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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愚的因明研究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7日
来源:不详   作者: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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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虞愚的因明研究

  淮芳[1]

  (南开大学哲学系,天津,300071)

  虞愚(1909~1991),中国现代因明学家、逻辑学家、书法家。原名德之,字竹园,号北山。浙江山阴人。1928年赴南京支那内学院,跟随欧阳竞无研究印度因明唯识学。1934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留校任教。1941年后任厦门大学副教授、教授。1956年后历任中国佛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并为中国佛教协会理事、中国书法协会理事、中国逻辑史研究会顾问、国务院古籍整理出版小组成员等。一生从事中国名学、印度因明研究。1936年出版《因明学》,阐述了因明的意义,发展历史以及因明在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变化,而重点是依据《因明入正理论》的结构阐释因明的义理。首创用逻辑概念译释因明术语,并将因明与逻辑作了比较研究。另外还对一些因明的属于给出了英文的翻译。晚年认为印度因明、西方逻辑和中国名学在其各自历史发展中所作的思维形式及规律基本一致,但趋向各有侧重,进展也不尽相同,对三者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促进其全面发展。主要著作还有《印度逻辑》等。另外发表论文《因明学发展过程简述》、《印度逻辑推理与推论式的发展及其贡献》、《因明的基本规律》、《试论因明学中关于喻支问题——附论法称对“喻过”的补充》、《<因明入正理论>的内容特点及其传习》、《玄奘对因明的贡献》、《因明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法称在印度逻辑史上的贡献》等论文,翻译了印度的威提布萨那博士的《法称<逻辑一滴>的分析》一文以及苏联舍尔巴茨基的《真实与知识》一文。

  一、 对“因明”的理解

  “因明一学,本印度教人以辨真似之学也。易词而言,因明学所言者非他事也,以令他了决自宗之真似而已。所学者何?科哲诸学之所问也。所为之术者何?因明学之所究也。何谓因明?因也者,言生因谓理论者建本宗之鸿绪也。明也者,智了因谓敌证者智照义言之嘉由也。……举凡天下事物之争端,莫非属理与非理而已。然欲辩理非理,示人以宇宙万有之真相,以因明之学为最。”[2]指明因明的性质是“辨真似”的学问,即通过“说明何者为立论者所必须之条件,而何者为论敌者所必由之途径”[3],让他人了解确定自己所立的宗的真似的学问。且是大家辨别是非的工具。

  二、 因明的研究方法

  1、 覃思本文:因明本文,精论越世。一辞一义,确有依据。非心气粗浮者所能望其项背,故读者须静心定气求之,方可悟入。初读本文于辞气朴重之处,尤当知存疑熟读,不可放松,顺序直进,治一义毕算一义。如是读竟,则可以与本文如理相应矣。

  2、 鉴别古今:因明论者,佛源有说,唯文广义散,备载群经,厥后世亲、陈那、商羯罗主、玄奘、窥基辈出,覃思精研,立破轨范,总括纪纲,规模乃定。

  3、 旁考经论:因明释例,《方便心论》、《如实论》等源有所说,唯过类等事,采纳足目,亦复不少。学者欲考核因明学发展程序,于外当旁考有关于因明之书籍。于是援引事实,根据理由,以为考证之助。于内当精研经论,以比较其得失,审察其关系,内外并进,当有大成也。[4]

  因明所包含的内容广泛,经典失传的很多,流传下来的也有很多并非以中文为载体,梵文、藏文都有,即使是中文,也大多是古文,在阅读、理解上给后学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学习因明与学习其他学科有很大不同,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前人的一些经验,给自己的学习研究提供帮助。

  三、 因明发展中的主要变化

  虞愚先生八个方面比较说明了陈那以前的因明以及陈那新因明。

  1、 五支式改为三支式:世亲以前之因明有五支式,曰宗、因、喻、合、结作法。陈那以后因明改为三支命题,曰宗、因、喻作法。盖合支可归摄喻体,结支可归摄宗支故也。

  2、 能立所立之划定:陈那以前,宗支视为能立,自行差别为所立。陈那遂以二为宗依非所乖诤,说非能立。……所立即宗,有许不许,所诤义故。因及二喻,成此宗故,而为能立。

