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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协会简介章程及组织机构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3日
来源:中国佛教协会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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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名称:中国佛教协会(英文: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B.A.C)

    2、组织与制度:成立于1953年,首任会长圆瑛法师,第二任会长喜饶嘉措,第三任会长赵朴初居士, 第四任会长一诚法师,现任会长是传印法师

    本会最大权利机构为全国佛教代表会议。理事会系全国佛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佛教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对全国佛教代表会议负责。常务理事会系本会会务的领导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和全国佛教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

    3、会址:北京市西四阜内大街25号

    4、性质与宗旨:中国佛教协会是中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其宗旨是: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团结各民族佛教徒,倡导人间佛教思想,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5、主要的任务:

    (1)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机构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

    (2)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开展会务,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分会)在佛教教务上实行指导和检查。

    (3)督导各地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树立优良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知道和督促居士团体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加强团结,协调关系,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4)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5)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6)开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和佛教事业的发展。

    (7)发展同各国佛教界、国际佛教友好组织、国际宗教和平组织的交往与合作,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和世界和平。

    6、下设的机构:中国佛教协会下设办公室、教务部、国际部、专委会办公室、寺庙工作办公室、综合研究室、中国佛教图书文物馆、中国佛学院、中国佛教文化研究所、南京金陵刻经处、《法音》杂志编辑部、《佛教文化》杂志编辑部等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保证佛教各种工作顺利进行。

    7、寺院与信众:现在,大陆佛教界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有13000余座,僧尼近18万人,其中汉传佛教寺院8400余座,僧尼50000余人;藏传佛教寺院3000余座,僧尼120000余人;南传佛教寺院1600余座,僧人8000余人。全国现有各种不同层次的佛学院34座,佛教刊物近50种,各省市分别都设有不同类型的慈善机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的佛教信徒已经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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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2010年2月3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B.A.C。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优良传统,践行人间佛教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主管部门为国家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指导、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分会)及居士团体的工作;督导寺院完善自我管理、严肃清规戒律、开展正常法务活动;引导居士正信正行,护持三宝。
  (四)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办好佛教院校,培养佛教人才。
  (五)开展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加强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六)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七)开展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交流,增进了解,团结合作。
  (八)开展同国际佛教组织和各国佛教界的友好交往,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领导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
  (五)授权理事会必要时从理事中增补常务理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的报告;
  (七)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代表人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核确定。
  第九条 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推举咨议委员会委员、副主席、主席;
  (三)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
  (四)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五)根据会长会议提议,增补常务理事,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六)授权会长会议在必要时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七)全国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三)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主持上述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全国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六个月举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三个月举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和副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设置咨议委员会。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咨议委员会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六条 咨议委员会支持、辅佐理事会的工作,参议会务,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设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南传上座部佛教工作委员会、汉传佛教教务委员会、佛教教育委员会、慈善公益委员会、权益保护委员会、海外交流委员会、文化艺术委员会、居士事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会长会议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推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由理事会聘请特邀顾问。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文化、教育、慈善、服务等事业机构。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地方佛教协会和佛教寺院等缴纳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三)社会捐赠;
  (四)自养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2月3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决议和决定,各地佛教协会(分会)、佛教寺院、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组织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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