大豆打得“一败涂地”,中国短短几年就从大豆出口国变成进口国,并进而产生多次输入型食用油涨价,对“稳定压倒一切”的中国政府形成压力。

  “欧美等国家过去这么多年里,为什么没有以安全为理由禁止转基因大豆的生产,而到了中国在研发领域占据优势的水稻品种,就变成‘有极大风险’了?”一位转基因研究专家说。

  业内广为流传的故事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华盛顿大学等科研机构找到中国农科院等,愿意提供优厚的待遇条件与他们联合培养硕士和博士,“唯一的附加条件是引入灿稻63(即袁隆平研发的新品种,也是目前全国种植范围最广的品种)。”这个要求后来遭到拒绝。这位专家认为,此后,转基因水稻技术落后中国的国外巨头转而试图拽住中国的领先步伐。“目前我们的水稻科研水平还是处于国际领先地位,但是如果就此停下脚步,说不定哪天就会变成别人的市场。”这位专家认为,“不是搞不搞,而是自己搞还是别人搞的问题。”

  对于中国政府的这一态度,方立峰表示,绿色和平并不反对中国政府展开的转基因水稻研究,但是由于转基因产品对人体的危害性存在着许多争议,因此“恳请”有关部门能及时公开有关研究和审批的政府信息,并在做出大规模的商业化推广之前,能够更多地倾听来自社会各方的反馈与意见。

  方立峰比较认可福建“叫停”转基因大米政策中,跨部门合作监管的举措。

  但实际上,负主要责任的部门监管对自己的职责也相当模糊。

  福建省食品与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局的陈小姐介绍,该局在年初时调整职能,集中于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而在调整职能前,则负责协调各部门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处理。

  对于涉及转基因食品管理的具体详情,在监督管理局工作多年的陈小姐也所知不多。在采访结束送记者出门时,她还在好奇地追问,“我也一直在网上查呢,你们这次采访到了些什么内容?”

没有相关内容

欢迎投稿:307187592@qq.com news@fjdh.com


QQ:437786417 307187592           在线投稿

------------------------------ 权 益 申 明 -----------------------------
1.所有在佛教导航转载的第三方来源稿件,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各级佛教主管部门规定以及和谐社会公序良俗,除了注明其来源和原始作者外,佛教导航会高度重视和尊重其原始来源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诉求。但是,佛教导航不对其关键事实的真实性负责,读者如有疑问请自行核实。另外,佛教导航对其观点的正确性持有审慎和保留态度,同时欢迎读者对第三方来源稿件的观点正确性提出批评;
2.佛教导航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投稿,佛教导航将优先发布高质量的稿件,如果有必要,在不破坏关键事实和中心思想的前提下,佛教导航将会对原始稿件做适当润色和修饰,并主动联系作者确认修改稿后,才会正式发布。如果作者希望披露自己的联系方式和个人简单背景资料,佛教导航会尽量满足您的需求;
3.文章来源注明“佛教导航”的文章,为本站编辑组原创文章,其版权归佛教导航所有。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网站转载,但须清楚注明来源“佛教导航”或作者“佛教导航”。
佛教导航@1999- 2011 Fjdh.com 苏ICP备1204078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