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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西法师答:为什么说常有的法就是不起作用的法?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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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西法师答:为什么说常有的法就是不起作用的法?

 

  生西法师:神我主要是胜论外道的观点,数论外道也有神我。在这个科判中,神我主要是指作者。胜论外道的观点认为:神我是一切万法的作者,相当于就是一个造物主,它创造了一切万法。它的第一个特点是:它是一切万法的创造者。第二:它是一个无情物。它不是一种有情的心识,而是一个无情物,虽然是作者,但是本身非有情,是无情的一种自性。第三个特点是常有不变,它不随着因缘的变化而变化,此外还有唯一等很多特点,主要就是这几个。在颂词中能够用得上的,就是作者和常有不变,抓住了这些特点就可以进行破斥。

  主物的观点是数论外道所承许的。数论外道的教义有二十五谛法,他们认为神我和主物是胜义谛、常有的,其余二十三谛是世俗法,无常的。主物是一切万法的作者,它是无情法,本身没有心识,但它是一切万法的作者,通过主物生起其余的二十三谛法。在数论外道当中,神我并不负责创造万法,只负责享受,比如神我想要享受万法,就把这个信息传递给主物,主物就开始变现出山河大地、物质、身体等等,然后神我就开始享受这些变现的法。数论外道的神我和胜论外道的神我不一样,数论外道当中的神我是有情,本身具有心识,不负责创造万法。胜论外道的神我是无情,负责创造万法,两个宗派对神我的描述不同。

  在古印度,数论外道和胜论外道其实就是一切外道的根源,其他外道的宗义都可以包括在数论和胜论两大派的教义中,所以中观宗在破外道的观点时,都是以数论外道和胜论外道为例,进而破斥一切外道,这两种外道的观点破掉之后,其他外道的观点也就不攻自破了。

  前面我们介绍了数论外道的主物和胜论外道的神我,按照古印度的观点,胜论外道的神我和数论外道的主物都是作为创造者,二者之间的共同点是:都是无情法,都是常有的,都是创造者。

  下面我们就开始分析颂词:“纵许有主物,施设所谓我”:“纵许”就是中观宗说:你们数论外道和胜论外道,即便承认有一个主物,(这个主物是数论外道认为的万法的创造者。)然后“施设所谓我”,(这个就是胜论外道认为的万法的创造者——所谓的神我)。“施设”就是安立基础的意思,有的地方讲施设处,施设处就是假立的基,或者安立的基础,就说他安立了或假立了一个所谓的“我”的存在。

  这个神我和主物都是常有的,为什么这么强调常有的呢?因为前面我们讲一切的生嗔者都是因缘而生,所生的嗔心是因缘而生,没有自主,找不到可嗔的主体,那么数论外道就反驳说:按照我们的教义来看,这个分析不正确。其实有一些法是自主的,比如主物是自主的、常有的法;神我也是常有的法,也是自主的。既然它是一个自主的作者,就可以自主地生起嗔心,生起贪欲心等等烦恼。以这种宗义安立,当然就可以嗔恨对方了。因为每个有情都有所谓主物或者神我的存在(数论外道的观点说自主体属于神我,数论外道的观点就是主物)。但不管怎么说,每个有情相续中或者存在主物,或者存在神我,那么它们是可以自主的,既然可以自主生起,有个自主的作者,可以自主地生起嗔心,那么当然找得到一个可嗔的对境,既然找到可嗔的对境,那么就找到一个可以生嗔心的理由。

  他们认为我们可以生嗔心,因为有一个自主的作者的缘故。他们很强调这个常有法,这个主物、神我是常有的法,有了常有的法,他就找到了一个自主者。

  颂词前两句相当于是观察、重复了一下对方的观点,下面三句就要破斥这种观点:“主我不故思,将生而生起”。“主我”就是主物和神我,汇集在一起的时候就叫做主我,不管是主物,还是神我,它们都不会故意去想:我为了伤害众生而生起。它会不会有这样一种想法呢?按照对方的观点来讲,它们可以自主地生起。真正分析这个主物、神我,它们其实都不是有情,没有心识。但在他们宗义当中,就认为有一种自主,比如数论外道的主物接收到神我想要享受万法的信息之后,就开始生起万法。没有着重去分析,就假设说它们有一种自主,有想要生起嗔心等等的想法,但是其实这个主我也不可能故意想要生起害心而生起,它不会有这种想生的心,然后因为这个想法而生起害心。为什么他不能够生起呢?主要的根据是什么?我们经常说因为它是“不生故”。为什么不生故呢?不生故就是:第一、主物或者神我本身无法生;第二、主物和神我不会生起嗔心等烦恼,“故无果”——所以它不会有果。

  为什么主我不会生起?它不会生,无生的原因是什么?就是因为它是常有不变的法,这个常有不变的法是他们自己承许的。他们的第一个观点就是主我是自主的、能生的,可以生起嗔恨心等等;第二他们承认主我是常有的。他们在描述自己观点的时候,并没有发现存在非常严重的自相矛盾。内道中观宗在分析的时候,就把两种矛盾集在一起,指出其错误的地方。他们认为主我可以想生嗔心而生起嗔心,就有生的一种意义。第二,主我在他们自己的根本宗义中又有常有的意义,二者就是自相矛盾。内道说这种观点是无法成立的,为什么呢?因为“不生故”。什么不生故呢?第一、主我本身是常有的,本身就不具足生的意义,他自己本身就没有生。就如上师在讲义中举的例子:比如说石女儿创造了一切万法,那么就说一切万法是所生,石女儿是能生。我们观察这个石女儿本身存不存在,通过分析之后,发现石女儿是个不存在的法,本来就没有,石女不会有孩子,实际上就是说石女儿本来不存在,本身就不存在,怎么可能生起其他法呢?