  3、 宗依宗体之辨正:在古因明有以前陈声为宗依者,有以后陈无常为宗依者,有以前陈声自性为宗体者,有以后陈无常差别为宗体者,争论纷纷,不一而足。至陈那兴世,辨正宗依宗体之别,即前后两独名词,各得组织立敌兴诤之材料,故前陈自性后陈差别皆得名宗依,联贯两独名辞不相离性为一语,方有思想意味而为立敌兴诤之点,即此一语,为宗体也。

  4、 因支究三相之具阙:同品从正面推断以证所立之宗,而异品乃从反面确定,凡此因性之所在,必成同品之宗也。凡举一因必究三相之具阙,即此三相之具阙,于论式意思之含蕴,不难知其正与不正也。新古因明之分界亦以此为关键矣。

  5、 喻依喻体之辨正:古因明师论式,有宗因喻合结之命题,故喻支无喻体喻依之别。及陈那出世,喻支分前后二部,以指定若干事物为喻依,喻依所有之条件为喻体。喻体所以明宗因之关系,喻依乃举示若干有此关系之事实。

  6、 唯立不顾论宗:陈那《理门论》中,唯立第四不顾论宗,不取余三。

  7、 立量之审定:在古因明师立有多量,正理派之现量、比量、声量、譬喻量四种,为无著、世亲渐次缩小。至陈那仅以现比二量为真正知识。

  8、 离合作法之通遍:通遍者,因喻间必有必然不离关系之法则。详言之,于同喻时有因处,必从有宗之法,与离作法异喻无宗之法处,亦必无因之关系之法则也。前者称合作法的通遍,后者称离作法的通遍。[5]

  四、 因明的支分

  “因明论式有三支,曰宗(Thesis、Siddhanta)曰因(Reason or Middle term、Hetu)曰喻(Example、Udaharana)是也。”[6]根据英文翻译可以理解为:宗是论题,因是理由或者中项,喻是例子。只是我们知道,喻并非只有例子而已。

  “宗支原为兴诤之目的,其中有前陈后陈之分,如立声是无常宗。”[7]宗是论诤的目的,是想要对方接受的东西,即自己接下来要进行的论证的论题。

  “因支是这样的一种判断,它是被引用来作为论题底充足理由以证实论题(宗)的正确性的判断。”[8]在虞愚先生看来,因支就已经是宗支成立的充足理由了。因是为了说明宗之所以如此的。有了因,宗就已经成立了。只是,由于敌论者有可能而且极有可能不这么认为,所以才需要喻支来证明因支之所以能支持宗支的成立。

  “喻之一名,在印度云‘达利瑟致案多’。‘达利瑟致’云‘见’,‘案多’云‘边’,合言之曰‘见边’。本典(因明入正理论——笔者注)一二五曰:凡圣见解一致之事件曰见边,谓一般人共认无违之事件之关系者也。由此比况,令宗成立,究竟名边。他智解起,照此宗极,名之为见。”[9]通过具体分析喻过,虞愚先生认为:“第一,同喻法在推论上是发挥正证作用,就应当联合中词和大词。……第二,同法喻正因为是发挥正证的作用,所以到了陈那时代的‘今因明学’,在提出中词或理由之后,必须有合作法的说明。换句话说:就必须有同喻体来做推论上的肯定原则。异法喻正因为是发挥反证的作用,所以到陈那时代的今因明学,在提出同喻之后,又必须有离作法的说明。换句话说,就必须有异喻体来做推论上的否定原则。……第三,同法喻根据‘说因宗所随’的原则。应先合中词,后合大词;看出什么地方有了中词,什么地方便有了大词。异法喻则根据‘宗无因不有’的原则,应先离大词,后离中词;看出什么地方没有大词,什么地方便没有中词。”[10]在这一段中,虞愚先生解释了喻的含义及作用。同时,虞愚先生也指出“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是同喻、异喻的形成规则。同喻与因结合,是从正的方面来证明宗支的成立的;异喻与因结合,则是从反的方面来证明宗的成立。另外,同喻、异喻本身的成立又依靠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同喻依的简单枚举加上异喻体的完全排除构成的排除归纳法共同证明同喻体的成立;同时,异喻依的简单枚举加上同喻体的完全排除构成的排除归纳法共同证明异喻体的成立。虽然表面上同、异喻体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但是同、异喻体本身的成立却要借助于异、同喻体,所以二者是缺一不可的,缺了任何一个,都会导致剩下那个的可靠性出现危机。当然,这有一些循环论证的味道,但在以论诤为目的的三支论式中,循环论证并不妨碍立论者的胜出。

