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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友兰: 荀子,性虽恶能改之(二)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4日
来源:网络采编   作者:冯友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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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理论

  《荀子》中有《正名》篇。这是儒家学说中的一个老题目。“正名”是孔子提出来的,这一点在第四章讲过。孔子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孟子也说:“无父无君,是禽兽也。”(《孟子•滕文公下》)孔子、孟子只对伦理有兴趣,所以他们应用正名的范围也基本上限于伦理。可是荀子生活在名家繁荣的时代,因此他的正名学说既有伦理的兴趣,更有逻辑的兴趣。

  在《正名》篇,荀子首先叙述了他的知识论的理论,它与后期墨家的相似。他写道;“所以知之在人者谓之知,知有所合谓之智。”就是说,人所有的认识能力叫做“知”,认识能力与外物相合者叫做智”,即知识。认识能力有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他所谓的“天官”,例如耳目之官,另一个部分就是心。天官接受印象,心解释印象并予之以意义。荀子写道:“心有征知。征知,则缘耳而知声可也,缘目而知形可也。……五官簿之而不知,心征之而无说,则人莫不然谓之不知。”(同上)就是说,心将意义赋予印象。它将意义赋予印象,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可以凭耳朵知道声音,可以凭眼睛知道形状。五官虽能记录某物而不能辨别它,心试图辨别它,若未能说出意义,在这个时候,人们还只好说是没有知识。

  关于名的起源和功用,荀子说:“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同前)就是说,名的起因部分地是伦理的,部分地是逻辑的。

  至于名的逻辑功用,荀子说,名是给予事物的,“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知异实者之异名也。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犹使同实者莫不同名也。”(同上)

  关于名的逻辑分类,荀子进一步写道:“万物虽众,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同上)荀子这样地区分名为两种:共名,别名。共名是我们推理的综合过程的产物,别名是分析过程的产物。

  一切名都是人造的。名若是还在创立过程中,为什么这个实非要用这个名而不用别的名,这并无道理可讲。比方说,这种已经叫做“狗”的动物,如果当初不叫它“狗”,而叫它“猫”,也一样地行。但是,一定的名,一旦经过约定应用于一定的实,那就只能附属于这些实。正如荀子解释的:“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同上)

  荀子还写道:“若有王者起,必将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同上)所以创立新名,定其意义,是君主及其政府的职能。荀子说:“故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则慎率民而一焉。故析辞擅作名以乱正名,使名疑惑,人多辨讼,则谓之大奸;其罪犹为符节、度量之罪也。”(同上)

              论其他几家的谬误

  荀子认为,名家和后期墨家的论证大都是以逻辑的诡辩术为基础,所以是谬误的。他把它们分为三类谬误。

  第一类谬误,他叫做“惑于用名以乱名”(同上)。他把墨辩“杀盗非杀人也”归入此类。这是因为,照荀子的看法,是盗就蕴涵是人,因为在外延方面“人”的范畴包含“盗”的范畴。所以,说到“盗”的时候,就意味着说他同时也是“人”。

  第二类谬误,他叫做“惑于用实以乱名”(同上)。他把“山渊平”归入此类,这句话是根据惠施的“山与泽平”改写的。实是具体的、个别的;而名是抽象的,一般的。谁若想以个别例外否认一般规律。结果就是用实以乱名。高山上的某一个渊,很可能真地与低地的某一个山一样高。但是不可以从这个例外的情况推论说,一切渊与一切山一样高。

  第三类谬误。他叫做“惑于用名以乱实”(同上)。他把墨辩的“牛马非马”归入此类,这跟公孙龙的“白马非马”正是同类的。如果考察“牛马”这个名。它确实与“马”这个名不相等。可是在事实上,有些动物属于“牛马”一类,而作为实,的确是“马”。

  于是荀子断言,出现这一切谬误,是由于“今圣王没”(同上)。若有圣王,他就会用政治权威统一人心,引导人们走上生活的正道,那就没有争辩的可能和必要了。

  荀子在这里反映了他那个动乱的时代精神。那是一个人们渴望政治统一以结束动乱的对代。这样的统一,虽然事实上只是统一中国,可是在这些人看来,就等于是统一天下。

  荀子的学生,有两个最著名:李斯,韩非。这二人都在中国历史上有重大影响。李斯后来作了秦始皇帝的丞相,始皇最后于公元前 221 年以武力统一了中国。这两位君臣一起致力于统一。不仅是政治的统一,也是思想的统一,这个运动的顶点就是公元前 213 年的焚书坑儒。另一位学生韩非,成为法家的领袖人物,为这次政治的、思想的统一提供了理论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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