  第一种观察方式,就相当于说如果主和我本身是常有的法,就是不起作用的法。所以你这个主和我,不生的缘故,它本身就没有办法生其他法。对方说我们承许它是常有的法,如果是常有的法,一个常有的法有没有生起的一种因缘呢?我们观察任何一个法,如果要作为一个作者,那么你是通过什么样的因缘产生的?有没有本身?有没有生?如果它自己本身都没有生的话,就不可能有本体,没有本体,就不可能有其他的所生。因为它无生、不生的缘故。他自己承许,我这个法是常有的法,常有的法就绝对没有生。如果有生,怎么可能常有。再进一步观察:假如说它不是无生,它是有生的,有生的法刚开始没有,后来有了,就有一个从没有到有的过程,有这样一种显现,它就具足了从无到有的生,如果从无到有,它就不是恒常的,它怎么是恒常的呢?因为这个所谓的“恒常”法以前没有现在有,从有的这一刹那开始,就已经不恒常了,转变了。所以如果它是常有法,绝对不可能有从无到有的一种生起过程,如果没有从无到有的生起的过程,这个法的本身,就不可能存在,它自己不存在,就不会有果,“不生故无果”,这方面是从主我本身无生的角度来进行观察的。它本身不是任何法产生的,如果不是任何法产生的,就不可能存在它的本体,不可能存在显现的自性,所以它是无生。

  没有任何因缘,它就不会产生。我们观察世间当中任何一个法,任何法的出现都不可能无因无缘,无因无缘的法,就说因为它是无因无缘的缘故,就不可能存在。我们可以观察一下,世间中哪个法既是无因无缘又存在它的显现、它的作用?根本一个都没有。所以我们说它无有因缘的缘故它无生。如果有因缘它生是可以的,但不可能是恒常的,如果是恒常的,就不可能有生,所以说“不生故无果”。因为它自己的本体都没有的缘故,“无果”——它就不可能有说我要生起害心的果不会出现,这是从第一种观察的方式。

  第二种观察的方式的重点是:主我不会生起其他的嗔恨心,害心等等。为什么呢?观察重点是把主我作为能生。前面观察的重点是分析主我本身存不存在生,那么第二种观察的方式,就是假设这个主我是存在的,即便这个主我是存在的,它也没有办法生起其他的法,为什么呢?这个地方讲“不生故”,它也没办法产生其他法,因为它是常有的,常有的法就不可能作为能生的因。如果要生起其他的法,他自己本身必须要有变化才能生起其他的法,这样一来,它就不可能是恒常的。或者说有生的话,它必须是一种因缘法。所以要生,它就必须是无常的,必须随因缘而改变。就像种子生苗芽一样,种子本身必须要变化,逐渐变成苗芽的样子。变化就说明它是无常的,如果说它恒常不变,从来不变,像这样它自己就没办法起作用。所以如果要起作用的法,肯定是无常法。它为什么起作用?是受到了因缘的作用而转变的。

  所以说,如果主物和神我是恒常的,那就没办法动,一动本体就无常了。所谓的恒常,就是以前是什么样,现在还是什么样,未来还是什么样,永远不会有丝毫变化。我们想想看,一个法没有丝毫的变化,它又怎么能成为能生的因呢?怎么去生起其他的法呢?因为它从来不变嘛。以前没生的时候,它是这样子,这个样子不变的话,也没办法生起其他法,所以一个恒常的法,就绝对不可能有变化,不可能是无常的。如果是恒常的法,任何的作用都不会有,所以也不可能生起其他的法,没有自然生其他法的功能。从这方面观察的时候,“无生则无果”,不可能产生果。

  我们通过学习颂词要了知,其实这个恒常的东西,就是在我们的脑海当中,或者我们的概念当中的一种假立。有些时候,好像有一个所谓恒常不变的东西,这个东西相对来讲比较坚固,去年和今年看不出什么外在的、明显的变化,我们就假定说它是一种坚固恒常的法。其实真正严格意义上来讲,不变的法是没有的。哪怕是一幢大楼,我们看起来,去年前年都没什么变化,其实真正分析的时候,不说从佛法的观点来看,即便运用科学理论观察,它内部的这些构造,每一刹那,每一分钟都在不停地变化,所以真正一种恒常不变的东西是找不到的。有一些恒常的观念,就是把那些外表看不出明显变化的东西,相对而言定义成恒常的,是一种假的定义、概念。还有一种恒常,就是虽然这个法本身不是恒常的,但是我们在思想上认为它是恒常的,出现了所谓的妄执,如有些外道的观点,就是把一些东西误认为是恒常的。其实我们真正严格观察的时候,所谓的恒常是不存在的,又要恒常又要起作用,本身就是一个矛盾。如果法要起作用,决定无常才能起作用,如果恒常就不可能起作用,不可能做任何事情,也不可能显现为能生的因,也不可能是所生的果。不管什么法,要作为能生的因,它必须要具足从无到有的因缘,有很多变化。

  或者说,以前没有生果的时候,它是一种没有观待果法的自性,但一个所生的法生了之后,它自己变成了能生,以前不是能生,而现在是能生,这个方面也不符合恒常法的特点。真正严格意义上的恒常不变的法,前前后后绝对不可能有丝毫的变化,如果有丝毫的变化,这个恒常法就是假立的,不是真实意义上的恒常法。只不过我们认为它是恒常的,这种误认为并没有实际的意义。

  我们观察外道的观点,又是恒常又能够产生其他法,绝对没办法成立。能生的法、所生的法,都是无常法、都是因缘法。而所有恒常的法是非因缘法,不是因缘产生的,它自己不可能起任何作用。我们知道常有的法不可能起作用,这方面我们就共破了神我和主物的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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