  总的说来,因支是证明宗支成立的,喻支是证明因支成立的,即因支为何能证明宗支成立。可以说,因是宗的因,喻是因的因。因此,因明三支论式,其实就是一个不断寻求“因”的过程。

  五、 因三相

  关于因三相,虞愚先生首先给予其英文翻译:“云何谓三相?一遍是宗法性(The whole of the minor term must be connected with the middle term),二同品定有性(All things denoted by the middle term must be homogeneous with things denoted by the major term),三异品遍无性(None of the things heterogeneous form the major term must be a thing denoted by the middle term)是也。”[11]将英语翻译过来就是说,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所有的小项都必须与中项相联系。第二相同品定有性:中项所提及的所有事物必须与大项提及事物是同类的。第三相异品遍无性:与大项异类的事物都不在中项所涉及的范围之内。基本上表达了因三相所提出的要求,但在使用大项、中项、小项时有将三支论式与三段论相比较进行研究的倾向。

  在分析因三相时,虞愚先生写道:“夫所谓三相者,即因对于同喻异喻有二种关系,合对宗之关系凡三也。第一遍是宗法性者,为因应于宗之有法遍满之性质者之意。换言之,是因必为宗之前陈所有之或一事件,及因对于宗之前陈,其范围必相等,或较大而后可。不尔,亦不能成立也。……第二同品定有性者,何谓同品?谓若一物与所立宗中法齐均相似,义理品类,说名同品。质言之,则因必关系于有宗之后陈(宾辞)性质之意。……由此可知第二相因与后陈须有同品必然性之关系也。第三异品遍无性者,何谓异品?谓除宗外余一切法(体通有无),谓若诸法处无,因之所立,说名异品。《理门论》云:若所立无,说名异品。但无所立,即是异品。换言之,于异品之中,须是遍无,如虚空等,若有其常,周遍推求,见非所作之性义也。”[12]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第一相的叙述中指出:因对于宗之前陈,其范围必相等,或较大而后可。也就是说,第一相仅仅告诉我们因的范围是大于等于宗的前陈即宗有法的。如果用S表示宗前陈、用M表示因的话,那么二者的关系就是S?M,而并非通常我们所理解的S?M。即SAM的所有可能性都包括在内。我们知道,在三支论式中,实际上因的范围是要大于宗有法的范围的,而要保证因的范围大于宗有法,仅仅依靠第一相是不可能的,还需要第二相来帮忙。

  第二相“同品定有性”说的是:第二相因与后陈须有同品必然性之关系。首先说明,是同宗后陈的品,然后再说同品必然具有因法性质。对于第一相所需要的帮助,在后半句可以给出,即有除了宗有法以外的另一个事物是具有因法性质的。也就是说在具有因法性质的事物中,除了宗有法以外,还有别的,结合第一相,宗有法小于等于因法范围,既然不可能等于,那么就只能是小于了。所以,第二相帮助第一相完成了宗有法范围小于因法范围的任务。而第二相本身需要完成的另一个任务则是证明同喻体。如果我们用T表示同品、M表示因法的话,第二相可以表示为TIM。这其实是类似于简单枚举的工作。而同喻体,一个形如“诸所作,皆无常”的全称肯定命题,或者“若是所作,见彼无常”的充分条件假言命题,不是一个简单枚举就能证明的。可以看出,其实这只是同喻依所扮演的角色。要想完成证明同喻体的任务,仅有第二相也是不行的。所以,这时又需要第三相来配合。

  第三相“异品遍无性”:于异品之中,须是遍无。这就是说所有的异品都不具有因法性质。在这一点上大家都没有什么异议。它的作用就在于防止别人提出反例。前面我们的分析中指出,第二相只能说明同喻体可能成立,因为它是一个简单枚举的归纳,只要别人提出反例,它就会被推翻。所以,要想保证同喻体不被推翻,就必须保证对方不能提出反例。这一任务就需要第三相来完成了。而实际上第三相的表述正是这一要求的体现。第三相可以表示为?(S∨T)EM。另外,根据第三相的表达式也可以看出,如果论式成立的话,那么(S∨T)就是宗法的所有情况,而?(S∨T)则是“宗无”的表述。所以,?(S∨T)EM也可以理解为“宗无因不有”的表达式。即,第三相独立完成了异喻体的证明。但是我们知道,单纯的一个异喻体对于论式而言也是不能完成什么任务的,所以仅有一个第三相也是不能单独完成什么任务的。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因三相的三者之间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虽然第一相是因与宗的关系、二三相是因与喻的关系,但是每一相都不能单独完成一项任务,而必须借助于其他相分,这一点非常重要。

  六、 因明与演绎逻辑

  虞愚先生从形式与实质两方面分析了因明与演绎逻辑之间的区别。

  首先,形式方面,虞愚先生认为“因明三支式与三段论法,同为三部所组成,惟其次序略有不同,形式论理之三段论法,先示大前提,次小前提,后示断案;而因明三支式,先示立论宗旨Thesis(Siddhanta),相当断案。次示立论所依据之因由Reason or Middle term(Hetu),相当小前提。后举譬喻Example(Udaharana)以证宗,相当大前提也。因明‘喻体’等于三段论法之大前提,而喻依则为其所独有,此其不同者也。三段论式意在示立说与原因与归结之关系,惟先列大前提,后出断案,未免有窃取论点之性质。……因明论式先示论旨,后示论据,可谓顺思想进行之自然程序,……因明以因支三相之具阙作邪正之准绳,实可补逻辑充足理由原则之不足,……盖以真因成所立之宗,以同品喻直证而后以异品喻反证,乃正确之标准,一句少数之经验以推知多数之未经验者,亦为求之穷理者之天职,舍此以外,别无他求也。”[13]

  另外,虞愚先生还举出二者五处实质上的不同:

  一、 论理学乃研究思考形式之法则,因明学则辨别立论真似之法则也。

  二、 形式论理学演绎断案,因明学证明断案也。

  三、 形式论理学以思考之正当为目的,因明学以晓他立论为目的也。

  四、 形式论理学非如因明学注意过失论。

  五、 形式论理学非如因明学含有归纳之意味,喻体类似形式论理学之大前提,喻依则具有归纳中个个事物的一个之意味也。[14]

  在这里,我们想要说的是,三支论式并不适合与三段论进行比较。因为三支论式中的喻支包括同喻、异喻两部分,而三段论的大前提实际上只有一个,要想将三支论式与三段论进行比较,必须忽略异喻体、异喻依以及同喻依,而根据我们在上面的分析,这三者在三支论式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能随意消去。另外,三段论中有三个名词,即大、中、小词;而三支论式中实际上是有五个词的:宗有法(单个事物)、宗法(性质)、因法(另一性质)、所有具有宗法性质的事物(事物群)、所有不具有宗法性质的事物(另一事物群)。在一个如此复杂的系统中,是无法单纯有效使用三段论来进行论证的。不过,三支论式中的演绎成分却是不得不承认的。

  虞愚先生的因明研究阐述自己观点的部分主要就是以上内容,另外在《因明学》一书的后半部分有虞先生依据《入论》进行的逐句解释,并且做出了英文翻译,引用了大量的其他各家的学说,间或阐释自己的观点。

  [1] 作者简介:淮芳(1980- ),南开大学哲学系在读博士生,研究方向:比较逻辑,因明

  [2] 虞愚,《因明学》,真如?因明学丛书,中华书局,第111页。

  [3] 同上,第114页。

  [4] 虞愚,《因明学》,真如?因明学丛书,中华书局,第117-118页。

  [5] 同上,第119-130页。

  [6] 同上,第111页。

  [7] 虞愚,《因明学》,真如?因明学丛书,中华书局,第121页。

  [8] 虞愚,试论因明学中关于喻支问题——附论法称对“喻过”的补充,因明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3月版,第179页。

  [9] 虞愚,《因明学》,真如?因明学丛书,中华书局,第125页。

  [10] 虞愚,试论因明学中关于喻支问题——附论法称对“喻过”的补充,因明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3月版,第180页。

  [11] 虞愚,试论因明学中关于喻支问题——附论法称对“喻过”的补充,因明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3月版,第180页。,第124页。

  [12] 同上,第124-125页。

  [13] 虞愚,《因明学》,真如?因明学丛书,中华书局,第138-140页。

  [14] 同上,第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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